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高铁南站进度:羞煞“精英”们的“法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1:06:41

羞煞“精英”们的“法治”

徐汉成

“改革”三十年来,上至党章与宪法,党代会、人代会的决议、公报、讲话……。下至各主流媒体,尤其是“精英”们的学说、文章。“法治”一词屡用不息,名曰:“依法治国”。一段时期,一些人还为“法治”与“法制”问题争论不休,后来达成共识,还是用“法制”一词为妥。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又确定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

尤其是推崇“改革”的所谓“精英”们,在“法制”前面冠以“社会主义”外加“民主”一词,看上去则更加令人赏心悦目,于是乎,人们认为;从此,天下太平!

我们可以这样说:“改革”三十年,就是推行依法治国的三十年。“改革”期间,上至中央、人大、国务院,下至各部委、省市,为着制定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法律与法规确实忙碌得不轻。不是吗,一会儿修宪法,修党章,一会儿修刑法、修民法……,不亦乐乎,发改委、国资委等各部、委、办、局也是不甘示弱,与时俱进,制定的法规更是不胜枚举。

有立法就有执法,立法的目的在于约束与规范政府与人们的行为。执法的作用与功能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执法”是依据法律相对于“守法”而言的。“法”立的多了,执法的则更多,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改革”前,市县只设“公检法”乡镇只设“公安特派员”,“改革”后,不仅“公检法”的人员多了十几倍,乡镇增设派出所,检察院增设反贪局,此外,诸如税务执法,城建执法、城管执法、国土执法……,各路执法大军是浩浩荡荡,多如牛毛。照理讲,社会理应更加安定,天下理应更加太平,人民理应安居乐业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一晃过去三十载,如今的社会,政府的行为规范了没有?官员的行为约束了没有?社会与经济的秩序“长治”了没有?“久安了”没有?“天下太平”了没有?无情的事实将所谓“法制”的神话砸得稀烂!“盛世之名,其实难负”。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贪污腐败的日益增多,随着黄、赌、毒的沉渣泛滥,随着抢劫、盗窃、诈骗、制假的成灾,随着“黑社会”的风起云涌,人们普遍的感到迷惘与不解:为什么“法”立的多了,执法的也多了,贪污腐败潮非但没有丝毫的减少,反而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刑事犯罪率依然日益增多?其中的根源到底在哪里?

如今,一些人们才逐步从“法制”的迷惑与不解中醒悟过来:

在使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发生动摇的时候,国家不断走向资本主义的条件下,所谓的“民主”与“法制”只不过是一个“幌子”而已,统统是骗人的!

法律是由人来制定的,是由执政党或执政者的意志来制定的,制定法律的主体是人,执法的主体也是人,违法的主体同样也是人,人是立法与执法的主要因素。由此,“法制”其实也是“人治。”

缘来,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是要建立在真正的社会主义基础之上的,脱离了计划经济与“公有制”的根基,大厦将倾,“法制”何用?

难道不是吗?“改革”前,党的主席、国家主席、军委主席原来均为一人担任,这些职务的设置,也是党章与宪法规定了的,也都是经过党和国家的会议选出来的,但是,规定的也好,选举的也好,“第二代”领导人发了话,党、政、军三大权一分为三,名曰:“党和国家体制改革”“第二代”领导交权第三代的时候,党、政、军权又是“三合一”,名曰:“军队要听党的话”。

党内讲了几十年的路线斗争,搞了几十年的阶级斗争,行之有效的整党整风运动……,全凭“总设计师”的一句话,合胃口就要,不合胃口就一笔勾销,哪有法律做主的份,哪有人民做主的份,哪有六千七百万党员做主的份?

人民公社改“乡”,生产大队改“村”,生产队改“组”,集体改“包产”,这桩桩件件,岂有由“民”作“主”的份。是农民做主的吗?是工人做主的吗?都不是。

上述这些也还罢了,因为做主的“总设计师”毕竟是“第二代领导人”,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什么“国资委”,什么“资改办”,哪一家不争先恐后,省市县一个文件,就连宪法上白纸黑字写明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被公有改“私有”,国有改“民营”了,宪法哪里还有什么“尊严”可言!一张写有黑字的白纸而已!。

岂类“法制”,实在是羞煞人唉!。

循序渐进的“市场化”与铺天盖地的刑事发案率“双赢”,势如破竹的“私有化”与汹涌澎湃的贪污腐败潮同行,在“市场经济”与“私有化”面前,在“一切向钱看”,“笑贫不笑娼”的现代中国社会,法律是何等的苍白无力,又是何等的无可奈何与不堪一击!

回想“改革”前的毛泽东时代,市、县每年只召开一次“宣判大会”,宣判七、八个刑事犯罪分子,多的时候十几个,那时候的刑事犯罪率真是低,只占人口的几万分之一,“做牢”可是不得了的大事,一个人“做牢”,六亲无光!一个市县几十年未见一个贪污腐化分子。真可谓政治清明,社会安定!

法律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和阶级意志的体现,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法律是全国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是与计划经济与“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法制”是“法治”与“人治”的相结合,是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民群众专百分之五以下的坏分子的政,体现的是人民监督政府!是广大的党员和人民群众治理国家!

相反,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法律则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与“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因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法制”是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群众的专政,是百分之五以下的人在治理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广大群众,体现的是政府监督人民!

因此,贪污腐败大爆发、刑事犯罪高发的罪魁祸首是“市场经济”与“私有制”!

抛弃了阶级斗争,摒弃了政治运动与思想斗争的“法制”终究是无济于事的!

二00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