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牛刹车片厂家是哪: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 - 许昌廉政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5 13:12:02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


一、案件检查的概念

1、党内违纪和党内违纪案件

党内违纪是指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党内违纪案件是指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违犯党的纪律依照党的纪律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事件。

党内违纪案件有三个特征:一是党内违纪案件的主体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二是党内违纪案件必须是实施了违犯党纪给党造成危害的行为;三是违纪主体的行为必须是依照党的纪律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

2、行政违纪和行政违纪案件

行政违纪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行政纪律的行为。

行政违纪案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行政纪律而应承担行政责任和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案件。

行政违纪案件的特征:一是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二是必须是妨碍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正常秩序、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必须是违犯了有关的行政纪律规定,并按规定应追究行政责任受到政纪处分的行为。

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

检查,从定义上有三个解释:(1)为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2)查考:调查考究,弄清事实;(3)检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包括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个方面:党纪案件检查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党的纪律有关规定,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违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进行检查的活动。其特点:一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活动,而不是其他组织、团体和任何人的活动;二是依照党章和党的纪律有关规定而进行的活动;三是这个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违纪问题的事实真相。

政纪案件检查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对行政监察对象违犯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政纪案件检查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被检查对象必须是行政监察对象,必须具有违纪事实,而又达到构成追究其政纪责任,并足以给予一定行政处分的程度。

综上所述,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各级经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进行调查考究、弄清事实的活动。

二、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一)案件检查的地位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1、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经常的、大量的工作是查处案件。通过查处案件达到严肃党纪政纪,端正党风政风,维护党和国家、政治、组织上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贯彻执行的目的。查处党纪政纪案件,是党和政府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项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把案件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正是履行这一职责的必然要求。如果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不予查处,或是查处不力,纪检监察机关就是失职。案件检查工作突出地反映出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的特色。只有把案件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才能使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和职责的全面完成和履行。

2、案件检查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党纪政纪的过程,主要包括受理控告和申诉,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三个基本环节,其中案件检查处于中心环节的地位。

从案件检查与信访的关系看: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无疑是严肃党纪政纪的基础性的重要工作。然而,信访举报提供的案件线索只有经过案件检查这一环节,才有可能使所反映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查处和追究,才能使信访举报提供的信息发挥有效的作用。

从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的关系看,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的最后一道环节,通过案件审理的严格把关,对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终结的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才能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但是从案件审理与案件检查的关系看,案件检查是案件审理的前提和基础,而案件审理则是案件检查的继续和发展,如果没有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则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只有案件检查工作做得周密细致,提供的事实证据材料扎实可靠,提出的定性处理建议有理有据,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否则,如果调查不深不透,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理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严肃党纪政纪就无从谈起。

3、案件检查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

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纪检监察机关把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任务和职责概括为“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基本职能性工作。案件检查这四项基本职能性工作中处于关键位置。

从惩处工作方面看,案件检查是惩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惩处的基本手段。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惩处的职能,离不开案件检查。可以说,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

从保护工作方面看,也离不开案件检查。只有通过查处那些歧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案件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才能有效地履行纪检监察机关保护党员干部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职责。离开案件检查,保护的职能就不能有效地履行。

从监督工作方面看,案件检查也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只能以案件检查为后盾,才具有权威性,以案件检查为后盾。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监督之处之所在。对那些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才能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更见成效。

从教育工作方面看,案件检查可以使纪检监察机关的教育发挥其它部门的教育所没有的优势和特色。通过案件检查,一方面,可以使违纪违法者受到查处,本身受到教育,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重新做人;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办案成果和典型案件,举一反三,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使之引以为戒。这种教育正是纪检监察机关有别于其他部门的教育的地方。如果没有案件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的教育,就会失去应有的特色,就不能发挥自身的优势。

总之,案件检查渗透、贯穿在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处于关键位置。没有案件检查、没有惩处、没有案件检查、保护工作就缺乏有力的手段,没有案件检查,监督就缺乏权威;没有案件检查,教育就缺少丰富深刻的内容,就失去特点和优势。因此,只有加强案件检查,才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效能。

二、案件检查的作用

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3、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

4、增强党纪政纪教育效果;

5、保护党员和干部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6、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建设大局。

三、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

3、在党政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5、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6、维护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利原则;

四、关于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发展和全党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现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体现在案件检查工作上,就是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大局意识。把查办案件同 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看是不是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合的就毫不动摇地坚持,不符合就实事求是地纠正,这样才能体现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时代精神。我们要把为改革服务、为发展服务、为稳定服务,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不断增强为全党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服务的自觉性。我们查办案件不是单纯为办案而办案,要把是否真正能为改革服务,为发展服务,为稳定服务,行为检验我们办案工作是否取得成功的标志,离开发展、离开稳定,我们的办案就失去了它的实在意义。

(二)工作思路

要注意不断总结和创新,进一步理清适应形势不断发展的办案工作思路。工作思路决定工作的成效,如果办案思路不适应客观规律,任何努力都不可能取得成功。在解决了指导思想问题之后,接下来就有个理清思路问题。我们的办案工作思路要适应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新形势,必须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必须弄清案件的本质属性是什么;二是弄清办案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三是必须弄清办案需要经过哪些具有内在联系的步骤。这三个问题解决得好,办案思路就能理清,否则,就理不清或者难以理清。

关于案件的本质属性,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和思考,我们认为,案件是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些矛盾不解决就直接影响一个地方的稳定和发展。我们查办案件就是要解决这个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案件,这也符合唯物辩证法。归纳一下我们查办的案件,凡是接连不断地告状,长时间不稳定、内部平衡不了的,必然产生案件。如果矛盾不解决,这个单位、这个地方就难以稳定和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说,办案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非办不可的。因此,我们必须去办案。

我们查办案件的目的是什么?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查办案件,使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得以解决,促进地方的稳定和发展。办案是要引起阵痛的,正像一个健康人的肌体、生病后要治病,治病的方法很多,有内科、外科,还有放 疗、化疗等,小病吃药,大病手术,但都是本着一个最终目的,通过治疗使病人恢复健康,能够使其内部达到平衡,发生疾病是肌体内部不平衡的问题。发生案件也是内部矛盾平衡不了,要通过办案使矛盾得到解决,促进稳定,促进发展。

从案件的本质属性和办案的最终目的出发,我们办案遵循的逻辑思路、大体应该是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查清事实,即根据群众的举报和各种检查发现的问题,查清事情真相。第二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纪律和法规,分清是非。第三步按照政策,对于错误的要进行纠正,这是平衡的前提。第四步追究违纪违法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个顺序就把过去的办案思路调整了一下。传统的办案是拿着领导的批件查案,是对着人的,由人找事。新的思路是以事找人,先查事,再找人。第五步是做好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剖析工作,查找制度和体制上的漏洞,提出堵塞漏洞的意见和建议;剖析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从中找出违纪违法人员思路蜕变的轨迹,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从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三)讲究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是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重要手段,查办案件不研究工作方法就不可能取得应有的成功,根据办案的实践,在工作方法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把好初核关,做到进可攻,退可守。初核是办案的第一战役。其次要抠死证据,办成铁案。必须把证据抠死。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对经济方面的问题能找到书证尽量找到书证,不要光凭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容易翻。其三,要善于运用政策和策略,区别对待,宽严相济,集中力量严惩少数腐败分子。在处理上必须分别对待,宽严相济,不区别就没有政策,这个问题一定要掌握好。我们所要惩处的,打击的都是极少数腐败分子,对大多数都是教育挽救问题,包括给予纪律处分也是对一些同志的教育挽救,这也是工作的需要。其四,要善于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支持。尤其是处理这个环节,最后一定要由党委、政府来决定。

五、案件检查的任务、要求和方式

(一)案件检查的任务

案件检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党纪政纪追究,保护没有犯错误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宁法,以严肃党纪政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

1、查明案件事实,惧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处理党纪政纪案件的基础,是案件检查的基本任务。查明案件事实首先要做到准确。不仅要准确地查明被调查人是否实施了违纪行为,而且要准确查明实施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和目的、侵害的对象和所造成的危害效果。也就是说,凡是违犯党纪政纪并应追究纪律责任的各项事实,都必须调查清楚。查明 案件事实,在准确的基础上,还要做到及时,要关于抓住有利时机选准案情突破口,不失时机地开展工作。

要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惧确实、充分的证据。收集证据是查明案情的关键,也是案件检查的根本任务。案件检查中,必须深入细致、积极主动、以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同时对所收集的证据要认真分析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对证据确实、充分 的,即使被调查人不承认的事实,也可以认定;相反,如果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即使被调查人承认,了清能认定为案件事实。

(二)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惩处违纪者,是案件检查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查处案件的直接目的,否则,案件检查活动的本身是没有意义的。使违纪行为受到就有的追究,作为案件检查的任务,首先是指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党政纪律规定,提出恰当的定性处理意见。同时,还在于案件检查过程中要防止违纪者逃避检查。逃避检查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如公开抵抗、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藏匿、伪造证据,利用权力、金钱、人情干扰调查等。为了有效地防止逃避检查行为,案件检查人员必须要敢于秉公执纪,排除干扰;要不失时机地揭露和批评各种反检查为;对那些严重干扰案件检查的人,根据党政纪规定,提出必要的处分意见。

案件检查在处处违纪者的同时,还要保障没有违纪的纪检监察对象不受追究。输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算度纪案件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调查人申辩的权利,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对检举控告的问题,确认不实的,无论在案件检查的任何阶段,要适时终止调查或撤案。对蓄意诬告、陷害者,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3、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案件检查的过程,也是对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教育的过程。通过案件检查进行教育,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被调查人进行教育,教育本人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重新做人;二是用揭露和惩治违纪者的具体事实,对广大纪检监察对象进行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和对违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因此,要克服单纯办案的思想和不教而诛的作法,把教育始终作为案件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

4、严肃党纪政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严肃党纪政纪,是案件检查活动的着眼点和落脚点。首先,要坚决同各种特权行为作斗争,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是什么人,不论权力地们高低,也不论触犯何人的利益和尊严,只要违纪都要进行严肃查处;其次,要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准确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性质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最后,不公严格依纪徇被调查人的行为,而且还要依纪规范案件检查行为,即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案件检查活动,以严明党纪政纪,提高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为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服务的,所以,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案件检查的最终任务和目的,把促进经济建设作为案件检查的任务,最根本的就是牢固确立案件检查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并把这一思想贯穿到案件检查工作的全过程。要抓住那些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案件坚决查处,特别是对那些打着改革幌子贪污受贿、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的案件,决不能心慈手软,必须一查到底。查处违纪案件还必须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挽回经济损失,加强班子和管理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从而,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社会政治环境,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这是多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经验的历史性总结。要正确执行党纪政纪,必须严格按照这一基本要求去做。

1、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的结论中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须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效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交待清楚,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混不清,更不能把一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定案所依据的事实。

2、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它要求:(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是查证属实的。(2)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着客观联系,不牵强附会。(3)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排除,全部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使得出的结论确实无疑,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4)认定的每一事实情节都有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需收集的证据已收集在案。要做到证据确凿,案件检查人员必须正确地收集、鉴别、使用证据。要做到及时 、客观、全面,切忌任何倾向性、主观随意性和片面性。

(3)定性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纪检监察对象所犯错误的性质的认定确定无疑,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的认定案件性质的标准。认定违反党纪案件性质的标准主要有: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规党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宪法和其他法律法令;社会主义道德。认定违反政纪案件性质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政策、法律、

六、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通常必须经过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几个阶段的工作。

(一)初步核实

初步规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初步检查、证实的活动。

1、初步核实的任务和要求

初步核实的任务主要是通过收集有关证据,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步核实在整个案件检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初步核实工作一是要迅速及时,初步核实一旦确定,就要抓紧时间,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调查取证,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真实情况,以决定是否立案。二是要突出重点,在初步核实过程中,一定要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收集证据,对那些与反映主要问题关系不大的线索,则不要牵涉过多的精力。三是要保守秘密,并尽量在小范围内进行,这样一方面可防止违纪者反调查活动;另一方面,对违纪情节轻微或反映问题失实的,可以避免造成一些不良社会影响或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2、初步核实的方法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收集证据: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3、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撰写

初步核实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报告上签名。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监察监察室领导审批。

4、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和《调查处理方法》规定,对初步核实结果,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A、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B、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C、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反映;D、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E、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严肃追究。

(2)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A、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B、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C、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D、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E、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F、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G、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纪检监察机关。

(3)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违法事实,不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依法应为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4)对经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5)对经初步检查,确有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室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主要证据材料等,呈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活动的一个主要阶段,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1、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也称立案的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根据上述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确有违纪违法事实

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纪违法事实,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条件。纪检监察机关管理反映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后,要对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查清真相。如果违纪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立案的前提条件就具备了。

(2)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需要对违纪违法者追究政纪责任,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又一条件,纪检监察对象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即确有违纪违法的事实,这只是立案的一个条件,并不是违纪违法事实一发生就要立案,而要对照党纪政纪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才能决定立案。

2、实行分级立案。

所谓分级立案,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各自的管辖范围,对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分别立案。分级立案要求遵守管辖范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该谁立案就谁立案,防止越权行事或互相推诿。

在明确分级立案的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二是上级经检监察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

3、要严格按照立案程序立案。

(1)填写《立案审批表》

承办纪检监察室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要填写《立案审批表》,填明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立案的党政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通常纪检监察室外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2)审查批准立案。

审批机关以及负责人接到《立案审批表》后,要召集常委会议或局委会议,听取汇报,充分讨论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通报或通知有关单位。应将立案决定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调查人所在单位,对一级行政机关立案的,应通知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

(三)调查

这里所讲的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案件事实的活动。

调查是案件检查的中心环节,是收集证据的有效途径,是查清违纪事实的唯一手段,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

1、调查前的准备

(1)组织调查组

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抽调调查组人员。要选派政策水平高、熟悉业务、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担任调查组长。要合理搭配人员,对那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注意吸收有关部门的同志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些重大案件,必要时也可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志参与调查。要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不要让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调查组。

(2)熟悉案情

调查组组成后,调查组长要组织全体调查人员认真分析初步核实材料,对案件线索、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的研究。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通过熟悉案情和学习政策,使全体调查人员明确调查的目的、任务、方法以及调查中应掌握的政策界限注意事项。

(3)拟定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②调查的步骤、方法;③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④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监察室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调查实施

1、宣布立案决定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以下应遵守的纪律: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别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

2、调查取证

《案件检查条例》明确规定:“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由此可见,证据在案件检查中的重要性。

(1)证据的含义及种类

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主要种类有:①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②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③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④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⑤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同案人的检举。⑥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⑦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⑧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⑨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2)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要求

第一、收集物证要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必须注明原物出处和存放单位。

第二、收集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可用摘抄或复印的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第三、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对证人要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可由证人书写,也可以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收集受侵害人的陈述,要讲明控告应负的责任,要求共不夸大也不隐瞒,有根据进行控告。对受侵害人的陈述应作好笔录,并经其阅后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有书写能力的,可以要求另行写出书面控告材料。

第五、收集被调查人的陈述,是非常关键的。被调查人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事实最清楚,因此,通过询问被调查人,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陈述,对查明案件情况有着得要作用。与被调查人谈话,要把握适当时机,要针对被调查人的思想实际,做好思想工作,指出问题,晓以利害,运用政策的威力,打消顾虑,指明出路,打破其心理防线,促使其如实交待问题,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将其所述内容固定下来,并经被调查人阅后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要注意把被调查人的陈述和已取得的证据材料相对照,从中发现新的问题和调查线索,以确定下次谈话的方法和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范围。

第六、收集视听材料。随着现代科技在人们生活和工作中的不断推广应用,视听资料的收集范围越来越广。在办案中,要注意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从他们那里查询和调取有关视听材料;同时,注意动员有关人员提交个人录制的祝听资料。

第七、收集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必须由案件检查人员在检查现场当场制作,并应邀请见证人临场见证。现场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文字力求全面、准确。现场笔录应由参与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八、收集鉴定结论。要确定具有鉴定资料的专门技术工作人员作为鉴定人,并要办理委托或聘请鉴定手续。要向鉴定人员提交真实充分的送检材料,并讲明需要鉴定的具体内容。

第九、收集勘验、检查笔录。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派员持公函同有关司法机关联系,按照规定办理腾批准手续后,调取有关案件的勘验、检查笔录。

在办案中,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必须符合规定程序。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炎,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要依照规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调查中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及《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时可根据需要行使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组织措施和调查措施两种。

(1)组织措施

在案件调查中,调查组认为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并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往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监察机关。

(2)调查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中,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措施:

第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第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第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第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第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第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八、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九、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行使这些措施,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使调查取证工作始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三)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调查终结既是对调查实施的总结,又是对移送审理的准备。

1、综合分析案情,认定错误事实

调查工作结束后,办案人员要把所有材料集中起来,进行全面的整理和分析,对错误事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加以认定,对每一个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

进行综合分析认定错误事实的过程,就是运用证据材料 的过程。对每个问题的认定,必须有可靠的证据,证据不充分的决不能认定。对涉及的每一个责任者,证据证明是什么责任就是什么责任。对证据不足,没有查清的问题,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继续补充调查。

2、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指调查组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

错误事实材料的内容,主要是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同时还要写明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对于有阅读能力的,要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时,要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说明和申辩。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经过核实修改后,再同本人见面。对被调查人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在与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后,应当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盖章。对拒绝签署意见或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3、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是指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调查的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对违纪案件性质的认定,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1)证据确凿的违纪事实;(2)有关的党规党法和党的纪律;(3)有关的国家法规、决定、命令和行政纪律。

提出处理意见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违纪案件的错误性质;(2)违纪案件错误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后果;(3)被调查人在违纪案件中应负的责任;(4)被调查人的一贯历史表现;(5)被调查人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前三条是提出处理意见的主要依据,后两条可作为处理的参考因素。

4、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在正式起草调查报告前,要组织调查组全体成员对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及层次结构进行认真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调查报告写好后,应认真听取调查组每个同志的意见,并要由集体讨论修改和补充。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写清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等。

(2)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地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要对错误的性质做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对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手法予以反映。

(3)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4)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误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5)处理建议。应写明处理建议的根据。对同时违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被调查人,除写明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外,还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对一案涉及多人的处理建议应分别表述清楚。

如果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出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通报并征求意见。

5、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

(1)做好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一、被调查人所犯错误已触犯刑律的,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第三、对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呈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第四、对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2)做好总结工作

第一、做好调查的总结工作。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对调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探讨办案规律,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第二、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和避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室移送的活动。

(一)移送审理的条件

《案件检查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调查处理办法》对需要审理的条件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

第二、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所需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二)移送审理的审议

移送审理的审议,是指对调查终结的案件,由承办纪检监察到和分管领导进行审查,依照事实和有关党纪政规定,决定是否移送审理的活动。

移送审理的审议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承办纪检监察室审查调查终结后形成的全部案件材料,在听取调查组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移送审理的意见。第二步是分管领导对提议移送审理的案件和意见进行审查决定。无论是承办纪检监察室提出移送审理意见,还是分管领导审查决定,都必须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而严格的审查,确实起到把关作用,以保证移送审理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三)移送审理的材料

根据规定,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监察室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承办纪检监察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是办理移送手续的具体表现形式,标志着移送审理阶段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