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的重量:正义与平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07:28:21
当代西方社会正义理论综述
作者:韩锐
来源:开放时代
来源日期:2011-10-19
本站发布时间:2011-10-19 17: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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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社会正义是当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的讨论主题。正义的核心是平等,正义理论所寻求的是对社会成员的平等关注。然而,平等关注的含义却极具争议,尤其当它涉及收入或财富分配时。对平等关注的不同解读产生了不同的分配理想。本文将从两个基本问题的角度,即“什么之平等”以及“平等本身是否可欲”,来概括介绍西方社会正义领域的主要理论和观点。
【关键词】正义 平等 机会 资源 福利
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是当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的讨论主题。{1}对这一话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中后期,尤其是约翰·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之后。在这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中,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应当遵循正义原则,他批评了当时在制度设计中占主导地位的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提出了自己的正义原则,并从社会契约的角度为自己的正义原则提供了理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除了涉及个人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分配,还涉及社会财富或经济好处的分配。这些内容引发了关于分配正义的无数旷日持久的讨论。在这些讨论中,大家的共识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应当让所有成员得到“平等关注”(equal concern),{2}但大家所争议的是到底什么才算是平等关注,即社会基本制度到底应当怎样对待其成员,才算是让他们得到了平等关注?不同的理论家对此有着迥然不同的理解或解读,他们所提出的分配理想或理论也因此千差万别。
在西方政治哲学中,正义与平等一直都是两个关系密切、互相渗透的基本价值。亚里士多德说正义就是某种平等。{3}平等价值最初来自基督教中上帝平等地爱所有人的教义。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一种以平等为最重要价值的政治与社会思想流派——旨在表达这样的观点,即所有人拥有平等的基本价值或基本道德地位,应当得到平等关注。人们认为正义与平等的关系密切,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当所有人——不论他们有着怎样不同的特质——都得到了平等关注,正义才算得到实现。但正如前所述,究竟什么才算是平等关注却是一个十分复杂和困难的问题。
在中国的语境中,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将平等主义与平均主义区分开。我们所熟知的平均主义指的是不顾理由、盲目促成人们在某方面平等的做法,尤其是指不顾各人的贡献和权利就平均他们的收入或财富的做法。平等主义并非平均主义。平等关注并不意味着人们在所有情况下、所有方面都应当同等,它仅仅意味着由于某些理由,人们在某个或某些方面应该平等,即得到同等的东西、或得到同等的对待、或被当作平等个体来对待。{4}平等主义会说明这一或这些方面的平等与人们的基本道德地位平等有何种重要关联。因此,平等主义并非平均主义,它并不意味着人们在所有方面都应平等,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在没有任何合理和可信理由的情况下盲目促成人们在某一方面的平等。
西方政治史表明,平等价值的普及可以说是西方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文艺复兴以来的大多数政治运动可以说都是平等主义政治运动。这些运动不但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等级制度和阶级特权,还逐步取缔了各种基于种族、肤色、性别、优生学的不平等社会规范。由于这些给个人造成压迫的不平等且不合理的制度和规范得到了取缔,西方的社会制度日趋正义。很明显,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平等在这些社会进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在当代,罗尔斯进一步发展了平等诉求,将它扩展至经济分配领域。罗尔斯对经济好处的市场分配提出了批评,认为市场分配并没有使所有人得到平等关注因而是有缺陷的,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应该对市场分配的不平等后果做出调整或修正。对罗尔斯而言,无论是自由、权利还是经济好处,两者都对个人能否拥有一个繁盛人生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所以都是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所需要考虑的因素。
由于西方社会在个人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平等分配上早已有共识,因此在过去几十年中他们对社会正义的讨论通常着重于经济好处的分配问题。概括而言,当代西方社会正义理论所关注的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除了保障个人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平等之外,还应怎样诠释平等,以致经济的好处和负担在人群中得到合理或公平的分配?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话题。在过去几十年中,学者们提出了多种关于经济好处的分配理想或理论。虽然目标都是平等关注,但这些分配理想或理论有着完全不同的实质性内容,因此也将导致大相庭径的分配结果。虽然要了解如此众多理论以及它们之间的争论焦点并非易事,但也并非毫无头绪可循。总体来说,理论家们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基本问题上,即第一,什么之平等(Equality of what?),以及第二,平等本身可欲吗(Is equality desirable per se?)。前者是关于平等的人际衡量范畴的问题,即到底应当是人的哪个方面得到平等。后者是平等本身是否具有内在价值的问题。尽管不是所有人都赞同这两个问题的区分,但它们的确提供了一个可以综述社会正义领域主要内容的线索,使我们对该领域可以有一个大致了解,以便将来加入到这一讨论中去。
一、什么之平等?
“什么之平等?”这一问题由著名哲学家及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首先提出。{5}在同名的文章中,森对平等的人际衡量范畴问题——即人到底应当在哪一方面相互平等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批评了当时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观点,提出了一种他认为更好的范畴。“什么之平等”也经常被称作是平等物(equalisandum)的问题,因为它询问的是人在哪一方面——或者说人的哪种东西——应当平等。 “什么之平等”是分配正义的一个基本问题,它关系到人们对什么是值得追求的善的看法,以及人的哪一方面平等才能体现人生状况之平等的问题。本文这一部分将以该问题为线索,来综述与之相关的不同理论。
(一)机会平等
首先要说的是机会平等。由于分配正义主要关心的是收入或财富分配问题,而收入或财富主要来自工作回报,因此人们竞争工作职位的机会平等是分配正义的首要条件。只有当人们在竞争工作职位时——特别是一些回报丰厚或享有特权的工作职位时——拥有平等的机会,之后的财富收入才可能是正义的。换句话说,如果一些不合理因素导致职位的竞争机会不平等,那么之后的收入或财富——不论平等或是不平等——也将是不正义的。罗尔斯把有关机会平等的内容置于第二条正义原则中“职位向所有人开放”部分,意思是当职位对所有人开放而不只是对根据不合理标准所划定的特定人群开放时,竞争机会才算平等。但他指出就算职位向所有人开放,对机会平等还可能存在两种解读,即“形式上的机会平等”(formal equality of opportunity)和“公平的机会平等”(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而他认为后者要比前者更正义。{6}
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可以说是竞争性市场经济带来的平等方面的一项重大进步。以往的等级制度只会把高回报或有特权的职位分配给贵族及其子弟,其他人不容置喙。竞争性自由市场经济的出现,使职位向所有能者开放成为必然。企业或公司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就一定要让能者得到重要的职位。以往社会中职位竞争者所遇到的各种基于等级、亲缘关系、种族、性别、宗教或性取向等的歧视,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被逐步消除。能力成为衡量竞争者的最重要标准,而不是其它一些不合理因素。这种平等观念不仅仅局限于职位竞争方面,还延伸至市场经济的其它方面。比如,它要求市场经济中的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只应考虑申请者偿还贷款的能力,而不是其它不相关因素。它还要求经济活动从事者必须平等对待所有顾客,不加区别地向所有顾客提供货品和服务,不能因某些不合理的原因歧视某些顾客。这种平等观念也要求顾客在购买商品时只应关注质量和价钱,而不应由于某些不相关的因素歧视某些商品生产者或提供者。
但罗尔斯认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即机会向所有能者开放——仍未能让拥有同等天赋才能的人获得真正的公平。{7}原因是人的能力或竞争力不仅仅取决于天赋才能,还取决于所得到的教育。即使一个人有着与他人同等的天赋才能、又愿意做出同等的努力,但如果他的家庭不像其他家庭那样富有,没有足够财力使其得到(同等质量的)教育或培训,以开发或发展其天赋才能,他也无法拥有同等的能力或竞争力。而各个家庭的财富是“以往天分和才能分配的累积效果,它们有些得到了开发而有些荒废了,有些得到了社会环境、机遇和运气的偏爱而另外一些没有。”{8}拥有同等天赋才能和意愿的人的竞争力会受到以往财富分配的影响,而这种影响是武断的,或者说是他们无法控制的,因此是不正义的。因此,要想让有天赋才能的人拥有真正公平的平等竞争机会,社会就必须提供免费的教育或培训,以消除家庭或阶级的财富累积对个人发展的武断影响。罗尔斯称此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它在职位向所有能者开放的基础上,使有着同等天赋和意愿的人不再受到家庭或阶级财富的影响,得到真正公平的竞争机会。
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在很多国家都已经成为法律,尤其是涉及招聘、录取和雇用人才方面的法律。公平的机会平等却有很大争议性。尽管不少社会确实提供了免费的初级教育,部分实现了这种机会平等,但至今还没有哪个社会或国家要完全实现它。这是因为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完全实现可能会与其它一些价值相冲突。例如,我们必须承认父母有帮助自己孩子的自由或权利,他们有权利用自己的财富增加自己孩子的竞争力或优势。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完全实现将要求我们完全消除家庭对个人的不平等影响,而这将与父母的权利或自由相冲突。
(二)人生状态之平等
公平的机会平等使有着同等天赋才能和意愿的人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让他们得到真正公平的竞争。它会造就一个精英社会,但这样的社会对那些没有什么才能的人、或者所具备才能不受市场所偏爱的人却可能是残酷的。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一种更进一步的平等理想。他认为,人的天赋才能就像等级、种族、性别等一样在道德上是武断的,是个人无法掌控的。如果让个人受制于他们无法掌控的等级、种族、性别等方面的差异是不公平的,那么让他们受制于他们同样无法掌控的天赋才能方面的差异也是不公平的。由此,罗尔斯提出应当尽量缩小由天赋差异所导致的财富分配的不平等,从而消减人们在总的人生状态上的不平等。可是,尽管很多理论家都同意天赋的道德武断性,但并非所有人都赞同以财富或外在物质资源作为衡量人生状态是否平等的标准。那么,到底人的哪一方面平等才是值得追求的,才应当成为人生状态平等之标志,或者是平等关注所要求的?如前所述,这是一个关系到平等的人际衡量范畴的问题,即平等应当落实到人们的哪一方面或范畴的问题。本文的这一部分将介绍几种主要观点,它们分别主张不同的范畴,或者同一范畴内的不同构想。这些不同观点都导致了不同实质性内容的平等分配理想,以及不同的分配后果。
1. 资源平等 (Equality of Resources)
资源平等理想主张人们应当在资源方面平等。一般来说,资源指的是外在物质资源,比如收入或财富。{9}资源平等主义者反对以福利(welfare或well-being)或效益(utility){10}为人际比较标准,认为平等理想应当旨在平等个体的资源而不是他们的福利或效益。资源平等主义者认为我们不需要关心人们如何使用他们的资源,更不需要关心他们由此得到多少福利、效益、或幸福。在他们看来,福利主义起码有三个弊端。首先,我们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测量主观幸福感(即福利或效益)的可靠方法,更不要说比较不同个体的主观幸福感体系的可靠方法。虽然学界在这一方面有一些探索,但测量和比较个体的主观幸福感或满意感无疑是一个极其困难复杂的课题。其次,福利平等理想视福利或效益为人类所应追求的善(the good),但由于大家的福利观点不同,因而会存在多种善的版本。享乐主义者认为福利或幸福感来自肉体欲望得到满足或者疼痛得到避免,因此认为应当得到公平分配的善是肉体快乐。另一些人则认为福利来自个人偏好的满足或者人生目标的达成,比如罗尔斯就认为个体的善指的是在合理的有利环境中个体可能有的最理性的长期生活计划得以实现,简单说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11}当我们衡量不同个体的福利时,就不可避免对不同的善做出比较和评价。这么做毫无疑问会引起极大争议。而资源平等则可以避免这种极具争议的比较和评价。资源平等主义者认为人们有能力而且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处境调整自己的善观点,我们只需要确保他们在资源方面平等,无需涉及他们各自持有怎样的善观点。第三,资源平等主义者尊重个体对自己生活的决定权和责任感。他们让个体自己决定什么是自己生活中有价值的或者值得追求的善,让个体对自己的人生目标负责,而不是关注个体得到资源后如何使用它们以及达到怎样的幸福程度。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是一种资源平等理想。罗尔斯所要分配的资源,是社会可以为个体提供的基本有用品(primary goods),主要包括自由、权利、机会、收入和财富。在个体的自由、权利、和机会平等得到保障后,罗尔斯提出一种差异原则作为指导收入或财富分配的原则。差异原则允许收入或财富的不平等分配,但要求这种不平等一定要对所有社会成员有益,尤其是社会底层的最贫穷者。如前所述,罗尔斯的理由是当一个社会实现了公平的机会平等、个体的成功机会不再受到诸如阶级等武断因素的影响时,个体可以得到的经济回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天赋才能的高低。但天赋才能与阶级等其它因素一样在道德上都是武断的,都是个体无法负责的,因此让个体承受天赋才能的差异所导致的收入或财富的不平等也是不公平的。但罗尔斯并不打算完全消除由天赋才能所导致的财富不平等,因为他认为财富分配的绝对平等会打击能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而这对包括最贫穷者在内的所有人都无好处。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虽然要求消减财富方面的不平等,但也允许一定不平等的存在,这种不平等由于使所有人尤其是社会最贫穷者受益因而是可以接受的。
德沃金也提出了一种资源平等理想。虽然德沃金也认为让个体承受其无法负责的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但他的资源平等理想却与罗尔斯的理想在构想上大不相同。{12}德沃金认为资源平等并不要求资源的种类和数量的绝对平等,而是人们对资源的偏好(preference)得到平等的实现。为说明其观点,德沃金假设了一个资源分配的原始场景,在其中所有人都被赋予了平等的购买力,可以在资源拍卖中竞拍自己所偏好的资源。拍卖到最后,当所有人都得到了自己所偏好的资源、不再希望继续竞投他人的资源以改变自己所得的资源组合时,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想便得到了实现。德沃金认为,尽管各人所得的资源组合在内容和数量上可能不同,但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对资源的偏好得到了平等实现,而偏好是个体可以负责的,受它影响的结果因此是公平的,不论这结果有多么平等或不平等。此后,个体将自己决定如何使用、投资、或花费竞拍来的资源,由此产生的任何进一步的平等或不平等也是个体的自我选择造成,个体可以对其负责,因此让个体承担那些后果也是公平的。德沃金的理论不仅限于外在资源的分配,也考虑到了内在资源——即人的天赋才能——的分配问题,尤其是内在资源为负值的残疾人的问题。德沃金的解决方法依然是让责任或个人选择发挥作用。他设想了一个保险机制,让人们在不清楚他们是否会残疾或者不清楚他们的天赋是否会为负值时,可以选择为自己买保险,以便在发现情况确实如此时得到适当赔偿。这样的保险机制使无法控制的运气(brute luck)变成可以选择的运气(option luck):个体可以选择买不买保险。如果他选择购买保险,那么当他发现自己确实残疾时就可以得到赔偿;如果他选择不买保险,那么万一他是残疾的,让他承受得不到赔偿的后果也是公平的。罗尔斯和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虽然不尽相同,但两者都认为我们应当追求的是人们在资源而不是福利或效益方面的平等,而且两者都让个人责任或选择在各自的理论中发挥关键作用。
2. 福利平等
不同于资源平等理想,福利平等理想主张人们在福利方面平等。换句话说,它希望每个个体一生所得的福利(或效益)的总量相同,简单说就是幸福的总量相同(前提是福利、效益、或幸福是可以度量和比较的)。尽管人们对什么可以产生幸福有着不同的看法,因而有着不同的幸福观或福利观,但福利平等主义者认为这并不妨碍他们的理想。在他们看来,福利既可以包括身体需求得到满足所产生的快乐,也可以包括偏好得到满足、或者人生计划得到实现所产生的幸福。唯一需要注意的是,福利指的是个体的自利——而非他利——的需求、偏好或目标得到满足所产生的快乐或幸福。如果个体秉持利他精神为他者(他人或动物)的生活做出贡献,但个体本身因为牺牲自我而蒙受痛苦,那么根据福利平等理想该个体的(自利的)福利指数其实会降低,尽管这样的人生无疑具有崇高道德。
福利主义对资源主义同样也提出了批评。总的来说,福利平等主义者认为以资源平等来体现人生状态平等的想法过于肤浅。福利主义者认为,即使人们在外在物质资源方面平等,但由于人们的需求不同,因此同等的资源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在人生状态上达到平等,或者他们得到了平等关注。残疾人也许是说明这一批评的最佳例子。如果一个健康人和一个残疾人有着同等收入,健康人可以把它花在各种人生计划或目标的实现上,而残疾人则可能要将大部分收入花在治疗或者购买昂贵的轮椅上,才能仅仅达到健康人所拥有的基本活动能力。{13}他们虽然在资源方面平等,但要说他们在人生状态上平等却很难让人信服。因此,在福利平等主义者看来,资源平等主义者有恋物癖的倾向,他们只注重物质资源的平等,而忽视了相同的物质资源给有着不同需求的个体可能带来的福利方面的差异。对福利主义者来说,人的幸福或福利才是最终值得追求的善,而物质资源不是;福利平等比资源平等更能让人们觉得他们在人生状态上是平等的,而且更能让人们觉得他们得到了平等关注。尽管福利主义对资源主义的反驳也很有道理,但除了前面所提到的资源主义对它的批评之外,福利平等主义还面临一些十分困难的问题,比如昂贵品味、廉价品味、以及畸形品味问题。{14}
昂贵品味问题是指一些有着昂贵品味或偏好的人只有在得到更多的资源时才能享受到与其他人同等的主观幸福感。{15}一个喜欢吃鱼子酱或者打高尔夫的人也许只有在这些昂贵偏好得到满足时,才能产生普通人吃家常便饭或打排球就可以得到的主观幸福感。为了让人们的福利水平平等,福利平等主义者会将较多的资源分配给那些拥有昂贵品味或偏好之人,以使他们达到其他人只需较少资源就可达到的福利水平。这无疑让人们觉得很难接受。很多学者认为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个体有昂贵的偏好就认为个体有得到比其他人更多资源的权利。为解决这一问题,福利平等主义者主张区分自愿品味与非自愿品味。如果昂贵品味是个体自愿养成的,个体理应对此及其后果负责,那么拒绝资助这样的昂贵品味就是合理的。但如果昂贵品味是先天的或者被动养成的,个体没有选择的余地因而不应对此负责,那么个体就有权利得到更多的资源使自己的福利或幸福水平与他人相等。这就要求福利平等主义者必须有一套可靠的关于偏好形成的理论。但这样一套理论无疑会涉及很多关于意识和个人意志的悬而未决的形而上学问题,因此要得出这样一套理论并非易事。
与此相类似的是廉价品味问题。受先天个性或社会环境的影响,有些人形成了一些较容易满足的品味或偏好,他们因此需要比其他人少的资源就可以达到同等的福利水平。福利平等主义者因此会分配较少的资源给这些拥有所谓廉价品味的人。同样,批评者认为不能仅仅由于个体的品味或偏好较容易满足就认为他没有获得与其他人一样多资源的权利。德沃金的“小蒂姆”例子也许最能说明这种批评。{16}小蒂姆是个残疾人,但尽管如此,他天性异常乐观。虽然直觉告诉我们小蒂姆的残疾使他应当得到比其他人更多的资源,但如果他的乐观使他无需得到跟其他人一样多的资源就可以达到与他们一样的福利水平的话,那么福利平等主义者不会分配给小蒂姆更多的资源。而且更糟糕的是,如果他是那么乐观以致他的福利或幸福水平比其他没有残疾的人的还要高,那么福利平等主义者甚至还会从他那儿转移走资源,去帮助那些虽然健康但却没有他那么满足开心的人。毫无疑问,我们会认为这么做对小蒂姆是不公平的。一个公正的分配不应仅仅因为一个人天性容易满足就把他的资源转移给其他人,更何况小蒂姆还是个残疾人。因此,福利平等理想不但有纵容昂贵品味的倾向,还有惩罚廉价品味的倾向。
除了昂贵品味和廉价品味的问题之外,困扰福利平等理想的还有畸形品味问题。某些生活在不幸环境中的个体,不得不在潜意识或心理上扭曲自己的正常偏好或欲望来适应不幸环境。比如,遭到家庭暴力的妻子或者受压迫的奴隶不得不扭曲自己的偏好以在不利环境中保存自己。尽管当他们的畸形品味得到满足时,他们也达到与其他人一样的福利水平,但认为这些人的生活并不比别人差似乎也是不对的。我们可以想象,在正常环境中他们的偏好或品味一定不同于这些畸形品味,因此满足这些畸形品味并不意味着他们与其他人在人生状态上真正达到了平等,或者他们得到了真正的平等关注。由此看来,要想福利平等理想是可信的,它就必须有一套关于品味或偏好形成的可靠理论,这不但是区分自愿和非自愿昂贵品味的必需,也是解决畸形品味问题的必需。
各种问题的困扰尽管没有使福利平等主义者改变以福利为平等的人际衡量范畴的观点,但也迫使他们对福利平等主义做出一些修改。在改良的福利平等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理查德·阿尼森(Richard Arneson)提出的“福利机会平等”(Equal Opportunity for Welfare)理论。{17}阿尼森坚持认为,对人类来说,福利才是终极的善,所以人们不应放弃福利主义。但他又认为应该平等的是人们达到相同福利水平的机会,而不是个体的实际福利水平,个体的实际福利水平可以取决于个体的选择。为了说明他的观点,他让我们假想两个即将步入成年之人为他们的一生做出连续理性选择的情景。每当他们在一个系列选择中挑出一个,其结果是这一选择将引导他们面对另外一个系列选择。每个人一生的选择就像一棵选择之树,树的每个分叉列出了他每一步所面对的选择系列,而不论挑中哪一个他都将被引导至另外一个选择系列。阿尼森说,福利机会平等就是要使每棵选择之树的偏好满足总量相同。如果两棵树的最高、次高直至n高的偏好满足总量都是相同的,那么两个人就拥有了达到同等福利的平等机会,尽管每个人实际的福利水平取决于他自己的选择。这一理论的优点是它同样也引入了选择概念,让选择或责任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它也面临一些问题,一个明显的问题是我们如何能确保所有人一生的偏好满足总量相等呢?至于它能否规避福利主义的其它问题,也有待进一步讨论。
3. 能力平等 (Equality of Capabilities)
阿玛蒂亚·森在提出了“什么之平等”问题之后,批评了以资源或福利为人际衡量范畴的平等理想,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以能力为人际衡量范畴的平等理想。{18}森不赞同有恋物癖倾向的资源平等,也不赞同太过依赖人的主观反应的福利平等。在他看来,应该关注的是资源能为人做什么,即它实现了人的哪些功能和能力,而不是资源或福利本身。比如,他认为重要的不是一个人得到了多少食物,或是这些食物给他带来了多少快乐,而是它们是否满足了他的营养需求。对森而言,只有当资源的分配使人们在基本功能和能力方面平等了,这种分配才是正义的,这样的平等理想才更可信。
功能(functioning)和能力(capability)无疑是森的理论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功能指的是个体在生活中各种“做的事情”(doing)或“处的状态”(being)。能力指的是个体可以实现的功能的各种组合,个体可以从这些不同功能组合中任选一种。{19}有些功能是很基本的,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是不可或缺的,例如得到足够营养、逃避可避免的疾病等。有些功能比较复杂一点,但也被很多人所珍视,例如得到自尊或与社会融合等。与此相对应的,就是实现各种功能的能力,比如得到足够营养的能力、逃避可避免疾病的能力、得到自尊的能力、融入社会的能力等等。尽管每个人所珍视的功能不同,对相同功能的珍视程度也不同,但森认为人的一生都需要某些基本能力,即实现某些基本功能的能力,而社会应当维持的是人们在基本能力方面的平等。
对能力平等的一个重要批评是这种平等理想包含了争议性较强的完美主义(perfectionism)的观点。能力平等理想认为社会应当保障所有人的某些基本能力,理由是这些基本能力是有价值人生所不能或缺的。批评者认为,这一理由包含了完美主义中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幸福或有价值的人生的观点。只有诉诸于这样的完美主义观点,能力平等主义者才能比较不同能力的相对道德重要性,才能解释为何社会应当保障某些能力而不是另外一些。然而,现代社会中人们关于什么样的生活才幸福或有价值有许多不同观点,因而哪些能力是有价值人生所必需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此,认为某些能力是不可或缺的基本能力、因而必须得到社会保障的想法,本身就预设了何为完美或有价值人生的观点,而这种预设并不一定能被所有人接受。
对能力平等主义的另一种批评涉及个人责任的问题。批评者认为,能力平等要想成为一种可信的平等理想,就应当考虑到个人责任的重要性。{20}这是因为即使我们同意将所有社会成员的某些基本能力维持在某一水准,但个体可能轻率地、不负责任地浪费资源,从而导致自己的能力低于那一水准。而且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有些个体不断地浪费资源而社会不断地提供资源以将其基本能力维持在那一水准。这意味着个体仅仅因为基本能力丧失就拥有要求社会恢复其基本能力平等的权利。然而,我们都不认为社会有无限提供资源的责任,而更倾向于认为个体应负有合理使用资源的责任。因此,能力平等主义需要进一步探讨个人责任的问题。
二、平等本身可欲吗?
除了“什么之平等”问题之外,分配正义中另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平等本身可欲吗”。分配平等本身是不是一个有内在道德价值、值得追求的目标?分配平等是否是平等关注所要求的?提出此问题的德雷克·帕菲特(Derek Parfit)认为,人们可能混淆了(分配)平等与其他一些类似价值。{21}那些类似价值也能造成较平等的分配效果,但它们却有着不同的伦理基础,因而是不同于平等的独立价值。因此,我们必须搞清楚我们所追求的到底是平等还是其他一些价值。这就要求我们仔细考察一下不同价值的伦理基础和内涵,以确定到底哪一种价值才是我们应当追求的。
(一)平等(Equality)
关于平等的讨论,存在一个基本区分。{22}当平等有助于其它目标的实现时,平等就具有工具性价值(instrumental value)。比如,平等能够帮助贫穷者提高自尊、或者减少社会冲突、或者增加社会稳定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平等本身不是目标,但它协助人们达成了其它目标,其价值因此是工具性的。但分配平等主义者认为平等不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还具有内在价值(intrinsical value),因而平等本身是可欲的。在分配平等主义者眼中,平等具有内在价值因而本身就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无论它有没有工具性价值。平等的内在价值意味着,比如说,两个人生活水平之间存在差距或不平等本身就是一种不好的状态,这种差距应当得到消除,即使这两个人不知道这种差距的存在甚至不知道对方的存在。{23}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同意平等本身是可欲的。反对者主要认为对平等的追求会带来“扯低问题”(the levelling down objection),{24}即我们可能通过扯低富者的生活水平而不是通过提高穷者的生活水平来达到平等。反对者说,如果平等具有内在价值因而本身是应当追求的目标,那就意味着这种扯低做法也是有道理的。可是我们却很难赞同这样的观点,即通过扯低方法所达到的平等状态本身是有价值的。如果从一种状态(不平等)到另一种状态(平等)既没有使任何人得益、又使某些人受损,后者怎么会比前者好呢?如果通过扯低富者的方法所达到的平等状态并不比之前的不平等状态更好,那我们怎么可以说平等具有内在价值、本身是应当追求的目标呢?扯低问题确实构成了对分配平等主义的尖锐挑战。但平等主义者也做出了回应。劳瑞·坦姆金(Larry Temkin)申辩说,并不是所有理想都依赖必须有人得益的观点,我们因此也没有必要要求平等理想有这样的特点。对此,其他的反对者也做出了回应。分配平等主义者究竟能不能维护平等的可欲性,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二)足够(Sufficiency)
尽管巨大的贫富差异让人觉得在道德上难以接受,但哈里·弗兰克弗(Harry Frankfurt)却质疑在此有道德相关性的是不是平等价值。他认为如果差距——或不平等——本身是不好的,那我们应当不但反感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差距而且还会反感富人和超极富人之间的差距,但事实是我们都觉得前者在道德上让人难以接受,而后者却无关紧要。这说明,我们其实并不觉得差距或不平等本身是个问题,或者一些人比另外一些人的生活条件较好或较差本身是个问题,我们真正觉得成问题的是一些人生活在极其贫困的状态之中。由此弗兰克弗认为,当我们对贫富差距感到道德上难以接受时,真正与这种直觉有道德相关性的不是平等价值,而是足够价值,即我们真正无法接受的是一些穷人得不到维持基本体面生活的足够资源而生活在极其悲惨的状态中,而不是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25}因此弗兰克弗认为,分配是否正义不应看大家所得份额之间是否存在差距,而应看每个人的所得份额是否足够。
足够主义理论要求社会为其成员提供维持基本体面生活的足够资源,或者使他们达到某一足够福利或能力水平。这样的足够资源、福利或能力水平又被称为门槛。只要个体达到了这样的门槛,无论是在资源、福利、还是能力上,这就意味着他的生活已经足够好,不再生活在人们无法接受的穷困之中,这样的分配因而是正义的。虽然他仍然比那些门槛之上的人差,但门槛之上的差距在道德上是可以被接受的,因而是正义所允许的。足够主义者并不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因而是可欲的目标,他们虽然也要求从富者到穷者的财富转移,但这种平等主义式的财富转移的目的是使所有人达到门槛标准,而不是为了达成平等。在门槛之上,足够主义不会要求进一步的平等主义式的财富转移。
对足够主义的批评主要涉及门槛标准的至上重要性。批评者认为,足够主义似乎并不能解释为何使更多个体达到或超出这一门槛具有如此至高无上的道德重要性,以致它可以总是优先于其它的道德考量。为说明这一批评,阿尼森给出了这样的例子。他假设我们有一些额外资源,这些资源可以被用来使一群远远低于门槛的人的福利水平大幅度提高,尽管还是不能达到门槛。或者,这些资源可以被用来使一个福利水准略低于门槛的人达到并稍微超过它。又或者,它们可以被用来使一大群已在门槛之上的人的福利水平得到很大幅度的提高。尽管第一个选择可以帮助一群穷人更接近门槛,第三个选择可以使一大群人过上天堂般的幸福生活,但足够主义却规定我们只能选择第二种做法,即仅仅小幅度地提高一个人的福利水平,令他达到门槛标准,以增加达到门槛的人数。阿尼森批评道,足够主义只注重达到门槛的总人数的最大化,但它似乎无法解释为何使更多人达到门槛标准具有如此重要的道德意义,以致它总是可以超越其它的道德考量因素,比如受益者人数或者生活水平的提高幅度等。
(三)优先(Priority)
前面已经提到,平等主义和足够主义都要求财富从富者向穷者转移,但两者的伦理基础却不同。平等主义认为平等本身具有内在道德价值因而是可欲的目标,足够主义则认为使人们达到一个基本体面生活的门槛标准具有特殊的道德意义。两者虽然都造成平等主义式的财富转移以及贫富差距的缩减,但由于它们的伦理基础不同,因而实际上是彼此独立的价值。
另一种会导致平等主义式财富转移的价值是优先。优先主义认为一个个体在得到某种好处之前的优势(资源、福利或能力等)水平越低,或者他从这一好处所得到的优势增长幅度越大,赋予他这种好处的道德价值就越大。比如,优先主义要求我们在分配资源时优先考虑穷人而不是富人的利益,因为穷人的优势水平比富人低,将同样的资源赋予他们会有更大的道德价值。又如,如果一笔资源可以使某些人的优势水平大幅度增长,也可以使(同样数量的)另一些人的优势水平仅得到小幅度增长,那么优先主义会要求我们将这笔资源赋予前者而不是后者,因为这么做道德价值会更大。
尽管相似,但优先也是独立于平等的一种价值。虽然优先主义也要求资源从富者向贫者转移,但它并不认为平等本身是可欲的,而是认为将同等资源分配给穷人比分配给富人会更有道德价值。虽然彼此不同,但两种价值有时也可能相互结合。比如,帕菲特就认为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既包含平等价值也包含优先价值。{26}由于罗尔斯认为天赋才能的分配在道德上是武断的,所以差异原则以经济好处的平等分配为出发点。但差异原则允许对平等的偏离,条件是这种偏离对所有人尤其是最贫穷者有好处。这意味着如果任何不平等分配没有使贫穷者得益,他们就有否决这种不平等分配的权利。帕菲特认为贫穷者的这种否决权保证了在分配经济好处时他们的利益享有被关注的绝对优先权。
由于它的伦理基础不同于平等主义,优先主义的一个吸引人之处是它可以避免困扰平等主义的扯低问题(the levelling-down objection)。如前所述,平等主义者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因而本身是可欲的,这意味着即使我们通过扯低富有者的优势水平达到平等——比如说捣毁富有者的豪宅使他们的居住条件与贫困者相同——这样的平等状态也比之前不平等的状况更有价值。但问题是,一个没有任何人受益、甚至还有一些人受损的状态怎么可能会更好呢?优先主义显然不会招致扯低问题。优先主义并不认为平等本身是可欲的,不赞成不惜一切代价达成平等。优先主义之所以会要求平等主义式的优势转移,是因为同一优势被赋予贫穷者比被赋予富有者具有更大的道德价值,这种转移可以使优势的总体道德价值最大化,而扯低则只会造成总体道德价值的减损。尽管优先主义也可能会导致平等的后果,但即使如此它也是基于不同的伦理基础,因此不会像平等主义那样受到扯低问题的困扰。
三、总结
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是当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的主题。而正义与平等关系密切。总的来说,正义理论所关注的就是如何让社会成员觉得他们得到了平等关注。作为一篇综述,本文旨在介绍社会正义领域的最基本问题,呈现这一领域的粗略轮廓,为学界进一步深入讨论奠定基础。
在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分配得到保障之后,当代西方社会更关注的是财富或经济好处的分配问题。该如何分配这些外在的物质资源以致所有社会成员都觉得得到了平等关注?这涉及到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平等到底应当落实在人的哪一方面。如果公平的机会平等使才能相等的人拥有了获得成功的同等可能性,我们应不应当追求进一步的人生状态之平等?如果应当,那么这进一步的人生状态之平等应当是人在资源、福利、基本能力方面的平等,还是在其它方面的平等?森提出的“什么之平等”问题迫使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到底哪一方面的平等理想才是更可信的平等理想。
另一个基本问题是平等本身是否可欲。分配平等是否是平等关注所要求的?或者,我们是否应当以分配平等为出发点?虽然分配平等主义者认为平等是一个具有内在道德价值的、可欲的目标,但并非所有人都同意。主要的挑战来自扯低问题,该问题显示分配平等本身可能并不可欲。认为平等本身并不可欲的学者说人们混淆了平等与其他几个相近的价值,比如足够和优先。足够主义者认为我们关心的不是贫富之间的差距,而是贫穷者的绝对生活水平是否到达某一关键水准。优先主义者认为我们在分配经济好处时,应当优先考虑贫穷者的利益,因为同样的好处如果赋予贫穷者要比赋予富有者更有道德价值。帕菲特提出的“平等是否可欲”的问题,使我们思考平等是否具有内在价值,并启发我们去鉴别其他一些类似但不同于平等的价值。虽然并非所有人都同意这两个基本问题的划分,但过去几十年的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讨论确实以这两个问题为轴线形成了讨论的基本格局。只有把握这一基本格局,我们才可能参与到进一步的讨论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