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道闸鼎顺源:靠资本家的恩施就能构建和谐社会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6:39:50
自从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学术界就如何构建和谐社会问题,议论纷纷。最近,中央一家大报发表了一篇由著名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写的文章:《强势资本须有人本意识》,提出如果“强者(即拥有资本强势的企业主——引者)能平等地对待弱者,尊重弱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就有可能营造出宽松和谐的市场环境,这有利于实现企业长期的利润最大化目标”,“最终也有助于夯实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这就是说,尽管资本家的本质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但只要他具有“人本意识”,善待工人,和谐社会也是指日可待的。[1]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原则问题:怎样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靠拥有“资本强势”的资本家的恩施(“平等对待弱者、尊重弱者的合法权益”)就能构建和谐社会吗?
我们在讨论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时,首先要明确,并不是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可以构建和谐社会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能否构建和谐社会,决定性的条件是经济基础。人与人之间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除了需要一些必要的社会政治条件外,还需要有其必不可少的经济基础,尤其是所有制基础,而不是某些强者“具有人本意识”、能“平等”地对待弱者就可以实现的。
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国历史上就产生过不少有关社会和谐的思想,这些思想,虽然带有不同时代和提出者阶级地位的烙印,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然而在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这只是一种愿望、一种幻想,根本不可能实现。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社会制度下,社会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这种矛盾是具有对抗性的,它只能通过激烈的阶级斗争和冲突来解决。希冀在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社会里实现和谐,那必然是缘木求鱼。在阶级对立的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思想家宣传“和为贵”、“大同世界”,是用来欺骗劳动人民的。例如,资产阶级学者总是把资本主义社会说成是最合理、最和谐的社会,庸俗经济学家萨伊的“三种收入、三种来源”的理论就是这样的典型。这种理论宣扬利润是资本创造的、地租是土地创造的、工资是劳动创造的,三者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完全否定剥削和压迫,把资本主义社会描绘成最符合人们理想的、没有矛盾的社会。然而事实与这种宣传相反,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是,资本家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对立关系。工人阶级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产阶级政权,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够使自己获得解放。在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鼓吹“和谐关系”,实际上是美化资本主义制度,要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忍受压迫和剥削,反对革命斗争,以便巩固资产阶级统治。
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早在19世纪初,空想社会主义者就意识到了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著作和有关主张给予了肯定,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提倡社会和谐”是空想主义者“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这一主张包括“消灭私人营利,消灭雇佣劳动”等等,表明他们“要消灭阶级对立”。[2]同时,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分析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历史局限性和理论缺陷,认为他们没有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和矛盾,也没有找到实现社会变革的正确途径和依靠力量,结果只能陷于空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实现了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历史性飞跃。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科学的设想。他们指出:“代替那存在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建立自由人联合体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和谐的关系。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是把构建和谐社会同建立共产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他们认为,消灭私有制、建立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压迫和剥削,是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和谐关系的前提在我国,全国解放以后,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大规模的群众性的阶级斗争已经过去,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对抗性矛盾已经不占主导地位。由于公有制的建立,劳动人民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方面是平等的,排除了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产品的可能,从而从根本上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前提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仍然存在矛盾,但社会矛盾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因而从性质上说,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的范围内,通过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式,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予以解决。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是这种矛盾在社会中已退居次要地位,占主导地位的已是非对抗性矛盾,而且具有对抗性质的阶级矛盾,除了少数反社会主义势力同人民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敌我矛盾外,大多数已经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也可以用非对抗性的方法来处理。因此,我们有可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这样的任务。
所以,我们党是把广大人民的建设和谐社会的愿望同社会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提出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完全正确的。离开了社会主义制度,离开了公有制,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我国才能保持政局稳定、社会安定,保证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和谐关系的必不可少的前提。
作者的根本错误就在于,议论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完全撇开所有制、撇开社会制度,通篇文章一字不提他说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的,还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是资本主义“和谐社会”。在他看来,仿佛任何社会、任何所有制都一样,都是可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这种研究问题的方法论恰恰是多年来不问姓“社”姓“资”的思维定势在经济学中的反映。当然,经济学中有的问题,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都可以采用的经营管理的具体方法、经济运行的具体机制等等,我们不应该纠缠抽象的姓“社”姓“资”的争论,因为这些问题本身并没有社会制度属性的差别。但是,谈到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类带有根本方向、道路性质的问题,我们却不能撇开所有制、撇开社会制度进行讨论。要知道,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是阶级对抗和冲突,那是不可能构建和谐关系的,只有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才有可能形成人们之间的和谐关系,才有可能构建和谐社会。对这类明明具有社会制度属性的问题,故意不问姓“社”姓“资”,如果不是认识上的糊涂思想,就是故意混淆或抹煞公有制和私有制、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界限,以便偷梁换柱,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旗号下,偷偷地用私有制取代公有制,用资本主义取代社会主义。
在作者的心目中,构建和谐社会无需触动私有制,只要在私有制基础上坚持等价交换,“强势资本所有者具有更多的平等意识与人本意识”,而不“凭借其强势地位迫使弱者接受不平等的交换条件”,就可以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了。作者实际上说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主张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构建和谐社会,只需要对具体运行机制做点改良,真正做到“公平的自由交易”就可以了。当然这一点作者在行文中没有直截了当地说出来,而是像著名经济学家们流行的做法那样,用“市场经济”来代替“资本主义”这一概念。谓予不信,我们可以引用原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遵循产权原则,即资源配置权利的大小与其拥有的资产数量正相关。而且,只要交易是自由的,就被认为起点是公平的,至于结果的不公平则由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弥补。”这不是活脱脱的资本主义社会嘛!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他是“强势的企业主”,有“资源配置的权利”;工人丧失了生产资料,他只能成为“被监督”的、“相对弱势的一方”。但是,只要“交易”是自由的、等价的,即工人出卖劳动力是出于“自愿”,而资本家则在市场上按照价值购买劳动力,那就是“公平”的,因而也是和谐的。只是“由于企业主把员工看成简单的生产要素,只知道使用,不知道激励,导致员工与企业主的离心倾向越来越严重。”这才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于是,作者对资本家发出呼吁:“市场主体具有高尚的道德对于市场经济的和谐运行是至关重要的。”“强势资本所有者具有平等意识和人本意识,不仅对弱者有利、对社会有利、对企业长期发展有利,最终也有利于夯实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 在作者看来,“夯实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不需要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只需要在私有制基础上“强势资本所有者具有平等意识和人本意识”就足够了的确,资本主义社会在流通领域通行的是自由、平等、人权的原则,一切看起来都是那么和谐、那么美妙。马克思形象地描述了这种景象。他说:“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们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的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4]
正是这种形式上的自由、平等、人权,使得资产阶级学者以及我国某些追随者对资本主义的公平与和谐赞叹不已。他们得出结论,这种“公平”与“和谐”是人类的理想,资本主义恰恰实现了,因而资本主义是最和谐的、最合理的制度,历史应该到此终结。然而这只是流通领域表现出来的假象,如果进入生产领域,这种公平就脱下自由、平等、人权的外衣,显示出自己的本质,即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正如马克思接着上面引文所说的:“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5]这里,哪儿还有什么“和谐”的关系!
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必然产生资本家压迫、剥削工人的经济关系,只不过与封建社会、奴隶社会不同,这种经济关系是用形式上的自由、平等、人权掩盖起来的,是以“和谐”的面貌表现出来的。资本家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给工人一点恩施,但阶级压迫和剥削的本质是改变不了的。因而从根本上说,只要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强势资本所有者”不管具有多大的“人本意识”,也是不可能形成和谐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
关于如何认识和注重社会公平,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作过明确而重要的指示,他说:“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要“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显然,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才能真正建立和谐社会。这绝不是依靠与资本家进行所谓的“平等交易”所能实现的在当前中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强势资本的表现是怎样的呢?我们看到,在许多私营企业中,偷税漏税、拖欠工资、走私贩私、延长工时、直至草菅人命的情况比比皆是,但是,这些劣迹难道仅仅用“强势资本”缺乏人本意识就可以解释的吗?难道只要“强势资本”具有人本意识就可以解决的吗?马克思早就指出,资本来到这个世界从头到脚都沾满了血和肮脏的东西。他引用一位学者的话说,为了300%的利润,资本家可以冒上绞刑架的危险。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强调的那样:“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误解,要说明一下。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的利益的承担者。”[6]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缓和劳资矛盾在某种条件下是有可能的,但消除劳资对立、实现社会和谐则是不可能的。即使是缓和劳资矛盾、部分地改善工人的境况,也不能把希望寄托于资本家的良心发现上,而只能依靠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正是由于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席卷全球的波澜壮阔的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才推动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文明化。至于说到形成和谐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更不能指望资本家发善心了。必须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为和谐社会创造必要的经济基础。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情况要复杂一些。根据生产力的社会性质,我们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我国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发展有不平衡,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发展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我们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正是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我们才有可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党的十六大规定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是,必须强调,第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为前提的;第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要鼓励和支持,也要注意加以引导,使其在有利于社会主义的范围内健康发展;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必须受党的领导、国家的宪法和社会道德的约束。唯其如此,强势资本才不至于凌驾于社会之上,任意欺凌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群体的利益。
当然,我们也希望“强势资本所有者”具有“人本意识”,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劳动法》,平等对待工人,并且提倡他们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我们与作者的根本分歧在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就不可能形成社会的和谐关系;在私有制基础上,通过“强势资本”多点“人本意识”、多给点恩施,那最多只能缓和矛盾,而不可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战略目标的。
[1] 作者在文中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他说,亚当·斯密“在写了一本赞美‘看不见的手’的《国富论》后,又出版一本《道德情操论》”。这里,他把时间顺序弄颠倒了。《道德情操论》是1759年出版的,而《国富论》是在过了17年以后的1776年出版的。当然,区区小事,不足挂齿。但作者身为经济学院院长、著名经济学家,连这点常识都不知道,或者都不愿查一查,就信口开河,似有学风不严谨之嫌,并非治学之道。很明显,他是有一套自己的思维逻辑,然后拉亚当﹒斯密来做论证。不过这个论证由于把时间搞颠倒了,闹出了笑话。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04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4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76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76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1页。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