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武警支队: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 - mine521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3:41:46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农村信用社薪酬管理制度,完善省联社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监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省联社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设立省联社理事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理事会按照省联社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理事是指在省联社支取薪酬的正副理事长、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主任、副主任以及理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9-15名委员(奇数)组成。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由理事长或者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提供省联社有关经营管理情况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视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

(二)研究和审查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拟定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理事会有权否决损害社员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提出的省联社理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理事会同意,提交社员大会审议通过或经社员社走签表决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实施;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本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省联社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省联社理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省联社理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省联社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省联社及全省农村信用社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省联社业绩拟订省联社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提供全省农村信用社薪酬分配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省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理事会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拟定全省农村信用社薪酬政策与方案的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根据省联社经营发展现状,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起草全省农村信用社薪酬政策与方案,组织社员社广泛讨论,并收集整理讨论情况。

(二)召集薪酬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文本,提交理事会审议。决议文本应在提交理事会审议之前10天送达理事会各成员。

(三)全省农村信用社薪酬政策与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须提交社员大会审议通过或经社员社走签表决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联社根据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的本单位薪酬管理具体方案,在实施之前20天报达薪酬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薪酬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