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上泽园公租房多大: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丰县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1:43:50

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丰县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宜丰县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宜丰县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工作部署,坚决打击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域非法开采、盗采行为,防范事故发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明[2009]10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开展“三项行动”各项部署,强化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活动,防范非法开采、盗采伤亡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行动时间

2009年9月1日,至9月28日止。

三、打击重点

(一)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和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进入合法矿山进行盗采的。

(三)有勘查许可征、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违规勘查、开采的。

(四)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进行建设的。

(五)非法买卖民爆物品,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非法提供民爆物品的。

(六)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人员无资质、违法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

(七)营利性民爆服务公司爆破人员违规进入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的。

(八)民爆物品运输单位资质、运输车辆、民爆物品器材库建设、安全间距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和未严格执行保管、领退、流向登记等有关制度的。

(九)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含砖瓦厂)转供电源的。

(十)其他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采矿行为。

 四、责任分工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安委办综合协调、群众参与支持、各方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各乡镇(场)是本次“打非”集中行动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在本辖区开展“打非”工作;要将“打非”集中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抓,并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

(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1、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1)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的;(2)以采代探的;(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4)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

 2、县安监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煤矿、非煤矿山行业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的;(2)进入合法矿山进行盗采的;(3)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3、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民爆物品和爆破作业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1)非法买卖民爆物品和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非法提供民爆物品的;(2)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人员无资质、违法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3)民爆物品运输单位有关资质、运输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和进行混装运输的;(4)民爆物品器材库建设、安全间距和存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5)未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保管、领退、流向登记等有关制度的;(6)营利性民爆物服务公司爆破人员违规进入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的;(7)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非法向不具备民爆物品运输、使用单位供应民爆物品的。

4、县水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1)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非法开采的;(2)私采滥挖,越界开采的;(3)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4)采砂过程中,给河床、河道、河堤、桥梁等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5、县工商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河道采砂、砖瓦粘土企业和非法盗采点提供营业执照的查处和打击工作。

 6、县供电公司: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向无营业执照的矿山、河道采砂、砖瓦粘土企业和非法盗采点提供电源的查处和打击工作。

 7、县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对各地“打非”集中行动工作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查处工作。

 8、县林业、环保、森林公安、旅游、经贸委、质监、交警等单位按照《宜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9〕11号)要求依法履行职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组织开展“打非集中行动”是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解决我县矿山当前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全县“打非集中行动”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县安委办会同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水务局、工商局、纪委(监察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打非集中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乡镇(场)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打非集中行动”的领导,抓紧建立“打非”集中行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具体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成立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贾细亻毛任组长,县安监局局长刘忠、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彭晓晖、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华林、县公安局副局长闻树根、县水务局副局长李经农、县工商局副局长邱绍光、县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漆森林、县供电公司副经理李茂华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打非集中行动”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由县安监局局长刘忠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安监局副局长卢忠明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广泛宣传,大造声势

各乡镇(场)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宣传册、报纸、板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这次“打非集中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打非集中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在矿产资源主产地张贴、散发相关宣传材料,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等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对“打非集中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地方和单位公开曝光,营造“打非集中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县“打非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795—2789118。

(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

 各乡镇(场)和有关单位要把今年以来发生非法开采、盗采事故的区域和单位,存在非法开采、盗采问题的区域和单位以及容易发生非法开采、盗采的区域和单位,作为这次集中行动的重点。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本辖区、本部门“打非集中行动”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内容,集中时间,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全面开展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等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做到不留盲区死角;要依法完善排查记录和相关物证、人证的收集工作,为依法严厉打击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集中力量,逐一核实,重点查处。

(四)强化措施,严厉打击

 1、加强部门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县安委办单位要及时掌握各乡镇(场)、有关单位和本行业(领域)“打非集中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排查和查处情况。县安监、国土资源、公安、水利、工商、监察、供电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及时将排查和须提请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抄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情况要同时报告县政府。

 2、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乡镇(场)和有关单位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县安监、国土资源、公安、水利、工商、监察、供电等部门既要按照各自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查处工作,也要积极主动协同并参与其他部门的相关查处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3、加强源头监管,依法打击非法行为。(1)发现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和进入合法矿山进行盗采的,由县国土资源、安监、水利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提请当地政府依法采取炸毁窿口及其巷道、截断电源、拆除设备及工棚、遣散人员等强制措施。对有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发现以采代探、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由县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3)发现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或开采的、矿山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由安监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责令停止非法勘查或开采、停止非法建设、停止作业及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并通报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提请县公安局停供或限供其民爆物品。(4)发现进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的,向无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非法盗采点非法提供民爆物品的,由县公安、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发现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人员无资质及违法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民爆物品运输单位无有关资质及运输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和进行混装运输的,民爆物品器材库建设及安全间距和存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未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保管、领退、流向登记等有关制度的,营利性民爆服务公司爆破人员违规进行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的,由县公安部门分别予以责令停止爆破作业、停运及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6)发现向无勘查许可征或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非法盗采点非法提供营业执照及供电的,由县工商、供电、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问责”,严格追究

 1、严格跟踪督办。建立健全“打非集中行动”的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信息报告等制度。各乡镇(场)和有关单位要将此次“打非集中行动”开展情况于9月28日前报送县“打非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安委办)。联系电话:(传真)0795—2789118

 2、严格责任追究。对因“打非集中行动”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106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国有煤矿开办矿办小井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7〕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乡镇(场)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严格“一票否决”。“打非集中行动”结束后,凡年度内发现各乡镇(场)辖区内仍有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取消评选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资格;凡年度内因非法买卖民爆物品、转供电和监管不力等问题发现1起非法开采、盗采矿资源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评选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资格。

(六)检查验收,巩固成果

 9月底,县“打非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乡镇(场)和有关单位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报送县政府。对“打非集中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纳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工作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