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网上自选车牌: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推进群众监督有序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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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推进群众监督有序化研究 [ 2011-03-15 ]

石冬旭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实践证明,群众监督作为众多监督类型的一种,有其特殊的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其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内容的全面性、监督地位的基础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监督本质的权威性以及监督网络的隐蔽性等。因此,充分认识群众监督,深入探索思考其运行机制,对惩治和预防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群众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现实意义
   群众监督是一种来自人民群众的自下而上的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多数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也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果,但它具有监督信息丰富、及时等优点。这种监督能在很大程度上引起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国家监督、司法机关的注意,从而促使强制性的监督手段的运用。因而,群众监督对于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群众监督是其他监督形式的基础。与其他权力监督形式相比,群众监督具有非常突出的群众性、广泛性和多元性的特点。群众监督的群众性表现为在整个社会监督体系中,无论采取何种监督形式,都一定把群众作为监督主体。因此,群众监督是其他监督形式的社会基础,只有群众监督落到了实处,其他监督才有意义。群众监督的广泛性表现为在整个社会监督体系中,群众监督是在内容、时间和空间等方面最为广泛的监督,它能将监督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并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实现这种监督,能够最充分地表达社会各阶层的要求,使得社会各阶层对于社会公共权力执行的多种评价声音最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来。第二,群众监督较之其他监督形式对腐败行为具有更大的威慑力。通过群众的来信、来访、检举、控诉,能够从中发现公务人员违纪违法的疑点和线索,为有关部门提供办案信息,使腐败分子得到严肃查处。第三,群众监督较之其他监督形式具有相对更强的公正性。由于任何腐败行为都是以牺牲普通群众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群众监督与腐败行为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尖锐冲突和对立性,群众永远是反腐倡廉建设最坚定的支持者,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原动力。
   二、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监督的现状
   群众监督的特点决定了群众监督对腐败现象有着强有力的制约作用,应该成为遏制腐败的重要监督形式。但是,目前群众监督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一是群众参与意识未引起足够重视。强化监督意识,不仅要强化监督者的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强化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始终坚持群众路线,通过强化群众监督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既是一个工作方法问题,也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个别领导干部不能从党和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相反往往以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出发,去思考和处理问题,不愿意依靠群众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这至少表明在某些领导干部心目中,群众参与意识未引起足够重视。二是群众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让群众享有应有的知情权,是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前提条件。但是,有些领导机关和决策部门的“一把手”在决策重大事项过程中,往往忽视了群众监督的作用。少数腐败分子为了掩盖自己的腐败行为,更是逃避群众监督,将自己行使权力的行为以及其他的有关情况隐藏于暗箱之中,使人无从知晓。普通群众在很大程度上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决策及决策过程缺乏起码的了解,何谈行使监督权。三是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不够畅通。长期以来,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主要是民主评议、群众举报、领导干部述职等几个方面。但这几项工作力度在某种程度上讲还不够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除此之外,群众监督也存在盲目性、缺乏准确性等问题。群众监督有热情,但一些群众也存在盲目性,对相关情况不了解却采取过激行为,造成各种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干扰了有关部门对腐败问题的查处,等等。这在一定程度影响和阻碍了反腐倡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在反腐倡廉建设进程中推动群众监督纳入有序化轨道
   如何有效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推进群众监督有序化,把群众中蕴藏着的惩治腐败的极大热情和能量转化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动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引导,培育群众正确的监督意识。要通过宣传教育,培养群众的监督意识,提高群众对民主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使群众了解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义和作用,明确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和求助保护的手段等,以提高群众监督的自觉性,提高监督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有选择地、适时地通过新闻媒介向群众通报、披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或抵制监督、打击监督者而受到惩处的正反两方面典型,提高监督的透明度。与此同时,开展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为强化群众的监督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二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重视群众参与的心理诉求。知情权是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前提和客观基础,是信息化时代国家民主治理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保障,也是防止政府侵权和滥用权力的有力武器。群众的知情权是群众依法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要保证群众对国家公务的知情权,必须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是否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是否向群众提供信息,并不是由政府的行政权力决定,而应由群众的知情权决定。除了必要的保密限制外,不允许部门和少数个人对信息资源的垄断,群众需要什么信息,政府就要依法提供什么信息。在保障群众的知情权问题上,应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公开情报原则。依法公开情报是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具体说来,要定期真实公开,要有官方情报出版物,要建立出售情报出版物制度和查询检索制度。二是同等获取原则。政府文件资料属公共财富,任何公民都具有同等享用的资格。公民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登记或报刊文件索引等途径了解和取得政府文件。三是政府负举证责任原则。公民对官方文件的了解无义务说明,政府若拒绝提供,必须负责证明所依据的理由。四是司法救济原则。含要求复议、要求修改和更正、要求保护个人隐私、要求赔偿等。只有这样,群众的知情权才能够得以实现。
   三是以制度化来规范群众的监督行为。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的制度,建立有效的举报制度。在具体的制度建设上,应设立两个通道和三种保障机制:两个通道是指各级政府的举报通道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通道,三种保障机制是指举报人的安全保障机制,举报案件的责任追究、处理、回复机制和对报复行为的严厉追究机制。在举报制度确立过程中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举报有功者进行物质与精神的奖励与支持,在全社会逐步形成良好的举报环境和氛围,促进和鼓励广大群众自觉进行监督。建立群众举报的快速回应机制,对群众举报给予足够重视,对群众的相关意见和要求迅速做出回应,缩短从群众提出举报到政府回应的时间距离,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树立高效政府的良好形象。同时,逐步完善听证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另一方面要探索一些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的制度。比如,健全完善民意测验制度,使民意测验常态化,通过民意测验,既从中分析、研判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态度,了解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满意度,进而找出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也为群众监督增加一种渠道,使党和政府各项工作处于群众监督的范围之中。(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政治研究中心)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