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卫生局 电话: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

□吴晓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2:24:19
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

□吴晓娟http://www.yunnan.cn  发布时间:2010-12-10 10:13:01 星期五  

    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更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难点问题。在加快改革开放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如何从体制机制上不断创新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值得探讨。

    当前对党政“一把手”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上级监督“软化”、同级监督“虚化”、下级监督“淡化”、民主监督“空化”。对党政“一把手”监督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力过分集中,难以制约;监督体制不顺,管理弱化;管理模式不科学,无法监督;监督机制滞后,执行较难;监督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力。因此,强化对“一把手”的管理、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积极寻求实施有效监督的具体做法,对症下药,多管齐下,综合施治,才能取得应有之效。同时,作为党政“一把手”应当自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增强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意识,自觉接受监督。

 

深化改革,优化权力配置

 

    一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科学分解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将“专权”变为“分权”,把关键的、重要的权力从“一把手”身上适度分散,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细化,改变“一把手”事无巨细都有绝对否决权的不正常现象。二是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明确党政“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界限。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党政“一把手”与其他班子成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力,而且在党委或行政班子讨论会议议题表态时,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发言制,班子每个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一把手”一般应最后一个表态,避免先入为主,暗示或操纵别人服从于自己的意愿,把党政“一把手”权力置于有效监督之中,逐步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权力关系,防止权力滥用。三是规范党政“一把手”权力的运用,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议事规则和运行机制,凡属重大事项、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也可以试行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不能由“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四是增加党政“一把手”权力运用的透明度,领导班子制定的工作计划、决策程序、办事规则等凡适宜公开的内容,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同时减少决策层次。五是改变上级“一把手”只找下级“一把手”了解情况,下级“一把手”只向上级“一把手”汇报情况的“单线联系”的做法,以保证上级对下级的领导是真正的组织领导,而非个人行为。六是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着眼于解决上级监督时空距离等方面的缺陷,进一步完善监督手段,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并运用好党政“一把手”的“廉政档案”或信息库,由纪委会同组织部门负责管理、记录,在提拔任用时,发挥其监督作用。同时,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要通过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与下一级党政“一把手”定期谈话等措施,加大对“一把手”教育、管理、监督的责任,改变重任用、轻管理和“管得着,看不见”的状况。

 

加强教育,强化监督意识

 

    建立完善教育引导机制,增强领导干部自律意识。一是强化正确的权力观教育。使党政“一把手”充分认识到,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决不是私有的,权力只能用来为党、国家和人民谋利益,而决不能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二是强化民主集中制教育,使党政“一把手”准确、完整地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内涵,自觉摆正自己在班子里、单位上和社会上的位置,正确处理自己和他人之间、个人和组织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关系,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三是强化法制教育,使党政“一把手”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法制意识,按照法律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依法行政,凡事讲规矩,而不能随心所欲,不受任何监督地说话办事,更不能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我行我素,从而在思想上更自觉地认同监督,在行动上更主动地接受监督。

 

制衡权力,加强专职监督

 

    一是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力度,通过创新监督形式,增强这些机构的独立性,发挥这些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行政权力和行政违纪的监控,尤其对党政“一把手”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情况的重点监督检查,防止权力越轨和滥用。二是切实发挥现有监督机关和部门的作用,建立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对党政“一把手”形成强有力的权力监督。对党政“一把手”任期届满和提拔任用前,必须有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逐步从离任审计为主向任期内审计为主转变,由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前事中审计为主转变。三是强化纪委在党内权力监督中的相对独立性与权威性,在探索试点基础上,变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为垂直领导体制,各级纪委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并对同级党代会负责,在上级纪委领导下,独立地开展监督工作,明确规定纪委有权列席党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实行重要人事提拔预审制。党委在重要人事任免前应征求纪委的意见,拟提拔领导干部的候选人存在问题时纪委有权提出暂缓考察建议,严防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上的不正之风。四是严把权力授予环节,防止吏治腐败。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断创新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选人、用人上严格把关,建立健全以公开为基本前提的推荐机制、以民主为基本格局的考察机制、以竞争为基本特征的选拔机制,使群众参与、民主监督、“赛场选马”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党政“一把手”在选人用人上个人说了算。五是要理顺监督体制。各监督机构之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必要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督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的要有一定的责任追究手段,才能促使监督制度得到很好落实。六是加强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组织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检察、司法、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整体联动,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七是惩治遏制权力腐败,提高震慑力。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要研究新形势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创新办案思路和办法,通过严惩腐败,提高腐败成本,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不受侵犯,促进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充分体现办案的治本功能,放大权力制约权力的效应。八是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审计、财经等部门对党政“一把手”干部的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的有机结合,多渠道、多方位了解掌握党政“一把手”干部的现实表现,使他们始终处于多层次、多角度、网络型的党内外监督之中,形成立体化监督的态势。

 

群策群力,加大社会监督

 

    一是建立健全群众政治参与监督党政“一把手”的制度渠道,坚持权力公开,打造阳光政府,赋予监督者知情权,从而使得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和参与决策的空间。二是严格党政“一把手”选拔的民主推荐制度,凡未按程序进行民主推荐的,组织部门一律不予考察,党组织一律不予讨论和审批。三是建立民主评议和民主考察制度。每年都要对党政“一把手”进行一次民意测验和民主考察,集中了解群众的公认程度。在搞好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党政“一把手”的民意调查制度,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或建立测评网页等形式,在更大的范围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同时,要坚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党政“一把手”的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开展述职评议或工作评议。四是完善信访、举报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管理。通过健全信访举报制度,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拓宽信息来源,及时了解群众对党政“一把手”的意见,及早发现问题。五是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公开性、快捷性的特点,对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揭露。同时,进一步依法确立新闻舆论监督地位,以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党政监督为可靠支持,不断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完善制度,确保监督落实

 

    一是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责任制度,明确领导班子和党政“一把手”的权利、义务等实体内容,以便于执行者遵循,解决领导班子和党政“一把手”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比如明确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班子成员个人分工至少3年轮换一次;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党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意见有分歧时不宜口头表决,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凡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应以适当形式在内部或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等。二是完善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凡属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切实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避免和防止党政“一把手”独断专行。三是严格民主生活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让班子成员在思想、作风和工作问题上充分沟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特别是要引导和鼓励班子成员从对党的事业和关心爱护同志出发,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帮助教育,及时指出问题,及时批评提醒。四是改进对党政“一把手”的考核办法。摒弃那种片面把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决定干部政绩和升降去留的考核办法,建立全面、科学的指标考核体系,增加党政“一把手”思想政治素质方面的内容和比重,促使党政“一把手”干净干事,廉洁自律。五是健全完善巡视制度,进一步拓展巡视范围,把巡视重点放在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上。同时,要重视巡视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奖惩考核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的重要依据,使巡视工作成为更有效、更具权威的党内监督手段。六是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党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尽快制定加强党内监督的实施细则和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实施细则等党内监督条规,使党内监督有法可依,具体可行。七是在不同的层面不断深化政务公开,积极试行党务公开,并不断完善包括党政“一把手”在内的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等制度,使党政“一把手”始终处在严密的监控之下。八是加大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力度。把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工作目标考核,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强化制度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做到有制必依,循制必严,违制必究,保证对领导干部制度监督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作者 吴晓娟 中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纪委常委、州监察局副局长

原载2010年第12期《社会主义论坛》“党的建设”专栏

责任编辑:王晓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