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安主机说明书:201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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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8日 字 体:【大中小】
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内部退养:(同年终奖)
某企业因减员增效,某人2008年7月办理内退手续,取得一次性收入45000元,离法定退休时间相差正好100月,本月取得工资奖金2500元,从8月份只能取得1200元,2008年12月份,又在另一单位重新就业,当月取得工资2500元,试计算7—12月工资所得税?
解:2008年7月:
45000/100+2500-2000=950元
适用税率:10%   25
个税:(45000+2500-2000)*10%-25=4525.00元
注意:年终奖确定税率是将年终奖加本月工资减扣除数除12确定税率;内部退养先将退职费除以至法定退休月数,加本月工资奖金减扣除数确定税率。
8、9、10、11月无个人所得税
12月应按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报所得计算个税
(2500+1200-2000)*10%-25=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