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赛尔大火:“县长特别奖”比走后门可怕的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19:27:14
县长特别奖”比走后门可怕的多(2011-08-28 13:52:19) 转载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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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评论

“县长特别奖”比走后门可怕的多

 

据北京晨报报道,河北省沧州市下属的盐山县政府设立了一项“县长特别奖”。根据该县政府的文件,政府承诺为获奖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者获奖个人的子女在事业单位安排工作。而获得该奖的条件是“为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有意思的是,盐山县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确认存在“县长特别奖”,但他也表示,并不清楚政策出台的依据,以及指标都分给了哪些人。此外,记者也走访了盐山县委办公室、县委宣传部等单位,目前没有任何部门对此事作出明确的解释。而记者掌握的一份2010年3月4日印发的《中共盐山县委、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县长特别奖等五项奖励的表彰决定》中提到,获得“县长特别奖”的单位有县公安局和县商务局,获得“县长特别奖”的个人则有县国税局局长、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盐山中学教研处主任和孟店乡东帽圈村党支部书记四人。其中,县公安局和县商务局的某位负责人的子女以及县国税局局长的子女已经分别在事业单位安排了工作。【2011年08月28日北京晨报】

一份明文发布的政府文件,竟然县委办公室、县委宣传部都说不清楚。其中的县政府办公室人员更是不知道“政策出台的依据,以及指标都分给了哪些人”。这也难怪,社会舆论一片拍砖之声。

首先从制度层面上说,国家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即“每进必考”,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需在该单位有人员计划指标的前提下,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的形式进行一系列的考核,未经公开考试直接安排人员工作属于违规操作。而盐山县将事业单位的人员录用名额,作为奖励分配给特定人员的做法,显然是违反上述招考规定的,属于越权违法行为。

而更进一步,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事业单位的职位属于公共资源的范畴,不属于个人、集团的、乃至国家机关的私有财产。任何个人、集团、机关和团体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擅自对于公共资源进行分配。就事业单位的职位分配而言,一要公正,必须面向全社会,不能设置针对特殊群体的所谓优惠条件或者针对某些群体的歧视条件;二要效率,必须选拔符合职位条件的人才。这两者缺一不可,而且公正是前提。盐山县将事业单位在小圈子里进行分配,显然违反了公正原则。笔者不排除这些小圈子里的某些人也是符合任职条件的,但是这绝不是职位私相授受的合法与合理的根据。

与在招考过程徇私舞弊不同,盐山县的特别做法,是以政府文件的名义公开进行的。正如有人概括的,这是把对于公共资源的不公正分配,从悄悄的走后门,变成了公然的走前门。而走前门的危害也远远的大于走后门。虽然走后门,也是运用了特权,但是因为是在违反规则的前提下做出,已于引起公愤,一旦暴露,可能要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走前门则不同,它是通过公开的规则来实现社会资源的不公平分配,是在合法,甚至是所谓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等种种冠冕堂皇的名义下,实现小集团、小群体、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更具隐蔽性,也会得到小集团、小群体、特殊利益集团的整体支持。以盐山县为例,它的公开理由就是要促进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而反对的人则很可能被扣上危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帽子了。

值得强调的是,盐山县的为小集团利益侵占公共资源的“走前门”做法,绝非是个别现象,如果注意近些年来的各种地方的、部门的,甚至是国家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习惯性做法,我们就不难发现,类似通过制定服务于特定利益集团、特殊群体的规则,将公共资源的分配局限于特定集团、群体的做法,是屡见不鲜的。这也许就是我们关注盐山县“县长特别奖”事件的更深远意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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