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播放九九艳阳天歌曲: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喀什地区卫生局 喀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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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喀劳社字[2002]54号签发:杨莲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
补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人事局,就业保险管理局,地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
驻喀各单位:
现将《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补充
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5月28日


主题词:印发医保补充规定通知
抄送:地委办、行署办
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6月30印发
共印汉文300份


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慢性病治疗补充管理规定


根据《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喀署发[1999]90号)及我区实际,现对《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管理办法》(喀劳社字[2001]22号)补充
规定如下:
第一条门诊慢性病人治疗必须经喀什地区医疗保险专家委
员会鉴定,确定属于喀劳社字[2001]22号文规定的九种慢性病范
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核发《门诊慢性病医疗证》。
第二条 申请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参保职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慢性病的诊断标准;
二、具有原发病或明显病症的近期医院诊断证明及诊断必须
的检查、检验资料;
三、对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的病人应提供有心、脑、肾
等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
四、严重症状和明显高血糖患者,要求血糖值应超过规定标
准。在急性感染、外伤、手术或其他应急情况下测出明显高血糖的,
不可立即确定为糖尿病患者。无症状者不能依一次血糖诊断。
第三条经专家委员会确定符合条件的慢性病人实行“两定”
管理,即:
定点:慢性病患者只能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性发作
除外);
定额:根据不同的病种,规定治疗费用不得超过的限额。
第四条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当年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助费用解决。
第五条门诊慢性病的申报程序:
(一)患门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卡)、定点
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院)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出院
小结)及相关检验报告等向经治定点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的医保
办提交,再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提交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由办
公室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
(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下设的办公
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三)经专家委员会鉴定并通过后,由办公室核发《门诊慢性病
医疗证》,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
围。
(四)专家委员会的慢性病鉴定每季度召开一次。
(五)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先用现金自付,于每月
底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审核报销。
第六条各县(市)也可依照地区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所属范
围内的参保职工申请慢性病门诊治疗的予以审批,并报地区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可报地区专家委员会予以裁定。
第七条《门诊慢性病医疗证》只限对症治疗,参保职工如出
现并发症、合并症时按《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
法》规定的一般门诊或住院办法执行。
第八条《门诊慢性病医疗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
一制发,并实行定期审核,有效期为一年(自办证之日起满12个
月)。期满后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持参保职工有效证件及相关病历
到原发证单位进行审核,依据鉴定委员会意见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第九条如患者因治疗需要且属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
治疗性药品,因本区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缺药或外出购
药时药品价格确比区内低廉的,由本人或家属到医疗保险行政部
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意后方可外出赡药。
对已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因治疗确需且属《诊疗目
录》内的治疗项目,因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尚未开展相关业务的,需
由经治医师提出建议,医疗机构确认后由本人或家属到医疗保险
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意后方可外出治疗。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把报销审核关,首先要审查
“三证”(《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诊疗手册》、《门诊慢性病医疗
证》)是否齐全,其次审查人与证、证与病、病与药、药与量、量与钱
是否相符,单位是否足额缴费。
第十一条凡提供虚假证明、病史资料、检查报告的经治医
师,一经查出,除批评教育外,还要按《定点医疗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医院进行不同程度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并
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门诊慢性病范围、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
我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有
关规定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