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执业兽医考试网:关注:2005重大刑事案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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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05重大刑事案件

刑辩网 2006-03-28 17:08:33 来源:刑辩网
2005年,许多重大案件在我们身边发生,它们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使得全社会的法治环境继续走向完善。中国刑辩网与您一起关注2005中国重大刑事案件。
一、 腐败又添新案
腐败问题年年谈年年不休,2005又一批高官被送上了审判台。反腐问题任重而道远。
1、 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连环腐败案
案情及判决结果:2005年7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受贿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12月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一案。12月15日韩桂芝一审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月13日,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受贿一案。12月27日田凤山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至此,黑龙江省以田凤山、韩桂芝为首的卖官案基本落幕。
入选理由:从马德到韩桂芝,再到田凤山,随着一个个曾声名显赫高官的落马,这场官场震荡至今已历时三年。粗略计算,其间共涉及不同级别的官员上百人。而这一切也似乎像揭开了潘多拉的盒子,使得官场上的潜规则暴露无疑,同时也进一步表明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本案揭示了反腐倡廉必须制度化,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产生的土壤。
2、 交通厅长继续落马(广东牛和恩、北京毕玉玺、贵州卢万里)
案情及判决结果:从2002年到2004年,新疆、四川、河南、江苏、安徽等省市近20名交通厅长纷纷落马,河南省更是连续三任交通厅长全部落马。一时间交通厅长被称为“腐败高危易感人群”。2005年,交通厅长这种“前腐后继”的现象继续发生。
1月26日,受贿250余万元并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损失1.1亿元的广东省交通厅原厅长牛和恩,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3月16日,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首发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毕玉玺被判死缓。法院认定,1999年春节至2004年4月,毕玉玺先后77次收受通州宋庄建筑公司董事长张桂军等25人的贿赂,折合人民币达1004万元。至今为止,毕玉玺窝案目前已挖出16件,涉及19人,包括正局级干部2人,正处级干部4人。
12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在贵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卢万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偷越国(边)境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一审判决其死刑。卢万里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被告人卢万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59万余元。
入选理由:“手莫伸,身手必被捉”。腐败的交通厅长接二连三倒台,不断的证明了这有真理。对贪婪的交通厅长一一查处严惩不贷,确实反映了党和政府的反腐决心和辉煌成果。但各省的厅局均有数十个,缘何交通厅长纷纷中箭落马,这种现象发人深省。这些案件同样告诉我们,要防止更多的“高危人群”成为权力的牺牲品,我们除在干部选用上强化标准外,应该注重在制度防范上加大力度。
3、 黄金高案
案情:穿防弹背心反腐而著称的福建省连江县原县委书记黄金高,2005年8月年涉嫌受贿被检察院起诉。检察机关指控:53岁的黄金高在1993年至2004年担任福州市郊区副区长、晋安区副区长、福州市财委主任和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提拔、任用和专项资金的拨付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68.53万元、美元22.8万元、寿山石30块(价值26万多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7万元)、金砖一块、白金项链两条,其中黄金高索贿人民币127.7万元、美元16万元。
判决结果:2005年11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黄金高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入选理由:黄金高事件披露后,社会反响强烈,各种说法都有,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是:1、认为这是对黄金高穿防弹背心反腐的打击报复,黄金高作为举报人,举报了其上级部门的腐败现象,遭到了权力的打击报复;2、认为黄金高以穿防弹背心反腐赚取虚名,以此作为挡箭牌,掩盖自己的腐败犯罪,大肆欺骗民众,赚取社会同情,是很恶劣的行为。黄金高案本是一个普通的腐败案,却引起了民众普遍的争论,说明在查处腐败时加大与民众的交流加大透明度,已经是国家反腐败需要加强的重要方面了,民众渴望交流,国家必须满足这一需要,还有什么比争取民众的支持更重要的呢。
4、“官赌”蔡豪文案
案情:蔡豪文,男,朝鲜族,1962年1月16日出生,吉林省延吉市人。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表明,蔡豪文在担任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原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副县级)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以借款的手段分21次挪用本单位公款共计318.55万元,先后27次到境外的“英皇娱乐中心”参与赌博,将公款作为赌资,挥霍一空。2004年11月19日,蔡豪文在事发后畏罪潜逃。今年2月3日,公安部下发抓捕蔡豪文的A级通缉令,悬赏5万元,通缉蔡豪文。2月6日,蔡豪文在沈阳开往山海关的旅客列车上被执乘民警抓获。
判决结果:2005年5月8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蔡豪文有期徒刑15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判处蔡豪文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
入选理由:近年来赌博违法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中央政府决定从今年1月到5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蔡豪文案正是这场禁赌专项行动中被捕获的一条“大鱼”,这一案件展示了中国打击赌博犯罪、惩治贪污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同时,蔡豪文案让大家对“官赌”有了一个深层次的认识:官赌们的赌资来源一个是贪污或挪用的公款,一个是受贿得来的黑钱,虽然没有人能说得清到底是赌博促进了官员腐败还是官员腐败孽生了“官赌”,但不容置疑的是赌博确实加速了官员腐败。
二、冤假错案何时休
2005年被一些法学家称为冤家错案年,短短一年曝光出数起冤假错案,震惊全国。培根曾经说过:不公的判决比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不平的举动仅仅污染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却污染了水源。面临层出不穷的错案,我们是否该做出深深的反思?
1、佘祥林案
案情: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村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的突然归来证明佘祥林当年被冤枉了。
判决结果:2005年4月13日,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
2005年9月2日,因“杀妻”冤案提出国家赔偿的佘祥林从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5.69万余元人身侵权赔偿金(含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
入选理由:此案发生后,湖北省政法部门制定了《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政法机关讯问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录音录像,并可以通知其律师到场,还要求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进行解剖,对相关重要证据应做DNA鉴定。此案是2005年平面媒体与网络媒体最为关注的案件之一。
2、聂树斌案
案情:1995年,未满21岁的聂树斌被枪决了。10年间,他的家人接受了公检法三方共同认定的事实:1994年夏秋之交,聂树斌在一片玉米地中奸杀了一名38岁的女子。这位康姓被害女工当时正骑车途经此地。历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复核后,这位年轻人最终背负两个极恶的罪名赴死——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2005年1月,被捕的河北籍男子王书金向河北广平警方交代,10年前石家庄孔寨村玉米地奸杀案是自己所为。广平县公安局有关人士说,王书金交代细节与现场高度吻合。
此事经披露后,舆论顿时哗然。在河北官方和司法机构尚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多数媒体和网民初步判断后达成“共识”——聂树斌被无辜错杀。
判决结果:仍无结果
入选理由:至今为止本案仍然还悬而为决,河北警方仍在重新调查审核中。然而,毫无疑问,聂树斌案和佘祥林案一样成为去年最受媒体关注的案件,甚至有人称这两个案件成为最高法院上收死刑复核权的加速器。
3、 胥敬祥案
案情:1991年春节刚过,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1992年3月,有人举报杨湖口乡闫胥庄村民胥敬祥身穿的一件绿色毛背心是被害人家里的被抢物品。4月13日县公安局逮捕胥敬祥,不久他招供曾伙同梁小龙以及他带来的绰号“红龙”“黑龙”等人共同实施抢劫。
1997年11月,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检察官蒋汉生发现胥敬祥抢劫案存在重大疑点,从此走上了7年多的纠正错案之路。
判决结果:2004年6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审理。检察官蒋汉生在法庭上为胥敬祥作无罪抗诉。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2005年3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毅然做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从检察环节终止了无限期的诉讼。2005年3月15日,服刑13年的河南省鹿邑县农民胥敬祥跨出一道一道铁门,走出监号。
入选理由: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任务,二者同等重要,任何背离和偏颇都会破坏法律的公平正义,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胥敬祥抢劫案同样是去年令人关注的一个冤假错案,面临层出不穷的错案,我们是否该真的应该做出深深的反思?
辩护意见: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汤路明为胥敬祥做了无罪抗诉辩护意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管辖方面的问题: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9次多人蒙面入室、持械、拦路抢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是特别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刑事犯罪,已经能够判几个死刑了,其第一审的管辖权应当在中级人民法院,周口两级法院经过协调却由基层法院审理。如果对这样一种特别严重的9次多人蒙面入室、持械、拦路抢劫能够成立,而仅仅判处15年有期徒刑,就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是重罪轻判,对这种放纵本身就是两级法院的严重失职,也是枉法裁判。而正是因为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能成立,但又不愿意给一个无故的人一个公正的待遇,宁可错上加错,强行在基础法院起诉并处以刑罚。这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违法行为,而绝对不是能降格处理的问题。
2、审判期限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经省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二审期限同一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是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修正后的诉讼程序来看,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期限仅仅三个月,而案件卷宗中也没有相应的延期审理的批准程序,又是严重违反诉讼法的行为。
3、证据方面的问题: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搜查笔录应当由他的家属签名,如果拒绝签名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两级审判认定的事实的证据没有凶器、没有物证、蒙面的面具,只有不能互相印证,并且自相矛盾的证言。该证言也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安侦查二卷显示,搜查胥敬祥家的搜查证上的签名不是张玉平,也没有注明原因。其搜查从根本上就是违法的,依据该搜查等到的物品也就不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辛酸与无奈——农民工谁来关注
他们背井离乡来到城市,他们对这里充满憧憬,然而在这里,他们是否真的过的愉快?2005年,因农民工问题引发的案件又带给了我们多少的辛酸与无奈!
1、 王斌余杀人案
案情:王斌余系一名在工地打工的农民工。因辞工结清工资的问题与雇主发生纠纷,前往讨薪过程中,与原有矛盾的苏志刚、苏文才发生争吵,并进而冲突。王斌余随即掏出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后又将在场的其他数人悉数捅死捅伤。
判决结果:2005年6月16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斌余不服,提出上诉。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斌余故意杀人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王斌余死刑。王斌余已于宣判后当日执行死刑。
入选理由:农民工权益案件如何演变成了一宗凶杀案?因此案引发的争论、反思,反映出这一案件的特殊之处--没有哪个案件像本案这样交织着同情、叹息和无奈的复杂情绪。但是法不容情,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中,都不会容忍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残忍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同时,我们也应当充分反思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问题。
2、 少年阿星杀人案
案情:这个15岁开始即在深圳的“广西砍手党”里做饭炒菜的小伙子,却从没参与过“砍手党”的任何一件作案。18岁开始,他便离开“砍手党”团伙,在工厂兢兢业业打工。为了离“砍手党”老乡远点,阿星去了潮阳打工。2005年7月8日,阿星因故旷了一天工,便被主管开除了,还扣了他的工资。,但他没有学着“砍手党”去抢,而是一怒之下,把主管给刺杀了。
判决结果:本案仍在审理之中。
入选理由:阿星只是一个特殊的个例,但阿星的背后,许许多多的新生代民工,有着相似的困惑与挣扎。一方面,这个社会的部分人淡忘了农村,“新生代民工”主动“抛弃”了农村;一方面,因为隔膜和歧视,“新生代民工”又被城市所拒绝。他们游走在城乡的边缘,成了悬空的一代,成了无根的一代,成了失落故乡的一代……阿星事件是去年网络媒体广泛关注的一个案件,它与王斌余案一南一北共同拷问着人们的心灵:农民工谁来关注?
四、情与法的较量
他们触犯了刑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却又认为他们所做的一些事情是在做善事或者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应该受到法律的宽恕。2005年有一些特殊的案子,这些案件都交织着情与法的较量。到底是情大法大?恐怕只能由各位看官自己评说。
1、余斌案
案情:余斌曾任湖南省临湘市教育局长,临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据检察机关指控,余斌自2001年4月至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但值得一提的是,余斌拿出受贿钱财中的15万余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
判决结果:法院一审对其判刑3年、缓刑5年。一审判决后,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余斌也以“不应领刑”为由提出了上诉。2005年3月10日,岳阳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岳阳市中院于7月7日下达了“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入选理由:“受贿济贫”引发了空前的争论:从法律到道德,几乎都难以在公众之中达成一致见解?--余斌究竟是悲剧英雄还是蛀虫?失灵的显规则催生了潜规则,而潜规则大行其道,悲剧便发生了。
辩护焦点:余斌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就有15.47万元,这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个人占有的目的和动机。不能按照《刑法》中的受贿罪罪名进行论处。
2、 南通智障少女子宫被切除案
案情:2005年6月,江苏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开审,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由于被告方对一份关键的“伤害鉴定”提出质疑,法庭宣布择日再审。据了解,类似的关于福利院智障儿童权益保护案在中国还是首例。
2005年12月9日,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案”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原南通儿童福利院院长缪开荣、副院长陈晓燕、主刀医生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医生王晨毅和苏韵华,时隔半年再次出现在法庭上,检察院对四人的公诉罪名依然是故意伤害罪,四名被告的律师也一致进行了无罪辩护。
而此次开庭和6月份开庭最大的变化在于一份由南京鼓楼医院专家组出具的医学鉴定报告。这份由五名专家签名的鉴定报告认为,“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符合医疗常规,两名智障少女的情况符合手术适应症,符合医疗常规,并确认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是个医疗过程。”
判决结果:本案仍在审理中
辩护焦点:王晨毅的辩护律师谈臻认为:1、在手术前,两个孩子都有严重的痛经症状,经常整晚痛得大喊大叫,有时候还搞得满身是血。工作人员曾帮她们用过卫生巾,但她们竟然把带血的卫生巾拿出来玩,有时候还放在嘴里。对于这种情况,切除子宫是为她们好,而且王大夫的手术并没有收一分钱,完全是一种社会公益行为。2、我的当事人作为医生,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可以说,手术本身完全是从两个孩子自身利益出发的,是个合理可行的医疗措施和手术治疗。3、公诉人提供的鉴定书称:两个孩子“不具备手术指征”。我认为这种鉴定是针对正常人的,而智障孩子是个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这个群体出现剧烈痛经的症状,是否需要切除子宫?切除后对她们的健康是否会造成严重损害?都有待进一步的鉴定。4、不能让我的当事人为国家法律的漏洞承担刑事责任。在我国,监护人只有财产的处分权,没有人身处分权,这个案件首次把这个特殊的问题提了出来,有着非常大的意义。
入选理由:残疾人是否享有和健康人平等的人格权?监护人是否有权决定切除残障人的人体器官?本案引发了人们对智障儿童人权保障的极大关注,对于本案,有“犯罪说”和“公益说”。毋庸置疑,尊重和保护智障儿童等残弱者的人权是文明社会的要求。但如何尊重和有效保护残弱者的权利?这仍是亟需探讨和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案的判决结果将对今后司法实践和相关立法产生深刻的影响。
3、 的哥撞死劫匪案
案情:2004年8月1日晚,黄中权驾驶捷达的士搭载姜伟及其同伙至长沙 “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场时,姜伟手持水果刀与同伙抢劫黄中权,抢得现金200元及手机一台后,拔下的士钥匙抛弃于左前轮处,迅速逃离现场。黄中权拾起钥匙后驾车寻找姜伟及同伙,当车驶至“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店前的三角坪地段时,黄中权发现姜伟及其同伙欲搭乘唐某某的摩托车离去,黄即驾车撞击摩托车前轮,姜伟与同伙下车逃跑,黄中权又驾车追赶,姜伟边跑边持刀回头挥舞,与同伙分头逃跑,黄中权追至“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场西北方向街角铁栅空坪内停车,与姜伟距离约2米相持。稍倾,姜伟又逃向精品布艺城商场西头楼梯台阶处,黄中权驾车快速从姜伟背后撞击致姜俯卧倒地。晚11时09分,黄中权用车载电话向110报警。姜伟随后经法医鉴定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判决结果:2005年3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2005年8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公开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被告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什么情况下算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况下算是故意伤害?这个案件在百姓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为什么被抢者还要忍受牢狱之苦,还要赔偿抢劫者父亲的损失?案件判决是有请还是绝情?情与法的较量在这个案件中得到了最真切的诠释!
辩护焦点:
焦点一:劫匪挥刀 撞还是不撞
黄中权在追击过程中,曾和姜伟对峙超过10秒,双方仅有2米距离,之前,姜伟及其同伙逃跑过程中,还对黄中权挥舞手中长20厘米的刀具。这一情节成为多数人支持黄中权的依据。
黄中权的辩护人在二审中说:黄中权追赶绝对是合法的,属于扭送范畴。逃跑途中,姜伟等二人挥舞刀具,刀是凶器,威胁已经产生,如果黄不是有车辆阻挡的话,那么就自然陷入更加危险境地,所以对方属于行凶,黄中权重新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二审判决肯定了自救行为,称:我国法律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并赋予公民有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到政法机关的权力,同时自己遭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采取自救和进行正当防卫。在本案中姜伟的抢劫行为无疑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黄中权如果采取恰当的自救方式亦无可非议。但合议庭认为,从全案事实确认,姜伟等二人劫财得手后急于逃跑,处于被动地位,并无主动再次加害黄中权的故意和可能。姜伟等二人在逃跑途中持刀对黄挥舞主要是为了阻止黄中权的追逐及便于自己逃跑。因此,黄中权的辩护主张不成立。
焦点二:反击抢劫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正是为黄中权辩护的基点。
二审判决对此进行了分析,法院认为:认定某种反击或还击型的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关键是看加害的对象是否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行为,如果其处于以下4种状态,则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1、该对象未实行不法侵害行为;2、该对象仅预备实行不法侵害行为;3、该对象已实行了不法侵害行为,但已中止该行为;4、该对象虽已实行了不法侵害行为,但已呈终了状态。即是说,正当防卫的允许时间为不法侵害的开始至结束时段。
本案中,姜伟与其同伙抢劫后拔下钥匙后拼力逃跑,并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显示姜伟等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已告结束,不具有继续或重新对黄中权实行主动攻击的加害行为的现实危险性。黄中权驾车追逐并撞击姜伟,实质上已不具有防卫意义而是一种新的攻击、加害行为,是故意伤害犯罪。
五、司法界的蛀虫
他们是神圣的司法工作人员,他们本应代表着正义。然而他们中的一些人的所作所为却无论如何也对不起他们头顶的国徽。
1、安徽阜阳市中院司法腐败“窝案”
案情:安徽省阜南县农民张子海为了讨回当地县政府拖欠的29万元吃喝招待费,1996年,到阜阳中院起诉阜南县政府。1998年,阜阳中院下达《民事调解书》,要求阜南县政府于当年12月20日前还清债务。
张子海实际只拿到了3万元,而早在2000年薛懿就和朋友王雪从阜南县政府领走了其中的24万元执行款。他为此到处举报、投诉数年,终于引起多方关注和安徽省、阜阳市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2005年年初,薛懿、王雪被逮捕。专案组同时查明薛懿利用手中的审判权收受巨额贿赂的其他大量事实。
判决结果:2005年4月29日,安徽阜阳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罪一审判处该院经二庭副庭长薛懿无期徒刑。由薛懿案“牵出”的阜阳中院副院长朱亚、执行庭庭长王春友、经二庭庭长董炳绪、经一庭庭长陈和平等数名法官以及两名法官的亲属,有的被“双规”,有的已被刑拘。有关部门正在对阜阳市中院司法腐败“窝案”进一步深查。
入选理由:此案警示人们腐败影响司法公正,提出了加强法官职业队伍建设对于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性的问题。
2、 太原民警打死北京民警案
案情:2005年5月3日晚,太原民警刘利民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行至桃园北路天客隆超市十字路口时,被一辆丰田吉普车挡住了去路。在催促对方让路的过程中,刘利民与驾驶此车来太原度假的北京民警李忠义发生了口角。
事后,刘利民气愤难平,觉得自己受了欺负想教训对方。刘利民便跟踪李忠义,并打电话叫张吉、安胜利等人前来助阵。
当晚8时50分许,张吉、安胜利、周传全等8人赶到桃园路新唐都大酒店,经刘利民指认后,张吉、安胜利等一拥而上,将正在桃园南路2号冶金厅招待所停车场内停车的李忠义团团围住,一顿暴打。其间,众人还拾起路边木板、木棒、铝合金管等物对李忠义进行猛击。结果导致李忠义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5月5日,闻知李忠义死亡的刘利民投案。
判决结果:此案仍在审理中
入选理由:警察在当代百姓心目中的形象越来越差,与一些混迹警察队伍中的蛀虫的存在有着很大关系。本案中帮助刘利民打架的张吉等人都是犯有前科的闲杂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更是曝出警察与小偷一起巡逻的黑幕。唉!警察形象,应该靠警察自己去塑造!
3、 成都警偷勾结案
案情: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05年12月5日对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作出宣判。据报道,仅150人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竟有近50名警察与站内小偷勾结谋取不义之财。成都火车站铁路派出所4个警务队共12个警组,轮流在站台、售票厅、候车厅等处值班。2000年9月至2005年1月间,11名被告人为牟取私利,经共同或分别与他人共谋,利用工作之便,在明知赖俊成等人系“宜宾帮”盗窃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将其放入火车站候车厅实施盗窃活动。他们对盗窃分子按人头收取“班费”,如果有旅客报案,所得财物折款在1000元以上时,还要按比例收取“烤火费”,由参与作案的警察私分。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已于2005年10月9日至12日首次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首批已有11名干警因涉嫌滥用职权被依法提起公诉。11月8日上午,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成都火车站派出所所长蒲烈彬、教导员白锡文涉嫌玩忽职守一案。至此,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成都火车站“警贼勾结案”,先后已有13名警察被依法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张保观等11名涉案警察3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
入选理由:警察抓小偷,狸猫抓老鼠,不管是从社会管理还是从自然规律而言,均属职责所系。警察与小偷的勾结,法律的捍卫者成为法律惩处的对象,这样的喜剧情节太苦涩太沉重。作为法律的捍卫者,首先应当是道德法律的仆从,一旦集体缺失道德,现行法律被执行者粗暴而又任意地践踏就在所难免。这既损坏了警察的声誉,更打击了老百姓对于法律法制的信心。
六、金融界波澜四起
2005年,中国证券市场风起云涌,一些金融大亨垮台,一些监管官员被问责,一时间金融界波澜四起,让我们一起来关注下面这些案件。
1、顾雏军案
案情:2005年7月,科龙董事长顾雏军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月2日,证监会发布对科龙的调查报告,指称顾雏军及其格林柯尔系公司涉嫌侵占挪用科龙电器财产进行关联交易;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编制虚假银行票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八宗罪”。8月12日,科龙电器召开董事会并通过决议,罢免其公司董事长职务。9月,顾雏军被批捕后,9月9日,身陷囹圄的顾雏军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海信出资9亿元收购科龙。10月,海信成功收购科龙电器。科龙电器从私有资本控股上市企业又重新转变为国有控股上市企业。海信集团控股的科龙电器称,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科龙公司及附属公司在顾雏军主政期间内发生的重大现金流向进行调查,并准备对顾雏军等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巨额民事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此案仍在审理中
入选理由:顾雏军案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制度的特有“痼疾”。对于本案的制度性反思与今年《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涉及“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的诸多修订相互辉映,在社会各界引起了非常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2、德隆案
案情:2005年1月19日,德隆大案一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德隆旗下的三家企业、总裁唐万新和其手下的6名高管分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挪用资金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上海友联组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伊斯兰信托等公司,采取承诺保底和以22%至1.9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与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35890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亿余元人民币,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172亿余元,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检方指控,截至2004年4月14日,在唐万新等的决策和指挥下,新疆德隆、德隆国际累计买入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A3只股票678亿元,按照移动平均法计算共非法获利98.61亿元。期间,3只股票的最高持仓比例全部高达91.5%以上,自买自卖量占总交易量的最高比例全部在99.83%以上,持股优势明显,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判决结果:此案仍在审理中
入选理由:德隆总裁唐万新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上最大的庄家,德隆主案也被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证券案件,备受金融证券界、司法界和新闻界的关注。德隆的倒下,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上违规操作、监管不力、信用泡沫等一系列问题。在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违规融资行为曝光之后,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固然是题中应有之义。然而,着眼于长远,铲除此类现象的土壤,更是当务之急。重建良性的市场规则,减少“庄家”操纵、防止滥用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方为治本之策。
控辩焦点:目前,法律界对于德隆主案争议颇多。尤其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些业界人士认为依据目前法律难以界定。业界人士预计,在法庭上,此问题将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4、 金正董事长万平案
案情:2005年6月13日,中国家电业界沸沸扬扬几近一年之久的“万平案件”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在判决中主要认定了万平在担任天龙集团总经理和天龙东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的两起犯罪事实。第一项是挪用东莞金正控股上市公司ST天龙1200万元资金;第二项是挪用广东金正(金正系的贸易公司)3209.9万元资金。法院认定上述两笔资金均被用于向东莞金正创始人和原大股东杨明贵支付购股款,并据此认定万平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人对万平的另一项起诉,即挪用ST天龙1500万元资金没有被法院认定为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布: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万平犯有“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焦点:万平一直被检方指控为“挪用资金罪”,而最后法院的判决又加了一个新的罪名“职务侵占罪”。万平的辩护律师之一赵振义指出,“这个判决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我们按照挪用资金罪进行准备的,而法院却以职务侵占罪给判了。我们对于职务侵占罪如何构成、怎么构成没有做任何辩护。” 赵律师对于法院剥夺辩护权的说法并未得到其他律师的认可。民商法博士刘俊海表示:“法院并没有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有很大的关联性,在两者的取舍和定性上法院是有这个裁定空间的。”中京律师事务所江律师认为,“像这样起诉书和判决书的罪名不同的情况,在案件中并不少见,比率差不多接近50%。”作为辩护律师,赵振义也不否定法院的做法违反有关程序,他坦言:“在最新的刑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改变定性。”
入选理由:金正曾经是我国民营企业中的娇子,然而伴随着万平的入狱,金正处在了内忧外患的交困局面之中。如何引导民营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良性的方向发展,成为国家宏观调控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4、中航油陈久霖案
案情:2004年12月,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航油(China Aviation Oil,CNAO.SI)在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损失约5.5亿美元(合人民币45亿元)后,向当地法院申请召开债权人大会,以重组债务,而其股票已遭新交所停牌,总裁陈久霖的职位也被暂停。2005年6月8日,陈久霖等5名高管被新加坡警方拘捕。陈久霖可能被指控触犯公司法、证券期货法和刑法总计15项条款。2006年3月8日起,陈久霖案在新加坡开审,3月15日,在第二次庭审中,陈久霖承认了被指控的15宗罪状中的6宗主要罪状。
判决结果:新加坡初级法院在对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前总裁陈久霖涉嫌欺诈等一案进行3天半的庭审后,于2006年3月21日判处陈久霖4年零3个月的监禁和33.5万新元(约合20.6万美元)的罚款。
入选理由:中国航油曾经是国企跨国经营的楷模,而现在沦落到破产重组的境地。陈久霖案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力等一系列问题的深思考。
辩护焦点:陈久霖的律师黄锡义为其做了轻罪辩护。黄锡义列举种种证据,向法官申请对陈久霖承认的6宗指控中的5宗指控判处名义罚款和罚款,对于陈久霖面临的最严重指控———欺骗德意志银行,黄锡义表示,真正的责任在于中航油集团。陈久霖及其律师表示,在所有重大时刻,陈久霖均正式向集团汇报,中航油集团是中航油内部交易的主要决策者。当时之所以欺骗德意志银行,是因为中航油集团作出决策———先进行售股交易再接管期权仓位。尽管这和陈久霖的建议完全相反,但根据中航油集团的规定,所有海外子公司将所有重要事务上呈集团联席会进行决议,一旦产生集体决定,任何员工必须服从决定。
5、 王小石受贿案
案情:身为原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的王小石接受时任东北证券驻福州办事处负责人林碧的请托,为使凤竹纺织(600493)能尽快上市对证监会发审委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了公关活动,并为此收取了72.6万元。凤竹纺织后得以在深交所成功上市。此后王小石被举报,于2004年11月18日被西城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受贿罪正式批准逮捕。
判决结果:王小石受贿一案2005年12月9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小石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
入选理由:王小石案曝光后,一时间“谁来监管证监会”成为热门话题,上市发行监管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这种没有监管、没有约束、不要承担风险与责任的权力不仅表现在权力运作上,也表现在权力与责任规则的界定上。王小石被判刑,证明受到约束的证券监管权力,是我国证券市场繁荣发展的前提条件。
辩护焦点:田文昌律师辩无罪
王小石的律师田文昌说,检察院指控王小石犯受贿罪是根据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田说,与普通受贿不同,该行为被通俗地理解为“斡旋受贿”。而“斡旋受贿”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王小石并未帮助凤竹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田说,凤竹公司最后的上市是因为它本身符合上市规定。王小石的斡旋,不是让一家不合格的企业上了市。“因为凤竹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因此为该公司谋取的是合法利益。”田说。
对此,公诉人说,审核员发现凤竹公司存在董事会家族成员过多、注册资本金注入缓慢、公司业绩累积计算以及公司治理等4方面问题。虽然这4个问题都不是实质问题,但“可以上市”并不等于“必须上市”,凤竹公司最终还是在王小石的帮助下于2004年上市。
“上市不像招投标。”田反驳说,上市不存在名额限制,也不存在企业间的竞争,只要符合上市标准,只要没有违法,就可以上市。
七、富豪的沦落
他们都曾经是风光一时的富豪,他们本可以过着令人羡慕的生活,然而如今他们却都沦为阶下囚犯。徘徊在天堂与地狱之间,他们的沦落又给我们多少启示!
1、袁宝瞡雇凶杀人案
案情:袁宝瞡在证券行业有“中国股票第一人”的名号;他曾是中国首位“世界青年创业者大奖”得主。他曾使自己的资产在4年里成万倍增长,1996年其资产为30多亿;他捐资1000万元设立了全中国级别最高的奖学金。之后,法院一纸判决,让他又成为中国第一个被判死刑的亿万富豪。
1997年,袁宝瞡出资16万元雇用汪兴(曾任辽阳市刑警大队专案中队长、与袁宝瞡合伙炒过股)杀人未遂。此后,汪兴多次以此威胁袁宝瞡,向其借钱。袁宝瞡后又提供了30万元资金,让其兄弟袁宝琦、袁宝森和袁宝福杀死汪兴。
2005年,10月14日,他本该被执行死刑,但他当时却没死——袁宝瞡被紧急暂缓执行死刑。传言说袁宝瞡的妻子表示,袁宝瞡希望能把自己的巨额资产回赠给社会。据测算,仅袁宝瞡在印尼一家石油公司的股份就高达495亿元人民币。
判决结果:2006年3月17日上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宣布了辽宁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入选理由:亿万富豪的沦落曾令人感慨不已,而突如其来的紧急暂缓又一次为世人画出了问号:为何突然暂缓执行?他的资产到底有多少?死刑到底能否执行?本案的焦点是袁将巨额资产回报社会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行为。老百姓更关注的却是钱是否可以买回一条命?到底多少钱才能买回一条命?有钱人犯罪真的可以逃脱处罚吗?袁氏最终还是被执行了死刑,在民间,本案还有着更多的说法,袁家家人说袁是因为举报了某部级高官的犯罪行为而被灭口。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现在恐怕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清楚。
辩护焦点:袁宝瞡的辩护律师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家众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以下几点疑问:  1、关于刑讯逼供问题,公诉人出具了公安机关提供的7份情况说明,表示他们是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并且提供一定的药物、食物对嫌疑人进行审问的;而辩护人认为至少一份笔录从时间上反映了警方的刑讯逼供现象。2、通过现场勘查,汪兴用过的刀是打开的,尚有血迹,地上有带血的钥匙、5个烟头,对此辩护人认为应作进一步的鉴定。3、关于去现场的说法,袁宝森称是一个人去的,而袁宝福称是两个人去的,供词不能统一。4、最关键的一个涉案证人———白日旭的证词公诉人没有宣读。5、诉状中所说和向法官提供证据(“405”专案组的笔录)是矛盾的。“405”专案组的笔录上写到“袁宝瞡问汪兴买一只枪多少钱。”而在诉状上写的是“袁宝琦问汪兴买一只枪多少钱”。6、公诉人提出的两份揭发袁宝瞡的诉状及笔录相互矛盾,因为一份据说是汪兴死后从其家里找出的旧日诉状,和一份汪兴向“405”专案组揭发袁宝瞡的笔录中分别提到的14万元与16万元数字不符,自相矛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76条规定,证据出现矛盾时,不能采信。7、被告人在预审中的口供和在法庭上的公诉都可以作为证据认定,但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而涉及此案的,可以推翻原来口供的供词,公诉人却没有提出来。8、按照基本法律的理解,嫌疑人不能既当证人,又当被告人,而本案嫌疑人袁宝琦却充当了此角色。9、从庭审来看,没有一份证据是逮捕嫌疑人前获得的。
2、扶贫状元涉黑案
案情:陈毅锋对家乡的扶贫开始于1995年,1996年,陈对家乡的扶贫开始规模化,先后捐扶贫款7000万元,1997年10月,陈毅锋获得了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功在千秋,扶贫济困”奖。之后,陈先后获取了“全国十大扶贫状元”、“广东省政协委员”等头衔。2004年3月,陈毅锋和他领导的“冠丰华”公司主要人员共25人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落网。
判决结果:2005年5月17日起,本案在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连续开庭审理一周。庭审期间,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该案被延期审理。 9月1日下午在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陈毅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他24名被告人均受到法律惩处。
入选理由:从“扶贫状元”到“涉黑老大”, 陈毅锋所扮演的角色可谓经历了从天使到魔鬼的转变。正如许多港片中所演的那样,很多黑老大在表面上经常把自己打扮成一副“慈善家”的样子,道貌岸然的背后却是一颗肮脏不堪的心。这个案件提醒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因为犯罪分子表面上做了一些“善事”,就放松了对他们的警惕。也提醒着另外一些人,从天堂到地狱仅一步之遥,切莫叫自己的锦绣前程变成了黄泉大道。
辩护焦点:律师质疑鉴定结果。
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补充侦查期间取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证言证词,以证明陈毅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窝藏、包庇罪这8项罪名成立。并宣读了公安部对陈毅锋的笔记本作出的两次检验报告。
据悉,今年5月21日受审时陈毅锋自称,他笔记本上关于强占宝安创业大厦的“计划书”,是他在看守所时被审讯人员逼迫写的。
由于该计划书直接证明“冠丰华”是否为有计划、有预谋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到整个案件定性,因此罗湖法院十分重视,5月22日就传唤有关警察到庭作证,但证人否认了陈毅锋的说法。
应陈毅锋辩护人的请求,罗湖法院先后两次把笔记本送到公安部鉴定,看是否如陈毅锋所说,是在其关押期间所写,是否与当天做笔录的警察用的是同一支笔。但根据公安部的鉴定结果显示,“不能证明该笔记本是被迫写下”。
陈毅锋的辩护律师不服,认为这个鉴定结果不科学,有疑点,因此申请法庭传公安部有关检验人员到庭说明,法庭驳回了这一请求。
八、......
这个版块之所以用省略号做题目,是因为以下几个案件实在不能归类在以上任何一个版块里面,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它们。他们同样是去年国人共同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引发了许多发人深思的讨论。
1、中国公民赵燕在美被殴案
案情:美国当地时间2004年7月21日,在天津从事健身器材生意的中国公民赵燕在位于美国和加拿大边境尼亚加拉瀑布的彩虹桥,突遭包括罗兹在内的美国国土安全部多名官员无辜殴打。事发后中国驻纽约总领馆发表声明,对该事件表示严重关注,要求美方认真、彻底调查,依法惩处施虐人员。
判决结果:美国时间2005年9月28日(中国时间9月29日),该案在美国水牛城西区联邦法庭审结,该庭宣布,殴打赵燕的美国联邦国土安全部官员罗兹被判无罪.
入选理由:中国公民赵燕在美被殴一事,引起华文媒体与民间舆论的广泛关注。一个普通的伤害案件,超越了国人境外权益保护这种单纯的法律问题,却凸现出两国文化及制度的巨大差异,并引发了一场有关司法制度及文化价值的大论战。
辩护焦点:罗兹的辩护律师强调,罗兹的所有做法,均是在履行自己的反恐职责,他认为正是由于赵燕的种种不当举动使他的当事人罗兹误将赵燕当成恐怖分子,因而罗兹的所作所为只是在正常履行自己的反恐职责。
2、 黄静疑案
案情:2003年2月24日上午,湖南湘潭市临丰小学教师黄静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其男友姜俊武此前曾留宿于黄静处。法医当时鉴定为自然死亡。但家属表示异议,此后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学专家、国家司法部法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先后对黄静进行了5次尸检,出具6次死亡鉴定,但每次的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为此公众和法律界对司法鉴定提出了诘问。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于10月1日开始实施。
入选理由:一个案件多次鉴定,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这充分暴露了司法鉴定在司法制度中的尴尬处境。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必须具有权威性与公正性,而我国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鉴定立法,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鉴定存在许多问题,继而影响正确的定罪量刑。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鉴定结论与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是案件中“一纸定生死”的关键证据,任何一个鉴定者都不能以一种“游戏”式的态度,对鉴定结果轻易下结论。黄静案的意义在于以个案促进了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
3、副省长杀妻案
案情:2005年6月8日,河南省前副省长吕德彬的妻子陈俊红意外失踪。经警方调查,系吕德彬自己指示其下属并且曾是自己学生的河南新乡市副市长尚玉和雇佣杀手张松雪与徐小同将自己妻子杀死,并将尸体碎尸后扔进河南南阳虎山水库。
判决结果:2005年9月30日下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吕德彬一审被判处死刑。吕德彬的同谋新乡市原副市长尚玉和及两个凶手张松雪与徐小同,同被宣判死刑。
入选理由:吕德彬是建国以来被控犯杀人罪的最高级别官员,然而本案却反映了更多深层次的东西。就本案而言,在某种意义上真正令人毛骨悚然的其实倒还不是私下买凶,甚至也不是杀手行凶,而是副省长与副市长这样一些有头有脸有信誉的上层人物在策划和委托犯罪行径时表现出来的那种推心置腹的死党关系,那股肆无忌惮的邪气和狂气。他们为什么敢于互相摘掉面具、撕去画皮,而不必忌讳授人以柄?他们又为什么不怕承担共犯谋杀重罪而被处以极刑的风险?是因为可以期待的回报极高,还是因为他们自信可以完全享有治外法权?在这里,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正是一个“法自上而犯之”的活标本。
4、广州“毒酒”案
案情: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程才明伙同他人注册成立了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为了非法牟取利益,程才明从2004年3月起多次购进工业酒精,撕下工业酒精包装上的标签,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出售给广州市晋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的老板易新灵。易新灵提货后,未经任何检测和索要检验合格证就将所购酒精转卖给易祖启、易辉发等4名“地下酿酒作坊”老板。易祖启等4人于2001年至2004年间在广州市白云区非法私设地下酿酒作坊酿制散装白酒,为了降低酿酒成本,他们从2004年3月至5月期间开始用食用酒精勾兑白酒。2004年5月2日和5月9日,程才明先后从广州卡莲达化工公司购买了15桶工业酒精,按“惯例”将其中10桶撕下标签冒充食用酒精卖给易新灵,易新灵又将其转卖给易祖启等4名“地下酿酒作坊”老板。易祖启等4人将这些有毒物质酿制的白酒出售之后,先后造成14人甲醇中毒身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
审判结果:该案于2005年5月18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首犯程才明以销售有毒食品罪一审被判死刑,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至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入选理由:食品安全已越来越威胁到我们每一个的健康和生命,毒大米、苏丹红、防腐剂等等事件的披露,让人们越发吃得胆战心惊。唯有期待建立有效的食品监督体系以及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食品安全生产,人们才可以在吃的同时,多一份坦然。
辩护焦点: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国雄为被告程才明做了轻罪辩护。梁律师认为:诚然,客观上本案中销售的是“不是食用酒精、不是工业酒精”而是含有大量甲醇的假食用酒精。但是,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销售者必须是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才构成本罪,而程才明并不明知出售的假食用酒精不是工业酒精而是含有大量甲醇的假工业酒精呢?因而程才明的行为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而非“销售有毒食品罪”。




郝劲松:我想要一个真正上宪法赋予我的八大权利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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