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牌智能马桶盖好吗:郎旋风,社会正义的幻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6:15:57

郎旋风,社会正义的幻象

见乐 《董事会》2005年12月号

笔者的一个朋友,商海沉浮多年,不事功利,唯一的业余嗜好便是看书,尤其是史书。平日里闲聊,常言道:“现在发生的事情,最好过五十年后再看才能看清楚些。因为眼前的判断,难免带着情绪,情绪总是历史的蒙眼布。”凭着这番读史读出来的心性,朋友的生意做的不温不火,躲过了商场上的不少暗礁,而今活的一副悠然。

中国改革跌宕起伏的二十多年历史,每一次理念的碰撞来势汹汹去也悄然。恰是如此,情绪总是掩盖住理智,一同夹杂在碰撞的冲突中,过后通通湮没在又一轮变革的洪流中,理念留下的轨迹反而少人注意。也难怪,中国改革的巨大成就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边干边修正的实用主义理念之上,邓小平一句“不争论”的总结,恰到好处的概括了中国改革的这一特点。如此,那些涉及中国改革进程的表面上学术化的理念冲突,不如看做是政府、学界、舆论界和广大民意多方之间在某一时刻的意见冲突的释放。在释放的过程中,有心的观者应该不难寻到些日后改革走向的轨迹。

虽然做不到朋友那样五十年再回首的从容,但笔者深信,如果把每一次理念的冲撞都放到中国改革的背景下去看,总会能去掉些历史参与感导致的情绪。二十世纪最著名的华人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一生提倡“大历史观”,大抵也是提倡在大背景下去审视历史细微处,进而发掘后势。且让笔者试着以这般“大历史观”为鉴吧!

语出惊人的郎咸平

今天去回顾郎顾之争,似有炒冷饭的嫌疑。其实一步一步分解着看来,郎顾之争的前前后后有很多显而易见却被口水吞没了的有趣东西。这里笔者提醒一下读者,历史往往是这样,大势发微于小处。

第一次知道郎咸平,应该是在2002年时的《21世纪经济报道》上。郎先生以证券市场监管专家的面目开始了他在大陆媒体上的处子秀。笔者清楚的记得那是谈论美国证券法中的“次级举证条款”(burden of going forward with the evidence)。当时股市欺诈之风日甚,中小股民虽然已经开始学会用法律手段进行诉讼索赔,但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果。国内法学界对此没能说出个子丑寅卯,郎咸平区区数千字,便把美国证券法成功的法门点透,这等功夫,时至今日国内学人仍少有能及。

此文一出,便立即引起争议。当月的《财经》专访了当时还是政法大学校长的法学家江平,提问的记者有意将“次级举证”的问题抛给江老先生,立时引起老先生的激烈反应:“‘次级举证’的前提是有罪推定!那还了得?!”直到后来很久,我才慢慢了解到,这个问题涉及到中国实行的大陆法传统和美国实行的普通法传统的本质冲突。前者的成文法强调无罪推定,而后者的判例法则相反。虽然从效果上来说,次级举证制度无疑是极为成功的,但郎先生的一点突破几乎指向中国该如何再造法统。今天回想起来,此举的意味不可谓不深。

郎先生和大陆学界的第一次过招就这样结束了。有意思的是,后来郎顾之争中清一色导向挺郎派的大陆法学家们,如李曙光先生,当时无一不是支持江平先生的看法。虽然这件事并没有对政策层产生直接影响,但“郎监管”的美名不径而走。更耐人寻味的是,正是郎咸平第一个把当时对股市的批评之声指向了制度层面的监管部门,而几乎与此同时,中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引发了至今为人津津乐道的“香港监管风暴”,梁定邦、史美伦等人都曾或长或短的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从后来的监管思路上来看,虽然中国的法律和行政体系对这些“港脑”的制肘显而易见,但他们仍在有限的空间内作出了十足可敬的改革动作。而这一切,始肇者中不能没有郎咸平的名字。

一纸声明的威力

2004年下半年,郎咸平对格林柯尔集团董事长顾雏军的一纸声明,再一次吸引了众人的眼球。在那份措辞异常激烈的声明中,郎咸平把顾雏军的一纸律师函阐释成了一封彻头彻尾的恐吓信。就在所有人都还没来得及琢磨郎顾恩怨的前因后果时,第二天,北京某报一篇感情充沛的报道浮出水面。这篇报道篇幅短小,信息含量不多,但威力巨大,并且生生制造了一个新的专用名词——“集体失语”,四个字,全中国的经济学家们成了会说话的哑巴。

直到今天,心平气和的通读过顾雏军给郎咸平那封律师函的人仍是少数。有兴趣的人不妨到网上找一下那封信文,笔者担保,在郎顾之争已经烟消云散的今天再去读那封信,不会有很多人能读出确凿的“恐吓”意味。其实道理很简单,没有谁会蠢到用律师函进行人身安全的恐吓。可在当时,大多数人眼中的现实是一个腰缠万贯的资本家对着一个坚守学术的学者张牙舞爪。这样一幅图景,给人的第一印象难免是道德上的高下之分。

还有一个细节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那就是格林柯尔和顾雏军的问题不是郎咸平第一个指出来的。早在2002年6月,《财经》杂志就曾披露过格林柯尔的制冷剂出口作假问题,之后,中央电视台亦曾进行深度报道,只是后事不了了之。

这件事后来的发展众所周知没必要复述。郎咸平对顾雏军的揭批,不仅使“郎监管”的影响力走出股市,一跃成为学术明星。更是彷佛一夜之间,把所有人的目光吸引到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产权买卖过程上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的国企改革,“国退民进、减员增效”这一自上而下政治正确的改革政策,骤变成“在‘国退民进’盛宴中的狂欢”,难道当真是郎咸平有翻云覆雨的手腕不成?

其实,从2002年顾雏军和他的格林柯尔第一次被曝光到2004年郎咸平炮轰顾氏。两年之间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早已悄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2003年初中央政府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标志,国有企业改制正式从“怎么改都行,改了就行”这种无所不为的模式,转变为“依法依管理改制”这种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指导模式。今天为人所一目了然的央企布局,可以说也是从那时起开始有步骤的浮出水面的。这么看,郎先生不过是在大势之中,无意间充当了一次国资委的新闻发言人罢了。

做为典型的中国式金融资本家,顾雏军熟悉中国资本市场操作的黑箱程序和潜规则。格林柯系前前后后,顾有多少不为人知的运作,恐怕永远没人能讲清楚。商人天生逐利,指责顾雏军这样的商人惟利是图,说说可以,千万不能当真,商人不惟利是图那图什么?更进一步看,中国资本市场中大大小小的顾雏军不止一个,他们就好像《黑克帝国》里的尼奥,每一次对母体的突破都可以看做一次系统试错,方便系统升级。同样的,顾雏军们每一次东窗事发,说到底是这个市场系统性缺陷的一次次发作。假如把原因都归结到一两个人的道德操守上,不去关注金融体系的制度风险,这又何尝不是我们这个社会对自己一次次的不负责任呢?

新法治主义到底是中药还是西药?

随着唐万新的德隆系和顾雏军的格林柯尔系轰然倒地,藉着“郎顾之争”的威名,郎咸平俨然成为“社会良心”的典范。这也难怪,中国现在的媒体环境,无论郎咸平的分析方法是什么,德隆和格林柯尔结局所印证的分析预测,都足以把他推向经济先知的神坛。而郎先生似乎也很享受这种褒奖,于是,郎咸平发表了一系列造成广泛影响的评论,范围也早从股市监管扩展到了整个中国经济改革。

不过,此后最令笔者感到吃惊的是,郎咸平频频语出惊人之后,提出了他所谓的“新法治主义”观点。单从字面上理解,郎咸平的主张颇能应对时下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基调,然而仔细探究郎监管口中的“新法治主义”,却和人们以往理解的“法治”相去甚远。

讨论“新法治主义”,不妨从一个小故事说起。笔者的一位记者朋友,一直对郎咸平的观点持相当赞成的态度。这位朋友认为郎咸平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发生的黑箱操作、内部人收购等现象的揭露和分析,符合社会公正所诉求的程序正义原则。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朋友曾对郎先生的“新法治主义”抱有极大的期待。然而事与愿违,在看到《商务周刊》那篇名为“银行改革太早了”的郎咸平专访之后,朋友特意打电话过来问:“我不理解,为什么郎咸平会得出党管金融最有效率的结论。你怎么看?”

是啊,笔者清楚的记得,就在郎咸平说出这番话的前两个月,在一次宏观预测年会上,汇金公司老总谢平和建设银行股改办总顾问孙涤,直言国有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中,党委职能与董事会职能冲突严重。这两位重量级的体制内专家明确表示,党委在国有银行改革中的作用应该在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建设和教育上,而不应该干预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郎咸平做为资深金融学者,怎么得出如此截然相反的结论?

其实说也简单。在笔者看来,郎咸平提出的“新法治主义”,实质上是一个理想状态下的美国式金融监管的翻版,与郎先生此前一系列观点并不矛盾。从强调“次级举证”和“信托责任”开始,直到提出“新法治主义”论断,郎咸平始终把美国的证券监管思路和英美普通法系的金融监管思路奉为圭臬。两条监管思路有同样一个大前提,即完善的法律规范和高效而独立的监管和司法部门。“次级举证”制度通过将举证责任转向被告来扭转证券案件中中小股民的信息劣势,“信托责任”制度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约束受托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如上种种,直到“新法治主义”之时,郎先生大概才意识到,中国的金融市场缺乏一个SEC(美国证监会)这样的强力高效监督机构,更缺乏强大且可操作性高的金融法律体系。没有这么两个外生前提,郎先生的“监管”理论便无法成立,余者诸如国企航母,国企业绩优于民营企业等等论调,都难以成立。

郎先生显然也清楚,中国法治建设还处于发展阶段,不仅法律法规有所欠缺,就连司法独立也并未得到完全确立。这样的体制环境,如何去寻找一个强而有力的外力约束监管责任?郎先生找到的答案,大概就是党委。笔者非常怀疑郎咸平所理解的“党委”是彻底行政化的一个机构,否则不容易解释郎先生为何认为“党委”在金融体系中应承担那么多技术监管工作。也许在郎先生看来,中国的“党委”完全可以替代美国SEC等类似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可惜,这是个过于一厢情愿的看法。因为逻辑上就存在一个悖论:假如“党委”真的如郎咸平所设想的那样能够代替外生的监管前提,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为全社会所一致推动的司法独立建设,岂不是成了多余?

这样看来,姑且不论郎咸平其它批评经济改革的观点是否还有纰漏,即便依照其提出“新法治主义”前后的几个重要论点进行一下全面的解读,还是能找到一些大有必要置疑的地方。说到底,“新法治主义”这副似乎很纯正的西药里面到底不留神掺进了一味大大的中药,至于这副针对中国改革的最新型特效药效果如何,恐怕真正敢去试的人不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