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专业大学:煤矿机电专业各各种技术操作规程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20:40:18
钢丝绳检查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对竖井、暗立井、斜井、上山、下山及凿井时使用的提升钢丝绳、平衡尾绳、井筒罐道绳、防撞绳、罐笼防坠器制动绳、缓冲绳等钢丝绳检查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中对钢丝绳的有关规定,了解并掌握所负责的钢丝绳及其提升系统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能独立工作。
第4条  无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6条  钢丝绳检查工应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分工,对主要提升和运输设备的钢丝绳应由专人负责检查。
第7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器)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3.罐道钢丝绳为15%。
4.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第8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2.罐道钢丝绳为15%。
3.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
第9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变形。
2.钢丝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总断面积之比超过上述规定时。
3.钢丝绳标称直径减小量超过上述规定时。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5.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时。
第10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11条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设备中使用:
(1)平巷运输设备;
(2)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
(3)斜巷无极绳绞车;
(4)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5)斜巷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2.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12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第13条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可继续使用。
第14条  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15条  在井口验绳时应系安全带。
四、操作准备
第16条  准备好合格的工具、量具和检验仪器,对在检查中需要使用的安全带进行认真检查。
第17条  检查工作开始前要与司机、监护人员及信号工共同确定好检查联系信号。检查期间不得同时进行井筒和提升机的其他作业。
第18条  在检查之前应在绳上做好检查起始的标志和检查长度的计算标志。在同一根绳上每次检查的起始标志应一致。
五、正常操作
第19条  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20条  对使用中钢丝绳的日常检查应采用不大于0.3米/秒的验绳速度,用肉眼观察和手捋摸的方式进行。
第21条  验绳时禁止戴手套或手拿棉丝,应用裸手直接触摸钢丝绳,前边的手作为探知是否有支出的断丝,以免伤手,后面的手抚摸可能发生的断丝和绳股凹凸等变形情况。
第22条  验绳时,应由2人同时进行,1人在井口,另1人在出绳口,以便检验全绳。
第23条  应利用深度指示器或其他提前确定的起始标志,确定断丝、锈蚀或其他损伤的具体部位,并及时记录。对断丝的突出部位应立即剪下、修平。
第24条  对容器停车位置的主要受力段、多层缠绕的上、下层换层临界段和断丝、锈蚀较严重的区段,均应停车详细检查。
第25条  若检查时发现钢丝绳出“红油”,说明绳芯缺油、内部锈蚀,应引起注意、仔细检查。必要时可剁绳头检查钢丝绳内部锈蚀情况。
第26条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月检时,除包含日检全部内容外,还应详细检查提升容器在上井口和井底时,钢丝绳从滚筒到天轮段,详细检查绳卡处有无断丝;用游标卡尺测量直径。
第27条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进行防锈涂油作业时,应首先将钢丝绳表面的煤泥(水)擦干净,但不得用汽油、煤油等挥发性油类清洗。
第28条  根据气温和所需涂油脂的粘稠度,可采用加温的方法,使油脂容易附着在绳上,然后用手将油脂均匀涂在绳上。涂油时绳速不得大于0.3米/秒,站在井口涂油时应系安全带。如采用涂油容器涂油时,应注意按说明书要求进行。
第29条  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试验需截绳样时,对立井提升绳应从容器绳卡上部截取,斜井提升绳应在容器端将危险段切除后截取;试样长度做单丝试验时应不小于1.5米,整绳试验时应不小于2米;为保证试验准确性,应注意不使试样受机械损伤,截取试样时尽量不采取加热法切割,如需要用加热法时,应将试样长度加长200毫米;试样两端用软铁丝绑紧。
六、收尾工作
第30条  做好钢丝绳检查记录。应将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逐项填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表,并将检查情况向司机通报。
第31条  对每一根钢丝绳建立检查档案,记录好钢丝绳的使用地点、规格型号、启用时间、定期试验情况、检修问题及处理情况、检修日期、检修人等项内容。
第32条  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33条  在进行涂油等作业后应将井口、井架及车房等处的废棉丝、油脂等易燃物清理干净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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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排水泵司机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下主排水泵房、各水平主排水泵房和固定排水泵房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操作。实习司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指定专人指导监护。
第3条  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了解排水系统,熟悉掌握排水设备和启动控制电气设备的构造、性能、技术特点、工作原理,并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性故障,能独立操作。
第4条  没有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禁止喝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后不得睡觉,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本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6条  主排水泵司机必须专职,主排水泵房每班超过两人值班时应明确正、副司机。
第7条  严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则和操作纪律:
1.不得随意变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2.操作高压电器时:
(1)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2)操作者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电器,电动机必须接地良好。
3.在以下情况下,水泵不得投入运行:
(1)电动机故障没有排除,控制设备、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真空表失灵;
(2)水泵或管路漏水;
(3)电压降太大,电压不正常;
(4)水泵不能正常运行;
(5)吸排水管路不能正常工作。
4.在发生和处理事故期间,司机应严守岗位,不得离开泵房。
第8条  井筒与水泵房之间的斜巷内(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乱脏物。
第9条  应定期检查防水门,关闭应符合要求。
四、操作准备
第10条  水泵启动前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检查:
1.设备各部件螺栓紧固,不得松动。
2.联轴器间隙应符合规定,防护罩应可靠。
3.轴承润滑油油质合格,油量适当、油环转动平稳、灵活;强迫润滑系统的油泵、站、管路完好可靠。
4.辅助上水系统、吸水管道应正常,吸水高度应符合规定,吸水井内无影响吸水的杂物。
5.接地系统没有损坏,应符合规定。
6.电控设备各开关手把应在停车位置。
7.电动机滑环与碳刷应吻合良好。
8.电压、电流、压力、真空等各种仪表指示正常,电源电压应符合电动机起动要求。
第11条  按照待开水泵在管道上连接的位置和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选择阻力最小的水流方向,开(关)管道上有关的分水阀门(水泵出口阀门关闭不动)。
第12条  启动润滑油泵。对于需要强迫润滑的泵组应先启动润滑油泵,保证电动机、水泵各轴承润滑正常。
第13条  盘车2~3转,泵组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但停止运转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受此限。
第14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值班司机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向当班领导汇报,待处理完毕符合要求后,方可启动该水泵。对纳入矿井电力负荷调度的大功率水泵应向地面变电所或有关管理部门请示开泵,经同意后,方准开泵。
五、操作顺序
第15条  水泵在一般正常情况下按以下操作顺序进行:
1.有底阀水泵操作顺序:
(1)启动:报告地面变电所或机电调度同意后→向水泵充水→泵体内充满水后,操作启动设备,启动水泵电机→水泵电机达到正常转速后,打开水泵排水阀门→完成水泵启动→正常排水;
(2)停机:关闭水泵出水口阀门→断电停机→向地面变电所或调度室汇报。
2.无底阀水泵操作顺序:
(1)启动:报告地面变电所或机电调度同意后→启动充水设备向水泵充水→泵体内充满水后,操作启动设备,启动水泵电机→水泵电机达到正常转速后,关闭充水设备,打开水泵排水阀门→正常排水;
(2)停机:关闭有关仪表阀门→关闭水泵出水口阀门→断电停机→向地面变电所或调度室汇报。
六、正常操作
第16条  启动排水泵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泵体充水:
(1)排水泵有底阀时,应先打开灌水阀和放气阀,向泵体内灌水,直至泵体内空气全部排出(放气阀不冒气),然后关闭以上各阀,立即启动水泵电机;
(2)采用无底阀排水泵时:当用真空泵时,先关闭水泵压力表阀门,打开水泵的真空阀门,开动真空泵,将泵体、吸水管抽真空,当真空表指数稳定在相应负压的读数上后,关闭真空泵上的真空表阀门,立即启动水泵电机。
当采用射流泵时,先关闭水泵压力表阀门,开启水泵通往喷射泵的排气阀门,再开启高压水管通往喷射泵的水门,观察水气喷嘴,直到喷射的水柱中没有空气泡为止。关上喷射泵两阀,立即启动水泵电机;
(3)采用潜水泵排水时,要保证吸水井的水位在潜水泵逆止阀以上2.5~3米。
2.启动水泵电动机:
(1)启动高压电气设备前,必须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靴;
(2)鼠笼型电动机直接启动时,合上电源开关,直接启动电动机;
(3)绕线型电动机启动时,应先将电动机滑环手把打到“启动”位置上,启动器手把在“停止”位置合上电源开关,待启动电流逐渐回落至规定值时,逐级切除启动电阻,使转子短路,并将电动机滑环手把打到“运行”位置,电动机达到正常转速,最后将启动器手把扳回“停止”位置;
(4)鼠笼电动机用补偿器启动时,先将手把推到启动位置,待电动机达到一定速度,电流返回至规定值时,由启动柜自动(或手动)切除全部电抗,电动机进入正常运行。
3.待水泵电机电流达到正常时,关闭充水设备及真空表,启动电动(液动)装置,打开阀门或人工缓缓打开水泵出水口阀门,待水泵出水阀门完全打开后,缓缓打开压力表阀,排水泵投入正常运行。
4.其他类型按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17条  工作泵和备用泵应交替运行,保证备用泵随时可投入使用。对于不经常运行的水泵(或水泵升井大修)的电动机,应每隔10天空转2~3小时,以防潮湿。
第18条  水泵的正常停机。
1.关闭压力表阀,起动电动(液动)装置或人工缓缓关闭水泵的出水阀门。
2.切断电动机的电源,电动机停止运行。
3.向地面变电所或机电调度汇报。
第19条  水泵司机班中应进行巡回检查。
1.巡回检查的时间一般为每小时一次。
2.巡回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各紧固件及防松装置应齐全,无松动;
(2)滑动轴承、滚动轴承、电机等各发热部位的温度不超限,强迫润滑油泵站系统工作应正常;
(3)水泵密封松紧应适度,不进气、滴水不成线;
(4)电动机、水泵运转正常,无异响或异震;
(5)电流不超过规定值;电压符合电机正常运行要求;
(6)压力表,真空表指示应正常;
(7)吸水井水面深度指示器工作正常,并在正常范围内,吸水井积泥面距笼头底面距离不小于0.5米。
3.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经过,应及时填入运行日志。
4.认真填写泵组开、停的时间、日期、累计的运行时间。
第20条  水泵司机的日常维护内容:
1.轴承润滑:
(1)滑动轴承按规定时间要求换油,滚动轴承大修时换油,运行中不必换油;
(2)油质符合规定,禁止不同牌号的油混杂使用;
(3)滑动轴承在运行中要经常检查,当油位低于规定时,应及时加油,经常保持所需油位。
2.更换盘根:
(1)盘根老化和磨损后不能保证正常密封时应及时更换;
(2)新盘根的安装要求:接口互错120°,接口两端间隙愈小愈好,盘根盖压紧到最大限度后,拧回0.5~2.5扣,至盘根有水滴滴出时为止;
(3)更换盘根应在停泵时进行,但松紧程度可在开泵后作最后调整。
3.定期清刷吸水笼头罩,清除吸水井杂物。
七、特殊操作
第21条  排水泵运行中的故障停机:
1.泵组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机。
(1)泵组异常震动或有故障性异响;
(2)水泵不吸水;
(3)泵体漏水或闸阀、法兰滋水;
(4)启动时间过长,电流不返回;
(5)电动机冒烟、冒火;
(6)电源断电;
(7)电压降严重超标,水泵电机变声,电流值明显超限;
(8)其他紧急事故。
2.紧急停机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时间允许时,先关闭水泵出水阀门,否则在停机后应立即关闭出水阀门;
(2)拉开负荷开关,停止电动机运行;
(3)若电源断电停机时,拉开电源刀闸;
(4)上报矿主管部门,听取处理意见,并报告调度和地面变电所,做好记录。
八、收尾工作
第22条  检查设备,清理和擦净水泵上的油水和污物,保持设备清洁完好,清扫水泵房的环境卫生,整理水泵运行记录和工作日志。
第23条  将存在的问题向接班司机认真交待清楚,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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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机械安装上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经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井下机械安装工必须具备一定的钳工、起重工基本操作及机械、液压基础知识。
第3条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煤矿机电设备安装方面的标准、规定和要求。
第4条  身体状况适应井下机械安装工作。
二、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工作时精神集中,上班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6条  进行安装(或拆卸)作业时,应设施工负责人、安全检查员,必要时应配瓦斯检查员。施工地点支护安全,起吊架固定牢固。在吊、运物件时,应随时注意检查周围环境有无异常现象,禁止在不安全的情况下作业。
第7条  在斜巷进行安装作业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应设警示标志。
第8条  在倾角大于15°的工作场所进行安装(或拆卸)作业时,下方不得有人同时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平行作业时,应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9条  当安装现场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送电试车;瓦斯浓度大于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第10条  安装工应能正确使用安装工具,活扳手、管钳等不得加长套管、加长力臂,不得代替手锤使用。
第11条  井下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操作准备
第1条  了解所需安装(或拆卸)设备的技术性能、安装说明书和安装质量标准,熟悉安装工作环境、进出路线及相关环节的配合关系。
第13条  下井前要由施工负责人向有关工作人员传达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讲清工作内容、步骤、人员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14条  按当日工作需要和分工情况选择合适的起重用具、安装工具、器械等,检查吊梁、吊具、绳套、滑轮、千斤顶等起重设施和用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第15条  合理选择起重运输工具,按照《起重工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要求进行作业;不得用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送设备、器材。
第16条  对安装的设备、器材等在下井前及运到安装位置后,均应设专人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要求,逐件清点数量、检查质量、校核尺寸。对需要分部件运输的设备,应由专人做上明显标记、编号装车,对部件结合面要用软质材料妥善保护。
四、正常操作
第17条  按安装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认真校核基础尺寸,找准设备的安装中心线和标高。
第18条  清理安装现场、基础表面和基础螺栓孔,以保证安装后二次灌浆的质量。
第19条  将所需安装的设备或部件的基座按照技术文件及安装说明书的要求置于所需安装的基础位置上,操平找正后上好基础螺栓,按要求进行灌浆。
第20条  将设备或部件置于基座上,按图纸及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校核尺寸后,上紧各连接件、销子、螺栓等。
第21条  安装带式输送机时要保持输送带平直,若巷道底板起伏不平,则应保持平缓过渡;做输送带接头时,应使接头两端中心线在同一直线上,并应远离转动部位5米以外作业。如需点动开车并拉动输送带时,应叫作业人员离开带式输送机;严禁直接用手拉或脚踩输送带。
第22条  安装刮板输送机后试车时,如有漂链现象,应调整中部槽的平直度,严禁用脚蹬、手搬和撬棍别运行中的刮板链。
第23条  安装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进行中间验收、各连接尺寸等技术数据要进行详细记录。
第24条  设备安装后,试车之前应按施工要求的安装质量标准逐项认真检查:
1.各部螺栓应齐全、紧固。
2.减速器、油箱的油质应符合要求,油量应适当,无渗漏油。
3.输送带、刮板链的张力应适当。
4.联轴节间隙应符合要求。
5.各转动部位的防护罩应完好、牢固。
6.爸仪表应齐全、完整。
7.焊接部位应牢固,无开焊、裂缝等缺陷。
8.设备周围,特别是转动部位周围,应无影响试车的杂物。
9.按有关规定需要盘车的设备,应盘车2~3转,转动应灵活。
10.其他应检查的部位。
第25条  检查相关设备和环节的配合情况。
第26条  通知所有安装人员及相关人员远离设备转动部位,发出试车信号,按试车程序送电试车。在试车时认真检查:
1.各运转部位应无异响。
2.润滑油路应畅通。
3.各部轴承温升应符合规定值。
4.各仪表指示应灵敏、准确。
5.设备整体震动情况。
6.其他应检查的部位。
第27条  拆卸设备前,应将车停在合适的位置。拆卸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要先对本机停电、闭锁、挂停电牌,对相关的设备也应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并通知相关设备的司机及相关环节的工作人员,按事先确定的顺序进行拆卸。
第28条  拆卸时,各小型零部件尽量不要拆下,以免丢失,但拆卸程度要尽量保证各部件装车后不超宽、不超高、不超重;必须拆下的易损件及小零件,要由专人妥善保管好,以免损坏、丢失。
第29条  对设备的结合面、防爆面及易碰坏的零部件,在拆卸时要注意不要损坏。
第30条  拆卸重型部件时,必须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起重工具、设施。所有人员要精神集中,互相配合好,听从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第31条  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安装配合要随时做好详细记录。
五、收尾工作
第32条  安装、拆卸设备竣工后,要认真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件,清理现场卫生。
第33条  拆卸完设备并装上车后,负责人应对现场再检查一遍,有无丢下的零部件。
第34条  保存好安装时的技术资料详细记录,以备整理上报、验收,按规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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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筒装备维修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竖井井筒和暗立井井筒中装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的工种。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井筒维修作业。
第3条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一定的机械维修、高空作业、起重等基础知识,能独立工作。
第4条  熟知所维修的各种井筒装备设施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与安装、检修、质量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了解井筒淋水、井壁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5条  熟知井筒作业的各种联络信号。
第6条  无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三,安全规定
第7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班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8条  井筒维修作业时不应少于2人。
第9条  多人(2人以上)从事一项井筒维修作业时,要设作业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统一指挥作业及检查安全状况。进行井筒维修、检修作业时,不得上、下方多组人员平行作业,只能自上而下的顺序作业;因情况特殊,需在多层吊盘上同时作业时(如更换罐道),必须按制定的安全措施执行。
第10条  需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设保护伞和栏杆。
2.进行维修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保险带和安全帽,保险带应系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一0.5米/秒,最大不能超过2米/秒。
4.检修用的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5.同一井筒的另一套提升设备不准运行。
6.作业所需用的工具、量具必须拴牢工具绳,绳的另一端应固定在可靠的位置,以防工具坠落。
7.作业所需的零、配件、器材要放整齐牢靠,小型零件应装箱放在罐笼(箕斗)顶部,以防坠落。
8.使用多层吊盘进行作业时,层间距应大于1.8米,每层论边应有大于100毫米的边缘并装有护栏,最上层应设保护伞。
第11条  井筒内有人工作时,井口及井筒内各出口应设警戒,10米范围内不准有无关人员;清理干净井口附近的浮煤、杂物等,严禁往井下丢弃杂物。
第12条  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款执行。
四、操作准备
第13条  由作业负责人向参加井筒维修作业的全体人员讲明本次作业要求、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及质量要求。由作业负责人和施工安全检查员一起向作业人员贯彻安全措施。
第14条  由作业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负责检查所用的工具、设备、器材是否齐全可靠,安全带及工具上的绑绳是否牢靠。
第15条  由作业负责人与井上、下信号工、把钩工和绞车司机联系好,确定提升速度、作业内容、时间和信号等。
五、正常操作
第16条  检查井筒装备时,只允许从上往下检查(包括天轮平台和井架),并随时清理在罐道梁上的碎石、木块和其他杂物。
第17条  检查罐道和各部件间隙或清除间隙中污物时,应采用工具,不能直接用手,以防挤伤。
第18条  进行更换罐耳滑套等零部件及紧固罐道螺钉等作业时,应注意配合,工具应拴保险绳,传递零部件时要等对方拿稳后再松手。
第19条  在更换罐道、井筒电缆及风水管路等大型检修项目需分组分班作业时,应按施工进度表及施工程序顺序作业,在交接班时必须做到:
1.核对工程进度。
2.临时悬挂紧固装置应可靠,并一一交代清楚。
3.对入、出井筒的工具、零配件一一点清交接。
4.交接的安全带必须由安监员逐条检查,方可再次入井使用。
5.工作时桥板、工具的保险绳应逐一检查,确认拴绑牢固可靠后方可再次入井使用。
第20条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施工内容及进度图表时,要先停止作业,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决定有关事项后,方可继续施工。
六、收尾工作
第21条  检修结束后,应清理施工现场,清点工具,材料、配件等,及时通知并配合司机、信号工、把钩工,提升系统空运行一个提升循环正常后,才能正式提升。
第22条  将检修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如实填写检修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所发现的问题。
第23条  大型检修项目结束后,应由专人负责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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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管道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经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熟悉有关规程和标准,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及相关基础知识,能独立工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班中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4条  立井(暗立井)安装时,管道工必须配带安全带,所用工具应用绳索在适当地方固定。
第5条  施工现场倾角大于15°时,下方不得有人同时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平行作业时,应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6条  瓦斯浓度大于1%时不得使用电气设备,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第7条  拆装管路需用电、气焊时,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8条  在架空线段施工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三、操作准备
第9条  施工前管道工沿施工路线进行认真检查,掌握现场情况。
第10条  熟悉有关图纸资料和标准要求。
第11条  施工前对沿线所有的障碍物及险段提前进行清理和加固,确保施工安全和进度。
第12条  在安装前应与调度室及运输调度站联系,说明工作地点、工作量及工作时间,并由专人负责监护,注意来往车辆。
第13条  管子安装前应逐节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有裂纹,法兰盘对接处平整,不得有破损现象。
2.直管的弯曲度每米不超过1.5毫米。
3.弯管的弯曲部分的椭圆度不大于管子公称外径的10%,   弯曲角度误差不得超过±30′。
第14条  管路安装前,应根据设计要求测量管座、管卡或弯头座的支承梁位置,并进行梁的加工和安装。
第15条  管子、弯头、三通、异径管及伸缩器等,在安装前应做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至少应比工作压力大0.5兆帕,且无渗水现象。
第16条  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所有管件进行防腐处理。
第17条  经过防腐处理的管子及管件须待漆膜防腐层形成后,方可吊装和搬运,并在吊装和搬运中注意保护漆膜防腐层,损坏的防护层应及时修补。
第18条  将经过防腐处理的管子及管件妥善运至现场,并摆放整齐。
第19条  将需用的工具、材料运到现场,数量要充足,品种、规格符合要求。
第20条  管道工负责人要向施工人员讲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21条  要准备一定数量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22条  要有专用联系信号,如需要解除过卷、松绳等保护时,应由专人与司机联系。
四、正常操作
第23条  异径管连接时,不准插接及无死角。
第24条  法兰盘的平面应垂直于管子中心线,其倾斜度不得超过规定数值。
第25条  法兰盘应与管子连接牢固,所选螺栓长度应符合标准要求。
第26条  连接管路用的法兰盘及衬垫应符合要求,同一规格管子使用的法兰盘应一致。
第27条  紧固螺栓时应对称进行,用力要均匀,不可用力过猛,所用工具要合适。
第28条  吊装绳索、钩环、连接螺栓等连接件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第29条  吊装稳车应有足够的吊装能力,且安装牢固,制动装置可靠。
第30条  立井安装:
1.在井筒施工时,要在相应位置搭好脚手架并应牢固、安全可靠,工作平台应用木板铺严。
2.在井口周围设牢固的围栏,并由专人负责监护。
3.管子运至井口后,要采用安全可靠的起吊方式将管子或管件吊入井筒,由下往上逐节定位,应单层作业。
4.定位准确后立即进行连接紧固,应采用对称方法紧固螺栓,使法兰盘受力均匀、连接紧密。
5.井筒中设有防火洒水管路的降压装置时,应在管路安装前先进行支承梁及降压装置的安装。
第31条  斜井(斜巷)安装:
1.管子及管件运至现场后依次摆好,由下向上逐节连接。
2.管路应有支架支承,不得与底板接触。
3.敷设直径150毫米以上的管子时,每隔15~20米应加一处拉线,拉线应牢固可靠。
4.提升运输斜井(斜巷)中,法兰盘应与轨道有一定的间距,不得影响矿车运行。
第32条  平巷安装:
1.管路安装要平直,需过道轨时应使管路不受力,管道与轨底应留有足够的间隙。
2.管路法兰盘边缘应与道轨有一定的间距,不得影响电机车运行。
第33条  仪表管座安装:
1.仪表管座开孔位置应安装在直线管道上,不得安装在弯曲管道上,同时要考虑维修观察方便。
2.主管道上的开口直径应与接管座或支管内径一致,不得把接管座或支管插入主管道内焊接。
3.温度计表座安装时,温度计受热端迎着流体运动方向,并置于管道中心。弹簧式压力表必须垂直安装。
第34条  管路安装完毕必须进行通风、排水试验,应无漏风、渗水现象。
第35条  日常检查维护:
1.管道工应定期对压风、排水管路进行巡检,巡检内容如下:
(1)检查管路防腐层,应无剥落;
(2)检查管路支承架,应牢固;
(3)检查管路有否漏气、漏水;
(4)检查法兰盘、螺栓,应完好、齐全、紧固;
(5)检查管路阀门开启、关闭应灵活、无泄漏、无锈蚀。
2.日常维护时对管路损坏处采取的临时措施:
(1)当管子接口法兰盘的衬垫损坏时,应先停运相应设备,再根据管子规格更换衬垫;
(2)当法兰盘损坏时,先停运相应设备,按管子规格做外圆、厚度与原法兰盘相同、一侧带缺口的插盘,装在原位置紧固好;
(3)管子轻微破损而漏气、漏水时,可在破损处打卡子进行处理。
第36条  压风、排水管路的更换:
1.管路需要更换时,应提前做出更换计划,做好充分准备后方可安排更换。
2.更换后的管路要与原管路规格质量相一致。
3.更换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进行试验。
五、收尾工作
第37条  管路安装竣工后,必须做水压试验并应符合规定,做好记录。将原解除的过卷、松绳等项保护逐一恢复,并应灵活可靠。
第38条  全部工作完成后,应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及剩余材料、配件,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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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机械维修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了解周围环境及相关设备的关系。
第3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及液压基础知识,能独立工作。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工作时精神集中,上班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5条  所用维修工具、起吊设施、绳索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6条  吊挂支撑物应牢固,在吊、运物件时,应随时注意检查顶板支护安全情况,检查周围应无其他不安全因素,禁止在不安全的情况下工作。
第7条  在距检修地点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第8条  在斜巷进行维修作业时厂上部车场各出口处,应设警示标志。
第9条  在倾角大于15°的地点检修和维修时,下方不得有人同时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平行作业时,应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条  维修工在进行检修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在维修时应与司机配好。
第11条  需要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  下井前,要由维修工作负责人向有关人员讲清工作内容、步骤、人员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13条  维修工要根据当日工作的需要认真检查所带工具是否齐全、完好,材料、备件是否充足,是否与所检修和维修设备需要的材料备件型号相符。
第14条  对所维修的设备要停电、闭锁并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停电牌,并与相关设备的工作人员联系,必要时也需对相关设备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
第15条  维修工进入现场后,要与所维修设备及相关设备的司机联系。
第16条  清理所维修设备的现场,应无妨碍工作的杂物。
四、正常操作
第17条  维修工对所负责的设备维护检查时应注意:
1.检查各部紧固件应齐全、紧固。
2.润滑系统中的油嘴、油路应畅通,接头及密封处不漏油,油质、油量应符合规定。
3.转动部位的防护罩或防护栏应齐全、可靠。
4.机械(或液压)安全保护装置应可靠。
5.各焊件应无变形、开焊和裂纹。
6.机械传动系统中的齿轮、链轮、链条、刮板、托辊、钢丝绳等部件磨损(或变形)无超限,运转正常。
7.减速箱,轴承温升正常。
8.液压系统中的连接件、油管、液压阀、千斤顶等应无渗漏、无缺损、无变形。
9.相关设备的搭接关系应合适,附属设备应齐全完好。
10.液力耦合器的液质、液量、易熔塞、防爆片应符合规定。
11.输送带接头可靠并符合要求,无撕裂、扯边。
12.各项保护应齐全可靠,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试输送机应检查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13.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及时向当班领导汇报。
第18条  在打开机盖、油箱进行拆检、换件或换油等检修工作时,必须注意遮盖好,严防落入煤矸、粉尘、淋水或其他异物等。注意保护设备的防爆结合面,以免受损伤。注意保护好拆下的零部件,应放在清洁安全的地方,防止损坏、丢失或落入机器内。
第19条  处理刮板输送机漂链时,应停止本机。调整中部槽平直度时,严禁用脚蹬、手搬或用撬棍别正在运行中的刮板链。
第20条  进行缩短、延长中部槽作业时,链头应固定,应采用卡链器,并在机尾处装保护罩。
第21条  处理机头或机尾故障、紧链、接链后,启动试车前,人员必须离开机头、机尾,严禁在机头、机尾上部伸头察看。
第22条  处理输送带跑偏时,应停机调整上、下托辊的前后位置或调整中间架的悬挂位置,严禁用手脚直接拽蹬运行中的输送带。
第23条  检修输送带时,工作人员严禁站在机头、尾架、传动滚筒及输送带等运转部位的上方工作;如因处理事故必须站在上述部位工作时,要派专人停机、停电、闭锁、挂停电牌后方可作业。
第24条  在更换输送带和做输送带接头等时,应远离转动部位5米以外作业;如确需点动开车并拉动输送带时,严禁站在转动部位上方和在任何部位直接用手拉或用脚蹬踩输送带。
第25条  试车前必须与司机联系并通知周围相关人员后,方可送电由司机操作试车。
五、收尾工作
第26条  检修结束后,认真清理检修现场。检查清点工具及剩余材料、备品配件,特别是运转部位不得有异物。
第27条  维修工应会同司机对维修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就检修部位、内容、结果及遗留问题做好检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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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压缩机司机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的操作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实习司机操作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指定专人指导监护。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熟悉空压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技术特征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能独立操作。
第4条  掌握现场机械、电气事故处理方法。
第5条  无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三、安全规定
第6条  班前不得喝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上班不得睡觉,遵守本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7条  严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则和操作纪律:
1.操作高压电器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时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垫绝缘垫。
2.不得随意变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3.下列情况禁止操作:
(1)在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情况下,禁止开机或运行;
(2)在电动机、电器设备接地不良情况下,禁止开机或运行;
(3)在指示仪表损坏,不安全情况下,禁止开机或运行:
(4)在设备运行中,禁止紧固地脚螺栓;
(5)气缸、风包有压情况下,禁止敲击和碰撞。
第8条  安全保护和温升应达到以下要求:
1.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的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2.断水、断油保护装置和温度保护装置应动作可靠。
3.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
4.风包温度不得超过120℃。
四、操作准备
第9条  启动前应进行检查,主要应做到:
1.各紧固螺栓无松动。
2.传动胶带的松紧适度,无断裂、跳槽及翻扭现象。
3.护罩安装牢靠,电气设备接地良好。
4.各润滑油腔的油脂油量合适,油质洁净,各润滑系统油路畅通。
5.冷却水畅通,水量充足。水质洁净,水压符合规定。
6.超温、超压、断油、断水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7.各指示仪表齐全可靠,指示正确。
8.电机碳刷、滑环接触良好无卡阻,无烧伤。
9.隔离开关、断路器等启动设备应在断开位置。
第10条  盘车2~3圈,无卡阻,无异响。但停车时间不足8小时者可免做。
五、操作顺序
第11条  空气压缩机在一般正常情况下按以下操作顺序进行:
1.启动:起动辅助设施→开启冷却水→按要求操作有关闸阀,人为卸荷→注润滑油→启动电机→电机达到正常转速后,解除人为卸荷→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2.停机:人为卸荷→断电停止电动机运转→解除人为卸荷→关闭冷却水和辅助设施。
六、正常操作
第12条  空压机启动运行:
1.空压机必须无负荷启动。
2.启动(或操作)辅助设施:
(1)开启冷却水路、观察回水漏斗有充足的水流过;
(2)打开空压机与储气罐间排气管道上的闸阀;
(3)对卸荷器进行人为卸荷,有压力调节器的将三通阀接通大气,使气缸余隙解除封闭;
(4)用手摇油泵将润滑油打入气缸、十字头轴承及曲轴轴瓦等处。
3.启动电动机:
(1)同步电动机异步启动后,增速至额定异步转速时,及时励磁牵入同步,励磁可以调至过激,以改善网路功率因数,但过激电流、电压应符合所用励磁装置的工作曲线;
(2)绕线式异步电动机采用变阻器启动时,电机滑环手把应在“启动”位置。启动前应将电阻全部投入,待启动电流开始回落时,逐步将电阻缓缓切除,直至全部切除,电动机进入正常转速,然后将电动机滑环手把打到“运行”位置,将启动器手把返回“停止”位置;
(3)感应电动机用频敏电阻启动时,启动完成后必须将频敏电阻全部切除,电动机进入正常转速运行状态。
4.当空压机达到正常转速时,应立即解除人为卸荷。对于压力调节器,将三通阀切断大气通路,闭合余隙阀。
第13条  空压机正常运行后,司机应定期巡回检查(一般为每小时一次)。如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及时汇报处理,巡回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各发热部位温升情况,并记录在运行日志内。
2.检查并记录各检测点风压、油压、水压、电压、电流等数值。
3.电动机、空压机运行情况,各部位有无异响或非正常震动。
4.注油器、压力调节器工作情况。
5.冷却系统、供油系统、排气系统工作情况,应无严重的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各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第14条  空压机正常停机(必须无负荷停机)。
1.停机步骤:
(1)人为卸荷;
(2)停止电动机运转;
(3)解除人为卸荷。
2.停机后,待气缸温度降至室温后,关闭冷却水。如周围温度低于0℃时,停机应放尽机体内残存冷却水,以防冻裂设备。
第15条  空压机的日常维护。
1.每班把风包内的油(水)放1~2次。
2.每班试验安全阀和断水保护(或断水信号)一次,并做好记录。
3.每周试油压和超温保护装置及压力调节器一次,并做好记录。
4.每运行100~150小时检查气缸吸、排气阀一次,必要时加以更换。
5.协助维修工进行定期维修试验工作,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七、特殊操作
第16条  空压机紧急停机。
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机:
(1)空压机或电动机有故障性异响、异震;
(2)冷却水不正常,出口水温超过规定;
(3)电动机单相运转或冒烟、冒火;
(4)油泵压力不够,润滑油中断或压力出现异常;
(5)保护装置或仪表失灵;
(6)突然停电或电源回路故障停电造成停机;
(7)其他严重意外情况。
2.紧急停机按以下程序进行:
(1)若发生故障时,可直接断电停机(情况允许可卸荷停机);
(2)因电源断电自动停机时,应断开电源开关;
(3)上报矿主管部门;
(4)在冬季停机时,当气缸温度降至室温以下时,关闭冷却水,同时放掉机体内全部冷却水。
八、收尾工作
第17条  检查设备,保持设备清洁完好,清扫压缩机房的环境卫生,整理运行记录和工作日志。
第18条  将存在的问题向接班司机认真交待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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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灯  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矿灯房的值班人员和对矿灯充电实行自我服务的矿灯使用人员。
第2条  本规程中规定了山东煤矿常用的KS—8型矿灯操作要求,其他型号矿灯另有规定的,操作部分按其规定执行。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4条  矿灯充电和维修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标准和规定,熟知矿灯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独立操作。
第5条  日常充电操作,对较为简单的矿灯可实行自我服务,但矿灯使用人员必须做到:
1.会进行日常充电操作。
2.熟知充电注意事项。
3.发现本规程所列矿灯缺陷之一时,应及时报告灯房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三、安全规定
第6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7条  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第8条  应保持矿灯房内充电间和修理间的排风装置工作正常,通风良好。室内禁止烟火,安全灭火设备完好。上、下水道畅通,耐酸地面清洁无腐蚀性残液。
第9条  矿灯有下列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
1.电解液溢漏。
2.灯头、灯盖锁失灵。
3.充电不足。
4.灯头圈松动。
5.玻璃破裂。
6.灯盒、灯头或灯线破损。
7.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第10条  对充电设备和矿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11条  充电架上的电压表和充电指示器应定期校验和检查,充电架上的电压表每月应使用标准电压表校验一次。
四、操作准备
第12条  矿灯充电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25℃之间。
第13条  矿灯使用的硫酸、蒸馏水须经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以地下水、自来水、锅炉水代替。
第14条  充电架应保持清洁,每天应擦拭一次,每半年检修一次。
第15条  工作人员应穿耐酸工作服,维修人员在操作时应戴耐酸手套、胶鞋、围裙及护目镜等劳保用具。
五、操作顺序
第16条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的充电程序如下:
1.日常充电:矿灯对号上架→关闭灯头开关→接通充电回路,开始充电→完成充电过程,切断充电回路→结束充电。
2.初次充电:注液→静置2~4小时→调整液面高度,封盖→进入恒流式充电方式充电过程→完成充电,切断充电回路→结束充电。
六、正常操作
第17条  收回的矿灯应进行下列检查:
1.灯锁、灯头开关、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
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漏液、变形;透气孔是否堵塞。
3.有无红、灭灯现象。
4.短路保护装置或短路保护器是否正常。
第18条  日常充电:
1.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然后把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2.每小时调整一次电压,调整调压器手柄将电压保持在5±0.1伏范围内。在整个充电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
第19条  KS—8型矿灯正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充电末期电流下降到0.1安培以下。
第20条  充电注意事项:
1.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
3.当电池不需要继续充电时,应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
4.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
5.使用过的矿灯,应充足12小时,充电电流降至0.1安培以下,否则应使用备用灯。
6.红、灭灯的电池应及时更换、检修。
第21条  连续使用的矿灯,每10~15天补充一次蒸馏水,在气温较高的地区,补水周期可适当缩短。此项工作应设专人进行,补水工作应在充电后期进行(充电9~10小时后)。具体操作如下:
1.使用专用二柱扳手打开透气盖,取出垫圈和堵头。
2.将电池倾斜45°,用注液器将蒸馏水注入,每个单体电池补到直立后液面与注液口相平为准。
3.补完蒸馏水后,擦去漏出的电解液,上好堵头、垫圈和透气盖。
第22条  调整电解液比重:
1.正常使用的矿灯,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比重。电池在充足电后,电解液比重应为1.28±0.01(30℃)。
2.调整电解液比重,应在补充蒸馏水后第二天进行。
第23条  灯头部的拆卸与维护:
1.用三角套扳子拧松三角保险螺钉,取下灯头圈。
2.取下灯头圈、灯面玻璃、灯泡、反射器。
3.检查灯头开关、灯泡座、电缆等有无松动。更换灯泡时,应检查螺口处是否清洁光亮,灯泡接上后应拧紧放松数次。以检查灯头自动断电性能。
4.用叉口改锥将帽挂钩螺钉取下,取下帽挂钩保险弹簧片、充电开关和衬片,即能检查充电触头。
5.用扳手旋下电缆固定螺母,用改锥旋下电缆端部的焊片即可从灯头上取下电缆。发现有损坏现象时,应将损坏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将电缆护套割去30毫米(电缆长度不小于1.1米),在割掉护套8毫米处用手钳子将新轧头轧紧,套上橡皮垫圈,使他位于轧头和固定螺母之间,然后用扳手将固定螺母装在灯头上拧紧。电缆端部分别焊上焊片,套上套管并和灯头正负极接通。
6.通过上述检修后,按相反次序重新将灯头装好即可。
第24条  上盖部分的拆卸与检查:
1.矿灯使用半年后,应将上盖拆下进行检查修理。
2.用叉口改锥将锁盖螺钉拧松,取下锁盖及螺钉,这时盖身即可取下。检查完后,将盖身放在电池顶部,固定好锁盖,拧紧锁盖螺钉。
第25条  拆装矿灯蓄电池应在充足电后使用专用工具,按下列步骤进行:
1.取下上部构件,用钳子将连接条夹掉,将电池上的煤尘擦净,用专用工具拆开电池。
2.将极板和电池盖分离后,拆散极板群,仔细检查正负极板、微孔塑料隔板及玻璃隔板,如正极板栅的筋未断,玻璃丝管尚完好,负极板膨胀脱粉不严重,可将正负极板清洗,清洗后立即将负极板浸入蒸馏水中,以免极板氧化。电池盖、隔离板、正极板清洗后在60~70℃下烘干或在室温下凉干,准备重新组装。玻璃丝隔板用清水洗净后,再用蒸馏水浸泡挤干。
3.将电池槽清洗干净凉干待用。电池槽内壁与电池盖接合处,电池盖四周及极柱孔应用砂纸打光。
4.将正负极板和隔板装配起来放入电池槽。在组装极板群时,应注意,在正极板两面装玻璃丝隔板,靠阴极板两面装微孔塑料隔板,极板与隔板之间组装应松紧适度。然后将电池槽内壁、极柱孔及电池盖四周的打光处用汽油擦净,涂上封口胶,再将电池盖装入电池槽放置5~6小时后。在电池槽和电池盖接合处再补涂一次封口胶,使之粘合牢固。
5.电池装配完毕后,注入电解液,比重为1.28~1.30,静置2~4小时后,将电池直立使液面与注液口相平,上好堵头、垫圈及透气盖,焊上连接条。安上绝缘垫和极柱垫,最后安上部构件。
6.装配完毕,检查液面合格后,充电24小时,再测电解液比重,如不符合要求,应加以调整,合格后做放电试验,放电容量达到标准后即可投入使用。
7.更换新极板时,应进行初充电后方可使用。
第26条  在电池的组装过程中必须注意:
1.在极板群中,不许存有因烧焊溢流出来的铅疙瘩,否则会造成蓄电池正负极板短路。
2.在极板群中,正负极板必须面面相对,不许上下、左右参差不齐,因为不相对那部分活性物质不能发挥作用,因而影响电池容量。
第27条  配制电解液的器具,要用耐酸槽,并应耐温100℃,配液所用的器具在使用前必须用蒸馏水洗净。
第28条  调配电解液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将硫酸从2~3升的容器中徐徐注入蒸馏水中,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以便混合均匀、散热迅速。
2.绝对禁止将水倒入浓硫酸,以免产生剧热引起爆炸,也不要从大容积的瓶子中将硫酸倒入水中。
3.应备有5%的碳酸钠溶液,以备万一硫酸飞沫落到脸上、手上及衣服上时洗涤用。
第29条  蒸馏水、浓硫酸及电解液存放时均应严密盖好,以防进入杂质。
第30条  调制电解液时,浓硫酸与蒸馏水的调配比例如下:
1.用浓硫酸和蒸馏水调合时,如用比重1.4(30℃)的稀硫酸调制成1.26(30℃)时,可用1份稀硫酸对0.59份蒸馏水。
2.调制电解液时,如果温度不是30℃,比重应进行换算:
所需比重
(30℃)
浓硫酸
(比重1.84)容积
蒸馏水容积
1.4
1
1.41
1.26
1
2.84
S30=St+0.0007(t-30)
式中  S30——30℃时电解液比重;
St——t℃时电解液比重;
t——电解液的温度,℃。
3.常温下电解液比重如下表:
温度
比重

10
15
20
25
30
40
换算后比重
1.274
1.27
1.267
1.264
1.26
1.253
七、特殊操作
第31条  矿灯初充电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使用专用二柱扳手旋下透气盖,取出垫圈和胶堵。
2.把电池向后倾斜45°,用注液器注入比重为1.26的电解液。每单格电池注入120毫升。
3.注液后,电池静置2~4小时,使极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电解液,并使电解液温度冷却到30℃以下,然后将电池直立起来,检查液面高度是否和注液孔相平。若不相平需调整液面高度。
4.液面调整合格后,将外壳上的漏液擦净,装上堵头、垫圈、透气盖,并把透气盖拧紧。
5.采用恒流充电。当电池全部上架后,开始送电,调整电压,保持充电电流为1安培,连续充电72小时,每小时调整一次电流。
6.当充电48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充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继续充电至72小时。
7.充电72小时后,再补充蒸馏水一次,再充电2小时,使电池内电解液均匀。调整电解液比重至1.28±0.01(30℃),然后再充2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8.矿灯初充电后,放置2小时,进行放电试验。用0.7安培灯泡放电11小时,电池电压不低于3.5伏则认为合格。对于不合格电池,可使用1安培电流充电24~28小时后进行放电试验,依此反复直至合格为止。
第32条  初充电时应注意事项:
1.初充电过程不准停电。初充电过程中如充电电压已调到最大,充电电流仍不能维持1安培,则需延长充电时间,使电池充足72小时。
2.初充电24小时后,各个电池充电指示器的指针都应在1安培左右,如个别充电指示器指针不动或相差太大时,应检查各处接触情况。
3.初充电最后2小时应注意电池电压是否已稳定,如充电72小时后电压依然上升。则应继续充电,直至电压不再上升为止。
八、收尾工作
第33条  本班工作结束后要将本班工作情况认真记录,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第34条  浓硫酸、电解液等有腐蚀性的物质应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外溢的液体要及时清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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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装电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矿井安装电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条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和煤矿机电设备安装有关标准和规程。
第3条  具备电工基础知识,了解所安装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设备电气系统图和矿井供配电线路情况。
第4条  掌握电气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抢救知识。
第5条  无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身体状况适应本工种要求。
二、安全规定
第6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7条  在立井井筒和距井口3米以内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保险带。随身工具应有防脱落措施,以防坠落。
第8条  在井下距检修地点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在井下使用普通型电工测量仪表时,所在地点必须由瓦斯检测人员检测瓦斯,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允许使用。
第9条  井下安装如需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10条  入井安装的防爆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操作准备
第11条  施工前应熟悉图纸资料、安装质量标准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12条  检测、核对安装的设备、电缆、技术参数及安装时所用材料。各种技术数据及技术要求与设计相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13条  检查安装、运输的现场环境,清除安装场地的障碍和杂物,了解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及相关工作环节的情况。
第14条  安装的设备必须按照电气试验规程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做各种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15条  低压电缆必须测试绝缘,高压电缆必须做直流耐压和泄漏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四、正常操作
第16条  设备装车运输时必须固定可靠。对小型贵重设备、仪表、易损零部件应采取保护措施后,再进行搬运。
第17条  施工所用的起重用具,必须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完好无损后,方可使用。起重设备时,检查支架棚子应安全牢固,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被吊物上严禁站人,吊起的重物下严禁有人。
第18条  安装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作业制度。从事高压作业时,必须按停电、验电、放电、封线、挂停电标志牌等顺序工作。
第19条  安装防爆设备时,要保护防爆面,不准用设备做工作台,以免损坏设备,安装完毕后,应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第20条  安装后的检查:
1.各类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安装垂直度、电缆的敷设、接线工艺应符合安装质量标准。
2.检查连接装置,各部螺栓、防松弹簧垫圈应齐全紧固。
3.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防爆间隙及接地装置应符合标准。
第21条  试运转:
1.安装设备的手动部件应动作灵活,开关的触头闭合符合技术要求。
2.按设计整定继电保护装置。
3.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试送电,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工作前停电挂牌的开关要撤牌,谁挂牌谁摘牌。
4.完成上述工作后由组长与司机、维护人员一起进行设备试运转。
五、收尾工作
第22条  设备经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23条  清理场地、工具、材料、仪表、仪器。试运转正常后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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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维修工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学徒工应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电工指导下从事有关维修实习工作。
第2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条  必须熟悉所维护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和电气系统原理图及各安全保护装置的作用,会进行现场电气设备操作,掌握电气防、灭火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遵守工种岗位责任制,上班时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遵守本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5条  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挂好停电牌,并采取防止自转和自滑的措施。
第6条  在井下瓦斯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电气检修作业。当电气设备附近20米内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及时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7条  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和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上。
第8条  需要变配电所的值班人员进行操作停送电的检修项目,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设专人联系停送电,严禁带电作业。
第9条  无论高压、低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作业前必须挂“停电作业”牌,并进行验电、放电,接临时地线等项安全措施。
第10条  在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未经验明确实无电前,一律视为有电,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准用手摸带电体。
第11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严禁在他人停电作业的线路上或设备上擅自进行工作,需要时应另行办理手续。
第12条  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领导批准。
三、操作准备
第13条  作业前对所用工具、仪表、保护用品进行认真检查、调试,确保准确、安全、可靠。
第14条  检修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讲清检修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5条  作业前要搞清整个供电系统各部的电压等级,使用与电压等级相符的合格的验电笔时,要逐渐接近导体。
第16条  在进行定期检修或大修设备前,应按照作业计划,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四、正常操作
第17条  需要对6千伏以上高压电气设备检修作业时,还必须遵守“高压设备作业规程”。
第18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戴合格的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在停电后的开关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停电警示牌。
第19条  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按时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第20条  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试验和整定。
第21条  对所维修的电气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并注意各部温度和有无异响,异味,异常震动。
第22条  注意各种仪表应指示准确(如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电度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3条  对高低压开关的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整定。
第24条  注意检查变压器的声响和温度,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
第25条  检查电动机的运行情况,注意轴承温度,线圈温度,有无异响,异味等。
第26条  对提升机等大型设备的各项机电保护、后备保护、闭锁功能及相应的检测装置应定期检查试验,并保证动作灵敏可靠,指示正确。
第27条  向电气设备补充的绝缘油,应同原使用的绝缘油有相符的物理、化学性能和不低于原使用油的电气耐压强度,电气设备绝缘油的更换和试验要做好记录(有特殊要求的电气设备,按产品说明书执行)。
第28条  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工作前,必须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开关刀闸全部拉开,并加绝缘隔板,挂好停电警云牌。经验明无电后,对大地充分放电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接触应良好,拆除地线顺序相反。
第29条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领导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30条  经检修负责人和操作监护人共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操作顺序进行送电。
第31条  对检修后电气设备,机械保护进行测试和联合试验,确保整个系统保护灵敏可靠。
五、收尾工作
第32条  设备检修后在送电前要清点人员、工具、测试仪器、仪表和更换的材料、配件是否齐全。
第33条  对检修作业场所进行清扫,搞好设备和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34条  检修后的设备状况,要由检修负责人向操作人员交待清楚,由检修、管理、使用三方共同检查验收后,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第35条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将检修内容、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与司机交待清楚,双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