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正确认识及防控收入差距扩大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4:20:43

正确认识及防控收入差距扩大问题

作者:周天楠


   [摘要] 实现收入分配社会公平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不同情况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和民众的力量,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平保障机制。
   [关键词] 收入分配; 社会公平; 分配差距
   [中图分类号] F1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8)05-0029-02
  
  实现收入分配社会公平是我国在推进市场经济过程中必须达到的一项基本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实现收入分配社会公平必须从国情出发,必须充分考虑制约分配公平的现实和理论因素,客观对待我国现阶段不同情况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和民众的力量,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平保障机制。
  
  一、正确认识不同情况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
  
  (一)收入分配社会公平实质上是相对公平。任何收入分配公平都是一种相对的公平,不可能是绝对公平。“相对公平”就是收入分配的水平保持着一个合理的差距,并非一味地追求平均。这样既可以兼顾效率,又可以照顾公平。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一方面可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真正做到“鞭打慢牛,鼓励和保护先进”,从而提高社会生产率,推动生产力水平的进步;另一方面又可以照顾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给予其基本的生活保障,消除人们在利益上的心理对抗。
  (二)收入分配存在着合理差距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其必然性在于:其一,劳动者每个人拥有的生产要素的质量与数量是不同的,且其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的效能也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劳动者个人收入差距的存在;其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国各区域的资源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一致,经济差异较大,根据事物发展不平衡的规律,必定要有先有后地发展,必然会出现先富和后富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的存在;其三,从行业发展上看,由于国家的支柱产业、基础设施必然要优先发展,否则会造成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现象,这就产生了行业的优先发展问题,造成了行业收入差距的存在。其四,从社会主义的本质来看,社会主义的目的和归宿是实现共同富裕,但共同富裕不等于平均富裕、同等富裕,富裕的水平必然不一样,所以收入差距必然存在。
  (三)客观存在的收入分配差距必须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这个限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此限度能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贫富差距不能超过国民的物质承受力;另一方面,社会财富的分配不能同大多数人的价值观相背,即贫富差距不能超过国民的心理承受力。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形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格局,就是合理限度的体现。一句话,合理的收入分配及其所带来的贫富差距既要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否则将会破坏社会稳定,又要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否则将妨碍社会发展。尽管拉开收入合理差距是一种相对公平的分配方式,但如果收入差距过大,突破合理的度,就必然走向两极分化。这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二、防控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初次分配没有充分体现市场效率原则、再分配调控能力弱化、分配结构失衡及社会收入差距扩大等较为突出的问题。为此,必须通过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从而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制中增进平等。具体来说,当前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充分发挥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有效功能,提高政府为民服务意识。实行市场经济并不是不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而是要发挥政府的有效功能。简言之,市场能管的政府就不要管,市场管不了的,或者说,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就必须管起来。在收入分配领域,人们通常是这样说的:初次分配由市场来管,再分配由政府来管。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上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这两个途径来实现的。据专家保守估计,2004年我国税收流失额至少4500亿元,税收流失率在15%左右,这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税收的主要对象是高收入群体,转移支付的主要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政府通过这两个手段进行的收入再分配,发挥的是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起的是“抽肥补瘦”的作用。在收入再分配问题上,我们必须防止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逆向再分配”(即“抽瘦补肥”)的现象;同时要确立“适度再分配”的理念,防止再分配不足和再分配过度。因为,再分配不足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再分配过度则不利于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不利于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促进收入分配公正。法律本身的稳定性,带来了社会规范的滞后。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及时修改涉及收入分配的法规,是重要的对策。在目前情况下需要建立或完善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实现收入分配的公正提供法律依据。首先,是关于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法规。要使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效地进行合理调控,既能避免企事业单位自主分配的盲目性,又能限制政府干预的过宽。其次,是关于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类型,杜绝非法收入,创造公平、清洁的创收环境。通过具体制度安排,真正体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再次,是关于税收与社会保障的法规。现行的税收制度与当前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改革势在必行。而社会保障近年来发展不太适应,需要通过法规巩固成绩、改革不适应和谐社会要求的薄弱环节。
  (三)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低收入“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的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迅速发展,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要,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到2005年,全国各类保险参保人数,养老保险达到1.75亿人,医疗保险达1.38亿人,失业保险达1.06亿人,工伤保险近8500万人。中国新制定的2006-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强调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预期今后5到15年,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要求,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会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基本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将逐步建立起来。
  (四)积极推进调节收入的社会第三次分配,进一步动用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和谐高效发展。所谓社会第三次分配即实行社会收入的转移支付,弥补财政转移支付的不足。政府在实行财富第二次分配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政府的财力毕竟有限,尽管政府在提高税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方面还有潜力,但其阻力也可想而知。如果说第二次分配是第一次分配的补充,即政府弥补市场之不足,那么第三次分配则是第二次分配的补充,即民间捐赠弥补政府之不足。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三次分配讲爱心。目前,我国有大大小小慈善机构100多家,但所掌握的总额还不到GDP的0.5%,而美国每年捐赠的慈善公益资金高达GDP的9%。基于自愿的民间捐赠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其价值不仅在于它有助于缓解贫困、缩小贫富差距,还可以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提升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因此,民间自愿捐赠实现财富的三次分配,在促进社会和谐、高效发展方面将大有所为。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