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周围漏水怎么办:蟹妈口述实录:我是怎么被审成受贿者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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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妈口述实录:我是怎么被审成受贿者的(4)

发布时间:2011-10-24 16:52 作者:梅晓阳、翟明磊、杨海鹏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287次


  朱:海鹏,你现在归纳一下,整个案子中检查院的程序问题。


  杨:当然主要问题是违法办案,在操控情况下按某个国企的需求来操作的。


  如果要在同时尊重公民权利,犯罪人权利的情况下,检察院要办个案子是要付出非常非常艰苦的努力的,对不对,需要做大量的调查。接触一个行业要做非常基础的研究。对不对,你才能够找这些人(嫌疑人)谈话,在双控的情况下把这些人问死。问死后才取得有效证据。我们的检查院缺乏这个研究能力,坦率地说不是这个徐汇区检查院,大量的检查院缺乏这个能力的,很多案子能查出来是律师帮他们收集证据,只是在动用强制权时,检查院出个面时。有时弄完检察官还不明白,还要律师讲解。


  小梅的案子有哪些问题:


  第一,前面在工商局,检查人员冒充工商局执法,而工商局也没有这种相应权利。没有相应的司法文书许可检察官你这样做。冲击人家办公室,带走人家法定代表人,进行长时间关押。按我国法律,如果司法人员涉嫌非法拘禁,一人过二十四小时都是犯罪行为。现在是两人次关了四十个小时啊。这涉嫌犯罪。


  第二,轻信口供,在刑讯逼供条件下的口供,然后要梅晓阳她在双控条件的承认。他们对谢,胡的行动就是非法拘禁。精神与肉体折磨是非常可怕的。非法证据,法律上叫毒树之果。不断恐吓,威胁,编造一些事实。假象让你相信。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检查院正规办案,你必需要检查院内。找人谈话必需录音录相,这些都不好做了。所以他们要在工商局里设黑牢。


  翟:小梅后来向他们又说了一遍胡曙光项目为什么有前期费用,运作方式,要求写进笔录。以他们的法律判断,马佳认为你这样结案不是无罪的吗,你讲那么多--态度不好。但在最早时,小梅说同样的解释,他们却说:“你有没有业务关系,有的,你钱拿没拿,拿了,你退没退,没退,你就是犯罪。”为什么前后不一,有这个矛盾?


  杨:他不但歪曲法律,而且把正常的经济往来修饰成犯罪,再用这个东西吓唬你。让你去咬人,去咬院长。而到了后期,你在最早条件下威逼条件下说出来的话,(同样)说一遍。他就说你是翻供,这样说就是无罪的。有很多经济往来是构不成犯罪的。


  这个行业,首要的是分包制度,院里面违规,违反建筑管理条例了。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我们的建筑市场没有充分开放,特别是资质市场。大量拥有优秀设计师的民营公司无法获得良好的资质,无法接大型项目。有些国营公司,他已经空了,象园林设计院这种老牌子,人才流失严重,但做为有资质的老国企还要承担巨大工作量,只能输送给别的公司,所以作为国企领导人,他们大量违法分包。


  翟:马佳在做终审笔录前对小梅说你不能说什么,你能说什么,这是什么行为?


  杨:这也是违规行为,不能这么做的。这个定性属于一种逼供。梅晓阳出来不怕了,一旦取保候审,收监难度很大。他就只能用这种方式。


  我们现在办案,重口供,轻实据。他们实际上明显想用口供就把这个案子定了,如果你是一个尽职的检查官,你要对每一个(嫌疑人)负责,你要收集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的证据。他(疑犯)自己的辩解,你也要调查。马佳他们不做,才办出这种冤案。


  翟:这和我们抗辩制度不合理也有关系,一般检查院都会收集你有罪的证据,不会收集你无罪的证据。但我们给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抗辩权力又过小。律师在侦察阶段取证权太小。


  杨:他有幕后的目的,没罪也要整成有罪,还有一个目的,一定要咬人,他们的目的达到一半,也许一大半。


  朱:当时是要弄老朱,把梅小阳做为抓手弄进去的。老朱的事后来不提了。也有淡化处理小梅的可能性。


  为什么又翻过来了呢?


  杨:这些人极其敏感,这后面以及里面内部的人都有分赃。马佳不是启发我吗,你找了很多人啊。我说没有找人啊。暗示性索贿。


  翟:他要留下可以作为把手的东西。


  杨;对,还有下面人对上面人的极度不满。我们下面人做这个事。你上面把人放了。马佳他作为主办检察官,他一开始坚决反对取保候审。但上面要平稳处理,一定要取保候审。马佳要负责,上面要签字,他或许有人得到钱。马佳就问我:你到底找了多少人。我没有找过很多人。我当过二十年政法记者,但我不找人的。马佳是典型的反贪局性格。极度傲慢,认为自己权力很大,又觉得极度渺小。双重性格,所以反应得非常强烈。制度上对检察院的监督不够,检察院的心态就发生了一种扭曲。


  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12月20日订于纽约,1987年生效,中国政府于1986年签署本公约,1988年11月3日对中国生效。


  第一条


  1,就本公约而言,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它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