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纳河左岸壁纸:招考教师 中国 《教师法》 试题及答案 复习资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5 18:27:04
  

最新教育 《教师法》试题
一、填空题
1、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2、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5、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6、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
7、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9、《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0、《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2、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5、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二、单选题
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A、《学校管理条例》    B、《教师法》
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A、“双赢”协作原则  B、和平共处原则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
A、三年      B、三至五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B)
A、1995年9月10日      B、1994年1月1日
二、单选(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  B  )之日起开始实施。
A、1990年9月1日    B、1995年9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B  )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A、国务院令  B、主席令
3、国家实行(  A  )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教师资格    B、教师竞聘上岗
4、(  A  )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
A、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    B、加强和改进法制建设
5、(  A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中国公民    B、世界公民
三、双选题 (5分)
1、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            ,制定本法,( AB )
A.宪法        B.教育法      C.未成年人保护法  D.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 AB  )。
A.学费    B.杂费    C.  书费    D.住宿费
3、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____  __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__    ____,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  ( CD )
A、耐心    B、个性    C、平等  D、个体差异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来保障”。(  CD  )
A、  靠教师  B、靠社会  C、靠法制  D、    靠制度
5、在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放在突出地位。(  BC  )
A、 学历教育  B、思想政治教育  C、职业道德教育  D、 信息技术教育
多选题 (5分)
1、中小学教师职业教育道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  ( ABCD )
A、教育方针    B、政策  C、法律法规  D、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  BCD  )
A、“八荣八耻”    B、毛泽东思想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
3、国家在受教育
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BCD  )
A、共产主义  B、爱国主义 C、集体主义 D、社会主义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和材料:————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材料证明。(  ABC  )
A、身份证 B、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C、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D、教材教法合格证
5、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ACD)
A、宪法  B、教育法  C、劳动法  D、未成年人保护法
五、简答题
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2、试分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答:《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3.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4.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7.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8.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10.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1.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12.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3.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法》试题zhuangzai

1. 我国历史上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法律是( )

A《教育法》     B《高等教育法》

C《教师法》     D《义务教育法》

答案C     注释:《教师法》是我国历史上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法律。

 

2.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是( )

A 教学辅助人员     B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C 在民办学校从教的教师     D 教育职员

答案C     注释:C属于教师。

 

3.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必须( )

A 具备教师资格     B 和其他教育机构建立了聘任关系

C 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才     D 以上都是

答案D     注释:具备教师资格并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建立了聘任关系,并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教师。

 

4.( )是确定教师概念内涵的本质特征。

A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B 具备教师资格

C 具备相应学科知识     D 在教育机构任职

答案A         注释: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是确定教师概念内涵的本质特征。

 

5. 教师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权利为( )

A 教育教学权     B 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

C 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     D 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

答案A       注释: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权利。

 

6.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是( )

A 参与民主管理权     B 教育教学权

C 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     D 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

答案C     注释: 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

 

7.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是( )

A 参加进修和培训权     B 参与民主管理权

C 教育教学权     D 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

答案D      注释: 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8.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是( )

A 参与民主管理权     B 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

C 教育教学权     D 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

答案D       注释: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是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

 

9.我国《教师法》对教师义务原则规定为( )

A “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     B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C “尽职尽责,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D “遵守宪法,关心爱护学生”

答案A      注释: 我国《教师法》对教师义务原则规定为“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

 

10.下列选项中既属于教师的权利又属于义务的是( )

A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B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C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D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答案D       注释: ABC只属于义务

 

11.稳定教师队伍的前提是( )

A 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B 提高教师待遇

C 保证教师权利     D 加快教育设施建设

答案B       注释:提高教师待遇是稳定教师队伍的前提。

 

12.教师工资待遇应以( )为参照。

A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B 公务员工资

C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D 特殊行业工资

答案B      注释: 教师工资待遇应以公务员工资为参照。

 

13.下列不属于发放教师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的是( )

A 职业中学教师     B 技工学校教师

C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D 大学教师

答案D       注释:发放教师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的是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师。

 

14.关于教师的医疗待遇,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教师的医疗应当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B 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修养

C 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D 以上都对

答案D       注释:《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15.关于教师的养老保险待遇,正确的是( )

A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C A 和 B      D 对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金按80%比例发放

答案C      注释: 《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辞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16.中国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

A 合格的中国公民并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     B 学历条件

C 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D 以上都对

答案D      注释: 中国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合格的中国公民;思想道德要求;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7.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 )

A 国务院     B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

C 上一级委托的学校     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答案  D      注释: 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8.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为( )

A 申请     B 初审和专家审查

C 认定并颁发证书以及教师资格法定凭证     D 以上都对

答案D      注释: 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申请;初审;专家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教师资格法定凭证。

 

19.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是指( )

A 教师资格证书     B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C 教师资格认定书和教师资格认定表     D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从业证书

答案  C       注释: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之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是指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0.转变教师任用机制的关键是( )

A 教师资格制度     B 教师聘任制度

C 教师职务制度     D 教师义务的履行

答案B       注释:转变教师任用机制的关键是教师聘任制度

 

21.教师聘任合同的期限最长为( )

A 三十年     B 三十五年

C 不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年限     D 四十年

答案C      注释: 教师聘任合同的期限最长为不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年限。

 

22.教师法律关系是指( )

A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B 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C 以教师为主体构成的法律关系     D 教育法律关系

答案D      注释:ABC均为教师法律关系的表现。

 

23.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 )

A 学生与教师     B 学校与教师

C 教育机构与教师     D 全社会与教师

答案A       注释: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学生与教师。

 

2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首先是( )的关系。

A 管理与被管理     B 教育与被教育

C 保护与被保护     D 相互尊重

答案B       注释: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25.明确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原则的法 律规范是( )

A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与教育法》     B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C 《预防未成年犯罪与教育法》     D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法》

答案B      注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原则

 

26.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包括( )

A 结合学校教育教学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B 对中小学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与矫治

C 不得歧视犯罪的未成年人     D 以上选项都对

答案D      注释: 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结合学校教育教学进行预防犯罪教育;对中小学学生开展课堂教育以外的其他形式的预防犯罪教育;对中小学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与矫治;对中小学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不得歧视犯罪的未成年人。

 

27.目前我国教师任用的两种形式是( )

A 教育行政部门分配教师和学校自主聘任教师     B 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和教育行政部门分配教师

C 学校自主聘任教师和社会公开招聘教师     D 教师聘任和双向选择

答案A      注释:目前我国教师任用的两种形式是教育行政部门分配教师和学校自主聘任教师。

 

 

1. 只具备教师资格或曾经被聘为教师而目前不从事教育活动的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教师。( )

正确。

注释:只具备教师资格或曾经被聘为教师而目前不从事教育活动的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从事教育活动应具有连续性。

 

2. 临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讲授一些课程或担任少量不固定教学任务的其他人员可被认为是教师。( )

错误。

注释:不能被认为是教师,详见《教师法》第三条关于教师的身份。

 

3. 教育职员主要指实验、工程、图书等与教学教育活动有直接关系的教学辅助人员和会计、卫生、翻译等其他技术人员。()

错误。

注释:教育职员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4. 教师的权利包括一般权利和专属权利两个方面。( )

正确。

注释:教师的权利包括一般权利和专属权利两个方面。

 

5. 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可以参照《教师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

错误。

注释:《教师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教育工作者可以参照《教师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6. 不得体罚学生为教师的积极义务。( )

错误。

注释:消极义务是不能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不得体罚学生属于消极义务。

 

7. 教师的绝对义务是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 )

正确。

注释:教师的绝对义务是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

 

8. 教师与学生签定的聘任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为绝对义务。( )

错误。

注释:应为相对义务,即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9. 教师待遇的高低决定着教师社会地位的高低,同时也影响着教育的地位和水平的高低。( )

正确。

注释:教师待遇的高低决定着教师社会地位的高低,同时也影响着教育的地位和水平的高低。

 

10.《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具有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应当予以补贴。()

错误

注释:应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11.对教师来说住房不仅是生活资料而且也是生产资料。( )

正确。

注释:对教师来说住房不仅是生活资料而且也是生产资料,这是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

 

12.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只可以在本级而不能在其以上等级或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

错误

注释:《教师资格条例》第5条规定,可以在其以下等级学校或教育机构任教。

 

13.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不同于一次获得后终身拥有的学位、学历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

正确。

注释: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不同于一次获得后终身拥有的学位、学历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14.教师聘任合同的续订,应当在原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进行。( )

错误。

注释:应为六个月。

 

15.新的教师任用制度包括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三项。( )

正确。

注释:新的教师任用制度包括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三项。

 

16.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

正确。

注释: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17.教师与学生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学校最重要的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的总和,也是学校存在的基础。( )

错误。

注释:应为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18.教师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学生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

正确。

注释:教师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学生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这是教师的义务。

 

19.侮辱教师属于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

正确。

注释:侮辱教师属于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20.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错误。

注释: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师德、教师法、教育法、教师必读考试题

师德、教师法、教育法、教师必读考试题
一、填空题

1、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2、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5、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6、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

7、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9、《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0、《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2、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5、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二、单选题

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A、《学校管理条例》 B、《教师法》

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

A、“双赢”协作原则 B、和平共处原则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

A、三年 B、三至五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B)

A、1995年9月10日 B、1994年1月1日

  

二、单选(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 B )之日起开始实施。

A、1990年9月1日 B、1995年9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B )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A、国务院令 B、主席令

3、国家实行( A )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教师资格 B、教师竞聘上岗

4、( A )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

A、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 B、加强和改进法制建设

5、( A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中国公民 B、世界公民

三、双选题 (5分)

1、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 ,制定本法,( AB )

A.宪法 B.教育法 C.未成年人保护法 D.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 AB ) 。

A.学费 B.杂费 C. 书费 D.住宿费

3、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____ __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__ ____,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 ( CD )

A、耐心 B、个性 C、平等 D、个体差异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来保障”。( CD )

A、 靠教师 B、 靠社会 C、 靠法制 D、 靠制度

5、在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放在突出地位。( BC )

A、 学历教育 B、思想政治教育 C、职业道德教育 D、 信息技术教育

四、多选题 (5分)

1、中小学教师职业教育道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 ( ABCD )

A、教育方针 B、政策 C、法律法规 D、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 BCD )

A、“八荣八耻” B、毛泽东思想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

3、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BCD )

A、共产主义 B、爱国主义 C、集体主义 D、社会主义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和材料:————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材料证明。( ABC )

A、身份证 B、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C、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D、教材教法合格证

5、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ACD)

A、宪法 B、教育法 C、劳动法 D、未成年人保护法

五、简答题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2、试分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答:《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度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读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