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件做的工艺品:犹太文化中的手淫意识-托马斯.拉科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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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 于 2007年11月08日,11:56  (3103)点击摘要:在希伯来文化中,我们找不到任何能够与拉丁文化中意义相近并表示手淫的词汇,甚至连委婉语或隐晦的说法都没有。这一点本身也许并不能说明什么,因为很多人都会说,在19世纪末“同性恋”这一词汇产生之前,同性恋现象不也已经存在很久了吗?但是,文化中某一特定词汇的缺失究竟意味着什么?我们对这一点并不清楚。或许是该文化缺乏这一概念?也或许是因为某种行为太过于普遍,所以反而不需要专门的词汇去形容?但我们这里想要探讨的却不仅仅是构词法的问题。

                    


                                                                        -----托马斯.拉科尔

    在希伯来文化中,我们找不到任何能够与拉丁文化中意义相近并表示手淫的词汇,甚至连委婉语或隐晦的说法都没有。这一点本身也许并不能说明什么,因为很多人都会说,在19世纪末“同性恋”这一词汇产生之前,同性恋现象不也已经存在很久了吗?但是,文化中某一特定词汇的缺失究竟意味着什么?我们对这一点并不清楚。或许是该文化缺乏这一概念?也或许是因为某种行为太过于普遍,所以反而不需要专门的词汇去形容?但我们这里想要探讨的却不仅仅是构词法的问题。

  即便手淫的概念在犹太传统文化中的确存在,从现代的角度来看,相关的文章内容在广度和深度也十分有限。现代学者中对手淫文化进行研究的极少,这其中即使是最博学、最细心、最优秀的学者,在研究犹太法典中涉及“性”的章节时,也无法从中找到关于手淫的只言半语。如果正如奥古斯丁(Augustine)所言,犹太人毋庸置疑是一个贪享肉欲的民族,那么在犹太文化对肉欲主义的顶礼膜拜中,我们也并没有发现手淫的身影。而且,我们所能找到的相关文献几乎无一例外地只讨论有生育能力的成年男性,即已婚男性。这对于大多只和儿童或青少年有关的手淫行为来说,并非是适合研究的人群。此外,也没有任何关于女性的讨论,而且,即使我们认为也许会存在这样的讨论,最终也不得不面对事实。例如,犹太拉比们(研究犹太经义的学者)认为,俄南的妻子忒玛(Tamar)有过“用手指摩擦身体”的行为。他们说,这一行为解释了为何她在与犹大(Judah)——俄南的父亲——第一次同房之后就怀孕的原因。尽管如此,犹太拉比们依然没有谈到手淫。他们引用这段故事是为说明,忒玛并不是一个处女,因为处女是不会怀孕的。但是,另一位犹太拉比指出:“难道没有和俄南以及珥同房吗?”意为“她不是已经两度发生过性行为了吗?”如果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就隐含着另外一种意思:“她与俄南及珥的性行为违反了自然”,也就是说,他们进行的是肛交。这个故事里对女性话题的探讨明显偏离了手淫的轨道。而且除此之外,也没有任何对少年男女发出手淫警告的文章。

  为何在犹太文化历史悠久的传统中——无论是《圣经》还是法典的诠释中,都难以找到对手淫的讨论?其主要原因既不是词汇的缺失,也并非社会因素,而是概念上的差异。这种概念上的差异把我们所处的世界和《旧约》中的世界、公元2至6世纪犹太学者创编的《犹太法典》和米德拉西(犹太人对希伯来《圣经》的讲解布道书,编纂于公元400年到1200年之间,根据对《圣经》词句的评注、寓言以及犹太教法典中的传说而写成——译者注),以及11、12世纪犹太神秘哲学中的世界割裂开来。在《创世记》的编写者眼中,手淫完全没有讨论的意义。它处于犹太学者关注的两大问题的夹缝中。这两大问题之一是有关精液及其正确用途的复杂问题,另一个则是关于情欲被唤起,也就是阴茎勃起,以及有可能导致精液浪费的问题。在这些讨论中,男女两性或青少年为获取性快感而自发挑起自身情欲的行为——即为追求感官享受本身而进行的手淫行为、被《手淫》定义为“通过不洁的幻想,模仿并获得上帝为延续人类的繁衍、令男女两性通过互相交融才可获取性快感”的行为 ——找不到任何立足的空间。因为手淫虽然似乎和这两个问题都有牵连,但却无法完全划归为其中的任何一类。犹太神秘主义哲学对精液的解释与我们今天的认识完全不同。它认为,精液如果被排出体外,就会释放恶魔,并使人的灵魂无家可归。因此,在这样的一种文化概念里,我们显然无法找到对手淫问题的任何关注。

  据《创世记》第38章8—10节中记载,俄南“让自己的种子撒在了地上”,上帝得知后怒不可遏,于是将他处死。我之所以引述这一故事,并非因为我们知道俄南手淫——这一行为使他成为历史上第一个手淫之人。恰恰相反,我引述这一故事,是因为我们并不知道俄南做了什么。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因为在《圣经.旧约》中没有任何俄南手淫的暗示,也是因为后来无数的犹太学者对俄南以这种行为触怒上帝并丢掉性命的故事有不同的诠释。不仅如此,这段故事还被经常引用以探讨关于精液和情欲唤起的一系列复杂的相关问题。

  俄南拒绝在他寡嫂的身体里延续香火的故事应该有一个后续的版本。在那个社会,“撒播子嗣的种子”不仅仅是对一个人生命的延续,而且是对一个群体、在俄南的故事中则是对一个家族的延续。由于拒绝与寡嫂同房,俄南实际上就断绝了惟一的延续家族香火的机会。这种近似于谋杀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谴责,完全不是基督后来解释的关于他浪费精液、将种子撒在救世主后花园的罪行。当然,至于俄南为何不愿履行职责,在《圣经》中并未提及,而且这与我们的主题也毫无关联。

  从《创世记》中俄南的故事里,还衍生出另外一个相对抽象的问题。俄南拒绝为其兄传递香火的行为事实上违反了希伯来文化中的“叔娶嫂制”(古希伯来法律规定:一个女子当其丈夫死后必须转嫁给亡夫的兄弟,而亡夫的兄弟也有娶她的权利和义务。——译者注)。在这种情况下,俄南若非一个手淫者,也至少是一个不愿履行义务、传递香火的不负责任的年轻人。然而,在《圣经》的研究者看来,这一过失显然不算什么,而且,俄南为逃避责任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没有被提起。

  在俄南的故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叔娶嫂制”在《创世记》第1章第28节的训诫中被专门提到:“上帝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布大地。”至少,这是对婚姻以及繁衍子嗣的训诫。从空间的角度来讲,它划定了一个令上帝创造人类的计划与人类肉欲相吻合的范围。这一领域虽然可以提供无穷无尽的探讨空间,可是却似乎没有手淫的立足之地,除非出现在逻辑推断里。《犹太法典》的编订者对上帝“要生养众多”的训诫和“对不必要的浪费精液”的行为的警告之间的联系也没有进行任何阐述。惟一令人觉得模棱两可的是关于“不必要”的定义。而在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中,手淫似乎又再次被尴尬地置于前面所述的两大问题之间的灰色地带中。

  《圣经》中关于手淫的叙述几乎无法成为现代意义上手淫的始祖。在《圣经》中,精液被认为是导致堕落的一个重要起因,是“不洁的根源”。但堕落的不同程度因不同的情况而异。首先,不正常的精液排出——如因尿道感染而溢出——和经血一样,在人们眼中是污秽之物(我们后面要谈到的《犹太法典》中关于在阴茎发出信号时,对其进行检查就是这种情况)。和正在月经期的女性一样,一个漏精的男性也有每月7天的不洁时间。在这期间他碰过的任何东西或者他的体液所触及的任何东西,都会被视作污秽之物,并同时也成为携带污秽的传染源。《旧约.利未记》中的第15章第1—15节中对种种“不洁”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其次,夜间产生的精液溢出也会令人不洁,但这种不洁只会维持一天,而且程度不太严重。《旧约.申命记》第23章第10节中说:“你们中间,若有人夜间梦遗,不洁净。” 就要出到营外,在第二天天黑之后,将自己的身体沐浴干净,方可回来(后来,文中的战营被换成寺院)。而且,即使是正常性交行为中的精液排出也会令人不洁。排射精液的人会有一整天不洁,而且会将这种不洁传染给食物,但不会传染给盛食物的容器或其他人。他的性伴侣也会不洁,是因为精液的原因,而非性行为的因素。但是,没有射精的阴道性行为不会产生不洁。为什么性交的女性会不洁净?这是一个令许多学者感到疑惑的问题,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只有外部的接触才会导致不洁。这也许是上帝为了不让学者们自以为已经完全读懂了全部经义,而遗留给世人的一个谜题吧!但不管如何,在所有这一切的叙述中,都没有手淫的位置,也没有对洁净和不洁净行为进行道德上的划分。当然,这一部分的阐述区分了体面行为和不体面行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我们看来完全无辜、值得一做的正常性交行为 ——为繁衍后代的行为——所产生的精液排泄,在《圣经》中是不洁的。

  此外,任何情况下的精液溢出都不是错误的。这样说也许太过简单化了。总的说来,圣经学者们并不认为婚姻契约内的感官愉悦和感官享乐是错误的,他们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一行为是否适当得体,而且合乎礼仪。


  学者们首先争论的,是关于排精的男性——男性因为这个原因与月经期的女性一样不洁——是否可以对自己的阴茎进行“检查”的问题;如果可以,那么该如何检查?用木片、陶片、还是厚厚的布片?这个问题也许会令人迷惑。但就我们的主题来说,犹太拉比埃利泽(Rabbi Eliezer)的理论值得一提:“在小解时手握阴茎的男性,就好像要将洪水带到这个世界上来”。这种将精液比作洪水的比喻似乎有些不祥的征兆。在俄南的故事里,出现了“败坏”一词,这个词的使用暗含着强烈的意义。在《创世记》第6章开头部分关于洪水的故事中,也使用同一个动词,“所有的人都出现了败坏行为”;不仅如此,它还出现在《出埃及记》第32章第7节中,上帝对摩西(Moses)说,他的族人因为铸造了一只金牛犊,已经“道德败坏”、“行为堕落” 了。这一系列的事实告诉我们,从用词的角度来说,俄南的行为与大恶同属一类。这也是为何犹太拉比约翰南(Rabbi Yohanan)会认为俄南犯下的浪费精液的罪行罪大恶极,应该被处以极刑的原因。

  《犹太法典》中有一章着重讨论了犹太拉比埃利泽的主张。文中提出若干问题,例如:射精后如果用一块软布检查阴茎是否会导致再次射精?如果男性排尿时不手持阴茎,尿液溅洒在长袍上,人们是否会认为他有不洁的行为?或者,大家会认为他的阴部有一漏洞,从而无法生育后代?犹太拉比们还就排尿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如果一个人在犹太教堂的栏杆前排尿,就不太可能会被挑起欲望而导致精液的浪费,因为那里太高太危险,而且那样一个性质的地方也会减轻人的欲望。此外,如果有师长在跟前,情欲也不太可能被挑起;已婚男人被激起欲望的危险性也较小,因为他的欲望可以在法度允许的范围内得到满足。在这种分析中,最后一个关于已婚男人的观点是由拉比纳赫曼(Rabbi Nahman)提出的。

  在关于无谓射精的讨论中,有些观点认为,手持阴茎这种行为本身就会挑起情欲,因此这种行为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和精液是否浪费并无多大关系。在对排尿行为的讨论中,拉比阿米(Rabbi Ammi)曾经将射精比作偶像崇拜。这里指的是《旧约.申命记》中第12章第2节的内容:以色列人接到命令,要把他们所驱逐的人们侍奉神灵的地方完全毁坏。这一观点在我们今天看来并没有什么说服力,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什么《圣经》中写的是“任何刻意令自己情欲高涨、身体紧张的人都应该被放逐”,而不是 “令自己情欲高涨、身体紧张的行为应该被禁止”?我想,这段评论可能是最接近现代意义上的手淫行为的评论了。它的原文是这样的:“令自己的肉骨(阴茎)被淫秽的幻想(或放荡的想像)任意摆布的人(显然只指男性)应该被革出教门。”这一禁令是相当严重的,因为这样做的人“煽动了自己内心的邪恶欲望”。这些人的内心缺乏道德的指路明灯,完全被暂时的肉体欢愉所控制。

  然而,正当我们暗自高兴,以为找到了手淫的最早历史记载时,我们的希望又重新幻灭。在犹太拉比尤西(Rabbi Yosi)引用《创世记》第38章第10节后不久,据说拉比埃利泽质疑道:“为什么《圣经》中写道:‘你们的双手沾满了鲜血’?(《以赛亚书》第1章第 15节)因为这些人用手进行了通奸的恶行。”但紧随其后,拉比文学的一位权威又解释说:“无论用手还是用脚,都不会被判为通奸罪。”而且,《圣经》中还提到,“皈依者和那些玩弄幼童者将延迟见到圣主”。在这些文献中,播撒精液(也许并不是手淫)再次成为被讨论的话题。可以肯定的是,在对“手淫”的定义中,它也是“玩弄幼童”的一种方式。但在希伯来文化中,“玩弄幼童”指的是“(阴茎)在腿间的性行为”,也许这指的是性交行为?其他两种“玩弄幼童”的方式是屡受批判的鸡奸以及与未到生育年龄的幼女完婚。这些都是无法繁衍后代的性行为,所以我们就又回到了精液以及如何运用精液的老问题上,离手淫的主题又十分遥远了。

  那么,犹太拉比们是否曾经思考过手淫问题?他们是怎样看待这种行为的呢?显而易见,他们不可能持赞同的观点。他们保持沉默的原因也许是因为这一行为太令人恐惧,以至于都不能提到它的名字。但更令人信服的原因是,如我前面所言,现代意义上的手淫无法被划归为当时的任何一种概念意识中进行讨论,无论是偶像崇拜、不洁行为,还是生殖繁衍。对无目的的性愉悦的讨论也许会出现在犹太拉比们对盲目崇拜的各种警示中。但这样一来,话题又重新回到讨论各种情况下的射精行为——或者,处于即将射精状态的阴茎行为。我们所认为的犹太文化对“手淫”的讨论只是我们想像的,它其实并未清晰地存在过。而且,对于不洁行为和情欲唤起的讨论目的也不是因为手淫。因此,只有当我们所定义的罪恶不是相对神权而言,而是像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干(Emile Durkheim)所认为的那样,是相对于社会而言的时候,手淫文化才能在其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