养鸡饲料:中国监狱的发展方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9:29:28

中国监狱的发展走向

张绍彦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社会在经济、政治、法治和文化等方面都取得超常规的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与此同时,我国社会的犯罪率和犯罪的规模持续上升,监狱的押犯数量增加了1倍以上,[1]而新增设的监狱却屈指可数,监狱暴满,犯人越来越拥挤,“超押率”不断上升;[2]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之后,监狱经济和监狱企业日益艰难,陷入极度困境;[3]国家财政困难,监狱经费严重不足,监管设施陈旧、简陋,监狱警察经费短缺,有的地方甚至到了半年、一年发不出工资的地步;为了弥补监狱经费的巨大缺口,监狱不得不牺牲自己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能,在越陷越深的市场经济大海中挣扎;犯人的劳动时间和强度加大,生活环境和劳动条件趋于恶化,监狱的执法和改造工作受到极大干扰,监管安全形势严峻;监狱封闭落后,监狱警察的综合素质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严重不相适应;重新犯罪率持续上升,居高不下  中国监狱向何处去?!中国监狱未来发展的出路何在?!中国监狱如何实现自己的战略性发展。这是每一个关心、热爱中国监狱事业的人,都会怀着历史的负重感、紧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所共同面临的。同时,这对于中国社会、经济整体的文明与进步来讲,也有着十分独特的意义。简单地讲,没有中国监狱制度的文明与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中国社会整体的文明与现代化。但严峻的事实是,中国监狱的发展与我国经济、社会总体进步的要求还存在着若干不相适应甚至是相对滞后的情形,时代已经刻不容缓地向我们提出了监狱改革发展的主题。人类社会的发展面临着大好的历史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困难和挑战。“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4]尽管中国监狱发展未来之路的设计与论述,远非一篇文章之廖数千言,甚至一个课题、一部著作之几十万言所能事,但理性和现实、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严肃地开始这种探索却是必需的和迫切的。  二、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  对于中国监狱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思考,当然不可能脱离监狱这一事物发展的历史规律与现实条件。我们认为,就新中国的监狱而言,对其未来战略发展的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是新中国50多年监狱工作形成的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一系列变化和发展。  新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特定历史使监狱制度经历了一条蜿蜒崎曲的路程,传统观念、社会心理和现实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则使其无从建构起自己的统一或者一致的价值理念体系。监狱的文明、进步、民主与法治等等与我国及国际相关领域的相互交流和促进,都受到了高墙电网的极大阻隔。新中国监狱的战略发展势必面临着一场深刻的革命性变革,以适应中国社会的总体进步与发展。实事求是地讲,中国监狱50多年的建设发展至今并没有走上一条战略发展的道路而不论对这条道路本身的评判如何。  毫无疑问,中国监狱事业的发展如同中国社会的其它事业的发展一样,已经迈入了一个历史性转折的关口。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监狱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那么,如何制定和实施中国监狱发展的未来之路呢?我们认为,新中国监狱建设发展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会给我们提供若干宝贵的启示。不仅如此,新中国监狱工作50多年的发展历程,还为中国监狱发展的未来之路提供了一种质的内在规定性,这种内在规定性影响甚至决定着监狱发展的方向和轨迹。也就是说,它不只是具有一般的历史继承性的意义。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够全面深刻地揭示这50多年蕴含的某种内在特质,那么监狱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就会失去其最为重要的根本的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至于我们如何认识和对待这50多年的积累,如何作出某种选择,则属于第二个层次的要求,需要实事求是地进行科学分析。  新中国监狱的建设是在特定历史背景和中国社会处于新旧政权交替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开始的。因此,除了遵循政治上的指导思想外,从发展战略的角度考察,它不可能具有监狱自身战略发展的意义。事实就是这样。直到“文革”结束,中国监狱在中国社会的“运动”中,由于它的传统的封闭,应当说还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也只能是充当“二线队员”的角色。其中变化的主线是,监狱始终紧紧围绕政治、为政治服务,其专政工具的作用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应当说,监狱的这一角色与中国社会当时的经济、政治条件是高度一致的,所以监狱不仅完成了社会赋予它的职能,而且得到了包括国际社会在内的广泛承认和高度评价。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从建国初期新的政权和社会制度的创立,直到“文革”结束,中国社会总体上处于一种非常态的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在一般的和常态的意义上,中国监狱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也都是历史的和特定条件的,其普适性是有局限的。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开始了全面的深刻变革,其后中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根本变化,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这种社会大变革的浪潮中,中国监狱也进行了若干改革和探索,其中不乏有益的和大胆的。首先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作为思想解放在监狱的成果反映之一,监狱系统提出了关于专政和对待犯人的教育、感化、挽救问题,即当时所谓的“三个象”、“六个字”问题,[5]到80年代中期曾一度被部分地理解为新的监狱工作方针。与之相适应,80年代开始,中国监狱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监狱办特殊学校的理论探讨和实践运动,并进行了比较持久创办省级、部级优秀特殊学校活动。同时,在行刑方面,努力探索建立有利犯人改造的激励机制,实行了“百分考核”、“双百分考核”和“以分计奖,以分析刑”考核奖惩办法,还提出了附一定条件尝试允许犯人在监同居的问题。在教育的社会化方面,提出了“三个延伸”,即改造罪犯工作“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并出现了“结帮教对子”、“签帮教协议”等多种延伸形式,在一段时间内搞得有声有色甚至是轰轰烈烈。进入80年代末、90年代初,又提出了对监狱工作实行全面的规范化管理,并以部长令的形式下达了有关规范和指令,与之配套实施的是监管改造的“三分”(分押、分管、分教)工作。[6]在监狱工作的“生产线”上则提出了“监狱分离、双轨运行”,并反复地进行了试点,企图找到适合的能够推而广之的办法,与“三分”和“双轨运行”相衔接的便是现在仍然正在实行中的“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活动。20世纪90年代末期,与司法公正、警务公开、审判公开、行政公开等要求相对应,监狱系统也推行了“狱务公开”活动,接受犯人和社会对依法行刑、依法治监、依法治警的监督。贯穿上述种种变化始终的,还有至今仍然十分突出的三条“主线”,这就是监狱经济和生产问题、监狱经费问题和监狱管理的法治化问题。这三条“主线”也是困扰中国监狱发展多年,并且今后一个时期还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  与前述监狱工作的各项发展和变化关系密切的是监狱工作队伍的素质问题。自1979年由公安部管理监狱工作时在保定设置了“两劳”干部培训干校,后又升为干部培训的“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现名为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至今中国没有培养监狱系统人才的普通本科高校和专业。此外,还有在监狱管理体制转化和国家人事、干部制度改革过程中产生,并一直存在着的监狱警察经费和待遇问题。监狱警察居然在国家公务员之外,不能保证足额的经费和公务员待遇,不论其原因和依据如何,都是耐人寻味的。  应当说,中国监狱领域20多年来一直处于大密度和高频率的变化之中,并且这些具体的措施本身往往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必要性。但是,迄今为止,这些改革和探索究竟有多少取得了成功,哪些是方向性的,其目标又是什么等等,人们究竟落实了多少,总结了多少,做了这些想干什么、要干什么,还要怎样做等等,都发人深思。客观地讲,这些变化虽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中国社会改革发展大趋势的影响,但从其具体地产生和实施上看,其决策是否存在“因人”、“即时”、“随意”和“零散”等问题,十分值得探讨。因为,第一,从这些变化的内容看,人们难以由其自身的内在逻辑建立起一定的思想、价值和措施体系;第二,从这些措施实施的实践过程看,我们也难以发现究竟哪些是经过实践检验为正确的和需要完善的,哪些又是错误的、不可行的或者被抛弃的,就客观而言,它们大都遭受了相同或者类似的“过眼烟云”的命运,处于夭折或半夭折状态;第三,从这些变化之间的关系看,人们很难从中找到它们的共同目标或者方向是什么,也就是说它们不能告诉人们“中国监狱要向何处去”、“要干什么”和“怎么干”;第四,从实践效果看,随着社会的进步,虽然中国监狱在各个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从根本上讲,这种发展既没有建立起一定的基础,更没有形成一种整合的力量,甚至是连对其自身发展所面临的根本矛盾和困难都缺乏科学、系统和深刻的认识与揭示。  一句话,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的监狱工作,没有建立和实施自己的发展战略,它所经历的是一种缺乏发展战略意识的发展。当然,新中国50多年特别是最近20多年的改革,为监狱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实践上的宝贵经验和坚实基础。  我们无意对中国监狱的发展进行功过是非的议论和评判,我们只是在陈述一个事实,一个作为今天我们在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双重催促下,郑重提出和系统研究中国监狱发展的未来之路的客观依据的事实。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不断深入,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10多年来,我们一直面临和讨论解决的基本问题,都不是发生在如何办好监狱的层面上,而是属于如何把我们的监狱办成真正的、合于现代社会精神和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需要的监狱的问题。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认为,中国监狱发展的未来之路已经到了非下大气力进行严肃认真地研究不可的时候了。  三、中国监狱未来发展的战略环境分析  监狱素有“小社会”之称,是社会的缩影,中国监狱未来发展战略的确立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对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的认识和研究是一项全新的理论和实践尝试,它不仅为当今中国监狱发展所亟需,更需要人们从问题意识出发,满怀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科学的和批判的精神,通过艰辛的努力,进行严肃认真地研究。  (一)关于分析的方法论  我们认为,从方法论上讲,中国监狱未来发展战略的确立必须以发展战略科学的普遍原理和一般规律为指导,遵循发展战略决策的基本原则。发展战略的基本特点是它的全局性和长远性。概括地讲,发展战略就是对事物全局和未来的规划与谋略。在当今社会经济瞬息万变的快速发展中,没有全局的和长远的规划是不可想象的。发展就意味着变化和进步,是事物运动本质的体现和要求。发展战略的建立是为实现一定的目标即战略目标服务的,这一目标是发展战略实施所要达到的应然状态,也是发展战略的方向。发展战略目标的确立需要从问题意识出发,所谓问题就是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之间的差距。因此,问题意识也就意味着发展、创新和批判。同时,作为事物的全局和长远规划的发展战略是一个系统的整体。中国监狱发展战略既是对全国监狱系统未来一定时期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设计,又是中国社会总体发展战略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狱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必然受到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条件的制约和刑罚、行刑发展的国际趋势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构成了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的环境条件和未来因素,它们作用于监狱而又是监狱所不能完全控制的,既影响监狱发展战略系统的功能行为,又可以成为监狱发展战略的重要资源。  (二)关于分析的认识论  从认识论上看,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的制定应当坚持联系的和历史的观点。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国际性、全球性趋向的日益明显和中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力度的加大,中国监狱的发展还必须与刑罚、刑法和行刑发展进步的国际趋势协调一致,无视这些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是不明智的,与历史的发展方向也是不相容的。如果我们不从历史的、人类的和社会总体的高度来看待监狱问题,那么,监狱发展战略的研究便只能是“井底之蛙”,“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就不可能有什么真正的战略可言。因此,中国监狱的未来发展必须植根于历史规律和社会文化,必须与中国社会犯罪的客观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犯人情况的变化相适应,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政策特别是刑事政策对监狱发展的影响、制约和指导作用。同时,还需要把监狱的实践状况特别是监狱的行刑效果作为制定和完善的客观依据之一。  (三)内在规律和客观条件  第一、要从监狱自身内在发展的特质,从监狱发展的历史规律特别是中国监狱发展的历史走向出发,在中国社会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大背景中,联系分析中国监狱未来发展的方向及其影响因素。新中国监狱50多年的发展已经说明,尽管我们是在一种全新的制度下建立和经营一种全新的监狱,但是,历史、文化和观念的影响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中,监狱自身所具有的稳定不变的内在特质决定了其特有的发展规律,也规制着其未来的发展前景。这一内在特质就是:受刑人的身心痛苦始终存在于刑罚之中,并控制在当时社会所能容忍的程度上。在监狱行刑制度发展的过程中,用法律规范监狱的运作是历史的普遍选择,自由刑与劳役因素的结合则是历史的共同趋势,刑罚的谦抑反映了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对刑狱强度的自觉控制。而中国近代监狱的历史进程表明,国家政治制度的合理构建,经济的持续发展,决策者对政治民主和法治国家的认同与否,是支撑监狱变革深入进行,决定监狱改革现实命运的两个基点和最为关键的因素。更确切地说,国家政治民主制度本身就是推动监狱文明的动力泉源。在法文化层面上,也会对中国监狱的未来发展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长期以来是政治而不是法治对社会命运起决定作用,这使人们相信权力比法律更为有力和可靠,法律意识虚无,造成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进程的漠不关心,整个社会普遍地存在着权力本位的观念,这进一步影响到监狱法制化的现实进程。但是法文化的传统并非不可突破和一成不变的,当封闭僵化的社会形态得以改变时,民主与法治的气息必然会带入时代生活,人们对法律虚无文化传统的流弊必然会有更深刻的认识,就目前而言,大部分人一方面在生活中屈从于这一传统,另一方面又期待它的改变,这就是我们消减传统法意识影响的社会心理基础。  第二、中国监狱的改革和发展还必然受到刑罚和行刑发展的国际趋势的影响。刑罚的历史发展经历了由生命刑、身体刑到流放刑直到当今以自由刑为主的发展形态,刑罚的实际效益日益受到重视,因而行刑也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监狱作为自由刑的执行场所,在刑罚机制乃至国家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刑罚发展日趋科学、民主、人道、平缓和谦抑的普遍规律与趋势,已经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惩罚犯罪和人权保护成为刑法的两大基本机能,非犯罪化、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监禁化成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共同趋向。与之相适应,开放处遇、短期监禁刑的替代、减刑和假释的大量适用等行刑社会化的措施被广泛运用,为提高刑罚效益和实现法制的统一,行刑教育化、个别化、一体化和少年行刑司法的专门化等也都表现出生机和活力。  第三、犯罪和罪犯情况的变化是监狱发展战略制定和实施的直接客观依据,而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客观实际则是其基本的实践条件。毫无疑问,包括监狱在内的整个刑事司法系统是为国家有效地治理犯罪服务的。犯罪是一种恶害,它应当受到正义和法律的惩罚。同时,犯罪又是人类社会特别是文明社会的一种不幸,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必然付出的一种代价。“犯罪和现行的阶级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7]即产生于现实社会本身。因此,犯罪应当得到其同类——人类的救济和帮助,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要求我们“善待”犯罪。监狱是国家和社会犯罪治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是以犯人为核心的,犯人是监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此意义上,应当说监狱是为犯人服务的。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告诉我们,中国社会的犯罪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犯罪率、犯罪总量都将继续增长;财产类、“经济型”犯罪仍然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其中权力腐败型的贪污、受贿犯罪、职务犯罪等,仍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仍将高居不下,一些新型的犯罪将产生或增多;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具有明显意识形态倾向的“反社会”性犯罪可能增多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些变化必然在监狱发展战略中反映出来:监狱押犯增多,决定了监狱的数量、布局和规模,也决定着监狱警察的数量,以及国家需要对监狱财政拨付的力度、数量和方式等;犯人的构成影响和决定了监狱的类型、行刑模式和教育改造的内容及方式等;犯人的犯罪及刑罚情况直接决定了监狱类型的划分、处遇方式的选择和管理形式的变化、教育内容和方法的组合;犯人的心理和思想状态,影响和制约着监狱工作的重心和策略,从生活、管理、教育、劳动、学习和文体活动,到监狱的生活卫生和人权保障,从监狱的物质设施,到监狱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至刑满释放后的社会安置、帮教,还有监狱警察的素质等各个方面,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第四、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的确立和实施还需有必要的环境和条件,除了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普遍发展之外,国家刑罚权分配的合理和运行机制的科学,对监狱的战略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只有在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科学的刑事立法体系和刑事司法体制下,监狱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才是可能的。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建立行刑一体化的体系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刑罚是国家基于统治权依法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惩罚的权力,刑罚与犯罪具有对应关系,是国家、社会通过法律对犯罪的正式反应。这里,社会、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出现了复杂的关联。一方面,社会为了确保对犯罪人及其行为进行有效的防卫,把兑现刑罚的职能交给了国家司法部门,进而决定了刑罚权的结构形式。另一方面,为避免由此带来的更大风险,它把制刑权保留在自己手中,并通过法律形式,对刑罚权的其他重要部分进行配置、规范和制约,这就产生了相应的刑事法体系。关于刑罚权的合理分配,刑事法的整体构建,显然不是中国监狱战略设计可以匡定的内容,但刑事法治具体环境的营造,对监狱的文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刑罚权的完整内容包括制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等,表现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等权能活动形式。[8]其中行刑权是国家司法部门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它是刑罚权最终实现的权力形式。在我国,基于刑种的不同,行刑权分属监狱、公安机关和法院执行部门。由于刑罚执行处于整个刑罚运行过程的后期阶段,刑事法不仅在行刑内容和程序设计等方面会对行刑机制产生影响,它在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认定上是否系统完善、各种刑事程序的设计是否合理,也都直接关系到行刑制度运行的成败。从刑罚权的合理分配和科学运行来看,“行刑一体化”是监狱发展战略必要的刑事法制环境。所谓行刑一体化,首先就是实现对包括监狱执行徒刑在内的、具有同一性质的刑事执行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统一,即进行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建立起以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为支柱和框架,相互配套、衔接和平行的刑事法律体系。在实现国家对刑事执行统一的法律调整的基础上,优化行刑权配置,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逐步建立专门统一的刑事执行司法组织体系,即实现刑事执行司法活动的一体化,在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和行刑机关间,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科学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事执行的统一,进而也才能实现国家刑事法制的统一,使行刑机关取得完整的国家刑事司法活动主体的地位,确保行刑机关能够准确有效地执行刑罚,提高刑罚效益,实现刑罚惩罚、改造罪犯,控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9]  第五、新中国50多年监狱工作的实践基础是监狱发展战略的现实条件。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局限,以劳动改造为特征的新中国监狱制度和工作开始至今一直经历着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前进中充满了坎坷。虽然,中国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战略发展的根本意义上讲,监狱工作改革与发展面临的艰难却更为突出和严峻。国家财政的困难,使我们的监狱承负繁重的办社会和办企业的经济任务,不得不违背监狱的性质和规律,以市场主体参与经济竞争,这严重地干扰了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和职能的实现,“生产第一”、“效益第一”甚至“安全第一”干扰着监狱工作的根本目标和方向;在中国社会法治快速发展的条件下,虽然监狱法治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明显地滞后于社会法治的总体水平,监狱的物质条件已经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犯罪的状况极不适应,不仅犯人的监管和生活条件已经面临现实的威胁,监狱警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也达到了极其艰难的地步;监狱的理论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也相对落后;监狱的封闭和隔绝使监狱警察的素质远离社会发展的要求,加之工作任务繁重,无法掌握和运用科学理论指导自己的实际工作。各种因素的作用使监狱工作的水平和效率下降,重新犯罪率的大幅上升就是一个直接的和最为有力的佐证。  四、中国监狱未来发展的战略措施  (一)战略观念和制度设计  当今中国监狱的战略发展必将是中国监狱史上一场深刻的革命性变革。在未来一定时期的发展过程中,我认为,监狱的变革首先面临的是监狱价值观念的更新。确立新的监狱价值理念的根本是以犯人为中心,在监狱工作中体现一种人文和人本精神,这里的人就是犯人;监狱的一切工作,首先是犯人,其次是犯人,最后还是犯人。明确监狱的存在和发展一切都是为犯人服务的,尊重和保护犯人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不能把罪犯人权保障和人道待遇看着是改造和感化他们的手段,这在监狱价值理念体系中是最为基础的。要坚持法治和人权的原则,用自由、公正、民主、人道和效率等价值观念指导监狱实际工作。只有在依法执行刑罚、剥夺罪犯自由的前提下,给予罪犯最大限度的自由,才能降低监狱监禁症,顺利实现罪犯的重新社会化;也只有培养罪犯的民主意识,才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监狱行刑的公正是法律正义和刑罚公正的基本实践形式和要求;罪犯是人权自我保护中的弱势人群,对待罪犯人权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必须给予特殊的保护。没有坚定的罪犯人权和人道观念为指导,那么,可以肯定地讲,监狱的行刑工作,必然会失败。  监狱发展战略确立和实施的“制度性”起点,是实现监狱职能的单一化,即从制度上和体制上,彻底纠正一直存在于监狱身上的“办监狱、办企业、办社会”三位一体的职能错位和混乱,确保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性质的纯净和职能的实现。监狱职能的多元,即办监狱、办企业、办社会,是新中国特定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监狱一直存在着的办企业的状况从根本上削弱了监狱惩罚犯罪、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背离了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完成经济指标、等价交换和利润最大化的市场法则,与监狱公正执法,依法行刑的基本原则根本冲突。同时,监狱根本就不具备办企业并进入平等的市场竞争的条件,这又使监狱陷入了极度的经济困境,物质条件十分落后,刑罚执行、罪犯的管理、教育和改造等,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威胁。因此,要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实行监、企、社分离,使监狱从职能多元中彻底地摆脱出来,确保监狱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职能的实现。  (二)法治原则及其实现  中国监狱发展战略是中国社会发展战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必须与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相同步。在中国社会的法治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中国监狱的发展也必须在法治化的规则下进行,实现中国现代监狱管理的法治化。这无疑是中国监狱未来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这也是中国社会转型在监狱发展中的体现和要求。需要强调的是,法治原则不只是意味着监狱管理模式经验、政策向依法管理的转变,依法治监、依法行刑只是监狱法治的一种形式,决不是它的根本精神。法治原则的根本精神是,监狱不能简单地成为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工具,它同时必需是保护犯人的手段;合乎法治精神的监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保护权利与人权,同等地维护犯人的人格和尊严的使命。这是法治普遍规则下,现代法治国家监狱一切活动都不得背离的基本前提。  在法治原则的根本精神指导下,中国监狱管理法制化的转型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障碍,包括体制的、观念的、行刑方式的、物质设施的和人员素质等各个方面:传统的以政策为主要手段的监狱管理模式浸透着浓厚的“人治色彩”;长期以来对待犯人的义务本位;管理体制上,监狱集政治、经济、社会“三位一体”,导致实际上是吃饭第一和安全第一;刑罚的执行基本上采用把犯人与社会隔离起来进行改造的封闭方式;监管手段和设施十分陈旧和简陋;监狱管理人员多数来自部队、复员官兵和监狱内部的子女。这些都是监狱管理法制化战略的实施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当然,监狱管理法制化也有一定的实践基础:最为重要的是,中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为监狱管理法制化提供了具有决定意义的历史机遇和社会条件,而《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则为监狱管理法制化提供了直接的和核心的法律依据;《监狱法》实施几年来的实践,依法治监、依法行刑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犯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有所提高,干警的人权观念和执法水平显著改善;监狱管理法制化必须的财政保障体制开始建立;行刑社会化方面也进行了一一些实践尝试;等等。面对现实,实现监狱管理法制化转型的正确途径是,整体规划,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分层实施。  (三)手段的科学与正当——发展动力  在中国监狱发展战略中,应当以对犯人的改造为基本目标,实现改造手段的科学化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核心。改造手段的科学化体现在对犯人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劳动组织等各个方面,既要合于正义,又必需讲求效益。改造手段的科学化涉及行刑模式、监狱分类和犯人处遇、教育和管理的规范化、社会化、个别化、改造手段的科学整合等监狱的各项日常工作,是监狱发展战略实践的基本体现。改造手段的科学化要求,它们必需从一定的目标出发,围绕这一目标设置和组合,并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服务。同时,手段本身必须正当、正义。如果脱离了目标,手段就迷失了方向,失去了意义,甚至会导致一定的目标和目的服从于、服务于一定的手段。比如,如果一味地只是强调和追求防逃、安全本身,以防逃为根本和核心,忽视甚至放弃了对犯人切实有效、耐心细致的管理、教育和劳动工作,就会为了防逃这一条件和手段而背弃使犯人复归社会、罪犯健全人格和行为习惯养成的目的,一味的严密监禁和看押必然使犯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反抗、敌对心理,导致犯人监禁症的加剧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降低,成为犯人重返社会做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公民的障碍。手段本身如果不具有正义性和正当性,那么,就会为了某种浅显或者眼前的目标而背离更为重要和基础的价值目标。因此,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给犯人以不人道的待遇,不得侵犯犯人的人权和人格尊严,不得使犯人从事超时的、超体力的劳动,组织犯人劳动不得以惩罚和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不得对犯人采取无益改造和刑满释放后做自由公民的措施等等,这些都是正当性和正义性所要求的改造手段选择不得突破的底线。根据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和行刑发展的国际趋势,结合中国国情,在法治逐步完备的条件下,在不定期刑、开放式处遇、适度加大减刑的力度、大幅扩大假释的适用等方面,进行行刑手段科学化的探索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四)物质保障  中国监狱未来发展战略的实施,必不可少的三个基础和前提是:监管安全、财政保障和组织保障。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物质的、制度的和精神的状况的综合反映,安全绝不意味着死看硬守,它受到监狱的布局、规模、建筑、基础设施等物质条件,监狱执法的公正、监狱工作的效率和社会风气等精神性因素,监狱法律制度、管理制度以及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多种制度性的影响和制约,这些都表明,在监管安全战略的确定和实施中,必需更新传统的“看守”的监管安全观念。监管安全是实现监狱战略目标的前提和条件,但绝不是它的目的本身。实施监管安全战略必须加大加快监狱建设投入,改善监狱的物质设施条件,从根本上改变监狱拥挤、暴满的状况,使监狱的布局、规模和建筑等日趋科学、合理;公正执法,提高监狱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搞好犯人的分类处遇,从源头上遏制监管安全的不利因素,消除安全隐患;加快监、企、社分离的步伐,使监狱真正成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集中精力履行好惩罚犯罪,改造犯人的职能。不具备这些条件而强取以仿逃为根本目标的安全,那只能意味着为此将付出高昂的甚至远远超出这种“安全”本身的代价。  监狱的生产和经费保障问题是一个与新中国的监狱同时孕育、诞生和共存的问题。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企业、经济、经费等问题已经使监狱的发展从根本上无法适应,矛盾和困难与日俱增。如何在国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实现监狱财政和经费状况的根本好转”?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严峻的现实问题。这一问题要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果没有国家、政府和社会对监狱认识的根本转变,是难以实现的。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理论和实践都无可争辩地证明,监狱的性质决定了不允许监狱搞经济、办企业;监狱的职能决定了监狱不能搞经济、办企业;监狱的实际状况决定了监狱无法搞经济,办不好企业。我们必须从发展战略的高度,从全局和长远出发,从监狱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理出发,不能不顾及监狱办企业问题的科学前提,即“允不允许干”、“能不能干”,而直接地进入“干什么”和“怎么干”的决策;更不能仅仅是为了支持这种决策,而把眼前的、局部的和个别的,不具有一般意义和普适性的所谓“典型”、“经验”作为监狱总体发展的决策依据。从发展战略上讲,监狱必须从搞经济、办企业中彻底摆脱出来。监狱组织犯人劳动应当是有益的和有效的,但它只是改造犯人的手段,而不是组织企业经济生产的形式和补充监狱经费的来源,更不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和物质利益。犯人劳动的收入应当上交国库,监狱经费必需由国家财政全额保障。因此,必须消除监狱搞经济、办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把监狱搞经济、搞经营的人员从监狱警察中分离出来,把工人从监狱中彻底剥离出去,真正实现监狱工作人员的公务员化,监狱经费的全额财政保障才真正有充分的根据,也才能在真正的意义上得到实现。为此,从中国监狱的现实状况出发,需要建立一种监狱生产和经费保障的过渡形式,这就是逐步地实现监、企分离,使监狱劳动真正地成为改造犯人的手段,脱离市场的经营和竞争,对监狱生产进行重组和调整,通过劳务输出、公共采购和政府干预等多种形式的实践过渡,平稳地退出市场经济主体的角色,实行中央和地方合理分担、全额保证监狱经费的财政保障体制。与此相适应,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等非“办监狱”岗位工作的,也都应当从监狱警察中分离出去.真正实现监狱管理人员的警察化、公务员化。  (五)队伍建设  毫无疑问,中国监狱未来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最终需要强有力的保障体系,特别是以监狱为主体的组织体系。在监狱未来发展的保障体系中,不仅包括了物质的和制度的,而且还需要精神的——主要是人力的等方面的因素和条件。我们认为,在监狱未来发展的精神性保障体系中,监狱及其工作人员一监狱人民警察,是其中主导的和能动的力量,也是监狱发展战略的直接的和最终的实施者。没有一支能够适应中国监狱未来发展要求的监狱警察队伍,再好的制度设计、实践基础和环境条件等,都是没有意义的。正如著名的犯罪学家、社会学家菲利所指出的那样:就像好的法官执行一部不完善的法典比愚蠢的法官执行一部“不朽的”法典要好一样,一种有独创性而且协调的监狱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来执行也没有价值。[10]  为此必须重视对监狱事业发展后备人才培养基础和体系的建设。具体而言,在改革监狱警察体制,把好进口关的同时,必须下大决心,化大气力,把监狱人才培养的专门基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办好。国家决策机构需要从国家建设和社会文明与发展,而不只是办好一所普通高校的高度,对待监狱事业的人才培养问题,国家计划发展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需要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司法部作为监狱和唯一的司法警官学院的管理、领导机关,则更加有条件扶持学校的发展。摆在我们面前的形势是非常清楚的,我们必须在近期内,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在办学经费、设施等硬件和师资建设、管理水平、专家办学和学术氛围等软件方面,制定和实施特殊政策,从根本上改变学校低水平的落后局面。应当考虑尽快地有步骤地停、转全国监狱系统的监狱警察学校或司法警官学校,[11]把全国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集中到办好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上来,特别是吸引有志于献身监狱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专门优秀人才,使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取得超常规的发展。  五、监狱理论研究的使命  “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12]列宁这一家喻户晓的著名论断,对于眼下中国的监狱尤具普适性。没有科学的理论,中国的监狱问题和监狱理论就难以突破和发展。这一点已经为中国50多年监狱工作的实践所证实。一个极端的例证是,在我们进行了50多年的辉煌建设和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的今天,中国的监狱实践和理论面临的各种问题却可以概括为:如何把中国的监狱办得像监狱、办成监狱,而不是如何办好我们的监狱!这是一个十分有趣的事实。在中国监狱未来发展道路的规划中,监狱理论不能再处于这种无所作为,甚至无地位的状态。  (一)监狱理论研究的现状和方向  从1981年当时的西南政法学院印行作教材的《监狱学》[13](这应当算是新中国第一本以书的形式出现的研究监狱问题的书),至今整整20年的时间。但正式出版的应当算是1981年邵文富、申高龄、张文学编著的由群众出版社出版的《劳改工作》,而在学界广泛传播和较具影响的正式出版物则是由余叔通主编、由中国劳动改造问题研究前辈力康泰、邵名正副主编,杨殿升、徐觉非、舒鸿康参编,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编的全国统编法学试用教材《劳动改造法学》,[14]该书的著作者成为中国第一批研究劳动改造和监狱问题的教授。期间及特别是之后,劳动改造方面的学科及论著雨后春笋一般地生长起来。据不完全统计,止1990年底,印装成册并正式出版的专门研究劳动改造的读物就有近50种。中国的劳动改造学和劳动改造法也被认为是“法学新学科”,[15]并进一步形成了一个由十几门学科构成的系统的学科体系,这些学科成为1985年开始在西南、西北政法学院招收“劳改管理专业”专科生和1988年后改招本科生后的劳动改造法专业的专业课程。经历了十几年的辉煌发展,我们有理由沉静下来总结、疏理一下自己的研究活动及其“成果”了。这个过程既有愉快,恐怕也免不了几分苦涩。  可以说迄今为止,我国监狱理论的研究从研究力量到研究水平,从成果的数量到质量都是十分薄弱的,在绝对的意义上可以说就没有什么理论,更谈不上系统化了的理论体系。为了让它开始有理论,真正能够对实践起到科学的指导作用,今后一个时期,监狱理论研究的方向和使命是创建自己的概念、范畴体系。我们需要反思和检讨近20年的监狱理论是否误会性地走了弯路,不自量力地犯了科学逻辑上的错误。这就是我们从一开始就建立起了那么多的“体系”,不只是监狱学、监狱法学,下面还有十几个学科体系。而其中的基本概念、范畴和原理等,却空洞无物。监狱理论到了从梦中醒来、从天空回到地上,必须接受“零”的事实,严肃认真地构建自己的概念和范畴体系的时候了。没有自己的概念和范畴,理论和原理就没有载体,也就不可能有自己的理论,更不用说什么理论体系、学科体系了。事实上,这20年监狱理论研究也同样是走了弯路,甚至至今尚未走上科学发展之路。监狱学找不到几个属于自己特有、具有学科自身特定内涵的概念和范畴。这绝不是妄自菲薄。我们必须接受这个严酷的事实,冷静下来,怀着一颗平常心,用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开始新的研究。这一研究的起点就是寻找属于自己特有的概念和范畴体系。  (二)监狱理论研究的学科属性和两条线索  监狱理论研究的近期目标无疑是构建监狱理论体系的框架。为此,需要把握监狱理论的属性,这对建立概念、范畴体系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我认为监狱理论的属性有两个基本方面,是这两个方面的结合和综合,因而也规定了监狱理论构建自己概念和范畴体系的两条线索。一是在规范意义上,它具有规范学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监狱法律、法规的研究方面,具有作为法学的学科特点。这是监狱理论构建自己的概念和范畴体系的第一条线索。二是在事实意义上,监狱理论又具有事实学、社会学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对监狱问题的社会性研究方面,具有社会学的学科特点。这是监狱理论构建自己的概念和范畴体系的第二条线索。当然,在二者的交叉和结合意义上还会出现技术学、管理学等方面的情形,但这不是主要的和基本的。对监狱学科属性的上述认识不仅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在方法论上同样十分重要。比如,在规范学意义上,不论对《监狱法》如何评价,监狱学解释理论的研究需要对监狱法作点自己的事情。但奇怪的是,在众多的研究成果中,至今还没有一部对《监狱法》进行全面、系统解释的著作问世。[16]就连此类注释性的成果也屈指可数。[17]又比如,从事实学的角度讲,监狱理论的研究就必须掌握事实,采取实证的研究方法。但我们现时的监狱学研究却有不少人的不去监狱、不了解监狱、不了解犯人。当然,即使去了也有许多无法掌握和运用的资料。这样的研究可想而知。  (三)需要首先明确的两个问题  开始一种新的监狱理论研究,自然有许许多多的事情要做,但我认为下述几点是首先需要明确的。  一是监狱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过去的劳动改造学研究有一个称得上逻辑起点的东西,这就是“绝大多数人是可以改造的”,劳动改造的理论由此演绎而生。在这里对思想的改造是其根本和实质。按照这样的逻辑,是否能够支撑科学研究意义上的监狱理论体系。无疑人包括人的思想是可以改变和不断地改变着的,但这是否就等同于人是可以发生劳动改造之思想的改造?劳动改造是怎样地把人的思想改造了过来?人的思想是否可以改造的,人们是否有权对一个人的思想进行改造,人的思想是否可能处于一种不自由或者被强制的状态,等等。那么,在这种新的监狱理论研究中,我们又把什么确立为自己的逻辑起点,这是最为根基的问题。  二是监狱理论研究的价值取向。不言而喻的是,以往的劳动改造或监狱理论研究的价值取向是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这既是自然而然的,也是天经地义和无可厚非的。“以改造人为宗旨”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表述,这一宗旨是由维护秩序的价值选择决定的。它看起来是“人”,其实不然,其中的人显然是改造宗旨并通过维护秩序的手段和工具。这从正反两个方面都比较容易地看出来:一方面,如果以改造人为宗旨,那么,不对犯人施加劳狱之苦,而是让他快乐,行吗?这等于痴人说梦,是万万不行的。另一方面,如果以改造人宗旨,那么,倘若改造不了他(的思想),即使是绝大多数之外的极少数人,怎么办?从肉体上消灭他们!这也是万万不能的。可见,我们的价值取向是值得进一步深思的。人是具体的,但“改造”中的人,是抽象意义的一般的和标准化的人,实为物和非人。在监狱理论研究新的价值取向选择上,人是可供参考的。至少可以在秩序和人——个人(而不是人的“集合体”社会或者可以“代表”全体个人的国家)之间寻求一个结合或平衡。国家是为人而设立的,监狱是为国家而设立的,监狱当然是为人存在的。特别需要说明的,这里的人就是犯人,就是每一个犯了罪的人个体。  六、结 语  总之,中国监狱发展的未来之路研究是一个意义重大,理论价值很高,实践性很强的课题,它不仅需要潜心理论的严密而深刻的思考,而且还需要对中国监狱全面而深入的了解。这些,也许还有更多的,正是她的意义和魅力所在。监狱问题永远都不会成为一个轻松的话题,始终充满着沉重、困难与挑战。中国监狱发展的未来之路也不是对中国监狱未来的理想设计和期待,而是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对中国监狱发展框架的现实规划,我们把这种规划表述为:中国监狱的未来发展,必须从惩罚犯罪,改造犯人,保护罪犯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总体目标出发,遵循监狱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吸取中外监狱发展的文明成果,根据犯罪、犯人情况变化和刑罚、行刑发展的国际趋势,在中国社会建设市场经济和法治化的进程中,争取早日创造刑事执行立法和司法一体化的法制环境,使监狱设置、布局、规模和建筑等趋于科学、合理;实现监狱价值观念的根本转变,以自由、民主、公正、法治、人权、人道和效率,作为监狱一切工作的灵魂和内在的价值追求;摆脱办监狱、办企业、办社会“三位一体”的性质和职能的错位与混乱,实现监狱刑罚执行机关性质的纯化和刑罚执行职能的单一化;健全和完善监狱法律法规,形成转型期监狱管理法制化的制度、措施和组织体系;以刑罚执行、监管、教育和劳动等改造手段为主体,充分发挥心理矫治、监区文化等辅助手段的功能,优化和整合改造手段,探索和完善充分适用减刑、假释,以及开放式处遇等行刑社会化措施的科学途径;着力加强和恢复富有实效的教育改造工作,改变教育思想,把通过强制教育,降低重新犯罪率的工作目标,和通过自愿教育,保障犯人享有过一般社会生活需要接受良好教育权利的价值目标结合起来;更新监管安全的观念,改善监管的物质设施和技术手段,大力推进监狱法治化的水平,严格依法治监、依法行刑,公正执法,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从根本上消除监管安全的隐患;监狱劳动不得以惩罚和营利为目的,使劳动生产真正成为改造犯人的手段,通过劳务输出、公共采购和政府干预等实践过渡形式,使监狱摆脱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实行监企分离、“收支分立”,把工人从监狱体系中剥离出去,逐步建立和真正实现监狱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全额保障的财政保障体制;改革和完善监狱管理体制、监狱警察体制,提高监狱警察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质量,建设培养建立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发挥理论的指导和牵引作用,确保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为迎接中国监狱事业的光明前程,实现中国监狱发展的战略目标而不懈努力。  
【注释】
[1]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工作简报》,1979—1996年,转引自陈志海,“监狱拥挤问题刍议”,《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 第1期,第25—29页。1979年全国监狱押犯总数为62.1万人,1996年达到141.73万人,增加了128%。
[2]1997年第三季末全国监狱押犯总数为143.1万人,全国监狱监舍的关押能力为110万人,超押率为31%。陈志海:“监狱拥挤问题刍议”;《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1期,第25—29页。
[3]张苏军:“我国监狱管理法制转型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48页。
[4](美)丹尼尔·贝尔,《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47—48页。1965年,美国文理学院就建立了由30名 委员组成的“2000年委员会”,并下设了10个工作小组对各种问题进行探讨,研究的范围从美国政府的结构到价值准则与权利、生命周期、计算机的未来、文化制度等。而同期的中国正处在空前的“文化大革命”中,21世纪的话题几乎还是人们闻所未闻的。30年之后,在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中,当2000年将来临的时候,猛醒中提出了以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发展战略研究,于是乎“21世纪发展战略”如同其他许多事物在中国的出现一样,一呼而出、一哄而上,乎成为一种社会时尚。然而,即使如此,监狱的发展战略却并没有因为中国社会总体规划的确立迎刃而解。在中国监狱领域里,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不论是务虚的设想,还是务实的规划,“21世纪发展战略”之类的话语依稀难见。监狱发展滞后的巨大作用再一次显示了它特有的威力:它象一壁坚不可摧的墙垒巍然屹立,使监狱牢固地处在与社会的隔绝和滞后状态,这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法治的发展都是极不协调的。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和理由,这都不能不说是当今中国监狱的一种悲哀。
[5]“三个象”即对待犯人象医生对待病人、象老师对待学生和象家长对待自己犯了错误的孩子:“六个字”即教育、感化和挽救。事 到今日,人们似乎不仅慢慢地淡忘了这些提法,甚至也淡忘了她们的精神。
[6]张绍彦:“劳动改造改革方向探究”。《现代法学》,1993年,第1期。
[7]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
[8]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国内学界对刑罚权“四分说”的一般分析,不论是这种分析表述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还是表述 为制刑权、动刑权、用刑权和行刑权。这种划分虽然与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在形式上“配套一致”,却存在着诸多值得商榷之处。至少所谓刑罚请求权或者发动权,与制刑权、用刑权和行刑权并列,构成一项刑罚的基本权能,理由是十分牵强的。
[9]张绍彦:“刑事执行新探”,《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
[10](意)恩里科·菲利著:《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53页。
[11]继续办成省、市、区监狱局的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和监狱的业务培训基地,恢复教育培训的中央、省和监狱的“三级网络”,分层 次搞好干部的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
[12]列宁:“怎么办(我们运动中的迫切问题)”,《列宁选集》,第1卷(上),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41页。
[13]当时还是采取的油墨打印,第二年改名为《劳动改造学》并成为铅字的正式印刷物。作者是当时担任该校此门本科生选修课程的主 讲教师杨显光、夏宗素。我在1982年选修了由杨显光教授的《劳动改造学》课程。
[14]《劳动改造法学》,1987年11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15]何勤华、徐永泰;《法学新学科手册》,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38页。
[16]需要说明的是,我认为解释与注释不同。解释是一种法条或规范的论理的说明,而注释则是文字或字面含义的说明。后者不是学的 使命,而是官的事情。
[17]1999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的中国第一位监狱学博士王平先生约我二人合著一部解释《监狱法》的书作教科书。后又于2000年3月的一个晚上,在北京与中国人民大学的韩玉胜教授,三人合计此事至深夜3时过,但至今终于未成。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文章来源:《金陵法律评论》200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