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隔离器电气符号:诵读古兰经是否可以搭救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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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读古兰经是否可以搭救亡人2011-07-23 下午 05:52

念经收钱以及搭救亡人的问题。一是诵读《古兰经》是否可以获得酬金;二是亡人是否可以因为诵经而获得回赐。
诵读《古兰经》是一种个人功修,人们通过诵读达到对经文意义的理解,从而获得对其人生道路的指导。根据《古兰经》上的教导,一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他诵读《古兰经》不代表别人诵读《古兰经》,正如每个人的礼拜、斋戒一样,都是需要自己身体力行,而是无法让别人代替的,也是不允许把斋戒礼拜作为商品进行交换而获取报酬的。即使有人违背教法这样作了,那么他代替别人所作的礼拜和斋戒仍然是无效的。
既然诵读《古兰经》是一种个人的功修,那么当然应当由自己来作,但是如果自己没有能力诵读的情况下可以请别人教导或者别人诵读而自己静听,只要懂得经文的意思,也能够因此而获益,这是因为别人诵读并不是代替他的诵读,他而是诵读的参与者之一,他用听觉参与了对《古兰经》的学习。这样可以获得回赐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请别人教授《古兰经》或者请别人诵读而自己静听的人根本没有到场,则是没有任何回赐可言的。
既然不会诵读的人可以请别人教授或者诵读而自己静听,那么教授者或者诵读者能否因为自己的诵读收取别人的酬劳的,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古兰经》是无价的,世间没有任何可以与《古兰经》等价的物品来代替它,《古兰经》是真主的语言,世上的任何东西与真主的语言相比都是渺小的些微的,所以《古兰经》说:你们不要以些微的代价出卖我的经文。(2:41
再者,任何功修的目的都是为了崇拜真主,获得真主的喜悦,而不是为了今世的福利,所以如果一个人用自己的功修是为了换取酬劳而不是取悦于真主,那么他的功修将不被接受,因为一切善功关系着人的意念。所以作礼拜也好斋戒也好,都是为了真主而作,如果希望借做礼拜获得别人的好感,获得别人的馈赠,获得别人的酬劳,那么他的礼拜不是为了真主。诵读《古兰经》也是如此,如果一个人希望通过诵读《古兰经》而获得别人的酬劳或者其他的今世福利,也同样得不到真主的接受。
因此,用真主的经文换取些微的代价是不允许的,在《古兰经》中被真主明令禁止。在圣先知时代,诵读《古兰经》而收取酬劳是不曾出现的,四大教法学家也都不主张念经受酬,至于首贴提到的哈奈菲派的后来的学者们的主张(注意不是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而是其学派中的后来的学者们)主张必要时可以因为教授《古兰经》而收取酬金,也是说在没有先决条件下的自愿诵读才可以的,这与我上述观点并不矛盾,即我说的诵读者是必须是因为取悦真主而诵读,不能以酬金作为诵读的先决条件和其诵读的目的,也就是说他的诵读是为了虔诚为主,不管有没有酬金他都会诵读,不是别人如果不给他酬金他就不诵读了。
例如伊斯兰大学的《古兰经》教授或者清真寺的教长或者伊斯兰学校的《古兰经》教员,如果他们全部精力投入在《古兰经》的教授之上,而没有精力和时间来从事其他的谋生职业,那么他可以因为教授《古兰经》而收取生活费。但是如果他教授《古兰经》或者给别人诵读《古兰经》,正是为了得到这笔钱,那么他的功修将不被接受。
首贴指出,马力克派的学者伊本法尔侯主张可以因为诵经而收取报酬,这是因为诵经的回赐归于亡人。首先,学者伊本法尔侯的观点不代表马力克派,再者,他的论据和论点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请看他的主张:诵读经文可以收取报酬,理由是什么呢?理由是因为诵读的回赐归于了亡人。先不讨论回赐能否归于亡人。按照他的观点,诵经回赐归于亡人,因此可以受酬;那么如果诵经回赐归于活人,是否就不可以受酬了呢?这样的逻辑没有任何的根据,是极为荒唐的论调。
接下来,我们探讨第二个问题,诵读经文的回赐是否可以归于亡人。根据真主的教导,我们知道,诵读《古兰经》的功效在于诵读后明白经文的意义而获得指导,如果诵读《古兰经》不求甚解,那么其诵读只能是有口无心,起不到对心灵的教育和熏陶。听别人诵读的人也是如此,如果仅仅只是声音在耳膜里回荡,而根本没有理解经文的意思,那么经文中蕴涵的指导,也就无从生效了。通过对《古兰经》经文意义的理解来使其指导规范人生与社会,才是《古兰经》的作用,借用马坚先生的话,而不是用来搭救亡人的工具。
《古兰经》是法律,是为了让活着的人遵守,《古兰经》是向导,是为了指导活着的人,《古兰经》是警告,是为了警告活着的人,正如真主说:这个只是教诲和明白的《《古兰经》》,以便他警告活人,以便不信道的人们当受刑罚的判决。(83:69
每个人接受真主的考验是在活着的时候,当他亡故后,真主也就停止了对他的考验,所以《古兰经》也就停止了对他的指导。亡故的人在坟墓里,无法返回现世再去遵守《古兰经》上的法律,无法返回现世再去按照《古兰经》的指导生活,也无法返回现世接受真主的警告改过自新,一切都已结束,真主将根据他曾在世间的一切善恶对他审判。
既然亡故的人已经无法再去遵守《古兰经》,因此没有必要再去为他诵读,他无法再去聆听诵经,也无法再因诵经而感动,他的灵魂被真主收取,他的肉体腐烂为朽骨。这就是亡人与活人的区别,《古兰经》上说:你必定不能使死人听你讲道。你必定不能使退避的聋子听你召唤。你绝不能引导瞎子离开迷误。(27:80-81)盲人和非盲人不相等,黑暗与光明也不相等,背阴和当阳也不相等,活人和死人也不相等。(35:19-22
诵读《古兰经》是给活人诵读,即使在墓地诵读,其听众也是活着的人,《古兰经》的教育对象是活着的人,活着的人听到《古兰经》之后的遵守就是莫大的回赐,那么每个活着的人能否因为把自己听经而遵经并因此获得的回赐归于亡人呢?也就是说转让给亡人呢?
根据伊斯兰的教导,“一个人只享受自己的劳绩。”(53:39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的善行对自己有益,自己的恶行对自己有害,凡作恶者都只能戕害自己,那么凡行善者也是自己获益,他因行善而获得的裨益,是其他人得不到的。比如说我自己礼拜,礼拜的幸福,礼拜的裨益,只能自己体会,别人无法得到,我自己斋戒,斋戒的磨练,开斋时的喜悦,没有斋戒的人是永远无法得到的。他们无法得到,但是如果我们有意让他们得到呢?比如说我礼拜的时候我说主啊,你使我的礼拜的裨益让我没有礼拜的邻居得到吧!我斋戒的时候我说主啊,你使我斋戒的裨益让我没有斋戒的同学得到吧!可以吗?也许我们可以有这样的愿望,但是真主是否会因为我们的祈求马上把回赐转移到我的邻居身上或者我的同学身上了呢?我们找不到这种论调的任何理由。
想要将自己的回赐转移给活着的人是不可能的,那么想要把自己的回赐转移给死去的人是可能的吗?
不错,我们可以有这样良好的念头,因为亡故的人曾经生活在我们身边,他们是我们的亲人,我们关心他们未来的归宿,我们渴望他们获得真主的赏赐,没有这样的念头的人一定是缺乏仁爱的。所以真主允许我们为亡故的人求饶,允许我们在拜功之后,在亡人的殡礼时为他祈祷。但是真主从来没有说过因为我们的求饶亡人就得到饶恕?我们的求饶是为了表达我们的愿望,尽我们对亡人的义务,但是真主是否饶恕亡人,则根据他生前的善行,决不是根据我们求饶的多寡而定,更不根据我们的诵经与否而定。正像我们礼拜斋戒诵读等功修的裨益无法使周围的活人得到一样,我们的这些功修的裨益当然也无法使亡人得到。
从《古兰经》和正确的圣训上从来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我们的功修的回赐可以归于亡人(尽管我们可以有这样的愿望),因为这样如果是可以的话,那么整个世界就会失去公平。比如,我们的回赐果真都能够按照我们的意思归于自己想要归于的亡人的话。假如有A、B两个亡人,有10个人愿意把他们诵经或者请人诵经的回赐归于A亡人;有30个人愿意把他们诵经或者请人诵经的回赐归于B亡人。那么这两个亡人每人所获得的回赐的量是不同的,因此赏罚也必然不同,而回赐多的B亡人自然命运要好于A亡人。也就是说两个亡人最终的命运与诵经的人的多少有直接关系,而不是取决于他们各自生前的善功了。然而这种看法是极端错误的,真主的公正决不允许后人通过诵经的多少而改变,他在天经之中明文宣布:行一个小蚂蚁重的善事者,将见其善报;作一个小蚂蚁重的恶事者,将见其恶报。(99:8)这就是真主在末日审判的标准,而不是凭着我们的私欲自己列出的标准。假如真理顺从了私欲,那么天地万物都会毁灭。
《古兰经》不是为了诵读给亡人,圣训中没有记载圣先知将经文诵读给哪个亡人。因此即使我们在墓地诵读《古兰经》,都必须清楚是在诵读给每一个在场的活人,没有别人的话是诵读给自己。诵读给活人,理解意义并遵守者将会获得其诵读或者静听的回赐,他获得的回赐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没有证据证明可以归于亡人,即使有极个别的圣训注释者认为可以,但是与《古兰经》和圣训的精神是明显相悖的。
接下来再探讨“馈赠”问题,假如诵读者向活着的人诵读,而静听的人对诵读者给予“馈赠”是否允许。这个问题与前面探讨的诵经受酬是同样的,凡是酬劳都是不允许的,因此“馈赠”也是不允许的,因为“馈赠”本身也是一种酬劳,其实中国穆斯林所指的馈赠就是指的金钱,而是换了个名字“海迪耶”而已。如果这种馈赠的馈赠者不是因为诵经者的诵读才给予的,而是单纯的馈赠而与诵经本身没有任何关系那么是可以的。如果只是在诵经者诵经的时候才给予,只是在诵经者作出了诵读这一行为之后才给予,那么说明馈赠者已经把这份馈赠当成了诵经者的酬劳,在他的劳动之后而付给,其实大多数“馈赠者”正是如此的举动。也就是许多馈赠者都像提问者说的那样将其馈赠理解为交换关系或者合同关系了。因为许多馈赠者请人诵经之前,首先心里在还根据诵经的种类(比如念的是30卷还是18章)来考虑决定“馈赠”的多少,比如斋月念30卷是300元的馈赠,而平时上坟念18章是10元的馈赠,分配馈赠的多少甚至成了请人诵经的条件反射,而从来没有想过我今天请他给我没有馈赠的情况下诵经。而有的诵经者的心里也有这个想法,甚至还根据诵经的人数决定馈赠的份数,没有前来参加诵经的可以由别人代领。那么既然馈赠和诵经毫无关系,为什么还要分清因诵经人数确定馈赠的多少呢?因为诵经是单纯的诵经啊,与有没有馈赠或者馈赠多少又有什么关系呢?然而能够这样想的也许不多,许多人都是心照不宣,掩耳盗铃。
提问者还曾指出“为纪念亡人游坟是活人的义务”。那么,这项义务有没有《古兰经》或者圣训的明文支持呢?在伊斯兰教法中,“义务”是指副主命,可是真主在天经中规定了纪念亡人了吗?真主只是多次强调纪念真主,而没有强调要纪念亡人。《古兰经》提到了“竞赛富庶,已使你们疏忽,直到你们去游坟地”,但是这段经文并不是说明游坟是义务,根据《古兰经》降示背景可知这段经文是说两个争富比阔的人互相夸耀,到了最后以至于走到墓地指着各自的祖坟炫耀自己的家谱,难道这就是游坟成为义务的根据吗?
圣训曾经禁止游坟,后来先知又允许游坟,但是游坟也只是允许而已,并不是一项义务,正如离婚也是允许的,但是离婚决不是义务。允许游坟是因为游坟可以使人想起死亡,得到警告,而不是为了纪念亡人才允许游坟。
最后提问者又指出纪念亡人是孝道的一部分,真主在《古兰经》上详细指出了如何孝敬父母,但是并没有告诉我们让我们在亡人去世后在他的周年或者忌日里为他作什么特别的纪念活动,就是先知都不曾让穆斯林在他的生日或者逝世日举行纪念活动,更不要说普通的人了。
至于中华民族的一些传统,则不能视作穆斯林行为的根据,没有任何权威可言。提问者所说“中国穆斯林奉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教,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形成了自己的惯例,这无疑是伊斯兰教在中国适应发展的结果”这句话其实是告诉了我们问题的实质,其实上述一切现象并不是经训所致,贴主的这句“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教”才是真正的原因,既然如此,承认事实,我们确实受到了中国特色的大量影响就行了,不要再为这些不符合经训的东西去寻找伊斯兰教法上的根据。
至于这些不符合经训的东西的确根深蒂固,如果消除其错误影响,也许是个长期的艰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