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武警支队: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中的营业税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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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处理实例分析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中的营业税政策问题-不动产交易案例分析
发表日期:2010-1-21来源:金钥匙浏览 644420 次
营业税-不动产交易案例
一、案例简述:
位于瑞安市的浙江某商城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其中国有股权占68.8%,公司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出让全部股权(资产)。
在2008年12月23日拍卖会上,郑××以1.29亿元竞得该公司100%股权(资产),同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郑**在取得100%股权后,去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谁知半路杀出程咬金—税务部门要他缴纳税款:财产(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幸好,转让合同中明确规定,若发生税费由转让方负责缴纳。
但是,不先缴纳税款税务部门不让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当地政府领导出面了,电话指示税务部门领导:纳税怎么纳到政府的头上来了,研究一下,有什么办法不需要缴税。
二、实际处理结果
税务部门经多次研究,并请示上级税务局,最后决定:按整体资产转让有关规定,不征营业税,转让所得要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分析与点评
政策要点:本案实质上是公司把整体资产按市场价转让(出售),虽然名义包括经营权。但主要是不动产,按出具的《评估报告》来看:全部固定资产评估值即为1.29亿,其价格组成均不动产及其他实物财产。其实在拍卖前,公司已清理了全部的债权债务。所以,可认为是一宗资产(不动产)交易的行为,这是本案的关健。
主管税务机关不征营业税的政策处理依据是“整体资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其具体依据有二:一是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在《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303)中规定:企业股权(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不属销售或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请示的答复《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分析与讨论:要弄清本案,首先要弄清两个问题,一是企业股权转让、产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是否属同一或相似概念?二是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上述通知源依据是什么?总局对海南省的批复源依据又是什么?
我们认为,一,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和整体资产转让三者是有区别的,但有时又相互关联。本案法律名义上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但实质上是资产交易,甚至可以认为是不动产转让。按整体资产转让处理是重法律形式,因为,当地市政府领导出面了。
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税务部门把此宗交易作为“资产收购”来处理是较为妥当的。但当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意见》还没有出台。
这样,当时,税务部门把纳税人把不动产交易作为整体资产转让(双方签订整体资产转让合同)来处理,也还是适当的。
因为当时政策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2008]118号文件。
但是,免税的整体资产转让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中是有条件要求的,即1,转让资产的企业不需解散;2,转让的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部;3,转让的目的是换取接受企业的股权。符合条件的才能在税收政策上认定为免税的整体资产转让。因此,严格地说引用总局[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也不十分正确。
现在回过头来看:总局财税[2009]59号文件出台后,已经没有整体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的概念,只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概念。那么,原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和整体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是否自然失效,就值得商榷。
最后,我们认为:此案不符合企业特殊重组的条件,应按一般重组来处理。但总局财税[2009]59号文件并没有明确营业税的征免税政策问题。因此,当时的处理仍然是比较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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