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毛位君信鸽:轮候查封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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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国土资源网 (2011年10月19日  13:23)

□  李志华  蔡卫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查封的期限一般为两年。但是轮候查封的期限从何时开始起算,《通知》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轮候查封的期限起算时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从办理轮候查封登记之时起开始计算;另外一种是从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正式查封之时起开始计算。对于这两种观点,登记机关在实践中难以判断。

  轮候查封及设立此制度的目的

  所谓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查封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这一制度是由《通知》首先进行规定并确立的。在此之前,重复查封是被禁止的。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该制度正式固定下来。

  之所以设立这一制度,200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作出了很好的解释。由于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在前后两个案件分别由两个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因法律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又无其他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在第一次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其他法院往往不可能立即获悉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的信息,从而导致在后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可能立即实施,债务人往往会借机转移财产,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有的地方甚至利用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制度搞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达到保护某个被执行人的目的,将其全部财产先予查封、扣押、冻结,以阻止外地法院执行,然后再找机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导致其他法院的执行落空。针对这种情况,各方面都要求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建立轮候查封制度,允许人民法院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另外,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后,未再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导致该财产被长期查封、扣押、冻结。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和实现财产的流转。因此《通知》还规定了包括预查封、轮候查封等各种查封在内的时限,即《通知》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轮候查封期限应当从轮候登记之时开始计算

  笔者认为在国家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前,轮候查封的期限应当从办理轮候查封登记之日起计算。理由如下:

  一是轮候查封从登记之时起开始产生效力。按照《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办理查封登记,查封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除此之外,《通知》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关于“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的规定,也表明自登记之时,轮候查封就已经产生效力,否则也无“自动失效”之说。轮候查封的起算期限应当从其产生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是轮候查封的起算时间可以参照预查封的起算时间。《通知》虽然没有对轮候查封的起算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预查封的起算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通知》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轮候查封,《通知》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其中的有关表述同于预查封,即均为“自动转为”,不同的是《通知》明确规定了预查封的起算期限,没有规定轮候查封的起算期限。因此,轮候查封的起算期限可以参照预查封的起算期限。

  三是轮候查封的期限从办理登记之时开始起算便于计算时间。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的时间是不确定的,有的查封很快就解除,有的查封有可能还要续封。原排列在后的执行法院虽然知道排列在前的为哪一法院,但并不一定能及时了解轮候查封在什么时间自动转为查封。按《通知》的规定,对预查封转为查封、轮候查封转为查封,没有要求登记机关书面告知法院,因此登记机关也没有通知法院的法定义务。如果轮候查封期限从自动转为正式查封之时起开始计算,那么轮候查封法院很难得知转为正式查封的时间。然而对于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的,就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因为查封期限已从预查封之日起就开始计算。因此,无论预查封何时转为正式查封,执行法院都能把握时间,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轮候查封期限从轮候查封登记之日起就开始计算,就十分方便轮候查封的法院掌握时限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充分发挥轮候查封制度的功能,更好地实现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部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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