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有什么特产包装的:姜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姜堰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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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政办〔2010〕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姜堰经济开发区、溱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原则同意印发《姜堰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实施方案》,希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姜堰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实施方案
    为探索解决我市“三农”发展所需资金的有效途径,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的基本原则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以一定区域内农民为主体自愿入股组成,为本社社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发展遵循“依托‘三农’、限制区域、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对内不对外”的总体要求。2010年全市计划开展3―4个试点,以后根据情况可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一)坚持服务宗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社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以谋求全体社员共同利益为目标,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坚持合作办社。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成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社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三)坚持规模适度。合作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村或几个村,不得超过所在镇(区)范围。不得跨镇(区)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同一区域不得重复设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原则上以镇为单位,3万人以上的控制在3000万元左右,3万人以下的控制在2000万元左右。
  (四)坚持风险可控。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备付金比率不得低于15%;单个成员股金所占比重不超过10%,互助金不超过10万元;单个成员融资一般在5万元左右,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投放5万元以下的不得少于60%。
  (五)坚持盈余返还。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部分盈余按照当年社员存入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向社员进行返还。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单位的设立条件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试点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农民向资金互助合作社入股成为社员的条件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所在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道德优良,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有较好的社会美誉度,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每个股东不低于一股,每股不低于500元,持股比例超过5%的需经市主管部门批准)。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基础股金,即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健全完善的资金互助管理制度、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等。
  (七)有全体发起人就依法、规范运行及风险自担的书面承诺,有所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就风险控制和处置所作的书面承诺。
  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程序
  (一)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应遵循以下程序:
  1.按规定确认组建对象和发起人。在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中,选择5名有投资意向,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声望,作为组建发起人的代表,组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筹建工作小组(推举组长1名),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作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筹建申请人。
  2.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筹建工作小组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工作方案、章程、管理制度草案等,向镇(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筹建请示,镇(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同意后,由镇(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财政承诺,同时,发起人向市农工办作出书面申办承诺,由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报市试点领导小组同意。市农工办对发起人及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依据有关规定,下发同意成立的批复。筹建工作小组持批复到市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3.召开创立暨社员(代表)大会。各项筹备工作就绪后,筹建小组组织召开创立暨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理事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申请筹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筹建申请书;
  2.镇(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承诺书;
  3.筹建方案;
  4.发起人协议书;
  5.申报审批表、牵头发起人报名表、从业人员登记表;
  6.发起人向市农工办作出的集体承诺书;
  7.章程(草案);
  8.主要管理制度;
  9.拟任理事长、监事长(执行监事)、主要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及资格证明;
  10.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依法、规范运行及风险自控、自担的书面承诺;
  11.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的相关资料;
  12.发起人基础股金到位证明。
  (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总则、业务范围、社员、股权管理、组织机构、业务和财务管理、解散和清算、附则。
  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单位的监管要求
  (一)市农工办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主管部门,承担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职责。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期向市农工办和人行上报有关财务和资金运行情况报表。每季度市农工办组织人员会同所在镇(区)经管站对所辖区内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进行一次以上的专项审计。
  (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方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农工办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责令其停止整顿,严重的提交民政部门撤消登记处罚:在业务范围和互助金投向上违反本意见规定;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账外经营;设立分支机构;拒绝接受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检查、审计等。
  (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注册资金变更、发起人变动调整以及理事会、监事会、工作人员变动等均须上报市农工办审查同意。
  五、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为“三农”服务的经济组织,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扶持,稳妥推进。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农工办、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人行、农行、农合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工办,具体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人行承担业务指导和风险提示的责任;民政、工商、财政、审计、农行、农合行等部门和单位也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共同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试点单位要坚持正确的办社方针,积极引导,注重实效;要支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自主经营,加强风险管理,坚决制止和依法打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和发放资金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如省出台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办法,将按照省办法执行。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不足,推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运营,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