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流防止器dn50:浅探当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运行与监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1:03:07
摘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金流量大,发生问题的破坏性也大,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已成为社会共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出现和发展是电子商务与金融信息化相结合的产物,其运行模式类似于银行信用证结算,而其扭曲的市场竞争造成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免费服务和行业的普遍亏损,集聚了金融风险,并对传统金融清算业务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对它的针对性监管就显得十分迫切。运用完

        美信息多重博弈和面板数据的随机效应模型计量分析也证实了以上分析的结论。笔者建议将各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性的执行,并且将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机构保存的信用记录纳入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中去,这必将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金融风险的规避和电子商务的繁荣。

        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金融风险;监管

        1、前 言

        目前,商品交换与服务的国际化,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贸易的流程和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其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使交易的全过程依托于全球的互联网络中,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约束,极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除了电子信息技术平台的服务,支撑电子商务不断发展还包括各种中介机构,它涵盖支付中介、物流配送、网络门户、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等。要实现电子商务,核心问题是如何实施电子支付和诚信交易,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出现正为电子支付的便捷化和交易的安全化提出了解决方案。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一种复合型的中介机构,它作为网络交易的监督人和主要支付渠道,提供了便捷支付手段和可靠的服务保证,消除了人们在网上购物和交易时的疑虑,让越来越多的人相信和使用网络交易。应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必将成为活跃在线交易支付、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内第三方支付工具发展非常迅速,已有包括国际性支付工具Paypal在内的50家,如网银在线、支付宝、云网支付、首信支付、银联电子支付等。在这些工具中,有些支付工具属于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业务结算,如银联电子支付;有些是个人账号之间的结算,如支付宝、Paypal。支付宝、Paypal这样的工具还涉及到虚拟货币的特征,在用户使用账户充值之后剩余的资金,在支付宝或者Paypal账户内并不是真正的货币。业界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定位是否属于金融业务还存在分歧,市场倾向于理解为金融服务,而传统银行业人士对第三方支付的定义保持谨慎。与网络交易平台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在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基于现金流、信息流和交易记录信用评级的网络平台及其关联中介方聚集了金融风险,对其监管要纳入议事日程,避免出现信用危机。

        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信用机构的监管已成为社会共识。研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作机制、业务流程、产权控制关系、金融风险水平以及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就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全面剖析基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买卖关系及其对网络经济的影响,讨论客户、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博弈,并最终形成具有成果性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2、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金融风险

        2.1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传统金融风险

        传统金融风险包括了业务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和其他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风险分为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操作风险指来源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主要涉及客户账户的错误使用、风险管理系统失灵、与银行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泄密、真假电子货币的识别失误等方面。银行对进入银行账户授权管理变得日益复杂,这一方面源于计算机处理能力的日益增强;另一方面原因是客户的地理空间位置变得更加分散,采用多种通讯手段传递帐户指令。这也导致操作失误可能性增大。对于电子货币而言,网络安全系统的缺陷会让客户误认为网络银行实施了欺诈行为,而没有经过明确授权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上客户的账户可能导致客户有直接的经济损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职员对业务的漫不经心,也有可能导致严重的操作风险,从而危及机构资金的安全。而客户的疏忽也是操作风险的另外一个来源。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因为客户欠缺网络安全方面的知识而面临相当高的欺诈风险。例如:客户在某些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场合使用私人信息,如身份鉴定、信用卡号、银行帐号和登陆密码等,容易被他人窃取而导致帐号泄密,使客户和机构双方都蒙受损失。由于服务的虚拟性、直接性和电子化等特点,使得欺诈行为更为隐蔽、更具有高智能化和更容易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欺诈风险也比传统金融机构更难防范。第三方支付的交易主要取决于电子授权,采取各种方式盗用电子授权进行非法交易或者转移帐户的资金也造成了欺诈风险。

        信用风险指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在第三方支付的业务流程中,信用风险主要反映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按合约履行资金划转的风险。若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时,其信用风险便产生了。如2002年,国内著名的电子商务网站“my8848”,一夜之间人去楼空,卷走了数千万客户的资金,为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未发生意外损失的情况下, 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法履行到期债务而对其收益或资本所产生的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的资金转移波动性较大,因此,增加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其资产流动性风险的管理难度,其管理的复杂性取决于网上开立帐户的性质和数量。

        道德风险原指信息经济学中在契约达成以后,当事人不按照订立契约的意图行事,而是使个人效用最大化,使契约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中,道德风险主要是指机构本身或者其工作人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危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行为。例如,挪用客户资金、对交易双方的纠纷有所偏向等。

        其他风险主要指市场风险,即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的变动对网络金融交易者的资产、负债项目损益变化的影响,以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带来的风险等,在网络金融中同样存在。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大量的沉淀资金,若将其运用到其他投资方式上可以带来较大的收入,并形成具有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这必然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保持较高水平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 及时对市场的利率变化快速作出反应。

        2.2 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金融风险

        网络金融是各项金融业务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的产物,是传统金

        融业务的延伸,其内容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由于与背后的金融实质相联系,网络金融业务本身的各项风险会直接导致真正的金融风险,由于网络金融具有网络的开放性,电子货币的虚拟性,使得它的发展又让我们面临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的金融风险。一般来说,网络金融风险可分为两类: 基于信息技术平台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而导致的业务风险。

        2.2.1 安全风险

        网络金融服务方式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即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网络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与传统金融相比,金融机构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大大降低。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安全风险来自网络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这种风险的大小与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有关。发行的规模越大,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发行者不能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清算资金不足的可能性越大。因为目前的电子货币是发行者以既有货币(现行纸币等信用货币) 所代表的现有价值为前提发行出去的,是电子化、信息化了的交易媒介,尚不是一种独立的货币。交易者收取电子货币后,并未最终完成支付,还需从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收取实际货币,相应地,电子货币发行者就需要满足这种流动性要求。当发行者实际货币储备不足时,就会引发流动性危机。流动性风险也可由网络系统的安全因素引起。当计算机系统及网络通信发生故障,或病毒破坏造成支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必然会影响正常的支付行为,降低货币的流动性。

        2.2.2 技术风险

        网络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和管理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根据对发达国家不同行业的调查,系统停机对金融业造成的损失最大。网上黑客的攻击活动能量正以每年 10 倍的速度增长,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网络病毒可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破坏力极大。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同样具有技术风险,它是指由于技术采用不当,或所采用的技术相对落后而带来的安全技术隐患造成的风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技术性、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其在经营中面临技术风险。它是第三方支付风险的核心内容,也是监管当局和广大客户最为关注的问题。它包括了技术选择风险、技术设计风险、技术升级风险等。在其他网络金融机构所采用的通用标准面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与其保持一致或者兼容,不应留下任何漏洞或后门,而导致以后的安全隐患。

        2.3 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创新风险

        第三方支付服务是一种金融创新,它的实质是建立在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上的第三方支付和结算服务,是对银行结算系统的一种延伸,并且极大地提高了结算的效率并保障了支付结算后交易的安全。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参与买卖双方的具体业务,具有公信力,不会因触及客户商业信息而失去服务机会,而且拥有强大的帐户管理功能,可进行‘老业务、多银行、多渠道’的服务创新,目前银行的一些中间业务是亏损的,比如缴费业务。但是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这恰恰是利润空间,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是竞争关系,而是互补关系。这种复合型信用中介的出现也是市场对银行结算系统诟病的一种反映。

        对于这种金融创新,也暴露出了风险性,对此类机构若不实行有效监管,有可能产生风险。此类机构不是正规金融机构,对它们的监管还处于摸索阶段,其性质归属还处在学术讨论阶段,没有真正的纳入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体系中去,而其业务属性决定了若不进行有效监管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并产生同其他类金融机构同样的风险。

        3、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

        3.1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的必要性

        在第三方支付迅速发展之时,对于第三方支付的针对性监管却相对空白,给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对于第三方支付这种非金融机构,却从事相关的金融业务,政府是否应当及时加以监管?监管的力度和尺度当怎样把握,才能既规范第三方支付的市场行为,又不影响其健康发展?在正式的监管政策尚未出台之时,又当怎样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保障商家和客户的资金安全?这些都有待监管机关的深入研究。

        虽然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暂时停留,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但是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在支付过程中,资金在第三方处会有短时间的滞留,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据了解,目前国内一些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年交易额已经达到了百亿元,而在今后两年内,这个数字将达到数百亿甚至上千亿。即使按最低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也至少有数千万元,而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

您正在浏览的电子商务论文是浅探当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运行与监管 停留 3 天到一周不等。根据结算周期不同,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能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而利息的分配就成为一大问题,值得金融监管部门引起重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士指出:当前,新兴支付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法规制度问题。第三方支付是新兴的支付服务,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二是社会信用问题。社会信用环境的整体状况有待改进。三是风险问题。能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于信息技术导致的系统风险和基于虚拟产品形成的支付风险,是保证推动网上支付发展的关键。四是政府监管问题。非银行支付机构新型支付工具以及互联网支付渠道的出现,给支付体系监管提出了全新课题。综上所述,监管的必要性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的存在性要求监管。从监管的发展历史看,它的提出和发展与被监管客体所存在的风险是密不可分的,监管客体自身损失的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的存在是监管的原因。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存款人(个人或集体)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风险。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同样吸收客户的资金,其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等同于其他金融机构,若没有合理合法的监管措施,则会导致存款人对其风险性认识的歪曲,从而在发生损失时,危害到存款人的利益,影响监管机构的信誉。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服务是一种创新的信用创造,它一方面可以节省货币,降低机会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其商业性结构面临更大的支付风险。金融系统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最为典型的经济系统之一。任何对机构无力兑现的怀疑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骤然出现的挤兑狂潮会在很短时间内使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这又会导致公众金融信心的丧失,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 金融市场对风险是极其敏感的,对任何一个方面监管的疏忽都有带来影响整个市场稳定的可能性。第三方支付服务无论是看作支付业还是看作信用担保业都是金融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也是保证经济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

        2、金融的创新性要求监管。金融机构在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推动下,通过各种金融创新活动规避国家的金融管制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特点,也是金融监管理论不断发展的原动力之一。第三方支付业的出现是广义上的金融创新,它的出现代表了市场对传统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革新要求。一方面,是对交易更强的辅助性要求,即保证资金的安全的同时,为双方提供信用支持;另一方面,是降低交易费用的要求,以规模化来降低支付结算的成本。这种创新必然对传统的银行支付清算体系带来冲击,实质上规避了对支付清算机构诸多限制,以更加自由化的业务属性来赢得市场。而且其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为洗钱等非法资金交易等提供便利。这些都必然要求监管机构适应这种金融创新带来的挑战,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

        3、金融市场的失灵和缺陷要求监管。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是非有效的,它表现在:恶性竞争,以亏损为代价争夺市场份额。现阶段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行业普遍亏损,而其广告投入和市场开发却有增无减。例如,“淘宝网”在 2003 年投入 1 亿元资金后于 2005 年 10 月宣布追加投资 3 亿元,并继续免费 3 年。eBay 中国也在连续亏损后宣布其 Paypal 和“安付通”业务免费。“拍拍网”、“一拍网”等在一成立就对其业务免费。在没有盈利可能下的恶性竞争必然导致泡沫的产生,如 20 世纪末的 IT 产业。这种恶性竞争不光为第三方支付业的投资者带来损失,使客户资金的风险性加大,而且会对正规的金融支付业带来冲击,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这些都是监管当局采取干预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事实依据。

        3.2 现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服务存在的合法性问题本身就是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内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大同小异,后来者都是模仿支付宝做的,在法律上应该说处于一种‘灰色地带’——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用户和商家都认同网站的第三方支付交易方式,在中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阻碍电子商务市场高速发展的时候,这种方式确实能较大程度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所以政府部门也没有干预。

        分析合法性的问题,要分几个步骤。首先是有没有法律规章条文可以参照,其次要分析支付方式的性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中心业务管理处孙宗群副处长提出:“如果支付过程只是一种货币流通的渠道,客户的钱到了网站,再转到商家,那么这种第三方支付方式合法;如果支付过程中网站进行了‘结算’业务,那么肯定不合法,也就是属于违法,因为国家规定只有银行才有权‘结算’。”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法规有《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等。基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电子商务交易涉及的主体包括交易双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而其监管机构则包括了司法机关、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

        4、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建议

        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针对性监管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基于以上的分析,具体的政策建议如下:

        1、强制性推行电子签名制度。在每次电子商务交易中强制性推行电子签名规定

        网络银范,电子商务交易者必须在认证机构注册电子签名,并在交易中使用行部门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记录电子交易的电子签名,作为有效凭证备查。网络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必须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进行联合监管。司法部门在受理、调查涉及电子商务的案件时要优先采用电子签名作为实物证据,保证客观公正性,对于拒不采用电子签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人民银行吊销其支付清算组织的营业资格。

        2、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网络平台的交易信用记录,将其作为社会征信数据的一个来源。第三方支付机构详细记录的每笔电子商务交易的情况,包括时间、金额、商品名、交易双方名称、付款方式、商品质量等,并从事后投诉系统中反馈最终交易的成功与否,这些数据不论是对于电子商务后来者考察交易对手,还是对厂商、个人的征信记录来说都是非常宝贵的信息。如果在强制的电子签名制度下统一各个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记录标准,将其作为征信数据导入人民银行征、信用评级机构等政府、社会征信机构去,这无疑有助于提高征信的完整性和实用性。这反过来也将促进基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诚信度的提高。电子商务交易者会更加看重自己的交易记录。

        3、推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牌照管理。2006 年 6 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在缺乏规范约束的情况下发展电子支付可能面临风险,需要相应的法规制度进行规范管理。推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牌照管理是其中最有效的监管手段,负责支付清算的央行应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起步门槛做明确限制,如设立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经营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技术资质、风险管理资质等。央行即将出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文件,即《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被认为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牌照发放。

        5、结论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出现和发展是主动适应我国市场环境

        的结果,其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效果也是非常明显的。适者生存,市场经济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经营模式,一方面要考虑采取措施,降低其个体和整体的经营风险,促进其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在完善监管的同时,应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政策性干预,让市场更多地发言,让市场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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