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警察待遇:当社会丧失了“最后的正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6:49:59
       湖南永州法院三法官倒在排枪之下,不久,广西梧州又有两位法官执行案件时遭泼硫酸(分别见6月3、10日《南方农村报》第3版报道)。期间,人民网有短评《暴力永远不值得同情》。该文针对的是这样一种它认为“匪夷所思”的现象,即“网上却有少数人对丧心病狂的凶手表示出同情”。放在十亿人当中,什么样的人都是少数;但浏览三法官案件的跟帖,几乎是舆论倾向一面倒。我想,那篇短评的忧虑其实是在这里。

可这样的现象并非匪夷所思,除非一个人丧失了起码的现实感。舆论不过是借着它所能借上的渠道宣泄而已。这种宣泄尽管非理性,却很真实。我本人同样忧虑于民间潜伏着的那种非理性,一旦引爆,它有着我们这个社会难以承受的巨大破坏能量。因此,舆论在呼吁“暴力永远不值得同情”之时,更需要我们做的,却是检讨暴力发生的原因。

暴力当然不值得同情。当唐福珍自焚后,不但没有获得权力起码的人道同情,反而她的自焚被指为“暴力抗法”。转折就此出现,自唐福珍之后,这种面对自我的暴力一度转移为对孩童的滥杀,接着就出现了枪杀法官的一幕。另外,近期媒体也有上访户杀害信访工作人员的报道,而我们并不知道这一切将伊于胡底。

然而,我们可以知道的是,暴力往往来自暴力。两者之间的因果距离不到一米,我们无法假装看不到。《联邦党人文集》把来自于政府不受法律制约的权力称之为暴政,尤其是它对权利造成事实上的侵害时。即以遍地发生的类似唐福珍事件的非法拆迁为例,它就是地方权力无视法律无视宪法造成的结果。这是当今时代对社会危害最深的暴力,它不但如此深重地伤害了权利,甚至同样深重地危害到自己。这种暴力当然会引来暴力,后者很可能是盲目的,比如杀童。如果我们只流于对后一种暴力的谴责,对于制止这种依然可能随处发生的暴力将于事无补。

当然,后一种暴力在法律正义面前,则有化解的可能。正是在这里,法律的意义被凸显。一个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时,他肯定会寻求法律途径,毕竟法律是保持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就社会正义的资源分配而言,司法往往表现为文明社会中的“最后的正义”。可是,蒙受冤屈的人们不但没有在这里找回正义,甚至在这里绝灭了正义之想。那么,他就会用法律以外的自然方式解决问题,甚至直接针对司法者。于是,带出来的问题是,至少对法官出事的两地而言,司法本身是否体现了正义。据最新一期《财经》杂志关于该案的深度报道,三法官被杀害事件发生后,不少人拿着司法材料和上访信件要求伸冤,他们不但为杀人者叫好,为其送上花圈,甚至赞其为“英雄”(笔者自己就在网上看到这些照片)。与此同时,他们声讨的是当地法院司法不公,指责法院公开地吃了原告吃被告。由此可见,当司法不公使正义彻底沦陷之后,那些蒙受冤屈的人,为什么不会把最后的怒火对准那些法官呢;尽管遇难的法官完全是无辜的。

枪击之后是泼硫酸。目前媒体并没有报道事件因果,但处理方案已然确定。该市政法委书记表示:“梧州公检法部门要同时介入案件,尽快固定证据,从快从严查处,并及时做好群众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亲属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本来法官到现场处理的是货款纠纷,属民事纠纷。当硫酸迎头而下,事件恶性变质为刑事案件。无论民事还是刑事,都在法律范畴。但“从快从严”,包括“不明真相”、“聚众闹事”等,这些语言不是法律语言而是政治语言,它反映了当地政府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思路。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从严从快,公检法三部门被要求“同时介入”。殷鉴不远,我们不应忘记刚刚蒙冤出狱的赵作海,他的冤狱就是在政法委指令下由公检法一条龙运作而铸就。

今天我们又看到这种惯例式的思路和处理。须知,由权力所担当的公共正义,应当是切割形态的,最忌就是一条龙。否则一错俱错,无可逆挽。因此,就此案,即使蒙害者是法官,也要讲究程序,讲究权力和权力在案件正义之间的必要的辩驳,讲究必须保持到最后才出场的司法正义。

这一切,不为别。只有法字当头,并权力带头遵法守法不违法,社会暴力才有可能大幅降减。 邵建 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