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除锈剂:年检时的后置许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9:35:29
同意孙柏昌了观点,转一下:在企业年检中工商机关对后置许可有审查义务吗?要点提示:         笔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对后置许可监管的法定义务,不应对后置许可进行直接管理。
(1)概念。前置许可和后置许可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习惯用语。前置许可是指企业登记时必须要提交的许可文件。后置许可是指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的证明某些特殊生产经营资格的许可证件。例如,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需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例如建筑施工、装饰装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等。单纯的后置许可,大多属于此类。

(2)后置许可的本质。从企业登记注册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后置许可的本质是企业取得以营业执照表征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之后,其他管理部门对经营内容更细微的具体许可。也就是说,企业通过工商登记,已经取得了企业法人资格,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同时,通过工商登记,在经营范围内也已经有了相关表述。例如,某企业生产微波炉、空调、冰箱、洗衣机、电饭煲、电磁炉、电烤箱、电水壶等家电产品,首先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也有了相关表述。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生产,需要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之所以先有营业执照,后有后置许可,是生产经营的内在规律决定的。

(3)后置许可与工商行政管理。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对后置许可并没有系统的管理规定。对后置许可管理的疑问大多是在企业年度检验或者日常检查中提出的。笔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对后置许可监管的法定义务,不应对后置许可进行直接管理。理由如下:

第一,所有的后置许可都有国家有关法律规范依据。按照我国立法惯例,在一部制定法中,设立许可和设定监督管理规范是在同一个文本中的。通常,发放许可的行政机关也是许可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定职权行政,不能以“维护经济秩序”这样概括性的理由为由跨越法定职权。在工作中如果发现后置许可有问题,也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但“发现”不是法定职权或者不是法定义务。看一看2008年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工商部门已经从“主管”市场监管改为“负责”市场监管的“有关”工作。几个字的修改,依法行政、职权法定的法治理念显而易见。

第三,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确定通常有两个依据,一个是经营者自行确定的,另一个是前置审批许可的。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考虑到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国家还会设立其他一些涉及经营范围的更细微的具体许可,但对此已经设定了监管部门,工商部门仅应对登记事项进行管理。

第四,《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仅有对前置许可的规定。例如第七条规定,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