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消防基本知识: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22:09:10
 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  一残值估定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固定资产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可以收回的残余价值。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留存的残值,一般不应低于原价的10%。需要不留残值或少留残值的,须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二折旧年限
  
  根据固定资产的自然属性和耐用程度,税法实施细则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划分为三类,相应规定了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房屋、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的,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包括合营企业的中方用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建造、购置的中方职工住房);
  
  “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性简易设施,如临时工棚、自行车棚)、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房屋、建筑物内的通讯、通气、通水、通油管道、输电线路以及电梯、卫生设备等。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
  
  “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气垫船、驳船、渔轮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安装在各种机器、机械上的附属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价值的,应与主机一起列为固定资产
  
  安装或放置在房屋、建筑物中的、单独计算价值的设备,如锅炉等应按机器设备或其他生产设备列为固定资产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电子设备”,是指其结构主要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其性能主要是应用各种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是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经营用具、工作用具、管理用具、家俱、仪器仪表等。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年限不得少于6年。“综合折旧”,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不分种类,按全部固定资产的原价,依照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最短年限不少于6年计算折旧。
  
  税法实施细则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所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并不影响企业根据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明细分类。企业可以在不短于最短折旧年限的前提下,具体确定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把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同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并为一类,也不得少于税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
  
  企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是实际在用的固定资产。除了房屋建筑物以外,凡是闲置或存放未用的,都不应计提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计折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的固定资产,因所有权从始至终不属于企业,可以列支当期的租金支出,不得计提折旧;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可照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