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钱宝是什么:我国环境治理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6:57:10
我国环境治理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摘要] 人类的发展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然而不当的发展方式却带来了环境的不断恶化,产生了生态危机。本文试图通过对环境治理进行制度经济学分析,从明确产权关系、进行正确的成本收益核算、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等方面来探讨如何使制度在治理环境这一公共事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环境治理;制度经济学;产权;成本收益;意识形态

  人类生活在自然界当中,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综合体,它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提供各种自然资源和服务。在最近400年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物质财富的快速积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在与自然的关系中逐渐占据了主宰的地位。但是由于人类认识上的偏差,正是这种“主宰”,导致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结果超过了自然的承受能力,从而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引发了许多环境危机,如环境污染、过度消耗、土地退化、森林砍伐、水资源短缺等。

由于环境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因而环境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性质。美国学者哈丁在其著名论文《公地的悲剧》(“Thetragedyofthecommons”,1968)中提出的描述性模型,现已被看作是研究环境问题的典范,它说明了在特定情况下,公共事物总是得不到关怀的必然的悲剧性结果。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它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

  制度经济学在分析制度的重要作用时,提出了一个很有价值的观点,即在缺乏有效制度的领域或地区,或者一国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此时此地制度效率是最高的。而我国现在正处在这样一个转轨时期,同时环境治理也正是一个缺乏有效制度的领域,本文就试图通过对环境治理进行制度经济学分析,从明确产权关系、进行正确的成本收益核算、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等方面来探讨如何使制度在治理环境这一公共事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产权分析

  “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对共同体中通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为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2](菲吕博腾和平乔维奇)产权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交易性和可分解性的特征。

  “一般而言,产权界定越明确,财富被无偿占有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产权的价值就越大。”[3]产权不明是导致制度失灵、关系内耗、交易成本抬高的主要原因。在我国,宪法虽明确规定了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但由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资源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约束机制,更由于各地、各部门存在利益差异,导致乱夺使用权、滥用管理权、争抢占有权的现象普遍发生,国家的所有权被虚置,被部门分割,被地方虚化,被企业弱化,严重削弱了国有资源的客观基础,破坏了环境资源的合理组合和优化配置。以矿产资源为例,据统计,全国900多个国有大中型矿产企业,70%以上存在产权纠纷。国有资源管理面临极大的困难。[4]

  可以说,产权制度是构建其他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为了减少利益纠纷和更有效的运作资产,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1.不同属性的产权适当分离。根据产权的可分解性,特定财产的各项产权如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设置产权可以使不同资产的不同产权之间的边界确定,使不同的主体对不同的资产有不同的、确定的权利,这样就会使经济交往环境变得比较确定。加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就要使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既然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那么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就要得到切实体现。任何企业、单位在使用资源时都要考虑到有偿使用问题,是否乱用、滥用问题,有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带来潜在的能源危机问题,以及是否损害了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问题。政府还可借助行政和法律手段对资源的勘探、开发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通过立法、授权、实施配额利用等方式,为资源确立产权。

  2.建立产权的激励———约束机制。只有产权明确还是不够的,还应该使产权发挥激励和约束功能。“与传统的激励理论不同,新制度经济学的激励机制不能建立在边际补偿的基础上,它们是建立在有效率合作的收入分享的基础上和威胁的逻辑上。”[5]产权制度建立的同时也明晰了各自的利益边界,当当事人的利益通过明确产权得到肯定和保护时,便能激发其内在的良好动机。因此,要制订生态环境激励机制和优惠政策,对环境整治取得实际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调动生态环境建设者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反之,如果产权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产权界定,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则必须为此承担代价,如受到名誉损失、罚款、没收资产甚至法律制裁。

  3.建立产权的资源配置机制。由于产权是对各种资源或生产要素的权利,因此设置产权就是对资源的一种配置,产权的变动必然也会同时改变资源的配置格局。科斯等产权经济学家认为通过产权谈判和产权界定,产权明晰了,经济活动的成本都将由活动主体自己承担,在权衡收益和成本的前提下,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在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如果资源产权不明确,又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那么各个市场行为主体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将会互相争夺资源占用和使用权,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为此,政府应该尽力消除市场中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协调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机会不均等,设置合理的产权制度并可采用契约等形式来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成本———收益分析

  “不受限制的市场可以低成本生产一定的物品和服务,但市场在完成这种任务的同时并不考虑某些真实的成本,这种成本不反映在价格计算上———环境污染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6]长期以来,在价格市场中存在着环境无价、资源低价的状况,有些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和小团体利益最大化,在利益的获取和资源的占有方面,往往是无偿占有、掠夺性开发和浪费性使用,以粗放型的经营方式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结果造成自然资源过度消耗,补充不足,质量下降,数量逐年减少,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失衡,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治理环境将花费大量的资金,然而环境治理后带来的丰厚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如居民日常生活环境的改善、周围居民得到保健修养和享乐、森林的环境保护及绿色景观等多种公益性效益功能却难以计算和衡量,这就产生了不合理的资源使用成本收益分析,从而造成对资源利用的浪费和无节制。

  道格拉斯·C·诺斯在《经济学的一场革命》一文中指出,我们交换的不仅仅是商品和服务,而且是某种具有不同特征和价值的东西。如果我们对这些价值的衡量是低成本的,那么所进行的交易也是低成本的。因此,目前环境治理的又一个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的价值和价格体系:

  1.尽快确立资源价值定价体系。依据西方经济学关于资源价格的“资源稀缺理论”和“效用价值理论”,资源的价值大小应由资源的供求关系和开发利用成本来决定。因此有学者建议要根据不同资源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资源价格政策:对耗竭性资源实行资源耗竭补偿政策,将其作为资源产品的定价依据之一;对于战略性资源、稀有资源实行垄断价格;一般性资源实行市场定价制度,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同时提高初级资源产品的价格, 理顺不同资源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益。[7]价格体系的确定使资源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得以用价格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样使用资源带来的收益、导致污染应付出的治理与惩罚标准也可以清楚量化,由此可大大减少由于资源价值、价格模糊不明确而产生的不合理的成本———收益核算。

  2.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谁消费,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根据资源利用量和环境污染程度政府向确定单位和个人征收适当的税费,同时还可以通过经济学中的“庇古手段”———税费率的调整对资源的使用进行调节。如果要鼓励某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则可以采取低税费;而对于污染较严重、资源消耗量大的企业和项目,则要扩大征费范围、提高征费标准,把环境污染、处理垃圾增加的成本和景观损失等成本打入生产或消费成本,这样对环境有害的产品的价格成本就会提高,生产者就会考虑净收益而选择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方式;而消费者由于使用了污染品,根据“谁消费,谁治理”的原则,治理这部分污染也确实应该由消费者掏钱,这将最终促使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而厂家也最终转向绿色产品的生产。

  3.寻求多种使外部负效应内部化的制度途径。不合理的成本收益关系不仅源于环境资源的价值定价不合理,还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将环境的负效应转嫁于他人和社会有关。因此,我们还应该寻求多种制度途径,促使环境外部负效应内部化,使经济活动的成本都由活动主体自己承担,在权衡收益和成本的前提下,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此方面,西方国家有许多经验可以供我们借鉴,国际上也采用了一些通行的做法。如在欧洲,荷兰对燃油,挪威和瑞典对电池、化肥和农药,意大利对塑料袋等征收产品费,促使污染者付费;法国、美国对水污染控制提供贷款,意大利向固体废物再利用提供补贴,荷兰对控制污染技术和设备提供财政帮助,这是通过对产生环境问题的产品补贴以鼓励污染控制;印度、叙利亚、黎巴嫩等国家采用抵押返还制,即消费者在购买会污染的产品如电池时,要付出一笔额外费用,及押金,当他们将用过的产品或其容器送到再循环中心或指定对方地点时,这笔钱会返还给他们;还有运行保证金制度,即在某一项目如露天开采投入运行开始之前,生产者交纳一笔保证金,如果运行构成环境损害或污染超过了规定水平,他将失去其保证金等等一系列制度化途径来消除外部不经济。[8]

  三、意识形态分析

  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意识形态如人类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它们对经济的发展产生着潜在的深层次影响作用。诺斯强调:“意识形态可以提供一种价值和信念,它是个人和社会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省交易费用的工具,具有确认现行制度合法性或凝结某些社会团体的功能。”[9]非正式制度安排与人的动机和行为有着内在的联系,是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无形力量。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导向是引起生态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首先,从人类的产生和发展历程看,人类从开始的消极被动的适应自然,发展成为一种独立于自然并能积极改造自然的力量,这种伟大的转变使人类确信人是“万物之灵”,“自然的主宰”,对环境可以任意的改造,对自然资源可以随意的使用。其次,从经济的发展历程看,从原始的采集和狩猎时期直至进入工业经济时代,科技的进步不仅带来了现代化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更带来了人类对自然界的掠夺式开发。人类逐步把自然界看成是征服的对象,将自然物的价值仅理解为带来利润的工具,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和“人定胜天”的思想。然而,由于人类对自然开发的无序和无度,以及缺乏环保意识,大规模的环境危机开始出现,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人们开始对过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进行反思,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全面承认自然生态的内在价值,强调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的相关性和和谐性,确认当代人利益和后代利益的代际公平性。在物质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占据主导地位的今天,我们应该花大力气、下大功夫有意识地塑造和弘扬绿色、环保、生态、可持续发展等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同时纠正和消除一些错误的思想意识。

  1.加强正确的思想意识。思想意识是与个人对其所领会的关于世界公平的道德和伦理判定联系在一起的,它促使人们对周围的制度安排及制度结构是否合乎道德进行理性判断。在强调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自然观”、“资源观”、“环境伦理观”以及“可持续发展观”,塑造“环保意识”、“自然有价意识”、“生态均衡意识”、“代际公平意识”,倡导“绿色经济”、“绿色行政”、“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只有首先使人们确立这些意识,才可以使社会成员相信为了生态环境治理而制定的各种产权制度、价格机制、税费制度的正义性和合法性;才能促使人们自觉地不违反规则,遵守各项制度;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这将大大减少对规则的执行费用,从而降低维持现存制度的成本,减少人们的搭便车行为。正如约哈姆·巴泽尔所说,物质力量的威胁并不总是有效的强制实施形式,有时使用“意识形态”、“社会道德观念”或者“礼节”更有效。[10]

  2.纠正和消除错误的思想意识。在中国加快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面对严峻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以及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人们对问题的看法还存在许多认识偏差和错误, 如果不尽快纠正和消除这些错误的思想和观念,将对我国的发展进程产生严重的影响和威胁。现实中这些观念表现为:“环境无价、资源低价”、“发展与环境对立”、“先污染后治理”、“环境治理靠政府”、“过度消费可刺激经济发展”、“人类中心主义”(其行为已演变为“人类沙文主义”)等等。一旦一种错误的意识形态占据了人们的头脑,它就会沦为一种保守力量,由此增加社会交易费用,阻滞经济发展。现实社会存在许多不同利益的集团,不同的利益集团由于其意识形态不同,可能会增加社会运行的摩擦成本,增加制度的实施成本和监督成本,从而影响经济发展的绩效。因此,任何政府都有必要通过向意识形态教育投资来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从而改变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并最终形成有利于协调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人类和谐发展的大好局面。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30.

  [2]R.科斯著.盛洪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97.

  [3][美]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中译本).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125.

  [4]姜建成.断裂.整合.超越———由中国特色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154.

  [5][美]埃里克.布鲁索,姆汉德.法里斯.完全契约和治理结构:不完全契约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是替代还是互补[A].科斯,诺斯等.制度、契约与组织[M],刘刚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6][美]丹尼尔.W.布罗姆利著.陈郁等译.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4.

  [7]任保平.低成本经济发展的制度阐释———一种新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及其实现途径[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55.

  [8]戴星翼.走向绿色的发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86-92.

  [9][美]道格拉斯,诺斯著.陈郁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74.

  [10][美]约哈姆.巴泽尔.国家与第三方强制实施者的多样性[A].科斯,诺斯等著.刘刚等译.制度、契约与组织[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作者:赛明明 来源:兰州学刊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