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尔化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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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03年08月18日     来源:科技部
(于2003年7月2日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开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或经营管理主体对区内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或经营管理,形成多元化投资结构,提高基础设施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及附属设施,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给排水,中水回用、污水处理等环保产业,水利,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停车场等),广场,城市绿化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主体或经营管理主体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其中经营管理主体必须对所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方式确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或经营管理主体。
第五条 在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过程中,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核算价格作为标底,实行合理标底招标。
第六条 鼓励外资和国内各类投资主体采取参股、控股、独资、收购、租赁、转让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也可以采用PPP等多种投资经营形式,形成多元化投资结构,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
第七条 通过有偿竞买的方式,出让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亭位等基础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经营权,充分开发使用基础设施事业的潜在资源。
第八条 进一步放开经营市场。对于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实行特许经营,鼓励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获取特许经营权。供水、供电等行业获取特许经营权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上述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根据不同项目的需要,经管委会批准和开发区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可采用灵活的土地使用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可以优惠地价获得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地价款可分期支付,但最长不超过5年。
(二)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年限不得低于10年,前五年减半征收土地租金。
(三)开发区土地整理分中心以土地折价入股,土地作价占注册资本比例由双方约定。
上述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管委会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否则管委会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属建筑物。
第十条 对于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且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经管委会认定,开发区可根据投资主体的要求委托相关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跟进股本投资,并可在若干年后以1:1价格退出投资股份,但跟进投资最多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开发区可协助投资主体申请国外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国内政策性贷款或国内商业贷款,并对批准项目的信贷资金给予两年0.5%的贴息扶持。
第十一条 当经营性基础设施产品与服务的价格受管委会定价制约时,为保证投资主体或经营管理主体能够获得适当的经营效益,管委会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补偿:
(一)现金补偿。管委会在与上述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管理主体签订合同后,对中标价格与管委会定价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现金补偿。补偿方法为:由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标准,承诺收购(处理)量或经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销售量,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补偿金额=(中标价格-政府定价)×承诺收购(处理)量或销售量。因企业自身经营原因造成亏损的,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在经营期内,中标价格执行期限应根据不同项目具体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三年。三年后,如构成基础设施产品与服务价格的成本因素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对补偿金额作适当调整。
(二)土地开发补偿。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按现有的补偿方式难以在短期内收回投资成本,可考虑在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并和开发区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以优惠地价转让给投资主体一定数量的工业或研发性用地。
(三)无形资产补偿。对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投资主体,管委会可以通过赋予广告权、冠名权等无形资产的形式,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 月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