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形式的拆墙报告: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现状与发展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09:00:30

[摘要] 中小金融机构是金融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同大银行一样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但同时也有其独特的特点。本文以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为例,研究了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处境,提出了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过程所面临的严峻处境,同时提出了加强中小金融机构自身建设,促进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策略。

  (中经评论·北京)中小金融机构是从规模角度来进行划分的,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各国的具体划分标准也不一致。从广义上,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是指在宏观调控能力、资产负债规模、信用担保体系、网络覆盖范围、机构整体机能以及服务手段、社会地位等方面都明显低于国有大银行的中小型商业银行、中小型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消费信用机构、邮政储蓄机构等。而通常意义上的中小金融机构是指以存贷业务为主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全国性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特点
  
  (一)经营机制比较灵活
  
  
由于自身规模较小,在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时,可以做到船小好掉头;在提供金融服务时,由于中间委托管理层较少,中小金融机构拥有较高的办事效率;在提供个性化服务方面也具有优势,比较适合居民和中小企业小、频、急、特的信贷需求。
  
  (二)具有较强的地域优势
  
  
由于国家法律规定限制,或者资金实力不足,大多数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区域有限,分支机构也限于在总部所在区域设立。但这种特征也为中小金融机构获取区域优势奠定了基础。
  
  (三)在金融创新中起到“领头羊”的作用
  
  
由于资产与资本规模较小,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不具备全面性、综合性特点。但在传统银行存贷款业务外,它们都有各自的创新业务,如“一卡通”、“电话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等,都是由中小金融机构首创。
  
  二、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现状分析
  
  (一)金融生态环境恶劣
  
  
“金融生态环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2003年提出的,它主要是指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也就是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制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协调的市场环境以及规范的制度环境。从金融生态环境来看,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存在如下问题:(1)地方法规不健全。目前,吉林省有关中小金融机构的地方法规很不健全:首先,金融法治薄弱,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增长;其次,中小金融机构破产法规缺失,地方政府出于社会、金融安全考虑,对金融行业给予过度保护,致使经营不善乃至严重资不抵债的中小金融机构无法及时退出市场,从而不利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2)信用环境不佳。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信用经济,目前,吉林省不但没有建立起一整套信用体系,而且信用环境恶劣,严重制约着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首先,信用环境不佳限制了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业务拓展,如零售业务和网上资产业务的前提都强调企业与居民的信用意识。由于担心信用缺失可能导致的损失,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基本放弃了一些零售业务和网上资产业务。其次,信用环境不佳也加重了社会对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信用的怀疑。目前,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普遍面临社会信任危机,一旦出现金融危机动向,社会首先就会怀疑中小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甚至发生挤兑中小金融机构事件。
  
  (二)区域经济落后
  
  
就像金融与经济是相互影响一样,中小金融机构与区域经济也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通过提供独特的金融服务,可以完善区域金融体系,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区域经济环境也决定了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规模、发展质量和发展特色。由于吉林省经济发展缓慢,经济总量较小,工业化程度较低,优质客户较少,因此金融业吸纳力和扩张力很弱,也就是说落后的区域经济很难支持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三)金融监管不够
  
  
从现有的监管措施来看,吉林省金融监管部门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是不够的,主要表现为监管内容缺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方式有限。首先,金融监管内容应包括市场准入、经营过程监管以及市场退出。但是目前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法则,使得吉林省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先天不足,如资本金不足、人员素质低等。另外,现有监管体系也没有形成针对中小金融机构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和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其次,金融监管手段包括三种即行政监管、经济监管和法律监管,而现阶段吉林省金融监管部门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较多运用行政手段,采取严厉的行政干预措施,力度虽猛,但收效较差;再有,金融监管方式除了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以外,还应包括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以及社会监督。目前,吉林省监管职能仅由金融当局负责,是必会造成信息不通畅,监管效果不理想。
  
  地方政府在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不仅表现为主导多,还表现为支持力度不够。比如在资本金补充上,中小金融机构无法发行金融次级债券或以其他方式补充资本金,只能依靠地方财政、企业和个人增资扩股;还有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也没能在税收、项目开发等方面享受到更为优惠的政策,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呆坏账核销得不到地方财政的支持,保值贴补利息支出没有弥补。
  
  三、促进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途径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引进先进的公司治理模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从而达到三个方面的杜绝,即:杜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无法约束高级经理层的行为,实现“三会”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股东大会权利;杜绝大股东内部操纵,架空董事会或高级经理层职权的行为,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充分发挥CEO的主观经营能动性;杜绝虚假财务报表、虚假财务核算,实现真实反映资产和利润,审慎提取呆账准备金,合理分红等。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首先要建立系统的、全面的内部管理机制,对现有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要做一次全面的归集梳理,使内控制度渗透到各项业务管理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岗位,不留空挡和死角;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要积极探索权、责、利相结合的科学考核机制,充分发挥每个员工的工作潜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各种风险。
  
  (三)业务定位于创新,突出区域特色
  
  
目前,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应在保持传统业务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大力开拓符合中小金融机构优势特点、有现实或潜在盈利空间的中间业务品种,如委托代理业务、财务顾问业务、评估审核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等,不断扩大中小金融机构的收入来源,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经营的活力,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另外,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具有显著的“本土化”特征,由于对当地的风土人情、文化特色、生活习俗比较了解,容易与服务对象找到共同语言,在业务拓展过程中,突出核心业务和特色产品,创品牌服务。

( 当代经济, 吉林大学商学院, 吕静秋,董竹,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