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山佛教协会车队:破解没收违建房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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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没收违建房执行难题国土资源网 (2011年10月19日  13:22)

□李明鹏  于 谦

  对于部分无法没收实物的案件,可与规划部门联合执法,变没收实物为没收违法收入,使违法者丧失违法利益,以此打击违法行为,为国家挽回损失。

  案 情

  某房地产项目因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建设,被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该项目部分建筑物符合土地规划,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土地规划的建筑物作出了没收的处罚决定,并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最终,经法院依法审理,发出裁定书准予执行,国土资源部门将可以查封的房屋以及资产清单移交财政部门处置。

  评 析

  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法院碰到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是没收财产管理主体职能缺位。按照《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专管机关管理的财物中未列明不动产,不动产只能按一般财产处理,由国土资源部门开列清单送交财政部门,在结案后的一个月向财政部门移交实物。而不动产登记权属变动以登记生效,仅实物转移不能发生产权转移。此外,罚没不动产从评估、公开拍卖、竞价所得到产权转移整个过程均缺乏程序性配套规定支持,执行财产管理无法定依据,财政部门无法对不动产实施有效管理,因而造成执行难。

  二是建筑物部分不符合规划时如何处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依法没收建筑物。但当一幢建筑物部分不符合规划时,如对整体建筑物处以没收行政处罚,显然违反行政比例原则;但如仅拆除超出规划部分,也很难执行。

  三是侵占集体土地后所有权性质转换难。在本案中,非法建筑物占用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只要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以履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但在征地过程中,遭遇了村民的集体反对,导致土地所有权性质转换难。

  四是建成房屋已转售第三人。开发商未待房屋建成已将房屋全部预售,第三人已为所购房屋支付相应对价,没收第三人已购买的房屋,存在发生群体性纠纷隐患。

  笔者认为,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行难的原因复杂,宜从以下几方面下手,来解决现实困境:

  一是拓宽处罚措施。与《土地管理法》不同,《城乡规划法》可适用行政处罚措施的种类选择余地相对较多。例如:《城乡规划法》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如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对于部分无法没收实物的案件,可联合执法,变没收实物为没收违法收入,使违法者丧失违法利益,以此打击违法行为,为国家挽回损失。此外,对极严重的土地侵占违法行为,还应注意与《刑法》的衔接,坚持严格的刑事政策,加大打击侵占土地违法犯罪力度。

  二是注重和加强事前监督。非法侵占土地违法建设具有不可恢复性,因此事先预防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建设苗头,以及在房产预售阶段审查是否存在非法侵占事实显得尤为重要。事前监督可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减少违法侵占事件,进而直接减少国土资源部门非诉执行难的发生。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出台不动产财产没收管理细则,对评估、公开拍卖、竞价所得、产权转移等整个过程进行规范,实现对罚没不动产的有效管理。另外,还应设定罚没集体土地上建筑物的特殊程序规则。没收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虽然处罚了被执行人,无形中却由国家享有了被侵占土地村民的受损利益,在土地征收听证程序中易遭到村民的集体反对。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与国家利益,通过规范法律程序及合理补偿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市国土资源局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