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毕业生成绩单图片:非因公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解读_baike_百科信息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9:58:49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解读

  对于劳动者在事情期间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规定还应参照劳动部关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尽管该文件发布时间距现在已有十五年了,但在没出台新的法令法规前还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这里的医疗期特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事情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事情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事情年限和在本单位事情年限,给予3个月到2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事情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事情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事情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事情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四个月。

  二、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要是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三、医疗期能否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力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四、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疗治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尺度的80%。

  五、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事情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疗治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事情,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事情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生业病致残程序鉴定尺度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疗治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生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尺度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事情、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事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事情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沉痾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沉痾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