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集约化管理:浅谈腐败犯罪心理分析和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2:43:10
浅谈腐败犯罪心理分析和对策2010-10-09 17:18  一、我国近几年来反腐败案件查办的新形势和特点

 

  党的十六大以来,2002-2009年这八年时间,我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共受理案件线索1000多万件,初步核实案件110多万件,查处100余位省部级领导干部,3000余位地厅级领导干部,30000多位县处级领导干部,我国反腐败案件查办的形势用贺国强书记的话说,“成绩显著,必须坚定信心;任务繁重,必须坚定决心”。分析近几年来我国的腐败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大的特征:

  1、案件性质更加恶劣。相当一批高官落马。几年来我国查处的省部级官员就多达100多,这在世界范围内,在其他国家、地区基本上是没有的;当然这也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于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数额越来越大。像现在一个案件最大涉案金额是达到200多个亿,一次性受贿最高是达到3个亿。对社会的影响上越来越大。像河北省的一个贫困县,只有33万人口,只有1个多亿的GDP产值,该县县委书记受贿额超千万,站到当地GDP的十分之一,不仅仅只是绝对数值上,对社会的影响也更大。

  2、涉案主体更加复杂。腐败份子进行腐败不仅仅是个体行为,而是呈现亲属化、团体化腐败倾向,腐败分子与亲属、特定关系人、其他官员结成利益共同体进行共同腐败。许宗衡案就是这样一个例子。深圳市市长许宗衡案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其家中的亲属全部调到深圳的政府部门,尤其是一些实权部门工作,许宗衡在外也不是亲自出面,而是由其人称许宗衡钱袋子的妹夫对外活动。许同时也将官员分为几个层面,有的是一个战壕的,有的是可以拉拢的,有的是不能深交的,因此许宗衡案牵扯出不少政府官员和亲属。这些都是涉案主体更加复杂,团体化、亲属化的一个表现。

  3、作案更加隐蔽。河南省原政协副主席孙善武在洛阳就任期间,曾在旧城改造、洛南新区开发上有所作为,赢得洛阳人的拥护,被认为是“好官”。宝鸡市公安局长范太民,在公众面前表现的是两袖清风,有着挎包局长的美誉,他还曾说过“我虽然没有钱,但我有党性,有人性,我视钱财如粪土”,这是范太民在别人给他送了3万元钱后,他把钱交到纪检部门时说的话。现代社会讲包装,现在的官员也颇为精通包装之术。这是作案手段隐蔽在公众表现上的。从作案手法上来讲,也是更加隐蔽,像现在的腐败分子从直线敛财到曲线敛财逐步转变,利用职权帮助特定关系人进入市场,自己不当期兑现利益,举几个例子,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皮黔生,他找一港商要套房子,要求是在纽约市德曼哈顿区买,供其在美留学的女儿居住,这个港商买了套53万美元的房子,然后通过中介机构,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皮黔生的女儿,也是做了一个合法形式给大家看。天津市原检察长李宝金案中,别人给李宝金的儿子送了一套房子,李宝金的儿子是自己不住,也不办理产权登记,给他送房子的人就很奇怪,李宝金的儿子就说,我要等我家老爷子退休了再办,要注意影响。北京海淀区区长周良洛案在复杂、隐蔽程度上更具有代表性,别人给他送了100万美元,周良洛不愧是清华毕业的高材生,他要送他钱的人把这个钱投入深证股市,然后通过购买的一些农民工身份证开的的账户转移到香港,然后存入外资银行,然后再分批分次一点一点的转入其妻子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的账户。这个过程是相当复杂,查办起来时相当具有难度。

  二、腐败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活动或心理因素的总称。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就腐败犯罪心理而言,我觉得主要存在有以下五种犯罪心理:

  (一)补偿心理。含义:个体在某方面的付出或者在某方面的缺失寻求在另一方面进行弥补以取得平衡的心理。换句话说,就是对自己的付出或是缺失要求补偿。

  形成补偿心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成因:

  1、基于对过去多年辛苦经营、付出的回报的补偿。有的腐败官员,综合其一生的作为来看,往往呢前半生可以说是勤劳、刻苦、奋斗、积极地,但是正是出于对自身的付出的不正当理解,形成了促使其腐败的补偿心理。我们对于这种基于多年付出寻求回报的补偿心理的腐败犯罪分子有个概括性的说法:辛苦的童年,奋斗的青年,上升的中年以及一个悲惨的晚年。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潘广田就是这样一个例子,潘广田出生于济南市郊区,37岁结婚,40岁才得子,原因呢,肯定是家境问题,1945年出生的潘广田出身于一小业主家庭,在讲究“苗红根正”的年代,潘广田他时不时要挨批判、受教育,入党、提干等好事则与他无缘。直到进入九十年代,作为无党派人士潘广田开始“官运亨通”。从1992年2月起,他先后被委任为山东省农行商业信贷处处长、工商信贷处处长、计划处处长;1995年夏季他升任省农行副行长;1997年7月兼任山东省工商联合会会长;到1998年4月,6年时间,出任省政协副主席兼省工商联会长。就是有着这样一个经历的潘广田,案发后,在自己书写的悔过书中就说:前半生的坎坷不得志,使他养成了谨言慎行的习惯,平时,讲话办事小心翼翼,生活条件也比较困难,担任领导职务后,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生活相当优越,但他想的不是知足、不是如何进一步做好工作,而是如何把前半生的损失弥补回来,因此就将手中的权力变成了金钱。潘广田就是补偿心理的一种集中体现。同时呢,有这样经历的补偿心理的腐败官员,还往往在表象上呈现出吝啬、小气的特征—类似于节约、简朴的生活习惯,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戚火贵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00万,被判处死刑,也是这样一个农家出身,从苦日子走过来的人,他平日除了参加别人的宴请之外,就是吃盒饭,为什么了,自己掏钱就心疼,就连他年迈的妈找他要生活费都不给。这也是补偿心理的一个集中体现,并不见得是生活上一定要多奢侈,但是就是行为上表现出对金钱的极度攫取。

  2、对权力投资的回报。这也是对跑官现象的一种解读,跑官是种不正之风,不管官员是基于什么原因去跑官,是为了追求上进也好,是为了更大的腐败也好,往往这种在跑官中所作的付出促使其寻求在日后的权力行使中获得补偿。市面上不是这样说吗,“不跑不送,降格使用;光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调动”。杨作成案就可以做个反映和体现。我们现在抛开杨作成的跑官的钱是怎么得来的,不管是劳动所得也好,是腐败得来的也好,在权力投资上投入了这么多,自然就会有所图,就自然要求回报,也就在逻辑上很自然地将手中权力转化为经济利益。所以说跑官现象是腐败现象的前兆。这是补偿心理的第二个成因。

  3、对“腐败定论”的精神上的补偿。市面上有“小官小腐,大官大腐,凡官就腐,无官不腐”的说法。这个说法当然是偏激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对于官员的嘲讽和不信任。例子:安徽一个县的公安局长,妈做心脏手术用了10万块钱,爱人做换肾手术用了30万块,家里一下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就只得变卖了家里的房产,这个事被当地好事的网友给晒到了网上,引起大家广泛的议论。其中有关网站机构就做了个统计,80%的网友认为这是贼喊捉贼,立贞洁牌坊的做法。这体现出民众对于我们官员表现出不理解和不相信,认为一个公安局长不可能没钱,这里收点那里拿点怎么都不可能。因此,在这种社会对于官员的腐败定论的包袱下,在民众对于官员基本的信任感缺失的条件下,既然这么肯定、确定以及一定认为官员不是腐败吗,这种腐败定论的反向推动和寻求精神上的弥补就出现了,也就变相的促使了官员的腐败补偿心理了。

  (二)比较心理。含义:个体与别人相比较,感到在某方面或多方面被剥夺而产生不公平的心态从而多社会不满的心理。又称相对剥夺感。比较心理基于人的不满足感与不平衡感,对人的行为推动作用非常强,因此,从腐败犯罪来说,比较心理具有非常大的破坏力,极易导致官员突破法纪道德底线,从而犯罪。

  从社会心理上来说,我国经济近二十多年高速,GDP的总量是有了大幅度的提升,我国现在的GDP按国家统计局的说法是超过了日本,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经济总量大幅度提升的今天,我国民众的生活的提升却没有这么高速和这么大的幅度,尤其表现在贫富差距上,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差距也很明显,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作为衡量社会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指标基尼系数,虽然大家认识不一,但是对世界银行测算的0.47是比较认同的,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社会警戒线,我国的贫富差距在近些年来是不断扩大的,

  我们俗话说:拿起筷子吃肉,放下筷子骂娘。 “不患贫,患不均”,说的就是现在大家都能吃上肉了,比过去的生活条件好多了,但是看到的是别人吃的是山珍了,是海味了,吃肉的喜悦感和满足感就没有,反而是会在这种比较中,觉得肉吃起来就不那么舒服了。社会上的形成仇富心理就是比较心理的一个集中的反映。

  就官员的比较心理而言,是更加强烈的,官员的比较心理源自对自身的付出与所受的经济待遇的比较,对自身能力与所处职位的比较,这种比较在自我认识上和现实遭遇上产生的偏差,从而促使腐败犯罪比较心理的形成。像陕西县富平县美原镇盘龙村原村支书王治民在侵吞民生工程补助款案发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动机:“我上任后协助乡镇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为村里修了路,盖了学校。自己看起来政治上红,实质上经济上穷,心理失衡,产生了趁机捞一把的念头。” 贵州省原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卢万里受贿罪、巨额财产不明罪涉案金额5000多万,他在案发后在写的反省材料中就坦言:在谋求担任副省长一职无果后,感到“仕途无望,我转向从经济上捞一把,如何去捞,我就是充分利用交通厅长和‘高开司’(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大搞权钱交易。我手中掌握着工程的发包权,承包商和包工头想要工程,就有求于我,这就是我很好的发财机会”,这些自白足见其内心心态产生了极大的偏差,自我控制的道德天平和纪律规范也由此失衡和失去制约作用。从而导致腐败犯罪。这些就是比较心理在下至村支部书记、上到地厅级高官中的体现。

  (三)侥幸心理。个体自以为犯罪手段高明,犯罪不会被发现或者举得犯罪的后果不大,因而放纵自己行为的心理。造成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有以下几个成因:

  1、作案的隐蔽性。现在腐败分子的手段是越来越高明,同时腐败大多数是“一对一”的情况,因此查证起来非常困难;同时呢,在一些行业也有所谓的行业规则存在,像涉案人出来作证要承担无法在这个行业继续立足的后果或者是怕报复,因而不愿或是不敢作证,对案件查办呢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2、案发的偶然性。我们在报纸等媒体上看到的很多案件,都是由于概率性事件—甚至可以说是事故的出现,才被发现从而查处的,其中主要的事件有3种,盗窃、情妇、意外事件。比如说因盗窃而暴露的腐败行为,早先说的宝鸡市公安局长范太民,也就是我有党性,视钱财如粪土的挎包局长,他的腐败犯罪行为的暴露就是因为一个小偷,长期在宝鸡市公安局内进行偷窃,主要偷得呢又是这个范局长的办公室,这个小偷被抓住后,就交代了其盗窃经过,说出了他在这个范局长办公室中偷了30多次,一共偷了11万多元,其中一次就偷了3万,这个情况被有关人员反映到省纪委去了,这样才将范太民的腐败行为暴露出来。再比如说因情妇而案发的腐败行为,这个就比较多了,先说个近的,西湖的公安局长就是一例吧,这个就不多说了。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在担任宝鸡市市长和市委书记期间,作风极其腐化,有几十位情妇,其中有11名情妇因为种种原因和他闹翻了,就联手告他,一直告了8年,才把他告倒,这个事件实际上影响蛮大的,网络上都有重磅报道。重庆一个县级官员,他呢,就聪明一些,把情妇队伍整合了起来,用现代化的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他是怎么做的呢,他设置了“首席情妇”,也就是情妇中的CEO,让情妇管理情妇,这样应该说是很科学了吧,但是就是因为在“首席情妇”的换届中发生了矛盾,被前任“首席情妇”给告到纪检部门了,从而案发。再举一个因为意外事件而导致案发的案例。人称重庆第一贪的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这个第一贪不是指不法利益的绝对数额上的,比他贪得多的还有的是,国家级贫困县,巫山县从2001年开始连续七年年财政收入仅在9000万元左右,晏大彬涉案2000多万已占该县年财政收入的25%,晏大彬的案发可以说是“一箱矿泉水引发的血案”,有一天,重庆南岸区融侨半岛小区的一业主找到小区物管,说是钥匙放在家里了,进不去,物管一看他的房间上面的5楼的住户还未入住,物管还有那件房间的钥匙,可以从楼上爬下去,因此呢,物管人员和保安就带着那个业主开了5楼房间的门,他们顺利地从五楼顺利进入四楼房间,“好奇害死猫”,而保安却无意中在五楼住户的次卫生间中,发现一堆用胶带密封着的矿泉水纸箱。出于职业习惯,好奇的保安撕破纸箱,一看吓了一跳,发现里面全部是钱,一下见到这么多钱,是有点惊慌,他们就报了案,后来公安人员把房间了8个矿泉水箱都打开了,里面全部是钱,专门弄了个点钞机来,一清点,共989万,点钞机不堪重负,当场死亡,点着就点坏了。上述的因各种偶尔原因致使腐败犯罪行为案发,反映了我国对腐败行为的防范、监督和控制机制、体制上有所缺失,日常的监督手段并不能有效地对腐败行为进行查处,因而造成了不出事就不会案发的犯罪侥幸心理。

  3、外逃的容易性。现在经常说“裸官”现象,指的是官员在一处,其家属、财产全部在异地,这个异地有进有远,有的是在东南亚,有的是在欧洲、美洲,造成裸官现象的,可能有不得已的现实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官员主动为自己架设逃生通道,为出逃打的基础。由于我国的个人财产信息体系还未建立,国家对于个人财产的监控室非常薄弱的,官员要逃避国家监督、在案发前转移非法所得是相对容易的,因此呢,很多腐败犯罪分子就预先为自己打好了后路,这是裸官现象的一个重要成因。同时,由于我国的国际司法平台没到位,和我国签订了引渡双边协议的国家不多,签订了的呢大部分又是一些古巴啊、朝鲜啊连这些贪官腐败分子都不愿去的国家,我国要引渡外逃官员通道很少,也非常困难,他们出去了国家不能有效地追击,同时还由于司法体系中很多有死刑不引渡的条款,而我国的刑法设置中,对死刑的起刑点的设置门槛是很低的,因此外逃官员找个律师,援引一下死刑不引渡的惯例及法例,就能轻易逃避我国对其的追溯。同时,在对外逃官员的追击上费用的问题也是个现实的问题,初步的估算,从东南亚追回一名外逃官员的平均花费是10万,从南美追回一名官员的平均花费是20万,从北美追回一名外逃官员的平均花费50万,单位都是美元,成本是非常高的。

  4、处罚的轻微性。就我国现实的对于腐败官员的惩处来说,是“厉而不严”的状态,也就是在立法上设定的处罚是非常严重的,像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是“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实际操作中呢,往往是给了出路的,像我国高官中的大贪们,判处死刑的非常少,甚至就有这样一个说法“在被惩处的腐败分子中被判处死刑的比出车祸的几率还要低”。同时,腐败官员被被查处后,在服刑的过程中,他所面临的待遇是比较好的,广东省原宣传部长李元江在广东四会监狱服刑期间获得了博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博导李景治教授,常务副院长、博导李宝俊教授等一行3人,专程从北京到四会监狱,向黎元江颁发博士结业证书。像秦城监狱,可以说是身份地位的象征,里面的条件就更不用说了,这个秦城监狱是公安部主管的非司法部,司法部也准备在河北燕城修所监狱,说要在条件和级别上都超过公安部的。所以套用马克思形容资本的一段话,“如果不用判死刑,腐败就会到处被使用;如果十年的牢两三年就能出去,腐败就活跃起来;如果服刑的待遇还不错,腐败就会铤而走险;如果坐牢都能读博士,腐败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腐败行为带来的利益大大高于其所可能的危害,这种犯罪的诱惑、腐败的冲动就非常强烈了。同时,有很多专家学者也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是贪官逃避法律责任的一条通道,订立这条罪名的基本法律原理和出发点源自于“无罪推定”,但处于打击腐败等职务经济犯罪的需要,就折中的设定了这么一条罪名,现在看起来显得不伦不类,像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案和我省高院原院长吴振汉,就有大量的无法认定的巨额财产。基于官员的特殊性,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应当是透明公开,放在社会下面进行的,对其来源不明的财产,很多国家是采取的“有罪推定”的,也就是对特殊职业、部门的人员是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我国还没有这么做,我想这也是一种遗憾。上面说的作案的隐蔽性、案发的偶然性、外逃的容易性、处罚的轻微性都是形成腐败犯罪侥幸心理的成因。

  (四)贪婪心理。个体无止境地、不择手段地追求金钱、财富的心理,又称“井边人心理”,源于一则寓言故事,有一天,一个商人看到一个人在井边哭泣,他一问,那个说他掉了5分钱到井里去了,商人看他哭得很伤心,就给了他5分钱,结果,那个人不仅没有止住哭泣,反而哭得更伤心了,商人就很奇怪,就再问道不是给你5分钱了嘛,怎么还哭呢,那个人就是说道,如果原来的5分钱不掉,现在就有1角钱了。它是一种病态心理,与正常的欲望相比,贪婪没有满足的时候,也就是一个欲求达到了,新的欲求、更大的欲求就出现了,反而是愈满足,胃口就越大。现代版的“五子登科”:有了票子,想房子;有了房子,想位子;有了位子,想女子;有了女子,想儿子。

  贪婪心理的形成比较复杂,从客观上讲:(1)社会病态文化的消极影响。中国古代就有"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的说法,它宣扬的不是勤劳致富而是谋取不义之财。(2)社会舆论的报道产生的误导。舆论媒介详尽地报道富有者的收入与成果,却没有报道万这些人是如何通过艰辛的劳动致富的,这个从媒体的角度来说呢,因为这些报道吸引眼球,“19岁大学生炒股3年身价超千万”,快女超男一夜成名的等、以致激发了社会人员的致富攀比心理,却没有让其看到合法、正确的途径。(3)社会的监督、控制体系不完善。由于不完善,让贪婪之心有了生长的土壤和成长的空间。

  从主观上来讲, (1)错误的价值观念,个人主义是形成贪婪心理的重要成因;(2)行为的强化作用。腐败分子往往第一次伸手,心中还是有诸多顾虑的,但是随着次数越来越多,似乎没人能够发现,胆子越来越大,因此每次腐败行为的侥幸过关都强化了贪婪心理的不断形成、壮大。(3)其他不正常心理的作用,比如攀比、补偿等。举个例子:上海市委原办公厅副主任余铁民,那时还是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价格双轨制,余铁民就利用手中的权力给一港商批条子,这个港商就认了余铁民的女儿做干女儿,也不直接给余铁民钱,就是隔三岔五逢节假日就去看干女儿,然后给干女儿钱,据后来余铁民忏悔,开始收钱时心里还有些怕,到后来就上瘾了,后来形成了一个习惯,就是每天就爱数钱,人呢就越来越来贪婪。

  我们在很多案子中可以看到,其实,这些腐败分子本身的物质需求是早就可以满足了的,但就是在贪婪心理的支配下,一次又一次的伸出罪恶的手。

  (五)避责心理个体以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罪责的心理。

  避责心理有几种类型:

  1、委屈型:主要集中在面子啊、人情世故上,我们说的被动型腐败就是有这种感到委屈的避责心理。就其表像而言,这种类型的腐败分子没有主动“出击”,进行公权力的寻租,反而是被动的在不法分子的金钱攻势下,在挨不过人情、不好坏人家面子的借口下,“无奈”、“没办法”地获得了利益。四川省成都市犍为县原县长杨国友就是这么个例子,自己主观上不想受贿,是迫于县委书记田玉飞等人的压力才违心收了钱,并且也没有帮助和支持送钱的人的生意。你看,这就非常可笑,用这种借口为自己开脱。

  2、比清廉型:有这种心理的腐败分子就觉得大家都收钱,我算是收的少的,算清廉的,不应该会找到我头上。

  3、自欺欺人型: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澄江县政法委原书记何其能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被送服刑前,何其能痛心疾首地说:“现在想想,我很后悔,我走到这一步,是不学法的结果。……是不学法害了我。”闻听此言,真让人感到好气又好笑。

  4、自己也是受害者型:认为自己是被权力害了,像重庆市渝中区环卫二所所长范芳华就是这样,范方华收受他人贿赂30万,后来和人家闹翻了,别人就对他说掌握了其收受贿赂的证据,要求范方华退给他70万,在法庭上,范方华流下了悔恨的眼泪,他称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像文强案大家非常熟悉了,文强就在其悔过书内用大段篇幅发牢骚,怪组织多年没提拔自己,把自己腐败的原因部分归结为仕途多年原地踏步,没能升官,没提拔也怪组织。反正组织提不提拔,都可以找到理由,觉得自己是受害者,这就是避责心理的自己是受害者的类型。

  三、腐败犯罪防范对策

  总的来思路就是使其不能、不敢、不愿。--通过制度使其不能腐败,通过惩处使其不敢腐败,通过教育使其不愿腐败。

  (一)在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使官员不能贪上。

  主要有以下4点方式:

  1、压缩官员权力—我国的大市场、小政府的进程在持续推进,压缩官员权力是必然的;

  2、改革官员任免制度—现有的对上不对下的负责方式,不可能使官员能真正从民众的角度出发,反而使得买官卖官有了空间;

  3、建立严格的政务监督和信息公开制度—像我国现在实行的是财产申报制度,是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财产情况,我觉得,要想真正把官员的财产状况纳入监管,必须向民众公开;

  4、理顺监督体制—应该来说我国现有的监督体系是完整的,但逻辑是有点混乱的,自己监督自己、无权的监督有权的是明显违背规律的,监督机能应该发生在独立性的前提下,所以必须将监督体制理顺,我市的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设立就是对此的有效探索和尝试。

  (二)在加大法律惩处力度,使官员不敢贪上。

  主要就是严格立法、严格司法。

  1、改变过去刑种单调,资格刑、罚金刑等刑种的设置有缺失,不充分,没有形成多层次的梯度和形式的广度。

  2、对官员的家庭财产的举证责任上,应该负担官员自证的责任。这点就是针对老公当官,老婆受贿的情况,现有的老婆收人家钱时,老公是知道的,这样的证明责任是由纪检、检察负担的,就使得取证很有难度,因此,必须在官员财产领域以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进行。

  3、对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修改上,要么去掉,要么将其刑期提高到与贪污受贿同档。

  4、取消官员在监狱中的特权;

  5、避免减、缓、免—像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前几年在刑罚上有19%是采取了缓刑,对官员这个数据是57%,2005年这个数据提升到66.4%,渎职侵权犯罪的则更是达到了80%以上。因此要形成对官员的有效威慑,避免减、缓、免的滥用势在必行。

  (三)在教育引导,是官员不愿贪。

  主要就是加强廉政教育与心理引导,树立几个正确意识:树立正确的职务意识;树立正确的财富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友情意识;树立正确的自我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