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汇君城最新房价:刘力榕:持不同政见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3:12:03
 

持不同政见的思考
刘力榕

内容提要:持不同政见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中国的执政当局多从负面评估可能产生的影响,形成敌我分明、水火不容的逻辑推理。民主政治对不同政见的认识、演进历史过程,从英国议会议员批评政府被判刑,到立法保护议员批评政府的权利,到承认政党和反对党的存在价值,这一过程长达数百年之久。权力制衡权力,从权力外部的反对派,到权力内部的分权、制衡,宪政制度安排,议会反对派性质发生变化。权力之外的“不同政见”,体现在权利制约权力上,前提是权利必须受到保护,因此产生了民主政治理念与制度安排。一是人民主权,即主权在民,国家与政府的差异。二是平衡理念,“民主是一个制约和平衡的系统。”

关键词:不同政见,民主政治,权力权利

持不同政见的定义,中国对持不同政见的认识与态度

持不同政见,谈论更多的是匈牙利的裴多菲,俄罗斯(前苏联)的索尔仁尼琴,缅甸的昂山素季,捷克的“布拉格之春”,波兰的“团结工会”,乌克兰的“橙色革命”等。现在报刊、网络有关报道不少,涉及中国大陆的不多,持不同政见话题仍十分敏感,研究多从负面效应入手,正面理解不多。实际上持不同政见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发达的民主国家并不是不存在,但这类报道更多出自非民主国家和新兴民主国家。

持不同政见的定义。“持不同政见即是反对某些法律和政策”,(RT.诺兰:《伦理学与现实生活》)“是对政策的异见,对政府的反对”,(乔.萨托利:《民主新论》)所谓政见,即政治主张,政治见解,政治理念,政治愿望,政治理想等,而持不同政见者,指具有与执政当局不同的政见,反对政府某些政策,官员某些行为,国家某些法律以及现行体制与制度的人士与组织。持不同政见的定义,存在一个关系、对象问题,个人之间与平等的民间组织之间产生不同的思想观点,算不上不同政见,只有与政府(政权)才能构成此类关系。所以说,执政当局掌握的媒体揭露一些社会现象的负面报道,友党(同盟党)与官方设立的政研机构、智囊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严格意义上不能作为持不同政见。只有独立权力之外持不同政见的在野、民间人士与组织才能算。如果持不同政见定义的外延过于宽泛,意义就不大了!

持不同政见者称呼有:异议分子、异见人士、民主人士、民权人士、民意领袖、反对派学者、民主运动活动家、民主斗士等。持不同政见者形成的群体、组织称呼有:反对派、在野党、反对党、“影子内阁”,民主运动,民权运动等。“持不同政见常常采取抗拒的形式”,抗拒又称抗争,持不同政见并不局限于纯粹思辩领域,还体现在具体的抗争行动上。抗争的形式分和平与暴力两类:和平的形式,有言论、出版、请愿、抗议、集会、游行等,又叫:“非暴力抵抗”、“非暴力斗争”、“理性反抗”、“消极抵抗”,“温和抵抗”、“公民不服从”、“不合作”等等。暴力抗争的形式,有革命、暴动、起义等等。暴力抗争是一种极端的形式,持不同政见抗争的形式更多的是非暴力的、和平的方式,特别是民主社会。

中国的持不同政见者,多是以个体形式出现,只有异议分子、民主人士,没有反动派、民主派、反对党(“派”不起来,无法组织化,更不要说有“反动派领袖”)。执政党的“友党”不是真正意义的“在野党、反对党”,只是摆设而已。“黑砖窑”事件,从制度、体制层面对政府进行批评,一些学者、网友是在无组织情况下,采取不约而同的动作。持不同政见者实际很少是“极端分子”,抗争往往采取和平的形式,只是发表一些不同政见的言论,武器只是手中的笔,最多也不过是诉诸法律。

在中国,执政当局多从负面评估持不同政见可能产生的影响,持不同政见总是与不满、破坏、不轨、野心等字眼联系在一起,“仇视社会”,“散布不满”,“恶意丑化”,“播种仇恨”。持不同政见者是“麻烦制造者”,“极端分子”,“激进主义”,“煽动颠覆”,“分裂祖国”,“危害国家安全”,“与人民为敌”,“与反华势力勾结”,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敌人”。如此评价,与多年形成的敌我分明、水火不容逻辑推理有关,对政府的不满,就是对党的不满,反对政府,就是反对党,就是反革命,反对社会主义,反对祖国,反对人民。“对敌人的容忍,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容忍持不同政见存在,必然影响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必然威胁党的执政地位,必然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持不同政见,被历代统治者视为洪水猛兽,对反对、批判等字眼更有一种厌恶、恐惧心理,无法容忍持不同政见者的存在,往往做出过敏、过度的反应。“不理智的年代”或“非常时期”,采取压制、封堵,甚至恐怖手段,持不同政见者面对的是恐吓、软禁、牢狱和死神。统治者十分忌讳与持不同政见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总是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压缩持不同政见的生存与活动空间,如对互联网采取堵、盖、封等办法,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受到侵害,结社自由更无从谈起。

  

民主政治对不同政见的认识、演进历史过程

民主政治对不同政见的认识历史过程,是一个宪政理论不断演进的过程,也是一个争取权利的抗争过程,同时还伴有流血牺牲。以英国的宪政发展为例,从英国议会议员批评政府被判刑,到立法保护议员批评政府的权利,到承认政党和反对党的存在价值,确立反对党的法律地位,这一过程长达数百年之久。

1512
年,下院议员斯特罗德因在议会中维护矿工利益遭到锡矿法庭逮捕,议会立即要求撤除判决,并郑重宣布:“本届和未来议会中的任何议员,若因在议会发言而受审,所作判决概属无效。”1523年托马斯.莫尔首次就职议长的演说,请求国王允许下院议员自由发言:“鉴于陛下召集议会所讨论的皆是事关王业社稷重大之计,是应让谦恭谨慎的下院议员们畅所欲言,而不会使圣颜震怒。陛下应使他人相信言而无罪,否则于君于国不利。”16世纪中叶基本确立了议员在议事期间以及会期前后各40天之内免遭法庭逮捕的特权。

1604
年,来自异国的詹姆斯一世,对议会议员对国王的内政外交政策提出反对意见无法忍受,“臣民辩论国王在行使其最高权利时所做的任何事情无疑于煽动政变,朕不乐意人们议论朕之权力。”当场议员们针锋相对地回答道:议会有权“自由讨论一切有关臣民及其权利或者国家的事务。”几番较量,面对桀骜不驯的议会,骄横傲慢的国王百般无奈,叹道:“下院是一群无首之鸟,议员们发表意见时毫无顾及礼仪。每逢开会时,只听他们狂呼乱叫。想不到我们的祖先竟然允准如此之机构。朕不是本地人,到这里时它已存在,所以朕只好容忍这个无法撤销的机构。”1679年议会通过《人身保护法》,目的是为了限制国王及其臣属的专横暴虐行为,使他们不得任意处置反政府人士。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议员在议会内有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议员不应在议会之外的任何法庭或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费了数百年之久,才能使那些最开化的人民信服发表个人意见和讨论各种问题的自由是一件好的事,而不是坏的事。”这是JB.伯里(生于1816年)写的《思想自由史》中的一段文字。

在争取议员批评政府权利的过程中,形成了政治派别,政治派别又演化成政党和政党政治。最初,对反对派、政党、反对党的认识多是负面的,政党的声誉不佳,反对派、反对党更是可憎。17世纪初,著名政客哈利法克斯侯爵经常谴责政党追求狭隘的利益,制造分裂和混乱。有的思想家认为党派对立导致“内战与流血”,“使国民充满怨恨仇视”,“政党冲突必然危害国家”,大凡反政府党派实是一些自私自利的阴谋家,蝇营狗苟,为非作歹,破坏传统制度,违背宪政精神。对反对派的称呼太多,“流氓”,“无赖”,“自高自大者”,“牢骚分子”,“反宫廷分子”,“带有邪恶的目的”,“敌对者”,“祖国的敌人”,反对党、反对派还成了“里通外国者”的同义词。

为改变公众心目中的不良形象,反对党人士进行了不懈的努力。1714年,有人撰文阐释反对党监督政府的良好作用,“我总希望一个政党愿意审查(政府的)行为,并准备控制每届政府的政务会议……,这个政党鼓励人们不要驯服地屈从于任何偏见,它维护那应当出现在议会辩论中的生气和自由,它努力制止那些执政者愚蠢的随心所欲的臆想。”一本小册子申明了同样的观点:一个真正的反对党是合法的、忠诚的、通情达理的,其真正的职责是“纠正我们宪法中的不同时期所造成的错误,确定公民的那些没有被正确理解的权利,恢复那些被忽略的东西”。1747年,一位叫汉姆波顿的律师在《罗马英国宪法比较》一书中,对反对党存在的必要性,对“反政府活动”的种种益处作了概括:“无论反对者成就如何,民众都从‘反对政府活动’中获益匪浅,因为它使大臣恪守其职,并时常制止他们实行冒进政策……,同时,对权力的渴求,因失望造成的愤懑,激烈的反对者们对公务的专心致志,远远超过微不足道的职薪对他们的刺激。通过这种活动,反对党成为能干的政治家,当他们担任大臣时,就不但能为不适当的计划辩护,而且,当他们乐意时,能制定良好的计划。”

1770
年初,保守主义政治理论家爱德蒙.伯克发表了《对于不满现状之原因的感想》,提出了政党定义,论证了政党政治的必要性,认为,“一个无足轻重的党人要比一个伟大的‘孤独者’的作用强得多”,“政党不是什么邪恶的东西,而是一个使政党、议会和全体选民之间的关系达到充分协调的中介性工具”。十几年后,亨利麦肯齐在《1784年议会主要活动评论》中专门肯定了反对党的作用,“英国的反对党是一种起码在我们政府中名声极佳并得到确认的公务团体。这个非官方团体的职责……是审慎地监督政府的行动,纠正弊病和抵制政府滥用权力,制止过度行为,使轻率活动得到节制,并补充政府议案的不完善之处。”

尽管有这些方面的努力,18世纪末,人们对反对党的谴责仍未停止,反对党也没有完全摆脱“欺君犯上”和“干扰政府日常工作”的政治嫌疑。为此,努力还将继续,1822年,一家权威性刊物《季度评论》发表了专文高度评价反对党:“一个能干的反对党存在的必要性……仅次于内阁的存在。尽管这一团体是自封的,难以得到宪法的书面承认。反对党必须对国家履行极为重要的政治职责。它必须扮演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者和拥护者、大臣行动的检查者、大臣的失职做法和不端行为的告发者的角色,并作为民族的领导者反对大臣的议案和试图把他们赶出政府。”(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

英国作为宗主国,对美国的影响是明显的,在美国建国初期,人们普遍厌恶党派斗争,如首任总统华盛顿就对党争深恶痛绝。但有不少思想家,如詹姆斯.麦迪逊认为党派、派系斗争的存在具有必然性,不可避免,“异议、争论相冲突的判断,利益纷争,互相敌对和竞争的派系的不断形成,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其形成有几个原因:一是“这些现象‘已经根植于人性之中’。”二是“敌对和党派争斗的最普遍、最持久的根源一直是‘财产的种种不平等分配’。”“我们的结论是,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决”。(《联邦党人文集》)

  

人民主权,平衡理念,权力制衡权力与权利制约权力

不同政见、反对派、反对党是民主政治的标志之一,如今已经成为欧美发达民主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常态。民主政治为什么容忍不同政见、反对派、反对党的存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太多了,我们可以发现,重点大多围绕两个方面展开:权力制衡权力与权利制约权力,这也是民主宪政的核心内容。

权力制衡权力。“人类自由最大威胁是权力的集中”,(米尔顿.弗里德曼:《自由选择》)从权力外部的反对派,到权力内部的分权、制衡,从反对党到政党政治。1826年,英国议会有人提出“国王陛下的反对党”概念,下院领袖乔治.梯尔尼解释道,“因为我们实际上是国王政府的一部分,过去一切时候的活动表明,虽然对面的先生担任官职,我们也还掌握权力。”(《英国政治制度史》)议会“是国王政府的一部分”,反对派、反对党,演化为权力的分立,制衡机制的建立。由于宪政的制度安排,议会反对派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权力结构,政府机构的“三权”(国会、总统、法院)之间产生不同意见,就无法以不同政见来认定了,如多年总统小布什与现任众议院议长南希.佩洛西产生的“不同政见”,与权力之外的“不同政见”有着本质的区别。反对党、在野党,作为政党政治组成部分,其作用也不仅仅只是持不同政见了。

权力之外的“不同政见”,体现在权利制约权力上,前提是权利必须受到保护,因此产生了民主政治理念与制度安排。一是人民主权,即主权在民。“权力属于人民建立了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它意味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愿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合法的权力。”(乔.萨托列:《民主新论》)人民主权,政府,官员,人民,有着明确的关系,人民是主体,政府只是“必要的恶、必要的祸害”,官员是人民的代理人,是仆人。“所有的权力都属于人民,因而也来自人民;长官是他们的受托人与仆人,无论何时都应服从他们”。(1641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政府以及官员不只是人民的仆人,而是一个不能信赖的、靠不住的仆人。所以要加以限制与约束,随时对之抱戒心,否则,它就会不再是仆人,而是反仆为主”。(《科恩:民主论》)

国家与政府的差异。“国家的概念,广义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全体人民’,狭义是‘与公民相对的政府机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民主政治认为,国家与政府有着不同的含义,“国家的范围比政府更为广泛。它涵括了所有的公共领域内的制度机构以及所有的共同体成员(就其能力而言指公民),而政府只是国家的一部分。国家是一个持续存在甚至是一个永久性的实体,而政府是暂时性的:政府往复更替,政府体制也可改革和重组。国家至少在理论上代表社会的永久利益,即公共利益或公共意志。另一方面,政府代表的则是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掌权的党派的利益。”(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因此,公民反对政府,反对官员,并不是反对国家,而是行使监督权力的职责。由公民组织起来的反对派、反对党只要求忠于国家,不要求忠于政府,忠于官员。

权利制约权力是一种有意识的制度安排,反对政府,反对官员,提出不同政见,涉及到言论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权置于宪法等级中的最高优先地位”,“最高法院对有关公众政策和政治的言论比其他问题的言论予以更大的宪法保护”。“对一个民主制度的根本检验是被官方承认的反对派的合法存在。民主的本质是不仅承认持有相反观点的自由组织存在的必要,而且还积极鼓励这种组织。政治表达和不同政见是民主的根本,为了使还未被承认的真知灼见有表达的机会,甚至有胡说八道的自由。”(詹姆斯.M.伯恩斯:《民治政府》)

二是平衡理念。“民主是一个制约和平衡的系统”,(《民治政府》)“‘治权三分’原则提出,是基于平衡理念,也是由人民主权衍生而来的。”(黄基泉:《西方宪政思想史略》)“宪政观念根据有二:公民权利之脆弱性,国家权力的扩张性”。托克维尔曾提出两点担心:一是防止政府太强大,太强大容易滥用权力;担心人民力量太弱,提出结社自由的重要性。二是防止因“多数原则”而出现“多数暴政”;担心少数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在权力与权利之间保持平衡,“美国宪政特征:多数原则与少数人权利保障的结合”,“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最重要的表述:治者必须有通过政治机制对被治者负责,这些机制为公民选择、认可和控制政治决策提供了令人满意的手段。通过这些机制,在强力和权利、权威和自由之间可以达到一种平衡”。(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使政治在一个彼此制约、平衡的框架内运作,确保政府权力不被滥用。”(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

民主社会是多元的,开放的,动态的,富有弹性的社会,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使社会结构具有减压阀、减震器的功能。“随着19世纪政党和政党政治的发展人们才逐渐认识到,多元主义的共识或(这取决于强调什么)多元的异见,不但适合而且有利于良好的政体。因此关键在于,在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即多元主义的社会和历史观中,异见、反对派、政治争论和竞争等概念,都获得了正面价值和作用。多元主义不管是什么,它首先是对多样性的价值的信念。相信多样性——相信多样性的辩证作用——与相信冲突不同。所以民主理论从其多元主义母体中推论出来的不是,也不能是对‘冲突’的赞美,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基于这样的原则:无论自称为正确或真理的是什么观点,它必须经受批评和异议,并因此而获得活力。”(乔.萨托列:《民主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