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树行假酒:新中国成立前夕的河南省粮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7:07:49

  刘彦卿 


              1949年5月,河南全省基本解放,并先后建立各级民主政权,中原解放区开始由过去以战争为主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主,党的工作重心也由乡村移到了城市。在此新的形势下,原来跨省的各解放区党政军领导体制及区划,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为此,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原解放区所辖各解放区先后撤销,分别成立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和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以及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后因安徽地跨大江南北,解放时间有先有后,中共中央华东局作出决定,暂不成立中共安徽省委,在安徽境内以长江为界分别成立中共皖北区党委和皖南区党委,统归华东局领导)。

              1949年5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会设在开封。吴芝圃任主席,牛佩琮任副主席。同时,撤销豫皖苏、豫西、桐柏、鄂豫等行署。省政府辖黄河以南的开封、郑州两个省辖市和郑州、洛阳、陕州、陈留、商丘、许昌、淮阳、南阳、信阳、潢川10个专区及洛阳市、朱集市、许昌市、漯河市、周口市、南阳市、驻马店市8个专辖市,共计86个县,人口3017万人。省政府设有财政厅,内设粮食科,接管中原临时人民政府第三科事务。9月,财政厅粮食科改称省人民政府粮食局,主管全省的公粮征集和调配工作。6月3日,中央撤销中原局和中原军区,同时成立华中局和华中军区,河南省归华中局领导。行政上归中原临时人民政府管辖。

              河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不久,即把“严格按照编制,统收统支,切实实行预决算与各种财政制度”
            作为1949年下半年工作计划之一(参见1949年6月27日颁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1949年工作计划》)。1949年5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财粮字第9号通知,决定发行“七、八、九月份新粮票”。自7月1日起,在全区(河南)统一使用,这是河南省解放后印发的第一批粮票。包括麦票、料票、草票、柴票和民工支柴证等多种。发行数额为:部队按吃粮数字发行三分之一粮票,供零星下乡或突围任务时使用。一般驻防部队使用拨粮证支取粮食,不用粮票。地方机关、区级以下按吃粮数字发行三分之二,县以上发行三分之一。马料票、柴草票按吃用数字发行三分之一,其中柴票只限部队使用。民工支粮证、支柴证由专署按照七、八、九三月任务估计动用民工情形,编造预算领取。各类粮票面额为:

            1、河南省人民政府麦票

            (1) 部队(分区以上后勤机关不在内)及地方区级以下干部、勤杂人员使用的麦票:共计7种,面额分别为1斤3两、2斤6两、3斤9两、4斤12两、10斤、50斤和100斤。其中,10斤、50斤、100斤三种只限部队大批兑粮时使用。

            (2) 部队分区以上后勤机关及地方县以上机关干部使用的麦票:共计4种,面额分别为1斤2两、2斤4两、3斤6两和5斤10两。

            (3) 民工专用麦票:共2种,面额分别为:3斤和5斤。供民工在运送期间吃饭使用,也可在本区仓库兑取粮食。

            (4) 民工支粮证:共3种,面额分别为100斤、300斤和500斤。发给民工运费时使用,但只限在本县取粮,七、八、九三个月均以麦为标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料票

              共计7种,面额分别为:1斤8两、2斤8两、3斤、3斤8两、5斤、6斤、7斤。

            3、草票

              共计5种,面额分别为:3斤、3斤8两、5斤、7斤、10斤。

            4、柴票

              共计6种,面额分别为:1斤8两、3斤、12斤、30斤、60斤和120斤。

            5.民工支柴证

              共计3种,面额分别为:100斤、300斤和500斤。

              以上各种票面均按新市秤计算,即1斤相当于天平老秤(16两秤)13两6钱。各种票面只限在本省内使用,出省工作时,须兑换中原区粮票或外区粮票。零星下乡部队干杂人员,可持本粮票在村或仓库兑粮,但只限在当地使用,不能携带出村。部队机关或个人持票向粮库兑粮时,10斤以上者,还必须持有机关加盖公章的证明。本粮票属定期粮票,在1949年7-9月份内有效,过期作废。

              同时,第四野战军、中南区的各种粮票仍在省内各地使用。通过这批定期粮票的发行使用,“保证了四野、二野大军过境吃粮及剿匪部队以及党政军民的供给”(参见《河南省粮食工作初步检查总结》,民国38年7月11日)。1949年7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联合成立河南省剿匪后勤指挥部,并要求各分区、县凡组织剿匪指挥部者,均设后勤指挥部,与过去的支前司令部合并办公以保证对剿匪部队的粮食供应。各级指挥部之工作人员,除兼职者由原机构供给外,临时动员或雇佣之人员,一律按工作人员标准供给伙食。当时,河南省的剿匪重点区域为陕州、潢川、确山、南阳四个分区的全部以及其它分区的洛阳、嵩县、伊川、伊阳、宜阳、新安、登封、密县、临汝、郏县、舞阳、叶县、鲁山、禹县、民权、虞城、夏邑、鹿邑、沈丘、项城等20个县。

              为保证剿匪部队的生活不受影响,顺利完成剿匪任务,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军区曾联合发出财审字第135号通令,提高了剿匪部队的供给标准。当时剿匪部队的供给标准为:野战军每人每月生活费小麦163斤15两,地方军每人每月生活费小麦155斤12两。另发给每人每月干粮麦子5市斤作为津贴。但由于河南省整个生产力尚未恢复,再加上物价波动部队经常流动,因此部队生活仍然非常困难。“58军战士每人每月虽规定5钱油,但只能吃到2、3钱;粗菜规定1斤,一般情况下只能吃到11两,有时根本买不到”(参见牛副主席在城市各种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关于目前河南经济建设的几个问题》1949年10月4日)。在粮票使用上,大部分地区均使用省政府印制的定期粮票,个别地区除使用定期粮票外,还专为剿匪部队印发了粮秣票。

              河南省人民政府1949年定期粮票,应是新中国成立前发行的最后一批河南省粮票。因在1949年6月15日,省政府已决定以后发行的“粮票行使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按阳历年度一月开始类推),每三个月印发一次新粮票。因此,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前,此为最后一批。自此以后,河南省的粮票发行和使用就掀开了新的一页。

            (摘自《河南省粮食志·票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