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倪家杀人案: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鄂人[2006]17号-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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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附表一)。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二、三、五)。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李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雪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l月l日起在所任级别对立工资标准自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其中,录用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试用期工资直接按其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二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高定一至两档。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四、六)。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四、六)。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主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1、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2、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技术工人学徒郑和普通工人熟练期制度,学徒期为两年,熟练期为半年。
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待遇,初中及以下毕业生,第一年每月570元,第二年每月590元;中专、高中毕业生,第一年每月590元,第二年每月610元;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第一年每月610元,第二年每月640元。学徒期满合格后定级工资待遇:技术等级工资按初级工工资标准执行,岗位工资,初中及以下毕业生定为初级工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初级工2档,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定为初级工3档。
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待遇,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每月570元,中专、高中毕业生每月590元,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每月610元。熟练期满合格后,初中及以下毕业生定为普工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普工2档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定为普工3档。
四、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工资调查指标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比较每年进行一次,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仓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军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四)武汉市的公务员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职务工资:市级正职、市级副职、局长(区级正职)、副局长(区级副职)分别相当于省级国家机关的省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巡视员、副巡视员分别相当于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和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处长及以下职务与省级国家机关的相同。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市级正职、市级副职分别按省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套改;局长(区级正职、巡视员)、副局长(区级副职、巡视员)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按省级国家机关相同职务人员套改。此规定不涉及机构规格和其他待遇问题。
省政府直属的副厅级机构和省厅管理的二级局,其局长、副局长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副处(县)级、副科(乡)级机构不得比照执行,工作部门内设的副厅级机构也不得比照执行。
(五)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六)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七)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和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分别高套两档和一档级别工资。因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按最高的荣誉称号高套工资。
(八)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高定工资档次的人员,公务员可高套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机关工人可高套一档岗位工资。
这次工改后,鄂政发[1992]95号关于乡镇机关人员实行浮动工资的规定不再执行。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处分、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套改工资问题。
1、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人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套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2、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3、被劳动教养过的人员,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公务员按新明确的职务,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套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两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3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人员处罚期满,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公务员按现明确的职务,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先低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再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套两个级别工资档次;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四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5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5、受撤职处分尚未明确职务的,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明确职务后再套改工资。正在接受立案、停职审查或正在被羁押、被拘役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或处罚期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十一)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十二)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问题。
1、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仅限于此次工资套改)。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4、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5、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6、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十三)津贴补贴的实施。
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待国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报国家批准后组织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根据国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另行拟定我省具体实施意见,报国家审批后组织实施。
完善岗位津贴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规范。在画家统一规范办法下发之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执行。严禁出台新的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十四)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省直各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组织实施;各市(州)县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在各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工资套改方案审批。省直各单位的工资套改方案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地方各单位工资套改方案的审批,由各市州决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