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地艺境二期照片: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培训复习资料《税务稽查管理》部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22:44:02

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培训复习资料《税务稽查管理》部分

默认分类 2009-03-19 18:51:48 阅读129 评论0   字号: 订阅

 

 第一章 税务稽查概述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

了解:

1.税务稽查的概念: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规范。

2.税务稽查的分类: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3.税务稽查的地位: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道环节;②税务稽查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③税务稽查是有效提高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

4.税务稽查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依法独立原则、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原则、客观公正原则。

熟悉:

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包括主体、依据、对象、客体、内容。①主体特定。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机关。②依据法定。税务稽查执法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③对象明确。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④客体清晰。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⑤内容完整。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具体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

 

二、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

了解:

1.税务稽查的职能,包括惩戒职能、监控职能、收入职能、教育职能。

2.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税务稽查任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捍卫税收法律尊严、维护税收秩序、引导纳税遵从、保障税收收入。

 

三、税务稽查法律关系

了解:税务稽查法律关系,其特殊性包括执法主体的特殊性、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保护。

熟悉: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包括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两个方面。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其具体客体呈多样性。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两大方面。

 

第二章 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一、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

熟悉:相关法律的分类。

1.按照法律所调整对象的不同: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

2.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

3.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

4.按照具体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通则法和单行法,

5.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6.按照法的创制主体不同和适用范围不同:国内法和国际法。

掌握:

1.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在处理不同位阶税法的关系上,位阶高的法的效力高于位阶低的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应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相关法律的时效

税款的追征期限:①《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谓特殊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况。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及运用

(一)税收法律的运用

熟悉:

税收实体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1.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是国家据以征税的。

3.税目:是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是指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5.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一次课征和多次课征两类。

6.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一般有按次纳税、按期纳税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三种。

7.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这关系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8.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或部分免除纳税义务的规定,包括减税、免税、税收抵免三种形式。

 

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掌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提示:稽查工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见第三、四、五、六章。

 

(二)其他相关法律的运用

1.行政处罚法

了解:

(1)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有法律依据,违法事实确凿,还必须有应当予以处罚的明确规定。三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处罚的罚款标准应为50元以下,对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处罚的罚款标准应为1000元以下。)

熟悉: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有一种,即税务机关。具体而言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税务代理人、其它税务当事人。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三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三是取法某种行为资格,如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掌握:“一事不二罚”原则的运用。①“一事不二罚”中的处罚仅指罚款。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属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③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以罚款。④纳税人的数个违法行为,税收机关可以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合并执行。

提示: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见第五章。税务机关在对公民拟作出2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行政复议法

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决定。

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②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③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维持、履行、变更或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熟悉:

(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①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出复议申请,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②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税务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税务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③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税务行政复议是因征税争议引发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因征税和加收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略)

注意: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征行为。此外,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如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规章。

3.行政诉讼法

了解:

(1)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税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税收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某些特殊案件,也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实行指定管辖。

(2)救济完成后的执行。

熟悉: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包括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对象的特定性,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包括举证责任、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税务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国家赔偿法

了解:

(1)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符合法定的侵权行为主体、具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存在实质性的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和赔偿的诉讼程序。税务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指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时,应先向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自愿协商,从而解决税务行政赔偿争议的一种行政程序。它适用于单独提起赔偿请求方式,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无需经过先行处理程序。

(3)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仅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未将精神损害等列入赔偿范围。损害赔偿仅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赔偿。

(4)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5.担保法和物权法

了解:

(1)纳税担保的形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如以“纳税担保书”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否则是无效的担保。

(2)纳税担保的主体,包括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被担保人。

熟悉:

(1)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相关费用,不包括罚款。

(2)纳税担保的方式(只有三种),包括纳税保证(纳税保证的性质:纳税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纳税担保能力:纳税担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纳税保证的时限: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纳税抵押(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登记),纳税质押的种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

注: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6.拍卖法

了解:

(1)抵税财物的范围和价值确定。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而扣押、查封或者按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机构开始正式拍卖前,抵税财物依次按以下三种方法确定价格:①按照市场价格确定;②其他的通常方法确定,如出厂价等;③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

(2)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三种情形:①拍卖、变卖实现,拍卖、变卖活动自然终止;②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实现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③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的。

(3)拍卖优先原则,包括抵税财物先拍卖、后变卖的顺序,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特殊情形。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

7.刑法

了解:税务机关的行政制裁与人民法院的刑事制裁的区别。

    二者在性质、内容、严厉程序、适用对象、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前者打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后者是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前者是税务机关作出的、适用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的、适用刑事法律规范;前者适用行政管理程序,后者则必须按照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前者的制裁措施往往是经济措施,后者的制裁措施更加严厉,不仅有经济制裁,还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生命。

熟悉: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如纳税人进行偷税,符合《刑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移送:一是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偷税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罚款折抵罚金和不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以后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对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人,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税收违法行为

了解:

1.税收违法行为的概念: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

2.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包括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行为具有特定性(作为税收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税收违法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

3.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包括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和税收程序违法行为,抽象税收违法行为和具体税收违法行为。

熟悉:

1.税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①税收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刑法》惩罚的税收主体;②税收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税收主体对其实施的税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③税收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税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④税收犯罪的客观方面:指违反税法,妨碍税收征管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违反税务机关检查制度的行为),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抗税行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未按规定期限缴税的行为、未扣缴税款的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

掌握: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履行税法的义务、行为人有不履行税法义务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四、税收法律责任

了解:

1.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税收主体因违反税法规定的义务,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由其主动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税收法律责任的特征,包括法定性、国家强制性、否定性。

3.税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并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责任的转移。)

熟悉:税收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刑事制裁。税收主体触犯刑律构成的犯罪主要有偷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等。刑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偷税罪的成立标准,有两个:一、偷税数额达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税款的优先执行。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至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之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掌握:

1.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5个),包括税收法律责任主体、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核心要素)、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必备要件)、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

2.税收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依法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包括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税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法律责任、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按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不同,分为:惩罚性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和补偿性税收行政法律责任。

税收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出口退税资格。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第三章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了解: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流程图。

一、税务稽查管辖

了解:

1.税务稽查管辖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分税制管理原则、统筹协调原则。涉税案板的查处一般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对重大偷税、骗税案件,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及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等,应由涉案地区的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处;对发票违法案件,应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组织查处。

2.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包括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了解:

1.选案的概念,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包括涉税案件的来源(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征管移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选案的种类(主动选案和被动选案)。

2.选案的条件,包括优先选择条件和限制选择条件。

3.选案的对象,包括日常稽查选案对象、专项检查选案对象、专案稽查选案对象。

4.选案的程序。包括日常稽查的选案程序和税收专项检查的选案程序。注意:前者由稽查选案部门具体负责,后者由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5.计算机选案的要求,包括广泛搜集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资料、合理确定计算机选案指标、科学确定计算机选案参数、计算机选案结果的筛选。

6.税务稽查任务的下达。稽查对象确定后,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报经稽查局负责人签发后,下达税务稽查任务。

7.税务稽查选案台账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案源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存续状态、查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熟悉:

1.人工选案,包括随机抽样(简单随机抽样、等距抽样、分层抽样),非随机抽样选案。

2.人机结合选案的要求,包括围绕企业的经济活动设定各项稽查选案分析指标和注重外部信息的搜集

3.涉税案件的催办、督办制度的实施。

了解:

1.检举案件的管理机构。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设在各级稽查局。

2.检举案件的受理,包括受理范围和受理要求。

3.检举形式。书面和口头。

4.检举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注意: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检举案件,由最先受理的税务机关负责查处,受理权限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5.检举案件查处结果反馈。注意: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要求外,举报中心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

6.检举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每案奖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熟悉:检举案件的处理方法,包括暂存待查、自办、联办、转办。

了解:交办案件的管理,转办案件的管理,征管部门移交案件的管理,协查案件的管理,拓展案件的管理。

第四章 税务稽查实施 

熟悉:税务稽查实施流程图。 

熟悉:

1.

2.税务稽查的义务

3.税务稽查回避。稽查局负责人发现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决定其回避: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掌握:税务稽查的权力,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税收保全措施权、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处罚权、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的其他权力。

    行使查账权,必要时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若要将纳税人当年度的账簿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的,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行使检查存款账户权时,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二、税务稽查实施

了解:

1.稽查实施的时限。

2.稽查实施的中止(或终止)。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涉税案件当事人死亡且其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或同一涉税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等情况的,在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中止(或终止)税务稽查的实施。

熟悉:

1.稽查实施的主要方式,包括调账检查、实地检查、跨辖区检查(委托协查和异地调查)。

调账检查实施时,稽查人员首先要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与申报纳税有关的资料实施案头审计。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五个步骤进行:三个层次是对会计账簿、凭证和报表的审核;五个步骤是对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计税依据账户、与计税依据相关且可能隐匿计税依据账户的审核以及会计账户与相关的会计凭证的比对审核。

实地检查实施完毕后,稽查人员根据实地检查的实施情况、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查获的有关证据资料,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由被查单位经办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名并押印。

2.税务稽查实施前的准备,包括落实任务,学习政策,搜集资料,分析情况,拟定实施方案。

3.稽查实施终结,包括:

(1)整理案卷资料(审查程序、手续是否合法、完整,审查证据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将所有的证据资料进行分类归集,另行归集,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的内容及排列顺序);

(2)分析归纳案情;

(3)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填列表内的内容,案件的来源及初查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稽查实施的基本情况,检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及性质,处理意见及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签名)。

4.移交审理。

掌握:

1.实施税务稽查,包括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及不必事先通知的情况(①群众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②稽查局有根据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③预先通知有碍于税务稽查实施工作开展的);下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审查稽查对象的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调查取证;税务稽查立案(税务稽查立案的条件和税务稽查立案的办理)。注意:调取稽查对象以前年度的账簿资料,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调取稽查对象当年度的账簿资料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完整归还。调取空白发票的,应使用《调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已开具的发票原件,可使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换取。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法律依据;纳税担保的实施,包括纳税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应注意的问题:担保人用于担保的财产和纳税人自己拥有的用于担保的财产必须是未设置抵押权或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包括冻结存款(冻结存款的法律依据、实施冻结存款的程序、解除冻结存款的程序),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法律依据,实施扣押、查封措施的程序),协助执行,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的问题。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在确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同时其价值还应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对符合下述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不经过限期缴纳税款的程序,直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②纳税人必须具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三、税收专项检查的实施

了解:

1.税收专项检查的概述,包括税收专项检查的概念(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特定目的在一定时期内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和税法遵从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税收专项检查的特点(明确的目的地、较强的针对性、严格的计划性、一定的灵活性),税收专项检查的形式(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对特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2.税收专项检查的部署(检查项目的确定程序体现“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特点,检查项目的分类体现“指令性检查项目与指导性检查项目相结合”的特点)、组织(落实机构人员、组织实施检查、适时进行督导、及时全面总结)、步骤(制定计划、查前培训、检查实施、工作总结、工作建议)。

3.税收专项检查的基本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合理配置资源、加大宣传力度。

熟悉:税收专项检查的方式方法,包括检查方式(分级分类检查、一般性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检查方法(集中检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

了解:

1.涉税案件协查是指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案发地税务机关(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各种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或会计账簿凭证、资金往来凭证、货物运输单据等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税务机关(受托方),受托方根据上述信息进行调查或检查,并按委托方要求反馈调查或检查结果的工作方法过程。涉税案件协查的种类有发送协查函委托协查和异地实地调查。

2.涉税案件协查的要求,包括管辖权要求、相关性要求、安全性要求。

3.涉税案件协查中的信息化应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覆盖总局、省、市、县四级,使用单位为稽查局。

4.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组卷和协查回复函要求,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文书和案卷资料的归档。

熟悉:

1.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的实施程序,包括委托方发起协查、受托方开展协查、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复函后的处理。

2.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职责分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分三种类型:一类是属于技术性错误,如填写、打印、传输等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类是涉嫌偷逃骗税以及虚开发票的,需要立案查处。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对第一、二类问题进行查处。稽查部门负责对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问题进行审核和依法查处。

掌握: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的协查取证的要求,包括查明受票单位基本情况,涉案发票的票面内容情况,发票所对应的物流、票流、资金流,受票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受票单位再开具发票的内容,受票单位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票、货、运、款是否相符。 

了解:稽查协作的内容(内部协作、外部协作和群众协税护税),稽查协作的要求(依法有序、相互尊重、方法得当、信息共享)。

第五章 税务稽查审理 

熟悉:税务稽查审理流程图。 

一、稽查审理的实施

了解:

1.审理受理,包括条件审核(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领导交办须经审理核实的其他涉税事项)、案卷审核、受理手续、人员确定。

2.审理程序。①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②对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以及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对事实认定及定性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③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局提请主管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熟悉:

1.审理范围。①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②经税务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③经税务稽查实施后,未发现稽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

3.审理期限。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①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②因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③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

掌握:

1.审理内容,包括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稽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程序的合法性、手续的完整性、程序的时效性),事实是否清楚(此处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证据是否确凿(证据要合法、充分、有效,并足以支持所证明事实的存在,要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数据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恰当,资料是否齐全(包括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文书是否规范,处理意见是否得当(主要是审查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学概念,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由证据证明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认定涉税案件性质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事实;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

审理税收违法案件处理意见的依据主要包括:①认定的违法性质;②违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违法后果;③稽查对象在违法行为中应承担的责任等。除此之外,还应参考稽查对象在税务稽查中的表现、对其违法事实的认识态度因素。

2.各类证据的审理,包括:

(1)书证的审理(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审查书证的内容、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

(2)物证的审理(审查物证的合法性、审查物证的真实性、审查物证的关联性);

(3)视听资料的审理(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背景、审查视听资料的搜集过程、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

(4)现场检查记录的审理(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审查记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联系其他证据综合考察对比分析);

(5)鉴定结论的审理(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充分和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

(6)证人证言的审理(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审查证言的内容和来源、审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证言按证人的身份划分,可分为三类:①与当事人经营活动有联系的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如与进货、销货等经营业务有关人员的证言,财会人员的证言,纳税单位和申请出口退税单位及其内部成员提供的有关经营、纳税、退税情况的证言等。②直接从事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所作的证言,以及从事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的人员所作的证言。③上述两类以外的证人。如虽与被查人无利害或者直接关系,但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的人,如暴力抗税、妨碍征税公务事件的现场目击者所提供的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未成年人不能提供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应的证言。

(7)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理(审查动机与目的、审查陈述申辩内容、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了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在税务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稽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参加,听取稽查人员对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的指证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质证活动的总称,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听证的本质是给予当事人一个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熟悉:

1.税务行政处罚告知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时,应办理送达回证手续,并归入涉税案件案卷存档。

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包括听证通知(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主持人(由组织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听证会参加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他人(1至2人)代理,但应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在听证中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税务机关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是当然的参加人,在听证中与当事人地位平等;必要时,可请有关的证人和鉴定人员参加听证会)、听证公告(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公开进行外,一般都应公开进行;举行听证会,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听证笔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应由记录员当场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交由听证会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押印)。听证终结(撰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对本案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正当理由或无相关证据支持的,应维持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但不得因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而加重对其的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有正当理由且有相关确凿的证据支持,不存在或部分不存在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的,应撤销或部分撤销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可能存在错误的,应由调查人员实施补充稽查或重新稽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且有相关确凿的证据支持,有依法减轻税务行政处罚情节的,应予调整并减轻税务行政处罚;发现有其他涉案单位(人)需要予以查处的,应提出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承担)。

掌握: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①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举行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①.听证会开始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故缺席不到场;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擅自退出听证会场的,应视为放弃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②.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不遵守听证会纪律、违反听证秩序,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③.听证过程中,主持人认为控方证据有疑问无法辩明事实,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正确、公正的,应当宣布中止听证,并指示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作补充调查后再行听证。

三、审理终结

熟悉:

1.案件的处理,包括处理与处罚分离。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由稽查执法主体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案件处理的原则:(1)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2)案件的处理必须重证据、重事实,不轻信口供。只有当事人陈述,但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的,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没有当事人陈述,但其他证据充分、确凿的,应认定当事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并据以定性处理。(3)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④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时效的。(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的程序。《审理报告》报经稽查局局长审批后,审理部门应根据局长的审批意见和处理权限,办理案件处理的手续。(1)应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理程序。根据局长的审批意见,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①当事人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条款和违法性质;③处理(罚)决定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④缴库的期限、办法和执行情况报告的要求;⑤当事人未按期执行处理(罚)决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及其他有关事项;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文文号;⑧作出处理(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章及发文日期。(2)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涉税案件处理程序。根据局长的审批意见,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①当事人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违法性质及其违法情节;③不予处罚决定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④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及有关事项;⑤《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文文号;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章及发文日期。(3)查无问题案件的处理程序。对查无问题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有疑点的,应根据局长的审批意见,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充稽查或由局长决定另行安排稽查。对查无问题的案件,应根据局长的审批意见,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主要内容为:①当事人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税务稽查的实施时间和检查所属时期;③税务稽查的基本内容及尚未发现问题的结论;④作出《税务稽查结论》的税务机关章及发文日期。

2.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涉税案件移送书》,是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法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税务文书。按照有关要求,税务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将应追缴税款和罚款的缴纳凭证复印件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嫌疑案件时,应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3.移交税务稽查执行。案件处理终结后,应按照税务稽查“四分离”的工作体系和要求,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文书移送税务稽查执行部门。

掌握:审理结论,是指审理人员根据对案件的审理认定,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的审理意见。这是审理部门行使审理权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税务稽查的必经程序,包括:

1. 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正确,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手续齐全、数据准确、证据确凿、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准确、拟处理意见得当的,应作出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审理结论,制作《审理报告》。《审理报告》是指审理部门核准案件事实、鉴别案件证据、认定案件性质和拟定案件处理意见的内部工作报告,即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终结后向稽查局长所作的审理事项的工作报告。审理报告的内容:(1)案件审理基本情况。(2)稽查实施部门认定的涉案事实。这是审理的基础。(3)审理结论。是稽查审理报告的核心。(4)处理意见。这是稽查审理的结果。审理人员在制作《审理报告》时,切忌只简单地写“同意”或“不同意”,应按照审理工作的要求,表明审理人员具体的审理意见及建议等。(5)审理人员亲笔签名及制作时间。(6)局长批示。局长的批示应对审理报告所作的结论内容作出明确的批示和意见,也不能简单地以签字或写上“已阅”两字作为批示。

2. 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1)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认定。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稽查手续不全;处理意见不当。(2)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审理结论。(3)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处理:①补充或重新稽查。②另行安排稽查。根据审理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另行安排稽查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案情复杂,稽查力量不足或稽查人员能力水平所限无力完成案件查处任务的;二是由于稽查人员循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而出现案件查处不合法、不公正现象的。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由稽查局局长确定另行安排稽查。③另行提出处理意见。经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人员可直接予以纠正并制作《审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一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是拟处理意见不当;三是数据计算错误。

四、档案管理

了解:档案管理的作用,档案的特点(政策性、组合性、传承性),档案的分类(按其载体不同分为纸质档案、机读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案卷的立卷,案卷的归档,档案的保管,档案的应用。

立卷的范围:税务稽查执行完毕的案件;.经批准终止或中止稽查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稽查局不再处理的案件;已处理完毕的专项检查行动;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群众举报、情报交换资料的原件、交办单存根;其他需要立卷存档的。

归档的时间:档案室每年接收档案文件一次。案卷一般在次年二月份移送档案室归档。对不符合立卷条件的案件,其案件资料由各有关部门妥善保管。

档案保管的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其具体保管期限如下:(1)永久卷类。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发票、私印、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举报类资料,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2)长期卷类。对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定为十五年。(3)短期卷类。对只补税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或经检查未发税收违法问题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税务稽查执行

了解:税务稽查执行实施流程图。 

一、稽查执行实施

了解:案件执行的受理。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审理部门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执行部门必须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负责案件的执行。

熟悉:

1.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包括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优先权。《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执行终结,包括制作《执行报告》,移交归档。

掌握: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包括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送达期限(执行部门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在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送达的,应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回证。应当注意的是,采取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必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2)采用本节所述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熟悉:司法强制执行的程序发生是有前置条件的,只有在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予履行的情况下,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填制《强制执行申请书》。

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注意:①要以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名义申请。②被申请人必须是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③被申请人不履行税务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税务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④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⑤对稽查局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国家已赋予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的权力。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拒不依法缴纳应补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稽查局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掌握:

1.包括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2)《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采取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3)《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4)《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采取扣押商品、货物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前者适用于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有存款的当事人,后者适用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中没有存款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既有银行存款又有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一般情况下,可先采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的措施;如果银行存款不足以扣缴的,则可将两项措施并用。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包括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方式(扣缴税款,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实施税收强制措施应注意的事项,实施税收强制措施不当的责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其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价值应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稽查局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如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对其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执行措施

熟悉:

1.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和应注意的问题。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应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代位权,如需对纳税人行使代位权的,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代位诉讼程序进行。

2.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应注意的问题,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在行使撤消权时,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撤消权,如需对纳税人行使撤消权的,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撤消诉讼程序进行。

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都是税务机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合法权利,但两者又有区别:税收代位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的消极行使债权的行为,税收代位权的行使不会加重第三人的负担,对纳税人的利益也无实质性损害;税收撤销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税收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相关利益,一方面限制了纳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同时也可能影响到纳税人与第三人建立的法律关系,与纳税人的交易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

3.阻止出境,包括前提条件、阻止出境的对象、阻止出境措施的实施、解除阻止出境措施。欠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税人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才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对象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中国公民。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同时,审批机关应签发《阻止出境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已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欠税人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控制期限逾期的,边防检查站可自动撤控。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办理续控手续。

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厅(局)撤控:(1)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2)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3)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同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签发《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4.停止供应发票,包括前提条件、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税务机关行使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权,必须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涉税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为前提。

5.停止出口退税,包括前提条件、停止出口退税。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

第七章  税务稽查成果分析应用 

了解:

    1.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税务稽查个案分析、税收专项检查分析、税务稽查报表编制及分析),税收违法案件公告,税务稽查成果的宣传。

   

    对税务稽查个案和税收专项检查,一般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个案分析的基本形式是案例分析报告,税收专项检查分析的基本形式是税收专项检查报告。

    税务稽查报表分析主要是定量分析,其基本方法是横向比较分析和纵向比较分析。

    横向比较分析是指同一指标在同一时期不同个体、单位、地区之间的比较分析,典型的分析实例是地区间同业税负及检查情况的比较分析。在横向分析中通常采用差异分析,即通过测算不同样本同一指标的差异程度,对不同样本同一指标量化程度是否一致而开展的系列分析。差异分析的关键是建立评价差异的标准,据以客观地反映差异的影响程度。表示差异程度可以用绝对值,也可以建立参照系采用相对值。

    纵向比较分析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指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常用的分析方法有趋势分析、波动分析和相关性分析。趋势分析是对纳税人特定财务、税收或税收经济关系指标一段时期走势和趋向的比较和推断。趋势分析的两个基本要求是说明特定指标的发展方向和变化幅度,基础分析技术是时间序列分析技术,常用说明指标有变动率和平均变化速度等。波动分析是描述税收运行变化平稳性的分析。开展波动分析,有利于揭示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工作。相关性分析是揭示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影响程度的分析,在诸多数理统计分析方法中是比较成熟的技术,可在各种统计分析软件中直接实现。

    注意:在税务稽查统计报表中,如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季报)》中:

             查补总额=查补的税款+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实际入库额=实际入库的税款+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编制税务稽查报表的基本要求,应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口径一致、编报及时。

    2.税务稽查建议的种类。汇报型建议、管理型建议、政策型建议。(在稽查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缺陷时,可以向税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政策型建议。)

熟悉:税务稽查建议的内容,包括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第八章  税务稽查信息化

 

了解:税务稽查信息化概述,税务

现阶段,税务信息化的主要内容就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一个平台”是指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两级处理”是指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三个覆盖”是指覆盖所有税种、覆盖所有工作环节、覆盖国、地税局,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四个系统”是指通过业务的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一个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这是“金税”三期的主要内容。)

中国税收征收管理系统(CTAIS V2.0)提供包括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五个业务系列的功能模块及其他功能,其中税务稽查系列涵盖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稽查查询等。

会计电算化的特点:处理工具电算化;信息载体磁性化;内部控制和账务处理程序自动化;数据处理集中化。

按照适用范围不同,会计软件分为:通用会计软件和专用会计软件。按照完成功能不同,会计软件分为:会计核算软件、会计管理软件和会计决策软件。其中会计核算软件与税务稽查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当然实际工作中也不能忽视从会计管理软件和会计决策软件中获取稽查信息。

“金税”二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发票协查系统四个应用系统。

“金税”三期的主要任务包括:(1)建立起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业务联动的运行机制,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2)B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重组和改造税收管理流程,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3)拓展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逐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全方位的服务。

“金税”三期的推进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按照“金税”三期建设规划,中国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主体软件,将建立7大子系统共35个模块,其中稽查模块主要用于税后的事务处理,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案卷管理以及反避税5大模块。

第九章  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了解:税务稽查组织体系,税务稽查人力资源管理,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评价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其工作职责可以分为业务指导类职责和系统管理类职责。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均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职责可以分为稽查执法类职责与系统管理类职责。业务指导或稽查执法类职责是稽查局的中心工作,系统管理类职责是稽查局完成中心工作的必要保障。

    一级稽查是指在市(地)的全部城区、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置一个稽查局,或在大城市跨城区设置若干稽查局,市(地)的区级税务局(分局)不再保留稽查局,以实现市(地)、县(市)统一稽查的稽查模式。

    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评价体系是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执法、税务稽查工作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核心是对税务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进行考核。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评介和考核,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实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低、社会满意的税收征管目标。

    稽查执法考核指标:(1)选案环节:案源准期处理率;选案准确率;举报结案率。(2)实施环节:检查行为合法率;有效证据率;立案率;检查事项完整率;协查按期回复率;稽查文书合格率;案件准期查结率。(3)审理环节:案件移送率;稽查案件准期审结率;处罚率;复议维持(诉讼胜诉)率;年度稽查率;复议(诉讼)率。(4)执行环节:稽查保全实施合法率;强制执行实施合法率;查补入库率;执行文书准期送达率;滞纳金加收率;收入查补率。

熟悉:

1.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稽查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不当而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其特点是具有客观性、严重性、可控性,其主要后果包括一般过错追究,行政责任追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共同犯罪,受贿罪,不征、少征税款罪,玩忽职守罪)。

    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徇私舞弊,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徇私舞弊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免、退、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的,按滥用职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构成犯罪的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量刑依照其构成的罪名,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款作出判决。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按受贿罪论处。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受贿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回赃款的,可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按不征、少征税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玩忽职守且徇私舞弊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产生,包括选案环节,实施检查环节,审理环节,执行环节。

(一)选案环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选案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一方面造成重复检查,增加税务稽查成本,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损害税务机关形象,影响税收征纳关系;另一方面造成对税收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打击不准,影响税务稽查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稽查实施环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1)稽查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规定进行回避;(2)未按照规定程序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⑶擅自进入当事人的居住场所检查;⑷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守秘密;⑸获取证据材料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不正当,或者获取的证据材料无法辨明真伪;⑹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调取、归还当事人的账簿资料;⑺运用了不能和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的主观判断,或者仅在工作底稿上记载数量、金额代替证据;⑻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当事人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未按照规定予以解除等。

(三)审理环节

审理环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⑴案件审理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⑵案件定性和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准确,或者依据级次较低的文件进行案件定性和处理,与级次较高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⑶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在稽查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已被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情况下,针对同样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⑷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在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相对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时未作记录;㈥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四)执行环节

执行环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⑴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时,不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由法定部门的人员签收,或者送达回证没有注明签收或送达日期和时间;⑵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时,送达人没有在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见证人没有签字;⑶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⑷使用、非法变卖或损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⑸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停止或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或者查封、扣押金额超过应纳税款及相关费用对当事人造成损失;⑹当事人超期缴纳税款、罚款时,未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⑺当事人逾期不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税款等流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