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万科城二手房:职工食堂发票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9:47:22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饭餐补贴)纳税处理方法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午餐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内部食堂,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有的则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无论哪种形式,午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实务处理中,很多纳税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除了因员工就餐支付的伙食性补贴外,食堂本身购置餐具等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如何界定自办食堂?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午餐费补贴属于工资,那员工个人凭发票报销的餐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结合现行政策,本文就纳税人关注的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解释。

  一、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包括哪些?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二、如何界定自办食堂?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自办职工食堂身份的界定应该遵循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自办职工食堂应该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

  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如何处理?

  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也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

  五、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提示。

1.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2.上述使用发票列支的职工餐费,需要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招待外来客户及人员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无论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餐费,申报扣除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食堂支出的财税处理

食堂支出财税处理一直是困扰财务人员的问题,现将有关财税处理浅析如下:
一、食堂支出的财务处理
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得出,职工食堂支出在财务核算上是放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的。但也要分清发生费用的性质,分别进行核算。
食堂发生的费用有二种目的:一是解决内部职工的就餐问题;二是招待单位的客户。
1、如果食堂费用有用于招待单位的客户,在财务核算上显而易见在业务招待费中核算;会计分录:借记“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记“现金”等科目;
2、如果食堂费用是用来解决内部职工的就餐的,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但也要分清两种情况:
1)是免费提供,食堂来报销时:
a、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支出)
b、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从职工工资中扣收费用的
a、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支出)
b、借:管理费用-福利费(注:扣除在工资中扣收的数额计提)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支出)
c、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支出)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食堂购买固定资产等物资及食堂用的水电的取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设备计提的折旧也应在福利费列支:
1、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计提折旧: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支出)
贷:累计折旧
3、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折旧)
二、食堂支出的税务处理
食堂的采购大多没有正式的发票,如果直接在费用中列支,则为白条列支,要进行纳税调整。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在回答纳税的人提问时,明确表示无正式票据不能税前列支。酒店一般均由大型市场提供代开票,市场收取1.5%的手续费(可能各地不一致)。从税收成本的角度来说还是值得,例如一个企业食堂全年采购10万元,如果这个单位是盈利单位,没有发票入账则要纳税调整,多纳25%的所得税,成本就是2.5万元,如果索取发票,成本只有1.5万元,因而对盈利企业而言是值得的。如亏损企业,就要分情况处理,如果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仍是负数,则无须开票;如果纳税调整后应纳税的则可自行测算纳税成本,决定是否代开票入账。税务人员在国家税务总局培训时也提出了应付福利费列支依据是合法的票据。在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决定如何核算食堂费用,也不必完全遵守制度,可向单位的税收专管员询问解决方法。经咨询句容市国税局凡是购买的调味品、食用油、大米、煤气、厨房用品要有正式票据入账,购菜必须要有每天的购菜清单。
如果食堂费用有用于招待单位的客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当年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全额进行纳税调增。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有合法的发票(但有此地方税务机关同意企业可以编制自制凭证入账,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的所在单位、姓名、日期以及招待的时间等);如果食堂费用是用来解决内部职工的就餐的,因为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向职工收取的费用无须交纳营业税,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的规定,食堂支出在福利费中核算。
对于无偿提供的作为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通过象征性收取餐费,将实质上的免费转变成有偿,这样处理就可以回避免费提供就餐的个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