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水箱给水管管径:中央编办关于有关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8:58:56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5〕9号

执行日期: 二○○五年三月四日

 

  

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体育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水域安全监管职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任务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交通(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5〕6号

执行日期: 20050218

 

 

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监管 

  公安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环节的储存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转给国防科工委承担;质检总局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职能,转给国防科工委承担;安全生产监管局民用爆破作业人员考核职能,转给公安部承担。调整后,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为: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公安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工商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违法行为。

  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公安部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管理职能,转给安全生产监管局承担。调整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为:

  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质检总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

  公安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管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前继续履行好相关职责,确保不出现监管脱节。

 

 

 

 

 

 

 

 

 

 

关于明确发展改革委与电监会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5]13号

 

发展改革委、电监会: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在电力市场准入、电价管理和电价监督检查等方面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市场准入

 (一)根据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的“三定”规定,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核准,电监会负责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电力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对市场的影响,经发展改革委审批通过的电力建设项目,应同时抄送电监会;电监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文件应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电价管理

 (二)发展改革委在起草有关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电价政策调整,制定全国性电价调整方案以及涉及全国性的重大电力项目电价时,应事先书面征求电监会意见,重要文件应会签电监会。

 (三)跨省(区)电力价格由电监会负责监控,并根据交易情况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发展改革委在电监会意见的基础上调整电价。

 (四)输配电价格成本审核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电监会制定,共同颁布实施。

 (五)辅助服务价格由电监会拟定,商发展改革委同意后颁布实施。

 (六)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由电监会审核,报发展改革委核准。具体程序是:电网经营企业主报电监会,抄报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审核并报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批复实施。跨省电网输配电价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征求电监会意见。具体程序是:电网经营企业主报发展改革委,抄报电监会,发展改革委征求电监会意见后批复实施。

 (七)销售电价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监会研究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八)大用户用电直供的输配电价格,由电监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发展改革委核批。

 (九)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由发展改革委制定,电监会可提出调整意见。

 (十)区域电力市场发电容量电价,由电监会根据电力市场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发展改革委核批;区域电力市场最高、最低限价由发展改革委会同电监会制定并共同颁布实施。

三、关于电价监督检查

 (十一)电监会和发展改革委建立电价监督的定期协调机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研究处理电价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共同部署、联合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

 (十三)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发展改革委对电价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电监会对查出的电价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发展改革委提出价格行政处罚建议。

 (十四)现阶段委托电监会对电力企业之间的价格行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进行监督检查;在容量电价、输配电价格方面,以电监会为主会同发展改革委进行监督检查; 在终端销售电价方面,以发展改革委为主会同电监会进行监督检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放射源安全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如下:

一、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制订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二、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商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公布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

五、海关根据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验凭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核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

六、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分别负责放射源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和放射源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七、邮政部门负责邮寄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

八、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根据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确定的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2003年12月8日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0年3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合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回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中编办进一步明确三部门动漫网游管理权

 

 

 

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9]35号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三定”规定》。《“三定”规定》印发后,三个部门在执行中对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等条文出现了不同的理解。

 

 

 

  按照《“三定”规定》由中央编办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将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的《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送去,请按此解释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三定”规定》中明确三个部门之间“划出”、“划入”的职责,请务必在年底前完成“划出”、“划入”工作,并将“划出”、“划入”情况向中央编办备案。凡“划出”的,“划出”部门不再对“划出”职责负责;凡“划入”的,“划入”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履行职责。三个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定”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附件:《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

 

 

 

    2009年9月7日

 

 

 

 

 

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

 

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

 

 

 

  国务院各部门《“三定”规定》中规定:“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这一规定,现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作出以下解释。

 

 

 

  一、动漫管理的有关条文

 

 

 

  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按照上述规定,文化部是动漫的主管部门,对动漫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和日常管理,包括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三定”规定》中规定:“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文化部”。按此规定,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中“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仍由广电总局负责。“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是指动漫电影、电视剧,互联网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在文化部对动漫的行业管理下,这三类节目由广电总局负责。

 

 

 

  《“三定”规定》还规定“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划入文化部后,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出版环节”是指动漫的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动漫出版物的审批。

 

 

 

  二、网络游戏管理的有关条文

 

 

 

  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三定”规定》中还明确“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按照上述规定,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

 

 

 

  在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下,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是指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前置审批”是指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许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服务之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网络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部管理。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文化部应允许上网,不再重复审查,并在管理中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网络游戏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擅自上网的,由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执法队伍进行查处,新闻出版总署不直接对上网的网络游戏进行处理。

 

 

 

  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科技与数字出版司职责中“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审批”中的“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是指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在互联网上网的游戏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这类出版物进行审批,其他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批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有关条文

 

 

 

  文化部《“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具体是指: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执法力量。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由统一的文化市场执法力量承担。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2009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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