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到十堰汽车: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要如何开具发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2:23:29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要如何开具发票?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的规定:“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按上述规定,请问老师,此种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要开立发票,如果要开立发票,应该开立什么发票,如何开立?另外对于此种出租方要开立什么发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出租业务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出售资产应开具销售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