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考研考点:英美法研究的新成果——《元照英美法词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5:00:19
许传玺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传时间:200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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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对英美法给予足够的重视与研究,这对法律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有识之士来说,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方面,英美法系拥有内容丰富、为数众多的判例与学说。这些判例与学说涉及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形,经过训练有素、代表各方利益和多种立场的法官、律师以及法律学者等人士的严格考量、辩论以及事后的不断审视和批评,对我们处理类似情形和问题实堪借鉴。此类可资借鉴的内容不仅包括各部门法(如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公司法等),也包括统制各部门法的宪法及宪法诉讼。
另一方面,英美法系的各种制度设计(如法官的任免、律师的行业自治、三权分立制度等)也多经过历史的检验,集中了众多法律界和非法律界人士的理性思考。对这些制度的考察和研究,应能为我国的法律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或教训。由于历史和其他原因,我国有些学者习惯于将我国的法律制度划归大陆法系。这不仅失之偏颇,也放弃了当代中国法律改革给我们带来的独特机遇,即:根据我国法治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合理地吸收和融汇各大法系的优点,而不必拘泥于牵强的法系划分。
重视对英美法的研究,不仅是因为上述知识上的原因,也是因为在当代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这是一种理性、现实的选择。英美法在国际政治和国际组织(包括世贸组织)、跨国贸易和投资等领域拥有无法忽视的实质影响。在许多情形下,如中国企业与外方的贸易合作等经济活动中,美国法甚至多被选作适用法律。因此,研究英美法也已成为维护我国国家及企业和个人利益、增强我国国际影响的必要途径。
东吴法学院(1915年创建,1952年关闭)及其毕业生的经历可作为上述判断的一个例证。作为中国此前惟一一所系统讲授英美法的法学院,东吴法学院为中国成功地参与适用英美法程序的东京审判、选任中国驻国际法院法官、审查香港英文成文法等提供了几乎所有人选。此次,由已届耄耋之年的东吴法学院幸存者负责审校潘汉典教授(本身即东吴毕业生)和薛波先生主持的《元照英美法词典》,再次证明了我国英美法人才的宝贵和稀缺。
因此,为加强对英美法的研究,我们必须系统地培养熟习英美法和比较法的专门人才。年前成立的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即以此为其主要目标。此外,真正的英美法研究也必须达到对有关课题的深入、全面的理解与把握,而不能停留在目前较为常见的粗浅之作。这不仅要求我们完成态度认真、内容准确的基础性工作(如日前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元照英美法词典》以及各种译著),更需要完成对英美法的有关学说、制度及其历史的深度研究与分析。愿学界同人为此共同努力。
对应准确 解释精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利明
当今世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合日渐明显。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已经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的情况下,我们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也应当充分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法学理论以及立法和司法经验。
就英美法而言,其许多法律领域,尤其是在合同法、侵权法等领域,不仅是其本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世界各国所广泛借鉴。由于语言和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我们对英美法的了解仍然是比较欠缺的,甚至对英美法中的某些基本概念及其制度内涵也有一些误读和误解。由潘汉典教授等学者组织编写的《元照英美法辞典》,在全面介绍英美法的基本制度、概念等方面填补了我国目前的法律辞书在此方面的空白。
本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编译者的权威性。本书以倪征日奥、王名扬、杨铁梁等8位国内外著名学者为学术顾问,并组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多家国内著名法科院校、科研机构中的二百余专家、学者,参阅大量资料文献,历经多年,反复修订而成,并最终由徐开墅等数十位专家学者加以审定;二,收录范围的广泛性。收入及注释5万余词条,包含词组的一般法律用法,附图表30余份,历史文件八件。内容涉及法理、宪法、刑法、民法等英美法各大领域;三,词条解释的准确性、全面性。每个词条都标明了其辞源,包括拉丁文、法文、德文。对每一词条的解释也非常全面,即便此种意义在现代法中已罕见使用,但对学术研究却极富有价值。而且,由于编译者熟悉我国法律制度,对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制度都有较为精深的研究,因此,本书对我国法和英美法的基本概念对应准确,解释极为精到;四,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既可适用于法学研究人员,也可适用于法官、律师等实务界人士。本书对于非法学专业人士研究英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制度也极具参考价值。
我高兴的看到这本书的出版,也衷心祝愿该书的出版对促进我国英美法的研究、加强中西法律文化的交流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律的“巴比伦塔”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晨光
人类的纷争源自差异。经济、种族、文化、信仰、阶层等种种差异引发了无休无止的社会纷争。语言差异乃此种差异之一。《圣经》说:人类原本没有语言差异,同文同种,协调一致,因而心高气胜,合力建造通天之塔——巴比伦塔,以求通往天国。人类的雄心壮志引起上帝的不安。于是上帝便搅乱了人类统一的语言,一番分化嬗变,人类从此走上了相互误解、猜忌、争吵甚至兵戎相见的道路。《圣经》故事似已无可考证,但语言对于人类发展和社会安定的至关重要性则显而易见。中国的历史同样证明了这一道理。
如今,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人们各种交往的范围早就超出了国度界限,一个新的地球村落正在形成。中国制造正在打入世界市场的每一个角落,国人也在使用和消费着越来越多的洋货。中国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得益于与世界的交流;世界新格局的形成也离不开中国的参与。中国与世界的交流只能越来越多,越来越密切。这种国际交流必须建立在一种共同的制度化的基础之上,即法律的基础之上。比如当我们与一个陌生的外国客商和公司打交道的时候,我们只能在双方都接受的法律包括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在法律程序和制度的范围内保障自身的权益。因此不了解外国和国际法律的规则,不熟悉外国和国际法律程序,在与国外的交往中就势必要吃亏受损。而了解外国和国际法律规则和程序,首先就要求在语言尤其是法言法语上的沟通。
法律规则和制度是历史的积淀,代表着特定民族与文化的精神,因而各国的法律差异颇巨。尽管各种国际组织已经制定了不少国际法规,如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纠纷解决机制规则,但是它们大多融合了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的术语和规范,仍然需要运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概念和从特定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进行解释和诠释。对各国法律差异的沟通有赖于能够准确反映法律术语和概念的法律辞典。当今世界,作为两大法系之一的英美法不仅对于国际法律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也在法律术语、概念、程序和原则上对英美法系以外国家的法律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了解英美法已成为从事国际业务和具有国际化眼光的法律人之必备条件。作为专门注释英美法词汇的《元照英美法律词典》生逢其时,为了解英美法,促进中外法律交往提供了一个得心应手的工具。其功德无量,可喜可贺。
《元照英美法律词典》具有与其他英汉法律词典不同的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它大而全,全书五万多词条,包括了几乎英美法所有词汇以及大量拉丁文法律词汇和术语。二是其信息量大,不仅提供了相对应的中文词汇,而且提供了相关的定义、详尽的解释、其历史渊源和变化、以及相应的法律出处,因而有利于全面了解相关词目的内涵和背景。三是其注释准确可靠,语言精练顺畅,极具权威性。四是编排合理,简明易查,实用性强。正是由于这些特点,《元照英美法律词典》无可争议地成为最具权威性的英汉法律词典。
尤其令人钦佩的是,《元照英美法律词典》是在极其困难的环境中,由薛波、潘汉典等众多作者不畏艰辛,矢志不渝,殚精竭虑,历经数载,编纂而成。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它是老一辈法律学者和年轻一代法学新秀鼎力合作的结晶,是沟通和弥合中外法律差异,构筑共同的法律基础,通向法律天国的“巴比伦塔”。
英美法的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家弘
谈到英美法,人们首先就会想到判例法,就会想到“遵从前例”的司法原则,而且有人以为当代英美法官在判案时还都要一丝不苟地遵循着数百年前的老祖宗们立下的规矩。其实,英美法“与时俱进”,“遵从前例”的原则,并不等于对过去判例的盲目服从。英美法固然要求法官忠实于以前的判例,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法官在审判中必须机械地遵守前面的某一个判例,因为单个判例不一定能代表英美法在处理某个问题上的原则和精神。这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判例中的法律观点并不总是统一和明确的。一般来说,判例都是具有上诉审职能的法院确立的,而每一起上诉案件都是由多名法官共同审理的。虽然在法院判决中有“法院判决意见”,即多数派法官的意见,但同时还有异议和附议。异议是少数派法官的意见。附议者虽赞成多数派法官的结论,但是有不同的推论或理由。即使全体法官都同意“法院判决意见”,不同法官对问题的解释或推理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使得判例中确立的法律观点具有了一定的模糊性或多样性。
另一方面,判例中的法律观点总是与法律所要适用的案件事实相联系的。英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院不能作出抽象的一般适用性判决意见,只能就具体争议事实作出裁决,因此任何判决都以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是各不相同的,而且并不总是一清二白的。诚然,法院会在判决中说明其认定的案件事实是什么,但这也会有不同意见或模糊之处。由于上诉法院的判决书一般都比较长,而且里面往往包含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争论,所以对判决意见的理解和解释就变成了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因此,单个判例不应被视为绝对不变的法律实体,一个个判例应该被视为不断接近法院解决特定法律问题之规则的过程。从长远观点来看,个案的判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院在一系列相似案件判决中适用的规则。如果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先前的判例毫无尊重,“遵从前例”原则也就没有意义了,但是死板地“遵从前例”,也会限制英美法的发展。在必要时,法官甚至可以推翻先前的判例,而这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并非罕见。总之,英美法要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就必须不断地完善自身。正如18世纪英国著名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所指出的,“普通法通过一个个案件净化自身。”换言之,英美法的规则就是在一系列判例中演进和发展起来的。明确这一点,对于认识英美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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