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泰城服装品牌:党史文献:中共中央关于开展三反五反运动的十九个重要文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05:52:55
  标签:

历史

党史

史料

文献

分类: 史料荟萃

党史文献:

中共中央关于开展三反五反运动的十九个重要文件

 

 

中央转发高岗关于三反斗争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中央局,并请转发分局,各省市区党委,各同级政府党组和各同级军区,并告中央和军委各部门首长,中央政府各部门党组:

    兹将高岗同志于本年十一月一日所作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进一步深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报告一件发给你们,中央认为这个报告是正确的。请你们重视这个报告中所述的各项经验,在此次全国规模的增产节约运动中进行坚决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在展开这个运动和这些斗争之后,每一部门都要派出必要的检查组检查所属的情况,总结经验,向上级和中央作报告。

                                                   中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注释:

    高岗,当时任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

    高岗在这个报告中概述了东北地区开展反贪污蜕化、反官僚主义运动的经验,主要是:第一、必须开展一个群众性的民主运动,才能收到最大的效果。第二、首长负责、亲自领导,对于本单位所存在的主要缺点进行诚恳的深刻的自我批评,一次做不好,再做一次,直到真正把群众发动起来。第三、反贪污蜕化斗争,是一个复杂尖锐的斗争。有贪污行为的人,开始常常用多种多样的方法抵抗和逃避反贪污斗争的锋芒。因此,领导上必须为群众撑腰,加强思想领导,提高群众的积极性,针对群众的各种顾虑给以解释。第四、及时处理已经弄清的问题。这样可以安定坦白者,推动有顾虑而不敢坦白的人坦白,也便于争取群众,使坏分子孤立。第五、随着运动的深入与发展,群众觉悟的逐渐提高,不断地研究新的问题与经验,以推动整个运动的前进。第六、以一批强的干部组成检查小组作为领导的助手,深入检查,及时反映情况,并协助领导机关总结经验,指导运动。

 

 

 

 

中央转发邓小平关于西南区党政军

三个会议情况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邓小平同志,并告各中央局并请转分局和省市区党委:

    你于11月25日给我们的电报以及早已送来的1952年工作要点,均收到了,你们的方针和部署均好,我们均同意。除早已将西南局1952年工作要点转发你们参考外,现又将小平此电转发你们参考。此电第三项所提反贪污反浪费一事实是全党一件大事,自从东北局揭露大批的贪污犯以后,我们已告诉你们严重地注意此事。

    我们认为需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才能停止很多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蚀的极大危险现象,才能克服二中全会所早已料到的这种情况,并实现二中全会防止腐蚀的方针,务请你们加以注意。

 

                                               中  

                                              1951年11月30日

 

 

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精兵简政、 增产节约、

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一日)

 

    (一)自从中国人民志愿军参加朝鲜战争以来,全国各项工作,主要是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国防建设、经济建设、文教建设等项工作,围绕着志愿军援朝战争这一中心任务在各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些成就表现在财政状况上的是“既顾到国防开支的急迫需要,又保证财政状况和市场的继续稳定”;同时,在经济和文化建设上采取了“重点进行和有计划推迟”两项方针,这些正是中央在一九五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执行一九五一年度全国收支总概算给各地的指示”中所规定的基本方针,而其结果是实现了。执行这一方针的具体情况是:一九五一年的财政支出将较一九五O年十二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一九五一年概算数字增加百分之五十,将较一九五0年度的概算数字增加百分之七十五。其中军事费为支出数的百分之五十五;经济建设费为支出数的百分之十八;文化教育及社会救济费为百分之六;行政管理费为百分之十二;党派、团体补助费为百分之二弱;其他为百分之七。以上各项支出均较一九五0年增加,以军事费增加最大,约达一倍以上。一九五一年的财政收入将达支出的百分之八十八点五,赤字占支出的百分之十一点五,这项赤字较之一九五O年的赤字为百分之九者仅高百分之二点五。其中农业税收为收入数的百分之十七点五;一般税收为百分之五十三点六;国营企业专卖等收入为百分之十六点五;贷款捐献为百分之五点六;其他收入为百分之六点八。以上各项收入均较一九五O年增加,以一般税收和企业专卖两类收入增加最大,各达一倍左右。由于这种情况,收支仍能接近平衡,物价仍能保持基本稳定,既保证了前线的胜利,又进行了国内的建设,成绩之大是显然的,这是全国上下,党政军民,尤其是朝鲜前线志愿军,在毛主席领导下共同努力所获的结果。

    (二)抗美援朝和各项工作的胜利是伟大的,但是战争中的困难和工作中的缺点也是很多的。这主要表现在:(甲)英勇的中国人民志愿军配合朝鲜人民军,战胜了美国侵略军,并把他们从鸭绿江附近打回到三八线附近,但由于我们军队的装备尚处于劣势,还不能在短时间内就将敌人赶走;(乙)由于一年多朝鲜战争的发展,全国军事人员已较一九五O年规定数增加了百分之五十强,这在取得朝鲜战争的胜利和加速现代化兵种的组成上是起了很大作用的,但在财政的供应和人力的消耗上,却成为国家最大的负担;(丙)两年来国家经济的恢复及其部分的发展,其重点已逐渐转向于国防经济建设,但为财力、人力、物力所限,我们还未能迅速进行,因之,对于前线的补充也就受到了限制;(丁)两年来政权建设工作是有成绩的,但由于国家任务繁重,经验不足,致在上层方面产生了机关庞大、层次太多、头绪纷繁、人浮于事的现象,而在下层,特别是经济建设和文教建设这些方面,却缺乏必需的人员;(戊)自从全国解放,许多方面工作的重点都从乡村转入城市,各级领导机关也逐渐学会了如何依靠工人,管理城市,但由于经验不足,许多人缺乏警惕,而反动统治的残余作风和资产阶级的腐化影响却在猛力地侵蚀我们,以致我们的许多工作干部发生了贪污、盗窃和浪费国家财产的严重现象。以上这一切,都使我们有急切的必要来克服困难,补正缺点,以改善各方面的工作,并由此推动国家的建设大步地向前迈进。毛主席所号召的“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就是实现这一要求的总方针和全党的中心任务。

    (三)预计到今后一年即一九五二年的国内主要情况将是:援朝战争或者迅速达成停战协议,而志愿军则仍将有相当兵力留在朝鲜,以防敌人破坏这一协议,并督促双方政治谈判的进行,或者还要再打一个时期,方能达成停战协议;我国的整个国防力量一九五一年比一九五O年已经增强,而在一九五二年则将经过整编和训练而更加增强;美帝和蒋匪的特务分子将在中国大陆继续进行其反革命的破坏活动,但我们的镇压反革命工作将在一九五二年内获得更大的成绩;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将基本完成,经济建设将基本完成恢复时期的工作,工农业一般生产,如果不发生意外灾荒,可望达到我国历史上的最高水平,国防经济建设的比重将比一九五一年有所增加,并为一九五三年开始的大规模国家经济建设计划完成几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全国文化教育改革和文化教育人员的思想改造将在这一年获得显著的成绩,并有重点地加速培养国家建设入村的工作;政权建设和民族团结的工作将继续加强;随着反帝爱国运动的继续发展,将进一步肃清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侵略影响;整党工作将全面展开;党的干部教育工作将有系统地进行;机关、企业、学校和部队的清理“中层”工作将继续深入;工矿交通等企业的民主改革工作将基本上获得完成;党内干部中受资产阶级侵蚀而发生的严重的贪污现象、浪费现象和官僚主义现象将被广泛揭露和受到制裁;党内在许多干部中所发生的不问政治和放弃阶级斗争的右倾的错误思想将受到批判;同时,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亦将较一九五一年更加巩固和发展。所有这些,就是我们所预计的一九五二年的情况,也就是我们在这一年的工作计划。执行这一计划的中心环节,就是毛主席所号召的“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因为要使这一计划在今后一年内完全实现,那就必须在现在的人力、财力、物力分布状况的基础上加以重新部署,即加以精简、节约和调整。如果我们不这样做,那就不仅上述计划不可能全部实现,就连过去已得的成就也将受到影响。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尤其严重的结果是一九五二年度的预算必将继续膨胀,使收支不能接近平衡,物价必然要发生重大波动,这就会直接影响朝鲜的战争和国内的建设。这一计划的重点是用一切方法挤出钱来建设重工业和国防工业。一九五二年是我们三年准备工作的最后一年。从一九五三年起,我们就要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了,准备以二十年时间完成中国的工业化。完成工业化当然不只是重工业和国防工业,一切必要的轻工业都应建设起来。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必须发展农业,并逐步完成农业社会化。但是首先重要并能带动较工业和农业向前发展的是建设重工业和国防工业。为了建设重工业和国防工业就要付出很多的资金,而资金的来源只有增产节约一条康庄大道,这是应为全党同志所明白了解的。因此,中央于一九五一年十月召开了扩大的政治局会议,决定了这一方针;并于同月至十一月一日经过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通过了这一方针。务望中央和军委各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各党组,各中央局、各中央分局、各省委、市委、区党委、各同级军区党委、各同级政府党组和各同级人民团体党组,领导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展开爱国增产节约运动,使这个运动成为真正的全体人民运动,而为实现上述计划而斗争。必须认识:这一方针不是消极的,而是具有重大积极意义的。它是既保证朝鲜战争能够胜利又保证国内物价继续稳定的方针,它是积累资金、取得经验、加速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它又是整肃党纪,提高工作效率和转移社会风气的方针,总而言之,它是带动我们国家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全局都将迅速进步、并奠定将来伟大建设基础的方针。

    (四)现在全国各地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之后,已开始进行这一运动。中央人民政府军委和政务院已分别召开了编制会议,具体布置了整编和精简的工作。

    中央要求全党在全国、上下、公私、各个部门和各种工作上都贯彻这一方针。从全国来说,要由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人民,依靠人民,主要是依靠工人、农民和革命知识分子,发动全国各阶层的爱国增产节约运动。从上下来说,要由中央起,层层带头,一直贯彻到区乡组织,实行上下监督,互派检查。从公私来说,要先公后私,公家作了表率,私人的企业、团体和学校,也就难于自外,并且可以经过政治协商机关去进行动员。从部门来说,整编要以军事部门为重点;增产要以财经部门和工人农民组织为重点;政府、党派和团体则进行一般的精简;但对中共以外的各民主党派,不要要求它们精简,因为它们的组织是很小的,它们的用费是很少的。至于节约运动和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则是所有各方面都应该当作一个中心任务来进行。从各种具体工作来说,中央现就两个月来的准备情况,规定了如下各项实施办法:

    (甲)整编部队,加强国防力量

    为加强国防力量和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人民解放军应采取精兵政策,实行整编。整编的原则是规定一定编制一定数目的部队、机关和学校,保留一定的基干,减少现役的人员,以加速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正规化的过程;同时,发动大批人员进行转业建设(口号是转业建设和生产待命,不用复员的口号),或转入建设部门,或回家生产并参加组训民兵的工作,以便参加增产节约运动,并便于积蓄力量,准备一九五三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基础。

    整编工作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按规定的编制和数目整编现有的部队、机关和学校;另一个方面是处理转业的人员,这是一项需要全国党政军民大家负责的工作。

    人民解放军经过整编后将分成两类:一类是国防部队,其中包括陆、海、空军及其他战略兵种,各级军事指挥、政治工作和后勤工作的机关,学校,医院等;一类是公安部队,统一管辖国家的公安、缉私、机关警卫、企业警卫、地方警卫及部分的边防和海防的部队。国防部队根据现有的和可能的现代化装备和国家的生产能力整编,并计算到今后三年至五年的发展,准备必要的干部,实施适合情况的训练,以便培养出一支比现在更为强大的国防军。公安部队根据肃清土匪和镇压反革命工作的进展及其本身能力的强化过程,将逐步接受国防军的内防任务,并确定分年精简的原则。

    发动转业的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回家生产待命的,其中包括新动员的战士及部队机关中愿意回家或可以发动回家的战士和一部分排级干部。这一类人要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起至一九五二年三月止尽可能地离开部队转入生产,其在一九五二年三月前无法进行整编的,可留待三月后再行处理。除去军委和政务院对于回乡转业建设人员将规定处理办法外,各地方党政机关必须对这类回家生产的军队人员负责安置,不伤感情,以利将来必要时的动员回队。其中如有部队老战士或干部,而其能力又能胜任地方工作的,经过军事机关的负责证明和地方党政机关的考核之后,地方党政机关应尽量吸收他们参加区乡甚至县级机关的工作,尤其是民兵训练的工作。第二类是可以或者应该转入建设部门的干部和无家可归、不愿回家或不必回家的战士。他们转业的方向是企业部门,财政部门,合作社,工业学校,技术学校,艺徒学校,工程队等。其中最急需的是青年知识分子,军事方面必须抽出一定数量的青年知识分子交给政府转学工业技术,好为国防经济建设准备干部。这一类人的转业处理,将由军委和政务院规定具体办法。第三类是既无法回家生产又一时无从转业而已成为编余人员的干部和一部分家属,则必须以非编制人员予以供给,并为其筹划职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

    不管朝鲜战争结束的快慢,我们现在就着手整缩。这不仅不会削弱在朝鲜的作战力量,相反地,还会节约出更好的人力和相当的财力、物力去支援人民志愿军。

    (乙)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政府、党派和团体的精简原则是紧缩编制,调整机构,减少层次和简化手续。

    在编制员额上,应该紧缩上层,充实下层,紧缩人多事少的机构,补充事多人少的方面。中央号召中央各单位、各大行政区、各省市,都要依照全国编制会议的规定主动地进行精简。县、区、乡的划小,须先经政务院有一个原则的规定和一个概数的分配,然后由各大行政区和省作具体的处理。

    在机构调整上,应该合并那些重叠的和分工不清而性质相同的机构,合并那些现在尚不忙于分立而可以合并的机构,成立那些目前在工作上急需成立的机构,取消那些可有可无的机构,有些机构和团体在业务的联系上可以归并、兼办或者合署办公。这一切调整,都应根据具体情况,从政治和业务两方面考虑,避免轻率决定,影响工作。

    各级机关应依照全国编制会议规定,尽量减少层次,实行分工负责,简化办公手续,裁减可有可无甚至不起作用的人员,以提高工作效率。凡各级裁减下来的人员,除补充下层外,均应分别保送到企业和文教部门工作,不得使其失业。

    各级领导机关得会同人事部门,在全国编制会议规定的各级总员额内,作适合于当地情况的调整,但不得未经上级批准,自行增加各级总员额;同时,上级各机关各部门亦不得未经主管编制机关批准,直接下达编制。

    (丙)增产节约,准备国家的大规模建设

    增产节约是积累资金、取得经验、加速经济建设的主要办法。我们要在一九五二年完成恢复经济的任务,并为一九五三年开始的大规模国家经济建设计划准备条件,就必须在一九五二年爱国增产节约运动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团结、教育和依靠工人和农民,订立爱国公约,组织竞赛,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以初步地实现毛主席所号召的“一个普遍高涨的爱国增产运动”。

    在农村方面,必须提倡组织起来,逐步地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组织,争取每省和每专区设立一个至几个国营农场,每县设立一个国营农场,每省和每专区设立一个国营农具工厂,在农民中普遍推行爱国公约运动,集中力量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增产商品粮食,增产工业原料作物和增产外销物资,并推动农村副业及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各级党委在一九五一年冬季几个月内应于政府指定地区加强购粮和购棉的工作,务使国家于一九五二年获得足够的粮食和棉花。

    在国营工厂、矿山和交通企业及其他企业方面,必须在增产节约的要求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完成清理资产,实行经济核算制,为国家积累起更多的财富,并做好几项基本建设的计划和工作。中央财委已决定继东北一九五一年首创的增产节约的纪录之后,要于一九五二年在完成照常的生产计划之外,在关内增产节约出价值二百七十五亿斤粮食的财富,中央号召关内各财经单位要为实现和超过这个计划而努力。在一九五二年东北要订立自己可行的增产节约计划,关内各地要在地方管辖的财经范围内订出自己的增产节约计划。

    在城市方面,目前还不可能进行新都市的建设,也不可能进行大量房屋的建筑,而只能因陋就简地进行一些必要的修建。各大中城市的政府,必须严格地管制地方建筑工程,掌握地方建筑计划,凡未经批准的或已停止建筑的工程,均应一律停止进行。各级财委必须统一掌握国家建筑器材和国家建筑计划,以便能有重点地有计划地进行某些急需举办的基本建设工程,而取消一切不急需的建筑工程。

    (丁)平衡收支,继续稳定物价

    预计一九五二年的收入会比一九五一年的收入有所增加,在全国人民进行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伟大的斗争中,收入增加的数字必很可观,各级财经机关必须在这方面继续努力。在农业税收上,应贯彻查实田亩、确定常年应产量、依率计征的原则,并应为减少公粮的损耗而斗争。在一般税收上,要随着生产和市场的发展以及工商业利润的增高,于一九五二年度,在既有利于国家税收又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原则下,对于某些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在国营企业和专卖事业方面依(丙)项所提的增产节约计划而增加的收入,可能成为一九五二年收入增加比例的最高方面。清理仓库和结余,各地必须保证按规定继续做好。

    各单位自己的家务和物资必须加以清理,只要其家务是正常生产而非经商投机或非法套取国家资财,应仍归其自管,不算做国家收入。但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根据中央财委的规定,实行统一监督,以便于必要时得调配其物资,并对机关生产的资金利润,规定支配的手续、严格的用途和民主管理的制度,以免其自由滥用。

    在支出方面,一九五二年的预算,应力争赤字低过一九五一年甚至低过一九五O年。军事经费,即使朝鲜战争继续下去,也要在前线的精简节约和国内的整编节约条件下,保证不超过一九五一年的支出数目,并争取减少一部分。如果朝鲜停战实现,则省出的作战费及一部分经常费,应首先用于与国防有关的工业建设和工业人材的培养,同时,也要考虑到供给制和低薪制的中下级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问题作一次可能的调整和初步的解决。经济建设经费的分配,应采取一般恢复、重点发展的方针。文化教育经费的分配,应采取一般维持、重点建设的方针。一般事业经费应尽量节省;但对于优抚、灾区、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边疆、救济和华侨七个方面,还需要作必要的和适当的增加。

    各级党政军民机关对于预决算的编审,必须实事求是,精确计算,凡属可办可不办的事即应坚决不办,凡属可批可不批的款即应坚决不批。一切开支必须根据预算办事,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一事一结算的制度。

    一般建设投资和国外订货的拨款,即使已在预算规定之内,也必须经过完备的手续,方许支领,并须由专业银行监督付款。军政企业部门的大宗国内订货,也必须经过同级财经机关核准介绍,统一进行,务须避免给私商以操纵物价的机会。

    各级领导机关必须坚决执行上述各项规定,以保证一九五二年的物价继续稳定。

    (戊)为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而斗争

    为贯彻精兵简政、增产节约的中心任务,必须进行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坚决斗争。东北的党已在这方面走在先头,他们的经验可供全国仿办。

    自从我们占领城市两年至三年以来,严重的贪污案件不断发生,证明一九四九年春季党的二中全会严重地指出资产阶级对党的侵蚀的必然性和为防止及克服此种巨大危险的必要性,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是全党动员切实执行这项决议的紧要时机了。再不切实执行这项决议,我们就会犯大错误。现在必须向全党提出警告:一切从事国家工作、党务工作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党员,利用职权实行贪污和实行浪费,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中央人民政府不久将颁布惩治贪污的条例和惩治浪费的条例,各级领导机关必须仿照实行惩治反革命条例那样,大张旗鼓地发动一切工作人员和有关的群众进行学习,号召坦白和检举,并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督促和检查。一切贪污行为必须揭发,按其情节轻重,给以程度不等的处理,从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判处各种徒刑、直至枪决。典型的贪污犯,必须动员群众进行公审,依法治罪。

    浪费和贪污在性质上虽有若干不同,但浪费的损失大于贪污,其结果又常与侵吞、盗窃和骗取国家财物或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相接近。故严惩浪费,必须与严惩贪污同时进行。浪费的范围极广,项目极多,又是一个普遍的严重现象,故须着重地进行斗争,并须定出惩治办法。

    反贪污斗争和反浪费斗争的开展和深入,必将接触到各方面存在着的各种程度的官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工作作风。这种作风,是贪污和浪费现象所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中央要求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在此次精兵简政的工作中,在展开全国规模的爱国增产节约运动中,在进行反对贪污和反对浪费的斗争中,同时展开一个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凡在其所属机关、部队、团体、学校、或企业中发生了严重的贪污现象或浪费现象,而事前毫无觉察、事后义不厉行惩治者,称为严重的官僚主义分子。这种严重的官僚主义分子,虽然没有亲手参加贪污行为或浪费行为,亦应以失职论处,决不宽恕。

    为着有力地彻底地消灭贪污现象、浪费现象和官僚主义现象,必须奖励那些不贪污、不浪费和毫无官僚主义习气的模范的单位和人物,从这些单位和人物与那些贪污者、浪费者和官僚主义者之间划出明显的界线来。

    为着有系统地进行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为着有系统地进行精兵简政工作和展开增产节约运动,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应在党的领导下分为(甲)党派团体,(乙)政府,(丙)军队三个系统,成立各级节约检查委员会,由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发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按级相互检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政府的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军队的政治工作机关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将这件事做为当前的中心工作。党的报纸和宣传员、报告员,应积极参加这一斗争。工会、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应在自己的任务中,加上检举和纠察贪污和浪费现象的一项,并派遣自己的积极分子参加各级各系统的节约检查委员会。在机关、企业、学校、部队、农村和城市的街道组织中均应发动这一运动,依靠群众进行检查,并与他们的工作、生产、学习和日常生活联系起来。

    (五)本决定一直下达到党的省委、市委、区党委和军队的省军区党委。在省委召集地委书记开会、在大城市市委召集区委书记开会、在省军区党委召集师级以上主要负责同志开会的时候,应将本决定发给他们阅读,最好是组织集体阅读;并向他们解释由他们所提出的疑问。其他干部相当于地委书记、大城市区委书记和军队师级主要干部一级者均应使其有阅读的机会(用集体阅读的方法),但不得让不可靠的分子阅读,不得在任何刊物上登载,并不得遗失。为使本决定的基本方针和各项办法能充分见之实行,必须不厌求详地向干部进行解释,使他们明确地认识全局的情况和任务的重要性。

    (六)规定中央直属各机关以直属总党委为单位,地方以中央局、中央分局为单位,政府以政务院及其各委党组为单位,军队以总政治部及各大军区和各兵种的党委为单位,于一九五二年内,每两个月向中央做一次关于精简、节约、反贪污、反浪费和反官僚主义的工作报告。

   注释 
    〔1〕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将此件发给中央和军委各部门首长,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各中央局,各中央分局较各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并转各省军区党委,志愿军党委,要求遵照执行,并指出:“关于阅读本决定的干部的范围,依照本决定第五项的规定,请注意组织阅读和传达。志愿军方面应在适当时机由志司组织集体阅读,而不要将文件下达。

 

 

 

中共中央批转北京市委开展

反贪污斗争的报告的指示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四日)

 

中央和军委各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各中央局,并请速即转发所属分局,各省委,各市委,各区党委,各地委和各县委;各大军区党委和志愿军党委,并请速即转发所属政治、军事、后勤各部门,直到团级为止:

    (一)中央批准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四日晨北京市委关于北京市工作人员的贪污现象及今后展开反贪污斗争的意见的报告,认为这个报告是完全正确的。

    (二)中央责成你们在接到本指示三星期内,至迟在一个月内,有计划地初步地检查自己单位和所属下一级各单位工作人员的贪污现象,仿照北京市委所订各项办法,发动党内外最广大群众(包括各民主党派及社会民主人士),大张旗鼓地、雷厉风行地检查和惩治贪污人员。

    (三)中央责成你们大体上仿照北京市委的报告样式,在收到本指示后一个月内,向中央作第一次关于检查和惩治贪污人员的报告。所有中央和军委各部门,均分别向中央和军委作报告;所有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各中央局,各分局,各省委,各市委,各区党委,各地委,各县委,均按级向中央及其上级作报告。县委以上的报告,除发其上级外,均同时直接发中央。有电报的地方,用电报发来。无电报的地方,从邮局寄来。军事系统二三两级军区的报告,除发其上级外,同时直接发军委。军区以下的报告,由军区收集转寄军委。志愿军各部的报告,由志愿军党委收集转寄军委。凡不作报告者,以违纪论。凡推迟报告时间者,须申明理由。

    (四)本指示及北京市委的报告,须组织科长以上的党员阅读,并在党内刊物上发表。

 

                                                中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四日二十时

 

北京市工作人员中的贪污现象及对今后

开展反贪污斗争的意见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四日)

 

中央并华北局:

    对于北京市工作人员中的贪污现象,我们曾于一九四九年和一九五○年进行过两次普遍检查,并分别给予各种贪污分子以刑事、行政或党纪制裁。但因为没有大张旗鼓地充分发动党内外群众,当做一个中心工作和群众运动来进行;同时,资产阶级思想和各种坏分子,又不断向我们的一部分工作人员,进行侵蚀和引诱;目前,贪污现象仍然相当严重地存在着,必须更系统地进行大规模的检查和斗争。

    (一)据不完全的统计,自解放以来,北京市属各机关和企业部门工作人员中,已发现贪污分子六五○人,贪污总额约十五亿元。其中,一九四九年一六六人,一九五○年二八九人,一九五一年一九五人。但已发现的,仅仅是贪污现象的一部分。据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市供销合作社等单位初步检查和估计,各该部门工作人员贪污现象均极严重。本市供销合作社重点检查的结果,发现九区联合消费合作社一三二名工作人员中有贪污行为者三十九名,即百分之三十;六区联合消费合作社一三二名工作人员中有贪污行为者三十四名,即百分之二十六;九区有一个街道消费合作社二十三名工作人员全部集体贪污。

    (二)在已发现的六五○名贪污分子中:甲、最多为财经企业部门,计有四二○名,其次为公安部门,计有一一二名,其他各部门为一一八名;乙、党员一○八名,团员十九名,非党团员五二三名;丙、留用干部和新干部(新干部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新招收的旧人员)五一四名,老干部七十九名,其他五十七名;丁、科长以上干部三十四名,科长以下工作人员六一六名。 

    (三)在六五○名贪污分子中,已发现的贪污方法:公安人员主要是赊帐不还。税务人员和大宗采买的人员,主要是接受私商贿赂,串通私商合伙贪污。银行、贸易和合作社工作人员,有造假帐和假单据的,有偷票子的,有大秤入小秤出的,有受贿的。机关总务人员,主要是买东西、买房、修房要回扣,或接受“礼物”,冒领和克扣薪资以及盗窃公共财物。仓库物资管理人员,主要是盗卖公物。此外,并有携款潜逃的。这些分子贪污的原因,在留用人员中,主要是过去有贪污的恶习;在老干部中,主要是堕落腐化;有一部分,则是受坏分子的引诱。

    (四)在六五○名贪污分子中,已处理了五一二名。其中,有一三○名被撤职或开除。有一○五名被判处徒刑。有四名被判处死刑。党员贪污者,已处理了九十五名。其中,有二十七名被开除党籍。

    (五)为了普遍深入地展开反贪污斗争,我们决定大张旗鼓地广泛发动党内外群众自下而上的检举,来配合领导上的检查,开展全市反贪污运动。具体办法:第一、由各单位负责人,认真地自上而下进行检查、检举贪污分子。第二、号召贪污分子自动坦白。第三、号召与发动全市所有的共产党员、青年团员、工会会员及其他各阶层人民,检举贪污分子。

    第四、抽调可靠干部,组织检查组,负责在本单位及上下与同级间相互检查。在步骤上,我们已在党内外干部中作了关于增产节约、反浪费特别是反贪污的动员报告,召开了市协商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委员会扩大会议作了讨论,并准备在十二月十日前后,召开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全市党团员、工会会员及各区人民代表的会议,动员全市人民开展反贪污运动。对贪污案件的处理,根据中央指示的精神,采取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各种贪污分子,按其情节轻重,分别对待。对于重要贪污分子,严予制裁。对于中小贪污分子,予以较轻之刑事、行政处罚,或批评教育。此外,并抓紧建立一些必要的制度,依靠领导的检查教育,依靠群众的监督、检举,铲除贪污现象,树立巩固的廉洁的风气。

    (六)我们已于十二月一日晚,召开了市协商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委员会扩大联席会议,交换了关于展开反贪污运动的意见。到会者一致热烈拥护我们的意见。市工商联方面的委员表示,要进一步教育工商界,不要引诱、贿赂干部,并发动工商界参加检举运动。陈垣(辅仁大学校长)说:北京市的薪资,较天津、上海等大城市为低,生活较为清苦,建议政府对有困难者应给予适当照顾。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是正确的,正拟定对于家庭负担重而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在房租、子女教育、医疗、交通等费用上予以适当补助和照顾。

    (七)各机关、企业的浪费现象,对于国家财富的损害,估计较贪污要大得多。因此,还必须开展大规模的反浪费斗争。目前正由各机关、工厂草拟计划中。

 

    以上意见妥否   请示。

 

                                         北京市委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四日晨

 

 

 

 

中共中央关于“三反”斗争必须

大张旗鼓进行的指示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八日)

 

华东局、福建省委,并告各中央局,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及志愿军党委:

    福建省委办公厅十二月七日十五时电询问,可否将中央十二月四日发来之北京市委反贪污运动报告和中央的批示以绝密文件印发至县委,以便统一展开反贪污运动和统一执行关于反贪污问题向中央的报告制度等语,兹答复如下:

    (一)应当发至县委,军队则发至团党委,并且应当在党内刊物上登载,使更多的同志看到,使科长级以上的党员都能看到。这是半公开的文件,不是“绝密文件”。 

    (二)中央于十二月四日转发的北京市委报告,十二月五日转发的中央贸易部党组报告,十二月七日转发的中央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中央轻工业部,中央水利部等各党组报告,以及尔后转发的各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报告,一概照上条办理。

    (三)所有地方县委以上均应向中央作报告,军队团级以上均应向军委作报告,不作报告者以违纪论,这点已在中央十二月四日指示中说清楚了。

    (四)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一样的发动广大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去进行,一样的大张旗鼓去进行,一样的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号召坦白和检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直至枪毙一大批最严重的贪污犯,全国可能须要枪毙一万至几万贪污犯才能解决问题。贪污分子,浪费分子和官僚主义分子当然大多数不是反革命分子(可能有一部分人即是反革命分子),他们的罪名是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但这个问题现在已极严重,必须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斗争一样的重要,一样的发动群众大张旗鼓去进行斗争,一样的用死刑和徒刑等对待他们,并且一样的要查明情况,心中有数(犯贪污的占全体工作人员的百分之几,轻者重者最重者又各占百分之几),精密地掌握这一斗争。以上各点,请加注意。

 

                                                        中央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八日

 

 

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

要形成有力的社会舆论和群众威力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中央局,各大军区及志愿军,并请各中央局转发分局及省市区党委:

    兹将西南局12月13日关于在西南方面大张旗鼓地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报告发给你们参考,请在党内刊物上予以登载,使科长以上的干部都有机会阅读。西南局指出,过去反贪污斗争之所以效果很小,是由于没有象镇压反革命一样大张旗鼓地作为一个普遍的运动来发动,没有形成有力的社会舆论和群众威力,这是完全正确的。西南局所规定的六项办法,也是正确的。

 

                                                             中央

                                                            12月17日

 

 

中共中央关于立即抓紧“三反”斗争的指示

(一九五二年一月四日)

 

中央和军委各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志愿军,并转各级军区:

    请你们立即抓紧“三反”斗争,缩短学文件的时间(有四五天就够了),召开干部会,限期(例如十天)展开斗争,送来报告,违者不是官僚主义分子,就是贪污分子,不管什么人,一律撤职查办。在干部会上应指名批评落后的单位及其领导人,指名奖励做得好的单位及其领导人,宣布撤职的名单及理由。中央直属总党委于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召开党政军团群部长至处长级的数百人的扩大党委会,由薄一波、安子文等同志宣布中央决定,限期一月一日至一月十日,各院委、部、会、院、署、行、局、处及其下面的一切单位,务须发动群众斗争,实行坦白检举,于一月十一日送来报告。违者,不论部长、行长、署长、处长、局长、科长、股长或经理,一律撤职查办。并在会上指名宣布几个部是做得很好的,几个部是中等的,很多部是落后的,并指出部长姓名。这样一来,全场振奋。当日回去,连夜开会。元旦整日开会,很多部长、副部长到一下团拜会就回去,戏也不看了。至一月三日差不多所有单位都开了坦白检举的群众会议。纷纷送来报告。这样的高级干部会议,现规定每十天开一次,除重病不得请假。估计到一月底,中央一级可以基本上解决问题。这一经验,供你们参考。此外,中央已指定薄一波同志(他是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主任)用电话和各大区负责同志联络,在目前“三反”紧张时期,每三天至五天通话一次,检查各区“三反”进度。中央此电,连同薄一波同志给毛主席的信及中央财政部党组第四号报告,均可在党刊上发表。

 

                                                 中  

                                                一九五二年一月四日

 

 

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斗争中惩办犯法的私人工商业者和

坚决击退资产阶级猖狂进攻的指示

(一九五二年一月五日)

 

中央和军委各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地委;各大军区,并告志愿军:

    (一)批准北京市委一九五二年一月五日关于“三反”斗争的报告,这个报告是正确的。

    (二)将这个报告发给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和地委,在各大中小城市中一律仿照办理,一定要使一切与公家发生关系而有贪污、行贿、偷税、盗窃等犯法行为的私人工商业者,坦白或检举其一切犯法行为,特别注意在天津、青岛、上海、南京、广州、武汉、重庆、沈阳及各省省城用大力发动这一斗争,借此给资产阶级三年以来在此问题上对于我党的猖狂进攻(这种进攻比战争还要危险和严重)以一个坚决的反攻,给以重大的打击,争取在两个月至三个月内基本上完成此项任务。请各级党委对于此事进行严密的部署,将此项斗争当作一场大规模的阶级斗争看待。此种部署应当是内部(各机关、学校、部队和公营企业)和外部(私人工商界)同时进行,领导机关和法庭密切配合,报纸和广播则作大力宣传,并注意组织机密消息的内部通报。在大城市,并可专为此事出版内部报刊。

    (三)在这个斗争中,对民主党派和各界民主人士应酌予照顾,注意组织“三反”斗争的统一战线。

    (四)本指示及北京市委的报告可在党刊上发表。

 

                                                    中  

                                                  一九五二年一月五日

 

 

中共中央关于首先在大中城市

开展“五反”斗争的指示

(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市委,区党委,地委,并告各大军区和志愿军党委:

    在全国一切城市,首先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中,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守法的资产阶级及其他市民,向着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坚决的彻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以配合党政军民内部的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现在是极为必要和极为适时的。在这个斗争中,各城市的党组织对于阶级和群众的力量必须作精密的部署,必须注意利用矛盾、实行分化、团结多数、孤立少数的策略,在斗争中迅速形成“五反”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在一个大城市中,在猛烈展开“五反”之后,大约有三个星期就可以形成。只要形成了这个统一战线,那些罪大恶极的反动资本家就会陷于孤立,国家就能很有理由地和顺利地给他们以各种必要的惩处,例如逮捕、徒刑、枪决、没收、罚款等等。北京市的斗争是成功的,这里已经形成了“五反”的统一战线,已使占百分之六的反动资本家陷于孤立,约有占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最反动的资本家(其中大多数是投机商人)即将予以惩办(少数已予逮捕)。而在目前,给这样一个数目的资本家以惩办是完全必要的。全国各大城市(包括各省城)在二月上旬均应进入“五反”战斗,请你们速作部署。下面是北京市委一月二十三日给中央的报告,请你们加以研究,并仿照办理。此报告可在党刊上登载。

 

                                                中   

                                               一月二十六日

 

 

中共中央关于“三反”运动

和整党运动结合进行的指示

(一九五二年二月三日)

 

中央和军委各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区党委和地委;各大军区党委、志愿军党委并转各省军区党委、兵团党委、军党委:

    (一)中央同意中南局组织部《关于将整党报告改为“三 反”报告的通知》并转发各地参照仿行。

    (二)事实证明:“三反”运动是一个更加现实与深刻有力的整党运动。如果不大张旗鼓地、雷厉风行地开展“三反”运动,则党内许多严重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现象就不能尽情的被揭发出来,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分子就不能得到适当的惩处,资产阶级思想对党的侵蚀与危害,也就不能彻底克服和肃清。所以,整党工作必须与“三反”运动相结合,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进行党员八项标准的教育,进行登记、审查和处理。

    (三)“三反”运动又是了解干部,教育干部的一种最好的方法。各级党委、政府、群众团体和部队的领导机关,在“三反”斗争中,应该对所属干部作一次深刻的考察和了解,必须毫不迟疑地开除一批丧失无产阶级立场的贪污蜕化分子出党,撤销一批严重的官僚主义分子和那些居功自傲、不求上进、消极疲沓、毫不称职的分子的领导职务(其中有些也应当开除出党),对于开除这些人出党和撤销这一些人的职务,不应当有可惜的观点,这是毫不可惜的,如果没有开除和撤销他们的决心则是错误的。过去我们党内对于这类坏人所存在的自由主义思想,必须坚决地加以克服。与此同时,必须大胆地、坚决地提拔一批有德有才的优秀分子到各种工作的领导岗位上来。这是党的组织建设上的一个严重任务,望各级党委加以注意。

    (四)本指示和中南局组织部的电报可在党刊上发表。

 

                                              中  

                                              二月三日

 

 

 

中共中央关于在“五反”运动中

对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

(一九五二年三月五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加直发山东、青岛、南京、华南、云南、新疆:

    (一)中央批准北京市委建议《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认为这是正确的。其中除第七第八两条由党内掌握不得发表外,其余各条将由政务院通过发表。各地党委所订处理标准和办法与此有出入者,照此修改之。各地如因特殊情况须作若干改变者应报中央批准。这个文件所采取的基本原则是过去从宽,将来从严(例如补税一般只补一九五一年的);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望各级党委在“五反”中掌握这几条原则。

    (二)在“五反”目标下划分私人工商户的类型,应分为守法的,基本守法的,半守法半违法的,严重违法的和完全违法的五类。就大城市说,前三类约占百分之九十五左右,后二类约占百分之五左右。各个大城市略有出入,大体相差不远。中等城市则和这个比例数字相差较大。

    (三)这五类包括资产阶级和非资产阶级的独立手工业户及家庭商业户,不包括摊贩。北京有摊贩四万户,将来要给以处理,但在此次“五反”中还来不及处理,各大城市也可以暂时不去处理摊贩,但对独立手工业户和家庭商业户最好给以处理,北京、天津两市正在处理。各中等城市在“五反”中最好给独立工商户及摊贩均给以处理。不雇工人店员(但有些人家带了学徒)的独立工商户在我国各大中城市数目很大,北京约占五万工商户中的百分之三十八,计一万九千户左右。他们中许多是守法的,也有许多是基本守法部分违法的(即有小额偷漏税,即所谓有小问题的),也有少数是属于半守法半违法即偷漏较大的,有的竟达一两个亿。有些家庭商店人手多,不雇店员,比雇上二三个店员的小资本家贸易额大得多,因此偷漏税也多些。北京的资产阶级有三万一千户,其中雇佣工人、店员三人以下的有一万七千五百户,占百分之三十五。我们既要在此次“五反”中处理这一大批小资本家,给他们做出结论,也应尽可能努力将和小资本家数目大略相等的独立工商户加以处理,给他们做出结论,这对于目前的“五反”和今后的经济建设都是有利的。这两种工商户一般都无大问题,给他们做结论是不困难的。做了结论以后,我们就获得了广大群众的拥护。但个别城市如认为先给其他工商户做结论,而将独立工商户的结论放在后面去做,较为方便,也是可以的。

    (四)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决定将过去所定的四类工商户改为五类,即将守法户一类改为守法户和基本守法户两类,其他三类不变。在北京五万工商户(包括独立工商户,不包括摊贩)中,守法户约占百分之十左右,即约五千户。基本守法户约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即约三万户。半守法半违法户约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即约一万二千五百户。严重违法户约占百分之四左右,即约二千户。完全违法户约占百分之一左右,即约五百户。将完全守法户和有些小问题的基本守法户分开,又将基本守法户中偷漏税一百万元以下的和偷漏税二百万元以下的分别对待,即一百万元以下者,指出错误,免予补税,二百万元以下者,指出错误,免其一百万元的数目,补其一百万元以上的数目。这样做,可能发生很大的教育作用。

    (五)行贿性质严重,必须严肃处理。但行贿的人很多,在北京,除掉小额回扣不算行贿,被人勒索不算行贿以外,尚有一万三千多户,约占工商户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六,即超过四分之一。其中,行贿一亿元以上者一百六十九户,五千万元至一亿元者一百七十二户,三千万元至五千万元者一百九十五户,一千万元至三千万元者六百四十二户,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者三千一百六十一户,一百万元以下者八千七百四十八户。中央原定补退罚者限于百分之四左右,补退罚捉者限于百分之点五左右,补退罚关者(包括杀几个在内)亦限于百分之点五左右,三项共计约百分之五(中等城市则小于这个比例,有的只占百分之三,有的还少些)。行贿者既如此之多,若只处罚少数人而对多数人不予处罚,则很不妥当,若均给处罚,则受罚者超过全工商户四分之一,打击面又太宽了。故于北京建议第六条中加上“情节轻微者除外”一句。北京拟于实行处理时将行贿一百万元以下的八千七百多户免予罚款,而于通知书上载明行贿错误,给以警告处分。此点亦请你们注意。

    (六)各大中城市,有些市委,对于各类工商户的情况极不明了,如何分别对待这些工商户的策略观点又不明确,工会和政府工作队(或检查组)的组织和训练甚为潦草,便仓猝发动“五反”,引起了一些混乱,望这些市委提起注意,迅速加以克服。此外,检查违法工商户,必须由市委市政府予以严密控制,各机关不得自由派人检查,更不得随便捉资本家到机关来审讯。又无论“三反”“五反”,均不得采用肉刑迫供方法,严防自杀现象发生,已发生者立即订出防止办法,务使“三反”“五反”均按正轨健全发展,争取完满胜利。

    (七)县区乡现在一律不进行“三反”“五反”,将来何时进行及如何进行,中央另有通知。个别已在县城试做“五反”在区试做“三反”者务须严格控制,不得妨碍春耕和经济活动。中等城市也不要同时一律进行“五反”,而要分批进行,并须在严格控制下进行。这几点前已通知,现再重复说一遍。

 

                                                  中 

                                                  三月五日

 

 

北京市委建议《在“五反”

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

(一九五二年三月五日经中央批准)

 

    一 、守法户:

    迄未发现有任何违法行为,本人也具结保证无违法行为,经审查结果估计无问题者。对于这类工商户的处理办法,即给以守法户通知书。

    二 、基本守法户:

    (甲)根据本人坦白具结及政府已有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主要是偷漏税,或小额偷工减料)总额在二百万元以下,经审查结果估计纵有隐瞒,问题不大而又性质不恶劣者。

    (乙)非法所得总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但情节轻微,并彻底坦白检举立功者。

    对于以上两种工商户的处理办法,只令其退出超过一百万元的非法所得部分,一百万元以下者免退,并给以基本守法户处理通知书。

    三 、半守法半违法户:

(甲)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资财或偷工减料等违法所得总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已彻底坦白,而其违法行为除使国家、人民直接遭受经济损失以外,无其他严重危害作用者;

(乙)情节虽较严重,但在“五反”中已彻底坦白并立功赎罪者。

    对于以上两种半守法半违法户的处理办法是“补退不罚”,并给以半守法半违法户处理通知书。

    四 、严重违法户:

    (甲)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资财偷工减料等违法所得总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其违法行为有严重危害作用者或虽无严重危害作用,但拒不坦白者;(乙)完全违法户,但尚非罪大恶极,且已彻底坦白,并有立功表现者,得减轻其处罚,列入本类工商户。

    对于上述两种严重违法户的处理办法,除令其退出违法所得外,并按情节酌处罚金。

    五、完全违法户(即极严重违法户):(甲)对于国家社会建设事业(特别是国防军事设施),或人民安全有极严重危害作用的盗窃犯;(乙)集体盗窃案的组织者和大盗窃犯;(丙)借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牟利,使国家人民遭受极严重损失,或有其他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者;(丁)有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坦白或抗拒运动者。

    对于以上四种完全违法户的处理办法,应予法办,除令其退出违法所得外,并按其情节从重处以罚金,或判徒刑、最重者可判死刑,并没收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

    六、除在公平交易中的小额回扣或被勒索而无违法所得不应认为行贿者以及虽属行贿但情节轻微者外,其他凡有行贿行为者,应按其情节处以罚金。拒不坦白者应加重其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者,应加重处刑。

    七 、在对严重违法户及完全违法户施行处罚时,应采工业轻于商业,一般商业轻于投机商业的方针。

    八、对于半守法半违法户,严重违法户及完全违法户的补税、退财、罚款,一般应不使其厂店的继续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其不能一次缴完者,可酌予分期缴完。其款额巨大、缴出即严重影响厂店经营者,可即以此款作为官股,将该企业改为公私合营。有些厂店对国家和社会完全有害无益而国家又有办法代替者,除少数可采取没收办法者外,多数可用补、退、罚等办法使其无法继续经营,并强迫其转业。国家一时尚无办法代替者,不应轻易采取没收或强迫转业办法。

    九、偷税漏税、偷工减料两项违法所得,一般只补退一九五一年的,一九五一年以前的免予补退。但拒不坦白及情节特别严重者,得酌情令其补退一年半或二年,二年半或三年。其他各项违法行为所得一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算起。惟隐匿侵吞敌伪财产应自日本投降之日算起。其中隐匿侵吞敌伪财产的数量不大,并对国家无严重危害作用者,可以不予追究。

 

 

 

中共中央关于“五反”分类标准的补充通知

(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二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加直发山东、青岛、南京、华南、云南、新疆)

    三月五日经中央批准之北京市委建议《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经与各中央局一再商讨并在政协和政务院讨论后,已于今日公开发布,公开文件中与前所发者除纯文字变动者外,又依既顾统一原则,又便各地因地制宜的精神,特作如下修改:

    (一)基本守法户中(乙)种条件中之“检举立功”,半守法半违法户(甲)种条件中之“彻底坦白”,均删去。如此从宽处理,可使某些违法户比例较大之城市能争取解放大多数,缩小打击面。尤其是基本守法户(乙)种所规定的条件,其非法所得总额纵在二百万元以上,只要与当地工商户违法情况相比属于情节轻微者,如武汉所提之六百万元以下(武汉实际是将偷漏税、偷工减料算了二三年,现照规定只算一九五一年),上海所提之一千万元以下,合此情节,即可下降为基本守法户。

    (二)基本守法户免退违法所得的标准款额,由一百万元提高到二百万元,以利于迅速处理大多数,并避免或减少基本守法户(其中有相当数量的独立手工业户和家庭商业户)补退之困难,但在二百万元以下,其情节照当地情况算为较重者(如重庆),照规定可酌退一部。而超过二百万元标准的违法所得部分(如上海、武汉)则仍应退出,以示严肃。这样,既可使武汉、上海或其他有同类情况的城市的基本守法户和守法户合共均能超过全工商户的百分之五十,又可使二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仍然退出,也不致使各地不满,这点已在十日、十一日的电话中取得中南、华东同意。

    (三)严重违法户(甲)种违法所得总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改为“数量较大”,

以示在款额标准上与半守法半违法户亦有所区别,而便于各地机动处理。

    (四)各地在执行此文件时,必须结合《人民日报》三月十二日社论之精神,以求“五反”斗争的彻底胜利。

 

                                                      中 

                                                    三月十二日

 

 

 

 

中共中央对《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

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某些条文的解释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日)

 

中南局并各中央局,分局:

    三月二十九日转来江西省委电悉。《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某些条文的解释如下:

    (一)行政处分里的降级处分主要地适用于军队干部,降职处分适用于各种干部。

    (二)刑事处分里的机关管制与行政处分里的开除处分,两者性质不同,前者重于后者。受机关管制处分者,在其被管制期间,剥夺其政治权利,不能自由行动;受行政上的开除处分者,并未剥夺其政治权利,可以自由行动和自谋职业。

    (三)在处理贪污分子时,除品质极坏不可救药者外,尽量少用开除处分。凡受刑事处分者,行政上必须撤职,但不一定给以开除处分。

    (四)在“三反”运动中关于行政处分的批准权,一般采取直接上级批准制,所谓直接上级,是指受处分者本人的上一级组织而言(如区长受警告、记过等处分时,一般地经过县长批准即可;如机关一般干部受警告、记过处分时,一般地经过机关的首长批准即可)。关于对干部撤职、开除的处分,隔两级批准的决定,为简化与统一报批手续,一律按中央过去规定的人事任免管理制度执行。

 

                                                       中 

                                                       四月二日

 

 

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

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给予党内处分的规定

(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

 

中央及军委各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各中央局并转所属分局、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党委,志愿军党委:

    “三反”运动对于共产党来说,是一次深刻有力的整党运动,在“三反”运动中暴露了不少党员的严重错误,其中有些人则在运动中证明是混入党内的坏分子,因此,必须利用“三反”运动的结果对于我们党的组织进行一次严肃的整理。

    对于在“三反”运动中所发现的犯有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错误及其他严重错误的共产党员,除根据《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予以应得的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外,同时在党内应根据党员所犯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及其他严重错误的程度,过去一贯在工作中的表现并结合党员的八项标准和整党的其他规定,分别予以适当的党内处理。

    一、对于有轻微的贪污行为而不以贪污论处的党员,必须严格地进行批评教育,令其进行深刻的检讨,在思想上划清界限。对其中在工作中一贯表现好,现在又基本上具备党员的八项标准,一般可免予党纪处分。对其中在工作中一贯表现不好,检讨不深刻,又不够党员条件的,则应分别情况,给以党纪处分;如并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则可开除党籍。

    二、对于在工作中一贯表现好,基本上具备党员八项标准,仅因偶尔犯了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错误,情节不严重,而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应酌情予以劝告、警告或撤销工作的处分;但对于在工作中一贯表现不好,又不够党员条件的,则应给以严格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三 、党员中如有在“三反”运动中受到刑事处分的分子,应一律开除党籍。

    四 、党员中如有勾结私商,和资本家站在一起,向国家进行盗窃和资本家分肥

的分子,替资本家当坐探,出卖情报给资本家的分子,接受资本家贿赂,掩护资本家向国家进行盗窃或压迫工人的分子,应一律开除党籍。对于一贯表现好,偶尔丧失立场,或偶尔泄密,或受了资本家的欺骗,情节不严重而能坚决改正错误者,则可减轻处分,或不给处分。

    五 、党员中如有进行集体贪污,情节严重的分子,应开除党籍。

    六、党员中如有以贪污所得进行放高利贷,或向私人企业入股,或雇人经营农工商业牟利者,在党内应从严给以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七 、党员中如有进行敲诈勒索,贪赃枉法者,应从严给以党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应一律开除党籍。

    八、党员中如有堕落蜕化,在政治上、思想上完全变质,无法挽救的分子,应一律开除党籍。但在工作中一贯表现好,因一时受资产阶级影响而腐化堕落,尚可挽救,本人又愿坚决改正错误者,则可不开除党籍,而给以留党察看或其他处分。

    九、党员中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情节严重,在“三反”运动中拒不坦白、而逃跑或自杀的分子,应一律开除党籍。

    十、对于犯有铺张浪费或官僚主义错误的党员,如一贯在工作中表现好,基本上具备党员八项标准,现在又能改正的,则可免予党纪处分。对其中错误较大的,亦可酌予劝告、警告、撤销工作等处分。如一贯在工作中表现不好,又不够党员条件的,则应予以严格的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十一 、在“三反”运动中如发现有确系混入党内的坏分子,应一律开除党籍。

    十二、关于党内处分的手续,应由各机关、各部队党的组织负责,和处理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问题一道作出决定,如系劝告、警告处分,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如系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经支部大会通过后,一般党员则须报请上两级党委批准。干部党员,在一般情况下,则应按照干部管理制度,报请主管党委批准(如地委书记、专员须报中央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先作处理者,应于事后报告,请求追认。被处分的党员如有不服处分者,可以向上级党委申诉。

    十三、此件不在党刊上公布。地方暂发至地委,部队发至团委。某些县委已进行“三反”并即将进行处理工作者,亦可发给。此件由上述各级党委印发给各机关各部队党委负责同志作为在“三反”运动中党内处理的依据。各地如有意见须对此件加以补充修正者,望经各中央局报告中央,由中央补充修正之。

 

                                             中  

                                            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

 

 

中共中央对《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

若干规定》中某些条文的解释

(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

    (一)中南局关于加强私营厂店工人店员工作的指示一件发给你们参考。

    (二)在此次“五反”斗争中及其以后我们必须达到下述目的:

    (甲)彻底查明私人工商业的情况,以利团结和控制资产阶级,进行国家的计划经济。情况不明,是无法进行计划经济的。

    (乙)明确划分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界限,肃清工会中的贪污现象和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现象,清除资产阶级在工会中的走狗。各地工会均发生此种走狗及动摇于劳资之间的中间分子,我们必须在斗争中教育并争取中间分子,对于有严重罪行的资本家走狗则予以开除。

    (丙)改组同业公会和工商联合会,开除那些“五毒”俱全的人们及其他业已完全丧失威信的人们出这些团体的领导机关,吸引那些在“五反”中表现较好的人们进来。除完全违法者外,各类工商业者均应有代表。

    (丁)帮助民主建国会的负责人整顿民主建国会,开除那些“五毒”俱全的人及大失人望的人,增加一批较好的人,使之成为一个能够代表资产阶级主要是工业资产阶级的合法利益,并以共同纲领和“五反”的原则教育资产阶级的政治团体。各部分资本家的秘密结社,例如“星四聚餐会”等,则应设法予以解散。

    (戊)清除“五毒”,消灭投机商业,使整个资产阶级服从国家法令,经营有益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在国家划定的范围内,尽量发展私人工业(只要资本家愿意和合乎共同纲领),逐步缩小私人商业;国家逐年增加对私营产品的包销订货计划,逐年增加对私营工商业的计划性;重新划定私资利润额,既要使私资感觉有利可图,又要使私资无法夺取暴利。

    (己)废除后帐,经济公开,逐步建立工人店员监督生产和经营的制度。

    (庚)从补、退、罚、没中追回国家及人民的大部分经济损失。 

    (辛)在一切大的和中等的私营企业中建立党的支部,加强党的工作。

    以上八项,你们有何意见,望告。其中关于工人监督生产一项,须待几个大城市选择几个大的和中等的厂店,在取得资本家同意后试办取得经验,方能由中央最后作出决定。请你们于“五反”进行中注意研究这个问题,并以自己意见随时电告。

 

                                                  中 

                                                  三月二十三日

 

 

中共中央关于“五反”定案、补退工作等的指示

(一九五二年五月九日)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委、区党委、北京、天津、沈阳、济南、青岛、南京、上海、杭州、武汉、广州、重庆、成都、西安及其他已经进行“五反”的城市市委: 

   (一)谭震林同志五月五日报告一件,杭州市委五月六日报告一件,上海市委财委五月六日报告一件,现均转发你们。中央认为这些报告是正确的,望各地对这些报告所提出的问题认真加以研究,并予仿行。

   (二)在“五反”斗争中,工作组和工人对资本家违法所得数一般都算得很高,在定案时必须合理地降下来,使合乎经济情况的实际,必须使一般资本家在补退之后还有盈余。谭震林同志提出上海清算出十万亿违法所得数,超过了资本家一九五一年的实际所得,他们准备降至四万亿,提出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比例。我们认为二分之一的比例太多,三分之一的比例则稍微少一点,以照三分之一略多一点为适宜。薄一波同志回京报告,广州新药业原定违法所得一千亿元,由我们几次主动核减,最后定为三百六十亿元,出于资本家意料之外的宽大,大家高兴。这个比例即是比三分之一稍微多一点。请各市委衡量全局,大体按此比例定案,我们就能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完全取得主动,而使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使资本家重新靠拢我们,恢复经营积极性,使工人不致失业。

   (三)补退时间,除少数确能和确愿早日补退者以及极少数应没收者外,大多数资本家的补退时间一律推迟到九月或十月开始为适宜。数大者可分多年补退,一部分还可作为公股不要交出现金。这样于活跃市场防止失业是完全必要的。罚款可只施行于极少数人,判刑尤其要少,杭州的处置很好。

   (四)各城市应照杭州那样,由省委书记市委书记亲手审查几家大厂店,做出模型,说服干部和工人(必须适当地着重地去说服他们),同时即向一切违法资本家宣示我们的宽大和认真的态度,显示我们的“五反”斗争,主要不是为了搞几个钱,而是为了改造社会。杭州市的经验很具体生动,值得大家一看。

   (五)此外调整城市交流,在付工缴费方面不应当采取苛刻政策,应当说服干部积极从事经济工作,不要采取消极态度等项都是很重要的,天津市委亦提出了工缴费不应苛刻的意见,统望各地注意。

   (六)工人监督生产一事,势在必行,但不宜行得太急,中央同意目前只在少数厂店举行典型试验,待资本家喘过气来,到秋季或冬季再行逐步推广。

   (七)工人福利问题,必须解决,但又必须解决得合乎实际的经济情况,不能太低,但又决不可太高,致陷自己于被动。

   (八)总之“三反”和“五反”的胜利是极其伟大的,毫无疑义应当进行“三反”和“五反”,不进行这一正义的斗争我们就会失败。现当“三反”“五反”最后定案之际,我们必须本斗争从严处理从宽、应当严者严之应当宽者宽之的原则,好好结束这场斗争。你们对于上述各点有何意见,请即电告为盼。

 

                                                     中 

                                                     五月九日

 

 

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

进行整党建党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二年五月三十日)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

    “三反”运动对于全国人民来说是一次最深刻、最生动的教育,对于共产党员来说,是一次严格的考验,对于共产党的组织来说,是一次实际有效的整理,同时又大大地创造了建党的有利条件。在这种新的情况下,各地原订的整党建党的计划,除方针与政策不应有所改变外,在整党建党的步骤上与方法上,必须适应新的情况加以改变。

    (一)全国党、政、民各级机关的“三反”运动,现在陆续进入处理阶段和建设阶段。对于犯有错误的党员,结合党员标准进行处理,中央已有指示。而在“三反”运动的建设阶段中,结合党员的八项标准进行一次教育,是能够更好地提高所有党员的觉悟程度与改正某些党员的缺点和错误的。

    此项作法,在利用“三反”建设阶段的机会,所费时间并不很长而收效甚大。至于有些机关,目前因业务繁忙,时间紧迫,不可能抽出时间学习党员的八项标准,则应在“三反”运动的最后阶段中先解决党内的主要问题,如划清思想界限,清洗坏分子等。以后仍须抽出一定时间,进行党员标准的学习,以便普遍提高党员的觉悟程度与解决“三反”中尚未解决的问题。全国各级机关的整党工作,应争取在一九五二年内全部完成。

    “三反”运动使各级机关中原有的非党积极分子受到了锻炼,同时涌现出大批新的积极分子。党对这些积极分子的思想情况与历史情况,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因此,应在各级机关中积极地进行建党的准备工作和接收新党员的工作。要求今后一年内(一九五二年六月至一九五三年六月)在机关六十万青年团员及其他优秀分子中,按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吸收百分之二十的人入党,这是完全必要与可能的。

    (二)在工厂、矿山、企业中的“三反”“五反”运动,大大地提高了工人、店员的觉悟程度。“目前首先应该着重在产业工人中吸收新党员与建立党的组织”的条件更加成熟。因此,应争取在一年之内随着工矿企业中的民主改革、生产改革以及增产节约、生产竞赛等运动,有领导、有计划地分批接收工人、店员中的优秀分子四十万人入党。具体要求:在全国三百六十万产业职工中接收百分之十;一百五十万店员中接收百分之三。至于全国现有工、矿、企业中的近二万个党的基层组织,仍须在“三反”“五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所有党员的条件。在城市集中的条件下,应采取轮训或业余训练的办法,学习党员的八项标准,并根据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的精神,清除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妥善地处理丧失党员条件及不够党员条件的党员。争取在今年内,使所有工、矿、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完成整党计划,达到整党的目的与要求。

    (三)全国大学、专科学校,现有十五万学生,其中党员很少。全国约一百五十万左右的大、中、小学校的教职员中,党员更少。这说明我们党过去在学校中的工作,是很薄弱的。

    但经过抗美援朝、思想改造以及此次的“三反”运动,情况已大为改变。高等学校的学生群众与大、中、小学的大部教职员,在思想上和政治上日渐提高,尤其是在批判资产阶级思想与清理“中层”运动中,涌现出大批的青年优秀积极分子。这些积极分子,在不断的斗争中,提高了阶级觉悟,更加相信共产主义,于是纷纷要求入党。对于这批经过锻炼的革命知识分子,如果采取不敢或不肯接收入党的关门主义的态度,是错误的。为此,在一年之内要求:在各学校的“三反”、思想改造和清理“中层”之后,在大学生中接收百分之十的人入党;在大、中、小学的教职员中接收百分之三的人入党。这样在学校中积极地进行发展党员的工作,才能加强党在学校教育工作中的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巩固和扩大学校教育中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阵地,贯彻学校教育的改革工作,更好地、更多地为国家培养建设人才。

    (四)在农村中,因为尚未进行“三反”,大部地区的区级机关和一部地区的县级机关亦未进行“三反”,现在全国县区机关正集中全力进行生产和城乡交流的工作,在秋收以后,全国都要进行秋征,在新区的农村中还须进行土改及土改复查和民主建政等项工作,在老区的农村中则须进行整党建党工作。因此,在农村中的“三反”以及县区机关的“三反”和整党建党工作,必须和上述各项工作密切地结合起来进行,而不要分裂开来进行。为此,各级党委必须立即准备并作适当的布置,以便能够在秋征以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去进行上述各项工作。县区乡三级脱离生产的干部,除开担任生产和城乡交流的财经工作干部仍应全力照常工作外,担任党务及土改工作的干部凡可抽出者,应即抽出,适当地分批集中,在新区,以准备秋后土改或土改复查及民主建政和建党等项工作为目标,在老区,以准备秋后整党建党工作为目标,进行一个时期的整训,并在这种整训中抽出十天至二十天的时间进行“三反”,解决集训的绝大多数干部的“三反”问题,少数问题严重而复杂的干部则由地委集中另行处理。担任财经工作干部的整训和“三反”,则待以后另行办理。如此,可以准备好今年秋后乡村中的工作。乡村中的“三反”(中央将另发指示),在老区应在整党中进行,即由整党工作队领导在党内以批评自我批评的方式进行(可吸收群众中少数积极分子参加),而不在群众中进行,在新区乡村中的“三反”,则在土改或土改复查及民主建政中采用整风、审查鉴定干部、改善干群关系的方式进行,不单独提出“三反”的口号。如此,方能使乡村中的“三反”及整党建党和其他各项工作均能配合进行,否则,必致互相妨碍,使今年在乡村中的许多重要工作受到损失。在老区乡村中,根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的方针和政策完成整党,清除坏分子并令那些不够条件的党员退党以后,应在那些必要而有条件的乡村中接收一些新党员,因为不少乡村党的组织在调出若干优秀党员后,它的积极性大为减弱,必须吸收一些新的积极的成分,方能振作起来。在新区乡村中,在完成土改复查及民主建政后,应在积极分子中进行党员八项标准教育,并接收那些愿为党员八项标准而努力上进的优秀分子入党,在一般新区农村中,应有五个党员以上(一般不超过十人)的支部,才能加强党对农民群众的领导作用与农村中各项建设工作。全国有十二万个新区乡村,还有二万个老区乡村没有党的组织,应争取在今后一年内建立党的组织。此外,在老区已有党的组织的乡村中还应接收一些党员。如此,在农村中要接收将近一百万党员。这是必须认真地进行许多工作才能作好的。

    各级党委必须利用“三反”运动的结果,以积极的态度,讨论研究,并认真地进行整党建党工作,一切借口工作忙,任务大,时间紧迫而忽视整党建党工作的现象,都是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

    省市区党委以上党委,应即根据这个指示拟订自己的整党建党计划,并立即进行

准备。执行情形随时报告中央。

 

                                                       中  

                                                    一九五二年五月三十日

 

 

 

中共中央批转安子文

《关于结束“三反”运动和处理遗留问题的报告》

(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区党委:

      中央同意安子文同志十月十八日关于结束“三反”问题的报告及其关于处理“三反”遗留问题的三项意见,兹发给你们,望参照办理。

 

                                                     中 

                                                    十月二十五日

 

 

安子文《关于结束“三反”运动和处理遗留问题的报告》

 

(一九五二年十月十八日)

 

总理并报主席:

    兹将“三反”运动处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军队除外)参加“三反”运动总人数三百八十三万六千多人,共查出贪污分子和犯贪污错误的一百二十万三千多人,占参加“三反”运动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一点四;其中共产党员十九万六千多人,占贪污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六点三。贪污一千万元以上的十万五千九百一十六人,占贪污总人数百分之八点八。贪污分子和犯贪污错误的人中,已做处理的一百零七万八千多人,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九点五,尚未处理的十二万五千多人,占百分之十点五。在尚未处理的部分中,一部分案件涉及政治问题,应转公安部门处理。经核实定案后,有相当一部分比较复杂的“专案”是落空了,一部分已做出结论,但尚未正式宣布。上述各项统计数字的时间较早,目前估计已基本上处理完毕,未处理的仅是少数。

    全国被贪污的赃款赃物六万亿元,现已退回二万亿元,占百分之三十四;其余的估计除少部分尚能追回外,相当一部分应于追缴但的确已无法追回;同时,由于“老虎”继续下降,赃款数字亦随之减少,所以也显得追缴比例较低。

    “三反”运动中全国打出一千万元以上的贪污分子最高数为二十九万二千多人,现在剩下十万五千多人,减少了百分之六十五左右。东北区“老虎”下降最少,约百分之三十一,华东区下降比例最大,为百分之八十三。从“老虎”数字下降的情况看:由于追算时间过长,折算标准不统一,折价过高而成为“老虎”的约占百分之三十三;小贪污打过头而成为“老虎”的约占百分之四十七;由于对贪污界限不清,把公私不分、失职、浪费和有政治问题的人算成“老虎”的约占百分之十五;根本没有贪污,完全打错了的约占百分之五(河北最高,占百分之十点五四)。这样,就给定案工作增加了不少困难,延缓了对问题的处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由于运动开展得迅速、猛烈,各地在反右倾之后的一个短时间内未能掌握实事求是的精神,并且很多地方发生过“逼供信”的偏向,有些地方逼供、诱供情况还比较严重;而贪污分子则害怕斗争,假坦白,企图蒙混过关;另一方面,由于处理时间拖得过久,很多地方在后期又产生了一种疲惫、松劲的情绪,因而估计在定案处理工作中,也有一小部分贪污分子是漏掉了的。但总起来看,经过核实定案、正确处理之后,群众的反映是良好的,基本上贯彻了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精神。

    在已处理的部分中,免予处分的占百分之七十五点七,给予行政处分的占百分之二十点七,以上两项符合中央规定的比例,唯行政处分中开除人数较多。判处刑事处分的三万八千四百零二人,占已处理部分的百分之三点六。其中机关管制的一万七千一百七十五人,占判处刑事处分的百分之四十四点七;劳动改造的一万一千一百六十五人,占百分之二十九点一;判处有期徒刑的九千九百四十二人,占百分之二十五点九;判处无期徒刑的六十七人,占百分之零点一七;经中央和大行政区批准判处死刑的四十二人(内有杀人犯五人),死刑缓刑九人,共计五十一人,占百分之零点一四。刑事处分的数字低于中央规定的比例,主要是由于各地处理时采用排队比较办法,先易后难,判处刑事处分的案件多放到后边处理,经过核实定案以后,“老虎”数字下降很大,故刑事处分比例较小。这说明在“三反”处理工作中基本上贯彻了“处理从宽”的精神;但量刑则稍有偏重的现象,表现在机关管制和劳动改造的人数低于中央规定的比例,而判处有期徒刑人数则超过中央规定的比例,对少数人亦有判处刑期过长的现象。

    从以上情况看,“三反”运动的处理工作已经可以结束。

    剩下的几个问题应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注意:

    (一)还有一部分地区在县、区两级干部中未曾进行“三反”。这些地区应按照中央过去指示的原则,在秋后普遍用集训、整风的方式将这一问题加以解决。估计如果仅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次集训有十几天到二十天的时间即可。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干部则应由地委集中处理。

   (二)退赃已完成百分之三十四,估计还可以退出一部分,但为数已不会太多。在这一工作上,应根据中央六月发出的《关于争取胜利结束“三反”运动中的若干问题的指示》,适当地加以结束。必须根据贪污分子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退脏问题:对于确实能够退出者,应抓紧使其退出;对于确实无法退出者,则应主动免追。总之,在这一工作上,时间不宜再拖得过久。

    (三)最近这一时期中,因贪污问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分子,上诉或控告的很多。这些问题应适当的加以处理,以免造成不良影响,陷于被动。但是根据现在的情况看,不可能用很多时间,十分细致地来进行一次普遍的“复查”,尤其不可能把这些问题全部集中到中央或大行政区来解决。因此,必须责成各地党委,用负责态度将这些加以调查和处理,而不应不负责任地把这些问题推到上边来。在上诉或控告的来信中,有相当一部分提出被原来所在的机关开除,现在生活无着,要求重作处理。其中有些人当时虽然可以不必开除,但他本身确是有毛病的,因此今天也不应该叫原机关收回,而应按照劳动就业的办法,令其登记后,加以训练,另行分配工作。此外,有少数人因肉刑逼供而至伤残,对这些人应以十分关心的态度给以医治和调养。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安子文

                                                    十月十八日

 

 

 

中共中央批转廖鲁言

《关于结束“五反”运动和处理遗留问题的报告》

(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区党委:

    中央同意廖鲁言同志十月十七日关于结束“五反”问题的报告及其关于处理“五反”遗留问题的三项意见,兹发给你们,望根据当地情况参酌实行。今后各地除判处死刑仍应报请中央批准外,只须由中央局每三个月将追缴退补罚款情形向中央报告一次。

 

                                              中 

                                              十月二十五日

 

 

 

廖鲁言《关于结束“五反”运动和处理遗留问题的报告》

(一九五二年十月十七日)

 

恩来同志并转报主席、中央:

    兹将“五反”运动的结束处理工作,对不法奸商判刑的情况和有关结束“五反”的几点意见简要报告于下:

    (一)目前全国各地对于“五反”运动中各类工商户的处理工作,除了部分城市尚余很少数应受刑事处分的案件和个别比较复杂的专案未行处理以外,其余均已处理完毕。根据华北、东北、华东、西北、中南五大区六十七个城市和西南全区的统计:参加“五反”运动的工商户总共有九十九万九千七百零七户。受到刑事处分的有一千五百零九人(很少数尚未定案者不包括在内),占工商户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其中判处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者一千四百七十人,占判刑总数百分之九十七点四二;判处无期徒刑者二十人,占判刑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三二;已经中央批准判处死刑者十四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者五名,共十九名(按杀人犯判处死刑或死刑缓刑者:东北有四名,西北有二名,共六名,不包括在内),占判刑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二六。计:华东区死刑三名(上海二名、青岛一名),死刑缓刑一名(杭州);中南区死刑四名(武汉二名,广州一名,汕头一名);华北区死刑二名(天津、太原各一名),死刑缓刑一名(天津);西南区死刑一名(重庆),死刑缓刑一名(昆明);东北区死刑四名,死刑缓刑二名。以上共处死刑十四名,死刑缓刑五名。此外,华东区尚有二、三人,中南区尚有一、二人,北京市尚有二、三人,需判处重刑,正由各该大区和市研究材料,尚未提出确定意见报到中央来,估计其中可能还要杀三、四名,共须杀十七、八名。

    至于没收财产方面,除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同时应予没收财产者外,东北区另有两户判处没收财产,已经中央批准;武汉市提出的没收金龙面粉厂案,已由政务院批示将应补退和罚款的数字,折做公股,改为公私合营,而不宣布没收。其他各地尚无此类案件报来。

    (二)“五反”运动的结束处理工作,各地一般都做得很好,确实体现了中央宽大与严肃相结合的方针,达到了清除“五毒”,加强国营经济领导的目的。一方面,对最大多数违法行为不太严重和经济作用大的工商户,均给以半守法半违法户、基本守法户和守法户的结论,据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西安、济南八大城市的统计,这三类户共占工商户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七以上,这就安定了人心,粉碎了“‘五反’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就是政府要钱”种种谰言;同时,又结合着加工订货、银行投放、城市物资交流与召开工商联会议等项工作之推行,迅速做到了恢复市场、活跃经济。由于“五反”运动所引起的市场呆滞的暂时现象已经过去了。另一方面,对极少数违法行为严重恶劣的工商户,则坚决给以应得的处分,直至判处死刑。判处死刑的人数虽然极少,全国不过十七、八人,但已明白显示出资本家如大施“五毒”,违反共同纲领,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其罪行严重恶劣者,将受到人民和国家严厉的制裁。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的创举,具有重大意义。正因如此,中央对此次“五反”运动中的杀人数字严格加以控制,对死刑的判决极其慎重,要各地将拟判的名单和材料报送中央,由中央就全国范围统一排队,通盘考虑,仔细审核,而后批准,因而做到了杀人少,效果大,全国各主要城市都有一、二名处死刑者,又免于各地量刑标准不一,畸轻畸重之弊。这种方式,证明是对的。

    (三)有关结束“五反”的几点意见:

    甲、小城市和大集镇(少数未进行“五反”的中等城市也包括在内)在今冬如何进行“五反”问题。鉴于这些城镇散布的面很广,与广大农村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初级市场,是联结大中城市和农村的纽带;同时,小城市的工商户一般资金不大,且多系独立工商户和小资本家,“五毒”行为虽不少,但数字不大,罪恶不太严重;除西南地区外,这些小城市和大集镇均未进行“五反”,但也受到不小的震动,那里的工商户有不少至今仍抱有等待过关,观望消极的情绪。为使小城市和大集镇的工商户安心经营,以促进城乡交流和经济生活的进一步活跃,而免影响秋后旺季的市场活动,建议凡尚未进行“五反”的城镇,今后一般地不再搞“五反”运动。对于那些工商界对“五反”尚存疑虑,经营情绪尚不正常的城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宣布不搞“五反”。对于那些工商户“五毒”行为比较严重的城市,可自择时间,用几天工夫采用开会检讨的方式,以教育为主,组织工商业者坦白检讨其自己的“五毒”行为,订立不犯“五毒”的爱国公约,只对其中个别“五毒”罪行特别严重者,给以必要的适当的处分,随即宣布结束“五反”。

    乙、结束“五反”运动并不是说再不需要对资产阶级的“五毒”行为、违反共同纲领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做斗争,更不是说资产阶级在“五反”运动后不会再施“五毒”,恰恰相反,“五毒”行为是资产阶级的阶级本质的表现,现已暴露出有不少资本家“五反”后仍在重施“五毒”,特别是偷税漏税和向工人进行反攻的现象更带有相当程度的普遍性。为此必须教育工人,教育劳动人民,警惕资产阶级重施“五毒”的行为,随时随地抓住具体事实向资产阶级的“五毒”罪行进行必要的斗争,并应通过工商联和民建会,教育工商业者,组织工商业者自己也来进行反对“五毒”的斗争。

    丙、补退罚款的数字经一再核实,已属十分宽大,一般是工商业户有力量缴付的。但至今缴的不多,缴清的更少,而且越是大户拖欠越多。强调“先活后税”“先税后补”,这是对的,但现在市场既已活跃,许多地方交易额并已超过去年同期的数字,且旺季业已到来,故应抓住时机,认真注意有计划有控制地分期催缴补退罚款,凡力能补退者,必须按期追缴,不准拖欠;凡确有困难者,可以允其延缓缴纳,但须规定推迟的期限,勿使违法者蒙混过去,否则,不仅补退罚款势将落空,而且政治上也对我们不利。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示。

                                                      廖鲁言

                                                        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