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高压清洗机喷头: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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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贴    点击数:1053    更新时间:2006-3-1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指出:“我们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提高对党内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正确估计党内监督的现状,立足于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
一、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加强党内监督对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与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加强党内监督是保证党的性质的需要。我们的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决定了党完全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去解决党内矛盾,发展与完善自己。这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而党内监督就是这样一种在从严治党方针指导下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实践活动。它对党内错误行为是制约,对正确行为是激励,对正当权利是保障,对党的领导和党的统一是维护。通过揭露、评价、纠偏等方式,克服党内的各种不良现象和行为,惩处变质分子,净化党的肌体,促使党组织和党员自觉以党规党法规范自己的言行,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加强党内监督是保持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而权力本身具有两重性,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思想,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1]而党要接受监督首先是接受党内的监督。邓小平同志指出:“所谓监督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2]对我们党来说党内监督的直接性、有效性,体现在健全的党内监督机制,可以对党内权力实施有效监督,从而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防止权力腐败,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经受住执政的考验,防止“人亡政息”历史悲剧的重演。
第三,加强党内监督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新时期,我们党在反腐败问题上旗帜鲜明,措施得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很严峻,某些消极腐败现象呈蔓延趋势,党政机关中大案要案呈上升趋势,少数党员干部思想堕落、奢侈腐败现象严重存在,而党内监督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因此,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治本措施。反腐败斗争只有坚持将坚决惩治腐败分子同加强教育和监督制约结合起来,标本兼治,才能取得更大成效。
第四,加强党内监督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可靠保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是我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和行动指针。邓小平同志强调:“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3]。江泽民同志最近指出,我们要“在任何情况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必须加强党内监督。其一,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可以避免因领导人注意力改变而动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情况发生;其二,党内各种监督力量充分发挥作用,可以促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做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其三,通过加强对党内权力的监督,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经受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党内监督的现状
正确地估计党内监督的现状,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是不断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的前提。
(一)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利形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监督有所加强,目前党内监督的有利形势主要表现在:
第一,党内监督列入了党的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明确提出了加强党内监督的问题。以后历次重要会议都反复强调了党内监督问题。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来,重新确立了党内监督应有的地位。
第二,党内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有所加强。近年来,党内建章立制工作明显加快,在党内监督方面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中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若干规定》、中央批转的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最近,中央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办转发了中纪委《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为党内监督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第三,党内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重建了各级纪检机关,赋予其党内监督的职能。1992年底纪检监察机关的合署办公,使党的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今年《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颁布,意味着在现行领导体制下,进一步发挥纪委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省部级干部的监督作用。这也为今后监督体制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第四,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积极探索了党内监督的新途径。如抓领导干部严格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等。
第五,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推动着党内监督的加强。
(二)目前党内监督仍存在许多问题
目前党内监督仍然是党的建设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党内监督的形势依然很严峻。主要表现在:
第一,党内监督重点不够突出,核心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核心问题是对党内权力的有效制约。但就目前情况看,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仍然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监督难”的问题异常突出。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本位主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大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在重大问题决策上、重要人事任免上独断专行;有的大搞以权谋私,走上腐化堕落的道路。由于对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腐败现象仍呈蔓延的态势,反腐败“治标”的任务相当艰巨,反腐败斗争形势相当严峻。据统计,自1982年至1996年,共处分党员、干部180余万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68103人(含省部级干部476人)。自1993年8月中纪委二次全会以来,共处分党员、干部达356109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0105人,地(厅)级干部821人,省(军)级干部54人。这当中,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县(处)级以上干部6587人。就县(处)级以上干部违法违纪的情况看,大要案与顶风作案皆呈上升趋势。1993年至199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分别为:1143人、2183人、3084人、3695人,其中地(厅)级以上干部分别为69人、252人、279人、308人。被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犯有贪污贿赂等罪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4年中分别为:715人、1332人、2153人、2387人。可见,加大对党内权力制约的力度,遏止腐败的蔓延迫在眉睫。
第二,党内监督缺乏整体功能,各种监督力量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是党员的监督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由于党内民主监督渠道不畅,对重大决策等缺少相应的监督渠道,对党内候选人的情况缺乏了解,难以真正行使民主监督权力。党员监督的不到位,反映出监督主客体关系的不顺;二是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党的代表大会是最具监督力量的党内最高权力机关,然而在当今党内决策快节奏的情况下召开的间隔时间较长,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三是党的委员会的监督功效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由于以常委会或常委扩大会代替党委的现象比较普遍,就无法充分发挥党委会的监督作用;四是党的纪检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具有监督等职能,其作用发挥得如何,对党内监督的效果至关重要。但在现行领导体制下,其工作独立性不强、权威性不够,势必影响监督职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党内监督意识仍然比较淡漠。目前党内监督意识淡漠表现在监督主体上,一是好人主义盛行忽视监督;二是对监督的外部环境缺乏信心不愿监督;三是对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工作缺乏研究不善于监督。表现在监督客体上,有的领导干部将上级的监督看作对自己不信任,将同级的监督看作跟自己过不去,将下级的监督看作是吹毛求疵。有的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严重,抵制党内监督,甚至搞打击报复。有的党员干部本位主义、利己主义思想作怪,排斥监督,甚至庇护不法行为,公然干扰组织监督。
第四,党内监督法规不健全。健全、完善的党内监督法规也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可靠保证。目前,党内监督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的问题比较突出,表现在:一是缺少高度权威的、统管全局的监督条例,影响了全党监督工作尽快纳入规范化轨道;二是没有建立起相互配套的党内监督法规体系,缺少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三是缺少保障机制,对勇于开展监督者的合法权益缺少保护措施和激励机制,对抵制、干扰和破坏党内监督的行为缺少可供操作的惩戒标准。
三、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确保党内监督的有效实施
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必须以无产阶级政党科学的监督理论为指导,结合党内监督的实际,建立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以确保党内监督的有效实施。
(一)改革现行党内监督领导体制,保证党内监督的成效性
要健全结构合理、功能齐全、关系协调的党内监督机制,必须首先建立全新的党内监督纵向化领导新体制,确立党内监督机构的权威地位,为以权力制约权力提供制度保证。
我国现行的党内监督领导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经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这种体制下暴露的工作关系不顺、运作方式不灵、职与权不符、监督机构缺少独立性与权威性,意味着已不适合于党内监督的实际。建立纵向化的党内监督领导体制,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消除上述弊端。在垂直式的领导体制下,一是作为党内最高监督机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直接向全国代表大会负责,第一书记应进入中央政治局常委。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中央常务委员会直接领导,凡属中纪委重大工作事宜均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由总书记代表政治局常委集体,负责对日常工作的指导。这种领导体制的设置,与列宁晚年“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4]的设想是基本吻合的。二是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实行直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并对其负责的体制,保持机构的独立性。地方和部门纪委如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其成员有违纪行为,有权进行查处。纪委的领导干部不兼任所在地或部门的任何职务,但有权参加地方或部门的任何会议,查阅有关的文件。对纪委作出的决定,同级党委无权改变,如有异议,最终可提交上一级纪检机关或党代表会议裁决。同时,对派出机构也实行垂直领导,克服现行体制的先天不足,增强党内监督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为以权力制约权力提供制度保证。
(二)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做到党内监督有法可依
完备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是健全的党内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完备的党内监督法规,以改变目前的无章可循、有章难循的状况。
1.尽快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要全面阐述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重点、方法、形式;较为明晰地确定负有监督责任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实施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协调配合方式及工作程序,使党内外干部群众明了开展党内监督的目的以及方法、途径等,为党内监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
2.制定相配套的专项法规、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定行为规范和监督依据。健全《领导干部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领导干部考廉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等,完善民主评议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必要的保障制度。包括《保护监督者权益条例》、《党内监督嘉奖条例》、《党员干部干扰、抵制和破坏监督惩处条例》、《利用监督徇私枉法惩处条例》等,以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并使党内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做好对现行党内监督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对有关监督条例进行量化、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三)强化党内监督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自觉性
强化党内监督意识,是健全党内监督约束机制的前提与基础。强化党内监督意识必须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提高自觉性。一是加强党的性质教育,使党员、干部认识到,党的性质决定了建立在自觉、主动基础上的党内监督,是我们党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发展,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可靠保证,能否实行强有力的党内监督,关系到党和国家兴衰存亡,从而提高自觉性、主动性,解决“不愿监督”的问题;二是加强党内监督的理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了解党内监督的一般原理,自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认识党内监督的本质,把握党内监督的规律,指导党内监督的实践,解决“不懂监督”的问题;三是加强党规、党法特别是党内监督法规制度的教育,使党员、干部了解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与方式方法,懂得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及如何保护自己,从而解决“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的问题;四是进行党史和国际共运史的教育,使党员、干部搞清党内监督与党的事业成败的关系,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增强加强党内监督的紧迫感。
(四)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的主导作用,使党内监督在高质量上运作
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的主导作用,是健全党内监督机制的内在要求。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委员会要建立和加强起来,这是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监督党员遵纪守法的重要武器。”[5]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也强调:“要充分发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发挥主导作用要从制度上确立其主体、权威地位。对纪检机关而言要适应党内监督工作发展的需要,更新观念,调整工作布局,加大治本力度,以确保党内监督在高质量上运作。一是改变“只办案,不监督”僵化思维方式,树立重在治本的全新观念。党章规定,纪检机关具有“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但在传统工作模式下,纪检机关的职能主要体现于惩处,其它职能围绕着惩处展开。多年来在纪检机关中存有一种重惩处轻监督、只办案不监督的思维定式,搞不清办案只是手段,抓监督、教育才是治本的措施与工作的重点。随着工作的发展,应转变观念,树立以监督为中心职能的意识,以惩处确立监督的权威、强化监督工作力度,以教育增强监督意识,将保护寓于监督的全过程。二是及时调整工作布局和工作方式。按照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等三项任务,从推动和维护党内监督工作的大局出发,调整工作布局,从单纯的事后监督,转为加强事前、事中监督为主的全方位监督。通过以监督的方式参与决策,在参与中探索新方法,通过与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及巡视制度、弹劾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实施,做到关口前移,防范于前,以全面实现各项任务和职能。三是转变领导方式。要克服单纯业务观点和事务主义倾向,切实履行在党内监督中组织、协调的功能,按照“监督监督部门,检查检查单位”的思路,抓党内监督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抓党内监督的核心问题,加强对党内权力的监督,并推动各种监督力量的结合,力求在宏观监督和治本上有所作为。当前,要狠抓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廉政准则》、《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党内监督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是提高队伍素质。要本着“政治强、作风优、业务精、纪律严”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纪检干部的素质,培养和吸纳一批专门人才,以优化队伍结构,适应工作的需求。
(五)疏通、拓宽监督渠道,保证党内监督的顺利进行
疏通、拓宽监督渠道,是健全党内监督机制的需要。主要应从以下两个大的方面入手:
1.疏通、拓宽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内民主监督渠道是否畅通,是党内监督机制运作是否灵敏的重要标志。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我们党的传统作风”[5]。拓宽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就是要使党员充分行使各项民主权利。一是落实《中国共产党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充分发挥党内民主,让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以便于行使民主监督;二是健全并落实党内选举、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制度,保障党员自由地参加投票活动,充分行使选举权,强化对党内权力授予过程的监督。通过党员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结果与干部的任免、奖惩挂钩,有效地进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三是疏通党委班子的监督渠道。党委班子自我监督约束机制,是党内监督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6]。班子内部监督渠道的畅通,取决于党内权力的分解,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和党务、政务的透度程度与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情况。重要权力要进行分解,重大决策等要经集体讨论。要在班子成员中通过民主生活会等正常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行相互监督。
2.拓宽党外民主监督渠道,实行党内外监督有机结合。实行党内外监督的结合是拓宽党内民主监督渠道的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同志指出: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第一是党的监督,第二是群众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的监督。“有了这几方面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7]一是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这是党内监督机制健全的外在体现。要解决三个问题:其一解决制度的健全问题。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制度、选举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等制度,使群众充分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其二加强教育、引导与实行党务、政务公开,以创造必要条件;其三严肃查处侵犯群众民主监督权益的行为,奖励有功人员,以优化监督环境。二是加强舆论监督。对现阶段党内监督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本着一讲政治、二讲艺术的精神,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三是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健全民主党派监督机制,以切实发挥其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