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巷镇为什么给芜湖:格式塔心理学原理0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9:10:43
 格式塔心理学原理02
第六章 环境场——恒常性
    格局:后象的形状和大小;定位;定位对格局的一般依赖;一般原理:场构成格局的主要方向;由格局的构成而引起的自我定位;在我们的各种例子中一般原理的应用:不变因素;自我定位的特例。格局的恒常性:方向,大小和形状的恒常性。知觉恒常性理论:形状恒常性;大小恒常性;白色和颜色的恒常性。
格局
    在上一章中,我们提议对事物和格局(frameworks)进行讨论,并把图形-背景的清晰度(figure-ground articulation)作为那个更为一般问题的一个部分。现在,我们可以进行概括了,以格局为开端,并在结束时补充我们的事物理论。
一切知觉组织都是格局内的组织
    现在,我们将证明,一切知觉组织(perceptual organization)都是格局内的组织,或者说,一切知觉组织都依赖于格局内的构造,藉此证明格局的一些显著方面。
    关于我们的证明,我们可以重新继续我们在上一章里中断的线索。在上一章里,我们就图形对其背景的功能性依赖作了一些说明。根据这些说明,我们看到一个小的图形形状如何依赖于它得以显现的背景。同样的事实也能够借助后象(after-im-age)来加以说明。如果把一个圆的后象投射到一个正面不相等的平面上,那么后象将呈现为椭圆。
后象的形状和大小
    对于形状来说为正确的东西,对于大小来说也同样是正确的,一个后象的大小是该后象被投射之距离的函数。这种关系也有赖于投射的方向,我们已经在第三章中讨论过,相对于水平线来说,线的高度越大,其大小就越小。但是,除了这个主要因素之外,还有一些次要的因素,它们有赖于形状和后象本身的清晰度。这些次要因素妨碍了后象大小和距离的严格比例(pro-portionality),一种由埃默特(Emmert)发现的比例,一种在逼真意像的调查中起很大作用的比例。
    后象的大小所依赖的背景之距离不是客观的或地理的距离(geographical distance),而是现象的或行为的距离(phenomenal orbehavioural distance),对我们当前的目的而言,这是更为重要的事情。弗兰克夫人(Mrs.Frank)受沃克曼(Volkmann)早期实验的影响,在1923年的一个实验中,让她的被试将后象投射在一个平面上,从而在该平面上形成一个关于深的隧道的透视图。接着,后象的大小随着投射于其上的那张纸上的位置而变化;如果它投射在纸上的位置与隧道附近的部分相一致,那么,它就相当地小,如果它投射在纸上的位置与隧道远离的部分相一致,那么,它就相当地大,得出的扩大倍数之比为3:1。毫不奇怪,众所周知的视错觉(optical illusion)现象也显示了同样的结果。在这样一条隧道里所画的两个客观上相等的物体,较近的那个物体看上去会显得较小。
定位
    但是,格局也会对定位(localization)产生影响。确实,如果没有稳定的格局,也就不会有稳定的定位,这是一个对空间知觉理论(theory of space perception)来说颇为基本的事实。让我们简要地描述一下海林(Hering)的部位化理论,以便发展我们的论点。在他的理论中,视网膜的每个点都有一对明确的空间值(space values),一个高度值和一个宽度值(height and breadth val-ue),它们与方向相对应,在这个方向上,任何点都会出现,只要将头部竖起,双眼便会沿一个水平面的中央聚焦于一个无限遥远的点上。于是,视网膜中央便将具有“正前方向”的空间值,也就是说,宽度值和高度值都将等于零。垂直地处于上方或下方的点,除了负的和正的高度值以外,其宽度值仍将为零,如果正值是指这些点出现在下方,负值是指这些点出现在正前方向的那个点的上方的话。同理,在中心左右呈水平状的点,其高度值为零,朝着左右两边,其宽度值不断增加。最后,在这一理论中,视网膜的不一致为每个点提供一个深度值(depth value)。我们将在后面讨论深度知觉理论,所以,我们暂且把自己限于前两个维度上。
    那么,如何检验这种凝视的视网膜点的空间值理论呢?威塔塞克(Witasek)是这一理论的坚定信奉者,他于1910年建议进行下列实验。让你的被试置于一个完全黑暗的房间里,在被试面前安置一个光点,作为他的凝视点。然后,将若干不同的光点一个接一个地在被试面前呈示,并要求被试指明这些不同的光点出现的方向。在威塔塞克看来,这种实验是必要的,因为它并不完全遵循海林的理论,即认为一个视网膜点的高度值和宽度值随着它们离开中心的距离而成比例地增加。也许,这种关系并不简单,换句话说,视网膜点的现象空间值系统不是一幅标记这些点的几何学位置的地图。由此可见,把一根垂直线与一根水平线相比较,对垂直线的众所周知的过高估计,在这种理论中可由下列假设来解释,即高度值比宽度值增加得更快。
    现在,让我们回到威塔塞克的实验上去。该实验从未真正实施过,原因很简单:因为它无法实施。如果你在一个只见一个光点的完全黑暗的房间里呆上一段时间,那么,这个光点不久便会以飘忽不定的方式开始在房间里到处游动,游动范围可以达到90度。在这期间,凝视达到相当完善的程度,那怕是轻微的眼睛抖动也不会产生。吉尔福德和达伦巴哈(Guilford and Dal-lenbach)曾证明,当光点游动范围在1度以下时,眼睛对光点的凝视会产生这种轻微的眼睛抖动。这些“游动”运动(auto-kineticmovements)证明,没有凝视的视网膜值属于视网膜点;它们在一个格局中产生部位化,但是,当这种格局丧失以后,便不再产生定位。这种对游动运动的解释是由下述事实所证实的,在对这些游动运动作连续观察以后,我们实验中仍保留着的格局的其余部分也开始丧失其稳定性;例如,观察者脚下的地板和他所坐的椅子都开始晃动了。
定位对格局的一般依赖
    游动运动是对一般空间格局的存在和功能性效应的深刻证明,但是,这种格局的运作充斥着我们的整个经验。通过一根垂线,可以在我们眼睛的垂直子午线上投射一根线,如果我站在这根线的前面,并笔直地向前望去的话;或者,用一根水平线,在我们的眼睛上投射一根线,如果这根线正好在我书桌上的那张纸上,而我正好俯视那张桌子的话。同样,也可以用处于垂直和水平两者之间的任何一个位置上的一根线进行投射。而且,一般说来,我可按照实际情况看到这根线是垂直的、水平的或倾斜的。当然,我们知道,线的实际位置不可能对线的现象位置产生任何一种直接的影响;我们排除了对下列问题的这种“首选答案”,该问题是:为什么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样(第三章,见边码pp.77-80)。此刻,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以下事实上,同样的部位刺激可以引起大量不同的定位,而且,反过来说,不同的刺激也可以产生同样的定位;我只需抬起和转动我的眼睛,在我面前纸上的线将投射到视网膜的新区域上,然而,还是像先前一样,那根线出现在同样的部位上。如果我把头转向垂线外面,那么,先前投射在垂直的视网膜线上的同样客观的线条,现在将聚焦于倾斜的视网膜线上,而且像以前一样,继续出现于空间上。我们毋须讨论由经典的海林理论说明了的这种方式,我们将把这一结果用于我们的格局理论。
    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刻,我们视网膜上的垂线将引起一些现象线,它们部分垂直,部分水平,而且往往部分倾斜。此外,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在视网膜上经常倾斜的线,像在“正常”条件下产生自垂直线的结果那样,也产生同样的结果。可是,另一方面,当视网膜上的一根垂线在行为环境中产生了一根垂线时,则一根非垂直的线不会被视作垂直线,除非在那个包含着非垂直线的场部分之内有一些特殊的因素在起作用。正因如此,如果一条倾斜的视网膜线使我们见到一条垂线的话,那么,一条垂直的视网膜线将会使我们见到一条斜线。因此,尽管视网膜线的方向是共同决定(codetermines)行为线方向的一个因素,但它不是一个由其自身来作用的因素。
两个问题
    我们现在正在处理两个问题。尽管这两个问题彼此密切相关,然而还是可以区分的:(1)等同方向的视网膜线将会同时产生不同方向的行为线;(2)相同的视网膜线,在不同条件下,也就是在不同时间里,将引起不同的行为线。
    让我们就这两种情形举一些例子。对于第一种情形,可供我们选择的例子如此多样,致使我们难以选择。在我面前的书桌上有若干册书;它们的边缘是垂直的,而且,如果我的头部保持笔直的话,则这些边缘便会投射到垂直的视网膜线上。在这些书的前面有一支铅笔,它朝向于我;铅笔的位置是这样的,当书的边缘投射到垂直的视网膜线上时,铅笔也是如此。为了简便起见,我省略了那本台历,它可以作为客观线的例子,也就是投射在垂直的视网膜线上的既非水平又非垂直的客观线。
    我们已经提供过有关第二种情形的例子。一俟我们的头部倾斜时,垂直线便不再投射到垂直的视网膜线上,以前看上去垂直的物体将继续被看作呈垂直状态,只要我们不是耽在一间完全黑暗的房间里,在这房间里,一根垂直的发光线是唯一可以见到的物体。
     我们把另一个十分重要的例子归功于威特海默(Wertheimer,1912年)。一面镜子能以这样一种方式容易地被倾斜,结果,实际上垂直线意像将被投射到倾斜的视网膜线上去。一名观察者通过一根管子注视这面镜子,这根管子把在镜子外面可见的一切环境部分从视野中排除出去,观察者通过这面镜子观察房间以及房间里发生的一切。开始时,房间显得乱七八糟。从镜子里看到,人们在倾斜的地板上行走,物体以斜线形式纷纷落到地板上。但是,过了一会儿,这间“镜中的房间”将会一切正常;地板重新呈水平状,物体的坠落路线又呈垂直。
    理论意义
    那么,这些事实有何理论意义呢?关于我们第一个问题的事实清楚地表明,一根垂线所产生的现象方向(phenomenal direc-tion)有赖于整个视野组织。我们的现象空间充斥着三维的物体和面。正常条件下的线,其本身并不是线,而是属于(或邻接于)这些物体的面的线,或属于(或邻接于)限制我们空间的面的线。因此,这些线在其方向和其他一些方面将受制于这些事物或事物所属的面。用另外一种方式来表述,便是:根据点或线来构建知觉空间是一项无效劳动,也就是说,根据点或线来构建“空间感觉”(space sensation)是一项无效劳动;我们再次发现,视觉空间只能被解释为场组织的产物。
一般原理:场构成格局的主要方向
    为我们第二个问题所提供的例子把我们引向这种一般的陈述之外,并直接涉及到格局。于是我们必须询问,为什么镜中的世界会对它自身进行矫正?在镜中的世界里,在它矫正了自身以后,组织如在现实世界中一样,同样的事物在同样的关系中被见到。不过,只有一个特征发生了改变,也就是说,视网膜线和现象线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这种变化的原理可作如下描述:尽管与看上去垂直的物体相应的视网膜上的线在一个例子中是垂直的,而在另一个例子中是倾斜的,然而,组织的主线(main lines of organization)在两个例子中仍被视作是空间的主要方向(main directions of space)。这些主要方向是垂直的和水平的,并具有其两个主要方向,在“正常的位置”中是正面平行和箭头状的。因此,水平的背景平面,以及位于其上的垂直平面,决定了我们的格局。在视网膜上没有任何一根明确的线具有将这种格局提供给我们的功能;更为确切地说,这是整个组织的主线的功能。由此可见,轮廓具有形成事物的单方面功能,但不是空间格局,它通过决定主要方向具有形成后者(空间格局)的功能。
    对于为什么镜中的世界能进行自我纠正的问题,其答案已包含在我们的上述结论中。当我们乍一瞥镜子时,组织的主线并不在空间的主要方向中被见到;地板是斜的,垂直的物体也是倾斜的。情况肯定如此,因为在我们开始见到镜中世界时,我们仍处于我们的正常的格局中,在这种格局中,垂直的视网膜线产生垂直的物体线。因此,按照先前得出的关系(参见边码p.214),非垂直的视网膜线(它们与镜子反映的物体的垂直轮廓相一致)不可能呈现垂直状态。但是,这种旧的正常格局在镜中世界里得不到支持,而且,没有这种支持,其本身便无法维持下去。用于取代的是,新的组织主线起到了创造格局的作用:镜中世界对它自身进行矫正。这种矫正的结果原则上与我们第四章讨论过的彩色同质场(coloured homogeneous field)的结果是一样的。在这两种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里,新经验的问世肯定不同于它的后续阶段,在这两种情形里,我们必须考虑刺激的时间过程以及它的空间分布。
由格局的构成而引起的自我定位
    关于另一个例子,我只能简要地提一下。这个例子将解释相似的论点。让我们根据同样的论点画两张关于房间的透视图。在一张透视图中,我们面向房间的墙壁,在另一张透视图中,我们稍稍转身,以便我们的脸不再与墙壁平行,我们的眼睛则朝向墙壁的另一部分。这两张透视图是不一致的,而且,相应地说,我们关于房间的视网膜意像,在不同的可见部分的上方,将是不一致的。然而,我们还是见到同样的房间,也就是说,我们的行为环境仍将保持相同;但是,作为经验的一个数据,我们自己在行为环境中的位置将有所不同。我们必须再次超越环境,必须把自我包括在完整的描述之中。现在,我们看到(我们在非视觉的背景前发现的东西),视觉格局如同对行为环境中的物体来说是一种格局一样,对我们的自我来说也是一种格局。
    但是,我们的例子须作详尽研究。在两种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中,作为我们组织之场的外部条件,我们在自己的视网膜上具有光和颜色的某种分布,它们在两种情形里是不同的。这种差异可以通过不同形状的两个房间来产生,也就是面对主要墙壁时看两个不同形状的房间。在这些条件下,该房间将提供像我们从倾斜位置上看到普通房间一样的投射,也即该房间有点奇怪。因此,问题便成为:为什么我们会在倾斜的位置上见到一个普通的房间,而在正常的位置上却见到奇怪的房间呢?
    经验主义解释再次被排斥
    传统的心理学,以及吸收许多传统心理学知识的门外汉,将回答道:这是因为,通过经验,我们了解自己的房间。于是,我们可以提出下列问题,当我们获得这种知识的唯一的视觉源泉是视网膜意像时,我们是如何成功地了解我们自己的房间的呢?我不想展开这一论争。读者可以通过亲自实施这种办法来检测他对这种反经验主义论点的理解。读者可以记住我们头部和身体的连续运动,并扪心自问下列问题,为什么从纯粹的经验主义观点出发,正面的平行位置应当成为正常的位置。我将引证一些观察来证明自己的论点,这些观察是与经验主义解释完全抵触的。我们都知道,树木、电线杆、房屋都是垂直站立的。如果一个人坐火车沿山间铁道旅行,铁轨以相当陡的坡度上升,那么这个人从窗外望去便会惊奇地发现,在世界的这些奇怪部分中,树木沿垂直方向以合理的角度生长看,而且,为了与树木保持一致,人们也用同样奇异的方式竖立电线杆和建造他们的房屋。我在最近的一篇论文中(1932年a),报道了另外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例子:“在卡尤加湖(Lake Cayuga)的西边,距离水平面约200来英尺的地方,在朝湖边稍稍倾斜的广阔草地上屹立着一幢公共建筑物。对于每个人来说,这幢建筑物看上去以一种十分引人注目的方式向离开湖的方向倾斜。”
在我们的各种例子中一般原理的应用:不变因素
    我们将拒绝把经验主义理论作为我们对格局的一种最终解释,但是,我们并不认为经验对它丝毫没有影响。这是因为,在我们目前的知识状况下,这种主张是没有保证的。在我们摆脱了经验主义偏见以后,我们在上述的例子中发现了一个十分简单的原理:行为环境的场部分,作为我们一般的空间格局的一部分,呈现出一种主要的空间方向。让我们看一下该原理在我们的例子中意指什么。当我们通过山间火车的车窗向外望去时,这扇窗便成为空间格局,而且呈现出正常的水平一垂直方向。通过窗子看到的物体轮廓并不与窗框直角相交。因此,如果窗框看上去是水平的话,那么,这些物体看上去便不是垂直的,而是在上坡时斜着离我们远去,在下坡时则迎着我们而来。如果图72提供的有关车窗和电线杆实际位置的图画稍稍有点夸张的话,那么,它同时也表明了,当车窗成为格局,而且被水平一垂直地定向时,为什么电线杆看上去不可能呈垂直方向。人们应做的是,把这张图转过来,使窗的底边保持水平;于是,电线杆就会倾向右边,正如在我们的图画里,车窗向左边倾斜一般。电线杆和窗框之间的角度决定了这两个物体彼此之间的相对定位(relative localization),而它们的绝对定位(absolute localization)则受制于形成空间格局的那些场部分。如果有人将头伸出窗外,那么电线杆便会立即看上去呈垂直状态;当这个人一面看着那根电线杆,一面把头缩回来时,电线杆仍然保持垂直,可是车窗和整个车厢则是倾斜的。在这两种情境中的一个因素是“不变因素”(invariant),也就是背景和物体之间的角度。
    若把同样的原理用于卡尤加湖西岸的房屋,也是很容易的。这里,大草坪提供了背景,从而看上去呈水平状态,而草坪上面的房屋反而呈倾斜状了。人们只需将图73稍稍转动一下,使代表倾斜草坪的那条背景线变成水平状,然后看看发生什么情况就可以了。
    我们发现,同样的原理(自然涉及其他一些不变因素)也适用于颜色场和运动场:刺激分布的相对特性决定行为世界中物体和事件的相对特性,但是,后者的绝对特性有赖于一个新因素,这个新因素在我们的空间格局例子中是朝着主要空间方向的这种格局的应力(stress)。
自我定位的特例
    我们的原理也适用于房间的例子,即当我们看到房间与墙壁平行或倾斜时的例子。这个例子比我们的上述例子更加复杂,因为它除了方向以外,还涉及其他东西。这个例子中的两个变量是:房间的形状和对于房间来说自我的位置。当我们呈直角地面对房间时,我们看到正常的房间,它具有垂直和水平方向,而我们自己在房间里也处于正常位置。可是,一俟视网膜刺激发生变化,我们也会看到形状古怪的房间,它具有倾斜的侧面,而我们自己也处于倾斜的位置上。如果F代表格局,E代表自我,指数n代表正常,指数a代表异常,那么,我们便可以用如下公式来表示所有不同的可能性: FnEn-FaEa。当然,前项的选择是经常实现的选择:鉴于那种理由,看来也不包括任何问题。但是,一俟我们了解还存在着无数其他的可能性(这些其他的可能性都用FaEa来表示),那么,我们便可以看到这种正常情况也与异常情况一样需要作出解释了。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也是特别简单的:格局是正常的,而且,我们知道,一种格局趋向于朝正常方向发展,而自我的位置也是正常的,那就是说,从自我角度看,所谓“正前方向”是指与格局的主要平面之一呈正交状态(perpendicular to)。于是,两种方向系统(一种是由格局施加的方向系统,另一种是有赖于自我的方向系统)在这种情形里发生重合。这两种方向系统之间的冲突可能会明显地干扰我们“正前方”的方向,因为它不仅受制于我们自我的位置,而且也可能受制于格局,受制于这种格局的箭状方向,而不是我们自己的方向;实际上,甚至后一种决定因素也是模棱两可的,它可以指我们的眼睛,我们的头部,或我们的躯干系统。G.E.缪勒(1917年)是第一个建立这些不同的定位系统的人。我将引证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例子,即关于客观的和“以自我为中心的”正前方向相冲突的例子,这个例子之所以具有重要性,是因为它同时表明视觉格局并不是一种单单对视觉物体来说的格局。我的证明也是从听觉实验中得到的。被试的任务是判断来自正前方向的一种噪音。为了了解这一点,我们必须知道究竟是什么东西决定了左边或右边声音的定位。自冯·霍恩博斯特尔(Van Horn-bostel)和威特海默的独创性发现以来,有关这个课题已经产生了大量的文献。但是,最初发现的那些事实仍然未被触及。声音的左右定位有赖于时间差别,声波依靠这种时间差别到达两耳,定位发生在先听到声音的耳朵一侧,而朝向中线的角度便不断增加,至少在第一个近似值中,随着这种领先的量按比例地增加。结果,当时差等于零时,一种声音将在正前方听到,也就是说,当两耳同时听到时,说明声音在正前方。了解了这一点以后,我们便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实验了。先发出一种恒常的或反复发生的噪音,这种声音通过一组管乐器分别让两耳听到,它为每一只耳朵准备一种可变的曲调,例如一只长号的曲调。只要这两组管乐器发出同样的声盲,那么,观察者的两耳也将同时受到刺激,他将从正前方听到声音。现在,如果把左边的长号移开,那么与右耳相比,声音到达观察者左耳所花的时间将大大地推迟,结果,观察者将听到向着右边传递的声音。现在,开始我们的实验:我们把一只长号安置在某个位置上,以便我们的观察者可以在某个角度上听到声音;然后,我们要求观察者将另一只长号移开一些,直到他在中央位置上听到声音为止,也就是在正前方听到声音为止。这可以很精确地完成。经过一些练习以后,一名优秀观察者的平均误差将不会超过半厘米,也就是说,他将长号移至一个位置上,这个位置距离另一只长号的任何一个方向平均不超过半厘米。让我们暂停一下,以便对这项成就作出评价。空气中声音的速度为330米/秒=33000厘米/秒。平均1/2厘米的误差是指,当观察者听到正前方的声音时,两个通道之间的差异可能是1/2厘米。那么,根据时间又意味着什么?
    c=s/t,t=s/c,t=0.5/33000秒=0.015毫秒
    这一精确性是令人惊讶的,但是它有赖于一个条件,也就是,观察者必须面对房间中的一堵墙,以直角方向端坐着。如果观察者不这样做的话,他们的精确性将会遭受损失,在许多情形中,甚至当他们在观察期间闭起双眼时也会这样。客观精确性的丧失将伴随着主观自信性的丧失。我在战时工作期间,曾通过数千次这样的测量而获得了丰富的经验,但是,我仍然无法闭起眼睛工作,当我在房间里的位置处于不正常状况时,我无法找到良好的“来自正前方”的听觉。
    在阐述了这一段题外话以后,让我们重新回到FnEn的例子上来。Fn是F(格局)的最稳定形式,从而是最容易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Fn需要En(自我)。因为变量F和E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两者的结合方式与先前例子中所阐释的一样,是背景和物体两种方向的结合。我们可以这样说,在一切可能的组织中,由于各自的刺激分布,F和E之间的关系是不变的,正像格局和物体线条之间的角度是不变的一样。
    格局趋向正常性的倾向
    现在,我们转向第二种情况,也即当我们在房间里的位置处于不正常时,我们对房间的知觉。这时,我们需要三个公式去描述一切可能的组织: FnEa-FaEa-FaEn,在这三个公式中,中间一个公式构成了大量的情形。这里,F和E再一次结合在一起,不过,由于条件的改变,F和E的结合方式与它们以前的结合方式有所不同。第一个公式再次得到实现,格局保持正常,自我却异常了。这种情况恰好可与卡尤加湖边的建筑物相比,那里的格局是正常的,可是格局上的物体,也就是建筑物,却变得倾斜了。如果O代表物体,那么这个例子可以用三个公式来表示:
      FnOa-FaOa-FaOn
    最后一个公式反映了“实际的知觉”,建筑物呈现出垂直状态,而背景则倾斜。因此,趋向正常性(normality)的倾向是一种格局的倾向,而格局里面的自我和物体则受制于格局以及格局与其内容的不变联结,这里的内容意指物体和自我。
    正常性和频率
迄今为止,我们在描述的和功能的意义上,而不是在统计的意义上,使用了“正常定向”(normal orientation)这个术语。对我们来说,所谓正常的情况并不是十分频繁地得以实现的情况。然而,看来我们的正常定向倒是十分频繁的定向,因为它是我们自发地假设的一种定向;我们往往具有一种倾向,使我们的椅子和沙发与墙壁平行,当我们意欲对任何事物进行调查时,我们往往直接面对这些事物。但是,这个“正常”的统计方面远非“正常”的功能方面的原因,而是“正常”的结果。运用上面介绍的象征手法,我们可以说: FnEn是一切可能的组织中最稳定的。而且,由于这样的组织一般可以通过我们的身体运动来实现,所以,如果没有其他场力来阻止这类运动的话,这类运动仍将发生。于是,正常就成为最经常的,原因在于它的正常性,但是,它也由于其最高频率而不成其为正常的——这是与这两对概念的许多讨论相关的一个观察,而且对于把正常实证地还原为统计的平均数是绝对的致命。
格局的恒常性:方向、大小和形状的恒常性
    我们可以把上述讨论的结果用另一种方式来描述,这种方式我们将在有关“活动”(Action)的一章中,详加阐释。我们发现,我们的眼睛、头部和身体等运动都改变了视网膜的图样,但是却使格局原封不动。由此,我们可以说:只要条件许可,格局尽可能保持恒常。这也同时解释了我们所见物体的方向、大小和形状的相对恒常性(relative constancy)。
大小恒常性的不变因素
    我们已经讨论过线的方向、物体的大小和后象都有赖于它们所属的格局。为使这个论点更加清楚,我们可以再次引入我们的不变因素的原理。让我们回忆一下有关一条隧道的透视图的实验。投射于其上的后象是一根线的后象,使该线的长度只有隧道附近垂直边缘长度的一半。这样一来,后象外表的大小将有赖于两个因素:一个因素是后象与隧道投射点上几何学高度的关系,另一个因素是后者的外表大小;这两个大小之间的关系就是不变因素。于是,当后象接近隧道前面边缘时,它看上去大约只有前面边缘的一半大小;如果后象靠近一根垂线,那根垂线看上去进一步深入背后,而且其长度只有前面边缘的一半,那么后象看来就与垂线一样长,因为视网膜竟像是相等的,现在,这种相等性就是不变因素;但是,如果后面那根垂线看上去约与前面边缘一样长,那么,后象也会看作是大的,就是说,现在后象看上去相当于开始时的大小的2倍。
形状恒常性的不变因素
    同样的观点也可以用于形状。形状与格局的关系尚不明确,但是,根据上述讨论,我们可以作如下推论。如果一个正方形的面产生了一个正方形的视网膜意像,而且,它在正面的平行位置上作为正方形被看到,那么,投射于其上的一个圆形的后象也会呈现出一个圆来。但是,当这个正方形被旋转,譬如说,围绕一个垂直轴被旋转45度时,它就作为一个不规则四边形被投射到视网膜上了,然而,它在一个非正常的位置中仍然被看作一个正方形。现在,投射到它上面的圆的后象看起来就不再像一个圆了。这是因为,如果一个不规则四边形可以看成是正方形,那么,一个圆便不再看成为一个圆,如果允许我们用某种椭圆来表示的话。相应地,正方形上的一个真正的圆将会在这个新的位置上产生一个椭圆的视网膜意像,但是它仍将被看成是一个圆,这是因为,当某个不规则四边形看上去像正方形时,某种椭圆也会看上去像一个圆。这一原理恰与前述例子中的原理一样。而且,这里的不变因素就是不同形状之间的关系。由于这些关系比之大小和方向的关系来可能较为复杂,因此,这种不变的因素也可能较不完整。在这个领域中,许多有趣的问题等待实验。索利斯(Thouless)报道了一个证明上述关系的独创性实验。“让一名被试坐在一架幻灯下面。面对他视线的是一块正方形的纸板屏幕,屏幕上映出由幻灯投射的形象。现在,如果屏幕在观察者的正面平行面呈一定角度倾斜的话,图像的视网膜意像仍不会改变……。然而,从现象上看,图像变得歪曲,并被侧向拉长。尽管屏幕本身的视网膜竟像被侧向压缩,但现象上它仍与一个正方形极少差别”(1934年)。这已足以证明格局的恒常性和大小、方向、形状的恒常性之间的联结。我们关于知觉的基本事实的解释是非经验主义的。
对这些恒常性的经验主义解释,以及它们受欢迎的原因
    然而,这些恒常性现象看来需要经验主义解释。这里,存在着的是恒常的物体和变化的视网膜意像。只要人们不去注视部位的视网膜意像以外的地方,那么,他就不可能了解不同的视网膜意像作为纯粹的感觉资料能够引起一致的形状。于是,人们便求助于经验:我们用这些变化着的视网膜意像所见到的东西,在大多数情况下,或多或少是与现实相一致的,这种现实不能直接地影响我们的感觉器官,以便被正确地见到。由此可见,对经验的求助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已经了解到,事物是恒常的,具有如此这般的特性,因此,经验不会对我们的感觉感兴趣,而是对事物感兴趣,我们不知不觉地按照我们对事物的了解来解释我们的感觉。但是,经验主义理论之所以似乎有理,仅仅是因为它暗示着恒常性假设(constancy hypothesis),但是,在这里,它却站不住脚了,正如它在我们遇到的其他领域里站不住脚一样。我们已经通过动物实验对大小恒常性进行了驳斥(参见第三章,边码pp.88f.);当我们谈到我们的知觉与我们的格局定律和不变定律相一致,但是却与根据经验和现实所作的解释相矛盾时(如倾斜的电线杆和建筑物),我们便会提出反对它的强硬论据;当我们讨论颜色恒常性时,我们将提出同样的也许更引人注目的例子。
    对经验主义解释的拒斥并不证明我们是正确的。但是,至少我们可以声称,我们的理论用同样的原理解释了这些情况,它们显然符合经验主义理论——真实的知觉——以及与此不相符合的情况——幻觉。这些原理是十分简单的:用场的主要轮廓沿空间的主要方向建立起一个格局,以及刺激的某些方面之间的一种不变关系,于是不变性原理取代了旧的恒常性假设。
知觉恒常性理论:形状恒常性
    即便如此,我们的假设仍是不完全的。该假设认为,如果一种结果b产生的话,那么一种结果a也会产生,但是,它并没有表明在哪些条件下第二种结果会产生。具体地说,我们并不知道什么时候一个正方形的视网膜意像会引起一个正方形知觉。我们通过增补这第二个条件(即正方形的视网膜意像是由一个实际的正方形产生的)而在我们的系统阐述中回避了这个困难。这仅仅是对实际问题的一种推诿。确实,在这种条件下,一个正方形的视网膜意像将会引起一个正方形的知觉,然而,在其他条件下就不会这样了(例如,在一个非正面平行位置上的一个不规则四边形);为此,我们想知道为什么。在这种条件下提到的例子(也就是说,一个正方形产生一个正方形的视网膜意像),毫无疑问是个特例。在许多方面是如此:知觉到的图形可能是最简单的(例如,与不规则四边形相对的正方形),而且在图形的定向上也是如此(正面平行),除此之外,知觉是真实的;那就是说,一个人见到的正方形既与距离刺激相一致,又与接近刺激相一致。把这种条件的独特性原因与这些方面中的一个方面相联系是很自然的,而且,人们必须最终在它们之间作出选择。这种选择落在最后一个方面,即真实知觉方面,这也是十分自然的。对于一个在我们的视网膜上投射一个歪曲图像的正方形来说,即使它没有以与视网膜意像相一致的形状被见到,仍不会完全作为一个正方形被见到,而是通常表现为一个矩形,即多少有点接近一个正方形的形状。现在,在这个例子中,行为客体的形状既不与距离刺激(正方形)的形状相一致,又不与接近刺激(不规则四边形)的形状相一致,而是处于中间地位。在这一发现中,使心理学家大为惊讶的是下列事实:知觉到的形状十分接近于“真实的”形状而非视网膜形状,而且该事实在下列陈述中被表达出来,即形状与大小和颜色一样,表现出相对的恒常现象,也就是说,由同一种距离刺激产生的不同知觉,比起相应的接近刺激来,其变化要少得多,并更加接近于刚才讨论过的(即在独特的条件下产生的)那种知觉。有两个概念决定了这种解释,也就是距离刺激和接近刺激(distant and proximal stimulus):依靠接近刺激的知觉近似于距离刺激的特性。正如我们所知,在颜色领域,可以获得同样的现象,人们引入了“转化”(transformation)这个术语,它意味着,像接近刺激那样的边缘过程因中心因素而被转变成更像距离刺激的一个过程。索利斯把该结果称作“向实际事物的现象回归”(phenomenal regression),这种结果在形状、大小和颜色领域中同样明显。
有关该问题的传统阐述的危险性
    对于这一结果的阐释,已历史地被证明是正确的,因为它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是,当试图对这一结果进行解释时,危险便发生了。这种情况甚至在该结果之量值(magni-tude)的界定中也会出现。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将以椭圆形为例,并且把圆也包括在内,而非以包括正方形在内的矩形为例,因为在前者的例子中,透视图稍微简单一些。位于O点的一名观察者注视着具有水平轴的一个椭圆,水平轴AB=r(r是“真实的”),该椭圆绕着通过其中心的垂直轴转动,致使水平轴的位置为A’B’。这根水平轴(A’B’)对观察者来说是倾斜的,但是它像正面平行线CD=P[p代表“投射”(projection)」一样产生同样的视网膜意像,CD=p就是图74里面的粗线。这些椭圆像那个倾斜的椭圆一样具有同样的垂直轴,但水平轴有所不同,直到被试在其中找到一个椭圆,这个椭圆在他看来与那个倾斜椭圆的形状相同。这个正面平行的椭圆的水平轴a便将是那个倾斜椭圆的“明显的”水平轴。通常,而且也是由索利斯、艾斯勒(Eissler)和克林费格(Klimpfinger)在许多实验中发现的,a将大于p,但小于r,也即p<a<r。如果a等于r,那么恒常性将是完整的,即向实际物体的现象回归。如果a等于p,那么便不会有任何恒常性或回归。因此,a的实际大小用来测量恒常性程度。
布伦斯维克和索利斯对恒常性的测量
      由于零和总数之间恒常性的整个范围处于a=p和a=r之间,因此r-p的差异被认为是整个范围,而a-p的差异被认为是这个范围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在这个实验中获得的恒常性的特征。于是,恒常性本身是由c=(a-p)÷(r-p)来测量的。如果a=r,即完整的恒常性,则c=1;如果a=p,即无恒常性,则c=O。由此可见,恒常性的一切程度都存在于O和1之间,或者,如果有人想避免出现小数点,便可在等式的右边乘以ito,于是a=100×(a-p)÷(r-p),恒常性范围介于0和100之间。
    尽管出于特定的目的,这些测量可能十分方便和有用,但是,从理论上讲,我认为它们并不具有任何特殊意义,问题出在它们关于可能的恒常性范围的假设。让我们考虑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假设A’B’线代表一个椭圆的水平轴,长度为15厘米,椭圆的垂直轴为20厘米,观察距离离开图形450厘米,朝向凝视线的角度为45度。这时,它的视网膜意像约等于一个正面平行椭圆的视网膜意像(后者具有相等的垂直轴,水平轴为10.7厘米),但是,它也约等于一个圆(直径20厘米)的视网膜意像,与凝视线形成15度30’的视角。现在,这两个公式仅仅考虑了这样一些情况,即作为形状相等而被选择的正面平行椭圆,其水平轴a的长度不少于10.7厘米,但不超过15厘米,也就是说,它们排除了存在于后者的形状和圆(水平轴=20厘米)之间的一切形状。根据因果推论,便没有理由去说,当水平轴a的长度为15到20厘米之间时,为什么它不该同样容易地出现。事实上,这种情况发生了。艾斯勒就我们陈述过的条件报道了两个例子,并就其他一些条件报道了类似的例子。
这一测量的缺点
    首先,这一测量不会减弱测量的值,在布伦斯维克的公式中,恒常性总是简单地表现为大于100的数值,而在对数测量中,则表现为大于1的数值。艾斯勒为我们的群集所引证的数值之一是C=164,而对数值C’=1.45是与这个数值相一致的。然而,我们还发现了大于完整恒常性的值,这是一件令人惊奇的事。该测量的优点在于:它们十分有用,因为通过将每个结果都归诸于充分界定的范围,它们便为各种群集产生可供比较的图形,每一个图形都具有以同样方式界定的范围。但是,我们发现还有大于完整恒常性的值,这一事实损害了这个优点。范围本身成了群集的一个功能,而且对一切群集来说,不再是r-p。因此,对形状恒常性、大小恒常性和明度恒常性等场内产生的C值进行比较,即使它导致相似的发展曲线(克林费格,1933年a),看来仍不是一个完全正确的程序。
重新阐述的问题
    现在,如果我们回到主要的问题上来,我们便会发现,一组条件的独特性和它的认知值(cognitive value)之间的联系,无论在何种意义上说,都不该用作对这种独特性的解释。相反,认知值应当导源于独特性。概括地说,被人们称为恒常性的问题应当以这种方式重新加以阐述:在各种完全的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下,哪种形状、大小和明度将与某种部位刺激模式保持一致?一俟我们对这问题作出了回答,我们便将知道何时去期望恒常性,何时不去期望。确实,有些非恒常性结果就像恒常性结果一样引人注目,后者经常被强调,尤其是在颜色场和明度场中。
解决该问题的尝试
    现在,让我们看一下,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有关形状的一般问题。我们以分析几个例子作为开端。在本章中(见边码P.226),我们讨论过一个例子,一名被试对来自正面平行平面旋转45度的椭圆形状作出判断,以确定它是否与正面平行平面中出现的另一个椭圆相等,也即当前面那个椭圆的两个轴分别为15厘米和20厘米,而后面那个椭圆的两个轴分别为17.75厘米和20厘米时,作出是否相等的判断。在另一个例子中,椭圆从正面平行平面旋转60度,而它的水平轴和那个被判定与之相等的正面平行椭圆的水平铀,长度分别为40厘米和35厘米(垂直轴始终为20厘米)。因此,在每个例子中,我们发现两种不同的刺激产生了相等形状的知觉,不仅是不同的距离,而且是不同的接近刺激,产生了相等形状的知觉。只要水平轴决定接近刺激,我们便把水平轴长度称为p;而把绝对测量的水平轴长度称为r。现在,当图形处于“正常”定向时(即处于正面平行位置时),p=r,但是,当图形从正常定向被旋转时,便不是这样了。我省略了把p和这种旋转角度联系起来的公式,我将就这两个例子列出取代p值的表。正常定向的椭圆的水平轴(该椭圆被判断为与旋转的椭圆形状相等)将再次被称为a,图形旋转角度为&。
表7
例rδpa
Ⅰ54510.517.75
Ⅱ40602035

 
    在两个例子中,垂直轴的长度均为20厘米。因此,两种作为刺激的椭圆都具有相等的垂直轴,水平轴分别为10.5和17.75厘米,它们产生了同样的形状,而与这种情况相似的是,水平轴为20和35厘米的两个椭圆刺激也产生了同样知觉到的形状(尽管与第一对椭圆产生的形状相比是一种不同的形状)。
两个组成成分:形状和定向
    如果两个邻近刺激在阈限上明显不同,无法产生恰好相同的结果,我们把这种现象作为一般规律加以陈述。如果这种结果在一方面是相等的,那么,它必然在另一方面是不同的。这里所谓的另一方面在我们的例子中是容易发现的:两个表现出相等形状的椭圆是在不同定向(orientation)中被见到的。因此,刺激模式的结果至少具有两个不同方面或者两种不同的组成成分,也就是形状和定向。这使我们想起了山区的铁路,这个例子是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的(见边码pp.217f.)。在两条线中间有一个角度,例如,在窗框和电线杆之间有一个角度,它产生了一种知觉,我们在这知觉中也区分了两种组成成分,那就是角度和定向。我们发现,前者是由刺激角度决定的,而后者则不是,因此,我们把前者称作情境的不变因素(invariant of situation)。
    本例中的不变因素
    我们目前的例子也许是更加复杂的,但是,我们可以试着再次寻找一个不变因素。如果确有一个不变因素的话,那么,它不会是这般简单的类型,也就是说,一个方面在不受另一方面支配的情况下与一个刺激特性处于不变的关系之中。更为确切地说,知觉的这两个方面将结合起来,结果是,如果其中一个方面发生改变,那么另一方面也将发生改变。在这一方面,形状更加类似于大小,一般情况下,在知觉到的大小和距离之间存在一种比例关系,因此,如果两条相等的视网膜线引起了长度不同的两条行为线的知觉,那么,相应地说,这两条线显然位于不同的距离。将此用于形状,这就意味着:如果两个相等的视网膜形状产生两种不同的知觉到的形状,那么,与此同时,它们将产生这样的印象,即这两种形状具有不同的定向。问题在于,形状和定向是否像大小和距离那样固定地联系着。
    对那个与不变因素的假设相矛盾的实验证据的批判
    根据艾斯勒的观点,这样一种联系是不存在的,因为,他曾报道过若干例子,其中的图形实际上不是处于正常的定向,但却在正常的定向中被见到,与此同时,具有相当程度的恒常性;但在一些相反类型的例子中,知觉的定向是非正常的,与实际定向相一致,然而,实际上却没有任何恒常性发生(pp.538 ff)。第一种情况意味着:两个不同的视网膜意像产生了在形状上和定向上相等的知觉,第二种情况则表明:两个实际相等的刺激产生不等的知觉,也就是走向上的不同。
    艾斯勒的结果得到了克林费格的支持(193年a,pp.626f.),后者使用了十分相似的过程,也得到了霍拉迪(Holaday)的支持,后者在大小恒常性方面证实了这一点。所有三位作者在解释这种反论的结果时都说,“线索”(cues)可能在不丧失其结果的情况下在物体的知觉中丧失,或者功能上有效的深度资料毋须成为有意识的,结果“对知觉事物的调解”发生在低于意识过程的水平上。
    倘若否认这样一种解释的可能性,那便是固执己见了。不过,另一方面,根据现存的实验资料,我是不愿意接受这种说法的。它将使我们的知觉组织原理变得无效,也就是说,阈上(supraliminally)不同的刺激并不产生完全相等的知觉效果,从而将使一种可以理解的知觉理论成为不可能的事。这样一种激进的理论断言在我看来无法得到引证证据的保证。第二种情况——倾斜定向或距离差异可被知觉,而毋须大小的恒常性——可以不予考虑,因为作者本人把它们称为罕见的(艾斯勒)和模棱两可的(霍拉迪)。另一种情况,也就是相对来说较高程度的恒常性,而毋须对非正常定向或深度差异进行知觉(前述的解释是以此为基础的),也没有得到充分支持。艾斯勒总共列举了19个例子,其中有7个例子属于单眼被试,他们的结果与正常被试的结果在许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余下的12个例子中,只有一个例子发生在正常条件下,所有其他例子都发生在对清晰的空间组织进行干涉的情形中,例如,单眼观察,注意力集中在两个比较物体之间的一点上,以便它们在边缘处被见到,通过半闭的盖子进行观察,等等。霍拉迪提供的例子也同样是正确的。
    在这些情况下,不放弃基本原理在我看来是正确的,但须在其他地方寻求对反论例子的解释。我可以想到两种可能性。判断为在形状和定向上相等的两个椭圆形在第三方面有所不同,或者这种反论的结果是由于呈现的系列特征影响其结果的“痕迹”(trace)聚集。这两个不同假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实验证明。然而,这种实验将填补我们的知识空缺:形状匹配(以及大小匹配)应当由定向匹配(以及距离匹配)予以补充。只有当我们拥有这些资料时,我们才能清楚地看到形状和定向究竟是什么关系(或者大小和距离究竟是什么关系)。
      正面平行定向的一个独特例子:“正常走向”
    这种知识对于形状恒常性理论来说是一个先决条件,但是这种知识本身不会对该理论有所补充。这是因为,一个理论必须回答下列问题,一个圆的视网膜意像何时导致对一个圆的知觉,何时产生一个非正常定向的椭圆,以及为什么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中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这样一种理论可以从下列情形出发,即一个圆的视网膜竟像引起一个正常走向的圆的知觉。这是一个我们在先前已经陈述过的独特例子,现在我们可以在为其独特性作贡献的各种因素中进行选择了。在我们扬弃了作为造成该独特性的一个因素的知觉“真实性”(veridicalness)以后,剩下来的便是在图形的最大单一性和定向之间进行选择。在这两种选择中,第一种容易排除,因为,通常说来,在正面平行位置上呈现的一个椭圆将按此形式出现,而不是作为一个定向不正常的圆出现。这就告诉我们,正面平行的平面是一个特例。该观点不仅为艾斯勒所接受(p.540),而且还可以从我们关于空间主要方向的若干发现中推断出来。从动力角度讲,该假设意指,就一个正面平行平面来说,其自身内部是充分平衡的,所以,若要瓦解它就需要特殊的力。在这样一个平面上,刺激模式将按照最简单的定律产生知觉模式,而且,我们对知觉形式的研究确实在下列条件下进行,在那里,图形在正面平行平面上(或其他某个相似的独特的平面上)呈现。
    非正常定向中的形状:应力场中组织的产物
    为了看出一个非正面的平行平面,就需要特殊的力,使该平面从其正常位置中旋转过去,这种特殊的力还会遇到一种将该平面拉回到它正常位置中去的抗力。于是,图形的刺激模式将会在应力场(a field of stress)中导致一种组织,这种组织的产物将与那个场不受应力影响时的组织产物(也就是说,正面平行平面)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境里,刺激模式引入了新的力量,它们将与对场中的应力负有重大责任的定向之力结合起来,而最终的组织将是这样一种组织,即所有这些力在其中获得最佳平衡。
    从这一假设中推论出来的恒常性事实
    让我们把这些想法用于艾斯勒实验的具体例子中去,一个围绕垂直轴旋转的椭圆使它的视网膜意像变得更加细长(水平轴相对来说较短),这是与正常位置中同样的椭圆的视网膜意像相比较而言的。结果,椭圆看上去旋转了,但是,如果它的视网膜意像是由一个正面平行的椭圆产生的话,它就不会像通常情况那样变得细长。换言之,椭圆平面中的力(由于椭圆已经旋转)使椭圆沿水平方向延伸。然而,它们并非是场中唯一的力,正如我们在考虑一个矩形以同样方式旋转的情形里所看到的那样。不仅它的视网膜意像由于这种定向的变化而变得更加细长,而且它的形状也从矩形转化为一个不规则的四边形(参见图75a和b,它们代表了一个矩形的正常图和非正常图)。因此,如果这个视网膜形状引起了一个矩形知觉的话,那么,肯定有一些力在起作用,它们把收敛线(converging lines)变成了平行线。在没有更多的特定资料的情况下,去推测非正常走向的平面上力的实际分布将是不成熟的,或者就脑场中的事件进行具体假设(脑场中的事件是与倾斜定向的图形相一致的),也将是不成熟的。
    除了场中的这些力以外,还有其他两种力对知觉到的形状产生了作用,它们是内力(internal forces)和由接近刺激产生的外力(external forces)。我们在前面几章中已经研究过内力和外力(见边码pp.138ff),我们从中见到了后者(外力)的巨大力量。刺激之力是很强的,这一事实在我们目前的上下文中意味着,一种视网膜形状将十分容易产生那种与视网膜相一致的行为形状,那就是说,它将抗拒转化。换言之,场内那些倾向于“歪曲”视网膜形状的力将不得不与视网膜形状所施加的力作斗争。在我们的例子中:一个细长的视网膜椭圆在应力场中产生一个行为形状,该应力倾向于使它变得不那么细长。由于视网膜图形产生了力量,知觉到的图形不会完全屈从于这种应力,而且知觉到的形状将介于视网膜形状和“实际”形状之间的某处,除非组织的内力使这种情境复杂化。例如,让我们考虑一个细长的椭圆形的实际形状,其视网膜意像由于图形的方向,将会变得更加细长。因此,由于图形的非正常方向产生的场内之力,行为的椭圆将会变宽,而且,如果这种变宽十分充分的话,那么,行为的椭圆将使其形状与一个圆充分相似,以便组织的内力(在圆形中,组织的内力处于最稳定的平衡状态)成功地产生这种最简单的形状,或者至少接近这种最简单的形状。
    于是,便有可能进行下列推论:最终的平衡将是一种对所有参与的力量来说的平衡。这意味着:知觉到的方向和形状将彼此依赖。如果一个视网膜形状拒绝场力引起的歪曲,那么,它将由此影响方向的表面视角。于是,有了这样一种可能,随着“形状恒常性”的下降,图形表现出来的与正常情况相背的程度也下降,那就是说,知觉到的形状越是与视网膜的形状相似,它与实际的形状便越是不相似。当然,那意味着,形状和方向的某种结合对于一个特定的视网膜形状来说是不变因素,正如我们先前阐述过的那样。
实验证明
    我们的若干结论已经得到实验的证实。首先,在通常的情况下,“恒常性”是不完善的,“现象的回归”(Phenomenal regres-sion)也是不完整的,正如艾斯勒(Eissler)、索利斯(Thouless)和克林费格(Klimpfinger)已经发现的那样。其次,恒常性随着方向的角度而减弱(艾斯勒)。该结果是可以从我们的假设中推论出来的,因为视网膜意像与“实际的”形状差别越大,越是需要更大的力量去产生与实际形状相等的知觉到的形状。如果场内的应力(来自非正常方向的应力)随着所需的力量将视网膜形状转变成实际的形状,那么,这种应力就会以同样方式增加,于是,恒常性就不可能成为角度的一种功能。现在,我们尚不了解这两种功能中的任何一种功能,不过,说它们是同一种功能,那是不可能的。让我们从后者开始讨论,即将视网膜形状转变为实际形状的必要力量有赖于方向和角度。按照我们的假设,一种视网膜形状建立起力量,以产生一种相似的心物形状。当形状出现于其中的那个面不正常时,这些力量便与场内的应力发生冲突。由于这种应力,视网膜形状转变成另一种形状,它更像实际的形状。现在,如果视网膜形状和实际形状之间的差别越大(由于图形转动的缘故),那么,把视网膜形状改变成实际形状所需要的力量也越大。然而,说这种关系是一种简单的比例关系,那是不大可能的。从动力角度上讲,更有可能的是,随着这种改变进一步深入,它就变得越发困难,正如一根螺旋弹簧若要产生连续收缩便需要不断增加压力一样。如果我们旋转一个具有水平轴h的图形,使之绕着该图形的垂直轴转动,首先通过某个角度将图形的水平轴减去一定的量m,然后通过另一角度将它的水平轴再减去另一个等量,于是这根水平轴现在该是h-2m。如果需要力量f来把具有水平轴h-2m的图形转化成具有水平轴h的图形,便需要2f以上的力量。现在看来,由于非正常方向,场内的应力要像达到完美的恒定性所要求的力量那样随其角度快速增加是不可能的。恒定性应当像它经常发生的情况那样随角度一起减少。
    我在这里使用了“转化”(transformation)这个术语,我的意思并不是指最初的一个非转化形状是由后来成为中心的边缘刺激产生的。我之所以运用这个术语是为了表明一种效应,它将伴随着一组从它们的背景中抽取的力量,由于不同力量的结合而对抗实际结果。这里使用的“转化”术语仅指双倍的向量决定(double vectorial determination),一个从卡多斯(kardos)那里借用的术语(p.170)。
    第三,实际的图形越是转离正面的平行位置,便越是表现出非正常的定向。因此,朝着转化的场内应力随着方向的角度而增加,从而使这种转化也随之增加。这样一种测量由艾斯勒提供,A=a-a/p。该值确实随方向的角度而增加,艾斯勒和索利斯(1931年)的实验都表明了这一点。我们在前面(见边码p.227)讨论的“超恒常性”(super-constancy)情况完全适合于我们的理论;这些超恒常情况是在特定条件下从我们的理论中产生出来的,而且我在其他地方找不到关于它们的任何解释。艾斯勒对这些情况的讨论(尽管我在这里省略了),也完全符合我们的解释。
    若把我们的解释上升至一种假设,尚有许多工作要做。不过,真正的解释必须符合与我的假设相似的思路。这是因为,对实际形状的“了解”并未说明该效应,这是索利斯(1931年a)已经通过特定的实验所表明了的。如果我向这位作者进行正确的解释,那么,他也会相信真正的理论一定是此处提出的这种理论。索利斯拒绝“累积说或整合说”(summative or integrative theory),并假设了一种“反应理论”(respouse theory)。根据这种理论,“用双眼观察一个倾斜的圆所见到的椭圆,与用单眼观察并消除距离线索后所见到的椭圆一样,属于同样顺序的知觉事实”(1931年a,p.26)。
恒常性和空间组织
    在我们的理论中,由某种视网膜意像产生的行为形状有赖于空间组织,该空间组织是视网膜意像引起的。因此,知觉到的图形方向越“合适”,恒常性便越强,也就是说,图形越是接近实际的方向。决定方向的所有因素一定会同时影响知觉到的形状。这一结论对我们的理论来说不一定是特定的结论,但它这种或那种形式包括在形状恒常性的任何一种理论之中,因为该结论已为事实所充分证明。艾斯勒十分系统地研究了一些条件,它们按照一般的空间组织而变化,并在这些条件和形状恒常性之间找到了清晰的相关性。人们发现,在这些条件中间,双目视差,也即视网膜像差(retinal disparity),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而中央区域图形的良好清晰度,以及周围区域的良好清晰度,几乎不是很少相关的。此外,他还发现,不同的深度标准可以彼此取代,而且基本上不会改变其结果。从图解角度上讲,这意味着:在a、b、c三种标准中,单单a可能与a和b的结合同样有效,但是,b和c并不比a和b的结合或者a和c的结合更差。该结果的理论意义只有通过深度因素本身的讨论才能获得发展,这个任务我们将在完成恒常性问题的讨论以后再予以处理。
态度的影响
    如果被试的态度指向“投射”(projectinon)而不是指向实际形状的话,恒常性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这是由克林费格(Klimp-finger)于1933年从事的形状研究所表明了的,霍兰迪(Holaday)关于大小恒常性的研究也表明了这一点。在这两种情形里,所得结果都不是恒常性的完全丧失;在“分析”的态度下,所选择的正面平行图形看上去与旋转的图形相等,尽管比之在正常态度下更加接近于后者的视网膜意像,然而,就方向上更相似于旋转图形的“实际”形状而言,正面平行图形仍然与旋转图形的视网膜意像不同;倘若在细节上予以必要的修正,对大小来说也同样正确。然而,用上述方式进行正常观察,比之分析态度和正常的外部条件,恒常性较低,所以改变外部条件是有可能的。
大小恒常性
    我们关于大小恒常性还想补充几句,尽管我们在第三章(见边码pp.88-90)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布伦斯维克(Brunswik)的另一名学生霍兰迪已经为此做了艾斯勒和克林费格在形状恒常性方面做过的工作,他调查了影响这种恒常性的一些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所取得的结果与其他两位作者取得的结果很相似,这是我们在关于分析的态度这一内部条件方面已经提到过的。至于外部条件方面,恒常性再次随空间组织而变化,但是像差对大小的影响比对形状的影响更弱,艾斯勒和霍兰迪已经解释过这个事实,其例证是深度组织对形状恒常性比对大小恒常性更敏锐。
这一例证的不变因素
      艾斯勒和霍兰迪所得结果之间的相似性表明了一种原因的相似性。对于大小恒常性来说,如同对于形状恒常性一样,某种结果就特定刺激而言将是不变因素,而且,这种结果将是大小和距离的某种结合。我们已经提及(见边码p.229),霍兰迪的有些结果似乎与这样一种假设相抵触,但是,我也曾经指出,为什么我不能把这些矛盾的结果视作决定性的。这种结合形式必须在今后的实验中设计出来,它将证明这种结合形式有赖于方向,即物体从观察者那里撤回的方向。我们在第三章(见边码p.94)讨论天顶-地平线幻觉时已有涉及。
对大小而言,没有一组独特的条件
    然而,在一个重要的方面,知觉的大小理论肯定与知觉的形状理论有所不同:关于后者,我们已经发现了一个有关正常方向的独特例子,也就是正面平行面。可是,对于大小来说,就不存在任何这类独特的例证,实际上没有一种“正常的”距离可以与正常的方向相比较。一方面,正常的距离对不同物体来说是不同的,例如,对一张印刷纸、一个人、一幢房子、一座山等等,另一方面,这样一种正常距离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而且不是一个很好界定了的点。但是,在这领域内,其他某种东西起着类似的作用,看来也是有可能的。劳恩斯泰因(Lanenstein)于1934年作了一项观察,按照这个观察,恒常性并非距离的一种简单函数,正如迄今为止人们所假设的那样,而是适用于明确的统一范围,在两种这样的范围之内,它们与观察者处于不同的距离,恒常性差不多同样地良好,尽管相互之间进行比较,较近的范围具有较大程度的恒常性。从这一范围概念出发,正如我们将在后面看到的那样,会在颜色恒常性领域内找到其对应物「卡多斯(Kardos)」,他的结论是,“实际的”(正常的)行为大小可能会出现在把观察者的行为“自我”也包括进去的范围之内。
知觉大小的可能理论
    知觉的大小恒常性理论可能导源于知觉空间的理论,这在第四章(见边码 p.119)已有所表明。如果清晰的空间倾向于变得尽可能大时,它就需要力量以便使一个物体在附近出现。该理论是我在与苛勒(kohler)的一次讨论中了解到的,它提示了以下观点:让物体靠近所耗费的能量越多,使之保持大的可用能量便越少。该证明足以补充以下说法,即邻近性不一定是决定物体大小的唯一因素,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它们可能是“清楚”的清晰度,即可视性(surveyabilyty)。视物显小症(micropsia)的事实看来支持了这样一种概括的理论,对于大小理论来说重要的一些事实早就为杨施(Jaensch,1909年)所认识,他在这个问题上首次发表的见解差不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H.弗兰克的实验
    苛勒理论的一种特殊形式已由H.弗兰克(H.Frank)在其实验室中加以测试(1930年)。在关于大小恒常性的普通实验中,两个用来比较的物体交替地被注视,也就是说,把一个在远处被注视的物体与一个在近处被注视的物体进行比较。在一定的范围内,大小恒常性是完善的,因此,同一个地理上的物体在1-2米距离内看上去是相等的,尽管在视网膜意像上,远处物体的面积只有近处物体面积的四分之一。但是,在向近处物体注视改为向远处物体注视时,“调节和聚合的肌肉紧张度下降。因此,如果人们认为,视野会为了‘近刺激’的目的而不得不分离它的一些能量,而这种能量的丧失导致被注视物体相对缩小的话……那么,伴随着‘远刺激’而引起眼部肌肉紧张程度的减少,也就是说,由视野引起能量的较小丧失,将会导致被注视物体的相应扩大,从而或多或少补偿了(中心区域)视网膜意像的缩小”(弗兰克,p.136)。由海林(Hering)等人所作的某些观察看来也证实了这种观点。不过,弗兰克进行了一些量化实验,以便使它服从于一种刻板的检测。把一个被直接注视的正方形连续地与一个在同样客观距离上被观察的正方形进行比较,而这种注视可以近些也可以远些。结果,与海林的观察颇为一致,在一个固定距离内的正方形,当它被注视时,比起当它位于注视点后面时,该正方形就显得大一些,但是比起它位于注视点前面时要更小一些。此外,非注视的正方形的大小随着距离观察者注视点的距离而变化,或多或少像调节和聚合发生的情况那样,除了下述事实,即这种一致性对近的注视点比对远的注视点更好一些。于是,除了在正方形前方和背后的非预示和非解释的注视不对称性以外,原先的假设看来可得到证实了。但是,其效应实在太小,以致于难以解释大小恒常性。让我们来提供一个例子:一个正方形,每条边为8厘米,距离为200厘米。如果在距离观察者90厘米的注视点上进行观察,结果与一个每条边为7.5厘米,距离为200厘米的被注视的正方形相等。在这个范围内,恒常性是完好的,也就是说,8厘米的被注视正方形在90厘米的距离上看上去与200厘米距离的同等正方形相等。由此可见,通过改变与变化了的调节和聚合相伴随的注视,恒常性会略有降低。不过,距离为90厘米的一个正方形的视网膜意像是距离为200厘米的一个同等正方形大小的2倍。这就意味着,一个直径为8厘米,距离为200厘米的物体,如果提供了与一个同样大小但距离为90厘米的物体一样的知觉大小的话,那么,前者的“大小效应”(size effect)比后者大200/90倍。如果这完全是由于能量进入到较近物体的聚合和调节的应变(strain)中去的缘故,那么我们便可作下列的推论了。如果我们在90厘米处望着一个距离为200厘米的物体(8厘米长),那么,根据邻近的调节和聚合,视网膜意像的大小效应是该物体被直接注视时的大小效应的90/200倍。因此,一个物体在200厘米处被直接注视时应该只有8×90/200=3.6厘米,然而在弗兰克的实验中,它的大小为7.5厘米。这种假设等于说,进入调节和聚合的能量恰好补偿了视网膜意像的所得。一个恒定的视网膜意像应当产生与注视的距离成正比的知觉大小。在我们的例子中,缩小的范围从8厘米到3.6厘米,而实际上它只是从8厘米到7.5厘米。所以,尽管调节的注视能量可以对恒常性效应作出贡献,但是充其量也仅仅涉及其中的很小部分。
    恒常性的发展
    在我们转向颜色恒常性之前,我们还想说最后一点。在维也纳,有人对个体一生中恒常性的发展作了仔细而精心的研究。首先贝尔(Beyrl)在大小领域里进行了研究(见第二章,边码p.92),然后布伦斯维克于1929年在明度领域里进行了研究,最后克林费格于1933年在形状领域里进行了研究。所有这些研究看来都反映了同样的进展;针对年龄画出的恒常性曲线在所有三个领域都具有相似的形态。然而,即便人们不参考前述对曲线构成中使用的恒常性测量所作的批评,他们也可以怀疑,这三种曲线的相似性是否由于它们都反映了恒常性这一事实,或者是由于对所有三种调查来说共同的另一种因素。对这种可能性进行的考察甚至可能导致这样的观点,即并不存在恒常性的发展,曲线表明的年龄进展必须置于对外部因素的考虑之中。卡兹(1929年)在回顾了颜色恒常性领域中做过的近期研究以后提出了这一论点。他的学生伯兹拉夫(Burzlaff)重复了布伦斯维克和贝尔做过的实验,其方法是改变恒常性测试的手段,以此来扩大他的调查。然而,在维也纳学派的所有实验中,采用的方法是将一个标准物体(大小,非彩色,形状)与一个比较物体进行比较,两者处于同样的视野内。伯兹拉夫还引进了其他一些方法,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使用了一些同时呈现的物体,这些物体或者替代比较的物体,或者既替代标准物体又替代比较物体。由于后面这种方法在其结果方面与成对比较有所差别,而且被他用在颜色和大小上面,因此我将仅仅讨论这种方法。在大小实验中,使用了两个相等系列的白色纸板立方体,一个立方体是标准的,在涉及大小方面随机安排,不过都布置在距离被试1米远的一只台子的正面平行面上,第二个立方体也处于正面平行面上,但是根据大小顺序安排在距离4米远的台子上。在邻近的立方体中,给其中的一个做上标记,被试必须指出在那只较远的台子上哪个立方体看起来与这个做上标记的立方体相等。就明度恒常性而言,其程序是在细节上给予必要的修正,不同浓淡的灰色取代了不同的立方体。在这些条件下,4岁的儿童(在接受检测的儿童中最年幼的儿童)已表明具有完整的恒常性。卡兹和伯兹拉夫从这些实验中得出结论说,恒常性并不经历任何发展,而维也纳学派的结果是由于方法不当,它引入了一个外来的因素。“人们必须意识到这一事实,不论何处,只要现象为比较所控制,一个复杂的因素便被引入,对于它的效应人们尚未形成确切的概念”(伯兹拉夫,p.202)。
    布伦斯维克在给克林费格附加的一条注释中(1933年a,PP.619 f.)驳斥了有关这一批评的正确性,尽管他接受了这些结果,部分地加以重复,而且并不怀疑在形状领域里可以得到类似的结果。他争辩说,伯兹拉夫方法的缺点是未能反映恒常性的发展,原因是它给观察者安排的任务太容易了。他认为,人们可以降低任务的难度以便让被试去完成,这样一来,便消除了他们之间的一切差异。一位意欲将学生分级的老师绝不会发给他们一份大家都可以得到优良分数的试卷。
    我发现,这一论点把恒常性的存在假设为某种绝对的东西,它可以服从于各种难度测验,但始终是同样的恒常性,正如在布伦斯维克的类推中,我可以通过向一名男童口述不同难度的课文来对他的拼音能力进行测验一样。但是,这样一种类推是完全虚构的。这是把恒常性现象视作其自身的某种东西的结果,而不是视作知觉组织过程的有启发价值的方面。维也纳实验仅仅证明,知觉组织在某些条件下对年龄较大儿童比对年龄较小儿童具有“更大的恒常性”;换言之,这些特殊条件在不同年龄具有不同效应。根据这些事实,不难发现这些不同的效应。两个物体的成对比较,尤其当它们在空间上相互接近时,很容易在心物场中使它们之间产生这样一种交流,以至于它们彼此影响。另一方面,如果两个物体中的每一个物体是一组物体中的一员,正如在伯兹拉夫的系列方法中那样,那么要将它们从它们的特定环境中分隔出来会十分困难,要将它们与另一组物体中的一个成员相整合,也会困难得多。因此,如果年幼儿童在使用成对比较方法时比年长儿童表现出较低程度的恒常性,那么,人们可以推论,对年幼儿童来说,由两个相邻刺激引起的兴奋,比年长儿童更具相互依赖性,而在年长儿童身上,这种相互依赖性可能消失了。这种推测已为H.弗兰克的实验(1928年)所证实。她在将自己的方法与贝尔的方法作了比较以后发现(在她自己的方法中,进行比较的两个物体相隔较远),她的方法比贝尔的方法产生更好的恒常性,而一种方法比另一种方法所具有的优越性在年幼儿童身上尤为明显。
      大小恒常性、颜色恒常性和形状恒常性的年龄曲线的相似性证明,在由维也纳学派发现的节奏中,分离的场部分变得越来越彼此独立。然而,由于任何一种恒常性据推测在分离的物体和整个场之间存在动态交流,因此,恒常性本身应当在有利的条件下一开始便出现,这是因为进展并不存在于场部分相互依赖程度的创造或增加之中,而是存在于这种相互依赖程度的减少之中。
白色和颜色的恒常性
    现在是讨论最后一个恒常性问题的时候了,它就是颜色和明度恒常性。正如我们已经见到的那样,所有的恒常性问题都具有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吸引了一些研究者,其中著名的要算索利斯和维也纳学派了。但是,相似性尽管有点相关,仍不至于蒙蔽我们的眼睛,以至于看不到每一种恒常性的特征。我们发现,甚至大小恒常性和形状恒常性在使之产生的动力因素中也彼此不同。而且,我们将在颜色恒常性和明度恒常性领域找到全新的因素。事实上,狭义上讲,我们不会发现明度恒常性和颜色恒常性是完全一致的。
    明度恒常性和颜色恒常性要比任何其他恒常性得到更为广泛的研究。尽管直到1911年才刊布有关该领域的第一部论著,但是,马蒂乌斯(Martius)早在1889年就发表过对大小恒常性进行的研究。这个问题的最终出现要归功于海林的心理学洞察能力,他在最近出版的论述视觉(192年)的著作中讨论了这个问题,并引进了“记忆色”(memory colour)这个名称。但是,该领域的经典著作当推卡兹的论著(1911年,1930年)。在著作得以刊布时,它的重要性几乎无法低估。我不准备详尽地讨论各种研究的历史,因为卡兹和盖尔布(Gelb)两人都已提供了非同寻常的研究结果。在用英语发表的著述中,麦克劳德(Macleod)的专著被推荐为是优秀的导论。
旧理论的困境
    明度恒常性和颜色恒常性理论发现自己悬于两极之间。一方面,存在一些用若干因素对它进行解释的尝试,这些因素本身与恒常性无关,另一方面,结果本身(也就是恒常性)进入到解释之中。这两极在海林的讨论中被继承,对其中一极,他试图用适应性、瞳孔反应和对比(用海林的话说)来解释这些事实,对其中的另一极,体现在他的“记忆色”概念之中。然而,所有这些原理被卡兹和杨施证明为是非本质的。恒定性在海林的外部因素被排除后的条件下仍然保持着,从一般的意义上讲,记忆无法解释这种结果,因为实验不是用众所周知的物体进行的,否则的话,其颜色就会被观察者记住,而是用纸张或色轮来进行的,就被试所知,这些东西可能具有各种颜色。
关于白色恒常性的标准实验
    例如,在房间的阴暗一角呈示一张淡灰色纸,把具有黑、白部分的色轮置于窗子附近。被试必须在色轮上找出一种黑白混合色,它看上去像阴暗角落里的那张纸一样呈灰色。在此条件下,正如卡兹首先发现的那样,达到完全相等是不可能的。在一个或者更多的方面,靠近窗子(也即接近光线)的色轮与阴暗中的纸张看来始终不同。然而,被试能以合理的方式来完成这项任务。在实际操作时,色轮上的黑白混合色尽管比阴暗角落里的纸张颜色要深一些,但仍能将更多的光传至观察者的眼中。这一点可用卡兹引入的方法来容易地加以证明。卡兹的方法如下:将具有两个洞的屏幕放在观察者和两种匹配的灰色之间,以便其中一个洞为来自纸张的光所填充,另一个洞为来自色轮的光所填充。如果在引进这种“减光屏”(reduction screen)以前,两样东西看上去呈同等的灰色,那么,通过减光屏以后,由色轮填充的那个洞将呈更淡的颜色。如果人们改变色轮上的混合色,以便两个洞看上去相等,然后移去减光屏,那么色轮便会几乎呈黑色,比灰色纸张的颜色要深得多。
    恒常性的若干测量
    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用多种方式来测量恒常性。让我们假设一下,位于房间阴暗角落中的淡灰色纸张相当于300度的白色和60度的黑色,我们把它的值称为r;在前面看上去与之相等(在没有减光屏的情况下)的色轮包含着200度白色和160度黑色,我们把它的值称为a;而“减光后等于”那张纸的色轮为20度白色和340度黑色,我们把它的值称为p。现在,我们可以说,r代表了作为远刺激的那张纸的特征,p代表了作为近刺激的特征,a代表了正常条件下(没有减光屏)色轮的结果。为了简便起见,我们略去黑色部分,便可计算两个商数,即卡兹的H商和Q商。在第一个商数中,我们用r值除以a值,在第二个商数中,我们用p值除以a值。于是,在我们的例子中,H=200/300=0.67,Q=200/20=10。布伦斯维克指出,这些值有些缺点。如果恒常性完整的话,H=1,但是“没有恒常性”就等于没有任何固定的H值;在我们的例子中,它将是20/300,可是在其他一些例子中,则是不同的值。恰恰相反,“没有恒常性’都有一个固定的Q=1,但是,完全恒常性的这个Q值依靠占优势的条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布伦斯维克引入了他的C值,C=100×(a-p)÷(r-p)(见边码p.226)。在我们的例子中,C=100×(200-20)÷(300-20)=100×180÷280=64。如果a=r,完全的恒常性,C=100;如果a=p,没有任何恒常性,C=O。尽管C值是有用的,但它却容易遭到异议,这是我们前面(见边码p.227)曾经提及过的。
    我们的例子是许多实际实验的典型,一方面,它揭示了明度恒常性之间的另一种相似性,另一方面,则揭示了大小和形状恒常性。通常,恒常性是不完美的,用以比较的色轮的表面白色存在于标准色轮的反照率(albedo)和射入我们双眼的光线数量之间的某处。让我们回到术语上来,我们在第四章中曾对此作过介绍,我们把由一个表面反射的光称为i,照到表面上的光称为I,表面的反照率为L;那么,i=LI(见边码p.112)。如果当L1=L2时,处于不同的客观照明下的两个面将表现出完美的恒常性,如果当i1=i2时,它们便显示不出任何恒常性,因此,L1L2=I2/I1(因为i=L1I1=L2I2)。在普通的情形里,两种反照率的关系不是这两者中的任何一者,而是位于它们之间的某处;用索利斯的术语来说,回归再度是不完全的。
不同的组成成分:白色和明度
    此外,正如我们已经提到过的那样,靠近窗子的具有一定白色的色轮与阴暗处具有同样表面白色的色轮看上去不会恰好相像。这种情况再次与其他两种恒常性相似。一个旋转的圆,即便看上去还是一个圆,但是与正面平行的圆不完全相似,因为它表现出像一个绕着一根轴转动的一个圆;同样的道理,具有一定尺寸的距离为a的一根拐杖看上去与具有同样尺寸但距离为b的拐杖不会恰好相像;这两根拐杖,尽管大小相等,但由于距离不等而看上去不同。那么,在有关白色方面表现相等的两种所色将在哪种特定的条件下表现出不同呢?用其他两种恒常性进行的类推表明,这样的一个方面必定会出现。卡兹在很久以前从事的实验证实了这个结论。事实上,存在着不止一个方面的差别,首先与索利斯的研究相一致的那个方面,我将称之为“明度”,而卡兹则称之为照度(illumination);其次,是卡兹称之为“清晰性”(Ausgepragtheit)的东西。我们暂不考虑后者,而仅仅限于明度和白色的讨论,这是一个与索利斯相一致的术语,我们把它用于这样一个方面,即或多或少属于一个物体的永久性特性,像“白色”、“淡灰”、“黑色”一样。为了一致起见,我们必须谈论“白色恒常性”,以代替“明度恒常性”那个传统的术语。
白色恒常性的不变因素
    运用这个术语,我们可以从标准实验中得出另外一种结果。如果我们把色轮放在窗子附近,以便使之减光等于在房间背面的那张纸,也就是说,当我们处理与同样数量的光i相一致的r值和p值时,尽管它也与不同的L-I结合相一致,而色轮看上去要比纸张更少白色,但与此同时却明亮得多。这就暗示着这样一种可能性,一种白色和明度的结合(很可能是两者的产物),对于在一组明确的完整条件下的特定部位刺激来说,是一个不变因素。如果两个相等的邻近刺激产生了不同白色的两个面,那么,这两个面也将会有不同的明度,较白的那个面不太亮,较黑的那个面会更亮。
白色恒常性的理论尝试
    那么,白色和明度是如何产生的呢?这是一种视觉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为了找到一种可能的解答,让我们先从白色恒常性与大小恒常性和形状恒常性的比较开始。然而,由于后面两种恒常性同我意欲说明的论点很相似,因此,为了简明起见,我将限于大小恒常性方面。我们可以说:两个相等的邻近刺激(大小,光线强度)可以引起两种不同的知觉物体(大的一小的,白色-黑色)。
与大小和形状进行比较的白色特性
    然而,使这种情况得以发生的条件在两个场内并不一致。大小场内的结果要求产生距离的差异,一般说来,这些差异无法通过大小之间的差异或梯度(gradient)而产生。正如视错觉所证明的那样,人们可以使两根相等的线看上去不同,办法是用其他的线将这两根相同的线包围起来,如图76所示,但是,当我们将此与白色场中的类比效果进行比较时,这种效果相对来说是较小的。这是因为,在这里,确有可能把一个局部刺激的效果从黑色变为白色,只须改变视网膜上的强度梯度便可。让我们提供一个取自海林的例子(1920年):晚上,当我们的房间被灯光所照明时,窗子看上去是黑色的;但是,一俟我们把灯光熄灭以后——从而甚至减弱了来自窗格玻璃的光——窗子看上去反而相当的亮。用海林的空洞法(hole method)可以显示同样效应。将一块白色屏幕(上面有一个洞)置于充分照明的白色墙壁面前。起先,屏幕完全是暗的,接着那个洞便显出明亮的白色;随即屏幕被强光照明,结果那个洞转为黑色。同样的局部辐射,来自白色墙壁而穿过空洞,由此产生的白色或黑色视其与其余辐射的关系而定。当它处于梯度的顶端时,呈现白色,而当它处于梯度的底部时,便呈现黑色;条件的变化完全受制于辐射的强度。这里描述的现象被海林引证为对比的例子。但是,由于他的对比理论(contrast theoory)不得不被放弃,正如我们先前表明过的那样,所以“对比”这个术语不过是我们喜欢回避的一个名词,因为它不是根据梯度来意指它的解释,而是按照绝对光量来意指它的解释(见第四章,边码p.134)。
    我们的白色恒常性理论将以这种颜色特征为基础,它仅仅是一般规律的一个突出例子而已。在如此众多的文章中,我们找到了证明这一规律的依据,即知觉的特性有赖于刺激的梯度。
    关于该理论的其他两个基本事实
    在我们勾勒一种理论之前必须再补充两个众所周知的事实。第一个事实是反照率的范围。我们在实验室里使用的最佳的白色大约只反射最佳黑色光的60倍,当我们考虑到充足的阳光要比为舒适阅读而提供的人工照明强烈成千上万倍时,这只是一个很小的比例。第二个事实在第一个事实中已有暗示:我们可以在从黑色到白色的范围内产生一切非彩色的浓淡色,其方法是通过改变反照率,也就是说,通过使光强度从1到60的变化。
    盖尔布的实验
    我在两篇论文里(1932年b,1934年)勾勒出的理论是从盖尔布描述的(1930年,p.674)一个具有独创性的实验开始的。如果稍加简化,该实验是这样的:在一间黑暗的房间里,有一只完全均质的黑色圆盘在旋转;这只圆盘,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由一台幻灯来照明。在这些条件下,圆盘看上去呈白色,房间呈黑色。接着,实验者拿一小张白纸置于旋转的圆盘前面,以便使它落入光的锥面(cone of light)以内。与此同时,圆盘改变了它的外表,从而呈现黑色。
    盖尔布实验的解释:附属
    如何解释这种结果呢?我们应当考虑产生自这些实验的刺激梯度。为了简便的缘故,我们将整个场分成三个部分:房间A,圆盘B和纸条C。实验开始时,这个场仅由两部分组成——房间和圆盘,在这两者中,后者比前者把更多的光射入观察者的眼睛。假定这些强度之比大约为60:1,则圆盘便位于整个梯度的顶端,它使黑色变为白色,房间则位于梯度的底部。结果,房间看上去呈黑色的,圆盘呈白色,这是与事实相符的。看上去白色的圆盘实际上是黑色的,但是这一事实对解释来说是完全无关的。在不太强烈的光锥面中,一个灰色圆盘看上去像强光中的黑色圆盘。这里根本没有什么恒常性问题。但是,一俟白色纸条出现,新情况便随之产生;现在,我们有三个场部分,即A、B、C,这样一来,按照每单位面积的刺激强度,A:B=B:C=1:60。根据我们的假设,我们期望该结构看上去是什么样子呢? B在C引入之前必须呈现白色,因为它位于60:1梯度的顶端。不过,在引入C以后,它仍然保持该位置,但是与此同时却位于新的BC梯度60:1的底部,因此,B便显示出黑色。由此可见,如果不引入一种新的假设的话,我们对我们的问题便无法提供任何答案。新的假设如下:一个场部分X,其外形取决于它对其他场部分的“附属”(appurtenance)。X越是属于场部分Y,它的白色就越是由梯度XY决定;X越是不属于场部分Z,它的白色便越少依靠梯度XZ。这一假设并不完全新颖,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遇到过“附属”因素或“从属”因素,也就是说,我们在对威特海默一本纳利(Wertheimer-Benary)的对比实验进行讨论时已经提到过这个问题。哪些场部分将归属在一起,这种归属达到多大程度,均有赖于空间组织因素。很清楚,处于同样明显距离上的两个部分,在其余情况保持不变的条件下,要比不同平面上组织起来的那些场部分更紧密地归属在一起。当然,这种组织最终有赖于两个视网膜上邻近刺激的分布。
    我们现在可以回到盖尔布的实验上来了。这里,C(白色纸条)更紧密地从属于B(黑色圆盘),而不是属于背景A(房间);B和C归属在一起,依着背景而出发。因此,现在B主要由BC梯度决定,从而呈现黑色,实际上也确实如此。可是,另一方面,A位于一切梯度的绝对底部。它看上去呈黑色是十分自然的。但是,这样说还不够。它在C引入之前就呈现了黑色,而梯度AB是1:60。随着C的引人,一种新的梯度AC产生了,它是1:3600,该梯度的结果不可能像更小的AB梯度一模一样。A和C之间的差别不可能单单为白色,因为这种差别的最大值是通过梯度AB而达到的。某种新东西肯定会发生:A在新的维度或新的方面看来肯定不同于C,而这种维度就是明度的维度。B和A看上去都是黑色,但是B却与白色C看上去一样明亮,而A则暗得多。
    对盖尔布实验所作的这种解释也由卡多斯作出(p.84 f.),在我看来,他的理论在一切基本的方面与这里提出的理论相符合。我发现,卡多斯在对附属问题的系统阐述中,以及在他的既简洁又引人注目的许多实验中(这些实验主要用来论证该因素的有效性),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通过改变附属条件,他成功地运用了一些不同的方法来改变“有效梯度”(effective gradient),从而改变了有关场部分的外观。他的实验尽管在这里无法详述,却毫无疑问地证明了附属条件的作用,从而也证明了我们用来解释盖尔布实验的假设的正确。
    该理论在其他情形中的应用
    现在,让我们继续讨论我们的理论。我们再次考虑A、B、C这三个面,但是,假设A和B归属在一起,并依C为背景而出发。那么,A和B应当呈现黑和白,这是在没有C的情况下所反映的,而C则看来肯定呈白色并且明亮(也许是照亮的),这样的结论也是由卡多斯得出的。如果条件并不那么简单,以至于B在很大的程度上不属于(A或C)而属于C(或A),那么,AB和BC两个梯度将一起对C产生影响,结果使它既在白色方面又在明度方面看上去与其他两个表面不同,不过,在迄今为止讨论过的简单例子中,它与其中一个表面分享白色,而与另一个表面分享明度(在盖尔布的实验中,B与C具有同样的明度,而且,与之相近似的是,B与A具有同样的白色)。
    为什么该理论仍不完整
    我充分意识到,上述的假设远远不是关于我们通常所谓的明度恒常性事实的一种完整理论。但是,它至少是一种实际的理论,也就是说,从唯一可以得到的原因(引起知觉组织的接近刺激)出发对观察到的结果的一种解释。一个完整的理论必须回答下述问题:已知不同刺激的两个毗邻的视网膜区域,在哪些条件下,行为(知觉)场的相应部分将表现出不同的白色和相同的明度,或不同的明度和相同的白色?对于这个问题的完整回答,广义上讲能为颜色知觉的完整理论提供钥匙。
    一些实验证据
    由于缺乏这种答案,因此,我们必须努力探索,以便为我们的假设提供某种实验支持。它有赖于两项命题的真实性:(1)知觉物体的特性有赖于刺激的梯度;(2)就特定场部分的外观而言,并非所有的梯度都同等地有效;确切地说,一种梯度的有效性将随着这种梯度的两个条件之间获得的附属程度而变化。由于命题(2)已为卡多斯的新实验所证明,因此我们便集中讨论命题(1)。
    在不同外观的客观上相等的环境场内客观上相等的内部场
    让我们从下列例子开始。设想一下,如果有两个大的(环境)场S1和S2,每个场中央均有一个小孔,我们把这两个小孔称为内部场I1和I2。使S1和S2在反射的光强度方面相等,I1和I2也与此相似。那么,在这些条件下,I1和I2的外观是否相等?读者开始时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问题,而且显然可以作出肯定的回答,因为它仅仅叙述了卡兹的减光屏原理而已。但是,这种结论下得未免太过仓促了,我们知道,在每个单位面积上反射同样光量的两个场可能看上去彼此十分不同,也就是说,一个是白和黑,另一个是黑和亮。当我们用了减光屏以后,我们自然在这样一些条件下操作,其中两个孔(I1和I2)的环境S1和S2不仅在客观的光强度上相等,而且看上去外观也相等。但是,假设S1看上去为白色,S2为黑色,那么,I1看上去会等于I2吗,或者,如果I1不等于I2,那么,它们相互之间在哪个方向上不同呢?一种论争方式可能是这样的:由于S1看上去比S2更白,因此,通过对比,I1看来比I2更黑。这个预测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由比例S1/I1来表示的梯度S1-I1恰恰等于由S2/I2来表示的梯度S2-I2,因为从物理角度上讲S1=S2,而I1=I2。如果内部场的外现有赖于将它们与环境场联结起来的梯度,那么,I1应当比I2看上去更白。当我们考虑这样一种情形,即两个内部场从物理角度看像两个外部场一样差不多具有同样的强度,以至于两者看来几乎相等时,上述情况将会出现。因此,看上去几乎等于S1的I1肯定呈白色,而I2相应地呈黑色。
    哪一种期望正确呢?在实际的操作中,I1看上去比I2更白还是更黑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哈罗尔(Harrower)和我在不同的环境中进行了实验(Ⅱ),然后又由盖尔布(1932年)以不同形式独立地进行了实验。尽管两者的著述都没有像这部著作那样对理论问题作出陈述,但是,实验者均明确地获得了同样的结果:I1比I2显得更白。于是,该实验起了证明我们命题的作用,即场部分的外观有赖于将该场部分与其他场部分联结起来的梯度。
    实际上,由杨施和缪勒(Muller)进行的早期实验也证明了同一论点。这类实验运用了一种由卡兹介绍的测量恒常性的方法。一种与墙壁成直角(墙上有窗W)的一致背景B(见图77)被置于一张台子上。在同一台子上与背景成直角的是屏幕S,它向台子右侧投下影子,同时让台子左侧完全暴露在从窗外射入的光线之下。在背景的任何一侧放上两只圆盘,其旋转方式是这样的,也即使它们的减光相等,那就是说,左边圆盘d1,反射的光等于右边圆盘d2反射的光。为此目的,d1必须比d2具有更低的反照率,以便为它接收大量的光作出补偿。观察者坐在O处,观看左方较黑的圆盘和右方较白的圆盘。用经典的对比理论对这种结果作出解释是可能的,因为B的左半部包围着d1,比右半部接收更多的光,也反射更多的光,而右半部则将d2包围起来了。因此,通过对比,d1应当比d2更黑。为了排除这种解释,杨施和缪勒作了以下修改。他们不用一致的背景,而是采用两种不同的背景,左侧是较黑的背景,右侧是较白的背景。如果来自这两个背景的到达双眼的辐射相同的话,那么,除了以下事实之外,即I1和I2不再是屏幕上的空洞,而是屏幕前面的圆盘,我们便有了与上述讨论的那些条件相一致的条件,也就是说,S1=S2,I1=I2按照纯粹的对比理论,I1应当看来像I2,恒常性应当消失,可是实际上,它们看来恰恰像原先的具有一致背景的实验装置那样,I1和I2看上去是不同的。因此,这种不同无法用对比来加以解释。然而,它直接来自我们关于梯度效应的命题。由于在杨施和缪勒的实验条件下两个背景看上去是不同的,尽管它们反射了同样的光量,与它们的各自背景具有相等梯度的圆盘也肯定看上去不同。这一论点与上述两个空洞的论点是相符的,也与我们在讨论形状恒常性(见边码p.222)时提出的论点相同。它能以这种形式来叙述:如果某种辐射产生了一个淡灰色物体的印象,那么,稍微强一点的辐射便会产生一个白色物体的印象,但是,如果第一种辐射产生了一个黑色物体的知觉,那么,第二种稍微强一点的辐射便将产生一个深灰色物体的知觉。在这一系统阐述中,我们通过将一个物体与另一个物体联结起来的刺激梯度解释了一个物体的外观,我们还通过后一物体的出现解释了一个物体的外观。事情本身未被解释,正如我们没有解释为什么在杨施和缪勒的实验中两个背景看上去不同一样。这种解释需要探索的条件超越了四个表面的讨论。这是一种我们已经阐述过的(见边码p.248)一般问题的应用。
关于现象回归概念的结论
    这些实验(一方面是考夫卡-哈罗尔和盖尔布,另一方面是杨施一缪勒)清楚地归属在一起。最后,讨论一下恒常性或现象回归也许是明智的。两只圆盘d1和d2的表面差异显然与它们的反照率差异相一致(这是它们“实际”呈现的面目),而不是与它们的刺激差异相一致,因为在这一例子中,刺激差异为零。但是,在两个最初的实验中,这样一种观点是行不通的,因为该结果并不依赖于通过空洞看到的屏幕的反照率,而是依赖于经由空洞的辐射。所以,我不能同意索利斯的主张,他认为应当把“实际物体的现象回归”替代“恒常性”这个术语,以指明整个范围的事实。索利斯在1934年确实对恒常性这个术语提出过十分机智的批评,他指出,这个术语在许多情形里没有任何确切意义,相反,他自己的术语(即“实际物体的现象回归”)倒是有意义的。但是,正如刚刚讨论过的这些情况那样,它们属于同一范围,证明索利斯的术语也未能把一切事实都包括进去。
    考夫卡和哈罗尔对盖尔布原始实验的修正
    迄今为止我们所引证的一些实验未曾考虑到盖尔布的研究,而事实上,我们是把它作为我们理论的出发点的(见边码p.245)。现在,让我简要地报道一下由我本人和哈罗尔进行的一些尚未公开发表的实验。我们的这些实验抱有明确的目的,即检验我对盖尔布效应的解释。在这一实验中,有三个场部分(A、B和C),黑暗的房间,照明的黑色圆盘,以及同样照明的白色纸条。于是,辐射是A:B=B:C=1:60。如果把C略去,B便呈现白色;一俟把C引入以后,B就看上去黑而亮,对此变化可用下列事实解释,即B是由梯度BC来决定的。如果这种解释正确,那么B就不再显示黑色,只要C:B的关系小于60:1,也就是说,只要人们用灰色纸条代替白色纸条;纸条越是不白,黑色圆盘(B)就越表现出不黑;不过,纸条本身看上去仍呈白色,尽管不太亮,原因在于以下事实,即C:A的关系仍然大于60:1。这个预期得到了证实,B的外观黑色(因而它的恒常性)是C的反照率的函数。在盖尔布实验的原始条件下,以及在具有空洞颜色的条件下,A是一个黑色的未被照明的屏幕,通过一个孔,B和C可被看到。
    让我们再次使用先前用过的阐述方法,我们可以说:如果光照60i看上去是白色;那么,光照i就看上去呈黑色了;如果30i呈白色,那么i就呈灰色。我们在这一情形中的阐述要比在先前情形中的阐述更为恰当,因为我们懂得为什么C(60i、30i等)看上去呈白色。
    我们还可以把盖尔布的实验颠倒过来。在一般条件下,我们有三个面即A、B和C,于是,现在是A:B=B:C=60:1。A是强烈照明的白色背景,B是一个与其边缘线相合的阴影中的白色圆盘,C是与圆盘接近并处在阴影区里的黑色或灰色纸条。如果A和B单独展示,那么A将呈现白色,B将呈现黑色。现在,以这种方式把C引进来,BC归属在一起,B就变成白色;再者,如果B:C小于60:1,那么,8就变成更浓的黑色。
    运用洞孔颜色,这种预示得到证实,尽管需要更强的措施来保证B和C比原先情形更加归属在一起。我们用了一套与盖尔布的实验装置相一致的装置,最后未能得到这种结果,也就是说,引入黑色纸条并不改变阴影中的白色圆盘的外观。我不想解释这种出乎意料的结果,我只想补充,相等的强度梯度具有不同的结果,主要根据受影响的部分是在梯度的顶部还是在梯度的底部。正如我们从其他实验中得知的那样,把中等灰色作为中心,黑白系列在功能上并不对称。
    浅黑色和深白色之间的功能差异与同样的刺激强度相一致
    看来,剩下来的问题是,用我们的理论可以解释多少事实。这个任务超越了本章的范围,这里,我们仅仅讨论其中一点。在我们讨论知觉的一些地方,我们曾试图用一些功能的事实去证明纯现象学的事实。在目前这个领域,我们也想照此实施。如果与相等的局部刺激相一致的视野的两个区域看上去不同,那么,除了它们的外观以外,它们在其他特性中是否也不同呢?实际上,人们已经发现了下列三种结果,第一种是由盖尔布(1920年)发现的结果,他在实验中用了两名精神错乱的病人,如第四章(见边码p.118)所报道的那样。需要记住的是,这些病人并不观看表面,而是物体的颜色始终具有一定的厚度,颜色越黑,厚度越大。这些病人便拥有颜色恒常性了。例如,如果让他们操作边码P.249(图77)上描述的实验,那么,反射同样光量的两只圆盘d1和d2如同常人看来那样看上去是彼此不同的。与此同时,颜色的“厚度”规律仍然站得住脚:d1看上去更黑,但比d2更厚。由此可见,具有相等局部刺激的两个表面不仅看来彼此不同,而且根据它们不同的外观,其组织也不同(盖尔布,1920年,p.241)。
    第二个实验是由明茨(Minta)和我本人实施的。如果白色是比黑色更刺目的颜色〔这是从第四章(见边码p.127)解释的意义上说的」,那么盖尔布的结果看来便可以得到解释了;也就是说,如果白色具有更强的组织力和内聚力的话,则盖尔布的结果便可以得到解释了。在一般的条件下,白色和黑色之间的这种硬性差别是由我本人和哈罗尔发现的;现在的问题是,它是否也适用于与同样的局部刺激相一致的黑色和白色。我们认为,如果它适用的话,那么,比起由同样的局部刺激产生的白色场来,一个黑色场对于引进一个彩色图形来说应当产生较少的阻力;黑色场比之白色场较少需要颜色。我们的实验证明了这种推论,从而也提供了另一种结果,即两个这样的表面在其中发生差异的结果。
    第三种结果是由哈罗尔和我本人发现的(11,p.211)。对非彩色背景上一个彩色图形的颜色浓度来说,如果两者的白色越相似,浓度便越大;在重合点上(这里的重合点就是白色的等同点)浓度达到最高值[参见阿克曼(Ackermann),埃伯哈特(Eber-hardt),G.E.缪勒,1930年Ⅱ]。用明度来对这种结果进行解释是符合习惯的,但是这种解释并未考虑下列事实,即同样的辐射可以产生不同的白色和明度的结合。先前关于彩色图形的颜色浓度或阈限有赖于背景明度的一切实验都是在这样一种情形里进行的,也即图形和背景处于同一平面上,并接受同样的照明,在这种情形里,背景的白色(明度)只能通过它的反照率的变化而变化。可是,哈罗尔和我在非彩色背景上制作了一些图形,我们的方法是将图形和背景的光源分开。这样,方有可能去比较将同样数量的彩色光反射到两个背景上去的两个图形,这两个背景尽管也反射了同样数量的(非彩色)光,但是看上去却是不同的,例如,其中一个背景黑而亮,另一个背景则白而暗。这样一来,不仅这两个图形的颜色看上去彼此不同(这是我们已经提到过的),而且颜色的最大浓度也不再能从那个重合点上获得。在该重合点上,黑色背景上的蓝色看上去比减光相等的白色背景上蓝色更浓,黄色在前者上也比在后者上看来颜色更浓。
颜色恒常性
    现在,让我们转向狭义中的颜色恒常性;正如物体的颜色并不随着非彩色照明的强度变化一样,因此,它们也不遵循照明的彩色变化,尽管“颜色恒常性”比“明度恒常性”更不完善。卡兹将这类现象的调查收录在他的第一本伟大著作中,而且恒常性问题也主要地决定了该领域中的科研工作。此外,为了这一理论的缘故,正如我们在明度恒常性讨论中排除了颜色恒常性的讨论一样,我们在颜色恒常性讨论中也将排除明度恒常性的讨论。
最初的实验
    让我们进行下列实验:在一堵由彩色光照明的房间的墙旁,我们安置了一个非彩色圆盘d1,离这圆盘不远处的墙壁上有一开口,通向另一间正常照明的房间,在这开口后面的那个房间内,我们安置了第二个非彩色圆盘d2,以遮住来自第一个房间的彩色照明。这样一来,d1反射了彩色照明的光,d2则反射非彩色光。在这些条件下,d1看来或多或少是非彩色的,而d2则以一种彩色出现,作为对照明彩色的补充,而且,照明的颜色越浓,两种照明的发光度越是差不多相等。上述两种结果,即d1的非彩色外观和d2的彩色外观,都作为同一结果的例子,尽管d1显示出恒常性而d2并不显示出恒常性。由于d1和d2反射了不同种类的光,因而看上去不相等。如果反射彩色光的d1看上去是非彩色的,那么反射非彩色光的d2看上去肯定呈现彩色,这样一来,它的彩色与非彩色在同一方向上有所区别,而且像d1的非彩色不同于照明的彩色那样,它在数量上也有所区别;也就是说,d2的色彩必须成为照明色彩的补充。如果人们通过非彩色照明的减光屏洞孔注视同样两只圆盘,那么,一个孔由d1填充,另一个孔由d2填充,于是,d1将看上去呈现彩色,并且处于照明的色彩中,而d2则呈现非彩色。
    颜色恒常性理论的尝试——两个原理
    杨施是第一个看到d1和d2的外表归属在一起的人,他还由此发展了一种测量转化的方法,然而,其他一些心理学家却未能看到杨施论点的意义一。在我看来,d1和d1外表之间的联结包含了颜色恒常性理论的关键,或者,如果我们不用这种特定的偏见来表述的话,它就是颜色知觉的理论。首先,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不变因素,也就是d1和d2之间的梯度。虽然量化证明仍然找不到——确实很难获得——我们仍然可以假设,刺激梯度d1-d2产生了相等的外表颜色梯度,不论有否减光屏都一样,但是,单凭这种梯度还无法决定这种外表梯度的绝对位置。如果C1和C2是同一种刺激色彩的两种不同的浓淡,那么具有固定差别的两种颜色的行为场将与这些刺激相一致,而且这两个场可以在颜色的最大浓度和补色的最大浓度之间的任何地方具有颜色。这种颜色的多样性可被视作一个固定的量尺,在该量尺上由两种刺激C1和C2产生的两种颜色彼此之间保持同样距离,但可能根据一般的条件而游离。我把这种现象称作水平转移原理(the principle of the shift of level)。
    由此可见,颜色现象与空间方向现象具有惊人的相似性,在空间方向中,两根线条之间的角度是一个不变因素,而知觉到的线条的绝对方向则有赖于一般的场条件。这一类推甚至还可深入。在我们关于空间方向的讨论中,我们发现某些方向起着独特作用,它们是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我们还发现,组织的主线往往倾向于成为方向的主线(见边码p.216)。在空间方向领域,我们发现一种类似的独特的群集(constellation),也就是正面平行面,而在大小领域和非彩色领域中,则没有这种独特的群集存在。然而,当我们考虑所有的色彩现象时(包括彩色和非彩色),我们又会重新找到这种独特的群集,因为在这里非彩色具有独特的位置。看来,它与系统阐述一个原理的事实完全一致,我们把该原理称作非彩色水平原理(the Principle of the neutrallevel)(1932年a)。正像每个个别的空间方向有赖于一般的空间格局(spatial franework)那样,每个个别的知觉颜色也有赖于一种颜色格局(colour framework)或颜色水平(colour lerel)。而且,正像水平一垂直方向建立了空间格局那样,非彩色也充当了颜色水平。至于在每一个特定的情形中这种颜色水平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则有赖于特定的条件。在颜色领域,这些条件并不像在方向领域中那样容易进行系统阐述;但是,只要记住格局和背景之间存在的关系,我们便可以提出下列假设,那么一般的背景将决定水平,从而像条件许可的那样显现为非彩色。用此原理,加之水平转移原理,我们可以解释两种圆盘d1和d2的表现,不论它们是否通过减光屏而被看到。在第二种情形里,背景反射了照明的颜色;作为背景,它决定了颜色水平,从而看上去是非彩色的。圆盘d1反射了同一种光,因此看上去也一定是非彩色的,而圆盘d2反射的是非彩色光,因此看上去呈现补色的彩色。有了减光屏,屏幕反射非彩色光,于是成了背景,从而看上去呈非彩色;d2也反射非彩色光,因此也肯定呈现非彩色;而d1由于反射彩色光,即照明的光,因此看上去一定呈彩色。
    本理论的缺陷
    尽管这些原理允许我们引证大量事实,但是,它们还不能作为一个普遍的理论。这些因为,水平转移原理迄今为止只阐述了两种颜色,它们能在联结色圈两点并穿越非彩色中心(或色锥中相应的线)的一根直线上被描绘。但是,我们尚未知道,两种颜色之一的水平转移如何对另一种产生影响,如果它并不存在于这样一根线上的话。具体地说:假设我们实验中的d2是绿色的,而第一间房间的照明是黄色的,那么,当d1和d2通过一个非彩色照明的减光屏而被看到时,d1呈现黄色,d2呈现绿色。如果我们移去减光屏,d1重新变成非彩色,但是,d2将显示什么颜色呢?它看上去与非彩色不同,这种不同犹如绿色与黄色的不同。对此问题的实验解决办法颇为容易;它将导致十分有趣的概括,即关于整个色彩系统的概括。
    彩色物体在彩色照明中的恒常性
    我认为,我们的原理在解释彩色照明中非彩色物体的恒常性方面是清楚的。那么,它们是否也解释了彩色物体的恒常性呢?为了避免对我们的假设多问几个为什么,我必须提及这样一个事实,它对女士们简直太熟悉了。女士们在挑选衣料时很少借助人工光线,因为在人工光线下,颜色恒常性没有明度恒常性来得完美,这个事实也由彪勒强调过。这样一种随着照明颜色的浓度而下降的不完美的恒常性,确实是与我们的假设相一致的,而且,一俟上述的一般问题得到解决,这样一种不完美的恒常性便可以从我们的假设中详尽地推断出来。让我们仅讨论两个例子。首先,我们选择在普通灯泡的黄光照明下的蓝色物体。我们知道,在这样一种照明下,一个反射黄光的非彩色表面看上去呈非彩色,结果反射非彩色光的表面看上去呈蓝色,而反射蓝光的表面将比非彩色照明下显得更蓝。现在,用黄光照明的蓝色物体会比正常照明时反射较少的蓝光,如果人们通过正常照明的非彩色减光屏向它注视的话,这一点是可以确定的。然而,现在这个较少蓝色的物体肯定会产生比它在非彩色照明下更加蓝的颜色。因此,照明有两种对立的作用。从物理学角度讲,它减少了来自物体的蓝光,但是从心物角度讲,它提高了这种光的蓝色效应。这两种对立的效应具有同样的量值,以致于可以相互抵消,从而产生完好的恒常性,这仅仅是多重性中的一种可能性,而且只有在少数情形中才能实现。由于照明的变化,从一个物体上反射的光的变化将有赖于照射到该物体上的光的组成以及它自己表面的选择性(selectivity)。看上去相等的两种光可能有十分不同的组成方式,而看上去相等的两个表面也可能有十分不同的选择性。因此,呈现等同颜色的两种光可以产生十分不同的辐射,这些不同的辐射是从同一表面反射的,而且,同样的光能以不同的组成方式从两个表面反射出来,这两个表面在非彩色照明下看上去是相等的。该事实的另一个结果是当彩色照明取代非彩色时,来自两个表面的刺激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会发生变化;这再次意味着恒常性是不完整的,而照明强度的变化使这些关系保持恒定,从而保证了更高程度的(白色)恒常性。
    关于我们的第二个例子,我们选择了一种单色照明(monochromatic illumination)。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只有一种光投射在物体上,因此由物体反射的光也就只有一种,唯一的刺激差异可能就是强度差异了;由此可见,所有的物体都应当呈现非彩色,因为根据我们的非彩色水平原理,整个视野应当呈现非彩色,而且强度差异表现为黑-白差异和暗-亮维度差异。
    行为照明
    对我们的理论可能提出的一个异议将有助于我们简要地介绍一种迄今为止被忽视的论点,尽管这种论点在讨论颜色恒常性的理论时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认为,一个非彩色表面在彩色照明下仍会呈现出非彩色。这样说,难道没与我们的原理发生抵触吗?我们的原理认为,两种阈上不同的刺激绝对不会产生恰好同样的结果。如果我们把彩色照明条件下的非彩色浓淡的恒常性视作对这些事实的完整描述的话,那么我们便会与我们自己的原理唱对台戏。可是,我们并没有这样做。这里又有一个新的方面,即非彩色照明的非彩色表面和彩色照明的非彩色表面彼此表现不同。在某些情形里,这种差异可以这样来描述,即这两个表面尽管具有相同颜色,但是在不同照明条件下呈现,于是可以把照明作为一种行为数据来考虑。在其他一些情形里,这样一种描述过于独特,而且仍有某种差异保持着,尽管我们的语言没有特定的言词去说明它。例如,当你戴上一副黄色眼镜时——景色会变得暧和和绚丽多彩;如果换上一副蓝色眼镜,看到的东西会变得冰冷和呆滞。我告诫自己不必再在这种观点上多费口舌。在我的文章中(1932年a),我已经发展了我的理论,以便处理照明的印象(pp.349f.)。
    某种实验证据
    关于迄今为止阐释的这个假设,能说它不仅仅是一种推测吗?有否直接的实验去证实它?当我最初考虑水平转移和非彩色水平两个原理时,下面的论点就闪现在我的脑海里。假设一个反射非彩色光的场呈现蓝色,因为环境场反射黄光而呈现非彩色,那么,客观上非彩色的场应当不再呈现蓝色,如果环境场呈现黄色的话。与此同时,如果它在客观上变得更黄,那么原先显示蓝色的场的非彩色化将证明,它的蓝色不是由于传统意义上的对比,因为环境场的对比应当增加,如果环境场的颜色浓度增加的话。这种论点导致一个十分简单的实验。在一间由漫射日光照明的房间里,我旋亮一盏普通的电灯,它将一个固定物体的阴影投在一张白纸上。该阴影产生一个区域,它在一个较大区域内反射非彩色光,而较大区域是反射黄光的(黄光由漫射日光和灯光所组成)。如果恰当地调节漫射日光的强度与灯光的强度,那么,白纸就呈现白色,而阴影则是浓浓的蓝色。这不是别的什么东西,不过是产生彩色阴影的众所周知的方法而已,也即一种经常由“对比”来进行解释的结果,尽管这种解释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非阴影区虽然反射黄光,却看起来是白色的。现在,我对实验进行修改,使环境场客观上变得更黄,而主观上则呈现黄色:我用一张相对来说低浓度颜色的黄纸盖在一张白纸上,白纸上投有蓝色阴影,仅让阴影部分不被盖住。于是,我使环境场比先前反射更多的黄光,但是让阴影区保持不变。结果,围着阴影的纸看上去呈黄色,而阴影部分则丧失了它的大部分或全部蓝色。如果我使用一张颜色浓度更高的黄纸,那么结果还要明显。当然,我改变条件,以便排除一些可能的解释,除了黄色以外,我还用了其他一些照明色。结果仍然一样(参见我的文章,1932年a,p.340)。在原来条件下阴影呈现蓝色,而在实验修改以后阴影变为非彩色,这一事实证明闭合区域的外观并不依赖它自己的辐射以及环境场的辐射,这是对比理论所坚持主张的。也就是说,闭合区域的外观有赖于以累积方式结合起来的两个因素,有赖于已闭合的辐射和正在闭合的辐射之间的一个梯度,有赖于后者得以出现的颜色。当它客观上被着色时,它就呈现非彩色,而一个非彩色的内部场一定会以补色出现;然而,当它呈现彩色时,内部场就会或多或少地出现非彩色。
     上面描述的一些实验倾向于使对比和“转化”之间的关系问题变得十分紧迫。很自然,这个问题使得该领域中的所有研究人员,从卡兹到卡多斯,忙于此项工作,而且将两种结果彼此分离的那些理论则与另外一些理论发生冲突,后者试图通过对比来解释转化(这是前面提到过的,业已证明是失败的一种尝试),或者通过转化去解释对比(如杨施等人)。我把这个问题暂时搁置起来,因为目前尚缺乏一些关键实验。然而,我无法相信这两种现象在其动力学方面是完全不同的。正如我确信的那样,如果所谓的对比效果还有赖于受刺激区域之间的梯度的话,而且,正如威特海默-本纳利实验已经表明的那样,如果所有这些梯度并不具有相等的影响,而是按照“附属条件”来施加它们影响的话,那么,这些对比效果一定是与“恒常性”效果密切相关的。让我们再次回到纯粹白色和明度的领域中来:我们看到,出现在同一平面中的两个区域将主要根据它们的白色程度彼此确定下来,而在不同平面中组织的区域也将相互确定它们的明度。第一种影响可能与普通的明度对比相一致。这一观点得到威廉·沃尔夫(Wilhelm Wolff)的实验支持,他证明,反射同样数量的非彩色光并出现在同样的正面平行面中的两个相等的表面,当其中一个处在暗的背景前面,另一个处在淡灰色背景前面时(两个背景在客观上和主观上不同),仍会看上去相等,可是,如果把这两个表面置于两个背景上,它们的反照率就像第一个实验中的背景那样彼此不同,那么,这两个表面便会看上去不同。这种外观上的差异是一个普通的对比例子;但是,就内部场和环境场而言,由于在这两组条件中视网膜条件是相同的,其中一个条件只产生对比效果。沃尔夫的实验证明,对比不能单凭视网膜条件来解释,它有赖于空间组织,有赖于由视网膜条件产生的附属条件:当两个表面位于同样的平面上时,它就发生了;当两个表面不在同样的平面上时,它便不会发生。
    透明度和恒常性
    在我们离开颜色恒常性这个课题以前,我们想提出一个与之密切相关的问题,因为它为我们研究空间组织和颜色之间存在的密切的动力联系提供了一种新的洞察力。我们在讨论双重呈现(double representation,见边码p.181)时,已经涉及到这个问题。当我们通过另一个表面去看一个表面时,空间组织的这种形式的最明显例子便显示出来了。该现象得以发生的条件已由富克斯(Fuchs)于1923年十分系统地研究过,他指出透明度(transparency)有赖于空间组织的因素。富克斯使用的方法之一是节光器方法(episcotister method)。在一个带有颜色的大型色轮上有一个开口部分,该色轮在位于一个黑色屏幕前的某个距离上旋转着。黑色屏幕上有一幅彩色图形。让我们来选择一个简单例子:如果节光器是蓝色的,那么图形的补色是黄色。如果我们通过置有两个洞孔的减光屏观察这种群集,两个洞孔的位置是这样安排的,观察者通过一个洞孔(以及色轮上面的开口部分)可以看到黑色背景,通过另一个洞孔可以看到黄色图形,那么,这两个洞孔的颜色将由塔尔博特定律(Talbot law)所决定(参见第四章,见边码p.127),也就是说,其中一个洞孔的颜色很浓,尽管带点深蓝色,另一洞孔则是蓝和黄的混合色。通过适当地调节蓝色和开口部分的大小,第二个洞孔可以使之呈现灰色(这是补色的混合物)。如果我们接下来移去减光屏,只保留盖住马达的屏幕,与屏幕在一起的是蓝色圈的下半部分,于是观察者便在黑色背景前的透明蓝色半圆后面看到一个黄色图形。图78表示了这种实验装置。对于这种知觉,是与下列邻近刺激相一致的:一个黑色区,一个蓝色区(蓝和黑的混合物),组成了除下列区域以外的色轮的可见部分,除外的区域便是位于该区域后面的图形,还有一个非彩色区(蓝和黄的混合),在这非彩色区内,色轮位于图形的前面。如果我们不去考虑黑色区,我们便会发现在刺激和知觉到的外表之间存在不一致。黄色图形区域是双重呈现的;一方面它作为未受干扰的蓝色透明半圆的一部分而出现,另一方面则作为一个黄色图形而出现,然而在视网膜上它既非蓝色又非黄色,而是灰色。一俟该区域失去了它的双重呈现特性,那么,当用减光屏去观察,它便变为非彩色了。因此,在另一个颜色后面见到一个颜色肯定是由于双重呈现的缘故。与此同时,所见的颜色是与“实际的”颜色相一致的。色轮实际上是蓝色的,图形实际上是黄色的,尽管视网膜意像(这是它们在结合中产生的意像)是非彩色的。然而,这最后一个事实不能进入到解释中来,确切地说,解释必须是这样的,即所见颜色和实际颜色的一致是伴随着它而发生的。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解释必须从双重呈现这一事实出发。有着许多产生这种组织的运作因素——首先是我们先前讨论过的图形因素,其次是空间轮廓(spatial relief)的因素,它们使图形属于背景的平面。在我们的例子中,双重呈现指的是,半圆被看作单一的图形。由此可见,它具有一种以一致的颜色呈现的倾向(参见第四章,见边码P.135)。看来,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发生在其内部的刺激的异质来加以防止,在那里,一个非彩色的区域干扰了一个蓝色区域。但是,这个区域是双重呈现的,对它来说有两个表面与之一致,一个在另一个后面。前面的一个(属于透明半圆)处在变成蓝色的压力之下。如果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假设,即一个非彩色刺激引起了两个表面的知觉,一个面是彩色的,则另一个面必定是补色的,那么,事情就会得到解释。换言之,我们把颜色混合定律用于对非彩色刺激结果的裂半分析(splitting)上去。如果y+b=g,那么g-b=y(y=黄色,b=蓝色,g=灰色)。根据这种解释,圆形将会呈现黄色,这并非由于它是真正黄色的,而是由于在实验条件下引起的非彩色刺激,这种非彩色刺激被迫产生了两个平面,其中之一是蓝色的。
    上述解释的有效性已由格兰斯·海德(Grace Heider)在一系列实验中予以检测。根据这种假设,非彩色刺激区域实际上由黄光和蓝光的混合所产生的这个事实丝毫不起作用。一切事实随双重呈现而发生,并且正面看上走是蓝色的。于是,便引入了下述的实验修改方式(见图79)。图形的下面部分绘上红色,与此同时,节光器的半圆内部是绿色,颜色和节光器开口是这样安排的,即通过减光屏,底部的红绿混合色看上去恰恰像顶部的黄蓝混合色。刺激条件的这种修改对于观察者的知觉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而且有了如下的确实发现:节光器看上去呈蓝色,图形呈黄色,颜色遍布它们的表面;在每一个区域内,刺激的差异在知觉组织中完全丧失了。同样的结果也可以在下列情形中获得,当较小的(绿色的)节光器和图形的下部(红色)被一个具有黑色和白色部分的色轮取代时,该黑色和白色部分像远离中心的蓝黄混合色那样呈现同样的非彩色。由此可见,这些实验证实了我们的假设,同时指明了为什么一方面透明度通常由颜色恒常性相伴随,另一方面这种联结又不是组织的,原因在于,透明度也可能导向恒常性的反面。
    透明度中空间和颜色的相互作用:图多尔-哈特实验
    当我们引入这个课题时,我们已经强调过,透明度本身是一个空间组织因素,而且需要某些图形条件加以完成(见边码p.181)。图多尔-哈特(Tudor-Hart)通过特定的实验表明,在透明度的空间组织中,颜色和形状有着密切的相互作用。她改变了颜色和光线的决定因素,让图形因素保持原封不动。她在透明的表面和通过透明表面而看到的那个面之间找到了一种密切的相互依存关系。对于她的各种结果,我仅提及其中一些如下:
    (1)“当一台节光器(上面描述的节光器方法是用来产生透明度的)在相似的颜色和明度的背景前面旋转时,不论背景上有没有图形,节光器是看不见的。”
    (2)“如果一台节光器在不同明度的背景前旋转,背景上有一图形与节光器在明度上相等,则节光器在中央区域看得见,甚至在图形前面也看得见。”
    (3)“在其他条件相等时,节光器越暗,它便越透明”(p.277)。
    (4)在其他条件相等时,背景越亮,节光器便越加透明。
    (5)在节光器具有低透明度时,透明度便不一致,比起边缘区来,背景上图形前面的透明度更强。
    (6)透明度在不同方面发生变化,视不同的条件而定。图形的鲜明性有赖于背景和背景上的图形之间明度的差异,这种鲜明性决定了图形的清楚或“模糊”,而背景的明度则决定了节光器的‘素质”,如果它越厚,就越坚实,背景也就越暗。如果有两台相等的节光器,一台在黑色背景前,另一台在白色背景前,那么它们“在各方面均表现得如此不同,以至于说它们客观上相同似乎有点滑稽可笑”(p.288)。
    我毋须详细分析这些结果,我将指出,上述引用的图多尔-哈特的一些实验结果证实了刺激梯度的重要性,虽然它们是就空间组织而言的,但现在却对我们的透明度理论作了补充。它们补充了“裂半”的新情形,而所谓“裂半”,就是一种非彩色分裂成两种相等的非彩色(在上述结果2中,灰色区与图形和反射同一辐射的节光器的混合相一致,该灰色区在双重呈现中作为透明的节光器部分而被看到,并作为同样明度的图形而被看到)。我还将指出,它们表明了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硬性差异。


 


第七章 环境场——三维空间和运动   
    视觉组织不同方面的相互依存性。三维组织:网膜像差;不同“深度标准”的结合;空间的方向错误。可见运动:可见运动理论的一般原理;断续运动和实际运动;似动速度:布朗实验;布朗的结果和柯特定律;运动和时间;融合的选择。关于行为物体之性质的结论。小结。
视觉组织不同方面的相互依存性
    传统上,从形状恒常性、大小恒常性和颜色恒常性(包括透明度恒常性)的观点出发来进行的现象讨论,应当已经证明了对于知觉的理解(nuderstanding of perception)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一般事实:我们的视觉世界的不同方面,包括大小、形状、颜色、方向(orientation)和定位(localization),都是由彻底的相互依存性(interdependence)所组成的。心理学在开始处理知觉问题时,还没有认识到该任务的复杂性。据认为,视觉世界的不同方面有其不同的和独立的根源,它们可以分别加以研究。起初,一种色觉和一种空间感觉得到区分,嗣后又补充了一种形状感觉,甚至可能还有运动感觉。由于将不同的问题转化成不同的现实,这样一种观点发生了错误。实际上,由局部刺激(local stimulation)产生的颜色有赖于一般的空间组织知(spatial organization),包括大小、形状和方向,这些东西都是由它产生的。如果人们将不同的术语互换位置的话,这一命题仍然是正确的。在先前的讨论中,这种相互联结(interconnectedness)已在某种程度上被详细地论证了。
三维组织
    但是,还有一个方面(它的重要性表现在一切恒常性问题之中)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我指的就是三维组织(tri-dimensionalorganization)。现在试图对它进行系统的表述是不可能的。它不仅需要整整一章的篇幅,而且,最主要的原因是,进行这种讨论所需的事实尚未获得。道理很简单,在该领域已经从事的大量研究(所谓的一些假设工作)被证明不再站得住脚,况且,相对而言,从组织观点出发所开展的研究极少,尽管这种研究即将来临。因此,在本章中我将仅仅提出若干论点,尤其是网膜像差(retinal disparity)因素和所谓的深度标准结合问题(the problem ofthe combination of the dapth criteria)。
网膜像差
    三维组织本身并不是由我们充分强调的网膜像差引起的。网膜像差在产生三维组织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已毋须叙述。这里,我们试图做的事情是把网膜像差视作一种组织因素,它有赖于组织。对此因素的传统处理方式是描述事实,而不试图对它们究根问底。一些相应的点被界定为这样一些点,当它们同时受刺激时,便产生一个物体的知觉,或者被界定为这样一些点,当它们受到刺激时,便会产生同一方向的知觉。于是,需要补充这样的说法,如果同一个地理点(geographical point)被投射在两个不相一致的视网膜点上,它将出现双重性,除非这种像差的量十分微小:在这种情况下,该点将作为一个点被看到,但其位置处在凝视点前或凝视点后的平面上,也就是处在“核心平面”(nuclear plane)上,这是根据像差的方向而言的。我可以省略细节,因为这些细节在大多数教科书中均能查到。为什么具有这些效应的像差未被提及,往往是因为人们假设了这样一个终极事实,即长波光的刺激引起红色的感觉,或者用这样一种术语来陈述——“有机体利用了一种距离线索”——实际上,学生的情况不会比第一种例子中情况更好些。
    建立动态的像差理论的尝试
    很清楚,我们目前正在试图建立的一种心理学是无法用这样一种陈述来满足的。对这种心理学来说,视觉世界是心物场内(in the psychophysical fieid)组织的产物,而且,它还试图了解这种组织的过程以及决定这种组织的因素。网膜像差的各种事实,正如通常陈述的那样,是一些几何学事实。然而,我们需要的是动力学(dynamics)事实。我们想知道由像差的几何学产生的力量。最初的两个尝试意欲发现这些力量的性质,一个尝试是由勒温(Lewin)和佐久间(Sakuma)作出的,另一个尝试是由我本人(1930年)作出的。在下列讨论中,我将多少省略前两位作者所作的困难的然而有意义的重要贡献,仅仅提出我的著述中的若干论点。
    网膜对应和网膜像差的界定
    这是界说对应和不对应的第一个论点。首先,这样一种界定看来颇为简单:人们只须在外部空间选择某个点,看一看这个点投射在两个视网膜的哪些点上。如果这个点作为一个点被看到,而且在核心平面上被看到,那么,它投射于其上的两个视网膜点便是对应(corresponding)的两个点;如果用来投射的外部空间的那个点看上去呈现双重性,或者不在核心平面上,那么视网膜点便出现像差。如果人们用此方式探索两个视网膜,那么,他们就会发现,它的两个中心是一致的,所有的点在来自两个中心的同一方向上具有同样的距离。由此,人们已经达到有关对应点和不对应点的纯几何的或解剖学的界定,也就是说,一种纯几何学的方法,通过这种方法,一个视网膜上的任何一点,在另一个视网膜上具有相应的点。然而,若要把两个点的协调意义表述为对应或不对应,看来要比迄今为止出现的情况困难得多。假定我在左侧视网膜上选择一个点X1(1代表左边),并用上述方法在右侧视网膜上找到与X1相对应的点Xr(r代表右边);如果我不用“对应”这个词,我如何才能表述这一过程的结果呢?我可以说,Xr距离右侧视网膜中央凹与X1距离左侧视网膜中央凹不论在方向上还是在远近上都相同,Xr具有这样的特性,当它像X1一样受到同样的外部点的刺激时,眼睛的主人就会在核心平面上看到一个点。该命题的麻烦在于,它把外部空间的一个点作为它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它对接近刺激(Proximal stim-ulus)来说是外部的某种东西,因而能对视觉过程不产生直接影响。双眼“无法知道”它们是否受到同一个外部点的刺激;某些类型的接近刺激将会产生一个点时的知觉,尽管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点(例如,在立体视镜中),这种知觉与实际上只有一个点时而看到一个点时的效果是十分一致的。因此,我们必须试着从我们的对应界定中把距离刺激去掉,而且,完全按照接近刺激对它进行表述。人们可以试着做到这一点,他可以说:当两个对应点以同样方式受到刺激时,那么,结果就会在核心平面上看到一个点。由此可见,刺激的相等对于对应的界定来说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它是超越纯几何学的某种东西了。
    对于对应点来说是正确的东西,对于不对应点来说也同样是正确的。如果我们说,Yr是对X1的不对应,那么,这就意味着,当Yr和X1这两个点受到相同刺激时,结果不会在核心平面上看见一个点——而是看到两个点,或者其中一个点不在核心平面上。
    像差的动力学
    上述这种对应和不对应的界定,尽管并非完全恰当,但却涵盖了大量的事例。只要正确理解“等同性”(equality)一词的含义,我们便可了解其内涵所在。等同性并非指辐射的相等。如果在立体视镜的左半部插入一个灰色面,面上有一蓝点,并在立体视镜的右半部插入一个相等的面,面上有一红点,这些点在它们各自的面上差不多具有相同的位置,然后让一个具有不一致颜色的点在红蓝两色之间变化,该点将会被看到。这一情形证明,如果我们用辐射的等同性去界定刺激的等同性,那么,若干一致的点尽管受到不同的刺激,仍会产生正常的结果:在核心平面上有一个可见的点。在第二个实验中,立体视镜的两侧都是白色的,每一侧在一根想象的水平线上都有两个黑点,该想象的水平线将这些场一分为二,但是这些点在两侧彼此之间距离不同(参见图80)。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两个点,例如被凝视点F1和Fr,能够落在一致的点上,而P1和P’r则必须被投射在不一致的点上。如果这种不对应不是太大的话,那么,观察者将总共看到两个点,每一个点与一对刺激点相对应,P点将位于右方,并在F点之后,因为P1和P’r都是不对应的点。这种情况与我们的不对应界定相符,因为P1和P’r这两个点在颜色上是相等的,而Pr点与P1点在右侧相一致,它位于P’r的左边,所提供的刺激不同于P1提供的刺激,与此相似的是,P’1与P’r在左侧相一致,它反射了不同种类的光。但是,我们从第一个实验中看到,在有些条件下,一致的点尽管受到不同的刺激,却仍然产生正常的效果。那么,为什么它们在这里却不一样了呢?当我们重新阐述这个问题时,这个问题的意义可能会变得更加清楚。我们把两种不同的刺激模式投射于两个视网膜上。对于一个视网膜上的每个点来说,在另一个视网膜上有着对应的一个点;结果,可以完全正确地说:不论这些刺激模式是什么,它们总是对一致的一些点的全体进行刺激。这种说法,尽管从几何学上来讲是完全正确的,但却是不恰当的。它没有给不对应的点留下任何余地,这些不对应的点必须被引入,以便解释除了最简单的刺激种类以外的结果。换言之,由两个视网膜模式构成的刺激效果,除了在特定选择的例子中以外,不会与我们第一次实验中的效果相一致。在第一次实验中,两种不同色彩的点投射在两个视网膜的一致点上,结果,处于变化的和中间的颜色的一个点在核心平面上被看见。作为一种替代,这种刺激通常导致一种深度轮廓(depth relief),表明不对应点决定了效果。这就意味着:在两个网膜上的进行合作以决定知觉组织的成对的点或线将有赖于两种网膜模式。这并非几何学或解剖学事实,而是动力学事实。在每一情形里,一定存在着实际的力量,它们导致一种协调而不是另一种协调。这些力量的直接根源并不在于网膜模式本身,因为它们是分开的,从而难以相互作用。相互作用只能在下列场合发生,即相互作用过程始于两条视神经束(optical tracts)通过网膜模式在大脑里的会聚。这些过程将按照它们的结构特性而相互作用;也就是说,图形与图形相互作用,背景与背景相互作用,而不是相反;一条曲线中的一个独特的点与另一条曲线中的相应的独特点相互作用,不论它们是否被投射于一致的视网膜点上,等等。换言之,正是这些对应点和不对应点的概念成了组织概念的前提。
    根据这个观点,我们可以回顾一下我们的两个立体视镜实验。在第一个实验中,各自位于体视镜一边的一个蓝色点和一个红色点将相互作用,每个点成为场内的唯一图形。正如我们将在下一章里看到的那样,眼睛能以这样一种方式进行自我调节,也即这两个点都被投射在一致的视网膜点上,这个事实是由同样的原理来解释的。可是,在我们的第二个实验中,同样的论点只应用于一个对子点,即F1和Fr,如果F1和Fr落在一致的视网膜点上,那么,其他的两个点便无法落在一致的视网膜点上。然而,它们将相互作用;由于两个图形彼此贴近,因此它们将彼此吸引,它们的联合为其他两点的联合所阻止。但是,没有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P1应该与属于背景的pr相互作用,或者为什么P'r应该与P'1相互作用。上面提出的问题(见边码p.269)得到答复,而且,这种答复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对于双目视觉动力学的一种顿悟。在“结合区”(“ combination  zone”),也即我所谓的心物场的那个部分(在该心物场内,一些过程始于双目结合),当我们用两对点子进行第二种实验时,产生了一种应力(stress),这是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我们现在引入一种假设,如果不对应不是太大,那么,这种应力便会导致两个互相吸引点子的统一,与此同时,也导致了深度轮廓,即一个单一的点比另一个单一的点出现得近些或远些。这个假设是与我们关于知觉组织的整个陈述相一致的,因为它把一种明确的结果归因于明确的力量。这样的假设也是不完整的,原因在于它无法推论为什么这种应力(根据这种应力的性质,它应当导致统一)产生了深度轮廓。事实上,人们可以争辩说,以P1和P'r点的统一不可能像F1点和Fr点之间的统一一样,因为后者把场内的应力减至最低限度,而前者却创造出应力,用纯空间术语来说,两种统一之间唯一可能的差异是深度差异。即便这样,下面一些情况仍然得不到解释,即为什么类型或方向的不对应会使统一的区域接近,而对立的类型的不对应却使统一的区域远离,还有一种情况也得不到解释,即为什么这种结果或多或少地限于与纵向的不一致正好相反的交叉的不一致上面,在我看来很有可能的是,对这些事实的解释必须在视觉部分的结构中才能找到,也就是说,在永久性的内部条件中找到(这是第三章已经解释过的)。
    某种实验证据
    我将引证三个实验以支持这一假设。前两个实验表明由图形因素引起的合作的网膜区域的选择,第三个实验支持了下列假设,即深度效应是由结合区内的应力产生的。第二个实验可以追溯至赫尔姆霍兹(Helmholtz)的研究(Ⅲ)。在一架立体视镜里呈现两种透视图,如果其中一幅透视图是在白纸上画上黑色,另一幅透视图是在黑纸上画上白色,则立体视镜的效果不会改变。为了分析这个实验,让我们考虑并未投射在一致的视网膜点上的两幅透视图的对应角。如果左角是黑色,那么在另一只眼睛里的对应点也受到黑色的刺激,白色角在另一只眼睛里对一个非一致点进行了刺激,它在左眼的一致点也依次受到白色的刺激。假如P1和Pr,G1和Gr是两对有关的一致点,那么我们便有下列的刺激:
表8
 左右
P黑黑
G白白

 
    然而,在这些一致的和相等的刺激对子中,以P1和PR为一方,G1和Gr为另一方,尚未相互作用,而是P1与Gr,G1与Pr相互作用;原因在于两个相互作用点在场组织中产生了相等的结构部分。
    第二个实验是由我本人实施的(1930军)。它极其简单,如图81所示。两组成对的线呈现在一架立体视镜的不同侧面,其中实线上的一点得到凝视。两条虚线以这样一种方式绘出,即一侧的点于与另一侧的白色间隙相对应,而且,左侧的虚线比右侧的虚线更靠近实线。从几何学角度讲,左侧的一个点与右侧的白色相对应;此外,从原子论角度讲,右侧(像左侧受到一个点的刺激那样接受同样的刺激)没有不对应的点。让我们把左眼中接受一个P1点的刺激的这个点称作右眼中Pr的对应点,右眼中的这个点受到与左眼Gr点相对应的一个间隙的刺激,而它的一致点则是左眼中的G1。于是,刺激图式如下:
表9
 左右
P黑黑
G白白

   首先考虑一下不同的视网膜点,为什么P1该与Gr合作,而不与Pr合作,这几乎是没有理由的,因为两个点都受到了同等的刺激。然而,如果我们想要阐述发生了什么,那么,这恰好是我们必须说的东西;观察者总共看到两条线,一条线与立体视镜幻灯片的两条连续线相对应,而另一条线则与两条虚线相对应,后者尽管不需要连续,但也像图80中的P点那样位于另一条线的后面。实际上,这一实验证明,相互作用并未发生在点与点之间,而是发生在整个线段与线段之间,也就是说,发生在单一的过程之间,这些过程始于由黑点分隔的每只眼睛。这些线条相互作用,因为它们是图形;不对应的一些点开始起作用,因为每个点是一个较大整体的一部分。在这两个实验中,业已证明,组织的因素抉择了哪些视网膜区域会导致相互作用的过程,哪些视网膜区域则不会导致相互作用的过程;与此同时,对应区域和不对应区域之间的差异被认为是受到解剖学的制约的;组织因素决定解剖学上的对应部分或不对应部分是否相互作用。勒温和佐久间试图更进一步,并且表明,对应和不对应本身是可以由组织因素决定的(p.334)。然而,我不能确信他们两人提出的证据是否严密,我省略了对他们独创性实验的描述,而满足于提及另一种更极端的可能性。
    第三个实验是由杨施(Jaensch)于1911年实施的,该实验的目的是为了表明不对应本身并不产生深度。如果将三根垂线作这样的安排,其中两根垂线位于一正面平行面上,第三根垂线在两线之间并处于该正面平行面之前,于是,观察者会看到一种楔状结构,该结构的边缘正指向着他,这是与视网膜意像的不对应性相符合的。但是,正如在杨施的实验中那样,当这些线是处于一个完全黑暗的房间里的发光的金属丝时,这种楔状结构的深度便大大减少,而且,如果中心线并不明显的话,该楔状结构甚至会一并消失,从而使三根线都在一个平面上被看到了。这一事实支持了我们的理论,即深度效应是由于场的应力,它以下列方式引起:如果前面的线投射于对应点上,那么,另外两根线便投射于不对应点上,从而在结合区的边界上引起了两对“线过程”(line process),它们并不相符;在这四个过程中,两个过程是左边的,两个过程是右边的,它们十分接近,互相之间强烈地吸引,每一结果均导致单一过程。它重复了我们上面使用过的论点,也即我们在解释具有两对点子的立体视镜实验中使用过的论点。那么,为什么在黑暗的房间里楔状结构又变得扁平了呢?我们认为不对应的深度效应是由于结合区内的应力。结果,当没有深度效应出现时,我们必须假设这种应力尚未创造出来。其原因是不难发现的。在先于结合区的区域内,两根不对应线与对应线距离不同,而应力便产生自这样的事实,即通过它们在结合区内的融合,这种差异被消除了。在明亮的房间里,两根不对应投射线中的每一根线与大量的物体处于明确的空间关系之中,而在暗室里,唯一的其他物体就是那根对应投射的线。在明亮的房间里,两对不对应过程的融合比在暗室中须与更强的力作斗争;换言之,在“前结合区”(pre-combination area),线条的位置在房间被照亮时比之处于暗室中时更强烈地被确定下来。因此,在前者的情形中,由融合产生的应力肯定会比后者情形中的应力更大。即便不对应的线条在没有深度效应的情况下也发生了融合,那必定有某种应力存在。由于在线条的方向中,这一点并不明显,因此它肯定存在于环境场(the surrounding field)中,我们可以通过探索环境场来检验这一假设。
不同“深度标准”的结合
    在第四章结束时,我们已经讨论了有关不同深度标准的传统观点。现在,让我们从另一观点出发回到这个问题上来。假如深度是空间组织的一个方面,而不同的深度标准是决定空间组织的一些因素,那么,我们该如何想象两者(深度标准/空间组织)的合作呢?在讨论形状和大小恒常性(constancy)时,我们发现深度产生各种因素以影响外观形状和大小(见边码p.235),我们还发现了一些难以符合下述观点的事实,该观点认为,不同因素是按照代数的加法原理而结合的。乍一看,这样一种原理似乎是我们的动力学理论所需要的。如果不同的因素充当了组织之力,那么,它们的结果也应当能用代数来确定。然而,存在着不同的可能性,对于其中一种可能性,我们可借弹簧秤的例子来说明。如果我们把5磅重的物体放在这样一个弹簧秤上,那么,秤的量尺将下降到某个点上,当我们再增加一磅重量时,量尺还会进一步降低;与此相似的是,如果我们不增加重量,而是向载有5磅重物的量尺在向上的方向上施加相当于一磅的力量,那么,量尺便将上升到一个位置,这个位置反映了倘若没有这种反作用的发生而重物恰恰等于4磅重的时候的那个位置。由此可见,量尺遵循了代数的加法定律。但是,现在我们把弹簧秤的量尺尽量向下拉,将钩子钩在一根水平杆的下面,使量尺固定在一个位置上不动。然后,如果我们在秤上再置上重物,量尺就不会移动,如果我们再施以上举的力,秤仍然保持不动,只要这股力并不足够强大,以致于冲破了水平杆的阻力的话。由此类推,我们了解到,不同的因素能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合作,即当其中一个因素具有稳定性的最大效应时,其他因素则完全不起作用了。我并不认为这种类推是一种解释,而认为它是研究不同深度因素的一个指导性原理。为了说明这个原理是有效的,我将从施里弗(Schriever)的一个有意义的实验中作出推论。施里弗对若干孤立的和结合的深度标准进行了仔细的研究。把一个扭曲的H形周体(见图82)悬挂在一个黑暗的背景前面,然后,从两个不同点对它进行摄影。这两张照片便用来当作立体视镜的幻灯片。于是,交迭的不对应和阴影结合起来,成为深度因素。如果在这实验中,立体视镜的两张幻灯片相互交换,以便使原来属于右眼的物体现在被左眼看到,原来属于左眼的物体现在被右眼看到,那么深度的轮廓不会改变;有些被试指出,现在的空间并不那么令人印象深刻了,尽管仍然具有充分的可塑性,但却与一幅普通的透视图的深度不同。在这种情形里,网膜像差不会产生任何结果。如果网膜像差仍起作用,那么,整个深度轮廓将会颠倒过来,H形(图82)物体的梁看上去将像凹形的角铁(L形角铁)。对于这种变化的解释,也可根据弹簧种进行类推。上部的水平正面钢条可被视作一个物体,同样,下部那根水平方向的钢条也可被视作一个物体,不过,它被前者遗去了一部分。为了向前移动,必须直接穿越上面的钢条。然而,上面的钢条,作为固体物,是不能被穿透的,从而牢牢地把下面的钢条固定在它的位置上。确实,后者是一个实际的、地理的事物,而前者却是一个行为事物(behavioural thing)。但是,我们已经看到,所谓“事物”是许多行为物体的一种特性,我们认为,行为的“物体属性”在许多方面是与地理的物体属性或物理的物体属性相似的。对于这个假设,我们将在本章末尾详细地进行讨论,因为它解释了知觉的若干事实。
空间的方向错误
    在作出上述这些评论以后,我们将结束空间组织动力学的讨论。然而,必须特别提及的是,现象空间或行为空间(pheno-menal or behavioural space)具有一种特性,尽管我们在各个地方已经遇到过它。行为空间并非欧几里得(Euclidean)空间,而是方向错误(anisotropic)的空间,它在不同的方向具有不同的特性。必须区分方向错误的两个方向。一方面,图形和物体的组织创造了应力,这些应力并不限于分离的单位,而是在或大或小程度上对环境场发生影响。大家熟知的一些观错觉,诸如贾斯特罗(Jastrow)和松奈(Zollner)错觉,证明了这种效应,正如我在其他地方已经指出过的那样(1931年,p.1182,1931年a,p.1263)。另一方面,空间作为一种格局(framework),其本身是方向错误的,并通过方向错误决定了格局内部图形和物体的组织。我们已经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着主要方向,这些主要方向对组织产生功能性影响。
    两种维度的方向错误
    但是,即便在其主要方向上,空间也并非均等的(isotropic )。所谓对垂直方向的过高估计也表明了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不等性;这种现象表现在除了圆以外的每一种图形的感知之中(参见考夫卡,1931年a,p.1228)。关于这种方向错误的其他表现,我已经在另一篇文章中(1931年a)提到过了,这里我将仅仅提及一下所谓的r运动。如果把一个图形作短时间呈现,那么它就以扩展的运动而出现,并以收缩的运动而消失「肯克尔(Kenkel)];两种运动都是从图形组织的动力学中产生的,这已为林德曼(Lindermann)、哈罗尔(Harrower,1929年)和纽曼(New-man)所证实。然而,这种运动的方向表明了空间的方向错误。林德曼和纽曼发现,一个正方形在水平轴上的运动要比它在垂直轴上的运动更为有力。林德曼还发现,这一情况对于圆和椭圆来说也同样正确。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另外一种方向错误是由J.F.布朗(Brown)于1931年发现的。在两种相等的运动中,一种在垂直方向上运动,另一种在水平方向上运动,前者似乎具有更大的速度。这一结果表明,该方向如同对垂直方向进行过高估计一样,但在数量上却大得多,对过高估计来说约达4-5%,而对速度差异来说约达30%。最后,奥本海姆(Oppen-heimer)也已发现,垂直方向构成了主要的运动物体的参照系(见下述)。
    三维方向错误
    然而,当我们考虑相对来说不是很小的表面,而是最大可能程度上的整个空间时,视觉空间的方向错误就变得格外清楚了。首先,它表现出第三维度在功能上与前两个维度有所不同。有关的实验资料不是太多,而且广泛地散见于各种研究之中。这些资料「诸如奥-福视角现象(Aubert-Foerster phenomenon)」的心理学意义是由杨施发现的(1909年)。奥-福视角现象与那些决定表面大小的因素有关,其他的资料可在视觉运动领域收集到,还有一些资料则取自脑损病人的实验。
    我选择了一些实验结果,它们充分表明了方向错误的一些事实。
    1.表面色的丧失
    我想起了盖尔布(Gelb)的两位病人,他们失去了表面色(surface colours),这在第四章已经讨论过了。我们发现,对于这两位病人来说,与背景相分离的一个表面色沿所有的方向传播,但是,这种传播在第三维度中要比在第一、二维度中大得多。我们在第四章(见边码p.118)提供的解释可以用来表述方向错误。例如,病人望着白色背景上的黑色方块。视网膜分布是知觉组织的第一原因;场内的梯度(gradient)不仅创造了图形与背景的分离,而且还导致了它在一个平面上的定位。现在,对这些病人来说,这种定位是不完善的;白色背景有某种程度的“厚度”,而黑色图形是一个大得多的图形,并稍稍延伸到它的客观界线以外的地方去。这样一来,视网膜条件在前两个维度中产生的凝聚力(force of cohesion)要比在第三维度中产生的凝聚力更为有效;由此可见,三个维度不可能完全相等。
    2.第三维度的运动
    另一种实验(在第二章已有描述)也表明了类似的方向,那就是虹膜光圈(iris diaphragm)实验。借助虹膜光圈,人们可以在一间完全黑暗的房间里看到一个明亮的表面。如果光圈开着,白色圆圈便似乎趋近,当光圈闭合后,白色圆圈便退向远处——这种结果比起没有趋近和退远的可察觉的扩展和收缩来更经常发生。在这情况下,视网膜意像在前两个维度中的变化引起了第三维度的行为变化,它表明这些变化更容易产生,从而证实第三维度不等于前两个维度。
    冯·席勒(Von Schiller)通过视觉运动实验证明了上述解释,我们将在后面讨论这个问题。这里,引述一下作者的话已经足够了:第三维度中的断续运动(stroboscopic motion)似乎比另外两个维度中的运动更为明显。
    3.邻近性和清晰性
    第三维度本身表明了方向错误,这是由于组织与呈现的物体距离具有差别。我们已经知道当物体被看成较近而不是较远时,同样的视网膜意像会引起较小的行为物体的大小(这一事实构成了大小恒常性的基础)。与此同时,当物体受到高度照明时,它可以更清楚地被见到,而且通常显示出“更明亮”。一方面是外表大小,另一方面是清晰度和明亮度,两者之间的联系在“视物显小症”(micropsia)中尤其明显。这种视物显小症很容易产生,只须将低折射力的凹透镜放在眼睛前面,便可引起视网膜意像的减小,这种情况与实际知觉物体所观察到的缩小是不成比例的。杨施把这一结果称为科斯特现象(Koster phenomenon)。赛恩默斯(Sinemus)最近表明,视物显小症既改变白色(或者,更一般地说,改变物体颜色)又改变明度。这些变化取决于客观照明的强度。就我所能看到的而言,这些作者尚未提及上述事实与表面距离的关系。然而,有一种简单的观察,它对大多数去剧场看戏的人来说是相当熟悉的,我认为这种观察无疑建立了这种关系。把一架普通的望远镜在长度上放大2.5-3倍,但是,当我们用这架望远镜观看舞台上的演员时,演员的身高看来并不比用肉眼看到时更高些。人们可以使自己确信以下的事实,如果一个人用下列方式使用望远镜,即把左侧目镜放在右眼的前面,让左眼保持裸眼状态,接着转动望远镜,使同一个外部物体的两个图像(一个正常图像,另一个放大图像)并排地出现。于是,观察者便会知觉到它们之间在大小尺寸方面的巨大差异;然而,当这个人恢复到正常地使用望远镜时,物体便显得比放大的图像小得多。与此同时,通过望远镜看到的物体显得更清楚和更接近。由此,视网膜意像的放大对于行为物体具有三种不同的效应:(a)它使行为物体稍稍放大,这是最不显著的效应;(b)它使行为物体变得更加清楚;(c)它使行为物体变得更加趋近。效应(a)证明,尽管听起来有点似是而非,但使用一架剧场望远镜确实产生了“视物显小症”——但是,只要我们不把用望远镜或不用望远镜看到的物体大小进行比较,而是把看到的物体大小与各自的视网膜意像进行比较,这种似是而非便会消失。在这一例子中,也有可能在其他一切例子中,较大的邻近性伴随着较大的清晰性。
    我认为,奥-福视角现象(Aubert-Foerster Phenomenon)表明了同样的空间方向错误。可是,由于弗里曼(Freeman)表明,引起它的条件并非像杨施原先认为的那么简单,因此,我将省略详细的讨论,并且仅仅提及这样的论点,即奥-福视角现象表明了视力敏锐性对所见距离的依赖,在这个意义上说,用视角来测量的敏锐性,在小距离时要比在大距离时更大。
    4.天顶-水平线错觉
    另外一种方向错误已由天顶-水平错觉所证明(见第三章)。我们能以这种方式进行系统阐述:我们在一名观察者的居中平面上描绘若干具有不同半径的圆,把他两眼之间的中点作为圆心,并使它们在一个水平半径和一个垂直半径的末端附着相等的圆盘(水平半径用 h1,h2,h3…表示,垂直半径用v1,v2,v3…表示,换言之,我们使用具有不断增加的半径的圆周),而且,我们首先比较相同圆上h和V的外观,然后把一个hk和Vk之间的关系与一个hn和Vn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于是,我们发现,在趋近的圆上,行为的hn和Vn将相等,但是,随着不断增加的距离,h看上去会比相应的V增加更大。这种现象说明,按照空间的方向错误来表述的大小恒常性,在水平维度上要比在垂直维度上更大。正如我们在第三章的讨论中所看到的那样,依附在h和V之间居中位置上的一些圆盘将会表现出一种中间大小(intermediate size),它表明方向错误遍及整个空间。这种方向错误不仅与表面大小有关,而且还与表面距离有关——天空的形状不是球状的,而是水平的;但是,距离的方向错误的量化方面还没有像大小方面那样被很好确定。
    方向错误和位移:冯·阿勒施的实验
    我们把这种方向错误与下面的事实联系起来,即我们都生活在地面上,而且主要以水平方向在地面上穿行。如果这种联系是有效的,也即它并非从经验主义角度进行解释,而是作为整个神经系统结构的一种结果,那么,具有不同位移(locomotion)的动物空间也应当是不同的。这一论点是由冯·阿勒施(VonAllesch)提出来的,他进行了一项实验测试,用人类被试的若干空间功能与一个动物的空间功能进行比较,该动物生活于树林中,其位移主要是攀爬和跳跃。如果空间不对称且与位移方向有联系的话,那么,人们可以指望,对于这样一种动物来说,垂直方向将优越于水平方向,月亮位于天顶时将比位于地平线上时要显得大一些。冯·阿勒施选择了狐猴作为他的被试。他并不测试能够直接证明上述结论的一种功能,而是测试了两种其他的功能,那就是,距离分辨和大小分辨,他发现,对人类来说,当用笔直向前的物体进行测试时比用笔直向上的物体进行测试时,前者的阈限更加细微。对于他所测试的动物来说,也是一样。也许,单凭这样一个实验尚不足以证明这样的假设。不过,该实验看来是十分有意义的,使之具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人们期望,新的实验将决定这一特别重要的问题。
    5.方向错误和恒常性
    知觉空间的方向错误与大小和形状恒常性有密切关系,从而与物体的恒常性也有密切的关系。与大小恒常性的关系是已经提及过的话题。现在,我补充几句关于形状的问题。我们来回顾一下关于旋转图形(椭圆,矩形)的讨论,我们可以这样说:一根网膜线越是出现在对凝视线来说正常的一个平面之中,它看上去就越短,也就是说,它的整个长度越是显得与观察者保持等距。我们把对这一结果负有责任的那些应力解释为构成心物空间的方向错误。由于这种方向错误导致对现实的确切认知,从而比均等的空间(isotropic space)导致更加协调的行为,人们可以把它与它的生物利益联系起来。然而,在我看来,只要人们对这两个术语之间的因果联系尚未形成概念的话,这些推测便是具有欺骗性的。利益本身并非原因。一种发生学解释(geneticexplanation)(它认为个体经验只起很小的作用)将不得不考虑这一事实,即知觉空间的方向错误通过或多或少消除实际空间中的透视效应来实现其认知结果。
可见运动
    迄今为止,行为世界被陈述为是由不变的刺激引起的,从而相应地包含了一些静止的物体。这样一种含蓄的假设把我们的研究领域限于一些在十分特殊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的独特事例上。通常,运动的物体位于我们的场内;例如,此时此刻,在我自己的场内便有我的钢笔,我的手指使它在一页纸上移动;现在,有一只嗡嗡叫的苍蝇飞过我的视野,而且,一俟有客人进入办公室,他不会如此刻板地冷静,以致于产生不变的视网膜意像;但是,即便我独处一室,我也会靠在椅背上,开始思考一个问题的解答方法,我的双眼不会固定不动,而是改变它们的视线,从一个物体移向另一个物体,从而产生视网膜图像的改变。在第一个例子中,实际的运动物体出现在场内,视网膜图像的转移导致了物体的行为运动,不论我盯着一个非运动的物体看还是追随一个运动的物体,该转移都导致了物体的行为运动;在第二个例子中,当我的双眼在静物之间漫游时,这样一种视网膜转移便不具有这种结果。尽管两个事实密切相关,但是,对于第二个例子,我们将在第九章进行充分的讨论,也就是说,在我们介绍了自我(Ego)以后,再来开展讨论。这里,我们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第一个例子上面,即便我们尚不能完全避免涉及第二个例子。因此,让我们现在转向可见运动(Perceived motion)的理论上来。下述的事实是大家所熟悉的,即视觉运动的论述是格式塔心理学问世的标志。威特海默(Wertheimer)于1912年根据他的经典研究简要地阐述了若干新的原理,借以构成格式塔心理学理论。即便我们在其他领域发展了这些原理,并在其他事实的帮助下发展了这些原理,我们仍试图用威特海默的著述来讨论我们当前的课题,这样做也遵循了该领域的心理学发展史。然而,我将选择一种不同的方式,根据现在可以得到的所有知识,系统地描述各种事实和理论,并在进行这样的尝试时,将注意力更加集中于嗣后问世的著述,而不是先前的著述。尽管人们对先前的著述相当熟悉,但是,它们充斥着一些实验,这些实验驳斥了当时为人们所推崇的理论,今天看来这些实验已经过时了。由于我已经陈述过这个课题(1919年,1931年),而且在1931年刊布的一篇论文中予以相当确切的表述(这篇论文包含了大量细节,这里将省略),因此,如果再这样做,便是单纯的重复了。
    威特海默的论文以及随之而来的一些著述主要地或专门地讨论断续运动(stroboscopic motion),也就是可见运动是由静物产生的。由于这一发现已经毫无异议地被证实了[威特海默,瑟麦克(Cermak)和考夫卡,邓克尔(Duncker),1929年;布朗,1931年,范·德·沃尔斯(Van der Waals)和罗洛夫斯(Roelofs), 1931年」,因此,就心物动力学而言,在断续运动和“实际”运动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可言,也就是说,可见运动由实际运动的物体所产生。为此,从后面的例子开始我们的讨论,看来较为合适,因为诸如此类的例子是十分常见的。
可见运动理论的一般原理
    我们从非常一般的陈述开始,这是由苛勒(kohler)明确地加以阐述过的(1933年,p.356)。可见运动的生理相关物肯定是整个生理过程模式中的一种实际的变化过程。假定知觉场除了有一个点作穿越它的运动以外是完全同质的(homogeneous),那么,这个点的运动便不会导致我们所假设的这样一种变化,因为在整个同质场里面,它处处展现同样的应力,一切位置从动力上说都是彼此不可区分的。在这样的条件下,知觉不到运动,而且,尽管这种条件是不可实现的,但它的讨论仍然阐明了那些可以实现的条件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知觉场决非完全同质的。甚至在完全黑暗的情况下,我们的知觉场还有上和下、右和左以及远和近之分;如果穿过知觉场的一个点改变了它与视网膜中央凹的距离,则除了按照这三种决定而改变其位置以外,同时还通过了具有不同功能特性的区域。整个场的异质性(inhomogeneity)以及异质场内一个点的移置,是引起心物运动过程的两个必要条件。这是因为,在异质场内,一个物体的运动改变了它与整个生理过程模式有关的动力条件。据此,我们可以推论,比起较少异质的场来,较大异质的场更有利于引起可见的运动。这样的推论已为事实所证实。一切运动阈限在相对来说同质的场内要比在异质场内更高一些(见拙作,1931年,p.1194),而且,客观上用同样速度运动的物体的似动速度,在异质场内要比在相对来说的同质场内运动速度更大一些(布朗,1931年,P.218)。这两个事实紧密相关,这是布朗(1931年b)已经证明了的。
    我们的结论是,视野中的可见运动以那些与场的其余部分相关的物体移置为前提,这一结论也符合我们据此开始讨论的那些事实。如果物体在地理环境中移动,那么,不论我们凝视它们还是一个物体处于静止状态,它们的视网膜意像会由于其他物体而被移置,可是,眼睛穿越静物的运动将使这些静物与周围物体的关系保持原封不动。确实,眼动也产生了视网膜上图像的转移,从而肯定具有某种可见运动的效果,不过,这种运动不该属于场物体。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我们对我们眼睛的知觉,或者甚至对“我们自己”的知觉,像运动一样,是这种转移的结果(邓克尔)。
    邓克尔的实验
    这种关于运动知觉起源的观点必然导致十分明确的实验。邓克尔于1929年完成的杰出研究完全取决于上述观点。假设场处于同质的黑暗中,其中只包含两个发光物体,一个发光物体处于客观运动状态,另一个发光物体则处于静止状态。于是如果运动的速度不是太大的话,那么,主要的决定因素将是两个物体的相对移置。根据我们的理论,它导致可见运动,不过,我们的理论并不允许我们去推论这些物体中哪个物体是运动的载体,只要它们相对移置,没有任何其他因素起作用便可。但是,我们的理论包含了其他概念,它们提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方法。
    参照系
    让我们回到物体和格局的区分上来,回到格局比格局内的物体更加稳定的知识上来。如果我们将此用于运动的情形,我们必须推论出以下的命题:如果两个场物体中的一个具有对另一个场物体的格局功能,那么,这个场物体将被看成是静止的,而另一个场物体将被看成是运动的,不论这两个场物体中哪一个实际上是运动着的。另一方面,如果这两个物体都是事物,那么,在对称条件下(在它们之间凝视或者自由地漫游式注视),两者将以相反方向运动。
    上述两种推论在邓克尔的实验中均得到证实。他还发现「特林(Thelin)在他之前已经发现」,对两个相等物体之一进行凝视,倾向于使它成为运动的载体,不论它在客观上运动与否,对此事实,他暂时用物体-格局的区分来解释,或者用图形-背景的区分来解释,凝视点保持了它的图形特性,而非凝视点则成为背景的一部分。邓克尔的发现为奥本海姆(oppenheimer)的一项研究所详细证明,该研究报告刚刚问世。对于奥本海姆的研究结果,我只想提出两点:(1)物体的相对强度起着一种作用,较强的物体倾向于成为较弱物体的参照系(frame of reference);因此,如果其余条件保持不变的话,较强的物体将处于静止状态,而较弱的物体则处于运动状态;(2)物体的形状的下列方式决定似动运动(apparent motion):如果两个物体之间的相对移置以这样的方式发生,即它的方向刚好与一个物体的主要方向之一重合,而不与另一个物体的主要方向之一重合,那么,前者比后者将倾向于看上去移动得更远些。由此可见,相对移置并不决定运动载体,而是在这些条件之下,决定了运动的量。这是一个不变因素(invariant),不论一个点在运动时被看到,还是两个点在运动时都被看到。事实上,正是邓克尔引入不变因素这一概念(尽管他并没有使用这个术语),这种不变因素的概念在我们讨论的知觉组织方面硕果累累。如果只有两个物体参与其中,那么,不论是两个物体彼此相等还是其中一个是另一个的格局,运动振幅的不变性都能适用。一俟第三个物体进入,这种不变性便不再保持。如果a是b的格局,b是c的格局,而客观上b是运动着的,那么,就会发生两种不同的相对移置;b在它自己的格局a里面改变了它的位置,而C则在它的格局b里面改变了它的位置。由此条件产生的两种可见运动之和将比下述情况更大,即如果b的运动恰恰与先前一样,而物体a或物体c却被移去,由此产生的可见运动与上述的两种可见运动之和相比,前者将会更大。邓克尔讨论了第三种物体和其他两种物体之间的可能关系,并且用实验方法指出,对可见运动的影响有赖于它们之间附属(appurtenance)的种类和程度。格局的多元性,或者参照系,还具有另一种重要的效应,该效应首先由鲁宾(Rubin)于1927年予以确认。他那独创的精心设计的实验由邓克尔给予补充。这里,我将仅仅讨论一个十分简单的例子,正因为它为人们所熟悉,从而显示出其独特性。如果我们连续地观看地面上滚动的车轮,那么,我们可以同时看到两种运动,一种是圆周运动,一种是直线平移运动。实际上,轮子的每一点除了轮子中心以外,都在描绘旋轮线(cycloids),它的形状与圆的形状完全不同;而轮子中心则进行了纯粹的平移运动。但是,轮子的各点都以轮子中心作为它们的参照点,而中心本身则涉及到一般的空间格局,或者说,当房间处于黑暗状态时,轮子中心则涉及到观察者自己(参见下一段)。实际观察到的双重运动是这种参照系分离的结果。如果在轮子转动时,轮子中只有一点(不是轮子中心)可以看到,那么,旋轮线曲线上的运动便可见到。如果加上轮子中心(邓克尔),那么上述现象便立即发生变化,不同的现象产生了,它部分地依赖于轮子的运动速度,而轮子的全部运动具有这样的共同特征,即边缘的点描绘出旋转的运动。如果我们不去加上轮于中心,而是加上像第一点一样的同心圆上的一点,那么,根据鲁宾的实验(他是以稍稍不同的运动模式进行实验的)进行判断,我们便可看到两个这样的旋轮线运动。如果我们增加这些点的数目,便可以很快得到正常的轮子效应,也就是说,我们看到所有的点围绕一个看不见的中心旋转,与此同时还看到平移运动。
      作为场物体的自我
    读者可能提出的一种异议将把我们引向一个十分重要的概括。我们已经选择了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在该例子中,两个物体都在场内。但是,有可能也看到运动中的一个点。这难道不与我们的理论相冲突吗?如果我们的考虑仅限于“环境场”的话,那么将会发生冲突,不过,这样一种限制将是不适当的;我们在不同场合曾经看到,场过程不可能在不包括自我(Ego)的情况下进行详尽的处理。自我如何适合我们的理论将在后面两章加以讨论;在我们讨论的这一点上,就其本身而言,我们必须把它视作一个场物体。一个点的运动是两个物体的彼此移置,也就是说,这两个物体是点和自我。实际上,当场内有两点时,我们需要处理三个物体。然而,邓克尔成功地排除了自我的影响,他通过缓慢的速度和小的偏移来进行研究,结果使它们对自我来说成为阈下的了,或者是阈上的了。如果它们是阈下的话,那么,仅仅两点的相对移置便具效果;如果它们成为阈上的话,那么便会出现新的结果。作为第三物体的自我可以如此强烈地与两点中的一点结合起来,致使它参与到它的运动中去。这种结合是通过凝视来达到的。一个被凝视的物体并不改变它与自我的视觉体系的关系,不论它在客观上是运动的还是静止的。因此,在用点来进行的实验中,对客观上静止的点进行凝视的被试看到该点处于运动中,并同时体验他们自己眼睛的活动(邓克尔,P.201)。如果两个物体之一是一个将另一个点封闭起来的矩形,而且,如果这个非运动的点被注视着,那么,“一个人关于静止的自我印象便丧失;空间水平成为不稳定的了,甚至会发生晕头转向现象,即一个人觉得自己的身体僵硬地与那个点相联系,沿着那个(在现象上或多或少静止的)矩形移动”(邓克尔,p.206)。
    因此,“自我”的表现如同任何其他场物体一样,这种观点可由两种普通的观察来证实:月亮看上去从浮云中穿过;当我们站在桥上,凝视着水中的一座桥墩时,我们似乎在溯流而上。这两种情形的道理是一样的,被闭合的物体载着运动,而第二个例子中的自我则参与了它的运动,因为通过凝视自我牢牢地与它结合起来了。
    同一性:过程的融合
    现在是陈述我们理论中迄今为止一直隐藏着的一个方面的时候了。我们把运动知觉解释成是由于过程模式的离位(dislo-cation)。如果一个物体被看作处于运动之中,我们便假设,与它的知觉相一致的过程分布(process distribution)依照其他过程分布而被移置。这意味着,在可见运动的过程中,与一个物体相一致的过程分布在动力上保持同一,尽管它在其他过程分布的场内进行转移。由于我们迄今为止只在静止场内处理统一和分离,也就是说,不涉及时间,因此,改变其位置的一个过程的同一性(identity)便是一个新问题,正如我们将在后面看到的那样,它充满了有意义的结果。我们能以下列方式表述这个问题:如果一个光点穿过视网膜,那么,新的锥状细胞便会不断受到刺激,新的过程便不断地传入视网膜中心。锥状细胞是一些分离的结构,它们以具有可变强度的精细镶嵌遍布于视网膜上;因此,一个连续移动的光点会根据光点经过的雄状细胞数目引起分离的和有限的神经兴奋。在有些地方,这些连续的分离的兴奋肯定会变成一种连续过程,如果一个物体的移置发生的话;也就是说,始于锥状细胞中的兴奋不能彼此保持分离,而必须融合(fused)起来。由于在我们的例子中,它们在性质上和接近性上是相等的,因此这些神经过程将以巨大力量相互吸引,以致于它们的最终融合可从我们的前提中推论出来。
    然而,我们可以设法改变这些条件,并且观察这些改变将对过程的融合产生哪些影响。可以改变的第一个因素是过程之间的距离。让图83中的A和Z分别代表两个终端的锥状细胞,它们被从左到右运动着的一个光点所刺激,而两者之间的一些点,如i1、i2……等等,均代表中间的锥状细胞。由此,网膜边缘发生的事件,即最终引起可见运动过程的事件,能以这种方式来予以描述。首先,在很短时间里(eA)A将受到刺激;然后,是一个很短的间歇(PA-i1),在这很短的间歇中,没有任何刺激发生;接着是刺激i1,嗣后又是另一个沉寂的间歇期,如此等等。按照我们的理论,在i1开始的兴奋与在A处开始的兴奋相融合。现在,让我们用一定量的时间eA先对A进行刺激,接着是一段沉寂的间歇期PA-2,这样一来,eA 和PA-2之和便等于光点以中等速度从A到Z通过所花的时间。那么,Z点上的兴奋会不会仍然与A点上开始的兴奋相融合呢?这一论点把我们从普通运动知觉引向断续运动知觉(perception of stroboscopic motion)。在最简单的一种断续实验中,我们先在A处呈示一个物体,然后,经过一段间歇期,又在Z处呈示另一物体,于是,相继地进行短时刺激的只有两个点,与两个邻近的锥状细胞相比,这两个点相隔更远。
断续运动和实际运动
    历史上,这个可见运动理论首先是由断续运动发展而来的「哈特曼(Hartmann),苛勒,1923年a〕,在该领域中,由肖尔茨(Scholz)开展的一项专门调查证明了这一点。两种相继过程之间的融合产生自它们之间的吸引。这种力量的实际存在为下列事实所表明:两根断续展现的线条比起两根特久展现的线条,前者的出现彼此之间相隔较短距离,而且当它们在最适宜的运动中被见到时,其距离的缩短量达到最大值。
    按照这一理论,断续运动问题在于建立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之下,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离的兴奋之间的融合便发生了,或者,当吸引对被吸引过程的影响足以使它们移置时(尽管这种吸引还不够有力以产生融合),便会产生这种现象,即两者或两者中任何一者被看到沿该路径的部分运动(威特海默的双重和单一的部分运动)。以这种方式进行阐述,断续运动问题与实际运动问题没有什么不同,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在实际运动中,分别开始的过程也一定会发生融合。但是,由于在实际运动中,相互作用过程之间的空间距离十分之小,以致产生了很强的吸引力,结果使其他因素与它们相比就显得较小,并难以证明,而这些其他因素在断续运动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那里,由于过程之间的较大距离,力量显得较弱了。关于这些其他的因素,我提及一下时间的决定因素,也就是说,展现的时间和间歇;我还想提及一下强度(或者,更好的提法是,图形和背景之间的梯度),也就是说被展现物体之间的距离,它们的大小和形状。我们将在后面对它们进行讨论。
    现在,让我们回到理论上来。断续运动和“实际”运动是基本相似的,这是对该理论有利的一个有力论点。要对一个静止物体通过与另一个物体的相对移置而“诱导”运动(induced motion)进行解释,并不会引起任何新的困难。但是,还必须补充一点。邓克尔是通过将诱导物体相继地在两个不同位置予以展现,并将被诱导物体同时在两个相等位置上予以展现,来产生这种诱导运动的(p.224;参见图84,图中两次相继展现是以一个在另一个下方来表示的,而实际上它们是这样安排的,即两个点是重合的)。在特定条件下,断续移置中的闭合物体可能实际上表现为静止的,而被闭合物体(由于相继展现在同样地方)却包含了整个运动。在这种情况下,两个空间上相距甚远的刺激的融合并不导致运动,而两个空间上一致的刺激的融合却导致了运动。然而,这样做没有任何困难,因为按照我们最一般的原理,运动有赖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场物体之间的相对移置,而对这些场物体如何构造不作任何限制。邓克尔所提及的实验说明了实际运动和断续运动基本相似。
似动速度:布朗实验
    现在,让我们更为具体一些,不是去调查运动本身,而是去调查具体意义的运动。运动是有方向和速度的,两者反映在力学和经验中。如果我们考虑实际运动的知觉,那么,看来没有什么问题;人们期望,似动速度(apparent velocity)在心理学的可能范围内等于实际速度,或者简单地依赖实际速度。这里,所谓心理学的可能范围是指阈下和阈上之间的范围。然而,J.F.布朗(J.F.Brown)的著名研究表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们目前暂不考虑由这个问题(实际速度被我们选作我们的标准)产生的困难,物体本身的速度,即距离刺激,或者物体的视网膜意像的速度,即接近刺激,都呈现出:只有当距离刺激与观察者处于同样距离时,这两样东西才会紧密一致;这是因为,与同一种距离速度相一致的视网膜速度随距离而成反比地变化。但是,暂且撇开这个问题不谈,布朗已经表明,一个被看作运动的物体,它的似动速度有赖于场和物体本身,也就是说,有赖于物体的大小和方向,而且,如前所述,也有赖于运动的方向(1928年,1931年)。在他的实验中,两种速度必须相互匹配。在两个光圈的孔径(diaphragrn aperture)后面,图形被看作处于运动状态,这种运动是由两个旋转的鼓引起的,在鼓的上面一卷卷有图形的白纸伸展着,以形成没有尽头的带子。在每一次实验时,标准带子的速度保持不变,然而,可变物体的速度则发生变化,直到观察者判断两种速度相等为止。看上去相等的两种客观速度的关系便成为对客观速度和主观速度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测量。
    为了给这一程序提供一种具体想法,我将详细地描述一个实验。标准物和可变物都位于同样的距离,除了带子和图形以外,场是同质的(黑暗的房间,从后面照明的旋转带子);标准物S的光圈孔径为15×5平方厘米;可变物B的光圈孔径为7.5×2.5平方厘米;标准物上面的图形是一些1.6厘米的圆,彼此之间的直径间距为4厘米,而可变物B上面的图形是一些0.8厘米的圆,彼此之间的直径间距为2厘米。总之,B的大小恰恰等于S大小的一半。在S中,速度用VS表示,是10厘米/秒,而在B中,平均速度用VB表示(7名被试),它看来与VS相等,是5.25厘米/秒,VS/VB=1.9,或者近似等于人这意味着:如果在一个同质场中,一个图形在所有线条维度方面是另一个图形的2倍,那么在这个图形中运动的物体看上去具有同样的速度,如果客观上它们的速度是(或近似于)较小图形中运动物体的2倍的话。据此,我们可以推论,如果客观速度相等,在较小图形中的物体的运动速度看上去为较大图形中物体运动速度的2倍。这种结果可用各种速度、各种大小关系以及一些控制因素来证实。所有这些实验的结果由布朗正确地归纳如下:“如果在一个同质场中,人们可在运动场的所有线条维度方面变换其位置,那么,他就必须用一种相似的量来转变刺激的速度。以便使速度的现象同一性(phenomenal identity of velocity)得以产生。随着一个场的线条维度从1转变到10,Vs/VB的商也倾向于从1到10发生改变”(1931年,p.126)。
    从我们的理论中可以容易地看到,场必须同质,以便使这种结果成为现实。如果场是异质的,那么用图形纸覆盖的光圈,以及在两个场内的移置,便不再限于具有不同大小的孔径的格局了,而是涉及那些在S和B的图样中十分相似的异质。结果,这些东西之间的差别应当减少,布朗已经证明了那种情况(异质性增加了业已提到过的似动速度;见边码p.282)。
    如果只有一些维度发生改变,而其余的维度则保持不变,那么,速度方面的相应变化比起所有的维度都发生变化来,前者的变化肯定较小。这一情况在光圈孔径的长度变化、光圈孔径的宽度变化以及物体大小在一系列不同结合中的变化中已经得到证明。我将提供两个例子:在图形保持不变的情况下,S中孔径在长度上为B中孔径的2倍,那么商Vs/VB便是1.38,如果图形也发生变换的话,则商为2。如果光圈相等,图形大小不等,那么,较大的图形必须比较小的图形移动得更快,方能表现出相等。这就意味着:在相等的刺激条件下,大物体(在现象上)比小物体移动得更慢。
    如果场除了照明量以外恰巧相似的话,那么,较亮场内的物体必须客观上比较暗场内的物体移动得更快,方能显得速度相等。“现象明度的增加减少了现象速度”(1931年,P.223)。
    最后,朝着运动方向的一些线条,从现象上看,比起那些与运动方向呈直角交叉的线条移动得更快些。
    从布朗的结果导出一般原理的可推断性
    业已证明速度是一种受到场条件制约的现象。要想从布朗的结果中推断出一般原理,此刻尚无此可能。然而,有些暗示是可以适当考虑的。似动速度对维度的依赖可以从移置原理中推断出来(如果它能被具体阐述的话),以便使量化的预示成为可能。目前,我们尚不知道如何对移置实施量化。但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将解释我的原意(参见图85)。在两根终端线之间有一个点以一致的速度移动看,从左侧线的o点开始,时间为to,在时间t1时到达a点,如此等等,直到它一直到达右侧线为止。在第一个时间间歇t1-to期间,点和左侧线之间的距离从零向Oa转变,在下一个时间间歇t2-t1期间,距离的变化从Oa到Ob,如此等等,在相等的时间间歇期间,一切增长数都是相等的。但是,这些相等的距离增长数是否对引起可见运动同等有效?或者,先前存在的距离越小,增长数是否将更加有效?也许在下述形式中,即根据对数定律,相等的增长数并非同等有效,而是除以先前存在的距离后得出的相等增长商数。在那种情况下,点的移动离开O点越远,来自O点的进一步移置将变得更不有效,然而,与此同时,涉及右侧线的移置将变得越加有效,这两种变化以下述方式结合起来,即在路径的中央,同样的客观移置将对运动产生最小的影响。从量化角度讲,这一假设不可能正确,但是,同样不可能的是,绝对相等的增长数具有相等的效果。布朗本人报告说,在阈限实验中,运动先在光圈孔径的边缘出现,只是到了后来才在中央部分出现(1931年b)。从质化角度讲,如此的考虑导致这样一种推论,即较小的场一定比较大的场具有更大的速度,但是,只要我们的知识不超出目前所掌握的范围,那么,我们除了指出对布朗的转换定律(Brown’s law of transposition)负有责任的这样一种关系的可能性以外,便不可能做别的什么事了。在这些条件下,如果去猜测由运动着的物体的大小对似动速度产生的影响与光圈孔径的大小对似动速度产生的影响属同样类型,或者大小或容积是否会向运动着的物体提供一种惯性,这种惯性本身将会使较大物体运动得更慢,恐怕是不成熟的。朝着运动方向的线条比那些与运动方向成直角交叉的线条移动得更快,这一事实至少提示了这种严格的“动力”解释的可能性,这种“动力”解释从下列事实得到了支持,即在断续实验中,德西尔瓦(De Silva)发现较宽的线条移动速度比较窄的线条移动速度明显地更加缓慢,后者的运动在大小和距离关系似乎不起作用的条件下更加平稳。
    最后,明度效应成为可以理解的,如果我们把明度作为图形一背景的梯度来解释,作为图形的更强清晰度来解释,那么这是与布朗的仪器相一致的,也与他为场的强烈变暗效应所提供的描述相符合,在场的强烈变暗情形中,图形轮廓变模糊了(1931年,p.223)。我们可以下结论说,物体的图形特性越明显,它的运动性就越小。
    提出这些建议(不仅为人们所需要,而且也能够得到实验证明)已经足够了。它们至少反映了布朗结果的理论可能性。
布朗的结果和柯特定律
    我们现在从布朗和柯特(Korte)的研究中提取其他一些结果,也就是说,它们涉及到断续运动。从现象上讲,断续运动像任何一种现象运动一样具有一种速度,尽管没有与此相一致的物理速度,因为从物理角度看,不存在运动。但是,我们能够通过以下考虑来界说客观的断续速度。在断续的呈现中,一个点在tl时刻出现在A上,持续一定时间(e1),然后经过一段时间间歇P以后,另一个点在t2时刻出现在B上。于是,我们可以说,客观的断续速度是一个点所具有的速度,如果该点在t1和t2两个时刻之间实际上从A处向B处移动的话。假如用V表示客观的断续速度,我们可以解释v=AB/(t2-t1),或者由于t2-t1=e1 +P,v=AB/(e1+P)。最后,用s表AB,用t距离AB,用t表币e1+P,我们便得到v=s/t。
    现在,让我们想象一下,我们已经成功地产生了一根线条穿过一定距离S的断续运动。于是,我们增加两根相继展现的线的强度。这样,根据布朗的结果,我们便可预言将会发生什么事情。由于现象运动在较亮的场内比较暗的场内速度更慢,因此,两条较亮的线将显得移动得更慢。为了使它们移动得像较暗的线一样快,我们必须增加其客观的断续速度v。只要我们增加s/t商数里的分子s,或者减少分母t,都可以达到增加客观的断续速度v的目的。这是因为,通过s/t,v得到了界说。实际上,如果s(距离)不小的话,那么,断续运动对距离、时间和强度的变化是十分敏感的;它不仅仅用速度的变化来对这些变化作出反应。如果t变得太大或太小,那么便看不见任何断续运动;在第一种情形里,两个物体是作为相继的两个物体而呈现的,在第二种情形里,则是作为同时出现的两个物体而呈现的。在相继出现和同时出现这两个阶段之间存在着一个最佳的运动阶段,在它的任何一边都有一些中间阶段围绕着(威特海默,1912年),我们省略了它们的细节,除了变得似动的速度差别以外。现在,我们可以把对改变强度的情况所作的推论阐述如下:如果我们增加以最佳的运动阶段得以产生的方式展现两根线条的强度,那么,现象将朝着相继阶段变化,它可以通过增加两个物体之间的距离,或者通过减少第一次展现和第二次展现之间经过的时间而被重新建立起来。由柯特在20年前表明的这一情况是正确的,柯特的前两条定律说的正是这种情况。
    柯特的第三定律论述两个物体的距离和时间分配之间的关系。一俟我们把自己限于s和t之间的关系上面,我们便可以看到,如果我们再次从最佳的运动状况开始并增加s,那么通过界说,我们增加断续速度V=s/t。如果可见速度是断续速度的一种线性函数,那么,我们便应当以增加s的同样比例增加t,以便维持同样的似动速度;总之,如果断续速度和现象速度处于业已表明的那种简单关系的话,则s的一种变化要求t的成正比的变化。柯特的第三定律简单地表明,s或t的增加可被t中或s中的增加所补偿,毋须涉及量化关系。这条定律比其他定律更使心理学家感到迷惑不解,我必须承认,当我和柯特发现这一定律时,我自己也感到惊讶;在柯特工作时期,人们倾向于如下的想法:如果有人将两个相继展现的物体在空间上或时间上越发分离,那么,这个人就会使这两个相继展现物体的统一变得越发困难。由此可见,距离的增加应当由时间间隔的减少来作补偿,反之亦然。
    与这一推断不相符合的事实驳斥了整个思想方法,正是由于该原因(如果不是由于其他原因的话),我仍然认为柯特定律是有价值的。直到我读了布朗的论文以后,我才见到了本文中提出的那种联系。在柯特定律中,令人惊讶的不是s和t直接地相互变化的事实,而是已经包含在柯特表格中的一个事实,该事实没有引起他(和我)的注意。然而,这一事实却由我本人和瑟马克在十分不同的条件下所进行的实验中明显地显示出来了,也就是说,s和t之间的函数不是成正比的函数,而是t比s增加得更慢。下列表格取自柯特,包含了最佳运动在三种不同距离上的t值,其中a=l/1000秒。
表10
距离(厘米)最佳运动的t值(σ)
2183
3219
6256

    (摘自柯特,p.264)
    人们看到,当距离为原来的3倍时,t值与原来的t值的比例为1.4:1。或者,如果我们在2厘米和6厘米的距离上计算断续速度的话,即v2和v6,那么,我们便发现它们的关系是v6/v2=(6/256)/(2/183)=2.l,而s6/s2=3。如果我们不是这样,而是选择3厘米和6厘米的值,我们便得到v6/v3=1.7,以及s6/s3=2;在这两种情形里,速度之比要比距离之比更小。将这些值与上面搞引的布朗的值(见边码p.289)相比较,实际速度的关系为vs/vB,其中S场的线性大小是B场的二倍(在长度和宽度上),然而图形是一致的。这里,与线性场大小Fs/FB=2的关系相一致的是vs/vB的商=1.38。正如在柯特实验中那样,断续速度的商比距离的商要小一些,因此,在布朗的实验中,实际速度之商比场的大小之商要小一些。
    我们系统地阐述了布朗的结果。我们的观点认为,似动速度越小,场就越大。我们也可以把这样的阐述用于柯特的结果上去:一个在断续中移动的物体,其所通过的距离的增加会减少物体的现象速度。因此,当我们用增加s的办法来改变断续运动的群集时,我们产生了两种相反的结果。一方面,在纯粹运动的基础上,我们增加了断续速度v,另一方面,我们减少了v对可见速度的影响,因为较大的场具有较慢的似动速度。一般情况下,第二种影响不如第一种影响那般强烈,因此,为了对s的增加进行补偿,我们必须增加t,尽管增加的程度较低。只有在布朗的补偿定律站得住脚的那些例子里,这两种影响才会一起消除。
    如果在两个场内,一切线性维度分别为f和nf,那么,相等的断续速度vns和vs一定在vns/vs=n的关系之中。因此,假如我们把t1和t2分别称为两个场内的时间,则(ns/t1)/(s/t2)=n,t1=t2。在这种情况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柯特的第三定律便无法坚持了。并非由于这种情况是个例外,而是因为它是一种限制情况,其中的两种影响刚好彼此抵消。这一推论为布朗所证实,他发现,当一个场的所有线性维度以同样比例发生变化时,断续速度也必须以同样比例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尽管s改变,t必须保持不变。
    当柯特定律被发现时(在布朗发表他的结果之前),该定律一直保持着纯经验主义的概括。一些作者在某些条件下证实了柯特定律,而其他作者,由于他们在其他条件下工作,从而未能证实这些定律。此外,瑟马克和我已经补充了一条新的定律,即区域定律(the zone law),它以某种形式限定柯特定律的有效性。这一定律认为,当t(和s)不断变小时,产生最佳运动的s-t结合的范围(区域)便不断变大,因此,在这范围内,柯特定律便不再站得住脚了。区域定律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并不认为该定律一定能限定柯特定律的有效性。瑟马克和我的检验是最佳运动对分裂的检验,可是,我们并没有观察到似动速度。如果这些东西也予以考虑的话,那么,柯特定律大概也会在这些“区域”内站住脚。我还认为,同样的考虑也能对不同研究者的互相冲突的结果起调解作用。
    即便作为纯经验主义的概括,柯特定律也有其自身的价值。柯特定律除了对断续运动理论(见边码p.293)所作贡献以外,它们还被我和瑟马克用来证明可见的断续运动和实际运动的动力相似性,这是用已在这里省略的一些论点和实验来加以证明的,从而使我们认识到运动和闪烁融合现象(flicker-fusion phe-nomena)之间的联系,该现象是由布朗(1931年b)直接证明的,并由梅茨格(Metzger)在一种稍为不同的环境中加以证实(1926年)。在柯特定律和布朗定律之间建立起来的那种联系使它们上升到纯经验主义的概括,并且证明它们表述了知觉组织的基本事实。就其本身而言,它们并非真正的定律,而应当恰当地称之为“柯特规则”(Korte rules),不过,它们是从一些尚未完全认识的基本定律中产生的。在柯特、塞马克以及布朗的结果之间的逻辑一致性(这些结果是在不同时间用不同的方式获得的)确实是一个有利于说明这些结果和推论之意义的有力论点。
运动和时间
    布朗的理论推断及其实验的独创性把我们对运动过程的了解引向深入。我们已经讨论了现象速度和现象距离,还没有讨论现象时间。然而,如果不考虑时间因素的话,真正的速度界定是不可能作出的。在动觉(kinematics)中,速度被解释成ds/dt,对于不变的速度来说,它相当于s/t。那么,有否可能将这一界定转化成行为速度或经验速度呢?也就是说界定v=s/t,其中v代表现象速度,s代表距离,t代表时间。布朗不仅引入了这一假设,而且还用严密的实验对它进行证明(1931年a)。这一假设的含意确实是令人震惊的。假定我们有两个不同照明的等场(equal fields)。我们知道,如果客观速度相等,那么,在较亮场内的似动速度vb比之较暗场内的速度vd要慢一些。明度差异,至少像布朗所使用的那种明度差异,并不影响似动的大小。因此,我们可以写出vd>vb,s/td>s/tb。由于在这一不等式中,两个分子是相等的,而分母不相等,则td一定小于tb,而且,由于客观上td=tb,则时间在较暗的场内一定会比在较亮的场内流失得快一些。这一结论不仅令人惊讶,而且不可避免。它使时间的经历成为一种新的受到场条件限定的特性,但其本身并不如此令人震惊;令人震惊的事实是,经历的时间应当受到与时间没有什么关系的场因素的影响。布朗对他的论点之逻辑并不满意,于是使用实验来检验其论点。在这些实验中,观察者必须把一个看到的运动的持续时间与由两种(视觉或听觉)信号所标示的时间间隔的长度作比较。后者的时间间隔保持不变,可是观察到的运动速度是变化的,直到它的时间长度与时间间隔看上去相等为止。如果两种运动群集的似动持续时间都等于标准持续时间,那么,它们的似动速度也必须相等。不过,我们从先前的实验中得知,为使这些速度看上去相等,较亮场内的实际速度必须比较暗场内的速度更大些。在一个特定的群集中,据发现vb/vd的关系为l.23。vb/Vd=(Sb /tb)/Sd/td,并且由于Sb=sd,所以vb/vd=td/tb=1.23。
    如果我们已知td或tb,我们便可预示另一个。为使看上去与由信号所标示的时间间隔具有相等的时间长度,较亮场内(tb)的运动持续时间必须是1.45秒(5名被试的平均数)。根据我们上一个等式,我们推断出td=1.23,tb=1.23×l.45秒=1.78秒。这充分证实了预见。
    布朗以同样方式测试了有关各种其他群集的时间假设,包括场的维度的全部和部分转换,以及对或多或少同质场的假设。所得结果证实了预见,甚至当vS/vB的商(预见是以该商为基础的)由其他观察者所决定,而不是由那些对两种持续时间进行比较来证实预见的观察者所决定时,也是如此。实验足以证明一般的假设,这是毫无疑问的,我们可以认为这种一般的假设在下列情形中(即在尚未由特定实验所证实的情形中)也是正确的。如果我们把一切群集都包括在内(对它们来说,现象速度得到了研究),我们便可以说:时间在较小的、较暗的和较近的场内流动得较快,而且运动方向越垂直,它就越不处于水平状态;此外,速度的完全转换定律(the law of complete transposition of veloci-ties)是与持续时间的完全转换(complete transposition of durations)相平行的。
    布朗的这些推断和实验开创了科研和推测的广阔领域。关于我们的时间经历的生理相关物问题,最近已由波林(Boring,1933年)进行过讨论,他充分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困难,意识到以下事实,即这种生理相关必须是一个过程,或者说是一个过程的一个方面。苛勒关于运动(以及定位;见边码p.281)的论点在时间领域内同样得到了应用。在第十章,与此问题有关的某些假设将会得到发展。这里,我们仅仅指出,如果看到的时间与一个过程或一个过程的一个方面相一致的话,那么,发生在一个场内的一些过程的性质(不仅仅是场的其他特征)将决定场内发生的事件的持续时间。对于这个复杂问题尚未开展过研究,尽管布朗提及过这一事实,而且在其实验中予以证实,即“充满的”时间(“filled”time)在现象上比“不充满的”时间(“unfilled”time)更长一些。未来的研究可能会发现现象空间和时间之间的基本的相互依存性,这已为贝努西(Benussi,1913年,pp.285f.)和盖尔布(Gelb,1914年)在类似的实验中所指出,并为赫尔森(Helson)和金(king)的更为彻底的研究所表明,这里略去了后者的研究。
融合的选择
    现在,我们转向可见运动的最后一个方面,让我们讨论上面(见边码p.287)阐述过的那个问题。我们对运动的解释(不论是实际运动还是断续运动)是把边缘分离过程的融合作为部分假设来对待的。我们现在调查一些因素,它们决定了与迄今为止所讨论的内容有所不同的融合。如果在断续运动中只有两个物体被展现,那么,即使发生融合,也只能在与这两个物体相一致的组织过程之间发生。但是,如果在这两次相继展现中,每一次展现包括一个以上的物体,那么,问题便发生了,也就是说,第一次展现的哪个物体将与第二次展现的哪个物体发生融合,换言之,哪种运动将被看到。同样的原理也适用于实际运动。如果只有一个物体通过场,那么,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了:随着对不同的锥状细胞的相继刺激,在视网膜上引起的过程将彼此发生融合。但是,如果两个相等物体以不同方向通过场,并且同时通过同一个点,那么,“选择”的问题便又重新产生。有三种调查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探索,前两种调查由特纳斯和冯·席勒(Ternnsand Von Schiller)用断续运动进行,第三种调查则由梅茨格(1934年)用实际运动进行。
特纳斯的实验
    为了介绍特纳斯的问题,我们来比较一下两种简单的断续实验。在这两种实验中,每一次展现由两个点组成,致使其中一个点(即a点)在两次展现中均出现在同一地点,而另一个点则出现在不同地点(分别在b和c处)。由此可见,在两次展现中,第一次为小,第二次为ac。两次展现之间的唯一差别在于三个点的安排,如图86的A和B所示,其中●表示第一次展现,○表示第二次展现,⊙表明这一事实,即一个点在同样位置上展现两次。在A图中,我们看到a处于静止状态,而另一个点则从b向C的位置移动。然而,在B图中,情况则不同了,可以看到,没有一个点处于静止状态,两个点均处在运动之中,一个点从b向a移动,另一个点从a向c移动。由此可见,在第一种情形里,融合在出现于同一地点(a)的两个兴奋之间发生,并在出现于不同地点的两个其他兴奋之间发生,而在B图中,出现于同样地点(a)的一些过程并不融合,相反,a1与c2融合,a2与b1融合。由此可见,融合必须依赖其他因素,而不仅仅依赖空间的接近性(空间的同一性被认为是最有可能接近的例子)。那么,这里所指的其他因素究竟是什么呢?“现象同一性主要由格式塔同一性(gestalt identity)所决定,由各部分的格式塔同源性(gestalt  homology)所决定,也就是说,由整体特性而不是由部分关系所决定”(特纳斯,p.101)。让我们通过我们自己的两个实验来对这种主张进行解释。在第一个实验中,即图A中,a通常作为一个摆的支点而出现;因此,a1和a2是格式塔同源的,与此相似的是,b和c也是同源的,因为它们作为摆臂的两个终端点。可是,另一方面,在B图中,a1是一对点子的右点,a2是左点,因此a1和a2不是同源的,a1与a2同源,a2与b1同源。当a2在第一个实验中出现时,它选择了过程a1来进行融合(a1是出现于同样地点的),但是,当a2在第二个实验中出现时,它并不选择“同源”(Syntopic)过程a1,而是选择了同源过程b1。
    部分的同源性(它在质的方面也可能取代空间的同源性)并未详尽无遗地包容特纳斯概括的要义。其他的组织因素加入进来了。从特纳斯研究的各种例证中,我仅仅报道一个例证,这是由图87的A和B所表明的例证。在图87A中,融合的发生是与d、e、f各点的一致性位置相背的,而在图B中,这些一致点(d、e、f)便融合了,而且c1与g2融合,b1与b2融合,a1与i2融合。在图A中,人们可以看到一条曲线作为整体而移动,并在它自己的曲线中向右方移动,在图B中,人们可以看到一个静止的水平臂(d、e、f)和一个倾斜臂,该倾斜臂从一个位置向另一个位置跳跃。就各点的同源性而言,两种图形实际上是相等的;在第一次展现时,左边端点是a,在第二次展现时,则是d,如此等等。但是,在其他方面,这两种图形又是不同的。在图A中,由于六个同时可见的点一致地结合起来,而它们在图B中却有两个独特的点,也就是d和f那里的图形十分清晰,从而可以一分为二。与此同时,正因为这些特性,图A中的六个点可以从它们的第一位置向第二位置移动,而使整个曲线的形状不发生任何变化,可是在图B中,虚线只有通过暂时的变形做到这一点。因此,与空间同一性相背的具有选择作用的单一运动发生在图A里面,而不是发生在图B里面,后者的整个图形分裂为两部分。
冯·席勒的实验
      冯·席勒对选择问题进行了实验,但不区分空间上一致的和不同的展现。他从下述事实出发,即许多刺激群集在接着发生的运动方是高度两可的。于是,图88既可导致两个垂直。顺时针方向的旋转,又可导致逆时针方向的旋转。迄今为止,这种两可性已使若干作者得出结论,即视觉运动从本质上说是任意的和不可预示的,它是一种心理定势或态度,刺激模式只具次级的重要性。冯·席勒用潜在的两可图形批驳了这种观点,并证明组织因素决定了选择。根据与图88类似的一种图形,他引入了各种修改方式,借此改变了展现图形的距离。性质和形状,以及整个安排的模式。他发现同样的定律也对断续运动的选择起作用(而这种断续运动的选择是威特海默在研究静态组织时发现的)。他论证了接近因素和等同因素,并且表明,明度的差异比色彩的差异更加有效,这一结果为我们的发现(即明度差异比单纯的色彩差异具有更强的组织力量)增加了新的论据。在这些实验中,等同性因素具有特殊的意义。假设一下,在图88中,点子a1和d2都为深蓝色,b1和c2都为浅红色。如果运动遵循着等同性因素的话,那么,在运动期间蓝点保持蓝色而红点保持红色,如果断续运动以逆时针方向发生,那么蓝点将变成红色,红点则变成蓝色。这涉及整个图形的变化,而一些图形则抗拒这种变化。于是,等同性可能产生与接近因素相反的一种运动,而且,要是使用的等同性方面(颜色、明度、大小和形状)的数目越大的话,这种运动将会越强烈。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当十字形交叉的一些线条彼此位于15度角时,方向也可能遵循着等同性,结果,运动通过一个75度角而产生,较小角度的巨大优越性为等同性因素所过度地补偿了。这种对变化的抗拒,加上最短的路径因素,在适当条件下导致三维运动的产生。如果人们将图89的两个形状交替地加以展现,那么,最经常看到的运动便是通过第三维度绕着对称的水平轴的一种旋转运动,较少看到的运动是绕着垂直轴的图形平面运动,十分罕见的运动是一种下一上一下的运动,并在运动期间产生形状的歪曲[施泰尼希(Steining),冯·席勒]。最后一个定律是与接着通过的路径相关的;使整个途径(一切运动部分的途径)尽可能变得简单和形状化的倾向可在该因素与等同因素发生冲突的情形中得到证明。
梅茨格的实验
    单凭这一简短的归纳,我们无法对梅茨格的系统研究进行充分的和适当的陈述。梅茨格的系统研究考察了下列情况:两个或更多的运动物体同时经过同一个点。在他的大多数实验中,运动物体是一些垂直的影子,这些垂直的影子是由插在旋转圆盘中的一些垂直杆产生的,它们经历一定距离沿水平方向前后运动。通过改变杆子以及杆子与圆盘中心之间距离的角度,他改变了那些移动的影子的状态和速度。这个问题若在图90的帮助之下可以得到最佳的叙述。在图90中,横座标代表空间距离,纵座标(向下读)代表时间。于是,该图代表两个点,其中一个点从左到右以均匀速度移动,另一个点则从右到左以同样速度移动,两个点在其轨道的中点相遇,这个中点是O。当两个点通过O点时,只有一个视网膜点(在每只眼睛里面)受到刺激;在此之前和在此以后,则两个点均受到刺激。无疑,观察者应当看到两个点的直线运动。当我们把这个图形视作空间图形时,我们确实一眼就会看到两根线相互交叉;a和b、c和d将归属在一起。然而,我们又无法看到两个直角彼此之间在它们的角项处相接触,致使a和b归属在一起,b和c归属在一起(其他的结合,ac和bd,则可以不予考虑,因为在运动中可能没有平行现象,只有运动轨迹的相继部分可以形成一个完整轨迹的一部分)。对于我们同时知觉这种空间图形来说是正确的东西,对于运动的知觉来说也同样可能:视网膜几何学并不包含这样的因素,即把ad是一个轨迹,cd是另一个轨迹的事实排除在外的因素。但是,在运动中,还存在着更多的可能性。由于在O点只有一点受到刺激,因此这种刺激模式也可能与下列情况共存,即两个点(或者两个点中的任何一个点)都在O点上消失,并且有两个新的点从O点上冒出来。有否定律去决定实际上发生的事呢?
    梅茨格的主要结果能以下列方式进行阐述:如果有人运用图90的图解产生的运动并加以描绘的话,那么,当我们注视该图形时所出现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空间模式通常与我们注视着运动影子时出现的或占支配地位的运动模式是一样的。这就意味着:相继组织定律(也就是决定融合物体选择的定律)与支配空间模式之组织的定律是同样的。梅茨格十分明确地陈述了这种一致性。我们仅仅提及一点:与纯空间组织中良好的连续因素相一致的有运动的平稳曲线因素,以及空间-时间组织中的连续速度因素。
显然,情况可能是这样的:不同的因素有利于不同的结合。这些客观因素之间的冲突越大,模糊性便越大,从而使定势和态度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也越大。上述这种结果,对于特纳斯、冯·席勒和梅茨格等人的研究来说是共同的。它表明了有一种观点是何等地错误,这种观点认为,主观因素在引起运动过程方面是首要的(见边码p.33)。梅茨格有一论点令人注目地表明了这种观点的荒谬性。运动的可能轨迹数随物体数和旋转周期数而急剧地增加。于是,在他的圆盘上,根据圆盘上杆子的安排,10根杆子在半个循环周期中提供了最少为 3628800个可能性,而最大的可能性为35184372088832。对于一个完整的旋转周期来说,最大值是 1.2 X 1027。梅茨格的被试在大量的旋转期间偶尔观察到10个成员以上的群体,然而至多只能意识到少数不同的运动轨迹。
    空间和感觉道
 在我们从上述的研究中了解了威特海默的组织定律的意义之后,我们还从加利(Galli)的一项研究中获得了对知觉到的空间性质的一种新的顿悟。在断续运动中,一种过程与另一种过程相融合,甚至当两种过程在颜色、大小和形状方面不同时,也会发生融合。但是,在迄今为止报道的一切实验中,断续地呈现的不同物体均属于同样的感觉道(sense modalities),它们都是视觉物体,先前已经提及,它们也可以是听觉的或触觉的物体。但是,如果两个相继呈现的物体属于不同的感觉道,例如光和声音的结合,或者光和触觉的结合,将会发生什么事呢?如果视觉、触觉和听觉是三种不同的空间,仅仅由经验把它们联系在一起,那么,这种呈现就不会导致运动的印象,这是因为,按照我们的理论,这种印象意味着同一个心物过程通过(同一个)空间。因此,如果断续运动可以由不同感觉道的印象产生的话,那么,根据我们的理论,我们必须得出结论说,知觉空间是一个可以由不同感觉道的物体所填充的空间。有关的实验就是用来研究第二种选择的。加利通过把两种或三种刺激结合起来的方式(它们属于视觉、听觉和触觉道)来产生断续运动。被试多次体验一个运动着的物体的运动,该运动物体以木同方式对“被试产生影响”。这些实验使动态运动和知觉空间结构更清楚地显示出来。
关于行为物体之性质的结论
    在我们结束本章以前,我们将评价一下有关物体研究的结果。在我们关于知觉场的整个讨论中,物体和格局的区分已被证明是最基本的。在第三章里,我们确立了事物的三种主要特性,也就是说,形状的界限、动力特性和恒常性。对于这三种主要特性来说,第一种已经在第四章详尽而充分地探讨过了,因此,对此论点毋须详述。然而,本章将其他两种特性的大量知识汇集到一起。事实上,由于这两种特性彼此之间密切联系,所以能够结合起来探讨。根据这些方面的观点,人们试图对我们的先前讨论冒险作出下列概括:对于一种刺激的变化所作的反应会使事物尽可能地保持它们的特性。在运动领域,我们发现这一原理是起作用的;过程和路径的融合倾向于如条件许可的那样将事物保持原封不动。该情形的一个方面是我们转动眼睛时事物的稳定性,这是因为,在该情形里,视网膜意像的形状是始终变化的,然而,事物却不改变它们的形状。同样的效应也为形状和大小恒常性所表明。旋转一个物体,改变它的视网膜意像,所见事物的形状将保持相对地不变,而视网膜意像的变化由方向的改变所引起。对大小和距离的应用是简单的。甚至明度和颜色恒常性也归入同一规律之下:客观照明的改变主要引起知觉到的明度(或亮度)的改变,而不是知觉到的物体的颜色特性的改变。种选择的。加利通过把两种或三种刺激结合起来的方式(它们属于视觉、听觉和触觉道)来产生断续运动。被试多次体验一个运动着的物体的运动,该运动物体以不同方式对“被试产生影响”。这些实验使动态运动和知觉空间结构更清楚地显示出来。
关于行为物体之性质的结论
    在我们结束本章以前,我们将评价一下有关物体研究的结果。在我们关于知觉场的整个讨论中,物体和格局的区分已被证明是最基本的。在第三章里,我们确立了事物的三种主要特性,也就是说,形状的界限、动力特性和恒常性。对于这三种主要特性来说,第一种已经在第四章详尽而充分地探讨过了,因此,对此论点毋须详述。然而,本章将其他两种特性的大量知识汇集到一起。事实上,由于这两种特性彼此之间密切联系,所以能够结合起来探讨。根据这些方面的观点,人们试图对我们的先前讨论冒险作出下列概括:对于一种刺激的变化所作的反应会使事物尽可能地保持它们的特性。在运动领域,我们发现这一原理是起作用的;过程和路径的融合倾向于如条件许可的那样将事物保持原封不动。该情形的一个方面是我们转动眼睛时事物的稳定性,这是因为,在该情形里,视网膜意像的形状是始终变化的,然而,事物却不改变它们的形状。同样的效应也为形状和大小恒常性所表明。旋转一个物体,改变它的视网膜意像,所见事物的形状将保持相对地不变,而视网膜意像的变化由方向的改变所引起。对大小和距离的应用是简单的。甚至明度和颜色恒常性也归入同一规律之下:客观照明的改变主要引起知觉到的明度(或亮度)的改变,而不是知觉到的物体的颜色特性的改变。中一样,一个纯粹的经验主义理论必然会进行循环论证(run in avicious circle)。我们的理论不仅回避了这一点,而且,与此同时还避免了德国哲学家康德的先验论(Kantian apriorism)。
小结
    在前面几章,我们试图对下列框架进行填充,这个框架是由我们对这样一个问题的最终回答来提供的:为什么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样?我们已经对组织进行了多方面研究,得出了一种知觉理论,尽管它还十分不完整。与此同时,我们也试图对我们的组织含义进行描述,对我们的理论目的和方法予以洞察。在这个意义上说,这几章为后面几章充当了导言的角色,在后面几章里,我们将扩大我们的研究范围。但是,在我们即将研究的广泛范围内,我们仍然受制于同样的方法论原则,并且,仍想发现在我们的讨论中建立起来的“组织定律”(laws of organization)的巨大力量。
   


 


第八章 活动——反射;自我;执行者   
    行为的结果。行为问题。汉弗莱的一般原理:守恒和发展。反射。自我:作为一个场物体的自我——它的分离问题;没有自我的行为世界的一个例子;与自我相结合的经验的条件是什么?自我的复杂性。执行者。执行者的控制:三个例子。需求的特征。离题谈一下美学。物体和自我之间的动力关系:决定我们行为的事物。执行者的实际控制。活动的一般原理。
行为的结果
    心理学涉及行为(behaviour),在所有的自然事件中,行为是最有趣的事件之一。让我们把生命出现以前的地球状态与地球现在的状态作一比较,以便为我们的这一观点提供要旨。于是,我们可将一处“纯粹的”景色(如我们现在可在极地或山顶上发现的景色)与我们的都市作一比较,与我们的农村、我们的港口和我们耕种的田野作一比较。就纯粹的地理事件而言,这种变化是惊人的。矿石从地球内部开采出来,经过提纯,制成钢和铁,这些东西又变成围绕着地球的铁轨,支撑我们城市里高大建筑物的构架,纵横驰骋于海洋上的船只,并在各种机器里为我们日夜工作。与之相似的是,煤炭被挖掘出来,亿万吨的煤炭正在被人们消耗着,以便使发动机转动,并保护我们免受恶劣气候之苦。河流改道,山谷被淹,杂草丛生的土地让位于有规律的植物轮作,这些是人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农作物。城市纷纷崛起,每一座城市都有一种复杂的结构,具有一种人类出现以前从未有过的秩序,也即人类在发展其自身的文明以前从未有过的秩序。此外,城市里还发生了以下一些奇怪的事情:在有些建筑物内,每夜挤满了人,他们在半明半暗的光线中观看白色银幕上活动的东西,聆听一台复杂的机器发出的声音;在其他一些建筑物内,人们摩肩接踵地注视着一块块涂着油彩的画布;在另外一些建筑物内,人们安静地坐在那里翻阅一种称为“书籍”的奇异东西,这些书籍需要人和机器方可制造出来。于是,便有了一些滑稽可笑的纸片,称之为钱,钱从一个人手里传递到另一个人手里,而且以巨大的数目保存在称作银行的建筑物里,银行反过来又支配着亿万人的行为。我可以毫无止境地描述没有生命的世界和今日世界之间的地理差别;所有这些重大变化都是由行为来产生的。
    由此可见,作为行为的代理人,我们对自己的行为发生兴趣便不足为奇了。我们对行为发生兴趣,其本身便是一种行为。然而,尽管这种兴趣是巨大的,而且我认为对我们未来的文明也是很基本的,但是,从历史的观点看,这种兴趣却出现得较晚,并且是次级的或第二位的。“对行为发生兴趣”的行为肯定要比“对世界发生兴趣”的行为出现得更晚一些。起初,我们只关心得到食物、庇护所以及取暖,后来才关心我们自己,也即这些生活必需品的提供者,最后才关心我们自己在这种劳动中的活动。
行为问题
    我不准备在历史问题上多花笔墨。确切地说,我将以我们今日面临的问题为出发点。我们看到行为的具体表现,于是对它进行解释;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倡导了一种特殊类型的行为,称之为科学,科学反省它自身,并试图在心理学事业中遵循它在其他领域中已经发展起来的一些方法。
    科学的解决办法能否在不考虑它的有序的和有意义的结果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呢?
    由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上的一股有力力量,因此,当我们在解释行为时,如果忘却行为已经取得的成就,我们有希望得到成功吗?也就是说,为了解释行为,我们是否应该先得到关于行为的那些普遍知识(这种知识对行为的成功起关键作用)呢?实际上,当我们拥有文明时,如果用文明来衡量的话,这种文明此刻可能显得有些混乱,对此,与行为结果无关紧要的一些原理能很好地解释这种混乱,那么,单单介绍一些这样的解释性原理行吗?我们能否运用一些能使任何一种文明的或然性,以及人和动物生存的或然性变得无限之小的原理呢?我们能否把不可能性这样的事实通过叫做“机遇”的东西,使其变为现实呢?这样一种解释会不会最终导致放弃任何解释呢?如果我们知道我们在实施行为期间我们的每一根神经、每一块肌肉、机体的每个独立部分发生了什么情况的话,那么,能否用此来解释我们的铁路系统,我们的文学、艺术和音乐,以及我们的科学呢?当人们把一块石头从甲地运往乙地,不论这种行为仅仅是一种运输,还是建造金字塔或哥特式大教堂的巨大工程的一部分,其过程是一样的。人类的行为始终具有建筑类型的性质,而不仅仅是搬运而已。那么,对行为作出解释的任何一种尝试能否在排除其基本原理的情况下期望获得成功呢?换言之,根据我们第一章介绍的条件,行为科学能否在没有秩序(order)和意义(meaning)的情况下贸然启动呢?
导向生机论的机制
    用这样一种方式继续下去的任何尝试迟早会发现,它永远无法完成其任务——把行为视作创造文明的力量,把那些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维持个体的行为视作我们方程里的X(未知数),任何一种这样的尝试必然会把人们引向此路不通的墙壁。不甘于这种障碍的人类心理靠自身建立起梯子,以越过这种障碍;也就是说,引入一种新的原理,它与那些把人类心理从其目标中脱离出来的原理全然不同。我们在第一章里介绍的二元论(dualisms)或多元论(pluralisms)已经成为所有这些尝试的必然结果。由于机械论(我们是用它们自己提供的名称来称呼它们的)始终未能解释为什么行为是有序的而不是混乱的,因此这些理论为生机论(vitalism)所补充。生机论将秩序和意义归之于一种新的力量,也即生来就具有秩序和意义,并把它们强加于机械论的性质之上。起初,我们拒绝接受这样一种解决办法,后来,我们表明秩序和意义怎样才能保留在这个理论体系之中,而毋须充当临危解困的神仙。这项研究是在知觉领域里完成的。   
汉弗莱的一般原理:守恒和发展
    我们的第一个目的是在行为场(field of behaviour)达到同样的结果。“可以这样说,有机体的行为像一种物质过程的复杂系统,在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积极地倾向于保持一种复杂的模式”[汉弗莱(Humphrey.p.41」。
    这一观点(经过作者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第一个原理。该原理声称,有机体是一种特殊的系统,这种系统在无机界也可以找到,其构成的标志是,它的一切反应都具有守恒的倾向(con- servative tendency)。我们也可以说:如果我们把有机体及其(地理的)环境视作一种系统的话,那么,对该系统之平衡(equilibri-um)的任何一种骚扰都将导致重新建立起一种平衡状态,一种对有机体来说独有的平衡状态。有机体的平衡是一种稳定的平衡,是在骚扰以后重新建立起来的平衡。当然,严格地说,这并不正确;一个活生生的有机体的新的平衡木同于旧的平衡。实际发生的事情并不仅仅是一种守恒,还有其发展(devel-op-ment)。系统是守恒的,同时也是发展的。如果系统不是守恒的,而是处在瞬息万变的境况之中,那么,就不可能有同一个有机体,一个能使我们长时间去这样称呼它的有机体。如果它只有守恒,以致于始终回复到同样的境况,那么它便不成其为一个有机体了。“客观地考虑,有机体的同一性(identity)不同于一个毫无活力的事物的连续同一性……提供给有机体的并非物质的同一性,也非形式的同一性,而是发展和变化形式的时空统一性;我们可以说,任何一种有机系统的渐变模式是单一的长久事件,它受制于外部变化,与此同时,又在内部进行调整,而且,如同我们经验中的一切事件那样,它在四种维度中发生着,三种是空间维度,一种是时间维度”(汉弗莱,pp.54-55)。汉弗莱已经调查过系统的哪些特性使得这种行为成为可能。我们不想追随汉弗莱的一般方法(他的方法既包含了物理学和化学的一些部分,也包含了生理学和心理学的一些部分),我们将坚持特定的心理学问题,并探索汉弗莱的一般原理如何在那里得到证明。
    在我们开始探索以前,我们想再讲几句。乍一看,我们取自汉弗莱的一般原理与我们需要的原理相距甚远,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的原理应该面对行为的有序的和有意义的结果。那么,汉弗莱的原理与文明究竟有何关系呢?显然,该原理还有不足之处,它既可用于动物,又可用于人,而动物是不会产生文明的。承认这一点,也就承认我们不得不做更多的事情。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一原理至少把我们引向正确的道路,以便找到我们需要做的那些事情。首光,它排除了把混乱作为行为的结果;其次,它考虑了系统的发展,为我们称之为文明的行为结果留下一个席位。在这个意义上说,它满足了我们提出的要求。我们的任务是去填补鸿沟,以便表明使人类行为超越动物所能达到的结果的显著特征是什么。大体上,可以预期下列答案:有机系统建立的新平衡有赖于旧系统受到的干预。倘若我们可以期望干预的可能性,我们便可使平衡的可能性在种系发生系列(phy-logenelic series)中得到增强,尤其是使低于人类的动物在向人类跨出的步伐中得到增强。
反射
传统的理论
    传统的活动理论(theory of action)是以所谓的反射(reflexes)为开端的,也就是说,用相对孤立的刺激引起相对孤立的运动;膝跳反射以及瞳孔的收缩和扩张可以作为例子来说明。传统的理论以两种方式来运用这些反射:首先,它提出一种关于反射发生的极其简单的假设,这种假设以某些解剖学发现为基础;其次,传统的理论把这些简单的反射视作元素(elements),我们的一切活动都是通过这些元素的结合而发展起来的。根据上述两个方面,反射理论是我们在第三章中讨论过的感觉理论的直接对应物。然而,反射理论同样不能令人满意。由于我在几年前刊布的一本著作中(1928年,第三章,4和5)已用较大篇幅讨论过这种理论,还由于这种理论很快地从心理学理论体系中消失(如果不是从教科书中消失的话),因此,我在这里只能从简了。反射作为一种过程,已在一种结构中找到自己的解释,那就是所谓的反射弧(reflex arc)。反射弧是由一个传入神经元,一个传出神经元,以及普通的神经元或更多的中间联结神经元组成。起始于一端的兴奋通过整个反射弧进行传导,于是刺激将会引起反应。显然,这种理论属于这样一种类型,不久以前我没说过,它不可能为行为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这种理论没能为行为的有序性和意义性提供可以遵循的任何原理。有机体被赋予大量的反射弧,其中众多的反射弧同时受到刺激,由此产生的行为是有序的,它使系统守恒,而不是通过每一种反应使它发生改变,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此外,一种刺激模式伴随着另一种刺激模式而发生,在这个序列中,大量的刺激完全是任意发生的;可是,行为不是任意的,而是有目的的,有目标指向的,也就是说,是有序的和有意义的。
眼动
    现在,让我们讨论一组反射,它们在有机体整个行为中的作用是具有专利的,那就是我们的眼动(eye movements)。每只眼睛有六块外部肌肉附着于眼球上面,使之沿着其轨迹转动,这六块肌肉受制于三根不同的颅神经,后者起源于不同的皮质中枢。此外,每只眼睛均有其内在的睫状体肌肉,它们专司调节。于是,从解剖学角度讲,动眼系统(oculomotor system)的复杂性是巨大的。该系统产生三种可以分辨的运动:(1)调节,(2)凝视和追踪,(3)会聚。
    调节
    我们已经相当充分地讨论过第一种运动(第四章,见边码p.74和p.119)。凋节(accommodation)意指为清晰的组织创造最佳可能的条件。当清晰度相当好时,便达到了平衡,也就是说,当感觉过程已经达到最大性能时,平衡得以实现。如果无法达到一定的清晰度,就像我们看着一块屏幕,上面放映着聚焦得很差的图像那样,则动服系统便处于经常的紧张状态,我们的眼睛会感到疼痛。调节具有真正反射的一切特征,它是自动的,而且“无意识地”发生着,我们对它的发生简直毫无察觉。然而,根据刺激弧理论:可供调节使用的刺激是什么?调节发生之前受到刺激的同样一些视网膜元素嗣后仍然受到刺激,尽管这种刺激稍有不同。但是,除了把它归之于它的成功以外(这里所谓的成功就是随后发生的视觉过程的组织),没有一种系统的方法来描述这种差别。于是,第一个例子表明,纯粹的反射弧理论毫无帮助。同时,它表明了一种正确的理论:反射被视作良好组织过程中的一个部分事件。
    凝视和追踪
    尽管我们尚未直接讨论过动眼系统的第二种作用,即凝视和追踪(fixation and pursuit),但我们却在引发视网膜中心的图形功能时已把它作为一个例子而加以运用了。我们把它与以下事实相联系,如果视觉组织是一个同质背景(himogeneous ground)上的一个图形,那么,眼睛的运动方式便是为这个图形创造条件。通过使之成为闭合部分来尽可能将它视为图形,也就是说,把它转移到中心部分,通过对它的凝视使这个图形尽可能表现出来。我们可以补充说,如果图形居中的话,则在这样一个简单条件下,整个场的平衡将十分稳定,因为这是最大对称的条件。在这一简单情形里,我们对凝视的解释与我们对调节的解释是一样的:感受器的运动以这样一种方式发生,即产生自感受器刺激的组织会尽可能完善。
    让我们把这一解释与流行的解释比较一下。“当我们仔细地进行考察时,这些过程反映了视网膜各点的光线印象和眼动的独特冲动之间相互联结的复杂而又分化的系统。严格地说,不同的运动肯定产生自不同的视网膜点;因此,视神经的不同的纤维肯定与控制眼动的运动神经具有不同的中心联结”[彪勒(Buhler),1924年,pp.103f]。我已经以若干根据与这种解释进行过争辩(1928年,pp.78f)。首先,必须记住的是,从每一个视网膜里引出大约100万根感觉神经纤维,总共大约存在200万个独立的联结。然而,我们不该被单纯的数字所吓倒。应当使我们中止的倒是下列令人吃惊的事实,即这200万个联结必须以这样的方式安排,以至于通过这种安排,产生了凝视的有序结果。观察到的事实是,不论在一间暗室的何处,只要有一个光点出现,它就会被凝视;换言之:终级状态在单个光点投射于视网膜中央凹时被达到,不论开始时的状态如何,也就是说,不论这个光点在何处被初次投射。那么,究竟是谁或什么东西产生了这种安排呢?正是这个困难使得赫尔姆霍兹(Helmholtz)等人在眼动问题上求助于一种经验主义的理论,这种理论如同在其他领域一样在这里也是无益的,它与观察到的事实极少一致。然而,拒绝经验主义解释并未改善先天论解释的处境。我们对实际事件的简要阐述,即终极状态与开始状态互不依存的观点,直接指向了一种不同的解释,其特征对于大量单纯的物理事件是共同的,这些事件是在没有这种特定联结(正如关于凝视运动的先天论所假设的那样)的系统中发生的。被一根绳子悬挂起来的摇摆的重物最终将在同样的位置上停息下来,不论它摇摆的方向如何,也不论它摆动得多远,原因在于,在这个位置上,实际的力(一方面是他心引力,另一方面是绳子的弹力)处于完全的平衡状态之中。
    其次,我认为,提供的例子是过于简化的。尽管最终结果不受眼睛的最初位置的支配,但是,使最终结果得以实现的实际运动却非如此。由此可见,不是我们发现需要假设那200万个联结,而是我们不得不假设几倍于200万个的联结;如果第一种系统本身具有微不足道的可能性的话,那么,这种可能性仍将无限地减少。再次,我提及由玛丽娜(Marina)从事的几项移植实验(transplation experiments),它们直接驳斥了这一理论。这里,我不准备对此详述。相反,我提出第四个论点,也就是说,这一理论涉及经验错误,如果没有经验错误,它就不可能产生一种对反应而言的刺激。总之,我认为,在这方面,凝视和追踪是与调节相似的。
    在迄今为止描述的这个实验中(即一间暗室中出现一个单一的光点),似乎没有出现什么困难。但是,随着凝视的发展,这种情形与下述相反的情形没有什么差别:在一个同质的明亮场内的某处出现一块黑斑。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情形要更加复杂得多。如果我们暂且不去考虑由我们的态度和兴趣施加于凝视的影响,那么,我们的眼睛便仍然处于这种情形,即我们的眼睛向四周无目的地张望,时而停留在这个物体上,时而又停留在那个物体上,但是,通常情况下,不会停留在物体之间的空间上。这样,便产生了追踪运动,在追踪运动中,我们的凝视目光追随着一个运动物体,最后,便出现下面的事实,即我们把眼睛转向突然朝我们发出的声音的方向,洛温弗尔德(Lowenfeld)发现,这种反应在三个月的婴儿身上尤为典型。
    那么,我们从上述四个例子中可以作出哪些推论呢?如果明亮背景上的一个黑点与黑暗背景上的一个亮点具有同样效果的话,那么,作为一个物理事件的刺激便不再受到限定了。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引发反应的一个点以外,整个视网膜均受到刺激。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里,并非一个点的刺激启动了反射运动,而是一种刺激的异质性启动了反射运动,当这种刺激的异质性被带入视网膜中心时,运动便以这样的方式发生。用此方式进行阐述,凝视的事实便不再表明像神经元联结(先天论所假设的)的复杂系统那样的任何东西了。这是因为,整个过程的原因不再存在于一个视网膜点上,也即边缘的反射出发点上,而是存在于整个视网膜中,或者存在于一个产生异质刺激的足够大的部分之中。现在,我们知道这种异质刺激将产生分离的图形,而且我们把整个过程理解为视野的清晰度和平衡的过程。
    我们到处张望的眼睛受到事物轮廓的指引,并且停留在事物上面(而不是停留在背景上面),这一事实强调了同样的论点。整个视网膜再次受到刺激,视网膜上的每一点与不同的眼动相联系;那么,为什么刺激模式的某些部分而不是另一些部分被带入视网膜中央凹呢?单凭机械论的观点或类似机械论的反射理论(这种反射理论无法为这一效应安排恰当的刺缴)是无法回答这一问题的,而当眼动被认为与场组织的整个过程相连接时,结果便容易得到解释了。我无需重复追踪运动的论点,现在让我们转向对一种声音的凝视。这种反应的作用与所有其他凝视的作用是基本相同的,也就是说,将暂时显著的图形带入场的中心区域。由此情形所补充的一个新事实是,这种图形既可以是视觉图形,又可以是听觉图形。于是,根据我们的观点,这种情形并不涉及新的原理。但是,眼动的反射理论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这里,反射弧的最初一端是什么东西呢?
    会聚
    现在,我们讨论最后一个动眼功能——会聚(convergence)。这是一种典型的双眼功能,它保证在任何特定时刻外部空间的许多点尽可能被投射到两个视网膜上的相应点上。对于这种功能,肯定存在着一种解剖学基础,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海林(Hering)早就指出(1868年,p.3),可把双眼与由同一根缰绳牵引的一列马队相比较,如果不让其中一只眼睛参与视觉活动的话,两只眼睛仍然会一起运动。但是,我们已经了解到,一种解剖结构的存在可能主要是一种功能的结果,它的影响是次要的。在我们用轻松状态来证明的例子中,这一点是正确的,即两眼的正常合作能被轻易地改变,只要这种改变服务于视觉的目的。把一块具有一般折射力的棱镜放在你的一只眼睛前面;你不会把事物看作是双重的。让我们假设一下,当这种偏斜装置被引入时,双眼仍保持其位置;接着,同样的外部点便不再被投射于双眼的相应点上,因为在未被阻碍的眼里每样东西都将保持不变,而视网膜图样将会被转移到另一个图样上去。我们应当看到每件东西都是双重的,而事实上我们却并非如此,这个事实证明已经发生了眼动,以便重新建立起原来的情况,也即大量的外部空间点被投射到视网膜的相应点上。
    因此,尽管存在着会聚的解剖结构,但是,我们仍然必须在其他地方寻找我们对会聚的解释。我们运用了一种眼动的例子,关于这种眼动,苛勒已经作了大量的但尚未公开发表的实验来证明他的理论,这种理论如同构成前述讨论的基础一样将构成新一轮讨论的基础。我们从空间组织的研究中得知的一个事实出发,那便是接近定律(law of proximity)。在我们的视野中,两个相似物体将相互吸引,随着物体之间距离的增加,吸引力减弱。当我们注视两根相当接近的平行线时,这种力量将没有把它们进行移置的可测量效应。但是,如果我们用立体视镜(stereoscope)或双眼视觉仪(haploscope)将这些线条分布于双眼时,这种力量的效应便会立即显出来。只有一根线条将被看到,双眼以这样一种方式自动地移动,致使把两根线条带入双眼中相应的线条上面去。这样的原理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在一般情况下不把事物看作双重的原因。让我们来考虑一个一般凝视的例子,我们的凝视点是一根垂线的中心。会聚状态的任何一种轻微摇摆将会产生两根线条的不一致,从而产生轻微的双重现象。但是,吸引力会立即产生,因为距离很小,吸引力将很强,它会以两根线条重新合在一起的方式支配眼部肌肉的神经,于是,完善的会聚得以重建。由此看来,我们对双重意像缺乏的解释就会变得动力的了。我们承认存在一种促进双眼正常协调的解剖结构——这种结构将以我们在上面讨论视网膜中心和边缘的结构差异时描述过的方式建立起来(见边码p.207),但是,我们并不认为这样的结构已经尽善尽美,以至于毋须任何特殊力量便可排除双重意像。可以这样说,没有一种凝视是完善无缺的,在所有的连续凝视期间,轻微的摇摆运动总是发生着。这又变得难以理解了,因为双眼中对视网膜一致现象的轻微移置以一种难以觉察的微小程度改变了场组织。另一方面,由于凝视“机制”是不完善的,我们怎样才能假设一种完善的会聚机制呢?我们不该忽略两个例子之间的差异,因为在这里,与完美程度的最微偏差将会引起强大的力,它可以立即把系统推回到正常的位置上去。由此可见,会聚是汉弗莱守恒倾向的一个精彩事例,也是有机体的平衡稳定性的一个精彩事例。
    让我们归纳一下自己的观点。传统的先天论无法处理调节问题,为了解释凝视,该理论必须假设一种十分复杂的结构,它以一种秩序井然的方式完美地运作着。这种有序性是由于结构,并非“真正的”有序,而只是偶然的有序。我们的理论仅仅作出一种假设,也就是说,知觉场的条件(通过对它的启动和“掌舵”)影响着动眼系统。这种假设存在于传统理论的反射弧概念之中,即传入兴奋引起传出兴奋。我们的假设是十分一般的,与此同时,也是一个十分有力的理论工具。根据这一假设,其余一切都随之发生:如果感觉系统和运动系统之间的交流存在的话——这种存在是不容置疑的——那么,这两个系统便成为一个较大系统的部分系统(part-Systems),最终的平衡也就是这个较大系统的一种平衡。因此,最佳的平衡不仅是较大系统在其中得到平衡,而且也是两个部分系统中的每一个系统本身得到平衡。因为动眼系统的平衡主要由于眼肌的排列,以及由此产生的张力(stains),看来在双眼轻度歧异时可以达到这种平衡。只要视觉发生着,尽善尽美的平衡便不会达到。结果,只有在视觉是一种对抗运动系统的平衡时,方才可以获得实际的平衡。然而,在广泛的位置上,动眼系统的张力是很小的,以至于感觉系统产生的力决定了最终的平衡。只有在眼睛的极端位置上,动眼系统中的应力(stress)才会表现出高度的价值,因此必须把它们视作最终平衡的决定因素。如果我们在我们的极端左方或右方尝试着注视一个点的话,那么它将迅速地分裂成双重意像,感觉场中的吸引力不再强大到足以克服动眼系统中相反的力。
    由此可见,眼动被视作典型的反射,对它们的解释不应在解剖结构的事实中寻找,而应该在由组织过程产生的系统平衡的事实中寻找。
作为汉弗莱原理的特例的反射
    我们现在终于看到,试图通过反射弧理论的反射结合来解释行为,将是一种多么不可救药的错误。相反,我们可以从我们的讨论中得到这样的线索,即行为可以按照汉弗莱的原理来得到解释,也就是把行为视作平衡的建立过程。
    “完全无意识的”反射
    现在,我们将扼要地讨论一些反射,它们没有意识的对应物,正像大多数健身反射那样,它们不断地调整我们整个肌肉系统的弹性,从而保持我们的姿势和平衡。那么,它们能否按照我们的概念来提供解释呢,或者,它们是否至少属于旧的反射弧模式呢?我毫不怀疑第一点是正确的,它们要去保持的平衡是大脑低级中枢和脊髓中的一种组织平衡。在某些条件下区分出这些反射的单一性和刻板性肯定是由于下面的事实,即在这些条件下,受到干扰并重新得以建立的次级系统相对而言较小,并且相对而言与其余部分相分离。当我们把心物场(psychophysicalfield)扩展到行为环境的范围以外时(第二章,见边码p.50),反射就会像我们假设的那样出现。本书的宗旨并非对这种观点亦步亦趋,但是,这样的评论也是必要的,免得读者认为,至少就几种反射而言,传统理论是站得住脚的。读者如果对这个问题特别感兴趣,可以参阅戈尔茨坦(Glodstein)关于这一课题的论文。
    作为“内隐”和“非内隐”的反射和组织
    这是我们文章中的另外一个重要之点。一般说来,我们对于眼动的动力学尚未直接了解。关于调节运动和会聚运动,我们的陈述是正确的,然而,我们还知道,我们的目光到处游荡,先是停留在这个物体上,然后又停留在那个物体上。但是,即便在这里,我们仍意识到自己的眼动与实际的眼动是十分不同的,换言之,这里所谓的眼动是我们行为世界的眼动——当然,这些眼动属于行为自我(behavioural Ego),而不是属于行为环境(be-havioural environment)。在心理学家开始对这个课题发生兴趣以前,没有人知道当我们阅读时,我们实施的是何种眼动。据认为,每个意识到自己眼动的人在阅读时所体验到的是眼睛连续地移过一行字。然而,我们现在知道,眼睛在大部分时间里是静止的,当阅读一行印刷文字时,快速扫视不会超过三行或四行。但是,我们多半意识不到这些运动。当我们意识不到时,前面讨论中曾经描述过的整个力的相互作用在经验中便没有任何对应物,这种情况如同产生感觉组织的力的相互作用几乎完全保持在经验以外一样(经验仅仅包含了这些动力学的结果)。苛勒是强调感觉组织的这个方面的第一个人,他将此现象称作“内隐的组织”(silent organization)(1929年,p.371)。于是,内隐也指对这种组织有所贡献的一些运动。
    然而,正如我们已经提及过的那样,我们的凝视和追踪运动并不始终是内隐的。对它们的体验并不意味着总是真实的,这一事实是有意义的。我们给阅读时眼动的例子再补充两个其他的例子:在许多实验研究中已经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当被试得到指示,在一段明确的间歇时间内对某个物体进行注视,被试报告说他们的眼睛完全保持稳定,可是客观记录却表明,他们的眼睛实际上作了明显的运动,有时甚至是相当可观的运动;另一方面,一名眼睛保持不动并注视着一个后象图形轮廓的被试,对他的眼睛已经参与了探索也会有明显的印象[鲁宾(Rubin)」。于是,在这些例子中,对眼动的体验并不是由于来自眼球的分离感觉或来自眼肌的分离感觉,而是整个场组织的结果,正如知觉到一个物体的运动可能不是由于传导运动中物体的实际运动一样。
    然而,在一个方面,凝视实际上超越了这些范围:当我们感到自己的目光停留在某个物体上时,我们无法转移目光,然后,随着我们赋予巨大的意志力量,将目光转移到别处以后,我们又会发现有一种几乎无法抗拒的强迫力量在把我们的目光重新拉回到这迷人的物体上去。这里,对我们的凝视进行控制的力是在经验中被反映的,我们视觉活动的运动方面便不再“内隐”。不过,在这些例子中,眼睛不只是无足轻重的感受器,它们在为我们工作,但却不把它们的工作告诉我们;在这些情形里,眼睛是我们自我的十分明确的部分,不仅眼睛如此,我们的整个自我也被引向那个富有吸引力的物体。因此,这种情况使我们超越没有自我参与的活动情形。
    我们已经探讨了本章纲要中的第二个要点(该要点是在第二章结束时提出的),现在我们必须转向第三个要点。探索第三个要点需要采取新的步骤,尽管这种新的步骤一再被推迟又一再被期待。也就是说,我们现在要介绍自我了。舞台既已搭好,主角就须登场。
自我
    但是,这位主角该如何进行自我介绍呢?他的开场白是什么?许多现代心理学教科书(如果不是大多数教科书的话)对此问题保持惊人的沉默。事实上,它们会使你觉得心理学与自我无关,自我如同灵魂一般完全从心理学中消失了。卡尔金斯(Calkins)曾为自我心理学而勇敢奋战,但是她的孤单声音仍旧不被注意,同样,W.麦独孤(W.McDougall)处理自我的方式也未对心理学的理论潮流产生过任何影响。围绕着自我概念已经汇集了太多的哲学思索,以便使这种自我概念为具有科学头脑的心理学家所接受。心理学家需要事实,需要可以观察的资料,借此把训练有素的内省(introspection)转向所谓的自我,然后,也许没有发现什么东西,或者发现了动觉或情感(kinaesthetic sensa- tions or feeings),但是就是找不到自我这个特殊的元素。这是不足为奇的;由于他们的先入之见,他们不得不在探索自我的经验基础时运用一台心灵显微镜(mental microscope)。但是,如果人们通过显微镜观察的话,他就不会发现像脸这种东西的存在。
    以此方式对待自我的心理学家和看到自我从心理学中消失的心理学家在处理形状、事物和运动方面不会做得很好。如果运动不过是一种“灰色的闪烁”,那么,自我可能仅仅是“身体处于张力状态时躯干或躯体老干部分的动觉”[铁钦纳(Tichener),1911年,p.547」。由于我们已经建立了形状、事物和运动的现实,因此我们在建立自我的现实方面将不会遇到更多的困难。
    确实,倘若讨论行为环境而不把自我包括在内,这业已被证明是不可能的事。一方面,我们发现环境本身依赖自我,依赖它的注意和态度;另一方面,我们发现自我的方向与空间格局的组织同时建立。这两组事实都将被用作我们介绍自我的线索,但是,我们把第一组事实与第二组事实(自我定位、自我方向和自我运动)放在一起处理,因为它与前面的讨论相一致。
作为一个场物体的自我——它的分离问题
    首先,自我作为一种行为,如同场内其他分离的物体行为一样。那么,以此方式处理自我是否正确呢?我们的第一个问题是:分离的力量是什么?我认为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系统阐述,下面一些段落中提供的答案只是暂时性的,而且是不完整的。如果自我在许多方面虽与其他场物体有所不同,但是仍然被作为场物体来处理,那么,我们至少需要知道,哪些可能的因素会产生自我的分离。我们已经使用了“自我”这个术语,但尚未予以明确的界定,这是因为,在我们刚开始讨论时,没有一种定义是恰当的;甚至可以说,自我不可能是恒常的,自我不可能限于不变的范围之内。测试这一范围是对该措施的一种探索,通过这种探索,自我可能被触及。想象一下,一个敏感的人处在粗俗和狂暴的人群中,他的自我将会收缩,以此作为防范他们粗鲁和情绪爆发的手段。运用通俗的说法(这可能比我们通常想象的更接近于事实),也就是他缩进壳里面去了。进一步说,也就是火刑柱旁边的殉难者;他缩到里面去的那个壳并不包括他的身体,因为身体的多重性不能再对它的自我施加任何影响。另一方面,在更加正常的条件下,我们的身体属于我们的自我,这是显而易见的。正是这个“我”,把球打到对手球场的角落里去,也正是这个“我”,快速奔跑100码的距离,还正是这个“我”,艰难地攀上“烟囱”。这个“我”并非某处的一个精神点(Spiritualpoint),而是在做了这各种事情以后使我的身体成为整体的某种东西。
    或者,让我们观看另一面的一番景象:畸形、痣、假牙、头发的脱落,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尽可能隐藏起来的东西;再也没有比M先生的议论更刺伤N小姐的自我了,因为M先生说,她的好看还不及她朋友的一半。
    但是,皮肤的需求决非自我的界限。如果M先生说,她的朋友比她穿得更漂亮,N小姐同样会觉得受了侮辱。确实,我们的服饰「如弗吕格尔(Flugel)议论的那样,在我们自己和外部世界之间形成了中间层」也很容易成为我们自我的一个真实部分。对一位花花公子来说,它们进入了他的自我中心。
    限制还可以再放宽一些。P太太认为Q小姐是一个可憎的人,一个坏教师,因为Q小姐声称P太太的孩子是一个懒惰的和愚蠢的小鬼。P太太的自我通过她的孩子而被触及,因为她的孩子属于她的自我。年轻人意欲从父母那里自我解放出来的斗争是一个冷酷的事实,这个事实是许多斗争的基础,而那些斗争往往具有悲剧的性质。但是,此类斗争的范围并不限于家庭方面;如果你攻击共和党或保守党,那么,你也会在一个好公民身上激起狂暴的情绪。我们毋须再赘言了。自我的界限随着情形而变化,而且,同一个人在不同情形里,自我的界限也有变化。在有些情形里,诸如巨大的悲伤、极度的沮丧等,自我的界限会发生收缩,但是,也有一些情形会扩展自我的界限,直到它实际上包括整个世界,如同在真正的狂喜状态中表现出来的那样。
    但是,这种非恒常的界限并不是自我完全独有的特征,也不是在外部(行为)世界中没有任何对应物。现在我们见到了整个台球桌,而台球只是其中一个项目而已;当我们观看台球比赛时,这里,整个台球桌便成了台球比赛这一更大单位的一部分了。扩展并非一种连续的过程,而是在更高单位界限的规定下跳跃式前进。自我也是一样。从我们的皮肤到服饰,从服饰到我们的家庭,如此等等。我们补充这段评论并不是想把自我的特征缩小到最低限度,而是去减少下列批评,即界限本身的非恒常性证明我们不能把自我当作场内的一个物体来处理。
    如果自我的界限是可变的,那么,在每一种情形里它仍然是一种界限,而我们的问题是,哪些力量产生了它?
    解决我们的问题所迈出的第一步
    这个问题尽管未被系统阐述,但是,就躯体自我而言,或者至少就可见的躯体自我而言,已经由苛勒提供了部分答案(1929年,pp.224f.)。我坐在写字台旁写这本书。桌面、写字垫板和钢笔在我的行为环境中是一些可以清楚分辨的、充分分离了的单位。我的笔在哪里?它由我的手握着,我的手像钢笔、垫板和桌面一样是我的场内的一个单位。把我的手从钢笔那里分离出来的力与那些垫板从桌面那里分离出来的力属于同样的类型,我们在第四章已充分讨论过这些力。同理,我能看到我身体的其他部分,当然也是正确的。在我的视野里,它们是分离的和统一的,就像视觉行为环境中的任何一个部分一样。
    第二步:为什么我把视觉上分离的手看作“我自己的”手?
    余下的问题是:为什么我把这只手看作我自己的手,把这条手臂看作我自己的手臂(而不是仅仅看作熟悉的手和手臂),或者看作考夫卡的手和手臂,就像我看到X和Y的手和手臂那样呢?有充分证据表明,婴儿把他们身体的一些部分看作外部物体。苛勒的另一个论点(我曾经听到他用于讨论)使我们更接近了这个问题的答案,这是一个典型的心理学问题,尽管在我们的标准心理学教科书中还未被提及过。它是由行为环境开始的:那儿是房间的墙壁;墙壁前面有一张桌子;桌子上有各种物品;右边和左边还有一些其他的墙壁,在墙和我本人之间有其他一些物体;但是,空间不仅在前面和侧面(空间不很清晰,未被清楚地界定),空间也在后面。这后面的说法是正确的,也是容易表明的,尽管它从未在心理学教科书中被提到过。设想一下,我正站在讲台上讲课,讲台后面的地板突然下陷几千英尺。讲台的宽度足以使我在上面舒坦地行走,但是,我在这种讲台上的举止行为会不会像在普通的讲台上的举止行为一样呢?当然不会。因为事实上我的讲台后面现在是危险的空洞,它时刻决定着我的活动。因此,我在讲台上的正常活动为我的“后方”所左右;那意味着后方是存在的,行为空间并不面对着我,而是包围着我。现在,苛勒的论点继续道,在前方的最后一个物体和后方之间存在什么东西呢?那里的空间是绝对空的吗?答案是:肯定不是;在“前方”和“后方”之间的“这里”是我称之为我的自我的那部分行为世界。根据这一论点,我们可以得到针对我们问题的下列答案:“前方”、“左方和右方”、“后方”、“上方和下方”都具有涉及一个物体的空间特征,该物体才是空间协调系统的真正起源。这个物体从其功能而言不同于其他物体,因为它决定了基本的空间方面。我们应当期望这个物体具有不同于其他一切物体的特性。我们在自己的研究中获得了第一条线索;我们称之为自我的那个物体在一个决定性方面不同于其他一切物体,正如自我这个术语意味着它与其他一切物体之间的差别一样。这就是第一条线索,非它莫属。唯有自我的一个方面,而且相对来说表层的一个方面,才是空间组织中其作用的结果。有了这些限定,我们便可建立某种东西。现在,我们可以为该问题(为什么我的手尽管像一支笔、一只匣子或者另一只手那样由同样的因素组织而成的,但它仍被看作为“我的手”)提供第一个答案了。如果它确实属于决定“前方”、“后方”、“左右”的核心物体的话,它必定会被看作为“我的手”。
    最后一步:可用的组织定律
    我们仍与一个完整的自我理论相距甚远,我们甚至还没有回答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即在整个场内哪些力量分离了这个单位。但是,我们已经表明,单凭组织原因,该单位必须属于一种特殊的类型。现在,让我们回到我们自己的问题上来。根据我们第四章介绍过的原理,在一个完全同质的场内是不可能有任何分离的。我们在第四章考虑了纯粹的视觉场,而且看到了当视觉场完全同质时它们将成什么样子。现在,我们来谈自我;也就是说,我们尚未调查过整个场处于完全同质的那些条件。至于能否在实验室里把这些条件创造出来,我是抱怀疑态度的,因为它们完全是非自然的。但是,它们确实发生了。
没有自我的行为世界的一个例子
    我知道有一个极好的例子,它来自一位曾在万丈深渊的冰隙中昏迷后醒来的著名登山运动员的报告。这篇文章写于1893年,我在看了这篇文章后进行了思考,尽管作者尚未明确地陈述这一观点。尤金·吉多·拉默教授(Prof.Eugen Guido Lam-mer)是维也纳的一名教师,他独自一人首次从北面攀登舍威塞斯山峰(Thurwiesers pitze),四周均是冰山峭壁,他爬过西面的山脊准备返回到下面的冰川上。他在下山的途中经过了东阿尔卑斯山(Eastern Alps),一个最为险恶的冰川,该冰川为白雪覆盖的、迷宫似的冰隙所撕裂,他通过的时候正巧是白天最热的几个小时,原来踏上去很坚硬的冰块,这时却由于太阳的热量而软化了。他差不多快要通过该冰川了,这时,那座他已经踏上去的雪桥突然出乎意料地断开了,于是他掉入了裂口之中,好几次撞到了冰隙的两侧冰壁上,最终失去了知觉。现在,我尽可能不加夸张地翻译他当时的描述:“……雾……黑暗……雾……呼呼声……带有小亮点的灰色幕帐……雾……昏暗的曙色……柔和的哼哼声……呆滞的不安……雾……某人发生了某事……朦胧的雾……总是那个光点……一种颤抖的战栗:冷湿的东西……雾……那是怎么回事?……努力思考……啊,还是雾……;不过,在那个光点外面又出现了第二个点:对啊,那就是我!……雾,沉闷的铃声,霜……是一个梦吗?……对,确实,一个荒唐的、荒唐的、荒唐的梦!——已经梦见——不,更确切地说,我已经梦见……”。我不想把这段话摘引到底,也即充分地意识到这一情境,我也不想谈论这位勇敢的登山运动员如何通过他自己的努力成功地解救他自己。迄今为止摘引的这段描述已经足以供我们开展讨论了。如果这段描述正确的话,而且生动的和令人印象深刻的描述使它很可能做到这一点,那么,这段描述便说明,从现象上讲,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是在没有自我的情况下度过的,正如我们可以想象的那样,这段时间是以一种完全的同质开始的。自我甚至没有与场的第一个清晰度即光点一起出现,也甚至没有与第一个不安的感觉一起出现,显然也没有与第一个有意识思维一起出现,尽管这个有意识思维很快导致自我的短暂建立,然而,这种建立是相当不稳固的;它重新消失,复又以更大的稳定性和更好的组织重新出现,这种经历似乎是一场梦。
    从这个例子中得出的结论
    尽管上面这段描述十分有趣,但我们不准备在这里进行讨论。我们从中得出的结论是:自我,如同任何其他的场物体一样,在场具有大量异质以前是不会分离的。让我们设法收集当自我出现时场的不同组成成分:有视觉资料,如黑暗的雾和雾中的光点;有听觉资料,如一种柔和的哼哼声;有机体觉(coenaes-thetic)资料,如呆滞的不安感、颤抖(那也标志着温度觉资料);最后,便是思维。所有这些资料从现象上和生理上说都出现在同一个场内,它与我们假设的心物同型论(isomorphism)原理是一致的,也即所有这些过程,从身体的各个部分开始,都发生在同样的脑场里。这种说法并不新颖,因为我们以前已经表明,同一空间包含了不同感觉性质的物体。首先,这些过程或多或少不加区别地分布在整个场内,接着,组织便发生了,于是场便成为两极的,其中视觉图形,即光点,成为一个极(客观上讲,这个光点是拉默往下掉时身体撞开冰隙使光线通过雪桥中的一个洞孔而产生的),而自我则成为另一个极。我们可以假设,形成自我核心的这个点将把躯体资料引向它那里,而听觉和视觉的资料则与外部一极保持在一起。至于这个核心点(point core)本身究竟如何形成,我们尚不得而知。不过,它一定与那个遭难的登山运动员早先的自我有很大关系,也就是与他的愿望、恐惧、决心有很大关系,它们现在开始起作用了。我可以肯定地说,一个婴儿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决不会体验一种自我的;事实上,一个婴儿会在没有自我组织的情况下过一段相当长时间的生活,而且还有一段更长时期的生活是在十分动摇和不稳定的自我组织情况下度过的。
    但是,即便我们不考虑那个人的历史,我们仍有充分的东西供我们理解自我的分离,因为我们一方面有视觉和听觉的资料,另一方面有躯体的资料,包括一般的寒冷感觉。看来,后面这些资料有其共同之处,它们从其他资料中分化出来,自身形成一个单位,而它们在整个场内的地位将受制于其他资料。于是,我们作出这样的假设,单凭纯视觉上同质的刺激,场就只有雾,雾里没有任何东西,甚至没有一个自我在后来得以出现的空洞。只要没有东西去打破刺激的同质性,也就不该有任何东西去干扰这个雾,而雾是构成整个行为场的。因此,分离是由异质产生的,分离是由于相似性定律,即等同的过程自行巩固,并与其他过程相分离。低级感觉的资料比之高级感觉的资料,其彼此之间的差别要小得多,这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倾向于支持我们的观点,它将导致这样的结论:在早期的演化阶段,也即在不同的感觉开始分离以前,没有一种自我世界会发生。遗憾的是,这个结论是尚未得到验明的结论。
    然而,在这些感觉过程的差异发生的地方,自我组织开始变得有可能了,不同兴奋之间的界面(boundary surface)可能成为“界膜”(boundary membrane),它将自我系统结合起来,并使之与场的其余部分相分离。这种解决问题的首次尝试是对还是错,我说不清楚;但是,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或类似的思路肯定是正确的,除非我们的整个理论都错了,这一点是十分明显的。
    其他的假设:与自我相关的某些经验
    为了使这一假设的含义更加明确些,我将把它与其他可能的假设相比较。人们可能认为,有些过程或经验就其本质而言是自我经验(Ego-experiences),这些自我经验不同于任何组织,但却通过它们自身构成了自我。这些自我经验可能是:快乐、痛苦、情绪、需要、愿望、欲望以及我们的思维。但是,对于它们中的大多数来说(如果不是对它们的全部来说),我们可以表明,它们既可属于我们的自我,又可属于环境场的一些部分。让我们以情绪为例,它在过去曾被十分经常地用作“主观的”(也即与自我相关的)经验的典型例子。甚至当我们自己感到高兴时,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片灰暗的景色;一株白杨看上去并不自豪,一株幼桦看上去并不害羞,而且伍德沃思(Woodsworth)也没有使黄水仙的欢欣成为不朽!传统心理学会反驳道:正是你把这些情感投射到自然界的物体中去;你不能严肃地认为景色实际上是悲哀的,黄水仙实际上是欢欣的。你通过一种称作移情(empathy)的过程,用你自己的情绪影响了这些物体。这种异议的貌似有理在于两种假设,一种假设显然是错误的,另一种假设将这个论点转向那邪恶的圈子。第一种假设是,当我们把悲哀归于一种景色时,我们指的是地理景色。这当然是荒谬的,不过,同样荒谬的是对我们观点的这种解释。悲伤也好,欢欣也好,以及我们使用过的其他特征,用于这些描述主要是对行为物体来说,而不是对地理物体来说的。这些特征是行为物体的特征,我们的对手也明确地承认了这一点,他们试图解释这些行为物体如何变成这个样子的,也就是说,通过投射,通过移情,而变成这个样子的。第二个假设认为,情绪实际上是主观的。如果确切一点的话,那么这种论点便是这样的,外部物体看来被赋予了情绪,这些情绪按照刚才陈述的假设,纯粹处于主现状态,而我们则把这些情绪投射到物体中去了。这一推论的说服力存在于情绪主观性的假设之中,移情并不证明这种主观性。相反,只有当我们作出这种假设时,我们才被迫假设一种移情(一种不能被直接证明的过程),这对我们第一种描述的真实性提出了疑问,并用另一种假设取代它——景色实际上并不是悲哀的,而是我将自己的悲哀投射到景色上面去了。但是,对此假设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明,而我们上面提到的事实(即此刻我们自己的情绪可能与我们看到的物体的情绪特征有所不同,甚至互相形成对照),把移情理论置于一种困难的境地。我们难道没把情绪作为我们的自我过程来体验吗?当然,我们是这样做的;人们从未认为情绪是外部行为物体的特征。但是,尽管极少有人认为情绪与自我相关,而事实是,它们在有些情形里,或者在大量情形里,一点也未被证明是这样的。因此,如果说情绪既可以由我们自身携带,也可以由(行为)物体携带,这样说看来更加自然些,情绪既可进入我们称为自我的那个单位,也可进入场内的其他组织单位,这样说也更加自然些;我甚至倾向于这样认为,不包含自我组织的一个场可能是高度情绪化的,而且,我还相信,拉默教授的非凡经历是带点情绪色彩的(如果不是饱含情绪色彩的话),即在他的自我意识出现之前,是带点情绪色彩的。
    上面分析了情绪。那么,愿望、需求和欲望又怎么样呢?就我所知而言,回答也是同样的。我们看到那张脸上的“贪婪”,但是并不体验到这是我们自己的欲望,我们会对朋友眼中闪耀的坚定决心表示钦佩,但是我们自己却下不了决心。甚至非生物也会出现需求,例如未完成的曲调,或者当曲调在结束前突然中止,或者一幅不完整的图形等。
    那么,我们的思维又怎样呢?在我的自我之外能否体验到思维呢?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在沉思,这个事实并非一个恰当的例子。因为我们不知道他的思维是什么。但是,也有其他一些例子证明思维可以属于外部物体,对一切正常人而言,外部物体是指其他一些人。许多人做过与下述内容相像或相似的梦:他们正在和一群同事参加口试;测验者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他们无法回答,于是,测验者转向下一名应试者,他立即提供了正确答案。在这样的梦中发生了两种思维,两者在头脑中都不是做梦者的自我,尽管它们都出现在他的梦中。问题是由测验者提出的,正确答案是由一位学生提供的,而做梦者的自我却无法产生它。于是,答案发生在做梦者的场内,而不发生在构成他自我的那个场部分内。尽管我还缺乏证据,但是我仍然相信,在剧作家和小说家的作品里,同样的事情也会发生。作者将会直接获得思维和言词,作为“他脑中的孩子”的思维和言词,而不是作为他自己的思维和言词。
    还有喜悦和痛苦。从拉默的报告中我们知道,不安的感觉可以在没有自我的情况下被体验,于是我们没有理由排除下列假设,即适度喜悦也能以同样方式被体验。当我们懒洋洋地在太阳下取暖或者在热水浴缸里瞌睡时,我们便接近这种情况了。然而,强烈的疼痛,看来始终是自我的事情。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它不过证明自我确在那里,所以强烈的疼痛才能被体验到。在所有的体验中,唯有疼痛通过自身成为自我的载体。如果没有直接的证明,这种情况便不大可能为人们所相信,尽管疼痛(或者确切地说通常导致疼痛的这类刺激)可能在特定条件下对自我组织作出特别巨大的贡献。
与自我相结合的经验的条件是什么?
    我们从这一讨论中得出结论认为,自我特征表明,它不可能通过过程本身或在隔离状态下产生,它必须与自我系统相结合,以便获得这种自我特征,有些过程比其他一些过程更适合于这样的结合。但是,在每一个特定的情形里,问题还是存在着:为什么这个过程在此刻属于自我而不是属于外部物体呢?这个问题与另一个问题密切地联系着:此时此刻使自我保持分离的那些力量是什么?我们在先前曾经推测过有些力量可能对这种分离负主要责任。但是,我们也提到,自我问题不能单在空间的三个维度中予以恰当处理,如果不考虑时间因素的话,我们将失去自我的主要方面。现在,我们将精心阐述这一观点。
    对我们问题的一个答案
    让我们回到我们的问题上来。尽管我们此刻尚未真正了解那些把自我统一起来并与其余部分相分离的力量,但是,我们必须假定自我是一个特定的场部分,它与场的其余部分处于不断的相互作用之中。现在,我们可以转向另一个问题了——为什么某些过程并入这个亚系统(subsystem),而另外一些过程则不并入这个亚系统。并不是所有发生在特定时刻的过程都可以形成自我的部分,这是从我们的理论中得到的一个简单结论:没有一种自我能作为特殊的系统而存在,除非它把自已与其他系统分开。
    不同的感觉资料和自我
    与我们自己的身体资料相区别的视觉资料将保持在自我之外,这一事实直接导源于视觉经验的性质。视觉经验在大量分离的物体上具有丰富的清晰性。如果视觉为我们提供空间上分布和分辨上清晰的许多物体,那么,视觉肯定主要地为我们提供非自我的东西了。我们身体的可见部分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它们被归入自我中去?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只能提供一个轮廓,但是,这种轮廓却是相当清楚的。因为,我们对自己肢体的了解不仅来自视觉,而且也来自其他一些来源,它们使我们注意我们身体的不可见部分。这些过程产生于内感受器和本体感受器(entero and proprioceptors),正如我们已经解释过的那样,它们是形成自我组织的第一批材料。因此,如果可见的身体资料的位置正好与属于身体同一部分的其他资料的位置相重合(这里的所谓“重合”,当然指在行为空间中的重合),那么,我们应当运用我们的接近性定律来解释为什么视觉资料与自我特征一起被体验了,即“我的手”、“我的腿”,等等。对于局部的动觉过程来说,由于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有助于组织自我,因而不是独立的局部事件,而是一个更大事件系统中的部分事件。因此,如果一个视觉资料与一个动觉资料结合在一起的话,那么,它也肯定成为一个更大整体中的一个部分,也就是说,它肯定被并入自我系统。正如先前提到过的那样,这种合并不是发生在生命的开始,因为婴儿对自己身体和其他物体的区分要到婴儿一周岁以后才会变得清楚起来。
    为什么我把我面前的这只手看作是“我的”手,而不是仅仅作为一只手,当我们发现它是一个问题时,心理学却长期以来被相反的问题所占据了:为什么我看到的东西在我的身外而不是在我的身内?这个问题产生自一种糟糕的混淆,即把自我作为经验的一个资料,把身体作为现实世界的一部分。一俟这种混淆得到澄清,这个问题也就烟消云散了。上述情况在苛勒的《格式塔心理学》(Gestalt Psychology)中已经得到极好的证明,这里已毋须重复。此外,读者应当能够自行提供这个论点。
    情绪和思维
    情绪的定位看来没有多大困难(排除情绪本身的性质问题,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后面进行研究)。但是,如果我们承认情绪是具有某些特性的过程,那么,它们在自我或外部物体中的定位将有赖于接近性问题。当我看到一匹用后腿站起的马,并且听到它疯狂的嘶叫声时,由这些过程携带的情绪将与这匹马相结合。相反,肯定存在着一些特殊的因素,它们使得该情绪看起来像我自己的情绪,它们与马的系统中后腿站立和嘶叫的自我系统具有同样的关系。此刻所说的将仅仅是推测。对情绪来说行得通的推测对思维来说也行得通,除非我们缺乏具体的资料去支持我们的解释。我们将把这个问题留给未来,而仅仅满足于已经提出的问题,以及解决该问题的可能性。
    需求:与行为世界相偏离的自我恒常性
    关于需要,我们可以说同样的话,但是它们必须引入一个新的和十分重要的论点。情绪和思维都是过程,尽管它们在有机体内留下自己的痕迹,但在它们发生以后便不再存在。可是,正如我们将充分地讨论的那样,需要是一种紧张状态,它们一直坚持着,直到放松为止。我们的最一般目的会变成持久的,因为紧张状态在我们生命的大部分时间里将持续存在。由于这些需要是我们的需要,因此它们当然属于自我系统。现在,我们已经讨论了至少一种情况,即行为场根本不包含自我。那么,我们该不该假设,自我系统已经暂时地完全消失了呢?这样一种假设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人的需要是不受那种偶然事件支配的。他不仅在此之前和在此以后仍是同一个人,具有同样的兴趣和理想,他还相信,他从冰隙裂口中逃生的行为主要是由于他以前生活中确立起来的需要。我们可以把他的描述重新翻译成下面的话:“回想起来,在整个登山期间,我的意识从来没有完全清醒过。我的活动的目的性或多或少像一名站在屋顶檐槽里的梦游者的目的性;我的大脑像钟表一样,多年来干了我曾经计划去干的事情。我无法十分热情地建议,人们会通过想象中的一切可能性而获得做梦的习惯。尽管它使一个人更加儒怯,但却说明了闪光般的‘心理呈现’,它拯救了我”(1.C.,p.71)。我们的结论是清楚的:自我从行为世界中消失,对于正常人而言,意味着自我的消亡。即使当自我未在意识中呈现,它仍然作为心物场的一部分而幸存下来。这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当自我存在于我们的行为世界中时,这种现象的或意识的自我并非是完整的自我。有可能的是,自我首先在组织中形成,该组织在意识水平上行进。在自我形成以后,它变得越来越稳定,越来越不受暂时的组织条件的支配,最终成为我们整个心物场的一个永久分离的部分。正如我所看到的那样,这是各种精神分析理论( psyohoanalytic theories)的正确论证,这些精神分析理论研究了该永久性自我的特性,包括其中的紧张和压力。精神分析的术语至少是误导的。精神分析学家使用无意识(unconscious)这个术语是令人遗憾的。我们曾在第二章(见边码P.50)简要地提到过它,我们曾说,如果我们把如此指定的现象陈述为场事件,则运用该术语的理由将不复存在。我们的自我概念满足了这一承诺。自我是一个更大场内的亚系统,甚至当这个场不是行为场,甚至当自我没有意识时,它仍然是一个更大场内的亚系统。在我看来,对“无意识”的强调似乎是为了表明对意识的过高估计,尽管听起来有点自相矛盾。无意识这个术语使“意识”成为一切心理活动的参照点。无意识事件被陈述为似乎是有意识的。根据我们的观点,心理方面(如果你喜欢的话)或行为方面超越了现象方面或意识方面,后者不过是更大场事件的一小部分而已。
    但是,若要正确地解释精神分析原理,便不能仅仅靠耸耸肩就可予以否定的。任何一个精神分析学派都声称,它可以面对公正而严厉的批评。精神分析的发展受到两极的影响(这两极曾经影响了整个心理学),一极是机械论(mechanism),它在弗洛伊德(Freud)的早期研究中占据首要地位,另一极是生机论(vi-talism),甚至带点神秘色彩的生机论,它在后来的发展中十分重要,尤其在荣格(Jung)的研究中。我敢于预言,当精神分析从机械论和生机论的偏见中摆脱出来以后,它将进入一种新的和更加健康的发展状态。
    两种结果:
    1.时间上恒常和发展的自我;一种人格理论的基础
    在长期以来尽可能贬抑自我观点的科学里,是不大容易正确评估持续的自我系统这一概念的重要性的。它对整个心理学的影响可能要比我们目前看到的更大。此刻,我仅仅提及它所具有的两种结果。首先,它为我们科学地理解人格(personality)发展提供了一个真正的基础。在行为场的一切变化中,自我继续保持为一个分离的部分。这种分离不会始终沿着同一条界线行进,也不会不变地具有同样的强度,在场内自我的相对重要性将会变化。整个场内的自我似乎仍然可与它的地理环境中的物理机体相比较。两者都是在一个更大的系统内有力地组织起来的稳定的亚系统,而且,如同在一切变化中一样,有机体保持了它的同一性(identity),促进了它的成长和发展,自我也通过使自身保持在行为环境的不断变化中,或者更一般地说,保持在心物场的不断变化中,而得到了成长和发展。把活动作为行为来研究,恰似在整个场里研究使自我亚系统得以平衡的连续过程,这样一来,就有可能把我们从汉弗莱那里接收过来的有机体的行为原理用于自我。现在,在不断变化的条件流(stream of condi-tions)中保持其同一性的自我,必须按照干预的原理来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说,自我与任何一种实际环境中的实际有机体没有什么不同。这些干预在不同的情形里会发生不同的变化,这一点如此之明显,以至于毋须重提。但是,自我本身(在它们首次形成时,而且,由于个体的心物构成之性质)具有不少的差异。我们将在后面深入地讨论这些差异。这里,我们只想强调,心理发展像任何其他发展一样,不仅仅是一种偶然事件,尽管偶然性对其影响较多。自我系统的稳定组织使其免于每一种新潮流引发的变化。此外,稳定性这个术语必须正确地加以解释。我们在任何时刻,甚至撇开外部影响不管,都不能把自我看作是完全平衡的,完全静止的;自我本身基本上是时间的,它不是一种独立于时间的状态。自我总会走到某个地方去,因此,自我的稳定性只有在它的运动方向中被见到。被我们视作空间组织因素的良好连续定律(law of good continuation)将会在这个最具生气的心理学问题里找到其用武之地。人们期望,今后的研究将会确立这一原理的运作。对它进行系统阐述也是瓦解在科学心理学和理解心理学之间人为构筑的障碍的一个步骤,因为,这一步骤为人格研究提供了“理解心理学家”在心理学的科学主体中所遗漏的东西。还有一些老问题,如遗传和环境,本性和教养,也将从我们的自我概念中获得一种新的意义(考夫卡,1932年)。
    2.与记忆不同的心理保持
    其次,我们的自我为我们提供了与人们通常理解的记忆不同的“心理”保持和连续(“mental”permanence and continuity)。心理学在抛弃了灵魂以后,只剩下瞬间即逝的过程,包括意识流(stream of consciousness),尽管心理学家把前后不一的观念或意象陈述为实际上持续的物体。能够用来说明心理上一致的唯一因素是记忆,这是一个在众多的心理学著述中得到更加广泛运用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得到清晰界定的概念。我们将在后面探讨记忆问题;这里,我们只须强调,自我的保持在我们的理论中不是一个记忆问题,而是一个通过时间的直接持续问题。时间上的同一性(通过时间的持续)可能会具有不同形式。对此进行讨论将越出本书的范围,不过有两个极端的例子可以提一下:一颗钻石的持续性是以下列事实为特征的,即昨天构成这颗钻石的材料与今天和明天构成这颗钻石的材料是一样的;可是,一个有机体从胚胎到死亡的持续性就木同了,有机体得以构成的材料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即使材料得以组织的形式也不是恒常的。第二种持续性几乎不能称为记忆。因此,与有机体的持续性相似的自我的保持也不能称为记忆。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将在后面看到的那样,这种自我的保持使得记忆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可能。但是,如果自我作为一个分离的系统(甚至当它在意识中消失,或者当意识完全消失时)而存在的话,那么它必定存在于一个与之分离的环境中。我们刚才对自我所作的结论,原则上也可应用于行为环境。如果自我作为一种现实性而不仅仅作为一种潜在性来保持的话,那么,对于自我得以存在的行为世界也同样正确。我们将在后面一章看到,这一结论必定会影响我们的整个记忆理论。
自我的复杂性
    现在,我们来详细地研究在特定的时间上构成的自我。我们已经看到,自我的界线是可变的,这一事实意味着,除非自我缩小到微不足道的程度,否则,它便是复杂的,是由作为亚系统考虑的多种部分构成的。现代心理学把自我的复杂特征的概念归功于勒温(Lewin,1926年)的研究。它的经验主义基础在于心理动力学(mental dynamics)的事实,在于活动的领域。如同先前存在的状态处于不断变化中一样,所有的活动都需要力来使之启动。于是,便提出了关于这些力的性质问题。
    活动的原因
    我给一位不在此处的友人写了一封信。是什么原因促使我这样做呢?在最近的20年间,行为主义者(behaviourists)以及那些追随行为主义的心理学家已经对这个问题以及与此相似的所有问题进行了回答,答案是:由于写信是一种反应,因此它必定由一种刺激所引起,正如膝盖下方的健被轻叩所刺激而引起膝跳反射一样。这种刺激一反应(stimulus-response)的概念曾经使心理学家着迷,尤其是在美国,而且,若要与它进行争辩是困难的,因为人们在活动问题上所提出的每一种原因都会立即被下面的问题所推翻:难道那不是一个刺激吗?如果没有刺激的话,反应又如何发生呢?因此,如果我现在说,我之所以写这封信是由于我的意愿促使我这样做,那么,他们就可能反驳道,这种意愿便是刺激。接着,他们开始做文字游戏了。在这游戏中,词的刺激将会失去它原来的意义。根据原来的意义,词本来是一种由外力引起的感官感情。这样一种外力(或者从正统的意义上讲这样一种刺激)不能被引伸用来说明我的活动的原因。由于既找不到钢笔又找不到纸张,从而使我的意愿化为行动。如果我想写信,可是手头没有所需的材料来执行我的意原,于是我便跑到文具店去购买文具。如果文具也买不到,我便在“自己心里”写信。当我最终把信寄出去时,我尽管仍看到笔和纸张,但已不会重新写信。写信的活动肯定是由于一些力,它们随着写信的活动而消失,也即写信的活动是由于某些张力,这些张力随着我的写信而缓解。这些张力肯定是自我系统内的张力,而活动看来则是解除这些张力的一种措施。
    自我结构的复杂性:蔡加尼克实验
    现在,这样一种简单的反射立即导致这样的结论,即自我必定是复杂的。让我们来探索这种复杂性,办法是考虑一下迄今为止从勒温学派中产生的最为精细的一些实验,也就是由蔡加尼克夫人(Mrs.Zeigarnik)从事的记忆研究。由于这项研究从技术角度看是无懈可击的,从取得的结果看是不同凡响的(它证明真正的实验能在比我们曾经报道过的心理学问题更加接近的领域中进行),因此,我将稍稍详细地谈论该研究的细节。这个实验的程序是向被试布置若干任务(在一个系列中为22个任务),其中一半任务允许被试去完成,而另一半任务是在被试操作的过程中予以干预,即当他们正在通往解决问题的途中给他们提出新任务。
    被试事先并不知道他们是否被允许完成这些任务;他们不知道这种为干预而干预乃是实验的主要特色之一。在实验结束时,实验者要求被试告诉她刚才他们在干什么。由于在每一项任务以后,“为了保持桌面整洁”而把一切材料都放进抽屉里,所以在这情境中没有什么东西与这些任务具有直接的联系。被试们列举了一些任务,对32名被试而言,回忆出的任务在7-19之间不等,平均为11.l,占50%;在另一个系统中,有20个不同的任务,被试14名,回忆出的任务在7-16之间不等,平均为10,还是50%。然后,实验者根据这些任务的完成和不完成情况将它们进行分类,从而发现这些类别中的任何一种类别是否受到回忆的青睐。由于某些任务本身自然地比另外一些任务更容易被记住,因此全体被试被分为两组,他们虽然接受同样的任务,但是按照完成情况而受到不同的对待;对一组被试来说允许完成的任务对另一组被试来说则受到了干预。回忆出未完成任务与回忆出完成任务之间的关系用RI/RC=P表示,它是对任何一种偏爱的数字表述。如果P=I,那么RI和RC之间便没有任何差别;如果P>1,那么未完成的任务更容易被回忆;如果P<1,则完成的任务更容易被回忆。
未完成任务的优势
    在具有32名被试的第一个系列中,P等于1.9,而在具有14名被试的第二个系列中,P=2.0。那就是说,未完成任务得到回忆的程度是完成任务得到回忆的程度的2倍。这些任务的种类多样,且难度不一;它们包括图画,例如一个蜂窝状图样的延续;包括其他一些手工技巧,例如串珠子和打孔;包括独创性的结合,例如拼板游戏;包括某些记忆测验,例如从同一个指定的字母开始找出一位德国哲学家、一名演员和一座城市等。得到的结果视任务而不同;在有些任务(第一系列中的4项任务)中,P的商大于3,有三项任务P<1。我们暂且不去考虑任务的影响,而是转向对这一在团体实验中被充分证实了的清晰结果的解释。在团体实验中,49名大中学生的P结果等于1.9,而在13- 14岁的45名小学生中,P=2.1。
    对这种优势的两种可能性解释的驳斥
    第一种解释基于干预引起的情绪震动。由于受到干预,因此接受那些被干预的任务时产生的情绪色彩可能与事后容易回忆有关,这是符合下列观点的,即一种感情色彩有利于记忆。
    这一假设是用下列方法来检验的。某些任务必须被干预,以便赋予情绪的震动,然后又被提供以便完成。这种新的提供之所以增加了它们的回忆价值,是由于两个原因:一方面,它们由于第二次被提供,从而引发了第二个情绪色彩;另一方面,由于重复同样的任务,理应增加它的记忆价值。
    用这种方法来实施两个系列。在第一个系列中,给12名被试18个任务,其中一半任务被干预,不让其得到完成,而另外一半任务则先被干预,接着又让其完成。在第二个系列中,也给12名被试18个任务,但是现在任务分成三种,即完全得不到完成的任务,完全得到完成的任务,以及那些先被干预然后又得到完成的任务。在这两个系列中,任务的种类通常是一样的。第一个系列只产生一个商数,即未完成的任务数除以先干预后完成的任务数,得RI/R(I-C)=P’,第二个系列仍然是原来的P商数。
    在这两个系列中,第一个系列的商数P’是1.85,也就是说恰巧与旧的商数P值相同,从而创造了一个有利于下述结论的有力推测,即先干预后完成的任务完全等于迳直完成的那些任务。这一结论是在比较了第二系列中P和P’之比以后才证实的,前者是1.94,后者是1.9,对于不同的被试来说,P和P’两个商数之间的相关系数是0.8。于是,原先的假设证明不能成立。不予完成的任务比完成的任务记得更牢,不论后者是暂时地被干预还是未被干预。由此可见,由干预引起的情绪震动不可能成为未完成的任务得以较好回忆的原因。
    对于未完成任务的优越性的另一种解释是这样的,被试可能认为,他们会被要求以后完成这个受干预的任务。奥尔(Aall)证明,当被试在学习前被告知,他们需要把材料记住一长段时间,这要比他们得到指令为立即回忆而进行学习记得更牢。尽管蔡加尼克实验中的情境与奥尔实验中的情境有所不同,但是类似的因素可能已经发挥了决定作用。这是由两个新的系列来进行检验的,每组有被试12名;在第一个系列中,告知被试,当他们在完成一个任务的途中受到干预时,这个任务实际上还是要在以后完成的;而在第二个系列中,实验者表明这种干预是终局性的,即这个受到干预的任务以后不会需要完成。如果上述正确的话,那么,在这两个系列中,未完成任务的优势在第一个系列里应当比在第二个系列里更大。事实上,第一个系列里的P是1.7,而在第二个系列里,P是1.8。即便这种差异并不显著,但是,我们以此作为出发点的假设还是证明不能成立。
    正确的理论:回忆时刻的张力
    因此,这种解释必须在回忆时刻获得的条件中去寻找。这里,张力(tension)的系统理论随之出现。例如,实验者提出问题:“这一小时里你正在做什么?”这个问题在被试身上引起张力,然后通过实际回忆而解除了这种张力。与此相似的是,每个任务都建立起一种张力,只有当任务实际上被实施时,这种张力才会解除,但是,对于受到干预的任务来说,张力仍然未能解除。所以,在回忆时刻,存在看由这两种张力派生出来的两个矢量(vectors);第一种矢量指向在这小时里被试所从事的一切任务的回忆,第二种矢量指向未完成任务的完成。实验结果表明,后者对回忆是有效的,它使未完成任务更容易完成。另一方面,它还表明,回忆未完成任务和完成任务的实际关系必须依靠这两种矢量的相对强度。蔡加尼克在对其实验结果进行十分彻底的讨论时表明,这两种假设都能被证明是正确的。确实存在一种朝向任务完成的应力(stiess),它可由一种抗拒(resistance)和一种倾向(tendency)来加以证明,所谓抗拒是被试对干预的反应,而所谓倾向是在其他工作完成以后恢复任务的意向。这种倾向被奥西安基娜小姐(Miss Ovsiankina)作为一项特殊研究的目标,对此,我们只能在这里提及一下。该倾向在儿童身上显然比在成人身上更加强烈,前者对待这些任务比后者更加认真。即便过了几天以后,儿童还会提出要求,允许他们去完成那些未完成的任务,然而,他们决不会提出要求去重复一项已完成的任务,无论该任务可能是多么有趣。与这种趋向于恢复未完成任务的应力相一致的是,儿童也具有较高的P商值,为2.5,而成人则为1.9。
      张力对回忆的影响可以通过不同被试的比较而进行研究。有些被试把回忆当作一项与其他任务相比较而言的新任务,或者甚至认为这是实验的主要部分,于是,在他们看来该实验似乎是一种记忆测验;相反,另外一些被试并不把实验者提出的问题与实验本身联系起来,而是把回忆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报告来对待,也即作为一种社交行动来对待。前者的P值为1.5,而后者的P值为2.8。由此可见,由于前者比后者记得更多的已完成的任务,从而降低了他们的P商数值。
      因此,同样的指令,并不保证被试从事同样的任务;唯有个别的分析,而非统计的处理,才能反映出这种差别以及它们的动力效应。这对于干预的效应来说也同样是正确的。对一项任务进行干预,尽管它未在客观上被完成,而是在主观上被完成,也将具有完成的效应;对被试来说,尽管末在实际上解决问题,也会解除他的张力。相反,客观上的完成并不要求与主观上的完成相一致;被试可能会感到,他的成功或多或少是一个偶然事件,他并没有真正掌握这项任务,而且也不会容易地再次去完成它。这些客观上完成任务的事例是未完成任务的动力事例。对P商的个别分析证明了这些论点。
    最后,接受一个任务本身对不同的个体来说也是不同的。我们已经看到,对于儿童来说,这些任务意味着比对成人来说更多的东西,但是,也有可能完全剥夺个别任务的特征,致使每一个个别任务成为总任务的一种单纯说明,也就是说,像一名好被试那样去做,照实验者告诉你的那样去做。对这样的被试来说,不可能有未完成的任务,因为对他来说所谓干预与实际完成任务一样是完成他的总任务。这一推论从10名中学生被试的表现中得到验证。老师告诉这些学生,他们必须到心理实验室去看看这样一种地方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实际上,他们对任务本身并不感到兴趣,只是对下列事实感兴趣,即在一所心理实验室中,这样的任务正在得到应用。结果,他们的平均P商为1.03,其变化范围在1.5和0.8之间。然而,在第一个系列中,平均P值为1.9,而其中的变化范围竟在6.0到0.75之间!由此可见,客观上未完成任务并不对回忆施加任何有利的影响;正是这种未完成任务造成了真正的张力。
    自我的复杂性质:不同的亚系统
    现在,我们可以运用这些实验来证明自我的复杂性质了;我们可以明确地宣称,在这个讨论中,什么东西是毫无疑义的。我们谈到了由每个任务引起的张力和由未完成任务保持的张力。当然,这意味着,在这些未完成的任务中,每一个任务都是一个亚系统,相对地独立于其他的亚系统。如果没有这种程度的独立,那么张力的释放将会遍及整个系统。另一方面,未完成任务能更好地被记住,这一事实证明了它们实际上属于分离的系统。但是,这种推论再次服从于新的实验测试。整个实验是这样实施的,不同任务的分离变得更加困难或者完全被阻止了。实验程序是十分简单的。在实验开始的一小时里,告知被试他们将在这小时内从事一切任务。这样,他们的任务就变成了:所有这些事情是我必须做的,而在其他实验中,每个个别问题都是一项任务本身。按这个新指令进行工作的8名被试提供了P商,其值为0.97,变化范围在1.25和0.75之间;也就是说,在完成的任务和未完成的任务之间其平均值不存在差异。究其原因,是由于以下事实,即在该小时结束时,整个任务(也就是对已知的不同问题进行操作)已经完成了。
    疲劳阻止了充分隔绝的亚系统的建立
    在张力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分离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一些手段来予以阻止。如果被试在完成任务时感到疲劳,那么,p商便<1,10名被试的平均P值为0.74,变化范围在1.2和0.5之间。对于这10名被试来说,有5名被试曾经在6个月以前参加过这种正规的实验。当时他们的平均P值为2.18,然而,现在为0.79,重复本身这个事实没有任何影响,正如其他实验所证明了的那样。因此,在疲劳时,能够保持其张力的隔绝的亚系统不是那么容易产生的——但是,倘若说这些隔绝的亚系统丝毫不能产生,也许为时过早,因为对于成人来说,这些任务包含相对来说一些无关的问题,它们不该被认为是一切可能的张力中的典型问题;我们的解释是,在疲劳时,系统是不太牢固的,在不同部分之间难以建立起有力的隔墙。
    从处于兴奋的被试中得到了同样结果,即P=0.78,在这种情形里,那些导致兴奋的可变的额外张力阻止了小型的亚系统的建立。
    完成的任务比未完成的任务更加稳定
    为什么在这些例子中P<1而不是等于1呢?蔡加尼克对此问题提供的答案是令人感兴趣的,而且,我们将在后面看到,由M.R.哈罗尔(Harrower)从事的完全不同的实验,也证明了同样的原理。回答是这样的:一个完成了的任务是一个闭合的整体,留下了一种充分组织的和稳定的性质之痕迹,而对未完成的任务来说,其留下的痕迹并不具有朝向完成的那种张力,也缺乏由完成的闭合所产生的那种稳定性。由于不稳定,这些痕迹不大可能存在下去,从而在未来的回忆中也不够有力。蔡加尼克指出,这个论点为她的主要结果(即回忆中未完成任务的优势)增添了新的份量,因为它证明了“在我们的实验中,与完成形式的稳定闭合相比,各自的准需要(quasi-needs)的动态张力对于回忆来说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p.69)。然而,考虑到哈罗尔的最新实验,简要地提及一下稍有不同的解释看来也是应该的。正是那些留在未完成任务系统中的张力可能使它们保持更大程度的组织。蔡加尼克设定的彼此对立的两个因素并不是相互独立的;正如哈罗尔已经证明的那样,回忆在很大的程度上有赖于一个痕迹所具有的组织,而蔡加尼克的张力则是一个因素,它对于保持这类组织有所贡献。
    张力的持续性
    那么,这些张力究竟会持续多久呢?这取决于将亚系统与自我的其余部分相分离的那种隔墙的持续性。而这种情况又依次成为隔墙的原始牢度的一种功能,以及向它们发起进攻的力量。然而,由于在我们醒着时,越来越多的张力被创造出来,并在我们的整个自我系统中被解除,因此,任何一种亚系统的隔墙将始终暴露于外部的压力之下,除非隔墙的牢度强大到足以能够经受住这种持久的攻击,我们才能期望亚系统内部的张力会消失。在蔡加尼克实验中创造出来的亚系统不可能具有那种性质,所以我们应当期望未完成任务的优势将会消失,如果在最初的实施以后很久才进行回忆的话。这种预测通过特定的实验已被证明是正确的。让11名被试在最初的工作以后经过24小时再进行回忆,结果得到的平均P值为1.14,其中有8名被试,他们在6个月以前参加过这种正规的实验,曾得P值为2.l,现在的P值则为1.13。
    时间本身并不是产生差异的原因,而是由于它包含了其他一些发生的事情,这已为新的实验所证明。这些实验在操作和回忆之间设计了更短的时间间隔(1-30分钟),然而,在这段时间间隔内充满着高度的情绪体验;正如蔡加尼克所指出的那样,被试的系统被彻底动摇。6名被试得到的平均P值为O.64。
    如果时间间隔是在醒着时或睡眠时消逝的话,那么,是否12小时的时间间隔对于保持应力系统具有不同的效应呢?了解一下上述问题将是有趣的;詹金斯(Jenkins)和达伦巴哈(Dal-lenbach)根据上述模式所作的倒摄抑制(retroactive inhibition)实验对这个问题具有决定性影响。在小型的亚系统中,强度不太高的张力可能会随着隔墙稳定性的丧失所产生的“泄漏”而消失,这种情况已经得到证实。但是,在根据这些情况而对更高张力和更大亚系统的其他情况进行概括时,人们应当谨慎从事。人们确实有可能被诱使去解释下列微不足道的说法,即时间会通过这一原理治愈一切创伤。但是,当我们考虑属于自我核心的十分强烈的需求时,这种泄漏过程的动力学可能属于不同的种类。
    与自我的中央部分的交往:自己
    这个问题把我们引向与蔡加尼克研究相关的最后一个要点。迄今为止,我们把张力归因于被试对任务的接受,也就是说,归因于他们解决这些任务的意图。但是,存在着两种其他的可能性:(1)任务本身的未完成状态(撇开解决任务的原始意图不谈)也可能产生朝向完成方向的应力。这个原因(在我们后面探讨思维问题时加以讨论)也许在蔡加尼克的实验中被忽略了。(2)这些任务不一定像我们假设的那样处于交流状态。蔡加尼克发现,在她的被试中有9人似乎特别雄心勃勃。这些被试的平均P值为2.75(这是与一般的平均值1.9相比较而言的),变化范围为6-1.5。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对于一个具有雄心壮志的人来说,失去了解决任务的办法意味着“失败”,意味着成就已经跌到了他的“个人标准”以下,意味着自我系统(Ego System)的那个部分的一种明确的感情[我们把这个部分称之为自已(self)]。关于这个自己系统(self system)的重要性,它在行为中的动力学,以及它与成功和失败的关系,我们将在后面加以讨论。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如果实验任务与自已(self)的交流是通过雄心进行的,或者是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的,那么未完成任务的张力一定会变得格外强烈,但是,有些被试则把他们的自己完全排除在实验以外,他们瞧不起这种孩子气的拥有,结果,他们的张力就远远处在平均水平以下,他们(6名被试)的P值为1.1。
    自我的复杂结构的结论
    这些实验把我们导向基本的界限以外。在这些实验所研究的相对暂时的亚系统上,它们把我们直接引向一个永久性的亚系统——自己(self),它的张力比其他亚系统的张力大得多,反映了一种与我们的表面意图的难需要相反的真正的需要。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对自我复杂性的性质的新的洞察:亚系统并不简单地并行存在,它们是以各种方式被组织起来的。一种组织原则是表面一深度组织(surface-dopty organization)。自我(Ego)是有要核的,这个要核便是“自己” (self),而包裹着这个要核并与这个要核进行各种交流的是其他亚系统,不同层面均是如此,直到我们到达表面为止(它是最容易触及的,而且也是最容易释放的)。另一种组织原则涉及到不同系统之间的交流,这是第三个相关的优势。
执行者
    我们在前面说过,活动是解除现存应力的结果。该目的能以各种方式达到,对此我们将介绍“执行者”(the executiVe)这个名词。执行者包括解除应力的活动或对这种解除作出贡献的活动等方式。
    并非所有的应力解除都是活动
    然而,并非所有的应力解除都是活动。例如,感觉组织(其力量的相互作用导致感觉场中剩留极小的张力)就是没有活动的应力消除。活动发生在这种组织的场内,并经常减弱场内的应力。但是,也有可能产生这样的情况,即在第一种感觉组织实现以后,其中的应力如此强大,以致于在没有活动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对执行者不加干预的情况下也能使之改变,而且我们能在思维过程中找到类似的事件。我们暂且不去考虑这些情况,而是讨论执行者的运作。在大多数情况下,执行者将通过人体产生的运动或人体某些部分产生的运动来解除应力。于是,在视觉中,执行者通过调节、凝视和会聚来工作;促使我写信的应力通过我的实际写信(当然还包括实际的躯体运动)而得到解除。如果说在许多事例中它是正确的,那么能否说它适用于一切事例呢?也就是说,执行者是心物场开创并调节身体运动的力量吗?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我能够考虑至少两类应力解除的情况,其中,一般的运动现象丝毫不起作用,或者不起决定性作用。态度属于其中一类情况,思维则属于另一类情况。让我们以后者开始我们的讨论。我们曾在前面提到过,我想写一封信的愿望可以通过仅仅在“我的大脑里’写这封信而暂时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在“思维”中写这封信。通常,这不会减轻我的欲望,但它确是一个在某种程度上减少现在张力的过程,这是事实。现在,在该活动中没有实际的运动需要发生,或者即使发生了,如同内心独白前的早期发声那样,这些运动本身也不会以调节那样的方式来解除应力,正像我觉得太热时脱掉外衣一样。思维过程本身在我们的例子中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些发声运动只有当它们对思维来说必要时才有意义。另外一个例子是:我面临着一个我想解决的科学问题。一种应力存在着,但仅仅通过思考它又可重新得到解除。至于这是哪一种过程,我们将在下一章讨论。但是,不论它是什么,它可能属于执行者。
    现在,让我们转到态度上来。有人向我们展示一幅心理测验图,像波林(Boring)发表的“我妻子和我的岳母”那种图。我们看到一张脸,然后我们又奇怪地发现另一张脸。我们该怎样消除这种张力呢?我们只须面向着这幅图,改变一下我们的“注意力”所聚焦的那个点,把图形保持在我们的兴趣范围内,并且等待着。当我们处于这种态度下时,图画本身进行了重组,结果我们看到了迄今为止隐藏着的那张脸,于是张力得到释放。当然,我们的态度可能是更加特定的,我们可能试着把某条线看作一张嘴,把某个区域看作一个下巴,如此等等,但是,所有这些尝试随着感觉组织的变化只具有一种间接的效应。随着我的心中有了这些效应,我便给执行者下定义,我认为,执行者解除压力或对解除这种压力作出贡献。
执行者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
    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标准,通过这种标准,我们可以把各种执行者的作用区分为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这种区分是根据执行者所涉及的过程来进行的。活动的实施也可能只具有一种间接效应;例如,在我们上述的心理测验图中,凝视的变化就可能有助于产生组织的变化,或者开电灯可能减轻我们黄昏时阅读所感到的不舒服这一张力。正如我们后面会看到的那样,同样的观点是可以应用到思维上面去的。
    我们的两个例子已经使得下面的情况变得十分明显:解除张力的间接方式可能有多种形式,它们可以作为对活动及其动力学进行分类的一个原则。
执行者的控制:三个例子
    但是,对于执行者不同形式的区分,还有另一个同样重要的观点。让我们来比较三个例子:调节、写信和逃离危险。在第一个例子中,应力完全局限于感觉场;它是通过由场应力(fieldstress)来启动和调节,并且与自我没有什么关系的一种运动来解除的。在第二个例子中,应力完全存在于自我系统之中;解除是由这种应力启动的,它所承担的活动的实际实施可由场(我的笔、纸、垫板,等等)来调节。在第三个例子中,应力在自我和一个场物体(譬如说,一条蛇)之间产生。这种应力引起运动,并或多或少受到其他场力的导向。执行者与自我的关系,在这三个例子的每一个例子中都是不同的。在第一个例子中,自我与执行者没有关系;在第二个例子中,自我是执行者的主要原因;在第三个例子中,应力存在于自我和一个物体之间,随着该物体被移去,应力也就正常地消失。
对上述最后一个例子的两种可能解释
    上述最后一个例子是我们先前没有考虑过的,它提出了一个困难的问题。在第一个例子中,执行者显然在感觉场的控制之下;在第二个例子中,执行者同样明显地在自我的控制之下。但是,在第三个例子中,情况又是怎样的呢?有可能出现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自我一物体(Ego一object)的应力控制了执行者;第二种选择是,在这个例子中,实际的控制也属于自我。对这第二种可能性的争论将是这样的:蛇引起了恐惧,也就是说,在自我内部有某种强烈的逃脱的需要,而且正是这种自我需要引起了实际的运动。这种解释可能指出下面的事实,活动在产生应力的物体已经从场里消失以后仍还保持着。人们在脱离危险以后还会为昂贵的生命奔跑一段时间,而恐怖的情绪即便到了那时也不一定会平息下来。此外,对特定场物体或事件的强烈反应可能在系统里留下张力,这些张力将会作为神经症状一次又一次地爆发出来。总之,有充分证据来进行下面的假设:在这些例子中,一个或更多的自我系统受到强烈影响,自我系统的张力是产生行为的原因,执行者完全处于自我的控制之下。   
勒温关于需求和需求特征之间交互关系的理论
    勒温关于需求和需求特征之间交互关系的理论看来也采纳了这种解释。他说道:“在某种程度上,下述两种观点是相等的,即‘存在着这种或那种需要’和‘这种或那种物体范畴具有对这些或那些活动的需求特征”’(1926年a,p.353)。
    这种观点导源于若干事实,在这些事实中,由于需求得到满足,需求特征也消失了,从而导致了特定张力的解除。吃过一顿丰盛的晚餐后,即使美味佳肴也不会再吸引我们了;那只使我们的谈话中断,并使我穿过马路去寄一封重要信件的信箱,在我返回的路上又与它擦肩而过,这时它对我毫无吸引力了。此外,“当一个人的基本目的改变以后,他的世界也经历了一场基本的改变”(勒温,1926年a,p.353),这是因为,一切需求特征也发生了改变;原先无关紧要的事物现在变得有诱惑力和重要起来,令人厌恶的事物可能让人觉得无所谓,吸引人的事物却变成讨厌的事物,如此等等。
其他的可能性
    但是,这种论点中没有一种是绝对结论性的。第一种论点可能意指,在许多诸如此类的情形里,原始应力来自场物体,自我变得充实,以至于它自己的应力参与到执行者的控制中去,而且最终具有对执行者的完全控制,尽管原来执行者是处在物体一自我应力的影响之下的。另一方面,勒温承认他称之为“场活动”(field-action)的那种活动类型,“也就是说,这是一种直接按照场力而发生的活动”(p.378)。
    如果我们承认物体-自我的应力能够作用于自我的话,则我们便承认物体对自我施以直接的影响。一个同样似乎有理的假设是这样的,同样的应力可能影响执行者。事实上,很可能这种影响比其他影响更快速;用张力去充实一个自我系统,借此控制执行者比起它直接地去影响执行者,前者要花更多的时间。由情境引发的一种迅速活动往往先于情绪而产生,这一事实似乎支持了这种解释。但是,在我们以更大的信心来采纳这种选择之前,我们将必须深入到需求特征的本质中去。
    勒温所谓的需求特征是什么呢?让我们根据一个十分普遍的观点来探讨这一问题。
需求的特征
    迄今为止,我们对整个场的描述是不完整的。我们已经强调过若干分离的物体(形成行为环境的物体和构成我们自我的物体)中场的清晰度,但是,我们没能明确地强调下述的观点,即组织的产物是一个统一体,尽管在这统一体内各种部分都有其不同程度的独立性。随着行为环境的发展,这种独立性通常十分巨大。从我办公桌的右方搬走电话机并不改变我面前的书本,无数的其他例子也证明了同样的观点。另一方面,把一堆烟盒放在埃及小雕像旁边,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后者的效果,同样,我们也不会把一幅雷诺阿(Renoir)的画和一幅丢勒(Durer)的画并排挂在一起,或者把一只中国花瓶放在一只现代的钢桌上。这一事实表明,行为物体的分离并不是完全的,每一个物体都有一个围绕着它并由它所决定的“场”,因此,从相反角度讲,如果这个场被另外的物体或另外物体的场弄得变形的话,那么它也会受到影响。事实上,我们对此情况已经讨论过一个引人注目的例子,也就是贾斯特罗错觉(Jastrow illusion,第二章,见边码p.32),我们看到,一个场物体对另一个场物体施加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人类领域,而且也已经证明适用于小鸡领域。当然,在一个方面,贾斯特罗错觉是与我们的其他例子不同的。在这种错觉里,让我们再次运用苛勒的术语,其效果是“内隐的”(silen);我们看到两个大小不同的圆环部分,而我们一点也不知道这种差别是由于它们的相互作用。相反,在其他一些例子中,变化的实际效应要比错觉例子中的效应更少引人注目——例如,若想描述在引进了雷诺阿的图画以后,丢勒的图画在哪个方面发生了变化,这是更加困难的——但是,经验本身出现了相互影响,也就是那种不相容的感觉,它阻止我们以这样的结合方式把图画悬挂在一起。
    人们肯定不会反对这样的论点,即总是会有许多人既不会在雷诺阿的图画挂在丢勒的图画旁边时察觉到丢勒画中的变化,也不会感到这样一种安排有着哪怕是最轻微的不和谐。我们谈论的影响是存在于图画之间的影响,这些图画不是作为地理物体,而是作为行为物体来看待的,行为物体是依赖有机体的,行为物体是有机体的行为物体。只有当两幅画都被“适当地”观看,而不是仅仅作为两幅画来观看,或者作为价值几千美元的艺术作品来观看时,雷诺阿的画才会对丢勒的画产生影响。
离题谈一下美学
    关于什么是两幅画的“适当的”外观这个问题纯属美学问题。我们想对此稍微讲几句,因为这个讨论将有助于我们解决此刻使我们感兴趣的问题。
一件艺术作品的“适当特性”
    许多心理学家和相对论者(relativists)一般会问,究竟有没有观看一幅图画,倾听一段音乐,理解一首诗歌,欣赏一部戏剧的“适当”方式呢?科学除了尽可能描述所有方式以外(在这些方式中,艺术作品广义上讲得到了理解),还可以做更多的事吗?科学怎样在人与人之间作出区分,并将更大的权重归因于一个人的理解而不是另一个人的理解呢?科学怎样引入价值(客观标准),按照这种价值,一个人会对另一个人说:你应当以这种特定方式而不是那种方式看这幅画呢?
    这种相对主义的论点似乎有点道理;它还从下列事实得到了支持,即由于美学家和评论家坚持并拥护一些绝对标准,因此当他们拒绝欺诈性地强加于一些艺术作品上的不实之词时,常常容易被人们误解。然而,正是这些艺术作品后来却被人们公认为传世名作。文艺评论家的这种失败(在任何一种艺术的几乎每一个新运动中都曾发生过)难道不是结论性地证明,科学家除了登记一些不同的反应以外,倘若不对艺术作品的内在价值作出评价的话,便不可能做更多的事情吗?评论家拒绝接受梵·高(Van Gogh)并阻止他在有生之年出售他自己的作品,难道当年的那些评论家比我们今天欣赏梵·高作品的那些评论家更加愚蠢吗?
    我们可以轻易地拒绝这样一种简单的解释,不接受相对论者从这样一种拒绝中得到的结果。首先,相对论者的论据忽略了图画作为地理物体和行为物体的区分。但是,单凭评论家不同意行为物体这一事实,并不表明他们发现了事物的美或丑,如果我们所谓的事物是行为事物的话(这些事物是唯一能够直接影响他们美学判断的事物)。地理事物在我们的两位评论家中间会产生两种极其不同的行为事物,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而且是必然会发生的。如果我们把两位评论家称为A和B,把地理图画(或者其他艺术作品)称为民把两个行为的艺术作品称为Pa和Pb,那么A之所以喜欢P1是以Pa为根据的,而B之所以不喜欢P1也是受Pb所制约的。还有一种可能性是,A像B一样不喜欢Pb,而B像A一样喜欢Pa,如果两人中任何一人能意识到这些行为物体的话。现在,尽管不可能使任何一个Pa都绝对像一个Pb,但是,使它在基本方面做到这一点是有可能的,即基本到可使B从谴责转变为钦佩,或者使A从街头赞美转变为蔑视。在艺术欣赏中,对我们的大多数教育而言(如果不是最重要部分的话),所要达到的正是这个目标,而且,正如我认为的那样,已取得了相当的成功。于是,美学家就该提出他的问题,即关于一般标准的存在问题,首先是关于Pa、Pb的一般标准,然后是Pa、Pb和P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他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艺术家创造了一个P,只有通过中介P,才能产生Pa、Pb。我们只能考虑第二个问题,即关于油布上的油彩和图画体验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它是对我们先前问题的更为一般的阐述,即是否存在观看一幅画或倾听一段音乐的“适当”方式。这样一种适当的Pa(如果它存在的话)是好还是坏,将视情形而定;为什么它好或环,是一个我们不想作答的问题,因为艺术理论不是我们的课题。
    让我们回到事实上来,Pa、Pb并不是P的简单功能,而是A、B的简单功能。我们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即Pn=f(P,N),该公式是运用我们定理的一种简明形式,它表明,对于艺术欣赏而言,每个行为物体依赖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为了理解Pn与常数P的可变性,我们必须考察N的可变性。如果我们将N的范畴限于正常的个体,那么我们就把一些诸如色盲、缺乏清楚发音能力等不正常的个体排除在外了。这便留下了对我们的特定问题来说具有更大重要性的其他一些人。这是因为,每个N都是拥有自身历史的一个有机体。每一位评论家,在面对具体情形时,已经见过许多幅图画,而且已经形成对这些图画的品味。那么,这究竟意味着什么?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引入一个新概念,一个与我们的格局类别相似的概念。若要这样做,我们必须正视每个个体的全部现实(这里所谓的全部现实还包括时间),我们还应当对行为世界本身补充另外一个新特征。当我们把行为世界描述成在特定时刻由若干分离的物体所组成时,我们便提供了一种真实的写照。但是,当我们超越特定时刻时,我们又必须加上另外一段陈述:从时间上考虑,出现在我们行为世界中的大多数物体并不是完全孤立的;一个新物体出现了,它是大的,黄的,带有紫色的装饰物,用银色的书夹来装饰,等等。总之,这个新东西与我们以前见到的每个东西有所不同,原来它是一本书。我们走在纽约的街道上,看到男人和女人,尽管他们都是陌生人。概括地说,若从时间上考虑行为世界的话,它是由大量的物体类别所组成的,这些物体类别的数目比一切个别物体的数目要小得多。这样一种类别是一个十分实际的心理学现实,因为它决定了个别事物的实际出现。对我们来说,穿着本土服装的一名中国人或巴布亚岛人可能显得奇怪,但是,与此相似的是,如果中国人或巴布亚人第一次与白人进行交往,那么,我们对他们来说也显得有点奇怪。在这些例子中,存在着力的冲突:一方面,其他民族的人仍表现出人类的各种特征;另一方面,他与业已建立起来的人类类别的图式(schema)并不相符。这种冲突的结果可能采取多种形式,我们将仅仅提及其中两种形式。如果这种冲突并不孤立地发生,而是变得相当有规律,那么,类别图式本身将会受到影响:人类将会变成这样一种东西,他的皮肤可能具有颜色,他的主要特征能以不同形式来呈现。但是,尽管这是解决冲突的最稳妥的办法,遗憾的是,这种稳妥的解决办法不是很容易达到的。通常,类别图式保持着不受影响,并决定了个体的特征,尽管这些个体提高了属于类别图式的要求,但仍然在某些令人注目的方面与这种类别图式发生偏离。因此,类别图式形成了一种格局,或者说标准,与这种格局不相配的东西,或者与这种标准不一致的东西,都被视作低劣的。那个陌生人被视作野蛮人;他在每个方面都是低劣的,仅仅因为他与类别图式不同;他的智力较低,不够诚实,反应呆滞,等等。这可以简单地用于我们的文艺评论。当我们看到一幅图画时,我们不仅看到了这个与所有其他物体不同的特定物体,而且,我们还看到了这样一种图画,也即一种类别的成员。它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它与我们图画图式的相配程度。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里,照片刚刚被介绍进来,由于对此没有什么标准可言,因此这个新发明受到了欢迎,每张照片都是合乎情理的。于是,在撒马尔罕(Samarkand,前苏联一城市名)人们看到沿街站着一些摄影师,他们拥有最蹩脚的背景,即以粗俗形式画的油画,上面描绘着丑恶的物体,顾客们便站在这些背景前拍照。请注意,这种事情发生在具有华丽外表的伊斯兰建筑的城市里。道理很简单,伊斯兰宗教禁止拍照。那里的人民是在没有照片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但是,随着旧的政治体制的崩溃,宗教体制也崩溃了,照相技术因此被介绍进来,而且作为新秩序的一部分,其本身是一件好事。当然,结果可能太容易,致使这些建立起来的照片图式是一个很糟糕的图式,这是确实的。由于这些人缺乏无生的品味,因此他们无法解释认可怕的照片中得到的喜悦,这也为下面的事实所清楚地证明,即他们不接受爵士音乐。他们有自己的音乐,而且还忠实地坚持这种音乐。
    然而,我们的评论家也有一种照片图式。如果他们的图式与我们的大多数图式一样刻板,那么,他们必然会把一个不符合他们图式的新的艺术作品理解为低劣的。但是,从历史角度讲,图式并不是不可改变的。新的作品产生得越多,它们越会对照片图式作出贡献,尤其是因为不同图式相互之间不是互不关联的。促使一个或几个画家画出新图画的同样一些需要,也会使得建筑师建造出新的大楼,音乐家创作出新的音乐,诗人写出新的诗篇,甚至使裁缝设计出新的时装。同样的力量出现在不同的场内,形成不同的类别图式,而且彼此支持。此外,也有一些人,他们的图式并不十分刻板,以至于在一个新物体出现时不会无动于衷。因此,如果我们的评论家对梵·高感到欣赏的话,倒不是由于他们本身是更优秀的评论家,而是由于他们比起那些拿着梵·高的画当众嘲笑的人更有机会去发展其他的图式。
小结:作为我们整个行为环境的时间特征的类别
    让我们暂停一下,以便考虑迄今为止我们的收获是什么。我们已经在描述和解释我们的行为环境时补充了一个类别,暂且撇开它在美学中的价值不谈,它在把时间引入我们世界的结构方面具有高度的重要性。风格、时尚、方式,甚至还有伦理道德,都是同一基本原理的反映,也即用它们的特殊“水平”(lev-els)发展类别图式。这些类别水平(class levels)起着一种完全可与空间格局相比较的作用,因为它们也“使事物各就各位”。
    由于引入了类别水平,并且表明它对事物外观的影响,因此我们至少为在美学中引入绝对标准敞开了大门。如果一个艺术作品由于不符合图式而受到谴责,那么,并不是它的优点受谴责。用我们的上述术语来表述:作品P被拒绝是由于它看上去像P而非S,P是由它与图式S的偏差所决定的,而不是在没有任何图式的情况下出现的,或者在没有评论家的特定图式参与下出现的。
类别图式和绝对值
    相对论者可能会承认所有这些陈述,将此作为支持他自己观点的一个论点来解释它。他将说:每一个Pn必须被视作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一种经验。我们甚至还可以深入一步,并且发现,从历史角度讲,Pn倾向于首先出现,而且逐步消失,以有利于其他成分。通过研究这些变化的原因,我们甚至能够解释美学欣赏的历史,但是,我们在任何地方都不会超越单纯的事实而进入价值领域,在整个调查的任何一点上,不会出现“适当的”Pn问题。但是,持这种论点的人恰恰忘记了艺术家,他们创造了P,他们在这样做的时候意欲创造某种明确的东西,他们在自己的创作中受到我们称之为Pa的观念的指导。我们在这里并不关心这样的问题,即任何一种特定的Pa究竟是好还是坏,我们也不关心这样一种区分是否有效;我们并不考虑艺术家所创造的那个P是不是对Pa的适当表述,也就是说,Pa是一个事物,它将在合适的人身上产生一个基本上与Pa相像的Pn。这里,我们的观点是:Pa的存在引入了一个标准,通过这个标准,我们可以在Pn之间作出区分。它们中间最合适的Pn将最接近于Pa。如果我们知道这个Pa是什么,那么这将是一个完全有效的标准。但是,一般说来,艺术家除了为我们留下P,再没有什么别的东西了。然而,Pa的存在证明了我们对艺术作品的适当理解和不适当理解的区分,即便我们在一个特定事例中无法决定哪一个是适当的理解。看来,这可能是一个小小的收获。对于一切实际的目标来说,这个小小的收获将使相对论者的地位不被动摇。但是,我们还可以深入一步,尽管我在这里所说的只是指出这一步可能选择的方向。
    我们到音乐会去聆听一位钢琴家弹奏一首乐曲。评论家会对他的弹奏进行一番议论,无非是好还是不好。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其中的一个标准是这样的,他按乐谱来弹奏,也就是说,他把乐谱的一切音符都弹奏得很正确,速度和节奏也很适当。但是,用此判断一位钢琴家的演奏是既不充分又不必要的。有个人可能会以完美的技巧和正确的方式来弹奏,然而,评论家和听众仍然感到失望,因为他那翻版式的演奏显得空洞无物。但是,另一个人可能以极大的自由度来弹奏,并不拘泥于乐谱,但是他却产生了激动听众的效果,致使评论家这样说,尽管他弹得不够正确,但是他却对作品的精神给予了比那位弹奏得正确的钢琴家更为忠实的处理。我毫不怀疑作曲家会同意评论家的这种判断。一位著名的演奏家或指挥家往往比作曲家本人更好地表现作品,这也是作曲家会欣然承认的。看来,上述事实表明,在伟大的艺术作品中,P要求某个Pn,而不是另一个 Pn,而艺术家的演奏(他在P、乐谱和Pn之间起着中介作用)是根据产生适当的Pn的能力来判断的。
    这完全不是什么新东西。当我们讨论知觉定律时,我们看到,对于大多数刺激分布来说,有一个十分稳定的组织。当我们第一次观看图50的图形时(见边码p.173),我们感到困惑;在这幅图形中,有的东西不正确。我们可以把它作为一些杂乱的线条而加以抛弃,但是,当我们反复观看它时,我们将对它的混乱性质感到不满。看来,图形中的某种东西要求较好的顺序。一俟那张脸出现,一切都迎刃而解了。于是,张力消失了,而且,当我们再次观看同样图形时,我们发现很难再看到原来的混乱状态。现在,看来很清楚,在这个例子中,脸是适当的Pn,线条的杂乱则是不适当的Pn。我们看到,以纯粹的心理学为基础,我们必须承认,在理解一件艺术作品时存在着适当和不适当两种方式。
行为环境中非内隐的力量
    现在,让我们回到我们的主要问题上来,即在行为环境中一个物体对另一个物体施加的非内隐影响(nonsilent influence),例如一尊埃及小雕像与一堆烟盒之间的不和谐。我们说,感到这种不和谐的人们,会以不让这种不和谐出现的方式来布置房间,那么,这些人便具有良好的审美力。据此,我们的的意思是说,他们能以适当方式来观察事物,并且用统一性看待行为世界的较大部分。也有可能在不存在第二种情况的状态下做第一种情况的事情,例如,在拍卖场上,各种东西都是一目了然的。这里,对从事购买的行家来说,其适当的态度是尽可能将每一个物体分离出来,但是,为使我们居住的房间看上去更好些,我们就应把各种物体(它们的场并不相互冲突)看作是一个统一体。反之,如果一个人越不能把一个房间看成是一个统一体,那么他就越不会体验到这种冲突,他对他的房间也就越不会反映出审美能力。但是,对有些人来说,物体的任何一种结合都是可能的,这一事实并不证明(对于另外一些因为风格或特性的不和谐而感到不舒服的人来说)这些丑陋的特征和糟糕的品味就不存在了。由此可见,这种“不相容性”(incompatibilities)是那些对之有体验的人的行为世界中的真正特性。我们看到,即便在行为环境中,组织也不是完全内隐的。
物体和自我之间的动力关系:决定我们行为的事物
      根据我们行为环境中围绕着物体并影响其他物体的力量场(fields of forces),我们现在转向存在于物体和自我之间的动力关系。如果我们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有些物体是有吸引力的,有些物体是令人讨厌的,还有一些物体则是无关紧要的(这里“有吸引力”和“令人讨厌”两个术语是从广义上讲的),则我们对行为环境中物体的描述将是不完整的和不适当的。现在,对一个物体来说,具有吸引力就意味着场内有一些力起始于物体,它们倾向于缩短物体和我本人之间的距离;相反,令人讨厌的事物也是一样,而无关紧要的物体则不会对我施加这样的压力。在吸引人的物体和令人讨厌的物体这两组物体中,还存在着各种特征。一只把手被旋转,一个台阶吸引一名2岁孩童爬上去跳下来(勒温),巧克力被人吃,山被人爬,等等。但是,令人讨厌的一组物体则较少区分,这是很自然的,因为一种消极的行为在其具体执行过程中很少依赖特定物体(消极行为是通过这种特定物体而启动的)。然而,我们可以区分出逃脱和回避反应,以及破坏性反应。逃脱和回避反应的范围很广,从单纯的眼睛转向到惊恐的逃离;至于破坏性反应,我们认为,它的存在范围从撕一张纸到现代战争的猛烈炮火。
这些力量的起源
    无论如何,我们环境中的事物告诉我们它们究竟干了些什么;它们可能或多或少紧迫地这样做并以任何一种程度的专一性这样做。但是,它们这样做表明了这些物体和我们的自我之间的一个力量场,一个在许多情况下导致活动的场力,而且,它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非内隐类型。那么,这些力量是怎样起源的呢?
    例子:
    1.信箱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举几个例子。让我们从信箱开始。当我们口袋里装着一封信时,信箱便具有吸引力,但是,当信寄出去以后,信箱便成为无关紧要的东西了。在这个例子中,信箱作为视觉物体,其特性不对我们的活动负有责任。英国的红色信箱与美国的绿色信箱或德国的蓝色信箱具有同样的效应。我肯定知道,这些东西都是信箱,换言之,这些物体肯定获得了与我的行为的一种明确关系。然而,这些物体一俟获得了信箱的特征以后,便将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会直接影响我的行为,也就是当我想去寄信的时候才会直接影响我的行为。因此,它们的动力功能是去影响一个延迟的活动的实际实施;它们以这样一种方式影响自我,即原先处于张力之下,对执行者尚未施加控制的系统(也就是去寄信的意图),此时却获得了控制。然而,活动本身最终是从这一意图中产生的,也就是说,是从特定的自我系统的张力中产生的。这个例子是众多例子中的典型例子。它是勒温关于需求和需求特征的相互作用理论的例证,因为正是红色物体或绿色物体或蓝色物体的这个方面使我接近于它,并将一封信投到它里面去,勒温把这个方面称之为它的需求特征。确实,如果没有寄信的需求,那么,尽管这个物体在我的场内不是作为一个有色物体出现,而是作为一个信箱出现,仍然不具有这种特定的需求特性。因此,动力的情境是这样的:我有一种需要,此刻无法得到满足;接着,在我的场内出现一个物体,它可以解除这种张力,于是这个物体便具有了一种需求特征——特定物体的出现,以及它被赋予一种需求特征,实际上是在两个不同时刻出现的,但是,也有可能物体与需求特征同时出现,在这种情况下,需求将会在物体的第一次组织中起作用;由于我们对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得以实现的条件尚不清楚,所以我们忽略了这种差别。
    下一步是,我们的行为发生了变化,未被解除的张力控制了执行者;但是,活动却由具有需求特征的物体来调节;换言之,执行者也必须处在力的影响之下,这种力作为需求特征,也是由物体派生的。由此可见,从动力角度讲,这种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因为自我在其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首先,它通过它的一个亚系统的张力决定了场的组织,然后,它的活动被已经具有吸引力的(或令人讨厌的)物体所决定。然而,即使在这一情形里,如果我们不让自我和物体之间的力量对执行者施加某种影响的话,尽管在物体出现以前就存在的自我张力是执行者的主要促动者(或者说是执行者的主要司令官),我们也无法描述这种情境。
    2.食物
    让我们从暂时的准需要、意图、决心等转到更为基本的动机上来。饥饿的动物会被食物所吸引,但是,饱餐以后的动物则对同样的食物不予理睬——这再次说明了需求和需求特性之间的紧密相关。当我们经过长途跋涉返家时,牛排显得多么的美味,但是,盛宴以后,我们对它又何等地冷淡。它不再被看作是同样的东西了,因为它失去了需求的特征。然而,还剩下一个问题:为什么是牛排而不是餐巾或烛台使饿汉看起来美味可口呢?提出这个问题似乎很蠢,因为前者可吃,而后者不可吃,这是我们通过经验习得的。但是,我想改变一下我的提问方式。为什么一个幼小的饥饿动物,例如一只小鸡,去啄食某些东西而不啄食另外一些东西呢?小鸡怎么知道它啄食的东西是可以吃的呢?这个问题很容易通过反问而被撤销,我们可以问:我怎么知道小鸡会知道呢?
    本能对反射理论
    这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是有关本能(instinct)讨论的精髓。有些心理学家试图在自己的理论中保持有序性和目的性(这是他们在动物行为中观察到的有序性和目的性),他们在这些例子中会谈到本能活动,就像现在我们正在讨论的那样;然而,也有一些心理学家把有序性排除在他们的前提之外,他们只谈反射,也就是刺激-反应的联结。这两种解释之间的差别,就其在这里对我们的影响而言,可以归纳如下:反射理论把行为与刺激直接联系起来,而本能理论(根据我们的术语)却把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环境联系起来,或者把行为与动物的心物场联系起来,以此方式,本能理论把唤起特定反应的这些特性归之于特定的场部分。于是,麦独孤(MacDougal)说:“反射活动是对一种刺激的反应;而本能活动在许多情况下则是对一个物体的反应”,知觉能力“是由动物的天生结构提供的,基本上是整个本能倾向(或本能)的一部分,如同实施吸引我们眼睛的一系列身体运动的能力一样”;最后,麦独孤还说:“我们可以把‘一种本能’界定为一种天生的倾向,它决定了有机体去感知……某种类别的任何一个物体,而且在它出现时去体验某种情绪兴奋和活动的冲动……”(192年,pp.75,99,110)。根据我们的术语,这意味着,动物由于其本能的赋予,将把某些东西看作是可以吃的,其他东西是可以被杀死的,还有一些东西是它们需要逃离或躲藏的。换句话说,本能理论的追随者们将会宣称,由于动物的本能,它们将看到某些物体是具有某些需求特征的。我们可以容易地回避引起争议的“本能”术语,但仍然保持本能理论的要旨,因为我们一直倾向于用刺激-反应联结来解释活动,而且反过来确立了活动对心物场特性或动物行为环境的依赖。我们关于动物觅食时进行选择的原因问题是一个完全合理的问题。动物在饥饿需求的应力下会接近某些物体,并最终吞食它们。这就意味着,物体中一定有某种东西使之具有吸引力,只有当动物饥饿时,它才拥有这种需求特征。由于从一开始便存在某种选择,由于不是一切物体都被赋予需求特征,因此,在这些物体中肯定存在着能够说明这种选择的某种东西。在进行系统阐述时,我们的结论是这样的,我们把原因置于(行为的)物体之中,而不置于动物本能的神秘知识之中。当我们考虑对本能理论的许多抨击时,这是一个值得提及的观点。但是,如果确实如此的话,那么需求特征不可能完全依赖需要和动物先前获得的知识。确切地说,我们必须把某些物体假设为具有某些需求特征的行为物体。让我们回忆一下高兹(Gotz)提出的事实(第三章,见边码p.88),小鸡更喜欢较大的谷粒而不是较小的谷粒。这一事实是不可能用经验来解释的;同样的偏爱也由老鼠对向日葵籽的选择所证明。在老鼠的选择中,颗粒大小的差异只存在于不可食的外壳而非真正的种子[吉冈(Yoshioka)]。由于从较大的向日葵中去掉外壳得到种子要比从较小的向日葵中去掉外壳得到种子花费更多的力量和时间,因此,如果经验与这一活动确实有点关系的话,那么,经验应当对较小的种子予以偏爱,而不是对较大的种子予以偏爱。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假设,不可能获得对较大种子的偏爱。因此,它只能意味着,较大的食物具有较强的需求特征。再者,运动的物体比静止的物体具有更强的需求特征。总之,我们的假设是,某些行为物体自身拥有需求特征,这已为事实所证明。需求特征和需求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但是,我们认为,它不足以解释需求特征的唤起。
    这两个例子中的内隐组织对外显组织
    让我们根据另一观点来考虑需求特征及其相应的需求和难需求(意图)。从我们对后者(难需求,意图)的讨论中可以看到,动力情境是何等的复杂。那么,究竟有多少复杂性是内隐的,有多少复杂性是“明显的”(manifest)呢?意图或需求是外显的,或者至少在许多事例中是外显的;与此相似的是,需求特征也是外显的;例如,我们看到信箱,把它作为我们需求的适当物体来贯彻我们的意图;牛排令人馋涎欲滴,也是外显的;最后,我们的活动与需求和需求特征两者的关系,在大多数情形中也是外显的。当我们穿过马路以便到达信箱时,我们知道我们为什么这样做,当我们把一块牛排送到嘴边时,我们也充分意识到这一活动的含意。但是,需求特征和需求之间的功能关系是内隐的。当我们饥饿时,我们并不知道放在桌面上的那些美味佳肴会在我们吃饱以后失去它们的全部魅力,除非间接地由于相当复杂的经验,否则我们意识不到这一点;同样,我们也意识不到,信箱之所以具有吸引力,是由于我们寄信的意图。最后,固有的需求特征(我们发现有必要进行这样的假设)像物体的形状和颜色一样,以同样的方式属于物体,也就是说,由于内隐的组织。如果我们能够接受我们关于力量的感觉(它使我们按实际的场力量的指示去行事),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关于外显组织的概念是正确的话,那么,我们的执行者就必须直接服从存在于自我和场之间的力量。
    3.电话铃:信号
    现在,让我们转向第三个例子:我们听到电话铃声,然后赶紧走到电话机旁,或者,当我们坐定下来,想美美地睡一个午觉,电话铃却响了起来,即使我们实际上不想服从铃声的召唤,并对这种骚扰感到愤怒,我们仍然会体验到它的要求。电话铃声这一特定的需求特征是经验的产物,这是十分明显的;它也体现了我们的某些需要。但是,看来这还不是事情的全部。由于这种“信号”(signal),正如由于其他许多东西一样,我们必须提出这样的问题,它为什么受到选择。在我们试图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将会发现,我们之所以选择我们的信号,是因为它们尤其适合于成为信号。由于它们自身具有某些需求特征,从而使它们适合于表现出一种特定的意义。突然性、强度、铃声的重现,都是这些特征的表现。
    注意
    上述三个特征与其他一些特征一起被列为“注意的条件”。其中,我们仅仅提出“特性”这一特征:诸如一种苦味,麝香的气味,以及黄颜色等特性都对注意具有特别强烈的影响。25年前轰轰烈烈地开展过的关于注意条件的讨论,曾在心理学这出戏剧中发挥了主导作用,现在,心理学家对此已不再感到兴趣。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在我看来,不仅仅在于人们为这场讨论提供的材料,例如在注意的概念方面提供的材料。现在,回顾这些陈旧的概念已无多大用处。相反,我们将根据我们的一般系统来对注意进行界说,以便达到一个与通俗语言中使用的注意含义完全一致的定义。当我们前面谈及“注意”这个词的时候(第五章,见边码p.206),我们说它是一种导源于自我的力量,并指向一个物体。当我们说“请注意我正在说什么”,或者“请把注意力集中于你的问题上”时,我们通常指的就是这个意思。把注意视作一种特性、属性或场物体的维度(称作清晰度)[像铁钦纳(Titchener)所做的那样,1910年」,结果把注意的主要特征[即注意的自我一物体关系(Ego-object relationship)」给剥夺了。如果我们把注意界定为一种自我一物体力量,我们就可以对所谓的有意注意和无意注意(voluntary and involuntary attention)做到一视同仁了。对前者来说,力量导源于自我;对后者来说,力量主要导源于物体。用此方式观察注意,自然不是绝对新颖的。由于心理学家把自我,以及与自我在一起的一切心理动力学都拒斥在他们的学科以外,从而使注意未能获得合适的地位。但是,当我们阅读斯托特(stout)的定义时:“注意是思维对优先于其他物体的这个或那个特定物体的指向”(1909年,l,p.203),我们承认这个观念与我们的观念是一样的。我们用自我去替代斯托特的“思维”,这也是正确的。
    强度、突然性和重现等注意的条件,在我们的定义下具有十分明确的含义。注意作为整个场内的一种力量无法由刺激直接引起,而是由场物体(它们依次将自身的存在归之于刺激)所引起。结果,我们说,这些物体由强烈的、突然的、重新发生的刺激所引起,由特殊性质的刺激所引起,这样的物体拥有一些特征,它们通过这些特征来对自我产生影响。如果关于注意条件的这些陈旧描述正确的话,那么,它们再次表明,需求特征可能属于与产生它们的自我需求相脱离的场物体。
    4.相貌特征
    最后一组例子将会引起这样一种结论,它一再强加于我们身上,以便达到一种确定的状态。我们去参加一个关系到我们整个前途的访谈。我们决定尽可能装得亲切和文质彬彬。接着,我们会见了一个人,他的脸却使我们难以执行我们的决定。我们强颜欢笑,使用礼貌的语言,但是说真的,我们的内心由于反感而退缩,并且正在尽最大努力不让我们的真实感情流露出来。我们认为,已无必要再多举例子。正如在我们上述例子中脸的需求特征是消极的那样,要想找到脸的需求特征是积极的例子也是相当容易的。但是,我想提醒读者去注意一个实验,这是苛勒用黑猩猩来进行的实验。他准备了一块涂上油彩的纸板,在上面画了一个僧伽罗人(Singhalese)的魔鬼面具,如同鬼脸一般。然后,他走进动物饲养场。那些黑猩猩像往常一样走过来迎接他,但是当他突然戴上面具以后,除了一只动物以外,其余的动物都纷纷逃入一只箱子之中。当苛勒再走近几步以后,原先那只例外的动物也被吓得逃走了,并在箱子中与其他动物会合。
    我们得出结论说,场内的物体可能具有一些既不能用形状和颜色来表示,也不能用实际用途来表示的特征,这些特征倾向于对我们的行为产生有力的影响。对我们来说,这些特征在人类身上最为突出,但也可能属于差不多任何物体。我们对实际用途的先入之见,以及科学上可以归类的一些特性,已经夺走了我们世界中的大量特征。对普通的人来说,一具尸体有着极其可怕的强烈特征,但是,对于成批地解剖过尸体的医学院学生来说就不再感到可怕了。如果我们能够放弃实用的和科学的态度,我们便会意识到许多这样的特征。在我们中间,诗人和艺术家最不愿为追求效率的思想所支配。确实,对他们来说,世界在这些特征方面要比对我们来说更加丰富。我曾经提过伍德沃思(Wordsworth)的黄水仙(见边码p.326),我也可以用诗歌和散文来增补大量的例子。里尔克(Rilke)的小说《Malte Laurids Brigge》尤其充满了这种例子。甚至一件微不足道的家具也可能具有这些特性,在伦敦的坦特美术馆里,一幅梵·高的油画表明了这一点,在这幅油画中,我们见到一把简单的椅子,它似乎载有全世界的同情心。
    但是,在我看来,把这些特征称作需求特征似乎并不恰当。我选择了一个在现代心理学中占居十分重要地位的术语,也就是“相貌特征”(physiognomic charater)。有些心理学家认为,在人类的原始发展阶段,例如对儿童和末开化的人来说,这些相貌特征比起在我们的行为世界中起着更大的作用「舍勒(Scheler),沃纳(Werner)」。正如沃纳指出的那样,原始的行为世界是一个相貌的世界,这意味着,场的组织是以牺牲我们认为是显著特征的那些特性来提高和加强相貌特征的。于是,如果食物在没有先前经验的情况下被选择出来,那么也一定具有相貌特征,这种相貌特征可能存在于它的外表上,或者甚至更多地存在于它的气味中。因此,我们关于与实际需要相一致的需求特征的讨论,以及关于属于信号的需求特征的讨论,都期望引入我们行为环境的相貌方面。如果一个女孩子有“性感”,那么她就有明确的相貌特征。
    关于经典的感觉理论的一个结论
    如果我们根据这个观点来观察经典的感觉理论,那么就会得到一个完全不同的方面。感觉和感觉的属性是人类在高度发展的文明中获得的一种特殊组织的产物,而不是使一切意识得以建立的原料。“我们必须假设,像‘威胁’或‘诱人’等特征,比起我们在心理学教科书中把它们作为‘元素’来了解,是一些更为原始和更为基本的知觉内容”(考夫卡,1928年,p.150)。或者,我们从威特海默那里摘引一段话:“一个孩童或一个未开化的人能否从感觉特性的科学意义上去体验某种红颜色呢?可以肯定的是,他的实际体验更接近于‘兴奋的’、‘欢乐的’、‘强烈的’……”(1925年,p.15)。如果不用这种观点,我们就难以理解原始人的神秘世界或幼儿的行为。
    相貌特征的起源
    尽管在我们的行为环境中特征已被可靠地建立起来,但是,当我们试图提出有关相貌特征的起源问题时,我们又不得不进入纯粹假设的领域中去。对于有些例子来说,相貌这个术语尤为贴切,也就是说,相貌有助于了解别人的情绪。对此,苛勒曾经提供过一个令人满意的理论,我们将在第十四章中讨论这种理论。这里,我们设法以更为一般的方式接近我们的问题,为关键的考虑和可能的实验提供一种假设,这种假设必须与我们的体系保持一致。换言之,我们的假设必须是关于场组织性质的假设。我们从最突出的相貌特征中,例如从可怕的、威严的、迷人的相貌特征中,提取我们的线索。这些用来描写事物的词语与我们自己有关。那么,我们能否贸然作出假设,认为这些特征是从包含自我在内的组织中产生的呢?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属于自我;我们在找到它们的地方(也就是在某些物体中)离开了它们,但是我们声称,这些物体只有在包括特定“自我”的组织中才会拥有这些特征。这样一种假设将完全符合我们先前提到过的那个事实,即在更为原始的水平上,相貌特征比在我们目前的文明水平上更加突出。这是因为,自我与其环境之间的分离随着文明的进展而增加。由自我和环境组成的整个场越是单一,环境就越被赋予特征。缺乏分离意味着动力的相互作用。因此,如果在一个组织中,自我的出现对环境部分影响越大,那么,自我的分离程度就越小。这种说法是与威特海默的观点完全相符的,他认为原始的自我一环境关系不是一种纯粹的认知关系,其中,自我仅仅觉察到物体,而是一种意动的关系(conative rela- tion),其中,自我将其行为适应于环境(1925年,p.15)。我们再次被诱使去涉及本能行为;人们往往将“本能的”这个术语应用于这种情境:一个人做了正确的事而不知道为什么,并且觉得他必须这样做。当我们说:女人比男人更依赖本能,我们指的正是这种情况,在女人的行为中,自我很少与环境分离,而在男人的行为中,则不是这样,因此,对女人来说,一方面是那些决定行为的力的相互作用,另一方面是相貌特征,两者都是比较强的。有多少男人接受过他们妻子关于一位新相识的判断,甚至关于老朋友的判断呢,又有多少女人接受过她们丈夫的判断呢?因此,普遍使用“本能的”这个词看来是有充分依据的,也是可与行为理论和谐共存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它也完全适用于业已引起众多争议的动物的本能活动。确实,与人类相比,动物的自我很少分离,因此,我们应当期望动物的行为对动物的行为环境有着更为直接的依赖,认知越少,直接反应则越多——但是,当然不是从刺激-反应意义上或反射概念意义上这样说的。
    现在,让我们回到相貌特征上来。根据我们的假设,相貌特征在物体中产生之时,正是这些物体与自我处于动力关系之际,换言之,当一种张力状态存在于物体和自我之间时,相貌特征出现了。这种张力将随不同的相貌特征而变化,记住这一点是重要的。不仅是它在信号上有所不同——积极的或消极的——以及在程度上有所不同,而且在性质上也有所不同。这种张力将决定我们的反应:攻击、脱逃、趋近、同情、冷淡、救援等等。
    我们假设中的缺陷
    由于我们还只能把一些相貌特征转化成张力(也许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做到),我们将不得不满足于对相貌特征及其活动的关系进行行为描述,而不能为它们安排十分明确的力量分配,这反映了我们假设中的第一个缺陷。此外,我们的假设还包含了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缺陷:在如此众多的事例中,我们还不知道为什么某个物体拥有它的相貌特征。我们可以把张力和突然刺激所引起的物体的坚持性与明显的梯度联系起来,通过这种明显的梯度,物体从承担大的潜在差异和张力的场内显现;同样我们可以把颜色的相貌特征,尤其是红色和黄色的印象,与颜色的硬性联系起来,这再次意味着较好的分离从而也是较大的张力,但是,对大多数其他事例来说,我们不得不坦率地承认我们的无知,我们只希望把我们在较简单情形中发现的可能解释当作较复杂情形中的线索。
    我们甚至可以怀疑我们假设的一般有效性。所有的相貌特性都需要一种自我-物体的组织,这样说是否正确?没有自我的参与,相貌特征就不可能在外部场的组织中产生吗?我并不是指构造没有达到自我水平。在这样的组织中,张力必须用行为术语来描述,既不作为自我一情绪也不作为相貌特征来描述,而是描述成能使两种经验中的任何一种在以后得以出现的某种东西。尚未分化成自我和物体的整个场,总的说来将是满意的或者不满意的,是我们从醒着的生活向睡眠过渡中可以接近的一种状态。我指的是对立的极端,即具有强烈的自我分离的组织。在这些条件下,相貌特征出现退化,这是我们已经强调过的。与此同时,场的清晰度也在其他许多方面获得。我们是否应该把保持下来的相貌特征归因于保持下来的自我-物体关系,或者,我们是否也应该正视这种可能性,即它们可能是由于环境中力量的相互作用呢?我将满足于提出问题,而不试图提供答案,因为这种答案就目前而言只不过是猜测。
回到执行者控制的问题上来
    我们现在准备回到执行者是否能由自我和环境场之间的力量直接地予以控制这个问题上来。我们已经发现,物体不仅拥有需求特性,这些需求特性是物体通过先前存在的自我-张力而被赋予的,而且还拥有相貌特征,这些相貌特征并不依赖任何一种特定的应力,尽管在许多情形中,也许可能在所有情形中,为了这些相貌特征的出现而预先假设了自我。也许这种区分可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术语区分;只有在两种因素似乎被结合起来的情形中(例如,在食物的食欲特征中),这种区分才会变得模棱两可。一个可食物体的吸引力可被称作一种需求特征,因为这种需求特征在饱食情况下消失,而所谓相貌特征,是因为它依赖食物本身的特性。我们让这个术语问题暂时搁置起来,而仅仅满足于指出不同力量的相互作用。那么,对于执行者是否能够直接由物体-自我力量来控制的问题,我们的回答是什么呢?
    动力情境的复杂性
    在对相貌特征进行直接反应的情形里,答案看来是最简单的。这里,至少在开始时,执行者似乎确实处于这些力量的控制之下。自我-场的关系是不稳定的,而执行者则在这种关系的更大稳定性的方向中改变该情境。事实上,这种简单性质的明确情形是十分罕见的。如果自我-场的关系不稳定,那么,自我本身也将变得不平衡,也就是说,物体-自我应力将产生自我内部(intra-Ego)的应力,这种应力开始对执行者实行控制,以便使自我重新得到平衡。在这些情形中,把最初的活动动力或对执行者的原始控制都归因于自我-物体应力,看来是有道理的。
    关于情境由于典型的需求特征而变得更加复杂的问题,是与我们先前关于动力情境的讨论直接相随的。考虑到这种复杂性,我不愿把这些情形中的整个控制都归因于自我。至少人们必须在自我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之间进行区分。第一种影响直接来自需要,第二种影响则通过需求特征,尽管它是由需要创造的,至少部分是由需要创造的,但是却是一种自我-物体力量。
    托尔曼的相貌特征理论及其与此相一致的活动
    有否可能去简化我们的解释,与此同时使它更合适呢?托尔曼(Tolman)提出了一个理论,根据我们的术语,该理论把物体-自我的应力从执行者的控制中排除出去,而仅仅把它留给自我本身。我摘录如下:  
    “与此相似的是,称作害怕的不安状态(the state of agitation)……并不仅仅或者主要地作为具有危险性的‘干扰刺激’(disturbing sitmuli)的一种结果而引起,而是作为一种最初的内部生理状态的结果而引起,为了找到一个较好的名,我们可以把这种最初的内部生理状态称为胆怯(timidity),这种胆怯肯定存在,否则动物便不会对这种‘干扰刺激’产生敏感”(pp.273-274)。
    托尔曼提出这种解释的主要理由是,同样的实际物体可能引起不同的情绪,以及与这些情绪相应的反应,例如,害怕和好斗。这里我再摘引一些片段:   
    “恐惧和好斗是对激发性的干扰刺激情境的脱逃。但是,在这两种情形里,其脱逃方式是明显不同的。”“当情境是同一种环境物体时,恐惧和好斗特征中的这种差异尤其明显和突出……它在一个个体中引起恐惧,而在另一个个体中则引起好斗。……如果以往的训练是相等的或相似的,……如果它(动物)具有我们称之为胆怯的大量起始的生理状态,那么,便会引起它的恐惧冲动……,另一方面,如果……它具有大量好斗的起始状态,他的好斗冲动将被引起”(pp.280-281)。
    我将试图根据我们的术语和我们的体系讨论这个观点,暂且不顾下述事实,即“胆怯或好斗的大量起始状态”几乎不可能作为最终解释而被接受。为了评价托尔曼的论点,我们必须区分两种情形;在第一种情形里,把同样的实际物体用两种不同的相貌特征呈现给两个不同的人;在第二种情形里,相貌特征相同,但反应却不同。
    我们为第一种情形选择了下面的例子:两个人遇到了同一个流氓。两个人中一人是作家,从未参加过任何体育锻炼,另一人则是一流的职业拳击手。对第一个人来说,流氓看上去是令人生畏的,但是对第二个人来说,流氓看上去仅仅是一个软弱无力的牛皮大王。这究竟是为什么?因为第一个人具有大量的胆怯性,干脆地说,他是个胆小鬼,可是,第二个人却具有等量的好斗性,我们是否也可以直率地称他为一个无赖呢?至少我暂时不承认这种解释是必须的,尽管它是可能的。我们的作家也许是极度好斗的,而我们的拳击手,像卡塞尔·庇隆(Cashel Byron)那样,结婚以后变成了一个完全温文尔雅的人,可是,对前者来说,流氓仍然显得可怕,而对后者来说,流氓则显得可鄙。我们关于相貌特征的假设允许我们解释这种可能性。我们从此刻实现的特定的物体-自我组织中派生出相貌特征。这种组织像一切组织那样,有赖于被组织物体的相对特性。现在,在作家的场内,有着这个庞大而又笨重的家伙,也就是生理上的巨人,还有作家自己的自我,它在生理上是微小而脆弱的:这便是流氓看上去显得可怕的充分理由。相反,对职业拳击手来说,其生理自我可能比他对手的生理自我强大得多,结果,流氓的相貌特征成为虚假的力量。我们同意托尔曼,因为我们也强调自我对另一个人的相貌特征的影响,但是我们在对这种影响的解释上与托尔曼意见不一。
    我们将使我们的例子更深入一步。这两个人在遇到流氓时怎么办呢?根据托尔曼的理论,作家是否设法逃跑,而职业拳击手则“对流氓的颚骨予以重重地一击”呢?这又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但是,也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作家投入了战斗,结果被惨重地打了一顿,而拳击手则仅仅轻蔑地耸耸肩膀转身走了。这类行为尤其令人感兴趣,因为它们反映了行为的一种新的复杂性,这是我们尚未讨论过的。然而,我们充分意识到这样的事实,一切活动都对现存的组织产生影响,并且倾向于使有机体不受伤害。我们也将同样的概念应用于整个场的自我部分。那么,如果我们的作家逃走的话,他的自我将会发生什么情况?很可能他避免了人身伤害,但他肯定会感到羞辱,这种影响是每个人都能理解的,我们将在后面给予系统探讨。这里,我们可以充分地说,如果作家逃走的话,那么,他的自我系统将会建立起新的应力,尤其在自己(self)内部,建立起新的应力,如果这些应力十分强烈的话,那么我们的作家便不会转向脱逃,而是会面对危险。我们当然没有必要将同样的思路应用到职业拳击手身上。我们的讨论已经向我们表明,托尔曼的讨论基础太狭隘了,行为的复杂性从动力角度讲要比他的系统所容许的大得多。
    现在,让我们转向第二种情形。一个物体看上去具有威胁性,对此,如同每种情形的讨论所表明的那样,也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活动方式。至于这些方式中哪一种方式实际上被采用,这要视大量情况而定。活动对自我产生的影响是其中之一,但是,其他情况也同样起作用;我们的反应会以最迅速和最简单的方式产生解除,这一事实可能决定了实际的选择。至于在某种情形里,动力的应力条件只有一种解除方式,问题也只有一种解决办法,这种情形在心理生活和机体生活中是极为少见的。甚至在知觉中,当我们研究两可的图形时,我们也发现了同样的情境。总之,认为脱逃导源于先前存在的胆怯状态,战斗导源于先前存在的好斗状态,看来这不是一种恰当的解释。动力情境是十分复杂的,在这种动力情境中,自我-物体力量可能在控制执行者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执行者的实际控制
    当我们考虑控制执行者的所有因素时,尽管动力情境看来较为复杂,但它实际上要复杂得多。这是因为,无论何时,尽管有许多因素不在控制之中,但它们可能是相当复杂的。自我(我们已经表明,它是一种复杂的结构)包含了大量处于压力之下的亚系统,它们可以通过某种活动或其他因素而得到解除。但是,大多数应力肯定暂时得不到解除,这是很自然的。于是,问题便产生了,在所有可能的因素中,哪些因素会在特定时刻得到控制——我们必须在这些可能的因素中包括纯粹的场力和物体-自我的力量,还有纯粹的自我力量。依照我们目前的知识,不可能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这样一种答案(当它为一些具体的例子所提供时)不仅要考虑个体本身的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它们的相互作用,包括自我系统的结构和相互联结,因为任何一个活动所具有的结果,不仅涉及到特殊力量,而且涉及到整个自我及其与环境的关系。
活动的一般原理
    一切活动都是使存在于整个场内的应力得以减弱或解除的过程。由于这种张力的多重性及其相互依存,活动的可能性实际上是无限的。小的活动可能具有巨大的效应。一种活动可以在一个与自我的其余部分相分离并充分支配执行者的自我系统中解除一种应力。这种活动的结果可能彻底改变人的整个生活。


 


第九章 活动——调节的行为、态度、情绪和意志
    本章的任务。调节行为的问题。行为环境如何指引行为。循环过程。行为世界的“适合性”。外显组织的认知价值:现象行为中的外显组织——它的认知价值,顿悟;动限定位的特殊问题。指向的活动——力的图解:动力特征的可变性;行为物体的功能特征。态度及其对行为环境的影响。情绪。根据组织的动力观点研究情绪;内隐的和外显的组织;情绪的动力理论;实验证据;情绪行为的生理变化。意志:麦独孤的策动论;勒温的概念。结论和展望。
本章的任务
    在上一章,我们讨论了我们第二章(见边码p.67)系统阐述过的纲要的第(3)点和第(4)点。我们已经研究过自我(Ego),证明了将自我与其环境场(environmental field)联结起来的一些力量。这两种研究必须继续下去。与第(3)点有关的是,我们必须讨论自我中情绪和情操(sentiment)的地位,这个问题在前面曾被相当偶然地提到过,至于与第(4)点有关的问题,我们必须十分详尽地讨论自我一场的关系(Ego-field relationships),尤其是场在自我的影响下所经历的稳定转化,它的需要和难需要(quasi-needs),它的欲望、意愿、决心和态度。最后,我们必须补充第(5)点,也就是最后一点的讨论,它涉及行为与地理环境(geographical environment)的关系,行为的认知方面或调节方面(cognitiv or adjustive aspect)。
调节行为的问题
    我们将用上述的最后一个问题来开始我们的讨论。根据我们的理论,行为(behaviour )是由整个心物场的(psychophysicalfield)特性来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由自我的动力结构(dynamicstructure)和自我的心物环境的动力结构来决定的。那么,“适应的”行为(adapted behaviour)又是为什么的呢?在有机体的心物场内导致新的稳定的行为,为什么还要完成在它的地理环境中保护有机体的任务呢?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存在于地理环境和行为环境(或心物环境)之间的关系之中,存在于这种关系所引起的行为环境(或心物环境)在任何一种行为活动中经历的变化之中。
    找看到一个物体在找前方上空飞过,我站在一旁,或者伸手想去抓住他。在第一种情形里,物体(譬如说一只球)在我的行为环境和我的地理环境中飞过我的身边;然而,在第二种情形里,恰恰相反,如果我十分熟练的话,球将被我从行为角度和地理角度抓在手中。因此,在正常条件下,行为场内的某些结果只能通过地理环境中的相应结果而产生。只有当实际的球与我实际的手真正接触时,行为的球才出现在我的行为的手中。由此可见,由行为世界所指引并与行为世界相适应的行为,一定会在与此情形相似的情况下与地理世界相适应。   
行为环境如何指引行为
    这里,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即行为世界如何指引行为,或者,用我们的术语来说,它是如何控制执行者的呢?如果有一个物体朝我们飞来,毫无疑问,我们会挪动身子以回避它。但是,在我们的神经系统里又发生了什么情况呢?对于这一运动物体的知觉,神经系统是如何支配我们的肌肉的呢?
拒斥刺激-反应理论
    在我们的反射活动(reflex action)理论中,我们曾讨论过一个相似的问题。我们发现了传统的通路假设(Pathway hypothe-sis)或联结假设(connection hypthesis),按照这种假设,神经支配被解释成神经兴奋从业已建立的反射弧(reflexare)的传入神经向传出神经进行简单的传递。一种类似的假设被提出,以解释我们的上述例子;有些心理学家很可能倾向于把反射弧概念直接接纳过来,而不作任何修改;心理学家把我们躲避飞来的射箭的这种活动解释为是由于刺激和反应之间的原始联结。但是,只有通过偷偷摸摸地引入刺激-反应这个词,这种反射弧理论的简单传递才有可能。反射弧假设是一个解剖学假设,反射弧是一个带有真正的传入部分和传出部分的神经结构,这些传入部分和传出部分会合于神经系统的一个确定地点。从感官表面的某一点出发的一个兴奋被传导到神经中枢的一个确定地点,然后再从那里传至一个特定的传出神经元。但是,如果我们对一块飞过来的石头作出反应的话,反射的起始部分不是我们视网膜上的一个点的刺激或一个图形,而是产生于由实际活动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内的一个运动过程(见第七章)。这样,兴奋从反射弧上的传入神经向传出神经传递的那个端点便丧失了。换言之,反射并非由刺激所引起,传出冲动并非起始于神经中枢的一个特定地点,而是起始于一个由时空刺激模式引起的过程。总之,传统的反射弧或刺激-反应概念必须被修改,以便适应这种情况。事实上,不可能将这种概念还原为简单的例子(反射概念就是从这些简单的例子中派生出来的)。这样一种还原只能采取将兴奋点与反应相联结的方式。正如陈旧的理论在每个视网膜点和动眼系统(oculo-motor system)之间假设一种分离的联结,以便对凝视作出解释那样(第八章,见边码p.312),在我们作出回避反应时,运动物体的位置应当通过它当时被投射于其上的那个视网膜点来决定传出冲动的通路。作出如此声称的一种理论至少是自相一致的。但是,它又是荒谬的。我冒着被人们批评为战胜一名虚假对手的风险,将不加修饰地提供我的论点,因为这样做将有助于读者在复杂的情形里应用刺激-反应概念时谨慎从事。首先,在转瞬即逝之际,那块石头的位置并不意味着决定视网膜点上的刺激点,它也有赖于当时眼睛所在的位置。还有,这种反应可能与我们眼睛的位置没有多大关系;我会问旁边挪出一步,以避开飞来的石块,不论我在此之前是直接注视着那块石头,还是注视着石头左边或右边的一个物体,上方或下方的一个物体,前方或后方的一个物体。用此方式来讲,视网膜上的每个点实际上都是与同样的反应联系着的。其次,同样的视网膜点会导致不同的反应,包括根本没有反应,这要视整个通道以及飞行中的石块速度而定。例如,在图91中,E代表一个人,P代表石头在反射弧的传入部分建立起来的兴奋点,而三条线(线1、线2和线3)则代表三条不同的抛体轨道(trajactories)。于是,同样的刺激——我们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所有三种情形里,P都投射于同一个视网膜点——将在三种情形里产生三种不同的反应:在第一种情形里,那个人可能向左跨出一步,也可能向右跨出一步;在第二种情形里,那个人将跨向左方;可是在第三种情形里,他将一动也不动。这样一来,速度差异便不予考虑了,而这种速度差异对第一和第二种情形极为重要,对第三种情形则无关。
    由此可见,严格地应用简单的反射弧理论便成为不可能的事了。任何一种修改都将必须把运动作为一种刺激,这里所谓的运动既不是外部物体的运动,也不是视网膜意像的运动,而是大脑里作为一个过程的运动。但是,这种修改等于完全抛弃了原先的反射弧假设,由于它已经通过大脑里的一种过程取代了传入神经的兴奋,从而也摧毁了联结主义(connectionism)的整个概念。
    我不想去创立能充分保存所谓反射理论的旧概念的某些假设。相反,我将设法提供一种既能解决问题,又用不到创立任何新假设的答案。
动力理论
    如果那块石头沿着适当的方向飞行,那么便将在场内建立起一种主要指向自我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如果石头的飞行方向有差异,那就不会产生这种力量。结果,在后者的情形里,便不会产生任何运动,因为没有力量去促进这种运动。
    力量之源
    在我们继续讨论力量得以建立的那种情形之前,我们必须提出这样的问题:这些力量为什么产生。读者也许会倾向于从经验中寻找原因。人或动物都知道,一个具有某种特征的物体将会对他(它)构成伤害,如果他(它)对该物体不作反应的话。这些情形的存在是无可否认的,但是,人们也同样会强烈地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情形是所有情形的典型。相反,威特海默(Wertheimer,1912年)在其经典实验中证明,一个场内的运动会对接近运动路线的其他场物体(field objects)施加一种力。在他的一个似动实验中(见边码p.179),他展现了下列相继刺激的图样(见图92),a代表第一次呈现中展示的物体,b代表第二次呈现中展示的物体,c代表一个物体,既可与a和b中的任何一方一起呈示,也可与a和b两者一起呈示。如果条件是,被看到的一根线从垂直方向转向水平方向,那么便会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即c构成一个传出的运动,正如一个小箭头加以表示的那样。由于我们已经证明,在许多方面,尤其是与运动有关的方面,自我必须被视作为一个场物体,我们没有理由排斥这样一种可能性,即运动的物体在没有经验的参与下直接对自我施加一种力,一种必须依靠运动的方向和速度的力。此外,由于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组织越是原始,整个场就越是统一,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这种直接的影响在原始水平上要比在高度发展的水平上更加强大。儿童心理学和动物心理学的实验将最终决定我们的推论是否正确。
    力的方向和反应:经验的影响
    一种力是一种矢量(vectorial magnitude),也就是说,它具有一种方向。人们难以理解,在一个物体直接朝着一个方向运动的情况下,这个方向可以是任何一种其他的方向,而不仅仅是运动本身的方向。这就产生了一种困难:为什么我们不从飞过来的石头方向逃走,反而向旁边闪开呢?我倾向于用经验来解释这种反应,认为第一次反应也许确实是直接朝着石头飞来的方向逃走的反应。实验将再次提供最终的决定。但是,偶然的观察似乎也证实了下列观点:每一位驾驶员的耐心是由马路当中的小鸡和其他动物来检验的,这些动物设法逃离朝向它们开来的汽车,但逃离的方向却是直接面对汽车。我清楚地记得有一次在西部由于一小群未经驯服的马挡在路上,从而使我丧失了半小时宝贵的时间。至于这种直接趋向场力的行为怎样让位于更加合理的行为(闪向一边),我们无法在这里加以探讨。这个问题将在讨论学习理论时再行提及。这是因为,把这种行为的变化形式视作经验的产物,仅就这一点而言,我们并不认为得到了真正的解释。在经验或学习理论得到发展以前,不求助于经验也是一种解释,而且,这样一种理论将与传统的联想主义理论(associationistic theory)十分不同。
动力论的继续:感觉场和运动场之间的动力联结
    现在,让我们回到那块飞石的讨论上去,由于物体的运动方向,运动物体和自我之间的一种力得以建立。这样一种力如何决定有机体的行为?如何控制执行者?在这样一种力的应激之下,有机体的行为从动力学角度讲与小的场物体的行为十分不同[在威特海默最近描述的实验中(pp.371If.),这种小的场物体接近一个运动场(a motion field)]。后者发生于行为场中,而不是发生于地理场中,此外,它是一种直接效应,通过这种直接效应,物体作为一个整体服从于场内的一种应力(stree)。有机体的行为在这两个方面是不同的。在行为场内,物体-自我关系的变化是由地理场内物体-有机体关系的变化造成的,这种变化并不是直接的;有机体并非作为一个整体被其他东西推来推去,如同被一阵狂风吹动那样,而是通过对有机体那些导致肢体运动的肌肉部分进行神经支配来实现这种变化的。在这方面,我们的例子与眼动(eye-movements)的例子没有什么不同(关于眼动的例子我们在第八章已经讨论过)。因此,适合于那种例子的解释也将适合于我们现在的例子。在眼动的例子中,环境场内的一种应力为眼动所解除。为了解释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假设的是,在视觉场和动眼系统之间存在一种联结。在我们目前的例子中,应力存在于自我和物体之间,并通过有机体的身体运动而得以解除。所以,我们必须假设,这种应力可能与脑内的运动中枢相联系,或者与中枢神经系统的低级部分相联系。在那种情形里,运动系统将投入活动,行为所采取的形式由此被决定下来。“未被适应”的运动既可能使应力保持不变,也可能使应力增加,而“适应了的”运动将会减少这种张力(strain),并且最终解除这种张力。于是,适应的运动必须为纯粹的动力学原因而作出。适应的运动朝着平衡的方向变化,而不适应的运动则不然。它们只能在其他力量同时运作时发生(这些其他的力量要比我们正在考虑的力量更强一些)。这样一来,即使我们没有实际的解剖学和生理学方面的知识,我们也能够推知行为的适应性了。
      循环过程
    苛勒(Kohler)于1925年为眼动的例子而描述过包括上述行为在内的“循环过程”(circulal process)。我们把苛勒的概念用于我们关于场行为的例子中。我们区分了远距离刺激Sd和近距离刺激Sp,由后者唤起的场F,以及由动物M实施的运动,然后我们将用数字0、1、2,……表明不同的时刻。由此,我们一开始便有了SdSpF。等群集(constellation)。现在,运动开始了。它在远距离刺激物体和有机体之间形成一种新的关系,于是我们有了M1Sp1F1。M1是F。的结果,它通过改变Sp而改变了F。,而且只有通过使F。失去它的导致M的力才能做到这一点;也就是说,F1和自我之间的力必须比F。和自我之间的力更小一些。F1将依次产生M2,M2按照同样的原理导致Sp2,从而导致F2,等等,直到有机体和Sd之间达到一种关系,在这关系之中,Spn产生一个Fn,该Fn不受引起运动的那种张力的支配。当然,实际上这个过程是连续的;具有各自特征的不同时刻并非真正的实体(entities),而是虚假的抽象物(abstractions),目的在于解释这个原理。这一论点中的要义是:从Fn-1向Fn的变化方向是由情境的动力学(drnamics of the situation)决定的。与Fn-1相比,Fn肯定处于较低的张力状态。作出相反的假设就等于去假设水会自行往山上流。当然,我们可以用水泵把水抽到山上去,但是,这一事实并不证明水不会自行往山下流;相比之下,用水泵将水抽上山去的力必须大于将水从山上往下灌的力。行为也是同样的情况。新的力可能被引入,如果这些力比原始的场力更强的话,那么,Fn将比Fn-1处于更大的应力之下。离开拳击台的角落去迎战对手的职业拳击手正是处于这个位置上。或者,跳出战壕的士兵也正是处于这个位置上。迎战的意志,士兵的纪律,都是对这些结果负有责任的新的力量。毋须新的原理对它们进行解释,正如我们不需要一种新的物理学来解释用水泵抽水一样。在我们的上述例子中,实际作出的运动也可减少整个应力,正如部分的应力可由运动来增加一样。然而,诸如我们上述例子那样的情形引入了一种行为的新可能性。由行为增加的部分应力可能变得如此强大,以至于与其他的应力相等。接着,运动将会停止,或者更确切地说,行为将会发生变化,因为向有机体展示的整个应力是巨大的,而应力的解除将采取由整个场的复杂性所提供的任何一个过程。自我本身可能会垮掉,并受到严重伤害,正如炮弹休克症病例所表现的那样,该例子可再次与我们的流体动力学(hydrodynamic)例子相比较,在后者的例子中,墙内的水管可能爆裂。
可预测的克分子行为而非分子行为
    我们关于行为的动力学解释与传统的机械解释相反,它容许另外一种由事实支持的推论。不论何处,凡能预测动物或人类行为的地方,我们便能将行为作为一种充分子现象(molarphenomenon)来加以预测(第二章,见边码p.25),但是,如果说我们能够预测行为的分子(molecular)方面,也就是肌肉收缩或实际的肢体运动,那将是十分罕见的。例如,我们能够预测一个动物将朝着诱饵运动,或者营巢,我们也能预测某个人将写一封信,或者勃然大怒,但是我们却无法预测动物实施的肢体运动,甚至更难预测对它们产生的肌肉活动所施予的神经支配。后者有赖于一些次级条件(secondary conditions),它们完全超越了我们的认识范围,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或活动的一般方向。
能量关系:驾驭
    我们必须为实际的动力情境再说上几句。在我们的理论中,整个场内的力引导有机体的躯体运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运动所消耗的能量是从整个场内产生的,因为我们肌肉里消耗的能量与脑场(brain field)消耗的能量属于不同的等级。由此可见,正如苛勒已经指出过的那样,动力关系是释放和驾驭的关系(relation of release and steering)。释放的概念对传统心理学来说是十分熟悉的,但是驾驭的概念却不是那么一回事了,正是这一功能才解释了场和活动之间的实际关系。至于大的能量如何被小的能量所驾驭,已经在无数的技术性驾驶过程中得到了佐证,例如,驾驶汽车便是这样的佐证。
我们理论中的功能和结构关系
    我们可以用下面的说法来简要地表达我们的行为动力学理论的基本含义:解剖学结构并不决定哪些肌肉将受到神经支配,哪些活动将发生,而是由瞬间的场条件所要求的活动决定了解剖学的基质(substratum),在这基质中,整个过程的最后部分将会发生。为了说明这样一种解释至少在其他一些心理学家的理论中有过预兆,甚至在极端的行为主义倾向的理论中有过预兆,我将从J·R·坎特(Kantor)的一篇文章中摘引下面一段文字:“神经器官对肌肉的控制是不是比肌肉和腺体对神经器官的控制更多一些呢?在任何一种反应中涉及的特定通道之所以被涉及,是由于某些肌肉或腺体需要发挥功能,这难道不是事实吗?”(p.28)。
行为世界的“适合性”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我们最初的问题上来了,即为什么由心物场的组织所引导的行为也适应于地理环境?我们已经看到,解决它的办法有赖于从事指引的力的性质,有赖于地理环境和行为环境之间的关系。在讨论过前者以后,我们现在必须转向后者,并且根据“适合性”(adequacy)观点对它进行考虑,这是在对第三至第七章中调节这种关系的定律进行研究后实施这种考虚的。在那几章里,行为世界的组织被发现有赖于接近刺激(Proximal stimuli)的分布。行为世界(使适应的行为成为可能的一种组织)的“适合性”必须依靠远刺激的特性,它们通过相应的近刺激而产生了组织。由于这个问题已经在苛勒的描述中得到了解决(1929年,pp.172f.),因此,这里可以不必赘言。实际的物体是由于材料和结构的差异才与其环境相分离的,这些差异在一切正常的情形里将表现为表面结构的差异,从而也表现为沿着界线(这些界线在行为场中产生分离的物体)的近刺激的异质(inhomogeneities)差异。对外部的清晰度来说是正确的东西,对内部的清晰度来说也是正确的。因此,在正常的条件下,地理物体将产生适合于唤起活动(该活动适合于地理场)的心物场的组织。
十分不完整的对应
    但是,我们必须谨慎从事,以免过高估计两个场之间的对应(correspondence)。组织在这两个场内得以发生的条件确实是十分不同的,在许多方面行为组织根本不会重复地理组织。我们已经在先前的讨论中(第三章至第七章)提供了充分的例子。这里,我们只需补充一点便可以了:在特定时刻一个地理物体的形状并不取决于良好的连续定律(the low of good continuation)所反映的力量——例如一个山脊,它的目前状态是由于腐蚀的影响,一般说来,这种腐蚀作用由山脊自身侵蚀了它的每个部分——行为物体始终取决于这些力量;正如我们见到的山脊那样,作为心物场内部的一种组织,它是一种动力的形状,并且服从于良好的连续定律。我们在前面讨论过的伪装是产生这种不一致性的人工方法,从而导致了非适应行为。
    于是,适合性的行为问题已经把我们导向知觉中的认知问题。尽管我们只能简要地勾勒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但是我们的这种勾勒表明,这样一种解决办法能在较大规模上被制订出来。然而,知觉的认知只能是十分不完整的,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即使知觉物体在某种程度上重复了实际物体的某些特性,它们也远不是完美的复制品。一方面,它们具有相应的实际物体所没有的一些特征,另一方面,它们缺乏实际物体的所有那些特性,也即在影响我们感官的这些可见的表面性质中找不到表达的那些特性。
时间特性:运动
    但是,我们不该忘记,在这一系统阐述中,我们已经忽略了时间,对于空间物体的组织来说,远刺激的时间特征和接近刺激的时间特征是同样重要的。一个实际物体的运动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产生行为物体的运动。认知产生自与实际过程相似的心物过程。然而,尽管地理场和行为场中的两个事件是一致的,但却具有不同的原因,当我们想起可见运动(perceived motion)的理论时,这些不同的原因就变得清楚起来了。那个转轮的例子是特别能说明问题的「鲁宾(Rubin),1927年)〕。轮子的每一点所通过的轨道是一个旋轮线(cycloid)。然而,我们看不到这种旋轮线的路径,取而代之的是,我们看到了轮毅的平移运动(transla-tory motion)和轮缘的圆周运动(circular motion)的结合(参见第七章中的讨论)。根据认知的观点,这通常是十分真实的景像。如果一节车厢是由马或火车头来拖拉或推动的,那么所施予的力便是一种直线的力,而且在施予车厢的这种直线的力之下,车轮开始围绕着轮轴旋转;或者,当车子被其自己的力所推动时,施予轮子的力使轮子围绕轮轴作环形旋转,结果便产生了平移运动。如果观察者的眼睛保持稳定的话,那么,撇开透视图的歪曲不谈,车轮的每个部分在视网膜上描绘出一根旋轮线,也即从圆周运动和平移运动的结合中产生的曲线。但是,当轮子边缘上的一个亮点随轮子在完全黑暗中滚动时,我们便见到了旋轮线。通常,我们看到两种运动,一种是圆周运动,另一种是平移运动。当然,我们所见的事实并不是由客观运动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组织的内部力量。在行为世界和地理世界中,事件的一致性并不是由另一个世界对一个世界的直接描绘,而是由于以下事实,即不同原因可能产生相似的结果。然而,由于不同的原因通常不会产生相似的结果,因此我们在把行为世界的资料作为地理世界的真实信息而加以接受时必须十分谨慎,尽管在讨论行为问题时,前者可能是适当的。
力:因果关系
    我们现在考虑两个物体以影响彼此的相对运动的方式相互碰撞。最简单的例子是一只台球撞击另一只先前处于静止状态的台球,这时,前者将它的运动传递给了后者。在现实世界中,我们都体验过运动的实际交换,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通常是这样表述的:碰撞中运动的球导致了静止的球的运动。那么,在行为世界中究竟发生了什么?天真的人们也许会说他看到了因果关系过程,也即他见到了一只球如何去推动另一只球,前者的力如何传递给后者。
    实证主义的论点及其拒斥
    但是,自休谟(Hume)以来,我们一直被教导说,那位天真的人被误解了;他没能看到运动或力的迁移,因为在刺激条件下(在光波中),没有东西能产生这样一种知觉。力并不反射或放射光波,只有物体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所能看到的一切是一只球在运动,直到它撞击到另一只球为止,然后它便静止不动了,这时被撞击的那只球却开始运动。此外,当我们被告知我们看不到任何其他东西时,我们看到的可能仅仅是这一点,而不可能再看到另外的东西了。这个论点对以往100年间哲学的发展和哲学的氛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是实证主义(positivistic)的科学态度的基石之一,关于这种科学态度,我们曾在许多场合予以抨击。但是,它的强度和不易受攻击性是显而易见的。为了一致起见,我们必须说:我们无法见到运动,因为运动并不是反射光线的东西。确实,行为的运动是场过程的结果,也就是说,是大脑里面发生的过程,毋须实际的运动物体来产生的。因此,随着论点向纵深发展,我们应该否认运动是可见的,这是某些心理学家已经采取的一个观点「德里施(Driesch),林德沃斯基(Lindworsky)」。但是,这样一种观点与我们的日常经验形成十分强烈的对照,与我们关于动物行为的知识和我们的实验形成十分强烈的对照。我们只想提及一点,也即为了解释布朗(Brown)的实验结果(他的被试必须与运动物体的速度相匹配),如果我们不承认具有速度的运动是可见的,如果我们不承认它是我们行为环境的一部分,那么,我们必须作出哪些高度人为的和复杂的假设呢?
    因此,我们能够接受一般的观点:尽管运动缺乏任何一种特定的刺激,但它是可见的。如果这一观点得到承认的话,那么实证主义的论点便站不住脚了。我们的行为世界确实拥有无穷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性来说,不存在特定的局部刺激(local stimula-tion)。一个圆是“圆的”,这页纸的边是“直的”,箭头是“尖的”,一个装饰图样是“对称的”,我们在这里只需例举几个这样的特性便够了。实证主义者也可能声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圆的东西或对称的东西,因为不论是圆也好,对称也好,都不会反射光。而且,如果人们观察一下心理学的历史,他们便可追溯到遥远的过去,曾有一个时期,形状的特性被视作非存在的实体(nonexistent entities)。在我们的第四章里,我们花了很大的力气来证明形状的现实性,我们不得不这样做,因为在实证主义的偏见之下,形状从心理学家的眼光中消失了。
    如果我们不把形状和运动从我们的科学领域中排斥出去,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把力的体验或因果关系从我们的科学领域中排斥出去呢?由于某些空间刺激的分布产生了各种形状,某些空间一时间的分布产生了运动经验,所以其他的分市也引起了力的知觉和因果关系,我们能这样说吗?我们在第三章对行为环境进行了测量,我们列举了行为环境各组成成分之间的“力”。我们已经看到,这些力如何为心理学家所处理,尽管这个场极其需要实验调查,以反对实证主义建立起来的因果关系的偏见。儿童。心理学家已经开始对这个场进行研究,主要归功于皮亚杰(Piaget)的开创性工作。赫安格(Huang)的研究以皮亚杰的工作为基础,进行了一些相当具体和明确的实验,使实际发生的动力过程清楚地显示出来(pp.168 f.)。
    因果关系所涉及的认知问题的双重性
    单单把因果关系视作我们行为环境的一个特征,则我们仍未解决所涉及的认知问题。确实,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也即地理环境和行为环境,或者更确切地说,涉及到心物环境。关于前者,我们已毋须赘言。由于在许多情形里,行为运动是地理运动的真正指标,因此没有理由认为为什么行为的因果关系在某些条件下不该是地理的因果关系。这可能意味着下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即便我们被迫放弃这种主张,即因果关系是描述现实世界的适当类别,并用单纯的有规律的序列来取代,行为的因果关系仍可能表明我们正面临这种有规律序列的情形。但是,还存在着其他一些更为重要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的因果关系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实际世界之构成的真实线索。那将意味着,实证主义在选择行为资料以便建立实际世界的理论的过程中是坚持不可知论的。我们把运动视作实际世界的一种真正特征来加以接受,而且,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或多或少按照我们在自己的行为世界中所了解的运动来考虑运动,而不是把运动仅仅视作一种距离一时间的函数(distance-time function)来加以考虑;与此相似的是,我们的速度慨念仍深深地札根于我们关于行为速度的经验之中,而不局限于ds/dt这种抽象的表述。再者,也没有理由认为为什么行为力量不该为我们提供关于实际力量是什么东西的直接暗示,即便我们把它界定为m(d2s/dt2)。我们不能继续追踪这条思路,因为我们不是在与认识论(epistemology)打交道。然而,我们的评论已足以使下列问题得以再现,即我们可以合理地使用哪种材料来构成我们关于世界的景像。我们也并不认为,依据我们的批判态度,我们可能射偏了靶子。我只需提及一下哲学家兼数学家怀特海(Whitehead),他也支持这一观点。
    然而,因果关系的认知问题的另一面也涉及行为世界,或者更确切地说,涉及心物场本身。我们必须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在我们的行为世界中,物体A对物体B施予一种力,使之开始运动,或以某种其他方式对它施加影响,那么我们能否提出这样的假设,即A作为心物场内的一个过程实际上对心物过程B产生了影响呢?当我们想起台球的例子时,可能表明这样一种假设是不必要的。因为第二个行为的台球将保持静止状态,不管第一个行为台球撞击它时所用之力何等强大,除非第二个实际的台球实际上在运动。这样一来,实际台球的运动便成为行为台球运动的必要条件,看来,似乎没有必要为这种独特的原因再补充另外一种纯粹假设性的原因了。另一方面,我们从前述报告的威德海默实验中了解到(见边码p.371),一种行为运动可能会产生另一种行为运动,而毋须一种相应的实际运动[或者它的相等物——电影摄影的相位转换(kinematographic shift ofPhase)]。由此可见,我们关于正在运动着的行为台球对静止台球的直接影响的假说并非完全假设性的,并非完全没有事实支持的。如果我们的假设正确的话,那么,第二个台球的运动在其起始阶段应当稍稍有点不同,不论它是否经历了另一个台球的影响;若要通过实验来检验这一结论,也不是不可能的。
    在谈论实验之前,还存在着三种可能性,A和B之间因果联结的经验可能成为:
    (a)一种符号,即在两种心物过程的组织A’和B’之间存在着一种实际的因果动力关系;
    (b)它们之间某种其他的相互关系的一种符号;
    (c)在A’和B’之间并不存在这种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经验导源于第二个原因。
    在这一划分中,第二点就其本身而言是不可能的,致使我们把它从进一步的考虑中排斥出去。那么,我们该不该在(a)和(c)之间作出选择,或者把问题完全搁置起来不予解决呢?(c)是传统观点,与联想主义(associationism)密切相关,对此我们将在后面予以充分驳斥。(a)与我们的整个场组织理论完全一致,而且,与此同时它也是心物同型论(isomorphism)的一个清晰例证。此外,我们还将讨论一些事例,在这些事例中,经验的联结和实际的联结确实一致起来了。由于充分意识到实验将提供最终的定论,因此我们接受了(a)。事实上,我们已经在上一章里这样做了,也就是说,我们在行为环境内引入了外显的组织(manifest organization)。让我们回忆一下曾经讨论过的一个例子,我们感到雷诺阿(Renoir)的图画对丢勒(Durer)的图画起了干扰影响,毫无疑问,这种感觉是有充分基础的,因为当我们将两幅图画充分分离时,这种相互干扰便消失了。
外显组织的认知价值
    外显组织具有一种认知价值,它超越了内隐组织(silent organization)的认知价值;它为我们提供了有关地理世界中一个部分(也就是说,我们称作自己大脑的那个部分)的若干事件的直接信息;而内隐组织则仅仅为我们提供了有关世界同一部分的间接信息。
    这种直接的信息是不完整的。它极少告诉我们实际上动力的相互影响,而且它往往只提供一部分有效的力量;换言之,这种组织通常是部分地外显的和部分地内隐的。它可以像轻易地被低估一样而被轻易地高估。但是,知道了这种信息源可能被误用并不一定妨碍我们正确地使用它。
现象行为中的外显组织——它的认知价值,顿悟
    现在,让我们转向场和自我之间的外显力量上来,在上一章里,我们已经充分讨论过自我。这个讨论必须明确这样一个观点,即这里的行为力量和心物力量之间存在着一致性,不论前者是以一种需要特征出现,还是以一种符号特征出现,或以一种需求特征出现,或以一种相貌特征出现。外显的组织具有一种特别重要的认知价值,因为它向我们呈现了我们行为动力学的一幅图景。我们不仅活动,而且还知道为什么活动。苛勒曾以一种十分相似的方式说过(1929年,P.371),“不论在什么地方,只要属于这种情形,我们便应用‘顿悟’(insight)这个术语”。因此,在这个术语中,外显的自我-场组织的存在相当于顿悟的行为。然而,我们需要再次对这种顿悟的认知价值考察一番。那么,对于构成实际行为之基础的力量来说,其指征(indication)达到多大的程度呢?如果读者还记得本书的开头部分,则他将会想起,我们并没有把它作为充分的指征而接受下来。在第二章里(见边码P.50),我们讨论了活动的类型,其中外显的力量充其量只是实际力量的一小部分而已,在这实际力量的一小部分中,顿悟就其表面价值而言,是具有欺骗性的。遗憾的是,我们无法保证说所有的有效力量都会变得外显。但是,顿悟可能被错误地使用的这个事实并不一定妨碍我们正确地使用它,而且将它具有的那种重要性归属于它。通过顿悟,现象的行为(在边码p.40曾对此作过界定)变得有意义起来,正如实际的行为通过有机体的守恒倾向而变得有意义一样,这是在汉弗莱(Humphrey)的原理中系统阐述过的。不论是实际的行为还是现象的行为,我们在任何一个方面都不会遇到事件的任意序列 (haphazard  se-quence),我们在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发现事件具有明确的指向。这难道不会给心物同型论提供支持吗?
    没有顿悟的意识
    我有没有成功地留给读者这样的印象,即对我们的现象行为来说外显组织所拥有的那种重要性呢?让读者来描绘这样一个人,他被赋予意识,但却没有任何一种外显组织,使他能把这种意识与他自己的意识作比较。这个人处于物体的包围之中,感到他本人正在接近一个物体,同时又正在避开另一个物体,在有些条件下感到喜悦,而在另一些条件下则感到愤怒。仅此而已。譬如说,这个人感到口渴,因此喝了一杯水,接着他感到他的口渴平息了,但是他却不知道他饮水是由于口渴,同样,他也不知道他的口渴之所以消失是由于他饮了水。又譬如说,他见到一位美丽的女子,他趋近她,听到他自己说了最为动听的言辞,并发现自己身处一家花店之中,于是订购一束长梗的红玫瑰送给那位女士,他甚至听到他自己在向该女子求婚,他的求婚被接受,然后结婚,但是,用高尔基(Gorki)的作品《浅洼》(LowerDepths)中那位男爵的话来说,“为什么?没有任何概念。”当然,他实际上不能说这些话,因为他不知道这个“为什么?”宪竟意味着什么,一个“为什么’响成了外显组织的先决条件。假设这样的一个人有可能成为科学家和哲学家——尽管我看不到他怎样才能成为科学家和哲学家——他的哲学将会成为什么样子?毫无疑问,他的哲学将会成为休谟式的极端实证主义。但是,与这个想像中的人相比,我们的经验与其经验如此不同,比他丰富得多,我们为什么要发展一种与这个想像中的人相似的哲学呢?
    这种意识的图景清楚地向我们表明,拥有意识本身并非一件有价值的事情。这个想像中的人倘若没有意识的话,同样会过得很好,如果不是更好的话。于是,我们便回到了第二章结束时曾提出的那个论点上来,我们在那里讨论了所谓“心物同型论”的唯物主义偏见(见边码p.64)。
    用于行为环境的顿悟
    在我们想像中的那个人的世界里不存在任何力量。一个台球会滚动,与另一个台球相接触,停止下来,然后另一个台球开始滚动。这纯粹是一种事件序列。有两列火车相撞,引起火车出轨,车厢翻个朝天,并被彻底撞坏,这是另一种事件序列。我们已毋须赘言。就这个想像中的人的现象行为而言,他的行为世界要比我们的行为世界更差些。我们也在我们自己的行为环境中体验到外显的组织,“不仅其结果被体验到了,而且它的许多‘为什么’和‘怎么样’也一起被感觉到了……”。总之,苛勒关于顿悟的定义既符合现象行为这个方面,又符合行为环境这个方面。我们的行为世界始终比那个想像中的人的行为世界更充满顿悟,而且更具意义。
    当我们讨论记忆和思维时,认知问题将会再次提及。现在,我们继续本章的讨论,也即处理内隐组织和外显组织问题的另一方面。我们已经看到,至少大多数外显组织包括自我。但是,如果就此从这一事实中得出推论说,自我参与的一切组织都是外显的,那便是错误的了。实际上,我们曾在第六章里(见边码p.216和219)讨论过自我在其空间格局中的定位(localization),这便是一种内隐组织的情况。
    行为中的自我和格局
    现在,我们将把这种自我格局的定位与活动联系起来讨论。我们已经看到,格局如条件允许的那样是恒常的。当我们活动时,我们改变我们实际身体的位置,从而也改变了视网膜的分布。在整个行为世界中,一种变化必须与我们行为世界中的条件之变化相一致,但是并不是行为世界的这个部分也一定会变化。正如我们在第五章里所指出的那样,变化是不变因素(in-variant),行为世界中的运动或变化来自有效条件的特定变化,但是不一定是行为环境中的一种变化。事实上,在正常的身体运动情况下,格局将保持恒定,而自我则将成为运动的载体。例如,我们走过一间间房间,我们的视网膜意像不断地发生改变,但是行为的房间却保持静止状态,而行为的自我被体验为处在运动之中。邓克尔(Duncker)关于诱导运动(induced  motion)的研究已经表明为什么情形必须是这样的。如果实际的相对运动发生在两个物体S和E之间,那么,在其余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E这个闭合物体而不是S这个包围物体将显现出运动状态。我们也可以用下面的说法来表述:我们的活动改变了我们与地理环境的关系,从而也改变了我们从地理环境中接受的近刺激(proximal stimulation);可是,从这种变化着的刺激中产生的行为世界是这样的,即格局保持恒定,而自我和其他一些物体则处于运动之中。
动眼定位的特殊问题
    邓克尔还将他的理论应用于空间知觉这个老问题上去。定位的经典理论必须区分稳定视的定位和动服的定位,在这两种不同的方式中,第二种方式——动眼定位——是一种正常的情形,它对这个理论提出了更大的难题。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当视网膜意像由于我们的眼动(eye-movements)而使得我们看到行为物体穿越视网膜而运动时,行为物体仍旧停留在它们的原地,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海林(Hering)的理论尽管具有独创性,但仍表现出他那时代理论研究的附加特征(1879年,pp.531f.)。按照他的理论,在眼睛处于正常位置时,正如我们前面所见到的那样,每个视网膜点具有一种明确的空间值。例如,视网膜中央凹具有的空间值为O,而它左边一个点L所具有的空间值为+X,也就是说,它出现在“正前方’的右方(见图93)。当我们通过与距离FL相一致的角度将我们的眼睛转向右边时,原前投射于L上面的物体现在便被投射到了F上面,而原先投射于F上面的物体现在则被投射到了B上面,由于FR=FL,因此,R点具有的空间值(大约)=-X。如果视网膜点在眼动期间保存它们空间值的话,那么我们的两个物体便应当经历向左方的移置过程。而实际上,它们表现出处于静止状态。结果,海林作了这样的假设,在眼动期间,一切空间值都以这样的方式变化,以致于它们被一定量的运动所取代。这是根据该理论对事实所作的正确描述,它也将从下列表格中清楚地反映出来。在该表格中,我们列举了三个视网膜点的空间值,也就是F、L、R在眼动前后的空间值。
表11
视网膜点在眼动之前,物体A投射于F上,物体B投射于L上在眼动以后,物体A投射于R上,物体B则投射于F上
FO+X
L+X+2X
R-X0

 
    当眼睛转向右边时,便向每个视网膜点上增加一个与眼动量相一致的“右侧”空间值。结果物体仍旧留在它们的原处,而物体投射于其上的那些视网膜点的转移,正好被视网膜点上各自空间值里的转移所补偿。物体A原先投射在F上面,它的空间值等于O,而且显现在一定的位置上,其特点是笔直向前。然而,在眼动以后,物体A便投射在R上面,R原先的空间值为一X;也就是说,在眼动以前,投射于这个点上的一个物体将出现在那个“正前方”的左方。但是,随着眼动,一切空间值都已通过+X而被改变了,因此,对物体A投射于其上的R点来说,其所只有的空间值为-X+X=O,也就是说,该物体出现在它原先出现过的地方。
    作为一种纯粹的描述,这一图式是与事实相符的。但是,比之它作为一种描述来说,它有着更多的东西,它要求包含现象的解释。因此,它必须把视网膜点所经历的空间值的变化归之于一种原因。按照海林的理论,这个原因存在于注意之中。当我们自发地移动眼睛时,我们的注意与此相伴随,或者更确切地说,我们的注意在我们的眼动之前便发生了,从而导致了空间值的这种变化。希尔布兰德(Hillebrand)甚至试图表明,为什么注意的变化会导致这种空间值的改变,不过,他的理论太复杂了,以致于我们在这里无法加以报道。同样,我也不打算批评该理论的一些细节,而只想指出其中一点,即该理论忽略了一个基本的数据:在我们转动眼睛以后,我们确实在原先看到这些物体的同样地方看到这些物体,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意识到,我们不再朝正前方看了!这最后一个事实恰恰被海林-希尔布兰德的理论给完全疏忽了。然而,它可以直接从邓克尔的理论中引伸出来,以我们在实际的身体运动期间引伸格局恒常性的同样方式去引伸它。视觉系统是自我的一部分。由于视网膜图样的移置而导致的行为世界的运动,既可以由整个自我产生,也可以由自我的这个部分产生,只要具备这样的条件,即自我的其余部分保持恒常。
    然而,还有一个事实对海林的理论提供了特别有力的支持,该事实现在也必须与邓克尔的理论相一致。在眼睛肌肉局部麻痹的病例中,当病人转动眼睛时,他们看到了在他们的视野中处于运动状态的物体。这一现象与海林理论的关系是十分简单的。让我们假设一下,右眼外部肌肉是局部麻痹的肌肉,致使眼睛不完全听从于与一种运动有关的神经支配,结果,实际发生的运动将比“意欲进行”的运动要小一些。因此,按照海林的理论,它一定会导致物体的移置。让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我们的那张表格(见边码p.385)。在病人的案例中,空间值的变化与我们表中反映的变化是一样的,因为它有赖于“意欲进行”的运动,也就是说,它有赖于我们意图的特征——注意的变化。但是,物体在视网膜上的转移将是不同的。这样一来,物体A不是转移到R点上,而是仅仅转移到空间值为-Y的R’上,而Y<X。然而,另一方面,由于注意的转移,所有的视网膜点将通过+X来转移它们的空间值。结果,在眼动以后,A出现的地方将是-Y+X,而X>0,那就是说,物体沿着眼动方向移动,我们可以说,物体已经从眼睛那里逃离出来。正如我们用我们的手指按压眼球使眼睛转动从而看到物体在运动那样,这个事实也证明该理论不可能像我们所阐述的那么简单。在正常的情形和上述后两种情形之间的差别是这样的:在最后一种情形里,眼动是在没有动眼系统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在前一种情形里,眼睛是由部分瘫痪的运动器官来进行运动的,在第一种情形里(即在正常的情形里),运动和由此产生的视网膜意像的转移是通过神经和肌肉的正常功能而发生的。看来,似乎在这些条件下,自我的眼睛系统只有在动服系统参与的程度上才成为运动的载体,而且不受最终达到的结果的支配。因此,当动眼系统根本不参与的时候,如同通过按压眼球而发生移置那样,眼睛不会体验到在运动,而刺激的转移量将出现在物体的运动中。可是,另一方面,在眼睛肌肉局部麻痹的病例中,眼睛系统传送的运动要比视网膜意像的实际转移所产生的运动更大一些,那就是说,如果呈现的物体处于静止状态,那末,物体和眼睛之间的相对运动便会太大,原因在于体验到的移置量将成为由实际移置量决定的不变因素。因此,物体也一定看上去与眼睛的运动一样,在眼睛运动的同一方向上移动着。读者也许会发现他难以理解这样的推断。为此,我将以另一种方式来阐释我的论点。现实中,视网膜上的两个物体A和B彼此之间处于相对的运动之中;而在经过了一段时间t以后,其相对移置量的大小为s。因此,按照我们的不变性定理(invariance theorems),具有s程度的一种运动是应当被察觉的,依特定条件而分布于行为物体a和b的中间。让a和b在时间t期间沿着直线ab而运动。因此,由a通过的路线将是s1,由b通过的路线将是s2。由此可见,在运动结束时,a和b之间距离的变化等于s1-s2。按照我们的不变性定理,也就是等于S;S1-s2=S。如果s1=O,那么,-s2=s,而如果s2=O,那么,S1 便等于S,这是很自然的,它反映了这样的情况,即一个物体被看到处于静止状态时,另一个物体便成为运动的唯一载体。显然,在上述例子中,任何一种物体的运动肯定是相反方向的,也就是说,当s1为正时,s2为负。如果s1<s,那么-s2>O,因此s2<O;这样一来,物体又在不同方向中运动了。但是,如果s1>s,那么一定s2>O,也就是说,两个物体一定沿同一方向运动。我们可以把这种情况直接用于眼动的例子,s1是体验到的眼睛运动,s1则是物体的运动,而由视网膜移置s所决定的S则代表行为的眼睛系统和物体之间的整个相对转移。在正常的情形里,S1=s,因此s2=O。可是,在肌肉局部麻痹的病例中,s1>s,因此s2>O,物体必须在眼动的同一方向上运动。然而,在通过用手指按压眼球而使眼睛产生运动的例子中,s1=O,因此s2=-s,物体便成为唯一的运动载体,并且以一种与眼动方向相反的方向而运动。最后,我们可以考虑一下眼部肌肉完全瘫痪的病例。在这里,s=O,从而s1=O,物体和眼睛系统之间不可能经历任何移置。但是,由于s1>O,因此S2=X,病人觉得他的眼睛和物体以同一方向运动,并且具有同样的角度移置。这种情况很有启示性,因为它表明我们的呈示是过分简单化的,这里,我们具有S=0,况且还察觉到运动,它表明一个第三系统(即身体系统)也必须加以考虑。s=0可以与没有运动被体验的情况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可与既非体验到物体的运动又非体验到眼睛的运动这种情况相一致。实际上,眼睛的运动是被体验到的,因而物体的运动也被体验到了。可见,该过程的原因不可能单单是视网膜意像的转移,因为,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们便无法理解为什么在这种情形里会发生运动的体验。相反,我们必须假设,自我内部(intra-Ego)的力量开始运作起来,并直接决定了s1的规模。所以,正是由于不变性定理,一也受到了制约。
    为了便于我们的解释,我们还想补充两个事实。第一个事实曾在第三章讨论天顶-地平线错觉时提及过,它便是知觉特性(perceptual properties),像大小等等一样,知觉特性有赖于动眼系统的条件(见边码p.94)。因此,当我们现在把对物体定位和运动的决定性影响归之于动眼系统时,我们并不是提出一种全新的主张。第二个事实是,肌肉局部麻痹的病人只有通过他们周围物体的干扰行为才了解他们的残疾,而不是通过转动眼睛时感到不方便才了解到眼睛肌肉出了问题。即便一个外直肌(rectus externus)全瘫的患者也往往会产生这样的感觉,即好像他的眼睛在向右边运动,尽管他的眼睛实际上是不能动的。
    还有其他一些例子也表明,眼睛似乎在移动,而实际上它们却是不动的。在邓克尔的实验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两个被凝视的物体中有一个物体被看作在移动,即便实际上当时那个未被凝视的物体恰恰是运动的载体。这里,主要的结果是被凝视物体的诱导运动;由此出发,按照不变性定理,眼动必然像我们先前例子中描述的那样以同样的方式踉着运动。由于不存在任何移置,因此,眼睛和物体之间没有一种相对运动可以被体验到。由于物体以运动形式出现,眼睛也必然以运动形式出现;被试以为他用自己的眼睛跟随着运动着的物体,而实际上他用眼睛盯着一个非运动着的物体。这种情况完全符合我们的解释,因为在这样的情形里,动眼系统是与知觉系统直接相联结的,正如我们已经见到的那样,如果没有这样的联结,凝视将是无法解释的。
    对一个不稳定格局的自我的影响
    所有这些影响都是包括自我或自我的一个亚系统的内隐组织的影响,它们受制于格局稳定性的规律。在一个不稳定的格局里,一切活动都受到严重阻碍,因为姿势和平衡都受到严重影响。心理学家对此如此忽视,这是令人惊讶的。然而,即使是最简单的实验,也表明了一个稳定的空间格局在维持我们的身体平衡方面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对于任何一个正常的人来说,只要他睁开眼睛,用单腿站立是相当容易的。不过,如果闭起眼睛来试一试单腿站立,你将会惊奇地发现这是多么的困难啊,而且,你还会惊奇地发现,你将很快地不得不使用另一条腿来保持平衡,以免跌倒。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我们靠眼睛站立,正如我们靠双脚站立一样,或者靠眼睛站立也许更好一点,因为我们借助我们的眼睛保持平衡,甚至借助我们的眼睛将身体靠在周围的物体上面,正如借助手靠在周围物体上一样。我们这样说毫不夸张。这使我们想起了哈特根布奇(Hartgenbusch)的一个例子,即重量级运动员未能打破现存的记录,原因在于他们注视的墙壁缺乏清晰度(参见第二章,边码p.45)。对于我们的平衡得自视觉这一事实,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例证是,当我们试图直立在一座狭小的山峰上,两边是几百英尺或者几千英尺的深渊。我引述一下索利斯(Thouless,1928年)的话,他已经刊布了有关这种情况以及类似问题的论文:“如果要求一名新手直立在那佩斯尖峰(Napes Needle)的山顶上,那么,对他来说,保持身体平衡的困难几乎是难以克服的。确实,他本来是毋须攀登那么高的。如果他登上一块孤单耸立的顶部平坦的岩石,离开地面8英尺,那么,他也会发现,直立于这块岩石上面是十分困难的”(p.162)。在第一种情况下,没有视觉格局为那位登山者提供支持,在第二种情况下。格局被这样的事实给歪曲了,即一个清晰的场存在于站在岩石上的那个人的“背后”,而不是存在于他的前面。因此,这个人存在着从前面掉下去的危险。索利斯的解释尽管在细节上稍有不同,却也推论出了视觉垂直线的错位(dislocation)。
    由于我们把身体的平衡托付给一个凝视的格局上面,因此,格局稍有不稳或者稍有变化,便将对我们的行为产生深刻影响。华生(Watson)列举了失去支持引起恐怖反应的两个主要刺激之一。这一事实从我们的观点来看也是可以理解的。失去支持意味着一种格局的不稳定,正如我们在先前曾经指出的那样,我们的空间并非完全视觉的(参见第四章,边码p.121)。尤其是当涉及空间格局时,它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我们刚刚提到过的那些因素。失去支持会影响前庭(vestibular)以及深度感觉因素,这些因素在一名具有很不清晰的视觉空间的婴儿身上将成为格局的主要基础。由此可见,失去物理的运动,对于婴儿来说,便意味着通过格局的不稳定而失去了行为的支持。用华生的话来描述,这种格局的不稳定产生了剧烈的影响。我们可以通过纯粹的视觉手段来重复这种体验。在乡村集市上,用来吸引大众注意的旋转式房间便是这种例子。这里,如果参观者想要接受一点刺激的话,他便被领到一间外观极为普通的房间里面,它的墙壁会突然地高速旋转起来,致使参观者感到头晕目眩,该情景如同他本人在旋转一般。格局的这种转换效应是十分明显的。下面我以爬山为例再举一个例子。当一个人爬上一条相当陡峭的山脊时——这种体验与我们问题的关系已经由索利斯进行过充分的讨论——他来到一块水平方向的休息地带,尽管他在这块地方可以相当容易地站立,但在最初的瞬间这个人反而会感到相当地不舒服:约在一秒钟左右的时间里,世界失去了它的稳定性,它开始摇晃,而这个人也被诱使着与它一起摇晃。我们对于这种现象的解释仍是格局转换的缘故。当一个人爬山时,山脊从现象上看是垂直的,或者几乎是垂直的;它形成了一个人空间格局的主要部分。现在,当这个人站立起来以后,格局就必须转换,而这种转换还没有很好地得到限定,因为山岭的两边都被空气包围着,而最近的物体也相距甚远。
    小结:格局和姿势
    我们已经看到格局对活动是何等的重要。尽管所有的特定活动都是指向物体的,而不是指向格局的,然而,姿势和平衡(没有它们活动是不可能的)却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格局。当然,姿势也是活动,它是由神经支配的不断的相互作用来保持的。换言之,姿势的保持也是执行者(executive)的一项任务,在这任务中,看来执行者主要受制于格局-自我的力量(framework-Ego forces)。   
指向的活动——力的图解
    如果现在我们从姿势活动转向指向活动(directed action),那么,我们便会发现极其重要的场内之物了。对于每一个个别情境来说,人们必须试着发现正在运作的力量,以及限制活动自由的场内的强制因素。勒温(Lewin)及其学派已经使用了这种方法,通过特定的图解(从这些特定的图解中,作为结果而发生的活动可以被推断出来)呈现各种场。一个相对来说简单的例子便是一个孩子遇到一个相当具有吸引力但被禁止的物体,或者这个孩子遇到一个不愉快但却可以获得报酬的任务。读者可在1931年勒温的文章中找到各自的图解。
    在这样一个场内,物体按照自我的行为具有各种特征;有目标物体(goal objects)、导向目标的路径、工具、符号和信号、障碍、弯路,等等,其中有些特征已由托尔曼(Tolman)恰当地加以讨论过了,尽管在我看来,这位作者用其符号-格式塔(sign-gestalt)概念把该图景过分简单化了。通过符号-格式塔,他把重要性归于符号,而在我看来符号不过是许多不同种类的动力事物中的一种而已。我们在第二章中(见边码p.43)关于场行为的描述应当根据我们上述讨论的观点来重读一下。
动力特征的可变性
    当用这种动力学方式考虑我们的场时,我们必须避免错误地高估物体动力特征(dynamic characters)的恒常性。我们已经看到,需求特征(demand characters)会随着需要而发生变化。但是,这仅仅是可能发生的变化中的一种变化而已。一条弯路可能变成一条直路,一块绊脚天可能变成一块垫脚石,一个玩具可能变成一件工具,一个具有吸引力的物体也可能在活动进行过程中变成一个令人厌恶的东西,这全靠瞬间的条件而定。这些变化将在我们讨论学习问题时进行阐释,因为它们可能或多或少地具有持久性。这里,我们只想强调对活动来说具有重要性的一个问题。
行为物体的功能特征
    让我们回忆一下第四章和第五章提出的行为环境问题,我们发现一些极重要的东西被遗漏了。我们探讨的行为环境除了由正方形、圆形、椭圆形和其他一些形状所组成的之外(它们具有不同的颜色,位于不同的地方),也由立方体、球体和其他一些固体所组成。但是,由此引伸出来的组织定律(laws of organiza-tion)并未解释为什么我们看到了椅子和桌子,房子和桥梁,或者邮局、信箱、汽车等等。组织定律不可能提供这样的解释,因为它们仅仅处理心物场的外部,或者说环境部分中的力量,这些力量不可能单凭它们自己产生出我们日常使用的物体。我们所提到的一切物体的特征(这是我们先前的理论所忽略的)是,它们与我们自己的活动有关。对一位异乡客来说,伦敦街道上的红色柱状物不过是奇异的柱状物而已;但是,正是这些红色柱状物的用途使它们成为邮箱,同样,当一名来自澳洲丛林的居民到达纽约港时,还以为他突然进入一个蛮荒多山的乡间。相反,对一名艺术家来说,一间房子可能成为一个立方体,一座山可能成为一个圆锥体,而这不仅仅对立体派艺术家来说是这样。由此可见,像大多数相貌特征(physiognomic characters)一样,这些“功能”特征(“functional”characters)是物体一自我组织(object-Egoorganization)的产物,与先前的特征不同,因为事实上,它们不是这些组织的主要结果,而是只有当特定物体在行为活动中发挥作用时才会显现的特征。所以,这些特征像需求特征一样,有赖于先前存在的需要,但是却以不同方式实施这种依赖。通常,需求特征将随着需要而来去。可是,功能特征则不同,它是持久的,只有当它作为一种特殊力量的结果时才会消失,正像艺术家的特殊态度那样。一切需求特征是相貌特征的前提,或者说是功能特征的前提,我认为这样的观点是正确的。正因如此,那边的那只绿色箱子不会使我偏离我打算寄信的行走路线,而是邮箱才会使我这样干;我也不会用这个T形的东西把一枚钉子敲进墙壁里面去,而是一把榔头才会使我这样做;如此等等。但是,曾几何时,这样一种T形物体由于可以被当作一件工具来使用,因此它也一度成为一把榔头。现在,让我们回到功能特征和需要之间的关系上来。只要不产生使用一把榔头的需要,便不会有任何榔头,不论周围可能会存在多少合适的T形物体。但是,对我们来说,一把榔头就是一把榔头,甚至当我们不需要它时也一样,尽管这时它不会通过它的榔头特性来决定我们的活动;如果它进入我们的行为之中,它便可能以许多方式这样做,既可以作为敲击钉子的工具,又可以作为镇纸的重物,等等。它的“需求”特征一直在变化着,而它的功能特征却保持不变。首先,这意味着,通过它的使用,物体经历了持久的组织变化,随着这种持久的组织变化,它不再是一种自我一独立(Ego-inde-pen-dent)的东西(像我们在先前的论证中曾经用过的那些正方形和十字形的东西),而是成为与自我具有一种持久关系的东西。其次,这意味着,这样一种重新组织可能会变得持久。关于这种陈述的一般意义,我们将在记忆一章中加以讨论(见第十一章);此刻,我们只须作出这样的评论便可以了,即生物体在其生命的任何时刻,其行为环境有赖于生物体早期时刻的行为环境。这种陈述本身是一种陈旧的说法。事实上,心理学家都受过这样的教导,即知觉有赖于经验和记忆;正如我们在第三章(见边码p.85)的讨论中所了解到的那样,传统心理学通过记忆的参与来界定知觉,并把它与感觉区分开来。但是,这种理论与我们在这里发展的理论是有极大区别的。一方面,它把恒常性假设(con-stancy hypothesis,见边码 p.86)用于感觉的解释;另一方面,它根据同化假设(assimilation hypothesis,见边码 P.103),通过为这些感觉补充新的要素——意像(images)来对知觉进行解释。我们在第三章中已经对所有这些传统的假设进行了驳斥,现在,我们用一种新的假设来取代所有这些传统假设。尽管这种新的假设此刻有点模糊——甚至在我们后面的讨论中也不大可能使它变得更加明确——但却避免了在反对旧理论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异议,而且与我们的基本假设是完全一致的。在这个新理论中,经验仍然具有它的位置。如果它没有位置的话,那么我们的理论确实够愚蠢的了。可是,在我们的理论中,经验的作用并不是在旧的理论上加一点新的元素,而是改变先前的组织。
    然而,在支持我们关于“功能特征”的理论方面,我们所掌握的实验证据还很少。就人类实验而言,我们可以引证由阿赫(Ach)于1930年实施的“能适应性”(“quality of pliancy(——Gefugigkeitsqualitat)方面的研究,在这个研究中,阿赫通过让被试对无意义音节(nonsense syllables)作出反应的方式,建立了无意义音节的功能特征。就我从阿赫的简短报告中所能见到的而言,其结果是与我们的理论完全一致的。但是,若要使这些实验成为概括的基础,则实验的条件过于人为化,材料与其功能特征之间的关系也过于任意化。自苛勒用黑猩猩进行经典的实验研究以来,动物实验已经变得更加合适。在动物心理学中,让动物对熟悉的物体予以新的使用也已得到了实施,因此,如果允许我们进行类推的话,则可以认为动物行为环境中新的功能特征已经产生。遗憾的是,用类推法进行的这种推论无法直接地得到证明,尽管有些足智多谋的实验人员可以发明一些间接证明它的新方法。如果我们列举这些实验的细节(这些实验对大多数心理学家来说是颇为熟悉的),也不会为我们的论点增加什么说服力。我们不得不等待在人类被试身上开展理想的实验;根据我们的宗旨,人类被试得到青睐的原因(与动物相比较而言)不仅在他们能说话,能报告行为物体经历的变化,而且在于人类被试有更多的需求,并能创造一些新的需求,正因如此,与各种需求相一致的功能特征可被创造出来。
态度及其对行为环境的影响
    尽管我们在自我-物体力量所引起的功能特征方面缺乏直接的实验知识,但是,我们却在自我是否能够影响行为场这个一般的问题上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不仅日常经验促使我们对这个问题作肯定的回答,而且很好控制的实验证据也促使我们对这个问题作肯定的回答。在第四章里,我们已经提及这样的事实,即一个点的能见度(visibility)有赖于观察者的态度(见边码P.148);在实验心理学的初期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注意究竟能否改变一种感觉的强度(intensity of sensation),而设计用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实验结果表明存在这样一种效应。在具有注意的特定指向条件下,对乐音(clangs)可以进行分析,它们的陪音能被听见,这些事实属于我们科学所拥有的最古老的知识库存,尽管对这种效应的实际解释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几年才真正作出「埃伯哈特(Eberhardt), 1922年」。组织问题对于旧的心理学来说是个未知数,至少这本书所表现的形式对旧的心理学来说是个未知数。行为环境的变化,不论这些变化是由于注意、态度,还是由于诸如此类的东西,它们主要是组织的变化。作为这样一种组织因素,态度已由戈特沙尔特(Gottschaldt,1926年和1929年)作过彻底的调查,苛勒也在这方面讨论过来自日常生活的许多例子。
态度和注意的界定
    在我们描述戈特沙尔特的实验之前,对我们关于态度和注意的含义进行界定是合适的。根据我们先前对这两种概念的讨论,很清楚,我们所谓的态度和注意,意指参与整个动力情境的实际力量(见边码p.149和206),也就是存在于场和自我之间的实际力量。如果我们将更为一般的意义归之于态度这个术语,而将更为特定的意义归之于注意这个术语,那么看来是一种更为合适的用法。由此,注意便将成为一种特定的态度,也就是朝着一个物体的非特定的指向,而其他一些态度则是更加特定的,例如对或多或少明确的某种东西的期待,将重点放在一个地方而不是另一个地方,表示怀疑,产生好奇,等等。在讨论注意时,我们对下面两种情形进行了区分,一种是力量之源在于自我之中,也就是有意注意(voluntary attention),另一种是力量之源在于物体之中,也就是无意注意(involuntory attention)。这样的区分是否可以应用于其他的态度,这里将不作决定;可以肯定地说,在许多情形里,这些态度发源于自我,发源于自我的需要或准需要(needs or quasi-needs)。这些态度在意识中表现它们自身的程度是可变的。在戈特沙尔特的实验中,态度的存在和效应是由它们的结果来证明的,而不是由被试的报告来证明的(被试的态度在积极的探索和被动的信念之间变化着,而所谓被动的信念,是指被试被动地相信将会向他们呈示某种图样)。
戈特沙尔特的实验
    我将从戈特沙尔特从事的许多实验中仅仅报道其中一些实验。让我们从下列一些实验开始,它们随着我们在第四章中(见边码P.156)报道的他的实验之后发生。在向被试第一次呈示b图形以后的一天里(读者必须回到第四章里以寻找有关方法和术语的解释),先前曾见过a图形3次的第一组被试,这次再为他们呈示2次,对于第二组被试,他们光前曾见过a图形520次,现在再为他们呈示20次。然后,让两组被试观看b图形,每组呈示时间为2秒,并给以指令,要求他们从中寻找先前看到过的a图形之一。我们用像先前一样的方法来描述其结果(参见表6,边码p.157),并在第Ⅰ栏和第Ⅲ栏中补充我们旧表格中的数字。结果是很有意义的。如果我们将第Ⅰ栏和第Ⅱ栏作比较,并将第Ⅳ栏和第Ⅲ栏作比较,可以说明新的指令的效应,而第Ⅱ栏和第Ⅳ栏的比较,正像先前第Ⅰ栏和第Ⅲ栏的比较一样,表明重复的积累是无效的,第Ⅱ栏和Ⅳ第栏中的数字则表明了新指令的成功量。很显然,探索的态度是有某些影响的,而单纯的重复则根本不会有任何影响,不过,同样明显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与这种探索态度相一致的力量不足以克服图形中组织的内力。然而,态度也可能对组织产生影响,这是一种不能还原为经验的影响。
    在另一篇论文中,戈特沙尔特刊布了一些用来显示态度影响的新实验。在其他一些方法中,他使用了边码p.143上描述过的实验装置,通过这种实验装置,图形以逐步增加的区分度加以显示。一俟被试看到任何一种新东西时,实验者便停止显示,然后要求被试把他们已经看到和正在看到的东西画在纸上。这样,便可以对图形的逐步发展加以研究,而且可以作出决定,如果a图形和b图形具有不同的发展顺序,那么b图形的顺序是否可能受到包含在b图形中的a图形的体验的影响。可是,实验结果再次表明,只要特定的态度被排斥在外,结论便是完全否定的,但是,当这些态度被唤起时,更会发生激烈的变化,这种变化不是由特定的指令所引起,而是由实验系列的短暂过程所引起。两个主要的ab结合得到了应用,如图94和95所示。
    让我们把图94称为十字一正方形,而把图95称为箭头一圆形。图94的b图形以这样的方式正常地发展着,即正方形首先被看到,而那根垂线直到后来才加到正方形上面去。与此相似的是,在图95的b图中,圆形先于箭头部分发生。于是,便安
表12
 第Ⅰ组第Ⅱ组
中立的3次重复,5次重复,92例探索的520次重复,93例中立的重复,242例探索的540次重复,248例
a有影响6.631.25.028.3
a没有影响93.468.895.071.7
 ⅠⅡⅢⅣ

排了一系列显示,其中,两幅图中的a图交替出现12次。如果我们给每次呈现标上一个数字的话,那么,开头的24次显示将是a图形的简单交替,十字形出现在奇数中,而箭头则出现在偶数中。这样的序列只有一次轻微的中断,因为在3次交替以后,也就是说,在第7次和第8次显示时,出现的不是a图,而是相应的b图。所有6名被试看到的是与这些图形的正常发展顺序(即先看到十字形然后看到箭头)相矛盾的,在他们看到整个图形之前,实验就被中断了,因此,就被试而言,交替的序列并非真正地被打断。但是,在第24次显示以后,又引进了另外一种变化:这时,或者在第25次是一个b图形,不过,这时圆形代替了十字形,十字形作为第26次而接着出现;或者,第25次仍然是正常的,即呈现简单的十字形,但是接下来是同一幅图里(即十字形-正方形)b图出现了,这便是第26次显示,而这个系列以b图圆形的第27次显示而告结束。现在,6名被试中有5名看到这些正常显示的图形,即正方形和圆形先出现,它们不受与它们相一致的a图形呈现的影响,而a图形曾经决定了b图形的出现。此外,在第二个交替方案中,b正方形(第26次显示)紧接着a正方形(第25次显示)而出现,然而,在所有三种情形里,正方形先出现,而不是十字形先出现。这个实验证明,单为重复而重复,在这一实验条件下(在这一实验条件下,组织的内力是十分强大的),对知觉组织是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的,但是,在图形显示的瞬间,观察者的态度具有十分直接的影响。那么,b图形的第一次显示和第二次显示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在第一次显示中,b图形发生在它们与a图形相对应的地方;这些a图形是得到期盼的,从而b图形的组织也发生了改变。在第二次实验中,b图形不是出现在与a图形相对应的地方,而是出现在另一个被期望的a图形的地方。这里,不会出现a图形的影响,因为这种期望并不符合由刺激产生的任何一种可能的组织。在图96a和b中,描绘了另外两种显示系列。在第一个显示系列中,系列的时间结构是这样的,即在十字形第一次显示(标号为第11次)以后,便期望另一个十字形出现,结果是正方形b开始与十字形一起发展,而不顾及这样的事实,即一个简单正方形在十字形第一次显示之前就已经显示过5次了。与此相反的是,在第二个系列中,b十字一正方形图形在十字a图形之后直接出现(十字a图形在该系列中已经显示过8次),不过以被试期望一个新图形的方式显示。结果,b图形得到正常发展,是正方形而不是十字形带了头。
结论
    我们可以因此得出结论,戈特沙尔特的高质量实验证明,发源于自我的力量可以通过影响自我组织的办法来对自我的行为环境产生影响。与此同时,戈特沙尔特证明,这样一种影响存在着十分明确的范围。在以上描述的三种系列中,使用的b图形都是属于下列情况的,即a图形或者是箭头-圆圈图形中的实际部分,或者与b组织并不存在很大的冲突。换言之,在这些条件下产生的a图形必须与相对较弱的力量作斗争。正如戈特沙尔特在特定的实验中已经表明的那样——也正如边码p.396上所报道的用探索指令进行的实验中表明的那样——态度无法克服组织的强大内力,也就是说,当图形a按照结构原理在b图样中完全消失时,它们是不会产生一个a组织的。
    用于乐音的分析
    由于我们曾经提及把乐音分析作为态度对行为环境产生影响的一个经典例子,因此我们现在可以补充说,这种影响还是一种组织变化的例子,正如埃伯哈特博士已用实验证实了的那样。对陪音进行“分析”并不使先前存在的音调感觉“得到注意”,而是通过用音调体验的双重性去替代统一而又丰富的乐音来改变刺激的结果。
    非实验情境中态度的影响
    态度对那种可以克服内部组织之相反力量的场组织具有明确的影响。这些相反力量越弱,场就越为态度所决定。事实上,在戈特抄尔特研究的一些例子中,组织的内力仍然相当强大的情况,在知觉场里是十分罕见的,尽管它们可能在思维场里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实验室外面,我们极少有机会将一种图形改变成另一种图形。不过,我们先前关于态度对点子知觉的影响的讨论(见边码p.148)证明,场通过态度得以重组的情况在实验室外面起着某种作用,读者也可以用许多其他的例子来扩充这个例子。但是,通常说来,我们的态度影响了相反力量根本不存在或者很弱的场组织。在一个取自苛勒的例子中,我将聚集在桌子周围的对子分类,或者把他们看作是对立的一对,或者把相邻的两个人看作是一对搭挡,这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如果我把他们视作一对桥牌搭挡,如N和S小姐,E和W小姐,则他们将形成一个亚组(subgroup),如果我们把他们视作欢乐的聚会,则N将与W小姐归入一类,E将与S小组归入一类。在实际的结构中,没有什么东西(即使有,也极少)会以牺牲另一种组织的方式来促进一种组织,从而使组织十分容易地遵循态度。现在,这种情况不断得到实现,因为我们始终以明确的态度看待我们周围的事物。由于态度本身变化很大,因此由态度引起的场内变化的可能性实际上是无限的。
情绪
    我们在上面(见边码p.395)列举了不同的态度,而这些态度,像怀疑、好奇甚至期待等等,都明确地暗示着一种情绪(emo-tions)。换句话说,我们已经接近情绪和情操(sentiments)的范畴,因为正如注意的态度可以影响场一样,一种憎恨的态度,或者一种极端不信任的态度也可以产生重组(reorganizations),这种重组不仅不同于单由注意引起的变化,而且在程度上大于单由注意引起的变化,憎恨和不信任在其持续的和潜伏的阶段称作情操,而在它们爆发并支配执行者的时候,便称作强烈的情绪。因此,我们现在必须转向情绪和情操的讨论,但是我们把精力集中于前者,因为我们关于实际动力情境的知识还不够充分,以致于无法对它们分别陈述。
关于情绪的传统陈述
    关于情绪的心理学理论是十分不能令人满意的。读者可在两本现代教科书中找到有关情绪领域中业已完成的实验研究和理论工作的描述,这两本教科书由惠勒(Wheeler)和伍德沃思(Woodworth)所著,它们证实了我的判断。一方面,心理学家致力于对情绪进行描述、分析和分类;另一方面,他们对情绪的生理学症状进行研究。第一种尝试导致了简单情绪和复杂情绪的区分,以及原始情绪和派生情绪(primary and derived emotions)的区分;第二种尝试使一些事实(即关于像呼吸、心跳、内分泌等不同人体功能的事实)得以清楚地显示,但是却没能在这两种发现之间建立起协调。当然,长时期来,这一领域中的研究深受著名的詹姆斯一兰格(James-Lange)理论的影响,该理论尽管有某些优点,但仍然不过是19世纪心理学的典型产物。我看到该理论在反对抽象的“组织主义”(structuralism)中所表现出来的优点,因为组织主义把情绪解释成特殊的心理元素,或者解释成特殊的心理元素的独特复合。我认为,该理论的真正成就是它始终坚持了这样的事实,即情绪不仅仅是意识的内容,情绪涉及整个有机体的过程,而且足以涵盖整个有机体。但是,这个理论的错误在于它过分坚持用来论争的那种观点,把情绪解释为有机体过程的感性知识。尽管詹姆斯是一位伟大的作家,尽管他十分欣赏这样一种似是而非的论点,说什么“悲伤是意识到泪腺的活动”,但这样的论点确是一种荒谬的论点。
    情绪理论深受我所谓的心理学家的平静态度之苦。一种情绪被视作是一种事物,心理学家“陶醉于把我们无论怎样的命名都给以具体化的自然倾向之中”[麦独孤(McDougall),1923年,p.314〕,这是一种我们在第三章开头时讨论过的倾向。当然,情绪无法用事物类别来适当地处理。我们不可能把情绪整个儿取来,然后将它们割成一块一块,以便察看它们究竟由什么东西组成。我们与麦独孤的意见完全一致(麦独孤强调了“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即不存在所谓‘情绪’这样的东西”),而且更喜欢那个术语的形容词形式,而不喜欢那个术语的实体形式,正如在惠勒的著作中有一章标题为“情绪的行为”(Emotive Behaviour)而不是“情绪”。这就意味着:对于某些心物过程来说,我们运用“情绪的”(emotional or emotive)术语,这些术语具有动力特征,它们与“加速的”、“逐渐增强的”、“上下波动的”术语具有同样的意义,都是过程的动力特征。
根据组织的动力观点研究情绪
    心物过程是组织中的过程。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对构造的研究必须继续。这种继续可以通过寻求潜在的动力原理和决定特定组织过程的特定条件来实现(在每一种具体的情形里,这些一般的原理引起了特定的组织过程)。在我们的调查中,分类起着很小的作用,因此,在情绪领域,我们也就很少关注分类。分类对于临时规划研究领域也许有用,但它不可能在研究完成之前或在达到完善阶段之前为我们提供有关其物体的最终知识;分类也许可以为一个业已完成的理论提供系统的概览,但是,我们关于情绪的知识与这样一种状态相距甚远,这是很自然的。作为一种代替的办法,我们不得不对动力特性中的组织进行研究,也就是说,我们不得不分析情绪情境,以便发现实际起作用的力量。
内隐的和外显的组织
    如果我们应用我们对内隐组织和外显组织的区分,那么完成这项任务就会容易一些。一俟我们这样做了,我们便必定会看到,行为的情绪方面(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组织的一个外显方面。对于我们经常强调的这种外显特性(见边码P.50和382),我们并未高估它的重要性。指出这一点以后,我们现在便可以继续解释所谓情绪的外显特征究竟意味着什么了。当我们感到兴奋时,或者换言之,当我们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时,我们的心物场也处于这样一种张力状态,这可以由在这种条件下随时会发生爆发性行为这一点来加以证明。再举个例子,我们的愤怒情感在我们的自我系统的不稳定状态中具有它的对应物,可是,一种愉快的满足感则与处于较低张力水平的心物场相一致,也与较为稳定的心物场相一致。主观感觉和客观上对行为的观察,或者对生理症状的客观观察,都处于最为可能的一致状态中。这一点对于我们的情绪理论是基本的。如果缺乏这种一致性,如果我们可在超越一切可能的控制范围外感到兴奋,如果我们的心物场像中午时分晴空下的高山湖泊那般宁静,那么,我们的情绪理论,不仅如此,甚至我们的整个心理学,都将不得不与现在的情况有所不同。这样一来,它肯定不可能是心物同型论了。可是,实际的事实支持了我们的心物同型的方法论(isomor-phistic methodolgy)。
    然而,我们还可以深入一步:当我们感到害怕时,我们通常不是简单地害怕,也就是说,我们的意识中充满着特定的情绪特性,但是,我们害怕某个东西,我们的外显行为表明,或者至少我们的含蓄行为表明,这个东西实际上对我们的活动产生了影响。确实,苛勒从这些事实中得出了他关于非内隐组织(non-silentorganization)的概念。可见,情绪的外显方面不仅反映了存在于心物场内的张力程度和类型,而且还反映了张力的方向。
麦独孤的理论
    这一事实已为麦独孤所清楚认识,他把该事实作为其情绪理论的基石。“情绪特性具有一种认知的功能;它们向我们表示的主要不是事物的性质,而是我们对事物作出冲动反应的性质”(p.326)。或者:“当我们害怕时,我们感到有一种从那个使我们感到恐怖的东西处退却或逃离的冲动;当我们感到愤怒时,我们感到有一种对那个使我们发怒的东西实施攻击的冲动;当我们感到好奇时,我们也感到有一种向那个激起我们好奇的东西靠近一些,并对那个物体进行察看的冲动”(p.321)。尽管这里所用的术语与我们的术语稍有不同,但是,这些话语却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它们与我们迄今为止坚持的观点是基本上一致的。我想说的是,这种一致并不意味着麦独孤的一般原理与我们的一般原理是相同的。麦独孤在他的《社会心理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Social Psychology,1908年)中刊布了有关其理论的基本原理,这是格式塔心理学问世之前很久的事了,不过,另一方面,格式塔心理学在其体系方面与麦独孤的一般理论观点不同,甚至在许多方面基本上与麦独孤的一般理论观点不同。我之所以如此坚持这种一致性,在我看来,是由于不带偏见的观察,以及在理论思考中运用这种不带偏见的观察方式。
    然而,麦独孤的名字是与比这种理论更加特殊的情绪理论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特殊的情绪理论认为,“原始的‘情绪’基本上是本能冲动的指征”(p.325)。至于麦独孤所谓的本能,我们在前面已经引证过了(见边码p.356),也就是说,一种感知和活动的先天倾向。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无法继续追随麦独孤了;实际上,在我看来,他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了一种错误,而他曾经在许多情形里以极大的辨别力批判了这种错误,这个错误便是把抽象概念具体化(reification),作为一种心理倾向,本能毕竟是一种持续的统一体,是一个事物之本质的某种东西。可以肯定的是,麦独孤的概念并不粗俗,但是,把本能界定为先天倾向,至少冒有这样的风险,即放弃了对行为作出真正的动力学解释,也就是说,放弃了对一个在特定时刻实际运作着的力量的解释,而且用一种达到某些目标的统一体来替代这种解释。由于这种力量并非他理论中的一种机制,因此,肯定存在某种东西,“它与物理科学所构想的始终机械地运作着的能量十分不同”(p.317)。指出麦独孤在表白他自己时所持的那种谨慎态度是颇为重要的。他避开了这样的主张,即认为目的性行为是与物理过程十分不同的,他只是把目的性行为与机械构想的过程相区分,并且在其著作的开篇部分中,他承认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世界上一切过程都属于同一类型,尽管他认为这不可能是机械论(mechanism)(p.203)。我并不知道麦独孤是否把我们对纯物理过程和心物过程,包括目的性过程的陈述都称作为是非机械的。他没有作过任何尝试去改变他认为的物理学家对物理过程的解释,因此,他为了在心理学中保持非机械论解释而引入的概念,看来不仅与机械论者的解释不一致,而且与任何一种物理学解释不一致。我认为,他的本能概念证明了我的一种论点。“于是,当逃跑的本能被激发时,冲动便自行发泄,并且主要通过位移(locomotion)而达到其目的”(p.322)。现在,我无法用任何一种方式把这视作是对实际发生的事情的一种解释。我所想要的东西是对涉及到的实际动力学进行更为具体的描述,而不是“一种本能激发”的概念。此外,唯有这样一种对实际场的具体动力学描述才会支持麦独孤对情绪理论所作的宝贵贡献,也就是他关于组织的外显特征的观点(实际的场是在这些组织中发生的)。正如麦独孤的理论所坚持的那样,上述的观点展现了对这种理论的异议,它向这种理论发起了攻击:说什么任何一种本能活动都带有与其本能相对应的情绪,这是不正确的。更确切地说,情绪越大,有机体越不能活动。  一个用来证明用动力学理论补充麦独孤理论之必要性的例子
    我在这里将讲述一个例子,这个例子解释:物体A在个体P身上激起逃跑的本能。P有了逃跑的冲动;如果冲动是“起作用的”,那么他便会逃跑,而表示冲动起作用的指征是恐怖的情绪。现在,异议出现了,恐怖感越强,个体P具有的运动自由度便越小;还可能有这样一种极端的例子,没有恐怖感也会产生快速的逃跑。我认为,这种异议本身并未对麦独孤的理论实施致命打击,因为他可以说,随着逃跑,由A引起的逃跑冲动将会继续减弱,从而使情绪不断减弱。如果激发的程度有赖于A和P之间的距离,则他必须使激起本能的物体和物体本身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动力一点。但是,即使没有任何一种恐怖反应,也可能激起“逃跑的本能”,正像一名短跑运动员在遇到一个躯体笨重且面目狰狞的敌人时发生的情况那样。因此,逃跑可以说是逃脱本能的作用,但是,它也会伴随一种欢乐,对此,麦独孤可能会将此归因于自信本能(assertive instinct)的激发。因此,有两个问题尚待回答:(1)为什么逃跑本能并不伴随着恐怖情绪?(2)什么东西激起自信本能?
    我确信,一种情绪理论可以在不受这些困难所左右的情况下得到发展,而且我将设法表明它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我暂时把本能从讨论中搁置一会儿,并且像前面建议的那样,通过对各种起作用的力量进行考察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先前提及过的(见边码P.391)勒温的场力图解方式在这里尤其有用。登博博士(Dr.Dembo)的研究表明了这一点,下面,我们将对此展开讨论。
情绪的动力理论
    该理论所持的一般态度是这样的:整个场充满着力,这些力使场保持平衡状态,或者产生变化和活动。力的相互作用作为整个场的一个亚系统(sub-system)而应用于自我。在我们的理论中,情绪行为被认为是这些内部自我力量的动力,并把有意识的情绪视作这些动力的外显方面。内部自我力量的动力经常超越自我的范围,即指向场内物体的情绪,我们必须把这些物体- 自我动力包括在我们的情绪界定之中。至于这样一种观点如何予以概括,以便与我们先前的说法相一致(即情绪不一定属于自我,而有可能出现在行为场的其他部分),我们将放在后面进行解释。这样一种观点并不遭遇曾经阻碍过麦独孤理论的那些困难。逃跑可以与恐怖相联结,也可以不与恐怖相联结,这要视一般的动力情境而定。在我们前面所举的那个短跑运动员的例子中,他的逃跑运动不会伴随着恐怖,原因在于,由于他的自我和危险物体之间的动力关系,在他的自我中不会引起任何张力。
对麦独孤情绪分类的应用
    一般说来,情绪问题并非一种分类和内省分析(introspectiveanalysis)的问题,而是一种动力和功能分析的问题。至少在目前,我并未看到诸如原始的、次级的或混合的情绪与派生情绪之间的区分在这一领域中会对我们的进展有多大用处。麦独孤在前两种情绪(即原始情绪和次级情绪)之间所作的区分是完全正确的;他说道:“这样一种复杂的情绪经验(以愤怒和厌恶为基础)并非完全由分离的兴奋所形成,而是两种情绪(即愤怒和厌恶)一起出现,以及随后的混合;更确切地说,它是对复杂情境的直接反应”(p.331)。这是完全正确的。次级情绪(secondary e-motions)的动力不同于原始情绪(primary emotions)的动力,随着条件的变化,次级情绪也可能转化为原始情绪,这也是正确的。至于,“混合情绪”(blended emotions)这个术语,在我看来,鉴于我的理由,也鉴于麦独孤自身的理由,是不恰当的,而且,只要人们还没有成功地为简单的和复杂的条件建立起有效的标准,那么,“次级的”这个术语也是危险的。如果这些标准能够建立的话,那么,把从最简单的一组条件中产生的情绪称之为原始情绪,把从较复杂的一组条件中产生的情绪称之为次级情绪,便不会有任何异议了。但是,此刻,我宁可不去考虑这种区分。麦独孤引进了他的第三种分类——派生的情绪(derived emotions),快乐、惊讶和沮丧均属于此类,因为对有些情绪来说,找不到与之相应的恒定的本能冲动(p.338)。由于我们拒绝接受麦独孤的本能-情绪联结理论,因此我们毋须讨论这组新的情绪。我们的这位作者运用了其他一些特征把派生的情绪与前两组情绪进行了区别,而前两组情绪中有一组情绪在我看来是有意义的和重要的。“原始的情绪可被说成是一种力量(这种说法不很严格,但却没有严重错误),因为它始终由一种朝着某个特定目标的冲动陪伴着……然而,另一方面,派生的情绪不能被视作一种力量。它们不过是本能冲动之运作中的一些附带事件(incidents)而已,而这些本能的冲动则是促进和保持思维与活动的真正力量”(P.346)。如果我们不去考虑本能这个术语的运用,如果我们让这个问题搁置起来不予解决,直到我们拥有进一步的知识为止(这个被搁置起来的问题是:对于实际讨论的情绪而言,这种区分的应用在多大程度上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便被提供关于不同情绪动力性质的有价值的暗示。我们也许可以用我们的术语对此进行重新描述,我们的说法是这样的:情绪,至少作为体验到的情绪,可能属于整个动力情境的不同部分或不同方面。随着张力的产生,张力的运作,以及张力的解除,都可能产生情绪。我们说“派生的情绪”这一术语确实是不适当的,但这不过是小事一桩。
自我中未被体验到的情绪
    在我们报告为我们的理论提供支持的实验材料之前,我们必须简要地论述一下在我们的定义和我们刚才提及的一种论点之间的明显矛盾。场内的情绪又是怎样的呢?应该承认,在人类中,正是非自我情绪的情绪得到最经常和最强烈的体验,在高级动物中,这种情绪的体验程度仅次于人类。这一事实也许主要对我们已经批驳过的(第八章,见边码p.326)移情(empathy)理论负有责任,并对我们后面将要批驳的(见边码p.655)类比推理(analogical inference)理论负有责任。这些物体与我们自我之间的相似性,一定会对上述两种理论产生巨大影响,然而,这种相似性还具有另外一个方面,它导致另一种更加直接的和站得住脚的解释。因为人类和人类的近邻高等动物是我们行为环境中最复杂的物体。与此同时,也许至少部分地是由于它们的巨大复杂性,它们之所以超过其他物体,正是因为它们处于力量的中央,并为力量的场所包围着。在这些作为行为物体的物体中,有可能产生一种内部物体、物体-物体甚或物体-自我的动力,它们可与内部自我动力和自我-物体动力相比较,我们把后者视作情绪的真实基础。运用这种方法,我们的理论能够容易地得到概括,以便说明非自我情绪体验的原因。作为行为物体,人和动物究竟如何拥有我们归之于他们的动力,对此问题我们准备放在后面一章进行讨论(在后面一章里,我们将探讨有关他人情绪的知识)。然而。我们的概括必须广泛,以便把无生命的行为物体也包括进去,例如,悲哀的景色就属于无生命的行为物体。我们的整个问题主要涉及相貌特征问题,因此,当我们从事我们的讨论时,我们将深入到这种关系中去。
实验证据
    这种情绪理论尽管或多或少是用我自己的话来表述的,但主要是勒温及其学派在过去15年间坚持不懈地发展起来的那些理论的成就。正是从勒温学派所作的两个贡献中,我们获得了主要的支持。这两个贡献来自卡尔斯坦(Karsten,1928年)和登博(Dembo,1931年)的研究。
登博的调查
    登博博士的问题是对愤怒的动力情境进行调查。她在一篇冗长的论文(共144页)中报道了她取得的结果,这里只提及若干突出的论点。但是,如果人们想对勒温的力场法(method offields of force)获得真正的了解,那么,他便可以读一下登博博士的论文。
    登博的实验方法是让她的被试面对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选择两项不同的任务),然后要求完成这些任务。她的实验持续1-2小时,而且通常在第二天继续进行。实验者和一位专门的报告员与被试同处一室,前者有时打断被试的活动。在所有的例子中,都激起了真正的愤怒情绪,这些愤怒情绪用发誓、威胁、许愿和破坏性行为等表现出来,甚至在一个例子中有一名被试冲出房间,并在另一个房间里痛哭流涕。
愤怒的动力学
    这种情绪的实际症状或表达随不同的例子而不同,但是,动力情境的一些基本方面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共同的。我可以引述登博博士的话:“尽管所有这些过程是异质的(heterogeneous),但是从动力学角度上讲,它们能以一种相对来说单一的方式从一些基本因素中取得。在拓朴学(topology)和情境场力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冲突,一种在十分不同的方向上表现出来的场力的对抗。不断增加的情境失助(hopelessness of the situation)产生了强大的张力,这些张力同时又引起整个场的界线的松散与破坏”(P.117)。
    登博的论文十分详尽地探讨了引起这些张力的各个方面及其它们的结果。让我们选出其中一些论点。这些张力的原因是什么?登博的答案是:存在着限制活动的障碍。所谓障碍的存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内部障碍(internal barrier),它阻止被试去解决问题。这种障碍可以是一个实际的物理障碍,它成为完成这项任务不可排除的困难。这种障碍很快被赋予一种消极的需求特征,致使被试处于一种力的冲突场中:他被任务的矢量(vector)和积极的需求特征(由他完成任务的愿望来呈现的目标)拉向障碍,并由于障碍的消极需求特征而被障碍所排斥。这两种矢量的相对强度并不恒定,被试可能交替地被吸引和被排斥,也就是说,他可能朝着障碍移动,然后又离开障碍而去。这种摇摆确是“我们实验中最引人注目和绝对正常的现象之一”(p.63)。然而,如果障碍的消极矢量比积极矢量更强,那么,为什么被试不干脆一走了之呢?原因在于,他被第二种障碍,也就是外部障碍(external barrier)阻止了,这种外部障碍可以是物理的,或者,在大多数情形里,可以是心理的。在这些实验中,外部障碍是由一般的社会情境和职业情境提供的,这是被试在实验中进行合作的一个事实。在日常生活中,习俗、方式和伦理道德通常构成了这种外部障碍。外部障碍限制了被试的运动自由,他不能屈服于内部障碍的消极力量,而是必须继续留在场内,也就是说,继续屈从于场力。于是,被试重新开始同内部障碍进行对抗,并且再次被击退,如此等等,从而形成一种不断增加的张力。这种张力在一种不断增强的程度上决定了被试的行为;它不仅出现在他的外显活动中,而且也出现在他的思维中。摆脱这种不断增强的痛苦情境的唯一出路,看来在于穿越内部障碍,尽管到目前为止所有这类尝试均以失败告终。不过,希望还是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而且,张力越强,对于这样一种希望来说,它所要求的基础就越少(P.63)。
    愤怒的表达,作为这种张力的结果,实际上发生在该过程的一切阶段,它在功能意义上的差异要大于外观上的差异。愤怒的表达和愤怒本身不一定被视作是同一的。首先,愤怒的表达是相当容易发生的。愤怒的爆发是张力的释放,但并未带来真正的解除,随着新的自我系统的卷入,张力倾向于增加。结果,被试将他的自我与场的其余部分越来越隔绝开来,用此办法阻止这种爆发。于是,自我-场组织的变化通过防止张力的释放,帮助增强内部张力而发生了。自我和场之间的隔墙,以及不同的自我系统之间的隔墙,便处于高压之下,它们最终不得不屈服于这种高压。对障碍的厌恶(在这些实验中,有些障碍是由实验者设置的)扩散开来,整个环境表现出似乎是一个未分化的充满敌意的场,而整个场便或多或少变得乱七八糟了。与此同时,内部自我的隔墙屈服了,中央核——自我(Self)开始越来越多的介入,系统失去了它们的孤立状态,不顾其他的场力而释放了它们的张力:被试开始向实验者吐露她的个人隐私,尽管与此同时被试对实验者是憎恨的。最后,当张力变得过于强烈时,发生了爆发,自我越是与场割断联系,爆发力便越强。当然,并非每一种爆发都带来真正的释放,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些爆发无法真正改变使张力得以保持的那些条件。相反,它们将产生新的张力;被试会对她的活动感到害羞,从而蒙受由这种害羞而产生的新张力的折磨。如果实验者告诉被试:“你的任务是不可能完成的,你已经做了我希望你做的一切,你可以走了。”这样一来,情况将会十分不同。它将释放一切原先的张力,尽管由愤怒活动引发的张力仍可能保留着,并且更为强烈地指向实验者,因为实验者是一切麻烦的根源。在这个简短的概述中,我们省却了有关被试和实验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我们将在后面一章讨论这个问题。但是,应当提及一下,在登博博士后来的实验中,他已经证明,一种纯“客观”的愤怒,也即一种并不指向人的愤怒,也可能发生。在这些实验中,让被试单独留在一间房间里,通过纸条接受实验者的指令,而实验者则躲在另一间房内,并从这一间房内观察被试的动静。
    卡尔斯坦的调查
    卡尔斯坦的早期调查是与登博的实验结果完全一致的。她的问题并非调查情绪本身,而是情绪的饱和状态(saturation),也就是说,同一个任务重复次数的增加会在某些条件下引起有力的力量,这些力量阻止工作的继续,并最终中止工作。实验时,为被试提供一些任务,告诉他们只要愿意干就去完成它们。当被试们表现出中止的倾向时,便鼓励他们继续干下去。在大量的任务中,主要的任务是在一张张纸上画笔划(期间不作进一步的说明,只以规定的数目画笔划,例如3划和5划为一组,或4划和4划为一组)和读一首诗。在有些方面,动力情境与登博实验中的动力情境相似。鉴于目前讨论的缘故,这些任务都被赋予强大的消极矢量,它们将“驱使被试离开”。但是,他又不能离开场,因为如同在登博实验中那样,整个情境构成了一种外部障碍。结果也与登博的一样,经常产生导致情绪爆发的强大张力。
    饱和的动力学
    卡尔斯坦研究的特殊贡献是对饱和之源的调查,也就是说,试图解释为什么一项任务的连续执行反而会引起阻碍其继续进行的力量。在登博的实验中,内部障碍的消极特征是容易理解的:内部障碍位于被试和目标之间。这里,没有什么东西干扰任务的执行,然而与内部障碍相似的某种东西却产生了,其中有些因素阻碍任务的执行,阻止张力的解除(这些张力是与指令唤起的难需要相一致的),从而导致张力的稳定增加。我们可以用下面的说法来表明这一事实:在某些条件下,任务的执行反而增加了张力,而不是解除张力。那么,导致这种效应的条件是什么?导致这种效应的原因又是什么?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最好将这些情境与没有饱和现象的其他一些情境进行比较。一名被试在经过1小时20分钟的努力后拒绝继续进行她的任务(她的任务是在纸上画一条条破折号)。在她表现出不耐烦迹象之前好久,她那在纸上画破折号的工作已经恶化,因此需要鼓励她,以便坚持工作。过了几天以后,这名被试连续工作2小时半而丝毫不显出饱和迹象,她结束时的工作质量与开始时的工作质量一样好,要是没有实验者从中打断的话,被试愿意而且能继续工作下去的。当我们一俟发现被试面对第二次工作并颇有兴趣地想弄清楚她究竟是否能够任意地继续这项工作时,上述结果的自相矛盾之处便消失了。可是在第一次尝试中,她确是全神贯注于为她提供的那项工作的。从动力学角度讲,这名被试从事的两项任务实际上是十分不同的。在第二次测验时,尽管在纸上划破折号,而且连划12张纸,并不真正解决问题,但是,随着每一张新纸划满了破折号,她努力工作的每一分钟都使她更接近于任务的完成,也就是说,任意地工作直到任务的完成。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她已经“赢得了比赛”,实际任务得以完成,而张力得以解除。这里,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任务的执行会增加张力。相反,在第一次测验时,这种情况在由学生充当被试而进行的实验中是十分典型的,任务的实施未使被试更接近于她的目标。在划了一张纸或两张纸甚或20张纸以后(如果她能划这么多纸张的话),她与目标的距离仍然与以前一样远,原因在于这个实验中实际上没有任何目标可言。能量一直在消耗着,但是,由于无法改变使能量消耗成为必需的情境,因此,能量便留在系统内,从而引发了阻碍这一过程继续下去的力量。举例来说,如果人们往车胎里充气感到越来越困难的话,那么,这是由于车胎内的压力十分巨大,结果等于打气的人所用的力量,这样一来,打气过程也就结束了。我们的实验情形也是如此。张力程度变得如此巨大,以致于继续工作成为不可能的事情;代之而起的便是爆发,张力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释放,如同登博的实验一样。
    这一解释得到下述事实的证明,几名失业者被雇用来从事此项工作,他们的行为表现如同第二次测验时被试的表现一样。其中有些人工作了整整四个小时,他们喜欢这项工作,并且显示出行为的均衡和平静,这种情况与正常被试在短促的时间里表现出来的不均匀性形成强烈的对照。对这些失业者来说,该任务涉及一个真正的目标,每当他们划一条新的破折号时,他们就向这个目标接近了一步。能量自由地流动着,没有建立起任何相反力量,从而也不发生任何饱和状态。
    通过对不同任务进行比较,这种解释进一步得到了证实。下述的期望似乎是有点道理的,即被试不喜欢的任务会很快导致饱和,而那些对被试具有吸引力的任务则表现出缓慢的饱和率,至于无关紧要的任务,一般来说占居中间位置。但是,这种期望是难以实现的。共使用了9种不同的任务,对每一种任务来说,例子数从8个例子到16个例子不等,具有规律性的是,无关紧要的任务最后达到饱和状态,愉快的任务其次达到饱和状态,而不愉快的任务则首先达到饱和状态。但是,十分愉快的和十分不愉快的任务比愉快的和不愉快的任务更快地达到饱和状态,而十分愉快的任务甚至比不愉快的任务更快地达到饱和状态。这种情况结论性地表明,任务与自我的关系是一个决定性因素。在无关紧要的任务中,自我并不“参与”,鉴于这一结果,自我的张力就不那么容易产生了。
    对于这种解释的另一种证实导源于下述事实,即在划破折号的实验中,被试很快产生变化,甚至早在画第二条破折号线的时候已经开始产生变化,这种情况可在那些显示饱和状态的被试中观察到。线与线之间的间隔被搞得很不一样,破折号的大小或长或短,进程的方向从自左到右向自右到左发生变化,如此等等。最初自发出现的这种变化,可以期望在后来的整个系列中得到继续,这就表明,饱和过程会很快开始,实施的过程创造了阻碍该过程继续进行的力。
    饱和与疲劳
    我们在第三章结束时曾预期过这些力量,当时我们讨论了心物过程所依赖的一些条件(见边码p.102)。现在,我们必须补充几句,以便把它们与疲劳区别开来。表面上看,饱和与疲劳似乎十分相似,被试抱怨说她的手发生痉挛,不再能够握住铅笔,在朗读了诗句以后声音发生嘶哑,以及其他一些类似的症状。但是,深入一步的分析使我们发现,不能把“饱和”简单地解释成“疲劳”。同样的肌肉实际上可以从事同样的运动,如果这些运动属于不同的任务的话。我们只需回顾一下那些失业工人缺乏饱和状态的情况,以及那些意欲检测自己能力的学生,便可了解这种说法的真实性。然而,我们可以补充更多的证据:一个把3划和5划归为一组交替地划破折号的被试,经过1小时10分钟的测验以后,达到了完全的饱和状态。早些时候,她把破折号画得很轻,目的是为了使她那只“过度疲劳”的手少花点力气;她常以滑行方式画线,致使画的线很不规则。在她拒绝继续划以后,她被告知去尝试一种新的图样,也就是说,把4个破折号归为一组,并不再交替划。“同样的破折号,用同样的肌肉来画,原先以弯曲和潦草的形式来显示的一幅完全的格式塔分离(gestalt-disintegration)的图像,现在则以完全整齐和正确的方式产生出来了”(p.160)。这个例子是许多例子中的一个典型。新的证实产生于完全饱和以后的时期,当被试拒绝从事与划破折号有关的任何任务,理由是他们不再能够握住钢笔或铅笔时,实验者对此加以默许,要求被试报告他们在整个实验过程中的体验,结果被试却能够颇为轻松地握住铅笔并画出破折号,以便表明他们先前的行为。由此可见,饱和不可能是疲劳,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不是在一切情况下的话),疲劳很可能包含着一个饱和的组成成分。在纯粹的饱和状态中,作为一种单单运动的活动仍可以完成,只有在从事特殊类型的活动时它才会被阻断。这种现象实际上证明,一定存在着某些正在起作用的力量,它们把执行者与特定的任务隔绝开来。
    饱和与知觉阻断
    我们先前遇到过一些力量(第五章,见边码p.183),它们由一个过程而产生,并阻断了该过程的继续。我指的是对两可图形的犹豫不决的原因。卡尔斯坦(p.ZM)和苛勒(1929年)都认为这些力量与产生饱和的力量属于同一种类型。
    饱和的范围
    饱和并不局限于特定的任务,而是很快地传布至更加广泛的范围,所以,饱和的问题导致了饱和的范围问题,这个问题在卡尔斯坦的研究中曾得到特别的调查。我们只能在这里提及一下,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将遇到一种类似的现象,即当我们讨论学习问题时,以及讨论学习的一个特定方面[传统上称为迁移(transfer)]时,一个效应的传播超越了它的原先范围。
    饱和与成功
    饱和是一种情绪行为。对于饱和的分析反映了自我系统内使张力得以增加的那些力量的相互作用,这种张力明显地表现出协作性减弱,杂乱行为增多,以及被试体验到情绪的抗拒。为此,需要更加专门地探究一些条件,即把一个活动的释放功能予以剥夺,从而使它产生越来越强烈的张力的条件。这将引导我们去研究成功问题。对此问题,随着饱和问题的讨论,已经清楚了不少:无论“成功”是否具有心理学意义(按照边码p.37上的界定,我们把成功仅仅视作一种成绩),成功作为行为的成功,作为体验到的成功,一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区分常常在论及成功的文学中被搞得含糊不清,但是,它由勤温的另一名学生霍普(Hoppe)巧妙地加以处理了。由于这个问题的陈述广义上涉及社会行为,因此,我们将把有关这一调查的讨论推迟到第十四章。
情绪行为的生理变化
    我们必须在情绪引起的生理变化这一问题上补充几句,这样方能结束我们关于情绪行为的讨论。在我们的理论中,为情绪行为的生理变化安排适当的位置相对来说是容易的。我们在讨论詹姆斯-兰格(James-Lange)理论时(见边码p.401),已经清楚地指出,情绪行为涉及整个有机体。其理由是容易找到的。身体任何部分的张力都将在整个系统引起反响(reverberations)。从功能上讲,这些反响可能属于两种反响中的任何一种。一方面,张力本身会直接涉及系统中越来越大的部分。这种情况在勒温称之为“无休止活动”(restless activity)的肢体运动领域变得相当明显,每当指向活动受到障碍物的阻碍,从而使张力变得足够强烈时,这种“无休止活动”便会发生。因此,在勒温拍摄的一部电影中,一个婴儿围绕着一支圆形钢笔兜圈子,圈子的中央置有诱饵,或者,当钢笔在里边而诱铒在外边时,婴儿将会前后摇摆。但是,这些张力的直接活动并不限于骨骼肌肉。恐怖和愤怒通过抑制胃液分泌来干扰消化,而在兴奋和疼痛状态下,肾上腺素被过量地释放到血液中,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将血液输送到外部肌肉中去,从而增加了血压。另一方面,系统将对渗入整个有机体的张力予以抵制,以便尽可能维持原有的平衡状态。自主神经系统中交感神经和副交感神经的对立活动表明了上述第二种可能性的存在。
    由此可见,生理变化在我们的理论中并未丧失其重要性,但它们不是情绪的基本要素——这与谢林顿(Sherrington)和坎农(Cannon)的研究结果完全相符。最后,在我们的理论中甚至还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即这些生理变化可能诱发情绪。如果系统的某个其他部分的张力得到增强,那么它们会对自我产生影响,正如我们理论中的自我张力一样,它们会传播到远离中心的系统中去。为了对这种假设进行检测,马拉农(Maranon)给一些人类被试注射肾上腺素,结果发现,只有在个别例子中,真正的情绪会接着发生(对此,马拉农用暗示和预先倾向来进行解释),可是,其他一些被试则根本没有表现出情绪,或者仅仅表现出“冷淡的情绪”(cold emotion),一种“好似害怕”(as if afraid)的情感。该项研究由坎特利尔(Cantril)和亨特(Hunt)予以重复,他们基本上证实了马拉农的研究结果,但除了下面的事实以外,即他们无法用马拉农的假设来解释真正情绪的若干事例,因而只得把它们解释成肾上腺素的直接结果或它的生理效应。我将就“冷淡的”和“真正的”情绪从这些作者中各摘引一个例子:“我感到我似乎被惊吓了,它不是恐怖,而好似巨大恐怖以后的一种反应。我并不感到不愉快。如果确有任何一种感情状态的话,那它便是愉快。我感到身体上有某种不安定,但它不是担心、心事重重或精神上的焦虑”(p.303)。与这种情况相对照的是下列真正的情绪:“极度的恐怖存在着,但此时对它来说还不满足。也许是一种无意识的原因,但此时只有恐怖而无其他。接着,便是最强烈的反应。我发现自己颤抖着,强度在迅速地增加,我突然认识到,我正处于极度害怕之中”(P.305)。
    这些实验似乎肯定地回答了我们的问题。由注射肾上腺素而产生的张力可能传播并涉及自我系统,从而引发真正的情绪。它们可能完全处在自我范围以外,因而没有情绪会发生;第三种可能性,也就是冷淡的情绪,存在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某处;自我似乎可以在没有控制性指令的情况下明确地受到影响。不论对最后一种效应的确切解释可能是什么,在我看来,这些实验证实了我们关于情绪行为的解释,以及生理变化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意志
    我们不可能在不介绍意志(will)概念的情况下便结束关于活动的讨论,或者在不区分随意活动和非随意活动(voluntaryand involuntery actions)的情况下便结束关于活动的讨论。我们已经推迟了对这些术语的介绍,因为这些术语的模棱两可性会使我们的论辨更加困难。下面的讨论再次以勒温的研究为基础,他对这个问题的明白而又清晰的分析,也许是把意志(volition)问题作为心理学的首要问题而重建起来的一个最强的力
麦独孤的策动论
    在这方面,如果我们忽略了麦独孤的策动心理学(Hormicpsychology,1930年),那是很不公正的。麦独孤一再坚持,如果不了解行为背后的“内驱力”(drive),便不可能理解行为。然而,我认为,对麦独孤的主张而言,尽管其表现形式具有力量和热情,但对心理学的实际进展仍只产生很少的影响。在麦独孤的理论中,意志,或者更确切地说原始冲动(primeval urpe),即策动X,至少在目前看来与具体的科学概念相距甚远,以至于不能被广泛地接受,或者甚至得到公正地批评。根据我的观点,它深受本能的具体化(reification of the instincts)之苦,这个问题我在前面曾经提到过,并给予了批判。麦独孤的理论不只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学理论,它也是哲学的形而上学理论,它表达了一种向唯理主义(intellectualism)发起挑战的世界观(Weltanschauung),它鼓吹与阿波罗(Apollinian)的宇宙观相对立的狄俄尼索斯(Dionysian)的宇宙观。正是由于我十分同情麦独孤的终极目标,所以我认为(正如他认为的那样),基本的心理学理论不只是(或者不应当是)一些特殊的假设,这些特殊的假设之所以建立起来,是为了解释数目有限的一些事实,并限定了一门特殊科学的体系。我还认为,现代心理学的这种超唯理主义(super in tel-lectualist)态度在最近出版的一些著作中令我震惊。最后,我认为,我对他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事业而感到钦佩,从而使我不情愿批判他的观点。但是,我必须这样做,因为它的出现对我来说似乎是太不稳定,以至于难以作为心理学研究的真正基础。
    批判:机械论-生机论,唯理主义-反唯理主义
    我的判断是,麦独孤尚未解决机械论-生机论(mechanistic-vitalistic)的冲突。在我们的第一章里,我们已经看到,把机械论视作一切无生物行为(inorganic behaviour)的原理使生机论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东西。麦独孤不一定接受这个假设,他所考虑的无生物过程很有可能是策动论的。但是,在一个方面,他的理论仍然是生机论的:它的主要概念是人们必须形成的概念,如果人们以机械论哲学作为出发点的话,将会发现它的不适当性,并设法通过补充来对它进行补救。麦独孤的策动论在我看来至少是这样一种补充的概念,即便它准备去包罗万象。当我们考虑麦独孤对唯理主义的态度时,同样的观点也出现了。所谓唯理主义(intellectualism),是我们西方文明中所达到的特定场组织的结果,在这种特定的场组织中,自我的某些亚系统居于支配地位,从而影响场的其余部分,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我们的哲学。它预先假设了亚系统的区分和分离,以某种方式创造了它的对立面,正像机械论创造生机论那样。因此,采纳这种对立的观点对我来说似乎不是一种最后的解决办法,因为它接受了上述所说的那种分化,并为迄今为止被疏忽的部分提供了不恰当的显著地位。今日的某些政治倾向也使我证实了我自己的判断。实际上,我认为对理智的完全放弃将会导致比对它进行颂扬更加危险和更具破坏性的后果。根据我的观点,激进的解决办法通过走向分化的背后而得到发展,通过把业已支解的东西统一起来而得到发展。因此,阿波罗的理智可能具有狄俄尼索斯的特征,而狄俄尼索斯的冲动也可能表现出阿波罗的明晰性。我们应当学会去理解,为什么在某些时期,在某些人身上,阿波罗的倾向占优势,可是在另外一些人身上,则狄俄尼索斯的倾向占优势。
勒温的概念
    我们关于麦独孤理论所作的评说引发了远远超出我们目前讨论范围的问题。因此,让我们尝试着用勒温介绍的方法来处理意志问题。我们至少在两种不同背景里运用了随意活动(vol-untaryaction)这个术语:一方面,我们把它与冲动和本能活动相对照,另一方面,我们又把它与自主活动(automatic action)相对照(勒温,1926年a)。于是,当一条狗在我们给它一块肉时猛咬一口,我们便不会说这是随意活动,同样,当一个人跳开以躲避汽车的车轮时,我们也不能说这是随意活动。在其他一些情形里,能否把一个活动称之为随意活动,我们也存在怀疑。例如,我们周期性的穿衣服和脱衣服,我们坐下来吃饭,我们步行或开车子去上班,我们有礼貌地回答一些客套的问题,等等。另一方面,意图(intentions)的贯彻一般称作随意活动,而且是自发的,没有预见的,并在一场争吵中不作有意干预的活动,或者,对一个不客气的问题给予礼貌的回答等。诸如上述这些例子具有双重目标。从消极意义上讲,它们告诫我们在科学地运用这些流行的术语方面必须谨慎从事。流行的术语通常充满着意义和关联,但同时却不大适合于作为一种科学分类的基础。正因如此,我们看到把一切活动截然分成随意活动和非随意活动,事实证明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这种分类原则肯定是错误的。从积极意义上讲,我们的这些例子为我们提供了问题的复杂性,并使我们熟悉我们称之为随意活动的一些特征。
    如果我们尝试着把所有的例子结合在一起,从中提取它们的共同经验,以此发现随意活动的本质,那么这样做显然是荒谬的。如果用一种“我想”或者“我同意”的经验去界定在此之前发生的随意活动,并用这种经验的强度去测量意志的强度或至少去估计意志的强度,那将是错误的。正如勒温已经指出的那样,像“我想干这干那”这种十分强烈的决心,多半表明了我实际上不需要它,结果便是我实际上不去做它。这并不意味着,在其他一些条件下,决定去做这件事而不是那件事,“我想干这件事”的经验可能并不真正表明强大的和决定性的力量。
    场活动和控制活动
    但是,我们的程序不可能从这些意志-经验(will-experie-nces)中出发。我们必须记住,我们的例子表明,我们把许多活动称为随意活动,它们是不伴随着这种经验的。相反,我们必须对不同情境中的动力进行功能分析。这样一种分析使勒温把“场活动”(field-actions)和“控制活动”(controlled actions)进行了区分。这种区分涉及到对执行者进行控制的力量,但它不是对下述情形的简单区分,即把完全受环境力量或环境-自我力量所控制的活动称作场活动,把完全受自我力量所控制的活动称作控制活动。对于纯粹的冲动或本能活动来说,诸如一个饥饿动物的活动,主要是受自我力量所控制的,而一种真正的控制活动,诸如从燃烧的房子里营救一个人,则是在环境的有力控制下进行的。如果有人冲进他那着火的房子,结果抢出来只是一顶破旧的帽子,而非那些无法替代的手稿,那么,这个人的活动便不能称之为控制活动。另一方面,如果在一个活动中,自我未被动力地涉及到,那么,我们也不能把这样的活动称之为随意活动。但是,这种区别不是具有自我之力的活动和不具有自我之力的活动之间的区别,而是自我组织和非自我力量之间的区别,它解释了勒温的区分。在讨论一种意图的无控制执行时,勒温说道:“在这种情形里,该过程似乎是通过先前存在的情境力量[心理场(psychic field)」而发生的,意图作为一种新的力量而被补充,活动本身按照这种新的力量分布而以完全冲动的、无控制的方式自行发展”(p.377)。
    意图
    根据我们上面摘引的话语,一个意图的执行在这个意义上说是毋须控制的活动。我们可以称它为随意活动,我们这样做是因为下决心的活动“受到控制”。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的创造是有控制的活动,而需要的解除可能仍是有控制的或无控制的。
      力的冲突
    如果自我和场力具有同样的方向,那么我们是否仍应谈论有控制的活动,这就很值得怀疑了,因为这些力中究竟哪一种力更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例如,我决心对A这个人表示友好,我期望中的A是一个自负而骄横的人。结果A来了,他快活而简朴。于是,我自已的友好反应便不再受到控制。可是,当A与我的期望一致时,情况又完全不同了。这里,场力将通过自身的作用激发我去给他一点教训,但是,我的决心又把我从不同的方向拖了回来;只要我坚持自己的决心,我的活动是会得到控制的。所以,控制的活动意味着冲突的力量,这一观点是与那些认为意志导源于冲突的意志理论[例如克拉帕雷德(Claparede)的理论,1925年]完全一致的。
    作为基本的动力学结果的随意活动的多样性
    这样的冲突将依靠力的组织来解决,而力的组织依次依靠自我的场组织。一俟具有强大的场-自我的统一,那就极少有冲突发生或者甚至没有冲突发生,这时场活动将具有规律。如果自我被强烈地分隔,那么一切便有赖于运作力量的相对强度,而运作力量又依次依靠特定自我的性质。麦独孤在他的《概论》(pp.443f.)一书中讨论了与意志行为有关的各种人格类型。有道德的运动员瞧不起任性和放纵,并与环境进行斗争,以便增强他的优越感;而一个以码头和海港为家的流浪者则是另一个极端,他到处漂游,他的自我已经丧失了一切自尊。在这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无数的其他可能性,正如在场和自我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分隔一样。这就是为什么在许多情形里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把一种活动称为随意活动或非随意活动的原因。前面,我们批判了一种夸张的唯理主义,它是西方文明的典型。同样,事实也诱使人们对过度膨胀的唯意志论(voluntarism)进行批判,这种唯意志论是从同样的土壤中冒出来的。给一名克制自己的欲望并做出仁慈举动的人以较高评价,而对于另一名愉快地做出仁慈举动的人则评价较低,这是整个场内过度隔绝自我并给它过大的支配权这一倾向所产生的荒唐结果。鉴此,我们可以向一名在教会学校读书的中国学生学习,他严肃地批判了那则葡萄园寓言,因为在他看来,那个拒绝前往并最终前往的儿子要比他的兄弟差得多,道理很简单,他的拒绝冒犯了父亲。自我-环境动力学不仅具有个体情境的特征,而且具有个体的特征,以及较小的团体和较大的团体的特征。它们甚至会使民族的特征,伟大的历史文明的特征,清楚地显示出来,不论是古还是今,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东方,情形都一样。
    特殊的问题:遗忘、习惯
    我们关于意志的讨论还把我们引向虽低下但却十分紧迫的任务,因为它们对于确切地阐述我们的要义是必要的。具有真正实验性质的心理学研究可以这个理论为基础。这些观念确实是勒温学派的研究赖以完成的基础,我们经常提及它们,而且我们将会重新遇到它们。此外,我将仅仅提及(但不进入具体细节)G·比伦鲍姆(G·Birenbaum)对意图遗忘(fofgetting of intention)的研究。这个问题实际上不是一个记忆问题,而是意志活动的问题。遗忘这个术语在我们的习语中有两个极端不同的含义。一方面,它意指我们“不能”记住,另一方面,它意指,尽管我们的记忆能力未受损伤,但在特定时刻却未能记住。你可能已经忘记了开普勒定律(Kepler’s laws),无论如何努力都使你无法回忆起这一定律——这是第一种含义的例子。当你去上课时,你原本打算在路上寄出一封信,可是你却忘了,现在你记得信仍旧在你的外衣口袋里——这是第二种含义的例子。比伦鲍姆所关心的正是这第二种含义。它产生了一种情境,在这情境中,如果决定得到立即贯彻,结果是张力的解除。但是,如果决定未被立即贯彻,则决定必须再度贯彻。它表明,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需要将被再度创造出来,而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需要则不会被再度创造出来;在第一种情形里,随意活动将得以贯彻,而在第二种情形里,随意活动将被遗忘。
    另外一个遭到实验抨击的问题是意志对习惯的问题。我们把这个问题推迟到我们讨论“习惯”时再提及,也就是搁至第十二章再讨论,至于第十一章,我们将讨论遗忘的一般问题。
结论和展望
    让我们在作出结论时回顾一下我们关于活动的讨论取得了哪些结果。这一讨论贯彻了我们根据场力来描述行为的大纲。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引入自我,我们必须论证我们关于环境场的知识,这些在前面几章中已经提及过。行为问题本身被分解成自我-场格式塔的变化问题,也就是自我的亚系统之间的关系所经历的变化。通过我们对外显组织和环境物体的动力特征的讨论,我们至少能够表明行为的真正地位和含义。我们看到自我和环境之间的界线是如何发展的,更大的分化是如何取代先前更大的统一性的。我们懂得,如果把自我-物体的关系视作认知的关系,那么这种自我-物体的关系是虚假的(见边码P.361,第八章)。甚至对认知问题而言,我们也可以得出几个重要结论。行为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是可以理解的,毋须刺激和反应这类简单的公式,它们是在遵循动力学的一般定律的基础上发生的。然而,我们对行为的描述仍不完整。我们偶尔遇到三种不同的欠缺:首先,我们反复地看到目前的行为有赖于早期的行为。尽管我们不断地抨击传统的经验主义,但是我们本身仍坚持经验的影响。我们甚至还介绍了一种新的记忆假设,它与我们的主要理论紧密相关。但是,鉴于我们目前的有限知识,它仍然只能向人们表明记忆如何起作用,经验如何获得,过去如何影响目前,等等。换言之,我们必须在最为广泛的方面研究学习问题。然而,对这个问题的陈述不会使任何一种新原理的介绍成为必要。学习遵循着迄今为止我们已经确立了的组织定律,如果在我们的考虑中包含更多条件的话。本书的一贯做法是,从简单条件开始,进而引入越来越多的复杂条件,由此观点出发,学习必须放在后阶段讨论,因为在学习中运作的条件具有很大的复杂性。
    我们遇到的第二个欠缺可由思维这个词来表明。使我们的行为得以实施的环境不仅是实际地和明显地存在着的行为环境,而且也是我们想象的或思考的环境。这种环境是人类巨大成就的原因。没有这种环境便没有科学和艺术。与这种环境紧密关联的是我们的语言和我们业已发展了的相似的符号功能。如果没有一种语言理论和其他的符号功能,最终解释思维和想象问题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却把语言研究从我们的课题中排除出去了。这种限定是必要的,因为除了对这个令心理学家十分感兴趣的问题提供极端肤浅的陈述之外,我们不可能提供更多的东西。
    最后一个欠缺涉及行为的社会方面。行为环境除了包括其他一些物体之外,还包括我们的生物伙伴,不论是我们人类,还是狼或蜜蜂。这些生物伙伴对我们行为所起的决定作用远远超过其他一些环境物体。如果不研究社会方面,那么不论行为环境,还是自我或行为,都不可能实际上得到理解。只有作为群体的一员,作为社会的一个部分,人类才能借助其行为来产生文明。由于我们以这样的方式处理行为,以便使这些结果可以理解,因此,我们将对社会心理学的若干问题开展讨论,以此作为我们最后的贡献。   


 


      第十章 记忆——痕迹理论的基础:理论部分
        记忆的作用。记忆不是特殊的官能。记忆和时间。记忆能否完全还原为痕迹?——时间单位。斯托特的主要保持理论。时间组织的自我决定;良好连续。空间和时间组织的比较。对我们痕迹假设的异议。捍卫思辨假设。
记忆的作用
    没有哪种事实能像下述事实那样对心理学家提出挑战,这个事实便是我们具有记忆(memory)。借助记忆,我们可以时刻与过去和未来相联结。如果没有记忆,我们便无法进行学习,我们所面临的每一种情境都像初次面临时那样;如果没有记忆,我们便无法按照计划和决定行事。毫无疑问,在心理学的发展中,记忆发挥了它理应发挥的作用。在心理学家和心理科学家的眼中,记忆成为调节行为(adjusted behaviour)的主要原因。成为把生活和心理与机械般的自然界区别开来的一个特殊因素。一匹马在同一条路上拉过几趟车以后将会熟悉路线,马车夫乐得在归途上放心地睡觉,因为他确信那匹马会把他带回到家里。但是,一辆汽车的驾驶员却没有这等幸运了,他不可能闭起双眼任凭汽车自行奔驰。原因在于,马有记忆,而汽车则没有记忆。由此,心理学家得出结论说,前者的行为之所以得到调节是由于记忆,而后者的行为之所以得不到调节是由于缺乏记忆。心理学家甚至走得更远,他们把一个动物是否拥有记忆作为这个动物是否具有意识的判断标准,某些有利于生机论(vitalism)的论点也是以记忆为基础的。由此可见,两种截然相反的哲学——生机论和经验主义——都起源于对记忆的独特特性和成就的承认。
记忆不是特殊的官能
    然而,在冷静的评论家看来,记忆不过是一个具有大量成就但又得不到解释的名词而已。对科学的进步来说,没有什么东西比这样一个名词更具危险性了,因为这个名词倾向于使抽象概念具体化(reified),倾向于成为能产生所有不同效应的实体(entity)。早在1866年,体林斯·杰克逊(Hughlingr Jackson)就批判了记忆的官能概念(faculty concept),并且含蓄地表示了这样的愿望:如果我们能从这样一种纯粹的言语解释中摆脱出来,那么我们就一定会对业已提出的各种记忆理论产生影响。目前,这种决心已经成为有意识的了。在我看来,惠勒(Wheeler)之所以意欲取消记忆痕迹(memory trace)的概念,便是出自上述的愿望;汉弗莱(Humphrey)在谈到打字技能的获得时曾十分清楚地表述道:“确实,据说他今天打字打得很好是由于他对课文‘记忆’的缘故;或者说,是一种‘记忆的积累’或‘铭刻’(engram)使他打字打得很好。这些特殊的术语与神秘主义只差半步之遥。它们像下列中世纪的解释一样都是有害的,中世纪的解释认为,水之所以能在水泵中升起是由于自然厌恶真空”(p.103)。
记忆和时间
    相反,汉弗莱从下列观点中看到了解决记忆问题的最终办法,这个观点便是将空间和时间同等地加以考虑。“具有保持能力是生命的高级形式之特征,它表明高级形式的行为在较长的时间里被整合起来;在这时间间隔期间,把有机体生活史中的事件串联起来的可能性客观上与一种因素相一致,这个因素就是所谓拥有‘较好记忆’的因素”(p.157)。如果这种观点正确的话,那么,记忆将不是一种新的和特殊的因素,而是行为本身的时间因素。让我们追随这条线索。
时间概念的困难:芝诺的矛盾
    亨利·伯格森(Henri Bergson)告诫我们注意下列事实,即从理智上讲,我们处理空间关系要比处理时间关系更具准备。所谓“现实”(real),被认为是无时间的,也就是说,被认为是瞬间的空间群集(spatial constellation),而瞬间是没有广度的时间,它既非现实又非时间。然而,我们仍倾向于说:唯有当前(the pre-sent)才是现实的,在此之前发生的就是过去,从而不再是现实,至于接着发生的便属于将来,因而也不是现实的。尽管这样一种观点貌似有理,但却包容着一种荒谬性。因为“当前”是不可界说的。我们可以认为一个时间间隔变得越来越短,但是,不管多么短,它仍为一种时间间隔,它仍具有持续时间。让我们从一种时间间隔开始,这种时间间隔与每秒振动100次的音又振动周期相一致。现在,我们将时间间隔逐步减少到与1/2、1/10、1/100、……媚环周期相一致。从理论上讲,我们可以无限地继续下去,而且不会到达0值。如果我们这样做的话,我们便将既失去时间间隔又失去与之在一起的时间。然而,人类的心理还想去作出这样的转化。在人类的经验中,时间似乎可从空间中分离出来,因而人类心理一再犯有将这些不可分的东西进行分离的错误。人们也许都知道芝诺(Zeno)反对运动现实的著名论点,该论点就是以这种错误的分离为基础的。让我们回顾一下他的矛盾:一俟阿基里斯(Achilles)让一只乌龟起跑以后,那么不论他跑得多么的快,决不会超越乌龟。阿基里斯从他的起跑线上出发,而乌龟则在他前面10米的另一条起跑线上。如果现在阿基里斯奔跑的速度是乌龟的10倍,那么将会发生什么情况呢?当阿基里斯来到乌龟的起跑线上时,乌龟已经又在前面1米远的地方了,也就是说,当阿基里斯离开自己的起跑线达10米时,乌龟离开它的起跑线也有1米的距离了。接着,当阿基里斯到达乌龟现在的这个地点时,也就是说离开他原来的起跑线11米的距离时,乌龟仍旧在他的前面,领先的距离这时变成1/10米了。这种情况一直继续下去。无论什么时候,每当阿基里斯到达乌龟在此之前呆过的地点时,乌龟又在他前面了,尽管两者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小,但是两者之间的距离决计不会缩小到零。表13清楚地反映了这种情况。△s表示两个对手(阿基里斯和乌龟)之间的距离,而△t则表示所考虑的两个连续时刻之间经过的时间,即把阿基里斯每跑10米所需的时间作为一个单位。最后一栏表明,芝诺的论点是不现实的,不仅在运动方面,而且在时间方面,都是不现实的,因为在起跑线和起步后任何一个位置之间经过的全部时间以两名对手之间距离不断缩小的同样方式来增加,例如,时间的增加如下:1.0-1.1-1.11——1.111…… ,因此,人们可以看到,芝诺的论点只包涵了时间的一个很小部分,确切地说,少于1.11111111个时间单位,即以11/9个单位作为它的上限。由于时间单位可以任意缩小——人们只需给乌龟一点优势,并给两个对手以更大的速度差距,而不改变这一论点的力度——因此阿基里斯不能超过乌龟的这段时间可以随心所欲地缩小;由于这个论点表明阿基里斯永远超过不了乌龟,因此时间本身就消失了。实际上,一个没有时间的世界是不可能有任何运动的。这揭示了芝诺的错误。他的论点涉及一种错误的循环,因为它含蓄地否认了时间的现实性,从而也否认了他赖以得出结论的运动的现实性。但是,这个论点之所以有影响,是由于我们倾向于把空间与时间分开,从而只把现实与空间一致起来。换言之,他对这场赛跑的陈述预先假设了所要证明的东西,即运动是不存在的,因为它列举了赛跑者在赛跑的各个阶段的位置。但是,一个运动着的物体决计不会在任何一个点上,相反,它会通过一个点。因此,为了描述现实,我们必须具有既包含空间成分又包含时间成分的概念。这些概念的最简单例子是速度概念,因为我们汽车里的速度计对那些不懂机器的人来说也已经十分熟悉。例如,如果速度计指着50,那么,它意味着,我们的汽车此时此刻正以“每小时50英里”的速度行驶着。可是,我们如何检验我们测量仪的精确性呢?我们可以在一条笔直的道路上以50英里距离作一标记,然后发动汽车。当汽车经过第一个标记时,速度计指在50上面。然后,我们以恒定的速度行驶,并测量我们通过第一个标记和第二个标记之间所需的时间。如果花去的时间正好是一小时,那么我们的速度计便是正确的了。但是,那并非我们实际要做的事情。实际上,我们应当选择一段很短的距离,譬如说1里路,然后将驾驶速度控制在50英里上,我们便可测量用这种速度开过1里路所花的时间。如果我们测量出所花时间为1/50小时,也就是等于1分钟又12秒,那么,说明我们的速度计也是精确的,即我们的速度为每小时50英里。至于在我们起初的50英里路程之内,我们选择的1英里标准路段究竟放在哪里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因为只要我们以同样速度行驶,测量结果也将始终是一样的。我们还可以将距离间隔缩小,使它越来越小,例如1英尺甚至1英寸,小到使我们的仪表仍然能够测出为止。但是,这对于最终结果不会产生什么影响;被测量空间的每一次减少,始终会有与之相应的在通过这段空间时所花时间的按比例减少,所以,距离与时间之比s/t始终不变。我们的测量结果是不受我们的测量所支配的,如果测量是去反映某个真实事件,那么它本应该是这样的。可是,有一件事我们无法做到,我们无法使距离不断缩小,一直缩小到零。如果没有距离需要通过的话,那么便不需要任何时间去通过它;我们的s/t将会变成0/0,后者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如果我们说我们的车子在旅途的某个点上具有明确的速度,那就意味着我们自由地选择距离,并测量通过这段距离的时间,只要车子不改变速度,只要它以均匀的速度行驶。但是,确切地说,这种说法是无意义的,因为速度和一个数学上的点是互相排斥的,不论速度多么之小,它始终意味着一段特定的距离。
    当我们的车子不是以均匀的速度行驶,而是加速或者减速时,情形就会变得格外令人印象深刻了。这里,我们先前的测量方法不再适用,其结果必须受到我们测量方法的支配。我们不仅需要在一个限定的时间里开始我们的测量,因为如果我们不这样做的话,我们的结果将会不同;而且我们测量的速度也将随着我们赖以测量的距离而变化。这里,一个真正的点速度(pointVelocity)似乎是由问题来要求的,但是,点速度在这里如同在均匀性速度的情形中一样是荒谬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导致了微分(differential calculus)的引入。对于了解微分的读者说来,对此已毋须赘言了。对于其他读者来说,大体地叙述一下最初的步骤还是容易的,但我不想这样做,我只是坚持,速度的概念(不论是变化的速度还是均匀的速度)涉及一定的空间距离和时间间隔,而不是涉及非存在的时间点。在改变速度的情形里,这些时间间隔必须是小的,而且是通过公式V=ds/dt来表示的。如果速度是均匀的话,它就与我们上述的公式V=s/t相等。
每个事件都有赖于先前的事件
    现在让我们回到记忆上来。如果我们试图把记忆界定为一个事件的后来部分对这个事件的先前部分的依赖,我们便把这个术语的一切特定含义都给剥夺了,除非我们限定“事件”这个术语。如果没有这样一种特殊的限定,记忆一词将可用于一切事件。假定你从伦敦(London)出发前往爱丁堡(Edinburgh),那么从约克郡(York)到纽卡斯尔(Newcastle)的火车运动是以伦敦到约克郡的火车运动为前提的。如果我们把依靠即刻之前的事件的事件与依靠遥远过去的事件的事件进行区分的话,那么便将改变我们关于记忆的界定。我们应当把后者称作具有记忆的事件,而把前者称作没有记忆的事件。
物理学中的记忆
    假定我们应用这个定义,我们便可找到一些纯粹的物理事件,它们配得上记忆这个名称。例如,我们夹住金属线的一端,通过一定的角度以顺时针方向扭转,让其保持在这个位置上达2分钟。然后,我们放松金属线,便可观察到它又回复到原先未扭转的位置,接着我们以同样的角度将这根金属线以逆时针方向扭转,经过较短时间以后,又将金属线松开。金属线会慢慢地松弛,但它不会停留在原先未扭转的位置上面,而是超过这种位置,即向顺时针方向扭转。如果我们在原先的顺时针方向上扭转时保持时间越久,则金属线向顺时针方向超越的程度就越大。放松以后发生的事件清晰地表明,它不仅仅由放松时刻的张力(tension)所决定,而且还由先前的张力所决定,尽管先前的张力现在已不复存在。物理学家博尔茨曼(Boltzmann)已经将记忆这个名称应用于这一情形,并认为有可能在一种“记忆功能”(memory function)的帮助之下用数学方法处理这些事件。但是,物理学家并不就此满足,他不想处理由时间来分隔的事件之间的效应,而是转向金属线的分子结构(molecular structure),以便找到更为令人满意的解释。当我们给金属线某种逆时针方向的扭转时,它的张力,不论我们先前是否给过它顺时针方向的扭转,始终是一样的。但是,张力是一种“宏观的”量值(“macro-Scopic”magnitude),因此,这个量值的同样值可能与大量微观的(microscopic)或分子的分布相一致,正如一定容积的气体的同样温度与其中大量的分子速度的分布相一致一样。宏观的量值是所涉及的所有分子量值的平均数,而同样的平均数可与正在平均的那些项的大量不同分布相一致。于是,下面三组:5-5-5,2-6-7,2-3-10具有同样的平均值5,而且,如果只知道它们的平均值,这三组数字是无法区分的。物理学家试图在两种情形里建立起不同的分子分布,从而将该事件还原为非记忆的事件,也就是完全由即刻之前的事件所决定的一个事件。
应用于心理学:痕迹
    上述最后一个论点与我们的问题具有直接的关系。我们的金属线与汉弗莱例子中的打字员十分相似。打字员的目前操作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早先的操作,从而称作一项记忆成就。然而,如果我们仿效物理学家的方式,我们必须用微观事实来解释这个宏观事实,记忆应当从打字员的例子中消失,正如它从金属线中消失一样,除非我们给它一种全新的界说。当然,大多数心理学家或多或少遵循了物理学家的例子。记忆痕迹的概念是试图用现在的状况去解释过去的影响。正如我们的金属线用保持扭转的方法在其分子结构中发生改变一样,我们那位打字员的大脑通过她的打字实践也发生了改变。而且,正如金属线一样,当它被放松时,如果没有分子结构的改变,它是不会发生改变的,与此相似,当打字员接受一项打字任务时,她便将从事在她的大脑通过实践而发生变化之前所无法从事的事情。但是,从打字员的例子中也难以引伸出关于记忆的界定,也就是把记忆视作“有组织的材料的特殊官能”,正如海林(Hering)在其著名的演讲中(1870年)所称呼的那样。
    在这种关于记忆事件的解释中,一个事件及时地影响了另一个事件,后者在有限的时间间隔以后紧接着前者而发生,不是直接地发生,而是通过前者留下的某种效应而发生,为了简便起见,我们把这种效应称之为痕迹。这个术语并不意味着有关该后效(after effect)特殊性质的任何东西。在我们的金属线例子中,我们应当说,经过第二次扭转,金属线的行为是由于第一次扭转产生的痕迹,同样,我们把那位训练有素的打字员的完美操作归之于她持续的练习所产生的痕迹。
物理记忆和心理记忆的进一步比较
    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我们的两个例子:具有痕迹的金属线将在若干方面表现出与不具有痕迹的金属线不同的行为,但并非在所有方面都是如此。金属线的传导性(Conductivity)、磁导率(permeability),以及其他一些决定它特殊反应的特性不会发生改变,因此,在许多方面,具有痕迹的金属线与不具有痕迹的金属线是按同样方式作出反应的。与此相似的是,打字员经过训练以后,会在某些情境中作出与她先前所作出的反应不同的反应,而在其他一些情境中,她则不会作出与她先前所作出的反应不同的反应。例如,她能打出各种稿件,尽管她只受过数量有限的不同稿件的打字训练,但是,反应中的这种变化将或多或少限于打字技术方面,而不会扩大到其他的指法活动,如书法活动。
    然而,这种类比乍一看并不那么密切,传导性和磁导率都是宏观量值,它们与许多不同的分子过程相一致。有痕迹和无痕迹的金属线具有同样的传导性和磁导率并不证明金属线中发生的电的和磁的传导过程是以同样方式发生的。因此,痕迹在其一切反应方面改变了金属线,这是有可能的。但是,对打字员来说,情形就不同了。她的家务,她的娱乐,以及她的书法都将一如既往,好像她的打字训练从未发生过一样。当然,人们也可能反驳道,这种比较是不公平的,因为我们发现,不受痕迹影响的打字员的操作是宏观的现象,而我们发现依靠痕迹的金属线的反应则是微观的;确实,据发现,金属线的某些宏观现象也是不受痕迹支配的。我们应当在两个方面的任何一个方面比较宏观现象或微观现象,而不是一面是微观现象另一面是宏观现象。尽管逻辑上讲这种异议是正确的,然而,对我们两个例子之间的明显差别来说将是不公平的。这是因为,在打字员的例子中,我们没有理由去假设,她的训练甚至影响到她的其他活动的微观方面,而在金属线的例子中,这方面却有所不同。反之,在第一个例子中,我们没有理由去假设,不同的功能是以任何一种方式联系起来的,我们知道,为金属线的记忆现象负责的同样一些分子也是电和磁的载体。
迁移问题的第一个界定
    然而,我们的两个例子之间的差别并没有完全破坏这种类比。它仅仅指出,与非生物的记忆相比较,有机体的记忆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对于有机体来说,产生了下列问题:哪些功能将会受到痕迹的影响?在特定的情形里使痕迹产生影响的东西是什么?第一个问题是对迁移(transfer)问题的一般表述,而第二个问题,正如我们后面将会看到的那样,则应用于与我们目前正在讨论的领域不同的一个领域。
    事实是,痕迹只影响所有功能的一部分。这一事实必须与场组织(field organization)的一些事实相联系。正如我们已经见到的那样,这种组织产生了一些相对来说独立的亚系统(sub-systems),一方面是自我(Ego),另一方面是环境场(environmentalfield),两者中的任何一个根据同样的原理被组织。因此,痕迹必定限于一种或几种这样的亚系统,结果以这些亚系统参与痕迹的方式影响行为。
作为痕迹问题的记忆
    本讨论表明了在我们解释某些记忆成就中假设“痕迹”的理由,这个讨论已经使我们远离最初反映的东西。如果痕迹是刻板的或不变的,那么,我们可以说痕迹是空间化的时间(Spatial-ized time),在这个意义上,当然不能说它是无时间的,但是,痕迹又是不受时间支配的,它是不随时间而变化的。留声机唱片上的纹路构成了一种纯空间的模式,它是不随时间而变化的,可是,它们是由时间中的一种过程产生的,从而能够引起产生这些纹路的过程的复制。一俟把记忆还原为痕迹,则记忆问题便将是这些痕迹如何产生,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未来的行为,但是,它同时取消了我们在本章开头时讨论过的特定的时间方面。   
记忆能否完全还原为痕迹? ——时间单位
    可是,记忆能否完全还原为痕迹呢?让我们例举另一个例子。在这个例子中,当前的一个事件有赖于先前的事件,而这个先前的事件不一定是即刻之前发生的。我们选择鼓上轻叩的节奏,吟唱的曲调,或者乐器上演奏的曲调。在节奏中,每一个拍子,作为我们行为环境(behavioural environment)中的一个事件,有赖于在此之前发生的拍子。于是,在抑抑扬格节奏中(in theanapaestic rhythm),声音响亮的叩击ⅤⅤ-ⅤⅤ-ⅤⅤ-……从先前的柔和叩击中获得了它们作为“重音”的特征,而与此相似的是,柔和叩击也从先前发生的响亮叩击中获得了它们的特征,或者从先前发生的整个一组叩击中获得了它们的特征。这是很容易得到证明的。如果我们用一组新的节奏——█——█——█——来取代这个节奏,其中单个线段表示与第一组节奏中重音拍子的强度相等的强度,而黑块则对应于较大的强度,于是,旧的强度拍子便不再携带重音了,现在它已经由更响的拍子来接管。反之,如果我们产生一个节奏,其中原始的柔和拍子是最响的拍子,而在此之前通常有两个更柔和的拍子,于是这个柔和拍子将携带重音。与此相似,同一个音调根据在此之前发生的盲调将会具有不同的音乐“含义”(meaning)。例如,在一个曲调中,C可能是主音,但在另一个曲调中则是全队第五音,而在第三个曲调中却成为“主旋律”,如此等等;此外,不同音调也可能具有同一的含义——如果它们发生在一首曲调中的同一地方,它们实际上是彼此难以区分的。于是,以C大调来演奏的一个曲调中的g,如果用f大调来演奏,就是“同一’曲调中的C,而如果用b来演奏的话,就等于升f调。我们可以容易地把这些结果称作记忆效应,如果我们这里所说的记忆仅指下面的事实,即一个事件并不依靠即刻之前发生的事件。在我们的所有例子中,我们具有由听觉刺激产生的知觉经验,而在每一个经验中,特定时刻的刺激效应有赖于在此之前刺激的结果。如果这些先前的结果随着刺激的停止而完全消失的话,那么,我们既听不到节奏,也听不到曲调,更甭说言语了。
斯托特的主要保持理论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斯托特(Stout)把所有这些事件规作是主要记忆(primary memory)的结果,或者,称之为主要保持(prima-ry retentiveness),即为再现观念(reproductive ideal)而保留了记忆这个术语。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斯托特发展了与记忆痕迹理论相似的主要保持理论。我摘引如下:“同一刺激的节奏重复效应是特别具有指导意义的,因为每一个相继印象的外部诱因是贯穿同样刺激的,所以在该过程的历程中引起的意识变化肯定是由于保持的作用,即由先前的印象遗留下来的累积倾向(cumu-lative disposition)的作用。物理刺激的序列是a、a、a…,而心理状态的序列是a1、a2、a3……。a2作为一种重复而出现在意识前面,作为同一种类的另一个东西,这一事实构成了a2与a1之间的重要差别”(p.179)。或者说:“一首曲子的最后一个音符可能是在它作用于耳朵这个时刻我觉知到的唯一音符。但是,其中的曲调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存在的。它在意识之前作为十分独特的整体的一个部分而出现,并从它在该整体中的位置上产生出一种特征。由先前音符的有序序列所产生的累积倾向与听觉器官的新刺激进行合作,随之产生的意识状态是两个因素彼此改变的联合产物”(p.181)。他还说:“在阅读一个句子或段落时,一俟我们达到最后一个词,作为一个整体的句子或段落的含义便呈现在我们的意识中。但是,这仅仅是先前过程的一个累积效应而已。作为特定的资料,直接为我们提供的是最后一个词本身及其含义”(p.181)。
对斯托特理论的批评
    在上述摘引的材料中,有不少材料,尤其是第二段,听起来有点像格式塔心理学(gestalt psychology)。事实上,斯托特也承认许多格式塔问题。若要表明他那作为一个整体的体系为什么基本上不同于格式塔理论,将会破坏我们论点的连续性。我们将通过节奏、曲调和句子的主要保持来探讨他的解释。在他的原文中,我用斜体标出的一些特定词背叛了它的显突特点:在产生意识的资料中与刺激合作的累积倾向的概念,以及作为呈现时刻一个事物的资料。唯有曲子的最后一个音符,句子的最后一个词,是实际地呈现于意识中的,尽管由于累积倾向,它们携带着整个曲调和整个短语。
“实际的呈现”
    然而,这种情况立即把我们导向无时间的呈现(timeless pre-sent)概念所包含的困难。关于无时间的概念,我们在上面已经讨论过了。让我们选择一个人们熟悉的例子,即在严格的连奏中演奏赞美诗的开端部分。当第三个音符弹出时,它是“我们意识到的唯一的音符”。但是,“意识”是一个真实的事件,从而需要时间。那么,需要多少时间呢?这也许是我们应当回答的,只要这个音符为演奏者所保持的话。可是,这种情况对于不同的音符来说是不同的,我们的第四个音符长一些,而第五个音符则比其余的都短。这就意味着,我们的这个“呈现”(present)有赖于刺激特征;一个较短的音符具有较短的呈现,一个较长的音符则具有较长的呈现。此外,音符的“含义”也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音符的长度,因此,所谓“呈现”的资料的含义也有赖于它所具有的“呈现”的类型。
用来解释的组织概念
    但是,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时间是连续的。如果我们把时间分解为一系列小的时间间隔,那就肯定会有一个使这些时间间隔得以确定的原则在起作用。于是,我们可以合理地问道,这些相继的呈现为什么与相继的音符相一致呢?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譬如说,一个呈现时刻开始于第二个音符的中间,并且持续到第三个音符的中间,然后紧跟着一个新的呈现时刻,它包括第三音符的后半部和第四音符的前半部。这个问题与空间组织中的单位形成(unit formation)问题是一样的。由于每一个音符都是“呈现的”,因此它被视作是一个分离的单位,而这种分离在刺激中却未被包含!在刺激中间,存在着变化,与这种刺激变化相一致的是知觉分离,正如在空间组织中分离是由刺激的异质性(inhomogeneity)引起的一样。在空间组织中,同质刺激的部分将它们本身与场的其余部分分开,并且变成单位。同样,音符作为一定时间间隔中的一种同质刺激,是与其他音符相分离的,并通过其自身的同质性(homogeneity)和与其他音符的差别而使自身统一起来。换言之,时间的整体(诸如节奏、曲调、句子等等),如果没有组织的概念,从理论上讲是无法进行讨论的。我们用另外一个例子来表明空间组织和时间组织的相似性。下面这段曲子听起来好似两段中断的乐章,一段从C升到C’,另一段从  C’下降到f#,第二次下降的音符位于第一次下降的音符之间。两段乐章在音符a相遇。这个音符a并不作为一个长音符被听到,而是作为正常长度的两个音符被听到,一个属于上升音阶,另一个则属于下降音阶。这里,一致性或同质性的因素已为良好连续(good continuation)的因素所克服。后一个例子,除了表明时间组织中的良好连续定律以外,应当显示出比前一个例子更大的“呈现”难度。因为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一种情形,其中的“呈现”并不与一个音符相一致,其中的一个音符反而引起两个“呈现”。
    像任何一种时间组织一样,一首曲子不能用相继的状态来描述,正如阿基里斯和乌龟之间的赛跑不能通过两者之间所处的不同地点来描述一样。我们在前面讲过,一个运动的物体决计不会停留在一个地方,它总是通过一些地方。一首乐曲也是如此,我们可以这样说,除非这首乐曲结束,否则它决计不会停留在一个音符上面,而是通过这个音符。
用于知觉运动理论的斯托特原理
    关于运动和乐曲的类比可以更深入一步。因为,斯托特的累积倾向原理也可以像应用于一首曲调的知觉那样应用于运动的知觉。如果一个物体运动着穿越我们的视野,相继地刺激了视网膜元素a、b、c、d,……并作为一个运动中的物体而被看到,那么我们就可以按照斯托特的原理来解释这种现象,我们可以说,如果视网膜的每一个元素单独受到刺激的话,便将为我们提供在某个位置上有一个点的体验。但是,由于系列刺激的缘故,在第一个点刺激以后的每一个点刺激,将会与在此以前发生的点刺激所保留下来的倾向进行合作。我们可以依照斯托特的原理而争辩道,在任何时刻,上一次位置的体验应当是我们直接意识到的唯一位置,但是,它是作为特定整体(运动路径)的一个部分而来到意识面前的,从而被赋予一种特性,也即它的速度。有意思的是,斯托特本人并未提出这样的观点,因为这种观点不符合他的运动理论赖以建立的事实,在他的运动理论中,它是作为一种感觉来处理的(p.220)。尽管我们自己的理论与斯托特的理论是不同的,而且比他的理论更加具体,但它同样不同于我们依照斯托特的累积倾向原理而概要地描述的理论。我们把运动的知觉解释为是由于心物场(psychophysical field)内特殊的动力过程,也就是说,是一个从不停留于任何地方,而是通过一系列地方的事件。因此,在运动中,我们具有明确的依赖时间(time-dependent)的经验,它不可能用个别的“呈现时刻”来进行解释。但是,如果这些过程的存在一旦确立,我们为什么不该寻找在解释像乐曲一类的其他一些消耗时间(time-consuming)的事件中相似的动力过程呢?换言之,在我们解释这些事件时,我们将不得不超越“主要保持”——超越痕迹意义的记忆。
斯托特的累积倾向理论
    这把我们导向斯托特的另一个基本概念上去,那就是倾向的概念(the concept of disposition)。“我们可以把心理倾向视作一种心理结构的建构,这种心理结构通过意识过程而不断地形成和变化,并不断地对决定和改变继后发生的意识过程作贡献”(p.22)。“我们通过它们的效应而得悉它们的存在,通过它们的必不可少的功能,也即作为决定意识生活流的因素,而得悉它们的存在。质量和能量以类似的方式,也即作为决定物体在空间运动的不可缺少的因素而为物理学家所了解。对于‘它们究竟是什么东西?’的问题,可以这样充分地回答,即它们的性质是由它们的功能和起源来界定的……”(p.24)。然而,我们来看下面一段话:“我们的大部分心理获得是作为心理痕迹或倾向而为我们所拥有的,而非以实际的意识形式来呈现的”(p.21)。最后,斯托特把这种倾向视作心理的倾向,尽管他承认有这样的可能性,即“一种生理倾向也是一种心理倾向”(p.26)。我们看到,除了该体系的心身二元论(mind-body dualism)之外,斯托特的倾向(从我们界定这个术语的意义上说)实际是一些痕迹。对斯托特来说,关键问题是对这些倾向的运用。通过运用这些倾向,他将一种时间过程还原为瞬间过程的序列,而在瞬间过程的序列中,后面的瞬间过程受到前面的瞬间过程所遗留的痕迹的影响。“如果我们用a、b、c、d来表示感觉经验之特定项目的序列……,那么,a、b、c、d并不意味着适当地代表作为整体的过程。这是因为,当b发生的时候,由此出现的意识状态是b和保持倾向联合的产物,或者说是由a遗留下来的后效与b联合的产物。与此相似的是,当d发生的时候,由此出现的意识状态是由于d与a、b、c遗留下来的保持倾向合作的缘故。我们可以指出m1产生了a的后效,m2产生了a和b的后效,等等。整个系列可以由a,bm1,cm2,dm3来呈现”(p.183)。 m2和m3是“累积倾向”。如果人们将乐曲分解成元素和呈现时刻的话,可以肯定这是提供给一首乐曲的最佳描述了。
该理论缺乏一种使这些倾向发挥效用的选择原理
    除了我们刚才指出的这个过程的不可能性以外,它还有一个无法治愈的缺陷,那就是它在区分有效的倾向和无效的倾向时没有包含任何标准。然而,这样一种标准是必要的;因为以斯托特例子中的d来说,尽管它依靠在此之前发生的a、b、c、,但是,它却没以同样方式依靠在它之前发生的其他项目。在曲调的第四个音前面播放汽车喇叭声仍可能听得见,汽车喇叭声使d完全不受影响;按照斯托特的术语,它仍然作为dm3出现,它仅仅依靠a、b、c,而不依靠汽车喇叭声,它既是一个良好体验又倾向于留下痕迹。或者,让我们回到第二个音乐例子中来。如果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在第二种声音进入以后给音符编号,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个奇数音符将主要依赖在此之前发生的奇数音符,也即它们在音阶中的延续,而不依赖在此之前发生的偶数直符,尽管其中一个偶数音符在它之前直接发生。偶数音符也会对奇数音符产生影响,反之亦然,但是,这与奇数音符产生的影响属于不同的种类。我们看到同样的问题又再度出现了:哪些项目将综合成单位,它们将与哪些其他的项目相分离?——这个问题只有根据组织来解释。
时间组织的自我决定:良好连续
    一首乐曲是一个用时间来组织的整体。它的后来音符依赖先前音符,这正好与下列事实相对应:一个可见圆形的右上角扇形部分(四分之一圆)依赖左下方的扇形部分。两个例子之间的差异仅仅在于,在后面一个例子中,我们处理的是一种静态分布,而在前面一个例子中,我们处理的是时间的变化过程。一首乐曲的前面音符之所以对后面音符产生影响,是因为它们已经启动了一个要求确定连续的过程。一首乐曲,一个节奏,一句句子,是不能与一串念珠相类比的,即便我们假设(如同斯托特的假设那样),后面的念珠依靠前面的念珠,可是,乐曲、节奏和句子等均是连续过程,在这些过程中,后面部分对前面部分的依赖不能用斯托特的最终累积方式来处理。在处理心物时间组织时存在一种困难,它导源于下述事实,即知觉事件,诸如听到乐曲或节奏,有赖于外部所创造的新条件的呈现,也就是说,有赖于“刺激”。但是,我们已经看到,这些事件很快具有它们自己的形状,这种形状要求特定的连续。至于良好连续定律如何在心物事件(诸如听到乐曲)中找到其具体的运用,我们将在后面详述。
时间组织的某些实验证据
    对于这一论点,我们再补充两个证据。第一个证据取自我的论文。在这个调查中,我用光刺激产生的节律体验进行实验。在我的第三个系列中(仅是一个十分不完整的报告),我向我的被试呈示了少量的闪光,质量和强度都相等,并出现在同一地点,但是闪光和闪光之间具有不同的时间间隔,然后要求被试把它们理解成一个节律组,他们首先在他们自己的心中继续这个节律组,嗣后再用轻叩来继续这个节律组。这不仅仅是测量记忆的准确性,因为在刺激方面任务还没有完全确定。如果a、b、c三种光呈示时,a和b之间呈示的时间间隔为 P1,b和c之间的时间间隔为P2,而且,如果被试必须继续这种节奏的话,那么他就必须在最后的可见光c和第一个再现的光或拍子a之间“创造出”一个时间间隔,这样一个时间间隔将在每组3个光或3个拍子出现以后重新发生。这个时间间隔P3必须被“创造”,因为刺激中没有什么东西会去决定它。但是,7名被试中有5名对这一事实完全意识不到。对他们来说,时间间隔P3像时间间隔P1和P2一样,是原先呈现时的一个资料。至于累积倾向的假设如何解释这一情况,我不知道;因为这一假设通过累积倾向和刺激的协作解释了任何一个时刻意识的效应(见边码p.432)。可是,在我的实验中,有哪种刺激去与一种累积倾向进行协作呢?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假设,光的呈现启动了具有它自己“形态”的过程,那么该结果便是一种必然的结局。我关于时间事件是组织事件的另一个证据,直接取自黑德(Head)的研究。“大脑皮质损伤所引起的最普遍的缺陷之一是难以确定时间;一个有节律地反复呈现的刺激‘似乎一直在那里’”(1920年,11,p.754)。这种效应可与视力敏锐性的剧烈减退相类比。在该情形中,一个病人将把一个由若干个点组成的线条看作一根连续线,正如黑德的病人听到一种连续的声音而不是听到一系列分开的拍子一样。我们在第五章里(见边码p.205)已经表明,视觉敏锐性是一个组织问题,我们可以把取自黑德的例子作为一个新的证据,以表明一种节奏系列是组织的产物,它让位于另一种更加简单的组织,如果神经系统以特定方式受到损伤的话。在这方面,我们可以补充说,戈尔斯坦(Goldstein)和盖尔布(Gelb)已经发现了一位缺乏运动知觉(petrception of motion)的病人;由此,我们在上面建立的运动和乐曲或节律之间的联结得到了充分证实(见边码p.435)。
空间和时间组织的比较
    我们论据的要义是,对时间上扩展的整体所作的解释并不完全依存于痕迹的累积,因为这些整体不只是“主要保持”的表现。如果没有组织的概念,它们便无法被处理。尽管它们的组织在许多方面相似于我们在第五章和第四章曾探讨过的纯粹的空间组织,但是,它们却在一个特殊的方面不同于纯粹的空间组织,原因在于它们是时间的组织。我们必须考察这个特殊的方面。我们将讨论两个简单的例子,每次比较一个时空组织的例子。(1)一个黑色面上的一个白点——一个恒定的音调在绝对的寂静中响了一段时间。我们业已看到,不论点的统一抑或音调的统一,均是组织的产物。我们还知道,点被聚合在一起,与背景相分离,依据的事实是,点的自身内部是一致的,而且与其环境不同。我们推论说,邻近的相等过程彼此施加吸引力,而过程之间的不连续则创造了彼此之间分离的力。正如前面提及的那样,我们也可以把同样的解释用于音调;但是,两个例子之间的差别仍旧存在着,我们现在正在调查这种差别,也就是说,在一个空间单位和一个时间单位之间的差别。那么,这种差别在组织过程中究竟是如何出现的呢?在这过程中,空间的同质和时间的同质之间的差别在何处变得明显起来了呢?
一种连续音调的时间单位问题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记住一个事实(一个我们迄今为止并未关注的事实),也即一切组织都是时间中的一个过程。当我们关注具有稳定形式的空间组织的结果时,我们可能忽略了这个事实,因为稳定的组织是不受时间支配的,原因在于它们不随时间而变化。然而,所有这些稳定的空间组织都因力的相互作用而聚合在一起,这些力从单位里的每一个点传播到其他的点是需要花时间的,尽管所花时间可能很短。引入这一事实,将有助于我们澄清空间组织和时间组织之间的差别。空间单位内的任何两个点在涉及时间方面均是相等的;从a点出发的力到达b点所花的时间与从b点出发的力到达a点所花的时间是相等的。而且,由于力同时始于a和b,因此b和a也同时受到它们的影响。因此,整个过程便缺乏方向了。
对子的时间单位问题
    人们会立即明白,将同样的描述用于音调上面是完全不可能的。很显然,并不存在彼此相互作用的不同的点,也没有力量会通过空间而传播,以便成为这个单位组织的主要原因。在我们尝试解释这个过程之前,我们将转向我们的第二个例子:在一个黑色背景上有两根相邻的白线,以及十分紧密地相继呈现的两下轻叩,线和轻叩可以作为对子而被察觉。关于这两条线,毋须补充什么。它们通过它们的相等性所产生的力而紧挨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对子(见边码p.166),这些力所起的作用恰与我们第一个例子中讨论过的力相似。因此,让我们转向两下轻叩。如果我们听到它们是成对地出现的,那么它们也一定是由力而结合在一起的。但是,这个例子不同于空间例子,理由有两个:一方面,这两下轻叩是出现在同一地方的,另一方面,当第二声轻叩出现时,第一声轻叩已经停止。很清楚,在存在的某物和不存在的某物之间是不可能存在任何力量的。若要产生一对轻叩的单位需要力量,单是这样一个结论,就迫使我们作出这样的假设,尽管第一声轻叩已经停止存在,但是一定还保留着某种东西,它充当着力量所施加于其上的点。换句话说,一对轻叩是组织产物的结论直接导致这样的假设,即第一声轻叩遗留下了痕迹。
过程和痕迹在大脑中的不同定位
    我们的结论把我们引向深入。我们必须假设,第二声轻叩的过程在大脑中发生的地点不同于痕迹发生的地点,尽管这种差异是极小的。如果情形不是如此,那么,两声轻叩的情况将不同于两条线的情况。如果第二声轻叩的过程发生在与第一声轻叩留下痕迹的地点相同的地点,那么,我们便不可能理解对子的形成了。确实,第二声轻叩可能通过发生在一个充满着痕迹的地方而与第一声轻叩有所不同,因为第一声轻叩是发生在一个无痕迹的区域里的;这一假设符合斯托特的理论。但是,所谓结对并不是一个轻叩加上另一个带有新特性的轻叩。此外,如果我们继续我们的一系列轻叩,那么,第三下轻叩也可以像第一下轻叩那样容易地被听到,等等。而且,被听到的系列的时间方面将不同于实际系列的时间方面,一个对于中两个成员之间的时间间隔仿佛比一个对子的第二个成员与下一个对子的第一个成员之间的时间间隔要小一些。如果在图97中上面的点子代表客观的轻叩时间顺序,那么,下面的点子就将代表在由两声轻叩组成的对子中主观节律发生时所听到的序列。这类事实以下述假设为基础似乎是不可理解的,这种假设是,痕迹的地点与过程的地点是一样的,因为,如果真是一样的话,则第一个兴奋的痕迹将会被第二个兴奋完全改变,以致于丧失了它的同一性。我们对斯托特痕迹理论的异议导致了同样的结论(见边码p.446),尤其是那两个相互交织的上升和下降的音阶。这一基本的结论(即过程的地点不同于痕迹的地点),最近已为劳恩斯泰因(Lauenstein)所强调,他的考虑与我们的考虑稍稍不同,与大多数当前的学习理论有所不同,他从这些考虑中引伸出同样的结论。“尚未直接提到的这些理论都以这样的假设为基础,即当有机体在相继的场合从事习得的活动时,同样的大脑细胞一定参与其中……”(汉弗莱,p.210)。   
由化学淀积之间的动力交流所产生的组织
    两声轻叩所构成的一个对子,按照我们的论点,有赖于一个兴奋区和先前兴奋的痕迹之间的动力交流。这就使得寻找使这种动力交流成为可能的两个区域的特征变得十分必要。劳恩斯泰因发展了苛勒的心物组织论,提出了一个用以解决这个问题,并导致深远影响的结论的假设。这种相互作用可能是由于两个区域之间接触时所发生的电势(electrical potential)的跳跃,或者是由于两者中的一个与它们间的场之间发生的电势的跳跃,如果它们不是毗邻的话。假如刺激在两个毗邻区域中是不同的,则按照这一假设,两个相应的心物区域中的化学过程将导致参与反应的分子和离子的不同浓差(concentrations),由于正负离子的速度不同,也一定会产生势能(potential)的差异。如果这两个区域为不同刺激的区域所分隔,那么,由三个区域构成的整个场将成为单一的动力场,它的特性也有赖于三个区域里的相对浓差。劳恩斯泰因讨论了一个同质背景上具有不同明度的两个灰色点(见图97a)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假如两个方块具有功能关系,那么,直接依靠两个方块之间差异的场内一定会产生某种东西,从而能传递它们差异之经验。他引证了若干例子,以表明哪种事件必须在这个中介的场内被假设。我将复制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尽管大脑里的具体过程肯定是完全不同的:“往两个有着大的水平十字形底部的容器注水,使它们达到不同的水平面,两个容器由一根狭窄的管道连接着。在连接管道的每个十字形部分中,流动速度(或压力梯度)可以用来测量两个容器中的水平差异”(p.145)。
    人们看到,该理论也包含了上图的例子,其中两个分离的小方块是相等的;在流体动力学的例子中,速度为零的情况将与这种情况相一致。
    这些假设也可用到我们的两声轻叩中去,它们与两个分离的小方块相一致,而不是与毗邻区域的例子相一致。在第二次轻叩时,大脑区域内产生了某种浓差。第一次轻叩的痕迹,也就是说,从第一个兴奋中产生的淀积物,正如我们所推论的那样,存在于一个稍有不同的区域;另一方面,它也有它自己的浓差,多少有点像第一个过程产生的浓差一样,而且其中存在着具有其浓差的间隔痕迹。鉴此,两个相继轻叩的例子已还原为两次同时出现的小方块的例子:两个轻叩是行为单位,因为在第二次轻叩产生的淀积物和第一次轻叩遗留下来的痕迹(由间隔遗留下来的痕迹)之间存在着一个场过程。
    迄今为止,我们的假设解释了两次轻叩的对子特征:在第二次轻叩时,我们不仅假设了与它相一致的兴奋,而且还假设了一个场兴奋,它将这个兴奋与先前发生的那个兴奋的痕迹联结起来。应当牢记的是,我们把经验与兴奋关联起来,但不是把它与痕迹关联起来。因此,第一次轻叩只有通过场兴奋才“处于意识之中”,这种场兴奋指向它的痕迹,而非作为一种意象(image),也就是说一种分离的经验。
    我们的理论包含了关于这个场过程之原因的一种暗示。由于我们在兴奋区和痕迹区的浓差中(或相等中)推知出这种暗示,因此它仅仅与兴奋过程本身间接地联系着,也就是说,只有通过该过程赖以发生的浓差。这里,该理论显然是不完整的。当第二个兴奋过去以后,它的痕迹还保留着,从而在两个区域之间也存在着浓差的区别。因此,如果场事件单单依靠这一区别的话,那么,它便应当无限地进行下去;我们也将不再听到任何叩击声,而仍能意识到对子的特征。我们在前面曾坚决主张这种经验是可能的,但是,它们肯定不会一直发生,如果我们的理论完整,它们本该如此。
    在我们继续论述我们理论的这个方面之前,我们必须纠正另外一个错误,也即我们呈现中固有的一个错误。我们已经把第二个兴奋视作一种基本上独立的事件,它随之与第一个兴奋过程的痕迹发生联系。这是一种并不合理的简化方式,之所以引入这种方式是为了使读者更易于跟上这一困难的论点。实际上,第二次轻叩的兴奋将在由第一次轻叩的痕迹所决定的场内引起。这一点在我们后面的讨论中将证明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时间组织中兴奋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发展我们的理论,我们现在将区别四种不同的例子:(1)两个灰色小方块的经验,如图97a那样;(2)两次相继轻叩的经验;(2)前者的痕迹;(4)后者的痕迹。由于我们在此之前尚未讨论过(2),因此,现在有充分理由把它视作一个空间单位的痕迹代表。空间单位被解释为,依其内部发生的过程之性质,而与那些结合在一起的区域相一致并与其余部分相分离。由于痕迹直接有赖于这些过程,因此,它们将“绘制”(map)这些过程,而且作为“地图”(maps),它们将从围绕过程的痕迹中被分离出来,并在它们自身内部结合起来。换言之,正如我们不得不推论一个场过程在第二次轻叩结束以后将在两次轻叩的痕迹之间得到继续那样,我们也必须假设场过程将在空间单位的痕迹内发生。如果它们不发生,那么这些痕迹单位将不再成为单位。
    在第三章里,我们了解到单位形成包括形状。由此,原始过程的分布形状也必须以痕迹的动力形状加以保持。这样,空间单位的痕迹是应力(stress)下的系统,正如我们后面将会见到的那样,由此说法可以得出进一步的结论。
    现在,当我们把例(2)和例(4)进行比较时,我们发现它们在许多方面是基本上相似的。在这两个例子中,痕迹都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一个统一系统,它与两个小方块和轻叩以及它们之间的间隔相一致,这种间隔,就痕迹而言,在两个例子中都是一种空间间隔。确实,这种空间间隔在第一个例子中是由于以下事实,即在与经验相一致的原始过程中,具有三个组成部分的整个事件是在空间上得到扩展的,而在第二个例子中,空间间隔把它的存在归之于时间序列,兴奋发生于与痕迹的地点不同的地点上。但是,实验证据(我们将在以后讨论)表明,这种起源的差异至少对发生在统一的痕迹系统中的若干结果没有影响。因此,我们将把这两个例子结合起来处理。
    倘若痕迹只是没有新兴奋的痕迹,则在我们的行为场里就没有东西与之相一致。但是,对于由经验相伴的未来过程来说,它是一个条件。这里所谓的经验,指的是认知、辨别和回忆。另一方面,我们还被导向这样的结论,这些统一的痕迹系统处在应力状态之下。让我们把这些系统中与第一个成员相对应的部分用a来表示,把与第二个成员相对应的部分用b来表示,把与间隔相对应的部分用i来表示。于是,如果a、b和i都是不同的浓差区域,那么,它们之间便将有一种势能的跳跃模式,它有可能在a i b系统中产生相等过程,或者产生其他东西。另一方面,经验中没有什么东西提示存在着这些过程。很显然,我们的论点已经导向一种矛盾。然而,这种矛盾无法通过从我们的假设中取消关于痕迹系统中动力状态的假设而消除。正如我们不久将会看到的那样,若干实验事实像我们的推断一样,使得这种假设成为必要:这些痕迹系统随着时间而变化,这可以用它们的后效(after-effects)来证明。结果,我们必须解释,为什么这些过程在我们的行为场中未被呈现,换言之,为什么它们没有由意识伴随。
    我们把前两个例子纳入我们的讨论,以便为这一解释获得一条线索。在例(1)中,我们体验了一个对子,它的两个成员是同时呈现的,而在例(2)中,当对于被体验时,其中的一个成员已经过去了。这种经验的差别是与过程的动力差别相一致的:在例(1)中,有两个兴奋(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三个兴奋,因为我们必须把两个小方块之间的间隔也包括在内)和与此联结的动力场。在例(2)中,只有一个兴奋,而与这个兴奋相联结的场过程带有两个在此之前发生的兴奋痕迹。根据我们面临的两个例子,我们必须推论,一个场内的一种或多种兴奋决定了场的时间特征或空间特征。如果b区通过i区的中介而与a区联系的话,如果b区单独成为一个实际兴奋的所在地的话,那么,这种联系除了说明a i b的组织之外,还为b提供了“比a更晚出现”的特征,或者“第二兴奋”的特征。
时间方向和兴奋
    于是,我们可以说,过程的“方向”(direction)有赖于这样的事实,即它是否含有一个或多个兴奋,但是,方向这个术语也必须谨慎对待,因为有些过程的方向是不受兴奋所支配的。可见,如果a区比b区具有更高浓差的话,则过程便将从a指向b,而当b成为更大浓差的区域时,便一定具有相反的方向,即从b指向a,不论a是一个兴奋还是一个痕迹。确实,我们可以在第一个例子中看到a比b的颜色更谈或更深(按照小方块的排列),我们也可以在第二个例子中听到b比a更强或更弱(按照两声轻叩的相对强度)。在我们的假设中,有赖于兴奋的方向是时间方向本身。
    我们的假设包含了例子之间的差异,也就是例(1)的小方块和例(2)的轻叩之间的差异,即使把场事件归因于a和b之间浓差的区别,情形也一样;如果在例(2)中,a只是一种痕迹,那么它的浓差便是它的存在,因为它被遗留下来,因为对它来说没有发生任何新东西,然而,b处的浓差则是在整个过程持续的那段时间里由兴奋创造出来并加以维持的。另一方面,在例(1)中,a和b的浓差在动力上是相等的,两者都是由兴奋创造和维持的。在a和b处发生的差异——在例(2)中,一方面是静态条件,另一方面则是动态过程,而在例(1)中,则是两个动态过程——肯定能够说明那些直接解释过程的时间方向的其他差异。为了能够一方面解释例(1)和例(2)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解释例(2)和例(4)之间的差异,我们必须作出这样的假设,在缺乏任何兴奋的情况下,两种痕迹之间发生的过程具有不同的强度,也就是说,具有不同的速率(rate),或者,当其中一个区域处于兴奋状态时,与此同时发生的过程属于不同的种类。这将意味着这样一种假设,即一个过程必须具有某种强度,按一定速度发生,以便在行为场中被描述,或者,换言之,由意识伴随着,不过,这是一个似乎不可能的假设。然而,如果无此可能,则速率方面的差异可能是由于种类方面的差异;例如,人们可能认为,纯粹扩散的过程——在其他过程中间——将会在“已死的”痕迹之间发生,这些过程将会十分缓慢,以致于不能视作是经验的对应物。在那种情况下,成为经验载体的一种生理过程的特性将不一定是它的速度,而是它的种类。
空间和时间记忆的相似性
    在我们结束本讨论之前,我们必须从例(2)和例(4)的相似性中再作一次推论,也就是说,根据两种同时产生的灰色小方块所遗留下来的痕迹,以及两个相继产生的叩击中所遗留下来的痕迹来进行推论。如果我们以此为基础的假设和论点正确的话,那么,我们的时间序列记忆(memory of temporal sequences)与空间模式的记忆(memory of spatial patterns)相似,因为在痕迹中时间已经变得空间化。这一推论看来已为事实所证实。在回忆我自己往事的过程中(这些往事是有序列地先后发生的,如在海滨度过一天的各个事件那样),我回忆的这些事件在不同地点展开,尽管我知道这些事件在时间上是一件接着一件发生的,但这种知识与空间模式(在我的回忆中拥有的事件)相比属于不同的经验。这些事件在我的回忆过程中以明确的空间图式展开,然而,它们却缺乏成为时间序列的直接特征,正如我们已经十分充分地讨论过的那样,这些时间序列区分了两声叩击。看来,关于它们之间的时间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动力关系,这种动力关系把时间关系与自我(Ego)联系起来,而不是在它们自身内部把时间关系结合起来。这种说法,就其发展而言,使我们的推论增加了分量,但是,它并未排除这样一种可能,即具有真正的时间序列的记忆可能发生。
一种连续音调的时间统一问题得到解释
    现在,让我们回到第一个例子上面来。为了便于第二个例子的讨论,我们曾放弃了第一个例子。我所谓的第二个例子是指在一个确定的时间里听到恒定的音调。是什么东西给了它统一性呢?假如我们关于对子形成的解释正确的话,那么,有关我们问题的答案可能只有一个了:正如两下叩击之间的统一性是由于与两下叩击相一致(以及与它们之间的间隔相一致)的两个区域的化学淀积之间发生的过程一样,一个音调的统一性也由于“淀积”,这些淀积是由不同地点的连续振动产生的。组织再次是空间的,并且像其他的组织一样,从下列事实中获得它的时间特征,也即整个淀积单位除了它的“顶端”(tip)外是由已死的痕迹组成的,而所谓的顶端,则是指刚由一个兴奋构成的地方。这些兴奋连续发生,因此,淀积列(column of deposits)也连续增加。通常,兴奋在任何时间不会一致,例如,一种声音将被另一种声音伴随着。对于这些正在变化着的刺激,如果我们的假设正确的话,一定会有部分淀积列与它们相一致,而该淀积列是与一致的兴奋周期相一致的,按照我们在讨论空间组织中发现的等同定律(见边码p.166),淀积列是由这种一致性而结合起来的。另一方面,兴奋的变化,伴随着淀积的改变,会使这些淀积列以与空间组织相类比的方式彼此分离。如果马赫环(Machrings)的等值能在时间场内被发现的话,那么,这将是对该假设的令人鼓舞的证实。在声学中;人们会在音高和强度中寻求这样一个等值。人们会去产生一个滑奏(glissando),既可以是频率的滑奏,也可以是强度的滑奏,并在这一滑奏的速率中引入一个突然的变化。我们的图48(见边码p.170)将提供这些例子的例证,如果现在用横座标表示时间而不是距离,纵座标表示频率或强度,则就能证实这一论点。因此,如果与马赫环相似的现象发生,我们将把图形b和C作为在p时刻具有非连续性的上升滑奏的刺激来听,这种非连续性在图形b中具有突然上升或下降的特征(在音高或强度中),在图c中,这种非连续性具有突然下降和上升的特征。然而,该实验并非终极性的。尽管它为我们的假设提供了很重要的证据(如果实验结果是积极的话),但是,即使产生消极的结果也不会使我们的假设变得无效,因为淀积列中的空间组织毋须在一切方面都与同时发生的空间场内的空间组织相等。
    我们的假设导向另一种推论。如果刺激时间十分短促,那么,由于系统的惯性,在兴奋建立起新的淀积时将没有时间让“死亡的”淀积继续保存下来。发生的一切将是一个兴奋带着它自身的浓差,紧跟其后的是另一个兴奋。这种情况与空间中“点”的情况十分相似;这种短促的声音,例如电话机上发出的卡塔声,或音乐中的一个短音符,都没有任何持续时间,正如点没有任何延伸一样——当然,这是就现象学角度而言的,而不是就物理学角度而言的。
    我们现在必须回到我们第一个例子的另一个成员上来,那就是同质背景上的浅色小方块。开始时,我们仅仅根据空间组织观点对它进行了讨论。但是,我们现在必须记住,这样的小方块也持续地通过时间;因此,它像音调一样包含同样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也肯定会找到同样的解决办法。现在,我们必须把我们的痕迹列(frace column)假设用于与小方块相一致的空间组织的(形状的)淀积中去,当然,这也同样适用于我们行为世界中的一切持久性物体。
我们的理论与斯托特理论的比较
    为了了解我们的假设达到了何种成就,让我们回到我们曾对斯托特提出的批评上来,以便看一看我们自己的理论是如何摆脱这种批评的,这样做无疑是很策略的。我们在前面(见边码p.433)曾经发现,依据斯托特的理论,“直接的呈现”(immdiatepresent)是刺激持续的一种功能。我们的假设包含了为什么它肯定是这样的理由,也即为什么经验中的一个时间单位将与一种连续一致的刺激相对应。正如目前将看到的那样,我们的假设认为,它意味着一种与刺激持续和经验单位持续之间的几何对应有所不同的功能。我们反对斯托特的第二个论点是,他的理论缺乏“直接呈现”的整合原则。这种原则已经再次被我们的理论所补充了。不过,我们究竟如何对待两个音阶的例子呢(其中一个音阶从时间上看嵌入另一个音阶之中)?我们在批评斯托特的“直接呈现”概念时,也就是在批评他对乐曲音调作后效的分析(他还把这种后效称之为它们的“意义”)时提到过它,我们还在批评斯托特未能区分有效的倾向和无效的倾向时(见边码p.436)提到过它。所有这些方面现在都将一并考虑,因为,它们都指向良好连续定律的效应。
    首先,人们会问:为什么在我们的例子中那个长音符听起来像两个短音符?为什么按照我们的理论这种时间体验的统一性在不顾刺激的一致性(这种刺激的一致性应当产生一种同质的从而是一致的痕迹列)的情况下被中断呢?答案可在先前的陈述中找到(见边码p.M3):如果假设刺激产生兴奋,因而它的淀积不受先前发生的刺激的支配,则我们的假设便无法处理这些事实。因此,正如我们先前强调过的那样,每一种兴奋都必须在痕迹场内被正视,它发生在痕迹场的“顶端”。
    然而,在我们假设的框架内,这究竟意指什么呢?我们考虑一种刺激序列,它引起了一个时间单位。当n次刺激生效时,这一时刻究竟发生了什么?就在这一时刻之前,存在着一种痕迹列,它由第一个n-l刺激所产生。这种痕迹列形成了一个一致的和有组织的场,在这个场里充满着力量,这些力量把痕迹列结合起来,使之与其余痕迹列分开,并决定它自己的清晰度。现在,我们从空间组织的讨论中得知,形成一个分离单位的力量也会渗透到外部的场里面去。假如单位是“开放的”或者“不完整的”,那么,与这个欠缺相一致的场部分将成为特殊力量的所在地,这些力量在引起闭合过程(processes of closure)方面要比引起任何其他过程更加容易。当然,这种闭合是由图形的其余部分所要求的闭合,一种良好连续的闭合。在某种意义上说,甚至在闭合不可能发生的地方,一种结构也将影响它的场,从而导致在它邻近的地方,尤其在它的末端,某些过程将比其他一些过程更有机会发生。譬如说,如果呈现图98a-n的一些点,则增加P;点将比增加。点更加容易一些。威特海默(Wertheimer)曾在他的未发表的阈限实验中表明了这一点。我们的痕迹列,在序列已经到达它的自然尽头之前,是这样一种开放的或不完整的空间组织,因此它将促进这些兴奋,也即适当地将它延续下去,并最终导向闭合。该组织是痕迹列中的淀积,它只有通过新的淀积才能延续,并使之完整。因此,刺激产生的兴奋将以这种方式由场力来决定,以便产生那种淀积,它使存在的痕迹列得以适当继续。换句话说,兴奋n将因场力而倾向于产生一种淀积n,它与先前的n-1兴奋创造出来的痕迹列相配合。那么,n次兴奋是否将实际上成为那种兴奋,这当然有赖于刺激的性质。后者是一种组织的外部力量,而场则提供内部力量。甚至当刺激阻止了“适当的”兴奋的发生时,场力仍将证明是有效的。例如,如果刺激是一首曲调的音符,而n次音符是降半音或升半音,那么它将作为音调以外的东西被听到;如果它与合适的刺激完全不同,那么,它将作为“一种惊奇”而被听到。
    现在运用我们两个音阶的例子变得简单了。长音调将作为两个短音调被我们听到,因为对两个交织在一起的痕迹列来说,每一个都有利于产生一个短音调。在这个例子中,正如在一切类似的例子中一样,这些力量,由于遵循良好连续和闭合定律而包围了场系统,因此要比活跃在分隔部分中的那些力量更加强大,后者是由于过程的同质,并按照等同律而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讨论已经证实了斯托特理论的一个方面:在我们的理论中,痕迹和刺激之间也存在着“协作”。但是,与此同时,还有一条原理,它解释了这种协作的选择性,在斯托特的理论中则是缺乏的;该原理将很快予以充分讨论。
时间单位的动力特征:兴奋的一种新作用
    如果时间单位的每一个成员既依靠它自己的刺激,又依靠先前成员产生的场,那么,我们便可以了解为什么随着这个序列的深入,单位的方向会越来越得到确定。随着每个新成员的产生,场的范围不断扩大,从而力量也不断壮大。场的力量在强度上不断增加,单位持续时间越长,力量的组合效应也变得越强。当然,这种效应是有限度的。正如空间单位有它们的限度一样(这种限度有赖于特定的条件),时间单位也是如此。在两种场内,单位不能被随心所欲地搞大。不过,这一论点虽与斯托特的理论相一致,并不意味着我们接受了他关于乐曲的描述,即乐曲是由具有意义的音调组成的。因为这样一种描述实际上把一首乐曲的动力特征给剥夺了。
    我们现在必须解释为什么在我们的音乐例子中(见边码p.434),我们听到了两个交织的音阶。开头的四个音符已经建立了一个痕迹场和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既被第六个音符g十分恰当地继续着,还被第五个音符C升半音继续着。当g发音时,它将“来自”由头四个音符确定的方向,从而扩展这个痕迹系统,相对地保持着不受先前C升半音之痕迹的支配。下一个音符b的情况恰恰相反,它将与该痕迹紧密联系等等。人们可能质疑,一个过程怎能通过另一过程的呈现而继续,也就是说,两个音阶中每一个音阶的运动怎能经得住另一个音阶的介入音调而存在下去。这里,我们又看到了与视觉的类比性,也即与所谓隧道运动(tunnel motion)的类比性,这种类比并不是十分困难的。若要证明一个物体穿越一个未被中断的轨道而运动,这是容易的,尽管轨道的一部分由一个不同的物体充斥着。运动的物体被看到在障碍物“后面”通过,好像它通过一条隧道一样。在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双重呈现”(double represeatation)的又一个证例。
痕迹的新作用
    我们虽引入了连续过程,但却留下了解释痕迹系统的重担,正如斯托特在论述他的累积倾向时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已经避开了斯托特的理论可能受到的那种批评,其办法是把痕迹系统视作组织系统(它们服从于我们在一个完全不同的场内研究过的同样的组织定律),不仅从痕迹场内推知单位形成,而且还推知时间单位的特定的动力特征。该理论的主要特征是,它把组织力量归之于痕迹场。根据我们的假设,良好的连续并不由于运动本身,而是由于偏爱某些运动而不偏爱另外一些运动的场,也就是说,不仅由于牛顿(Newton)的第一运动定律,而且还由于神经系统中磨擦的极端程度,其中如果没有力,运动便不可能发生,所有无活力的速度都将被破坏。
    关于特殊运动过程的假设对于解释每一种时间单位并非必要。我们业已看到,有可能完全通过淀积之间的过程来解释两声轻叩的对子特征(见边码p.442)。对于一个单一的对子来说,假设的运动将是动力的方式,第二个成员以此方式出现,与第一个成员相比或“上升”或“下降”。于是,劳恩斯泰因发现有必要区分两种相继的比较过程(见边码p.149);在一个过程中,两个淀积之间的纯动力关系产生了统一,而在另一个过程中,在该场条件之下发生了一种“运动”过程,即第二个成员的“跃升”或“下落”。
    人们很容易看到,这两种假设如何用于不同的例子。无论何时,当一个音乐片段由快速的音调序列组成时(这些音调产生一种上升运动、下降运动或起伏运动),统一运动的假设就成为必要的了:没有一种音调会无限持续,以便靠自身“成为”某种东西;它不过是较大运动中的一个阶段。另一方面,当一个音调保持相对来说较长的时间时,譬如说,贝多芬(Beethoven)第五交响曲中的第四个音符,那么,兴奋的假设便不够了。确实,这种音调的出现需要这种假设,即从e降半音到c的下降;但是,当c持续时,它保持其位于底部的特征,为了解释,这就需要淀积一梯度假设(deposit-gradient hypothesis)。这种纯粹的梯度假设将足以解释被比较的两个经验之间具有相对长的时间间隔的相继比较的例子。
对我们痕迹假设的异议
    尽管我们的理论尚未完成,但是,看一看对此可能提出的异议,以测定我们的假设是否有理,这似乎还是可行的。
      1.时间的空间化需要一个实际上不存在的空间第四维度
    在大脑里将时间空间化,是我们假设的特色之一。然而,这也马上引发了下列困难:我们的大脑是三维的,我们已经假设过,为了感知三维物体,我们的大脑也会有与之对应的三维过程分布。那么,对于时间维度来说,它的位置在哪里呢?如果任何一种行为物体的时间统一有赖于行为物体的心物过程得以建立的痕迹的空间统一,那么,又该如何解释一个点作为一个点被记住,一条线作为一条线被记住,一个面作为一个面被记住,而不是把点记成了线,把线记成了面,把面记成了立体呢?我们又怎么记住一个立体的持续呢?对此,我们必须争辩说,点的痕迹在空间上是不同的,在我们的行为世界里,当每个点通过一段可估计的时间而得到持续时,它必定留下痕迹,该痕迹与最短的可能时间里见到的一条线的痕迹相似,如果线的方向与彼此叠加的痕迹方向对应的话。与此相似的是,一根直线通过痕迹的积累而变成一个椭圆、一个圆、一个圆柱体,而且,由于我们没有可供支配的第四维度,我们便无法看到什么东西将变成立方体,甚至无法看到我们假浚中能够体验到的一个三维物体的持续。
    尽管这个论点是有力的,但我却并不认为它对我们的假设是致命的。事实上,困难仅仅涉及记忆效应本身,而不涉及知觉的持续。因为持续地知觉一个点和暂时地知觉一条线在我们的假设中属于不同的心物事件。在前者的情形里,兴奋尽管始终发生在痕迹线的顶端,但在每一瞬间都只是一个点的兴奋,而在后者的情形里,兴奋本身便是线性的。因此,按照我们的假设,在知觉中,我们的两种情形肯定表现为不同,对于其他例子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让我们仅仅补充一点有关立方体的讨论:即便“时间方向”(也即痕迹得以累积的方向)必须与立方体的某个方向相一致,痕迹列仍然无法歪曲对立方体的持续感知,因为兴奋本身保持不变。
    但是,当我们转向持续的记忆效应时,更加严重的困难随之产生了。如果对一个点的知觉兴奋在持续了一段时间以后停止了,那么痕迹仍然保留着,而且,正如我们刚才陈述过的那样,痕迹形成了一条线的图样。与此相似的是,一条短暂展现的线的痕迹也具有一条线的图样。那么,这两种痕迹图样之间的差异在于何处呢?差异,肯定是存在的,因为我们在记忆中并不混淆注视达15秒钟的一个点和短暂一瞥的一条线。这种差异只能存在于一个地方,即两种线状痕迹图样的内部组织,也就是说,存在于它们形成单位的方式。线状痕迹是由一种空间延伸过程产生的,我们将因此作出这样的假设,线状痕迹是空间上一致的痕迹,一种点与点并不分离的痕迹。相反,点的痕迹的时间图样是由最小空间范围的兴奋产生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点的时间痕迹图样通过其整个范围保持了它的似点特征(puncti-form character)。而线的痕迹则是这样一种痕迹,即在时间上延伸的点的痕迹可被视作是大量个别点的痕迹,在它们的图形中并不失去点的特征。我们从后面即将进行讨论的劳恩斯泰因和冯·雷斯托夫(Von Restorff)的调查中了解到,相等的或相似的痕迹如果紧紧挨在一起便将彼此影响,该影响以同化(as-similation)形式进行。当痕迹持续时,我们必须期望一种更强的效应,但是,我们不能期盼这些痕迹的相互作用(尽管毫无疑问它们会发生)会通过把它们整合成具有更高维度的新痕迹来改变它们的空间方面或图形方面。时间痕迹图样内的相互作用是解释时间统一的一种必要假设;它已经为不同方式的实验所证明。但是,这种相互作用不可能从根本上破坏整个图样内每个部分痕迹的空间界线。时间痕迹图样发生的变化朝着最小种类的单一性运动;当痕迹系统不被理会时,它在许多情形里无法接近外部能量。另一方面,从较少的痕迹系统中建立起更多的维度结构将是朝着最大种类单一性的一种变化。劳恩斯泰因和冯·雷斯托夫实际上观察到的一些变化是符合这种结论的。复合的痕迹系统不是由相等的成分组成,而是由相似的成分组成,这些相似成分倾向于失去它们的同一性,融合成统一的系统。此外(同样变化的另一方面),我们经验的时间方面有许多已在记忆中丧失,这是我们曾经提到过的(见边码p.446)。譬如说,我们记得,前不久我们在这里见到过一个点,在那里见到过一条线,在风景画中见到过一幢房子,等等,但是,通常说来,我们并不记得我们见到的点、线和房子有多长时间。我们的第一个异议就说这么多。
    2.拉什利的研究与痕迹理论的关系
    现在,我们转向另一个异议,它是在反对以拉什利(Lashley)的著名研究为基础的痕迹假设时提出的(1929年,pp.100,107,109)。拉什利发现,正常老鼠获得的迷津习惯随着皮质损伤而以这样一种方式受到干扰,即迷津习惯的恶化程度是大脑组织受到破坏的直接结果,但却完全不受这种破坏的地点的支配。对于这一事实,我们也可以换一种说法,也即上述这种习惯“似乎是没有定位的”(拉什利,p.87)。再者,用惠勒(Wheeler)和帕金斯(Perkins)(p.387)的话说:“大脑并非一团结构,每一部分均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和独立的功能。鉴于这些事实,痕迹理论是不可思议的。”上述这段话的第一部分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如果人们强调它的结论性从句的话:凡痕迹均不具有独立的功能,甚至不是一种独立的存在。但是,上述话语的最后一句并不意味着可由拉什利的结果来证明,拉什利本人也不相信这一点。这是因为,拉什利发现,他在迷津习惯方面解释得通的东西,在其他三种习惯方面却解释不通,这三种习惯是:明度分辨,斜面箱,以及双重平台箱。在谈论后者时,拉什利说道:“该习惯在具有明确的记忆痕迹定位方面与明度分辨的习惯相似……”(p.87)。随着这三种习惯的获得,当皮质的某些部分受到破坏时(枕叶部分与第一种习惯相对应,额叶部分与其他两种习惯相对应),这三种习惯都会丧失,而在任何其他区域受到损伤时,则对这三种习惯不产生影响(p.121)。这些成就一旦习得以后,便会使大脑的某些特定部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些成就留下了一些痕迹,它们说明了这些习惯的保持,而且,正如拉什利指出的那样(pp.133),这些习惯在性质上要比迷津习惯更为简单。当拉什利说迷津习惯没有定位时,他并不意指学习不留下后效,也就是说,不留下痕迹。对迷津习惯来说,这些痕迹是分布在整个皮质区域的,该说法与拉什利的结果完全一致。在与我们问题有关的特定实验中,将老鼠置于迷津中进行训练,直到10次连续无误的尝试都达到为止。十天后对它们重新进行训练,接着立即给它们施以手术,切除不同数量的皮质(使皮质下区域造成损伤)。十天后再对这些老鼠进行训练。得到的平均学习时间是以秒来计算的,皮质的平均破坏率为17.7%。
    原始训练时间  手术前重新训练时间  手术后重新训练时间
       1911       64.8               2221
    根据上述这些数字,我们可以争辩说,这些实验结果无论如何不能证明手术通过痕迹的破坏而导致了习惯的退化。拉什利也发现,这一事实表明,大脑损伤的动物比正常的动物学得更慢,它们的迟钝是损伤程度的直接结果,并且认为单凭这一事实便可以说明该结果的原因。上述表中第三个平均值比第一个平均值更高,正是这一事实似乎支持了该论点,它声称,这些平均值并不测量一种学习成就和一种再学习成就,而是测量在不同的神经条件下实施的两种学习活动。但是,只要该平均值与经过同样平均程度的手术后而获得习惯的动物的平均值相一致,并且只要不发生这种情况,即第三个平均值比第一个低,尽管仍有意义地高于第二个平均值,那么上述论点便将是结论性的了。实际上,后面一种情况在拉什利的图表中将可找到9个例子,他的图表的三个平均值是:3386、94和1115。这里,动物在手术后比它们在第一次接受训练时学习得更好,而比它们第一次手术前的再训练成绩差得多。这两个事实只有用下列假设才能得到解释,即有些效果或痕迹已从先前的活动中继续下去,但是却有大量的效果或痕迹已被手术所破坏。
    我还求出了编号为88-114的动物在手术后重新训练的时间平均值,其皮质破坏的平均百分率为22.6%,幅度在15.8%-31.1%之间,同时还从拉什利的表1中(即动物编号为10-25)求出控制组的皮质破坏平均值为24.5%,幅度在16.1%-32.0%之间。这些动物手术后学习同样的迷津,其他动物则进行再学习。得到的数字如下:手术后再学习时间为3630秒,手术后学习时间为4521秒。也许例子的数量还不够,难以得出制约性的结论,但是,它们为拒斥痕迹论点提供了充分证据;因为上述数字表明,在手术前学习过迷津的动物比起手术前未学习过迷津的动物,前者在手术后进行再学习时速度更快。这说明原来的学习一定留下了能够用来解释这种差异的效应,即便再学习时花费的时间要比整组的平均训练时间长一些。
    由此可见,拉什利的实验与痕迹假设并不相符,它需要这样一种假设。“定位的”痕迹与实际上遍布于整个皮质区的痕迹之间的差别是容易被解释为由于原先产生这些痕迹的过程。对于迷津习惯来说「正如拉什利本人经常指出的那样(pp.132ff.)」这些过程肯定或多或少地涉及整个大脑,而明度辨别的有意义方面则是一个更为孤立的事件。因此,前者的痕迹应当比后者的痕迹波及更广的范围,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在为这一论点作出结论时,我们应当指出拉什利实验及其结果的两个显著方面。首先,他们调查的结果并不是我们迄今为止主要讨论的那种简单的痕迹模式,而是在不同时期建立起来的整个痕迹系统,每一次新的尝试都为先前尝试的痕迹补充了某种东西。于是,便产生了这些痕迹系统的累积问题。很明显,重复一次奔跑,即便它发生在与上次奔跑相隔相当长的时间,但它不会留下一种不受先前痕迹支配的痕迹。更确切地说,学习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新的储存与旧的痕迹结合的方式。其次,我们不该忽视这一事实,即拉什利的方法主要给他提供了成绩的数据,而不是行为的数据,这些术语是以上述界定的意义来采纳的(见边码p.37),即使他用行为的数据予以补充。因此,我们并不知道一种成绩的同一性(identity of accomplishment)是否与行为的同一性(identity of behaviour)相对应。我们对大脑损伤之后果的了解仿佛表明,类似的成绩可以由正常人和脑损病人的不同行为来产生。当我们欲对拉什利的结果作出最终评价时,我们必须把这一点牢记在心。
      3.惠勒对痕迹理论的异议,以及他试图不用痕迹来解释记忆
    我们将通过对惠勒的观点稍加讨论来继续分析痕迹的假说。正如业已表明的那样,他完全拒绝痕迹的假设。看来,对他的论点开展讨论是颇为重要的,因为他是美国首屈一指的格式塔理论的拥护者,他的痕迹观点便以这些原理为基础。他的论点具有完全不等的价值。一个取自拉什利实验的论点我们已经拒斥过了;不过,另一方面,我们却愿意接受那些直接反对原子痕迹论或突触痕迹论的观点。还存在着一个重要的论点,尽管我们实际上在前面讨论过这个论点(见边码p.440),但是对它仍值得予以特殊的讨论。“大脑正在不断地受到刺激,所以‘痕迹’也将不断地发生变化,朝着越来越精细的模式分化的方面变化,直到大脑产生一种同质的情形,从而毋须任何‘痕迹’存在为止”「惠勒和帕金斯(Perkin)(p.391)」。我们用下述的假设排斥了这种批评,我们的假设是,兴奋并不发生在先前贮存痕迹的地方(见上)。为了证明他们的论点,惠勒和帕金斯借物理学提供了一个例子,我将部分地重复这一例子,以便说明他们错误结论的根源。   
    “假设把一块水平的金属板的一边固定在一根竖直的
    杆子上。金属板的表面均匀地覆盖着一层沙子。现在,如
    果让这块板以恒定的速度振动,那么振动将使沙子均衡地
    分布于金属板的表面。但是,假设当金属板在振动时,用小
    提琴的弓弦把它没有与竖直杆子固定的其中一条边突然拉
    一下……,这样一拉就会暂时产生一些额外的振动,这些额
    外的振动肯定会与已经进行着的其他振动进行调节。于
    是,沙子本身将形成四个相等区域,其中有两个条状区是没
    有沙子的,这二个条状区将正方形的金属极平分成四个相
    等部分。原来施加于金属板的力量继续保持,以稳定速
    度使之振动,这种速度是在用小提琴弓弦拉动之前就建立
    起来的,结果,当弓弦停止拉动时,沙子将逐步地达到最初
    存在的平均分布状态。   
    “上述的证明有助于我们了解在苛勒的失衡理论(theo-
    ry of disequilibration)中大脑里存在的情况。原先平均分布
    的沙子情形代表了神经系统中原先的力的平衡。恒定的振
    动则代表了这种情况的动力特征。用弓弦拉一下则相当于
    某种外部刺激模式对该系统的冲击。在金属板的例子中,
    用弓弦拉一下建立了四个相等区域的应力模式,这是由沙
    子的分布所表明的。存在着两种应力的相互调节,一个是
    由第一种振动之力建立起来的,另一个是由弓弦的拉动而
    建立的。结果,在沙子里建立起一种‘非过程情况’。这
    便是形成四个正方形区域的模式。然而,当弓弦停止拉动
    时,这四个正方形区域开始消失。沙子又立即接近平衡状
    态,也即由原来的振动引起的平均分布”(pp.389,390)。
    遗憾的是,这种与克拉德尼物理图形(Chladni figures ofphysics)的类比是完全错误的“。上述的沙子模式尽管表明了振动过程,但并非该过程的一个条件;实际上,金属板的振动是由于两种力量的迭加而导致那种运动形式的。沙子与此形式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把沙子移走,金属板照常振动。因此,沙子是无法与痕迹相比的。此外,沙子和振动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单向的(unilateral),当振动回复到原来形式时,沙子也回到其原先的模式。没有哪位物理学家会把克拉德尼图形称作记忆的例子。当一个目前的事件在不涉及到过去事件的情况下发生时,人们不能用此作为来自物理学的记忆证明的类比,而这恰恰是惠勒经常做的事情。正如我们已经见到的那样(见边码p.428),物理学知道记忆结果的实际类比,但是,为了对它们作出解释,不得不假设反应系统(即某种痕迹)内发生的的变化。
    惠勒的其余一些论点均是以克位德尼图形为基础的,对此毋须赘言,因为它并没有补充什么新东西,仅仅重复着把一个过 程的一种结果与立即成为该过程的共同决定因子的一种结果混淆起来了。
   
    如果在克拉德尼的金属板上覆盖着一种比沙子的份量
    更重的粘性物质,那么,类比也许会更好些。在粘性物质本
    身以一种稳定模式被安排以前,总是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与此同时,鉴于粘性物质的重量,鉴于它并不迅速地跟上
    由振动物体产生的力量,所以,它将共同决定这种振动,它
    将成为一种真正的条件。当它随振动已经达到稳定的分布
    时,它将在一种新的刺激下共同决定金属板的振动,从而决
    定它自己的重新分布。
    那么,惠勒怎样才能不用痕迹假设来解释记忆的效应呢?根据我对他理论的了解,他的理论忽视了一个要点。   
    “人们经常谈到下面这则故事,一匹马曾在一条乡村小
    道上被驱赶前进,到了某处,因一张报纸被风吹起,马受到
    惊退。大约过了三个星期以后,这匹马复又来到同一条路
    上的同一个地点,它再次作出惊退的表现,但是此时却没有
    任何报纸”(W.p.帕金斯,p.397)。“如果原先的经验设有
    留下任何印象的话,那么马为什么第二次又会被吓退呢?
    第二次被惊退的原因与第一次被惊退的原因恰恰是一样
    的!一张报纸被吹起,于是马对整个情境(total situation)作
    出反应。整个刺激模式诱发了反应,这种反应在特征上
    是构造的(configurational)。同样的刺激模式,或者与此相似
    的刺激模式,准备以它第一次产生反应的同样原因重新产
    生一次反应……。如果用一个痕迹来解释第二次反应是必
    要的,那么,用一个痕迹来解释第一次反应便也是必要的!”
    (W.p.帕金斯,pp.398,399)
    上面这段引言由于使用了“整个情境”,从而使之貌似有理。它表明当我们对这一概念进行批驳时我们的证明是正确的(参见第四章,边码p.158)。当有人问为什么马在其他路段不会受到惊吓时,这里,所谓的“整个情境”是,该路段使马不受惊扰,如果报纸恰巧不在马路上被吹起的话。因此,认为马在那个地方第二次受惊吓是与第一次受惊吓具有同样原因的话,那便是不正确的。为了使这一论点更加清楚一点,让我们来假设A、B和C而不是两次旅行。在A和C两次旅行中,关键地点X不发生任何情况,可是在B次旅行中,风将报纸吹过道路。在旅行A中,马通过X点时不受任何惊吓,然而在B和C中却受到了惊吓。这就证明X的“整个情境”,像在A和C中一样,对于马的惊吓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它在A中并没有引起马的惊吓。A和C之间的唯一差别是B先于C发生,而不是先于A发生。我发现,A和C中的行为差异是由于B的影响,也就是说,是由于B中的经验留下的痕迹,作出这样的结论在逻辑上是必要的。
    我尚不肯定我是否描述了惠勒的全部记忆理论。在他的第一部著作中(见边码p.273)有一段话,人们可以从中得到这样的印象,他把学习过程或者归因于化合物的发展,或者归因于积累。第一种假设已遭拒绝,至少对大多数记忆效应来说是这样,因为发展过程太慢,而第二种假设则相当于我们提议的那种痕迹理论,尽管惠勒拒绝接受这个名称。然而,惠勒的这种解释也许是错误的,或者不再代表他目前的观点,因为在第二本书中他写道(p.387):“一种特定的经验不能由大脑模式来代表,除了刺激情境正在使模式得以建立以外。在刺激被移去的一刻,大脑模式也消失了”。在我们的理论中,对兴奋模式来说这是正确的,但是对痕迹模式来说就不正确了,而在惠勒看来,这些字里行间否认任何一种他所谓的大脑模式的持久性。
    4.冯·克里斯的论点
    对传统的痕迹理论的批判可以追溯到30多年以前。最早是由冯·克里斯(Von Kries)提出的,但他并不用此反对任何痕迹理论,而仅仅反对在他那个时代流行的并在此后继续流行的那些痕迹理论;几年以后,比彻(Becher)系统地阐述了这种批判。对于比彻来说,这种批判是对一切痕迹理论的最终驳斥,由此证明了记忆的生机论解释(vitalistic interpretation)。
    关键的论点可用下述方式来提出:记忆效应一般说来无法追溯至个体的最初兴奋,而是可以追溯至记忆效应的形式或模式。我再认出了一首乐曲,它是我曾经听到过的,尽管当初由一支管弦乐队以G大调来演奏,现在却以F大调或B大调或C大调被人哼唱着。虽然声音不同,但是记忆效应仍然清楚。再现的情况也同样如此:如果我尝试吟唱或吹奏一首熟悉的乐曲,我再现的音调将极少与原作的音调一致。或者,一个人具有阅读方面的长处,他将或多或少不受他所遇到的原作类型或书法的支配,而且他还将能够书写,也就是用牙齿咬住笔杆笨拙地书写,像任何一个人可以尝试的那样去书写,尽管他以前从未尝试过那种特殊的书写动作。痕迹理论究竟能否解释那些远非例外的情形,而是典型的记忆效应的事实呢?
    痕迹的重新作用
    我们业已提出的假设比之冯·克里斯用其论点反对的旧的痕迹假设作了更充分的准备,以迎接这种困难。在我们的假设中,痕迹形成了“组织系统”,也就是动力的整体,它的模式像组织系统的材料一样是一种现实。为了了解痕迹系统的这一特性在多大程度上引导我们解决自己的问题,我们必须考虑,当这样一种痕迹系统被“重新激活”时将会发生什么情况,也就是说,在这种新的兴奋中进行合作时将会发生什么情况。为了保持一致,我们不得不作出这样的假设,即这样一种新兴奋发生的地点与痕迹系统本身发生的地点有所不同,而且为痕迹系统所决定。这种假设是必要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能够记得这种个别的回忆过程或再认过程,至少过了一段较短的时间还能记住,而不会丧失我们回忆或再认第一次场合的能力。这证明该过程在没有破坏旧痕迹的情况下已经留下了新的痕迹。与此同时,新的兴奋必须强烈地依赖正在讨论中的痕迹系统。很明显,按照记忆的不同功能,这种依赖必须能够假设大量不同的形式。在再认和回忆中,情况将有所不同,不仅表现为当痕迹系统为解决一个新问题而提供资料时情况会有所不同,而且在获得性技能的情形中也有所不同。现在,我们把自己限于前两个问题上面,即回忆和再认这两个问题上面。
    由新兴奋引起的痕迹选择
      由于我们已经强调过,每种新兴奋发生在一个新的地点,因此,痕迹系统的作用在这两种情形里都不是“重新兴奋”的作用。据此,我们的理论看来与大多数(或者全部)先前的痕迹理论有所不同,而且比它们优越,因为很难理解一种兴奋过程怎样才能在一个痕迹系统中被启动。但是,这种新的兴奋,既然现在正在发生,必须与一个痕迹系统相联系,既在再认方面又在回忆方面与痕迹系统相联系。于是,便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它就是联系的原因。这个问题作为下述问题的一个部分被提了出来,后者是指,目前的兴奋怎样从各种痕迹中选择出“合适的”痕迹。当我们讨论冯·克里斯反对传统痕迹理论的论点时,正是再认和回忆的作用这个方面使我们感兴趣。我们将追溯这种讨论,只要它与我们目前的上下文有关,而且我们将在第十二章里继续这种讨论(见边码p.597)。到那时,我们已经对痕迹作用有了更多的了解。
    我们可以用两种方法从中寻找这些选择的原则;一方面,我们可以收集事实,从中产生我们的原则;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试着将这些选择原则用于我们目前的问题中去,正如我们先前发现它们在其他领域中起作用一样。如果第二种方法成功的话,将具有这样的优点,它从一开始便在一种更为宽阔的范围内正视记忆作用。用此方式发现的原则不会仅仅是记忆定律,而是既可用于其他事件又可用于记忆的定律。记忆将失去成为某种独特事物(即加到有机体非记忆功能上面去的某种东西)的特征,这一结果正是我们在本章引言中提议要达到的。
    因此,我们将利用这一方法寻求熟悉的选择原则。寻求这些原则将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我们在第四章中讨论的空间组织可被视作就是这些原则。这些原则为我们解决下列问题提供了办法:如果通过一种视网膜刺激模式而产生各种兴奋,那么,这些兴奋中的哪些兴奋将被结合起来呢?人们看到了与我们目前问题的相似性:一个过程与某些其他过程相结合,但继续保持与其余的过程相分离,这里,一个新的过程与某些痕迹系统相互作用,但不是与另外一些痕迹系统相互作用。因此,对上述两种情况,我们可以应用选择概念。我们已经发现了等同性(e.quality)和接近性(proximity)定律,以及闭合律和良好连续律(laws of closure and good continuation)。那么,这些同样的定律是否可以应用于我们的新问题呢?如果我们还记得另一组事实,也即第五章结束时报道的那组事实「这组事实来自特纳斯(Ter-nus)的实验」,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得到了促进,因为在这些实验中,选择类型比起纯粹的空间组织来重相似于我们现在正在讨论的类型。在特纳斯的实验中,两种刺激模式彼此相随,以便产生一种行为模式的似动(apparent movement)。假如第一个模式由a1、b1、c1、d1等点组成,而第二个模式由b2、f2、c2、g2等点组成,其中数字是指时间顺序,而在其他方面,等同的字母则与等同的点相对应,那么,在某些条件下,兴奋点b2不会与b1 相结合,c2也不会与c1相结合,而是b2与a1结合,f2与b1结合,如此等等。这些条件是指由刺激模式产生的整个过程的那些条件。如果兴奋点f2在第二个模式中具有与b1在第一个模式中同样的意义,那么,这两个点便会相互作用,而不是“绝对地”相等的b2和b1的相互作用。因此,相继过程的相互作用被证明有赖于这些过程的整体特征,而“等同性”则必须被解释为整体内部功能的等同性。
    如果我们把等同性定律应用于由兴奋而产生的痕迹选择问题,那么我们将期望这种等同性主要是整体特征的等同性。如果其余情况不变,一个过程便应当与具有同样整体特征的痕迹系统进行交流。这必须是一个由同样整体特征的过程所产生的痕迹系统,因为我们假设痕迹以张力或应力的形式保持了该过程的动力特征。在我们的图43(见边码p.165)中,我们曾经证明整体特征的相似性在空间组织中具有这样一种整合效应。同样的效应也可以在更加简单的条件下发生,这可通过图99得到证明。图中相似的形状倾向于聚在一起。因此,如果某种整合能在一种兴奋和一种痕迹模式之间产生的话,我们将可以理直气壮地假设,动力模式的相似性是决定性影响之一。它将对冯·克里斯用来反对传统的痕迹理论的那些再认事实作出解释。因为该模式在广阔的范围内是不受大小、颜色和部位支配的,正如我们的再认不受这些东西支配一样。关于具体的再认过程,我们还可以讲更多的东西,但此处不是讨论的地方(见边码p.591)。我们必须推迟对回忆和再现进行讨论,但是,目前的论点在解释这些效应方面已足以克服存在于旧的痕迹理论中的困难。我们在这里仅需补充一句:我们的记忆痕迹说在某个激进的方面不同于旧的形式。我们先前曾看到,心理学家意欲把单位形成(unit formation)和形状还原为经验,也就是最终还原为痕迹。有两个原因使得这种企图在我们的假设中变得不可能。首先,我们必须把痕迹假设为构造系统,那就预先假设了产生痕迹的过程本身被组织;它们的构造因此无法成为痕迹的一种结果。其次,我们看到,由过程引起的痕迹选择(按照这些定律,一种兴奋与一种存在的痕迹系统进行交流)有赖于兴奋和痕迹之间的模式相似性,这再次意味着,一种兴奋在与痕迹系统交流之前必须被仿造,否则的话,它将不可能在众多痕迹中(这些痕迹始终留在有机体内)选择合适的痕迹。
    迄今为止,我们仅仅考虑了等同性因素,尚未考虑接近性因素、闭合性因素和良好连续因素。但是,所有这些因素在兴奋和痕迹之间的关系中都发挥了它们的作用。如果其余情况均相同,则旧的印象要比新的印象在再认和回忆方面表现较差,这个事实尽管也有赖于其他因素,但是却证明了接近性定律。良好连续和闭合显然是有力的回忆因素。
    组织定律应用的广泛范围
    我们关于冯·克里斯反对痕迹理论的讨论比之仅仅捍卫痕迹假设做了更多的事情,它也把空间组织定律引入记忆的领域。然而,这些定律的应用要比我们迄今为止所讨论的具有更加广泛的范围。不仅兴奋和痕迹之间的关系由它们来调节,而且痕迹本身的命运也由它们来调节,单一的痕迹系统由于它们内在的应力而经历了许多变化,那些变化由于新痕迹的积聚而发生。我们后面要讨论的实验将使这些事件更加清楚地显示出来。
捍卫思辨假设
    对于一位准备反对我的所有假设的评论家来说,他将指出,基于如此不充分的事实,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思辨呢?我应当这样回答:如果我想贯彻我的计划,并在目前尽可能地为有关的心理学事实提供系统解释,那么,我便必须以具体方式引入痕迹概念;该概念必须被充分地界定,以容许具体的解释。它必须正视存在于它内部的一切困难,并试图以下述方式去克服它们,也即以发展了的整个思维体系和我们迄今为止了解的事实去克服这些困难。我深信,在适当的时间,我们的假设也将改变,因为它们将与新发现的事实发生冲突。但是,我也坚信,如果没有一个假设体系(尽管它是刻板和具体的,甚至是思辨的),那么任何系统的研究便无法进行。当我认清时代的趋势时,勇敢而非犹豫应该成为我们的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