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车管所网站:预提维简费及安全生产费不得税前扣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12 16:56:54
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与资产折旧的交叉处理及会计核算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财务及办税人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以下简称“26号公告”)明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规定各地口径不一
  
  维简费是为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而设定的一项费用,每月根据规定标准在成本中按实际产量提取,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安全生产费用,则是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在26号公告出台之前,关于维简费与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的执行口径存在诸多差异。
  
  2008年之前,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但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新税法下如何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部分地方主管税务机关为方便征管,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政策,但这些政策的执行口径不一,有的是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的却是按标准预提时即可扣除,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如《 》( )规定,按标准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据实税前扣除。
  
  统一执行口径
  
  2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是《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对维简费与安全生产费的税前扣除问题给予明确规定。
  
  26号公告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