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熊晓平最新消息:取消东莞统缴为何不能列入2011年的十大实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4:54:41
        所谓统缴,就是本地的路桥年票费,从其出生那天起就争议不断,在广州、珠海、东莞等地都先后出现过车主状告公路桥梁收费所的情况,但所有这些官司全部无功而返。草民认为,在现在油价高企、车船税大幅增加的今日,取消统缴或者改变以往一刀切的征收方式,是政府是否真心纾解民困的试金石。

    其一,这一路桥年票政策本就违反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强制性规定,是被明确叫停的违法行为。二○○二年四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该《通知》第三点“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审批和管理”中明确“…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显然现行各市实施的路桥年票政策是错误的,物价部门的核价机制也是错误的,违反了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
   
    除此之外,路桥年票政策违反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该条例第35条的第一款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强行收取一年的车辆通行费是年票制的基本目的,由于国家禁止强行收取某一期间(包括日票、月票、季票、年票等各个期间)的费用,因此路桥年票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公安交警部门不予车辆年审的年票征管“配合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公安交警部门对于不购买年票就不予车辆年审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退一步说,即使路桥年票这种征收车辆通行费的行为是恰当的,其征收管理措施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由此可见,对于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征管措施只有“拒绝通行”和“补交”两项措施,其它征管措施均无法律依据。

    其二,东莞的路桥年票费与深莞惠一体化相悖。与广佛一体化不同,深莞惠一体化喊的时间最长却收效最微,与既得利益集团不肯放弃这个到手的蛋糕有极大关系,深圳和惠州都没这个统缴,别人城市也同样畅通,在深圳明确表态不会收统缴的情形下,东莞取消统缴必将成深莞惠一体化的最佳选择之一。

    其三,草民认为,除掉一部分大富之人,珠三角中产阶级负担太重,如本人一样,很多人买车只是用来代步,并同时承担供房、养车、敬老、抚幼的重任,在买车时已交购置税,加油时交了燃油税,每年还要交车船税,走高速或者过桥时还要交过路费,且东莞辖区内高速通行费冠绝全球(调查结果不是胡扯),过一次虎门大桥通行费一公里接近一元,林林种种的各种收费就已多如牛毛。作为一个上有老下有小,既要供房又要养车的普通老百姓,本人深感求助无门,只想用此帖抒发一下心中的无比郁闷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