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蓝天会计培训机构:城管来拆房,笑看房屋轰然倒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22:51:53

城管来拆房,笑看房屋轰然倒下/蓝莲花

 

很久没有写采访手记,今天破一回例。

半年前,湖北黄陂农民龚泽林房子遭政府无故强拆,龚情急之中闯入警戒线,撞倒11名“城管”——广义的拆违人员,致使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其余人小伤(这些人均被鉴定为轻微伤,之所以不用司法鉴定结果,乃是因为以我之经验,司法鉴定也是向着公家人的)。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我奉命采访。虽然中国大地血拆事件层出不穷,但我仍然以为,对这件事的讨论大致会在罪名扩大化、防卫是否过当等方面。

   调查结果如下:当天拆除龚泽林的房子是一次误拆。龚的房子虽然是无证房,但不在拆违计划之内。事先“城管”既没有下发过拆除通知书,也未发过强拆通知书。因此龚家所有的财产都在屋子里,还没来得及搬出,某领导一声令下,房子就倒于挖掘机下。

面对这样的情景,一个正常人的反应是什么?就像龚泽林的父亲,一位68岁的老农民理解的那样:我儿子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什么错?法律上并非不支持这样一个情理。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遭到紧急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行使防卫的权利。

不幸的是这个逻辑,这个情理,居然在中国就是错的!我一直不相信这一点,但这一次的采访经历让我再次不得不面对这个现实。

首先是公诉人。这位女检察官坚持认为,政府的强拆是否违法与本案无关,龚泽林闯入警戒线的前因后果也与本案无关,有关的只是龚开车撞人,一个完美的符合用危险方法——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

然后是我采访的数位刑法学专家。对他们的观点我实在不敢苟同。比如拆违警戒线周围维持秩序的人不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比如房子是财产权问题,不应该伤害他人身上权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比如拆房子的人只是受上级委托,他本身没有什么过错,其人身权利应该遭受保护……因此,本案不可能有正当防卫情节。

每一条理由看起来都非常非常“美丽”,但是确实与人民群众的观感——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所倡导的司要顾及的因素不符,包括我的直观感受不符。我很想问检察官,问专家们,假如你们家房子无故被强拆,一辈子的财产顷刻间就会毁于一旦,你也会秉持着“不用伤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的原则,笑看房屋轰然倒下吗?

还是我的朋友夏霖说得好,一边是公权力对公民财产实施不法侵害,一边是龚泽林保护自家财产开车撞人的行为,到底哪一个社会危害性更大?答案不言而喻。

刘仁文刘老师运用“国权刑法”和“民权刑法”的概念来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时候,提醒了我。为什么司法机关、刑法学专家的解释会离普通人的感受如此遥远?为什么我感到他们讲的都不是人话?那是基于国权刑法的角度。刑法保护的是国家的利益,既然是一级政府,其权力当然要比私权重要,天然的有凌然不可侵犯的权利,如若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治罪便是一例。至于公权力行为是否合法,其实是不重要的。

   有意思的是,不管你为了国权如何不讲人话,公权力机关并不会顾忌这一点,权力的大棒照样会挥舞到你头上来。其实,这个案子揭示的仍然是:面对没有约束的公权力,所有的人都是受害者。龚泽林房屋会瞬间倒塌;城管队员也可能瞬间倒在他的车轮下。所有的人又都是加害者,正是每个人身上“平庸的恶”才维持了一个邪恶组织的运行。

   很对不起数年来一些我一直采访的法学专家们,现实已经如此偏袒公权力机关,你们的偏袒让我不得不放下新闻稿不加评断的立场,先写下这些话。今天稿子发表了,很不幸的是这篇稿子过于“委婉”和“温和”,那不是我想要的效果。即便如此,我也不知道,在今天的禁锢恶境下,如此羞羞答答地为公民权利说两句话话,是不是也会触碰某些禁区。

                                                 201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