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门市房出租信息: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 分工与办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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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 分工与办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榕国土资综〔2002〕226 号  2002 年 9 月 27 日)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分工

 第一条 市局、 分局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主体。市局执法处、 分局监察科和监察大队均不得直接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条 市局执法处为市局专门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职能机构,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3)监督检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情况;

(4)协助管理国土资源执法队伍。

第三条 分局监察科为分局专门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职能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查处个人违法占地建住宅案件和市局规定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3)协助管理分局所辖的国土资源执法队伍。

 第四条 监察大队承担市局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 市局规定属于分局查办的案件除外; 分局中队承担分局辖区内个人违法占地建住宅案件和市局规定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承担辖区内国土资源日常巡查工作,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2)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强制制止权;

(4)送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关法律文书;

(5)协助法院实施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第五条 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 监察大队、 分局中队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市局执法处、分局监察科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例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例会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例会主要议题是集体审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研究解决执法监察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检查督办制度。 市局执法处、分局监察科负责具体实施执法监察检查督办工作, 通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办情况的检查,纠正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促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依法开展。

第八条 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统一管理制度。 市局、分局的执法监察人员不得任意调整或调动,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或调动的,须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九条 监察大队、分局中队应当建立健全的日常巡查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做好巡查日记。

第十条 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监察人员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 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 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其法律责任或予以行政处分。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程序

(一)违法案件办案程序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监察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应当立即口头制止,并发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约谈通知书》和《公开信》 。

第十三条 监察大队认为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 应当自约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报送市局执法处;市局执法处应当在收到立案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予以立案或 不予立案的审核意见,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分局中队认为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 应当在约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报送分局监察科;分局监察科应当在收到立案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予以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审核意见,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监察大队应当在案件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调查报告和案卷材料报送市局执法处。

分局中队应当在案件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调查报告和案卷材料报送分局监察科。

第十五条 经查证认定有违法行为的, 监察大队、分局中队应当及时填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监察大队、分局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市局组织有关分局参与的, 应提前二十四小时向市局执法处提出申请,市局执法处接受申请后, 应立即向市局分管领导报告, 经领导批准后及时答复申请单位。

对重大、复杂案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监察大队或分局中队应及时将案情、原因、理由和实施方案(包括人员调配、器械应用、行动步骤、进退路线、安全保障等)报送市局执法处或分局监察科,由市局或分局分管领导决定后方可实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并由当事人和在场见证人签名;实施查封除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外,还应当填写查封物品清单,并由查封人和在场见证人签名。

第十七条 市局执法处、分局监察科各自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和案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提交执法监察工作例会集体研究决定。 经例会议定的案件处罚意见中罚款标准低于规定底线的,须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市局、分局执法监察工作例会原则上应每周召开一 次。 执法监察工作例会由市局(分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主持, 市局执法处或分局监察科承办。

市局执法监察工作例会由市局执法处人员、监察大队领导参加,必要时可通知案件承办人、分局及土地所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与会。

 分局执法监察工作例会由分局监察科人员、 案件承办人参加,必要时可通知市局执法处、土地所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与会。

执法监察工作例会议定的事项,由市局执法处或分局监察科负责制作会议纪要, 在一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分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分局执法监察工作例会纪要应抄送市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和执法处。

第十九条 执法监察工作例会根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不同情况,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由市局执法处或分局监察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市局管辖的案件,报市局分管领导签发;属分局管辖的案件,报分局分管领导签发。

(2)没有违法事实或依法不追究行政责任的,填写《行政案件销案呈批表》,报市局、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3)证据不充分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退回原办案单位补充调查。属市局管辖的案件, 补充调查工作应当在退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属分局管辖的案件, 补充调查工作应当在退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补充调查, 证据仍不充分的,按销案程序处理。

(4)有关法律文书不规范的,监察大队、分局中队应当在退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第二十条 监察大队未在限定期间内完成规定的办事事项, 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二个工作日内经市局执法处向市局分管领导提出延期申请;分局中队无法在限定的期间内完成规定的办理事项, 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二个工作日内经分局监察科向分局分管领导提出延期申请; 市局执法处、分局无法在限定的期间内完成规定的办理事项,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二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局分管领导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因办案水平低下、 工作积极性差等原因, 导致超期未完成规定事项的,根据市局机关效能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由监察大队、分局中队负责送达。监察大队、中队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送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证交市局执法处、分局监察科存档。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罚款收缴, 《福建省行政执 按照 法程序规定》和《福建省金融机构收缴罚款办法》规定,由被处罚人直接向市局委托的银行缴纳罚款,直接汇入市局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市局财务处应当及时跟踪检查银行罚没款项的收缴情况, 并分类通报市局执法处和有关分局。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按照案件的管辖分工,申请强制执行。 以市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由市局执法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报市局领导同意后, 提交有关法院强制执行;以分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分局监察科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报分局领导同意后,提交辖区内基层法院强制执行。

(二)督办件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局执法处应在职责范围内定期对全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日填写《国 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单》,转监察大队或分局监察科办理,需要反馈的应注明反馈期限。

第二十五条 分局监察科应在职责范围内定期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在当日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单》,转分局中队办理,并负责办理市局执法处交办的督办件,对需要反馈的应按规定期限反馈。

 第二十六条 监察大队在巡查中发现属于分局管辖的违法案件时,应立即报告市局执法处转分局查办; 分局中队发现属于市局管辖的违法案件时,应立即通过分局监察科报市局执法处转监察大队查办。

第二十七条 监察大队或分局中队对市局执法处或分局监察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单》交办的案件,应认真办理,按时反馈。如巡查督办的案件属监察大队、分局中队漏查的, 反馈时应说明原因, 分清责任; 如巡查督办的案件属监察大队、分局中队在查的, 反馈时应附案件有关材料。 监察大队、分局中队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向市局或分局申请延期。

第二十八条 市局执法处或分局监察科应每两个月将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汇总报市局或分局领导。分局监察科应同时将汇总情况上报市局执法处。市局执法处应将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予以通报。

(三)其他程序

第二十九条 各分局每季度应报送一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情况, 并于次季度的首月5日前安要求填写 “违法占地现象与土地违 法案件统计表”后报送市局执法处。分局统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不得不报、 迟报或误报。 市局执法处应及时汇总全市统计报表, 并按期上报省厅。各分局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局执法处报送前月已送达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副本一份, 同时应附备案登记表 (内容包括案号、 被处罚人 名称、处罚具体内容、送达时间)。

 四、其他

 9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关文书格式文本由市局执法处统一印制、发放。 《执法监察约谈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送达回证》、《查封物品清单》 加盖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专用章; 《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加盖市局或分局公章。

第三十一条 执法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由市局依照执法监察有关考核、奖惩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凡市局在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此规定为准。