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yon shin chan: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对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8:54:04

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对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字[1996]79号

国税发[2003]83号

国税发[2006]31号

备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1、变化:由原来“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广告、样品、转作经营性资产”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改为“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 作为 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里,把广告、样品视同销售取消了。

2、而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未强调或明确规定货物、财产、劳务的来源。

3、取消了“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上的规定。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