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岩土考试准考证:三季稻:莫让母爱的泪水模糊了是非(南方都市报 2009-5-1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14:04:41

莫让母爱的泪水模糊了是非

日期:[2009年5月12日]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8  条

  人贩子可恶。拐卖儿童的更该遭报应。近期,公安部发A级通缉令,捉拿10名重大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的在逃人员,说明事态的严重。从2007年至今,仅东莞一地,失踪的男童就达千余名。我们这里的人伦,夺走了孩子,等于是断了家庭的命根,伤天害理。

 

  卖主应课以刑罚,买主当如何?昨日南方都市报报道:被拐8年的男孩小军(化名)在普宁市被解救成功,骨肉团圆,生母喜极而泣,小军却扑向养母的怀抱,相互垂泪,肝肠寸断。民间有“生不如养”的说法,小军依恋养母,情有可原,然而报道却以“两个伟大母亲的一次情感碰撞”来催情。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样的视角是对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冒犯;于情理上来说,也是对公序良俗和世道人心的反叛。客观的报道,如果让位于情感的泛滥,对事实的追究,如果偏离了基本的价值观,问题就很严重了:母爱的泪水模糊了我们眼里的是非。

 

  报道的行文,有对养母的同情,把本是母子分离的惨剧渲染成修成正果的团圆,把收养男童的违法行为转化为母子情深的养育恩。这样的言论,对生母刘国琴是一种伤害:8年来,她不仅要忍受失子的痛苦,还承担了夫家认定的贩卖亲子的恶名。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能被后来的关爱和细心的抚养抵消的话,等于是扭曲了正常的人伦,颠倒了常理是非,让收买者心安理得,对那些饱尝夺子之痛的父母,失去了人道心。

 

  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要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是犯罪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考虑到本土的渊源和乡土中国民间生活的复杂性,又作出了“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追究,并不表明买主不违法,也并未使其收买的行为获得正当性,“亲生父母在一边,养生父母大如天”,那是民间传统认可的基于收养、抚养、过继等遵循伦理的说法,并不包含此类作奸犯科的行为。即便如报道中说,中间人收买孩子,然后送给养母一家,后者并未直接购买,但拐卖孩子的最后一环,是由养母一方完成的,在明知孩子来历不明的情况下,动摇另一个家庭的根本来填充自家的幸福,至少是应受到谴责的。

 

  剥夺一个家庭的亲情,即便对孩子再好,也减少了关爱的成色;掠走一个母亲的牵挂,即便为小军“建三层半的楼房”,也是一种损人的慈悲。因此,“两个伟大母亲”的说法,是情多于理的轻慢,与南方都市报一贯的价值观相悖。

 

  这篇有些被泪水模糊视线的报道,在复杂的世道面前,给我们提了醒:法无外乎人情;对世道人心的理解,对人情冷暖的拿捏,对常识理性的坚持,可能会让我们有更多的定力。□三季稻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9-05/12/content_7888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